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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關于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一、目的宗旨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有關教學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嚴肅教學過程,規范教學秩序,加強教風建設,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與監控機制,減少以至杜絕教學事故的發生,并在出現教學事故時能夠及時、嚴肅、妥善的處理,使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和嚴格性,做到依法治教、治教必嚴,全面提高教學與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校招生辦學事業科學發展。二、基本原則1、出事必查、事故必處、處理必嚴的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考慮后果影響的原則。3、程序規范、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4、自報、舉報、投訴相結合的原則。5、建立事故認定申請復議制度的原則。6、區別對待、分類處理的原則。三、教學事故定義與分類1、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保障人員由于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教學管理規定,干擾教學秩序,影響教學質量,或違反教學工作、教學管理工作和服務工作的規定,對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造成不良影響以及損壞教學儀器設備,傷及人身安全等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或事件。2、教學事故按照性質分為三類,即教學類、教學管理類、教學保障類。依據情節、程度和后果將教學事故分為三個等級: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四、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教學副校長為執行組長、由教務科、教研督導室、人事科、學生科、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職工)代表組成的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研督導室。2、教學事故發生后,除事故責任人主動報告外,可以由事故所在部門報告、教務科巡堂組報告及事故知情人舉報等形式指認。3、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發現或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負責查實,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三日內填報《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書》,并對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擬定事故等級并提出處理意見,書面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特殊情況可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責成有關部門直接核查),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審議后認定事故等級。4、凡被認定為嚴重、重大教學事故的事件或行為,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給予當事人相應的紀律處分。5、教學事故認定后,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向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送達《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通知單》,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單后應及時告知事故責任人。6、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紀委書記任執行主任、人事科科長、辦公室主任、教務科長等組成的教學事故處理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人事科。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等級的認定如有異議,應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以通知下達之日計)向學校教學事故處理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未提出復議或申請復議理由不充分的,視為處理決定有效,學校即下達處理文件。五、教學事故級別與類型(一)下列各類情況之一,屬于一般教學事故:1、教學類(1)任課教師在教學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造成不良影響。(2)非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任課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內,監考人員遲到5分鐘以內。(3)上課未帶教案。(4)上課(考試)期間,移動通訊工具發出響聲,或接打手機,收發短信。(5)上課(監考)期間,無正當原因離開教室或教學場所(5分鐘以內),去做與課堂教學(考試)無關的事情。(6)上課用語言或行為貶損、侮辱學生。(7)課堂教學中有學生做與學業無關的事情發現而不制止。(8)整個學期布置批改作業量未按授課計劃要求完成,影響課程教學質量。(9)未按規定進行輔導答疑。(10)學生成績登錄、試卷核分等出現5人以下的錯誤。(11)任課教師延遲學生成績報送3天以內,致使成績管理人員無法按期匯總學生整體成績,致使學生學籍處理時間延誤。(12)在實訓(實習)教學中因指導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價值300元及以下儀器設備損壞或遺失。(13)試題內容和題量不當,致使在規定的考試時段內出現未達30分鐘的時間有1/2及以上的學生交卷,或延長考試時間達30分鐘以上50%及以上的學生才能完成答卷,或因命題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嚴重失常。2、教學管理類:(1)教學管理人員變動任課教師、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更改課程表,未能及時通知到相關教師和學生,造成教學活動沖突和教學場地沖突或遺漏教學任務,但處理及時(十分鐘以內)。(2)按計劃應完成的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材編寫等教學研究項目,未按時完成上報。(3)教學執行計劃確定后,未按規定的時間下發教學任務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排定課表。(4)試卷印制粗糙、卷面字跡不清,或試卷分揀有重大失誤,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嚴重影響學生成績。(5)教務科未經主管領導批準,聘用不具備任教資格的人代課。(6)過失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籍成績證明。(7)未能按時發放學生成績匯總表或補考通知。(8)有監考任務而因公外出,未能事先到教務科辦理人員調整手續。3、教學保障類:(1)教室內講臺、講桌、黑板、燈管等損壞,影響使用,經報修后2個工作日內未修復或無答復。(2)公用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很差,應進行打掃但未能按規定清掃。(3)沒有提前準備好教學設備、教學用具(粉筆、黑板擦等),影響正常教學進行。(4)多媒體教室、合班教室、實訓室等未及時開門,影響教學秩序。(5)接到教學設備故障投訴后,24小時以上仍無處理結果。(6)教學設備或資料未經批準擅自借出或丟失影響教學,導致一般后果。(7)教務科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圖書館報送教材樣本,或漏訂、錯訂教材且未能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或圖書館未及時采購,導致上課時學生無法領到教材。(二)以下各類情況之一,屬于嚴重教學事故:1、教學類(1)未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進度的要求,擅自刪減學期授課計劃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4及以上。(2)因公因私外出或不能正常上課,事先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書面調代課手續,私自請人代課、調課、減課4學時以內者。(3)未按學校規定的程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學活動,或擅自變更課程表安排的教學時間、地點,由此導致多數學生誤課,并影響正常的教學進程。(4)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任課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15分鐘,監考人員遲到5——15分鐘。(5)課堂教學出現重要概念錯誤,對學生的課程學習造成不良影響。(6)整個學期布置批改作業量未完成授課計劃的三分之二,或任課教師不批改及評講作業,或遺失學生作業,或未實習或實習結束未填寫實習評語,或遺失學生《實習手冊》。(7)在實訓實習教學中,因教師擅離工作崗位或指導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價值300-3000元的儀器設備損壞、遺失,或造成人員受傷。(8)監考教師在監考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考場紀律松懈,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聚集聊天或擅自脫離監考崗位5—15分鐘;在考場上從事與監考職責無關的事情,經查實者。(9)命題不認真,造成試題有3—5處錯誤,影響學生正常考試。(10)閱卷教師不按評分標準判卷,提高或壓低少數學生(3—10人)考試成績。(11)任課教師延遲學生成績報送4—7天,致使成績管理人員無法按期匯總學生整體成績,致使學生學籍處理時間延誤。(12)有證據表明,考試前給學生以復習、串講或其它形式泄題。(13)未按有關規定,擅自向學生收取或變相收取各種費用。(14)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后果嚴重;或造成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15)學生成績登錄、試卷核分等出現5人以上錯誤。2、教學管理類:(1)因排課失誤,致使教學無法正常進行;或教學秩序受到較大影響。(2)教學管理人員變動任課教師、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更改課程表,未能及時通知到相關教師和學生,造成教學活動沖突和教學場地沖突或遺漏教學任務,導致學生延遲上課超過10分鐘。(3)監考人員、閱卷教師、試卷管理人員丟失學生試卷。(4)考試前試題保密措施不力,造成試題泄露。(5)任課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不按有關審核程序隨意更改學生考試成績。(6)所選教材內容嚴重偏離教學大綱要求,或未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私自向學生出售教材、教學參考書(含自編)或其它相關書籍。(7)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嚴重教學事故隱瞞不報。3、教學保障類:(1)教務科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圖書館報送教材樣本,或漏訂、錯訂教材且未能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或圖書館未及時采購,導致開課一周后仍有學生無法領到教材,嚴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和正常教學秩序。(2)按計劃應完成,且執行部門允諾完成的維修項目未及時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門說明,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3)沒有提前準備好教學設備、教學用具(粉筆、黑板擦等),嚴重影響正常教學進行。(4)未備齊實訓實習教學所需的材料及各種物品,準備不充分,致使實訓實習教學無法按時進行。(5)教學設備損壞,在已報修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修理,且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6)對其它故障,如照明電器、電源和電教(擴音和投影、放音收音)設備的故障在開學和開考前未及時檢修,影響正常教學和考試。(7)對上課和考試過程中發生的設備故障,在接到搶修通知后,檢修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現場搶修,影響教學和考試正常進行。(三)下列各類情況之一,屬于重大教學事故:1、教學類(1)有關人員在教學、實訓、實習以及教學管理等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教書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論,或散布民族分裂思想,或進行傳銷、推銷、營利活動,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穢內容,道德品質敗壞,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2)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教學基本文件(教學進度授課計劃、教案、學生成績登記表等)。(3)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學校分配的教學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造成重大損失。(4)任課教師不聽取授課班級大多數學生的意見,不改進教學方式,備課敷衍,導致課堂講授多次出現概念性錯誤,造成不良影響,并經教務科、教育研究室組織聽課評估,教學效果差。(5)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打擊報復學生,給學生身心造成重大傷害,導致嚴重后果。(6)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遲到15分鐘以上,或提前下課15分鐘以上,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7)事先未辦理書面請假、調課手續,擅自讓學生改上自習達2節以上。(8)上機考試課程因任課教師原因,致使學生參加考試,而成績未能保存,導致考試失效。(9)命題失誤,審核人未嚴格把關,造成考試失效,導致整門課程必須重考,嚴重影響學生成績。(10)在實訓(實習)教學中,因指導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價值3000元及以上貴重儀器設備損壞或遺失,或造成人身重大傷害。(11)不按評分標準閱卷,批改試卷草率、分數評定隨意,或在閱卷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擅自將10人以上考核合格的學生成績評定為不合格,或將實際考核不合格的學生成績調整為合格成績。(12)默許、暗示或鼓勵學生罷課鬧事,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2、教學管理類:(1)篡改學生的學歷、學籍、成績,或故意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2)管理部門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學籍數據等重要教學、教學管理及學生管理檔案。(3)唆使、縱容、包庇、協同學生在考試中代考等舞弊行為。六、教學事故處理規定(一)責任追究1、教學事故發生后,經查實,屬個人責任,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凡不屬個人責任,應追究事故責任科室領導責任。2、對隱瞞教學事故的人員或科室,將根據隱瞞事故的種類,視其情節,對當事人或科室領導按連帶責任作教學事故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查處。(二)對責任人的處罰對造成各級各類教學事故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課(職)檢查、調離教學(教學管理)崗位、緩聘、解聘、扣減津貼、取消評優資格、行政處分推遲升報高一級職稱年限等處分。1、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者,主要采取批評教育,提高認識。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者,第三次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2、嚴重教學事故,視其情節輕重及認錯悔改態度,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停課(職)檢查、扣發或減發當月當期當課時津貼(獎金)和行政處分。一學期內累計三次嚴重教學事故者,第三次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3、重大教學事故,視其情節輕重及認錯悔改態度,給予停課(職)檢查、調離教學(教學管理)崗位、緩聘、解聘等處分,扣發責任人當月當期或當年的課時津貼(獎金)、取消當年評優推優資格,給予行政處分,事故責任人在申報高一級職稱計算任職年限時,其任職時間須比規定的任職年限增加一年/次,依次類推。4、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四起以上嚴重教學事故的科室部門,取消科室部門年度評優資格,取消科室領導評優資格。一學年內累計發生兩起以上重大教學事故的科室,要追究科室部門領導及分管校領導的責任。5、因教學事故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三)申請復議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可以在接到整改通知單或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人事科提出復議。一般教學事故的復議由學校教學管理委員會在受訴之后的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一般和重大教學事故的復議由學校教學管理委員會上報校長辦公室決定,學校原則上在受訴之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四)處罰監督與結論存檔1、各級各類教學事故調查、處理過程受學校紀檢部門監督。2、教學事故的有關材料、處理意見、處理結果根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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