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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行政執法機關行政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判
斷題庫及答案(共1080題)
1、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拘
留的行政處罰。(x)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
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V)
3、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X)
4、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可以以本
組織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X)
5、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可以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
個人實施行政處罰。(X)
6、法律和法規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X)
7、罰款、罰金均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X)
8、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
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任何情況
下均不得自行收繳罰款。(X)
9、簡易程序是當場實施處罰的一種簡便程序。(M)
10、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
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無權拒絕處罰,但有權予以
檢舉。(X)
11、違法行為在一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O
法律另有規定除外。(X)
1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
政機關備案。(M)
13、罰金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X)
14、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可以按比例分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作為執法經費。
(X)
15、行政機關作出沒收10000元以上非法財物決定前,
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X)
16、當事人陳述、申辯時態度不好,行政機關可以酌情
加重行政處罰。(X)
17、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
罰決定不能成立。(M)
18、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
當場收繳罰款。(X)
19、根據“罰繳分離”規定,當事人最遲應當自收到行
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X)
20、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委托臨時人員
依照法律生效的裁決,收繳罰款。(X)
21、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采取
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種
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最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方式。(M)
2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文件、
檔案,經行政機關批準允許查閱、摘錄、復制。(X)
23、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經同級政府批準,可以將
受委托的行政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X)
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X)
25、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
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
法權利,但可適當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X)
26、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
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
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V)
27、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利害關
系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理。(M)
28、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觀、
全面地收集證據,可以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X)
29、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其他行政機關
批準或者會同辦理的,經批準或者會同辦理后,行政合同方
能生效。(M)
30、行政決定的部分內容被確認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內
容的效力。但是確認部分內容無效后行政決定不能成立的,
行政決定全部無效。(,)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取得的正當權益
受法律保護。(M)
32、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
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33、行政決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
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V)
3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
諾期限,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優質服務。(V)
3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以其隸屬的
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并由該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
任。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6、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M)
37、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協助機關共
同決定。(X)
38、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
建議,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條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M)
39、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
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
執行公務,不得違法干預行政執法。(M)
40>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
政執法人員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并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X)
41、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
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M)
42、行政執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X)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其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不
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M)
44、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應當出具注明日期
的書面憑證,但不需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X)
4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不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
行情況組織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X)
46、當事人有權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受理
的,應當口頭說明理由,無需記錄在卷。(X)
47、行政機關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只有當事人和利害關
系人可以申請旁聽。(X)
48、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符合條件的,行政機
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
內組織聽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
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X)
49>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經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
50、法律、法規、規章對對行政執法程序沒有規定辦理
期限的,應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51、行政執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
準,可以延長15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X)
52、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非因法定理
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未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屬于不履行法
定職責。(,)
5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接受、聽從、配合行政
指導;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實施行政指導。(X)
54、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由1名以上工作
人員辦理。(X)
5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
取得行政給付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予以追回。(V)
56、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被申請人,
并組織調解。(X)
57、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形式有行政處理
和處分,兩者可以合并適用。(M)
58、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X)
59、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在法定
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規定、辦法、
規則等行政公文。(X)
60、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義務。(X)
61、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項時,應當事先
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6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提議制定規范性文件。
(M)
63、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規范
性文件無效。(M)
64、部門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
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經登記、編制登記號后,不再另
行報送備案。(M)
65、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M)
66、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
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口頭審查申
請。(X)
67、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68、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X)
69、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
策權。(M)
70、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
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71、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
政機關聯合執法。(M)
72、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
法人員填寫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M)
7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只能
采取書面形式。(X)
74、行政機關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啟動
行政執法程序申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當事人。(X)
75、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行政機關
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M)
76、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應出示
行政執法證件,說明調查事項和依據,否則當事人或者有關
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X)
77、調查取證應當制作筆錄,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
不簽字的,不具有證據效力。(X)
78、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采取
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種
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最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方式。(M)
79、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經同級政府批準,可以將
受委托的行政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X)
80、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部門內
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M)
81、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
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
法權利,但可適當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X)
82、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
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
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M)
83、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利害關
系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理。(M)
84、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觀、
全面地收集證據,可以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X)
85、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責令期限整改、責令
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黃牌警告等。(X)
8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
合法性。(\/)
87、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M)
88、行政訴訟中,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
文件,并提出答辯狀。(V)
89、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M)
90、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
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91、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
案的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V)
92、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不得進行調解,
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
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M)
93、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
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M)
9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
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95、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裁定書,供公眾查閱。(M)
9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X
97、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
公開審理。(X)
98、行政訴訟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X)
99、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履行
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從期滿之日起,
對該行政機關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X)
100、行政訴訟中,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
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X)
101、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出庭應訴,也可以委托行
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X)
10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
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X)
103、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自行
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X)
10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X)
105、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
的證據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應的舉證責任。(X)
1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
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V)
107、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
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
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
轄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X)
108.經復議的案件,行政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
只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X)
109、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
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
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M)
1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
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
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無權主動通知其參加訴訟。(X)
111、在行政訴訟中,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
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但無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
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X)
112、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
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可改由原告進行舉
證。(X)
113、根據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
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
即可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X)
114、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審理的基礎
上可以向被告調取其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X)
1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
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
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
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X)
116、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
限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耽誤起訴期限的,在
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否準許應由人
民法院決定。(M)
117、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
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M)
118、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當事人對停止
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M)
119、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
訟的法定原則,不存在任何例外規定。(X)
120、在涉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
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
并審理。(M)
121、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
請撤訴的,法院應當根據自愿原則,裁定準許。(X)
12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
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
案件。(M)
123、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
件不合法的,正確的處理方法為,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
的依據,并向指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V)
124、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但法院無權向被告的
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處分的司法建
議。(X)
12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至日起七日內,將起訴狀副本
發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
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
提出答辯狀。(X)
126、行政機關制發的文件,凡是帶有行政處罰內容的,
都應向社會公開。(\/)
127、監察局給某公務員行政記過處分屬于行政處罰。
(X)
128、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V)
129、統一著裝的執法人員執法時可以不出示行政執法證
件。(X)
130、在行政處罰聽證會上,應當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X)
13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
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M)
13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處理每個行政處罰案
件的必經程序。(M)
133、當事人對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不能申請
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X)
134、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各
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X)
135、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自
己強制執行。(X)
136、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
137、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M)
138、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M)
139、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M)
140、執法人員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
政機關備案。(M)
141、縣、鄉兩級政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
許可。(X)
142、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
機關的印章。(V)
143>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有權實施行政處罰。(X)
144、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
育相結合的原則。(M)
145、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X)
146、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X)
147、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
處罰。(V)
148、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
書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X)
149>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M)
150、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
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
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X)
151、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
機關指定管轄。(X)
15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
法行為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X)
15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15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
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
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X)
155、舉行行政處罰聽證,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也可以
委托一至三人代理。(X)
156、行政處罰由被處罰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X)
157、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
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
納罰款。(M)
158、在警力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聯防隊員
依照法律生效的裁決,收繳罰款。(X)
1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
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V)
160、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
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M)
16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M)
162、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
罰。(義)
163、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
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M)
164、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
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M)
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復議機關也
可以受理。(X)
16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勘定、調
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而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
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可以向法院起訴。
(M)
167、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在必要時可以向申請人和其
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X)
168、因不可抗力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
消除次日起繼續計算。(X)
169、有權申請復議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兒子可以申請行
政復議。(M)
170、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
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M)
17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
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X)
17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
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X)
173、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
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74、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
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X)
175、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的,由被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
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X)
176、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
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X)
177、《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
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M)
17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注銷決
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X)
179、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等證書撤銷
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80、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
議。(X)
18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無權代為
申請行政復議。(X)
18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
議。(M)
18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
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V)
184、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制部門是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事項的法定機構。(\/)
185、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
定的,能申請行政復議。(X)
18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真實性和是
適當性。(X)
187、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M)
188、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
189、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
1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M)
191、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不能提起
行政復議,只能提起行政訴訟。(X)
19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X)
19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
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M)
194、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
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195、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X)
196、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要求賠償。(M)
19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M)
198、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X)
199、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法規設定。(X)
200、行政強制措施權可以委托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
施。(X)
201、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兩名以上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M)
202、情況緊急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
措施,在48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X)
203、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
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并且條件已經消失,
應當立即解除。(X)
204、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M)
205、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
法查封的,可以重復查封。(X)
206、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書應當及時口頭或者書面告
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X)
207、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不得委托
第三人保管。(X)
208、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
當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X)
209、因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所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
政管理相對人承擔。(X)
210、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
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
信息。(M)
211、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
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X)
21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
人履行義務。(V)
213、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
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M)
214、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
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M)
215、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
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
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216、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
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X)
217、行政機關可以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
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X)
218、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
過15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
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X)
219、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
拍賣抵繳罰款。(M)
220、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
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
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M)
22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
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
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M)
22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7
日內受理。(X)
223、人民法院應當自行政機關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是否執行的裁定。(X)
224、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費,
所需經費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X)
225、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
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226、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
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
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X)
227、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
規一定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X)
228、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的存款、匯
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
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X)
229、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設定。(M)
230、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
或者個人謀取利益。(M)
231、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X)
232、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M)
23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
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五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
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X)
234、行政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行政制度。(X)
235、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出國申請進行批準的行為應受
《行政許可法》調整。(X)
236、在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內,如果通
過市場競爭機制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自律性管理或者
采用事后監督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一律不得設定
行政許可。(X)
237、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
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制定地方性法規。(M)
238、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
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
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V)
239、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
可進行評價。(X)
2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
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M)
241、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42、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可以是行政機關,
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X)
244、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
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
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V)
245、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報、電話記
錄方式提出。(X)
246、行政許可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X)
247、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
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M)
248、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作
出不予受理決定。(X)
249、行政機關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
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M)
250、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行政機關盡量要當場作出決定,并作出書面或口頭的行
政許可決定。(X)
251、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
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
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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