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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單價合同范文八篇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為了完成工程的施工,經雙方協商,在遵守甲方與業主于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下,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概況:
第一條工程范圍、內容:
其次條開、竣工日期:
第三條承包方式:
第四條單價構成:
其次章工程質量: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總合同工程關于工程質量的合同條款,嚴格按施工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要求細心施工,工程質量到達優質工程標準。
第六條乙方聽從甲方質檢人員的現場監視檢查,工序質量達不到優質工程標準及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準時予以修復和返工,其返工損失由乙方擔當。每道工序完工時,經甲方質檢人員驗收簽認后,方可進展下道工序。
第七條由于實際狀況與設計不符時,應當經甲方確認前方可進展變更。若乙方為便利組織施工、施工安全、避開干擾等緣由采納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除須得到甲方的批準外,由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擔當。
第八條材料供給方式:
1、砌筑砂漿所用的砂、水泥可由乙方根據甲方下達的材料用量規劃自行選購。甲方按材料用量進展攤銷并負責產品質量的檢驗掌握。
第三章工程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第九條本工程以月為單位或分項工程完成后進展結算。
第十條工程工程的計量范圍及包含內容根據總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圖紙及附件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估量工程量,不作為乙方要求計量的依據。
第十一條工程結算單價依據是本合同單價,工程結算的工程量是乙方實際完成并經甲方計量驗收且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實體。
第十二條從每期應支付價款中拘留5%作為質量保險金,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扣除甲方代乙方修復缺陷費用后一次退還乙方。
第四章雙方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雙方應共同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同文件(包括總合同)《技術標準》中所規定的義務,愛護業主及雙方在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義務、責任不受損害。
2、嚴格執行監理的指令,聽從監理的現場監視和指導。
3、維護企業形象,不得發生有損于雙方利益的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順當實施。
第十四條甲方義務:
1、負責與業主、設計單位、監理的業務接洽和聯系。
2、負責技術交底、工程質量的監視、檢查和駐地監理簽訂工程數量及文件資料。
3、負責派消失場治理人員及測量、試驗人員等,負責對乙方全部施工生產活動(包括原材料)進展監視和指導,但甲方的監視和指導不能免除乙方對該工程應負的義務。
4、負責對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進展計量、驗收結算及施工資料和竣工資料的整理和報送。
第十五條甲方的權利
1、有權對乙方的安全生產、環境愛護工作進展監視、檢查,對乙方的違章行為做出訂正,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嚴峻違章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乙方停頓作業,進展修改。對逾期不整改的有權解除合同。
2、如乙方需要,甲方可幫助乙方聯系解決為完本錢工程所需的水、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由此而影響施行進度和工程質量的責任由乙方擔當。
第十六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負責本工程的施行、修理和養護,不得將本工程再次轉讓或分包。
2、乙方就本合同所完成的工程和甲方對業主擔當連帶責任。
3、嚴格根據本合同附件《技術標準》要求對工程施工,承受甲方關于進度、質量的要求。如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由乙方負責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擔當,并且將上述狀況報告甲方。
4、對本工程施工方法的適應性全面負責,并將施工中發覺的工程設計中的任何錯誤、遺漏以書面形式準時通知甲方。
5、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參與生產會,合理編制施行規劃,并報甲方審批后執行。特別工種需持證上崗,甲方有權將不滿意施行條件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乙方必需保證人員穩定,更換現場負責人需經過甲方同意。若因人員因素影響工程順當進展,后果由乙方自負。
6、乙方應當仔細做好安全治理、環境愛護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建立健全安全治理組織機構,做到安全治理人員到位,各項安全治理制度健全。承受甲方安全治理,聽從甲方統一指揮,自費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勞動愛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同時要負責對所屬人員進展遵紀守法、安全學問的教育。施工期間乙方人員無論因公還是其他緣由造成的傷、殘、亡及其他事故或造成他人傷、殘、亡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并擔當相應的經濟和法律方面的責任。
7、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對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書、意見、批示打算等,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乙方應當履行,否則由此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擔當。
8、自行負責協調對外關系,收繳的各項費用由乙方自理。
9、施工時間要制作相應標識,實行必要的措施,保證文明施工,愛護環境。與此有關的費用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乙方權利
1、依照合同附件的商定收取工程施工款。
2、如業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當遵照執行。發生的趕工索賠費用,經業主同意后,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3、因征地、拆遷、工程款不到位、圖紙資料延誤及設計變更、業主要求等造成乙方停工、窩工時,乙方準時將有關資料報送甲方,幫助甲方向業主索賠、補償,上述費用經業主同意后,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十八條竣工工程驗收,以交通部頒發的《大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08/1-20xx)》、業主頒發的有關規定及施工圖紙、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業主要求為依據。
第十九條工程施工中的隱藏工程必需具有驗收簽證等原始記錄。工程竣工質量經業主質量監視部門驗收合格后,甲方準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其次十條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由乙方無償保修。乙方若不親自進展時,可由甲方代為進展,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擔當。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其次十一條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價款的5%拖延履行金。
其次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商定的應當擔當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本合價款的20%違約金,并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乙方的緣由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賠償。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本合同附件執行。
其次十三條甲乙雙方協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其他事項
其次十四條本合同履行地為。(此項不得刪減)
其次十五條因設計變更而增加或削減的工程量,乙方應當承受。相應增減的費用,甲方依據實際狀況與乙方協商對本合同單價予以調整,并簽訂補充合同。
其次十六條甲方與乙方的業務往來,應當由乙方負責人或其他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認可,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要求。
其次十七條乙方就本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與甲方對業主擔當連帶責任。其次十八條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九條未盡事宜或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假如協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各兩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價合同篇2
為了保證本行道樹綠化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期,武安市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以下簡稱乙方)共同簽署本合同,并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簽字合同的雙方必需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文件組成
1、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文件;
2、甲方供應的行道樹標準(法桐,胸徑10-12cm,全冠,帶一米土球)。
其次條工程內容和工期要求
1、工程內容:甲方同意乙方擔當行道樹綠化工程綠化任務,詳細工程內容為武安市工業園區曹公泉大街西側行道樹和緯一路兩側行道樹。
2、合同工期:20____年4月10日開工至20____年5月1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條合同金額
本標工程人民幣每棵樹單價575元,總價以實際棵數為準。
1、合同金額:包含購苗、運輸、檢疫、治理費、栽植人工費、養護一年、包成活補栽等全部各項間接費用。
2、此合同金額為預算金額,以最終驗收數量據實結算。
第四條竣工驗收及付款方式
1、甲方在乙方按規定工期完工后,準時組織進展初驗,初驗合格后支付70%工程款。
2、自初驗之日起,由乙方管養一年,20____年5月10日前進展終驗,驗收合格后,支付其余余30%工程款。
3、在乙方管養期內,承包地段發生樹木死亡、喪失、缺損等均由乙方負責補植,交工前一個月為補植時間,終驗合格后移交給甲方。
第五條雙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供應施工場地。
(2)確定現場監管人員。
(3)準時組織驗收、支付驗收合格的工程款。
2、乙方責任
(1)按甲方要求進展施工。
(2)施工過程中完全聽從甲方治理。
(3)保證樹木規格、栽植間距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施工任務,不合格苗木要條件返工。
(4)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會依據實際需要對種植苗木位置、數量做少量調整,乙方必需理解,并按甲方方案執行。
(5)加強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和治理,因施工引發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擔當。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單價合同篇3
發包方:深圳市賽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韓國三星工程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本協議宗旨:就深圳賽格三星新廠擴建工程(下稱本工程)之施工合同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單價構成,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1、本協議書與20xx年4月26日甲乙方所簽訂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關系:
前述承包合同中的協議條款第五條所商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組成條款,自本協議書簽訂后即行失效,其它條款依行有效。
2、本工程合同單價和合同價款確實定程式:
1)中建一局依據三星工程公司供應的用以報價的工程施工圖紙進展工程量計算,并依據深圳市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的定額綜合單價(或材料信息價)以及相應工程類別取費率進展報價。
2)同三星工程公司進展審核確認工程量及單價的合理性后報業主(SSG)。
3)業主與其所托付的工程造價審計詢問公司(QS偉歷信公司)對報價進展綜合核實,并通過與三星工程及中建一局協商確定合同單價及合同價款(并作為本工程結算單價)
3、合價款的構成
1)綜合單價:以深圳市造價治理部門所公布的定額和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價以及相應工程類別取費率為綜合單價計算基準,參考20xx年以來深圳地區類似工程(即規模、工期、技術方面相近工程工程的綜合單價),經業主、QS偉歷信公司、本單項工程合營公司三方共同協商全都,確定綜合單價。
2)工程技術、安全措施費之特殊考慮增加費:除按上述工程報價確定單價外,考慮到本工程的業主特別要求以及工程工程促進之特別性,應在合同價格構成中特殊增加費用,其中包括:
①因壓縮正常工期而發生的技術措施費、材料損耗增加費、短期人工費投入增加費、大型施工機具配置增加費;
②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頻繁而發生的返工、趕工、窩工、機械停置(或使用效率下降)費用支出。
③其它由業主方工程擔當于現場確認的費用支出。
3)設計變更、修改引起的工程造價的增加或削減,應按工程施工過程實際發生狀況,據實結算并調整合同價款。
甲方簽字并蓋章:乙方簽字并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單價合同篇4
托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誠信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托付監理與相關效勞事項協商全都,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中定義與解釋一樣。
三、組本錢合同文件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托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效勞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專用條件;
5、通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相關效勞范圍和內容
附錄B托付人派遣人員和供應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組成局部。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包括:
1、監理酬金:
2、相關效勞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效勞酬金:
(2)設計階段效勞酬金:
(3)保修階段效勞酬金:
(4)其他相關效勞酬金:
六、期限
1、監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關效勞期限:
(1)勘察階段效勞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效勞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效勞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效勞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托付人承諾,根據本合同商定供應監理與相關效勞。
2、托付人向監理人承諾,根據本合同商定派遣相應人員,供應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商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年月日。
2、訂立地點: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托付人:(蓋章)監理人:(蓋章)
住宅:住宅: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單價合同篇5
在建立工程合同治理中,相對于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糾紛而言,最常見又最難解決的是結算糾紛。實踐中,很多結算糾紛經常曠日長久,久拖不決,結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較大損失。筆者作為從事法律效勞的專業律師,結合自己工作實踐,探討建立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立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常常易消失的結算糾紛,并爭論相應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強合同治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立方不喜愛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賠。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賠意識,要么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建立合同履行過程中性質不同的兩種方式。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則完全不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擔當責任的狀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實踐中,很少有施工方嚴格地履行該條款,最終發生結算爭議時,該條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變更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根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中國翻版,后者對變更涉及合同價款削減時應由建立方通知施工方有相應的規定,但前者沒有。這種程序公正的不對稱似乎一方面是出于我國工程施工的實際,由于在我國,變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另一方面,好像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對施工方不自覺的行業傾斜(第29.1款已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削減由建立方擔當)。但是,假如發生結算糾紛,則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會導致一些(或全部)變更不能使合同價款有所增加,而建立方因無此款的.限制,則隨時可要求因變更導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價款削減到原合同價款的水平。這明顯于施工方不利。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確定是排列了變更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排列是否就是31.2款的報告,確定會有爭議。另外,難免有一些變更會在14天以后報,這些變更按31.2款的規定,會被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立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假如補充協議沒有確定變更詳細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議可能只是商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轉變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討是施工方在合同治理中務須留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轉變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潔意識,加強合同治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起變更和索賠。作為施工方,其一,假如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中加以轉變。其二,在施工過程中,切記自己的所作所為應當緊緊圍繞合同商定進展,不應當認為簽訂合同就萬事大吉,讓合同躺在抽屜里睡大覺。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按23條的規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本錢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本錢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根底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立方擔當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本錢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立部20xx年推出的《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50500-20xx)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價風格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商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據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擔當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根本的意思就是協議書中商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立方會很難承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猛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簡單順當進展。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根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根據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對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挨次不同的是,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商定的效力高于協議書。因此,假如專用條款已商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常常是建立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的契機。由于一般而言,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緣由,可能有建立方為了躲避建立行政治理部門在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躲避《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削減由建立方擔當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立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常常的事,施工方還應留意利息的問題。假如雙方未對利息做商定,當糾紛發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商定的,根據商定處理;沒有商定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施工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商定。
單價合同篇6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承包事項協商全都,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xx小區黑白可視對講系統工程
2、工程地址:xx小區
二、合同承包范圍
對講系統工程設備安裝,調試,售后效勞。
三、施工依據
甲方供應的設計圖紙及甲方變更后簽證確認的設計圖紙。
四、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依據甲方的功能需求及現場的實際狀況如需增加設備,經雙方確認后,可以做適當的現場調整。
3、工程變更局部經由甲方簽證后另行結算,變更局部造價根據附件工程量單價及輔材單價執行。
五、合同工期
按甲方的施工進度及詳細要求,雙方共同確認“施工進度表”。
六、施工要求
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及標準。
七、質量標準及標準
本工程質量標準為優良(省優)。
八、質保期
驗收合格后12個月。
九、合同價款
按444戶計算,單價380.00元(含稅)
金額(大寫):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
金額(小寫):168720.00元整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經后,甲方預付乙方工程備料款50000.00元,乙方收到此批貨款后進場布線、施工。
2、設備合部施工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3日內甲方將昌茂花園6#樓3單元1、2、3、4號地下室以96048.00元人民幣抵工程款給乙方。
3、甲方留質量保證金8720.00元,一年后支付(從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終身維護。
4、供應發票為產品增值一般發票。
5、門卡每張3.50元。
十、驗收
甲方驗收標準依據乙方所供應產品使用書上出具標準進展驗收。
甲方責任:
1、甲方為乙方供應建筑設計施工圖,電氣設計施工圖紙一套,管網走向圖(白圖)一套。
2、甲方供應施工用臨時水、電。
3、甲方供應乙方住現場施工用暫設房及照明用電。
4、甲方供應各系統中控機房內的接地線。
5、甲方協作乙方協調解決管道預埋堵塞、場地測試等有關事宜。
十一、乙方責任
1、乙方派駐現場1名工程經理及專業工程師。
2、依據甲方供應的圖紙進展設計,經甲方確認后可作為工程施工的依據,竣工圖紙不另收費。
3、乙方進入現場的全部人員必需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4、乙方應仔細執行甲方的治理,參與甲方組織的工程例會。
十二、雙方責任
1、甲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遷期付款協議由此影響施工進展,每逾期一天,扣罰甲方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五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自行處理所供應進場設備。
2、因乙方緣由造成工期延誤,乙方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三、增訓及效勞
1、乙方為甲方治理人員進展維護操作的培訓。
2、乙方維護人員如消失故障應在24小時內到場,48小時內解決問題。
3、合同簽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都應仔細履行合同各項條款。如任何一方擅自終止合同或除不行抗力因素外的緣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另一方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四、其它
1、本工程各項簽證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組成局部,與本合同不同之處,以本合同規定為準。
2、本合同一式四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單價合同篇7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立質量,提高工程建立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立監理事業安康進展,發包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立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規定,托付有監理資質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工程工程建立文件、有關工程建立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立實施監視治理。
第一條以下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給予涵義:
1、“工程工程”是指發包方托付監理方實施建立監理工程建立工程。
2、“發包方”是指擔當直接投資責任、托付監理業務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擔當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工程現場直接擔當監理業務實施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立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依據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立合同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時間段。
9、“月”是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立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有關本工程工程建立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頭實施或預備實施監理業務行為。
13、“現場”是指建立工程實施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立有關當事人。
其次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
2、監理工作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工程工程建立文件以及工程建立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技術標準是工程建立標準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立中各類工程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事項所需要制定標準。工程建立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舉性標準,前者時必需執行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納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推舉性標準也必需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文件進展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展監視治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但凡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商定,都是以商定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根底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以下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工程;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立辦公樓、社會進展事業工程和住宅工程工程;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立工程工程。
2、監理內容:掌握工程建立投資、建立工期和工程質量;進展工程建立合同治理,協調有關單位間工作關系。
3、建立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根據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完畢后進展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假如發包方在規定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終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立監理合同組成文件及解釋挨次
1、監理托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托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全部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一切文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商定監理工程范圍內監理業務。工程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技能,為發包方供應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詢問意見,仔細、勤奮地工作。幫忙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供應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商定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擔當肯定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建立單位、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給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應當與承包方擔當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需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標準,公正、準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值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托付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確認權與否認權。
(3)對工程建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建議權。
(4)工程構造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技術問題,根據安全和優化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根據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錢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假如由于擬提出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同意。
(6)工程建立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公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質量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頓使用;不符合標準和質量標準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擔心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公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檢查、監視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復核確認權與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義務提出變更。假如由此嚴峻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狀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覺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3、在托付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討論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依據自己職能,以獨立身份推斷,公正地進展調解。當其雙方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展調解和仲裁時,應當供應作證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工程法人應當將托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給予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當負責工程建立全部外部關系協調,為監理工作供應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商定時間內免費向監方供應與工程有關為監理方所需要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商定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識本工程狀況能快速作出打算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職能分工,準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供應如下幫助:
(1)獵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供應與本工程有關寫作單位、協作單位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需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假如因工程建立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商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商定義務。假如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展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擔當責任;因不行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監理方不擔當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假如失職,應當擔當責任,賠償損失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商定義務,假如違反則應當擔當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經濟損失。
2、發包方假如向監理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監理方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緣由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影響準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狀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局部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馬上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商定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假如要求監理方局部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馬上安排停頓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足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依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假如終止監理合同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假如其次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執行全部或局部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緣由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時間和酬金。
7、合同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權利和應當擔當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緣由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擔當違約責任,支付商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緣由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擔當違約責任,支付商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別條款中詳細商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商定,賜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嘉獎。工程提前投產獎按條件商定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商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門賜予警告、通報批判、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撤消資質證書懲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立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有意損害工程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商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展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嘉獎有關人員。詳細數額及開支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視并且立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嘉獎方法可參照國家公布合理化建議嘉獎方法。
第十四條特別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別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不全都時以特別條款為準。詳細條款如下:
1、額外效勞:假如發包方托付監理方擔當本合同范圍以外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托付合同。假如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效勞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效勞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狀況及可能發生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效勞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行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擔當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局部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消失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供應監理工作需要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工程有關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工程完畢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承受監理方提交需發包方決策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賜予明確指示,并采納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擔當施工中工傷事故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緣由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緣由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企業,有權簽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判決、裁定、裁決或詳細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簽署人是發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企業,有權簽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判決、裁定、裁決或詳細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簽署人是監理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商業隱秘(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隱秘)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隱秘原供應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隱秘全部或局部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商定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應擔當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損失。
第十七條通知
1、依據本合同需要發出全部通知以及雙方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書面形式,可采納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方可實行公告送達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擔當由此而引起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展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行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大事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全部或局部義務,該義務履行在不行抗力大事阻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行抗力大事影響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行抗力大事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行抗力大事發生后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供應關于此種不行抗力大事及其持續時間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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