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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共頁傳染病上報制度模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規范傳染病的上報程序和內容,提高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本制度制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第三條上報病種: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制定傳染病報告與信息發通告》規定,本市現階段上報病種共分為A、B、C3類共XX種。第四條上報對象:傳染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第五條上報依據:上報依據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制定傳染病報告與信息發通告》。第二章上報程序第六條確診病例的上報(一)傳染病防控機構發現或接收到確診病例后,立即通知所轄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二)醫療衛生機構接到通知后,對確診病例進行確認,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本市傳染病信息管理系統。(三)醫療衛生機構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將確診病例的相關信息上報至所屬市傳染病防控機構,同時抄送所轄區域內的衛生健康委員會。(四)市傳染病防控機構在接到上報后,將信息整理匯總后,上報至省級衛生健康委員會。(五)省級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需要將上報信息及時傳遞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七條集體性傳染病疫情的上報(一)傳染病防控機構發現或接到集體性傳染病疫情報告后,立即通知所轄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二)醫療衛生機構接到通知后,對疫情進行確認,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本市傳染病信息管理系統。(三)醫療衛生機構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將疫情的相關信息上報至所屬市傳染病防控機構、衛生健康委員會。(四)市傳染病防控機構在接到上報后,將信息整理匯總后,上報至省級衛生健康委員會。(五)省級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需要將上報信息及時傳遞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三章上報內容第八條確診病例的上報內容應包括以下信息:(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等。(二)疾病信息:包括疾病名稱、病種分類、確診日期、傳染途徑等。(三)就診信息:包括就診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日期、就診科室等。(四)檔案信息:包括患者個人信息、疫苗接種情況、既往病史等。第九條集體性傳染病疫情的上報內容應包括以下信息:(一)疫情基本信息:包括疫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受影響人數等。(二)疫情特點:包括病毒型別、傳播途徑、潛伏期等。(三)防控措施:包括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人員隔離措施等。(四)衛生宣教:包括對受影響人群的宣教措施和健康教育活動。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條各級衛生健康委員會要加強對傳染病上報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傳染病信息的上報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十一條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統,提供科學、及時的數據分析,為政府決策和疫情防控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第十二條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對傳染病上報制度的認知和遵守程度。第十三條對故意隱瞞、謊報或者遲報傳染病疫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處罰,并通報相關部門。第五章附則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替代原有的傳染病上報制度,如有不符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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