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關于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的思考
1.事件的基本事實。2001年3月,臺灣居民李瑞堂獨資設立寧波金國寶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國寶酒店),后加入中方股東廖曉玲,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2004年初,因金國寶酒店經營不善,公司股東委托原告寧波嘉成拍賣有限公司以非拍賣方式尋找受讓方以轉讓金國寶酒店股權。2005年1月17日,經原告聯絡以李瑞堂和廖曉玲為出讓方、馬良良和宋澤為受讓方、原告為中介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轉讓金國寶酒店黃加寧謝穎*100%股權,轉讓價格為4180萬元(該價格已包含公司資產增值因素,股權轉讓中所有發生的費用、稅金,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等費用),轉讓價款分三期支付:1.受讓方在簽約當日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及定金400萬元。2.在原告準備齊全全部審批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并取得有關部門受理當天,由受讓方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900萬元。3.在原告完成工商股權變更登記并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時完成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等工程之日起7~30天內,受讓方支付第三期股權轉讓款2880萬元。4.所有股權轉讓款均由原告代收代付等。該協議落款處由江家瑋(時任金國寶酒店副總經理)代表廖曉玲簽名,其他各方均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同日,原告與李瑞堂、廖曉玲又簽訂了《股權轉讓合作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4180萬元轉讓款中,李瑞堂和廖曉玲應得的2800萬元為凈價,原告應得1380萬元人民幣(包括股權轉讓中所有可能發生的稅金、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費用以及中介傭金等)。2005年1月17日,原告依約收到金國寶酒店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金國寶酒店公章等材料,辦理金國寶酒店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次日,馬良良和宋澤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項400萬元,原告按約向金國寶酒店付款300萬元。2005年2月1日,馬良良和宋澤支付原告第二期款項900萬元。嗣后,原告又收到金國寶酒店墊付的股權轉讓手續費210.71萬元。同年2月17日,原告向金國寶酒店轉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和墊付費用共約940.71萬元。2005年1月24日,寧波市江北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復同意了金國寶酒店的股權轉讓申請,準許李瑞堂的股權轉讓給馬良良和宋澤,企業類型變更為內資企業。2005年2月5日,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寧波市工商局)對金國寶酒店的股權變更予以核準。寧波市產權交易中心對產權交易的對象和成交金額均予以確認,頒發了產權轉讓證。但在履約過程中,因涉及居民拆遷問題、政策變動因素、地面附著物處理等方面原因,原告未能完成金國寶酒店所占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等合同義務。為盡快收回第三期轉讓款,李瑞堂和廖曉玲以原告在辦理股權交易的相關合同及文件中存在簽名偽造和擅自更改股權交易金額等情況,以及寧波市工商局在辦理審批手續過程中審查不嚴,存在行政違法為由,于2005年11月7日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海曙區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四被告李瑞堂、廖曉玲、馬良良、宋澤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和《付款協議書》。之后,李瑞堂和廖曉玲撤回了在海曙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四被告在《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中約定:1.將在寧波市工商局留存材料中的交易金額作出調整,確認除李瑞堂和廖曉玲已經通過原告收取的股權轉讓款外,馬良良和宋澤尚應支付股權轉讓的全部剩余款項合計2000萬元。2.對協議簽訂前已經辦理的資產移交、股權交易審批和變更以及其他手續的交接予以認可。3.李瑞堂和廖曉玲因此次股權交易所產生的股權收益需繳納的稅收及其他稅收和相關政府部門收取的費用由馬良良和宋澤承擔。4.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等事項由馬良良和宋澤負責,并承擔全部費用。5.本協議與雙方在此之前簽署的有關協議如有異議及矛盾之處,以本協議為準。6.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在李瑞堂和廖曉玲收到全部2000萬元剩余股權轉讓款后生效。簽約后,馬良良和宋澤向李瑞堂和廖曉玲即支付了全部剩余股權轉讓款計2000萬元。另查明,江家瑋自2001年起擔任金國寶酒店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事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瑞堂,李瑞堂、廖曉玲和張志清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廖曉玲和張志清為夫妻關系。2004年初,金國寶酒店的股東曾委托江家瑋聯系股權轉讓事宜,并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合作協議》。當時原告聯系的股權受讓方也是馬良良和宋澤。但由于江家瑋在經辦過程中,涉及挪用原告匯入金國寶酒店的履約定金而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股權轉讓沒有得到最終履行。再查明,被告馬良良和宋澤于2006年4月3日向地稅部門繳納了此次股權交易的相關稅款2718567元。二、各方當事人訴辯理由原告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合作協議》均合法有效,原告應得1380萬元報酬,但四被告背著原告自行簽訂了《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和《付款協議書》,約定將原協議中的第三期轉讓款2880萬元減為2000萬元,880萬元的差額作為李瑞堂和廖曉玲辦理圍墻砌筑、塘渣回填費用以及股權轉讓過戶稅費直接扣減,即使如被告意思扣除上述880萬元后,原告仍應得500萬元,但原告至今僅收到270萬元,余款230萬元未能收回。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瑞堂和廖曉玲支付原告股權轉讓中介服務費余款230萬元并由被告馬良良和宋澤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瑞堂辯稱,《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外資企業股權變更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根據合同約定,審批手續系原告負責辦理,但原告為少付相關轉讓費用,竟擅自更改股權交易金額將偽造的股權轉讓合同報批有關部門,故《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相應的《股權轉讓合作協議》亦無履行之基礎。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廖曉玲辯稱:《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合作協議》上“廖曉玲”的簽名是江家瑋擅自代簽的,不是廖曉玲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不成立。被告馬良良和宋澤辯稱,被告馬良良和宋澤均同意受讓金國寶酒店,并已通過原告支付了第一、二期款項共計1300萬元,因李瑞堂和廖曉玲未能按約完成地塊改造,導致第三期款項未付。后四被告磋商對剩余股權轉讓款直接進行交易,并已支付全部轉讓款項,故馬良良和宋澤在履行過程中不存在任何的過錯。請求駁回原告針對被告馬良良和宋澤的訴訟請求。三、法院判決結果2009年2月25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表見代理、簽約過程以及被告廖曉玲在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對新達成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和《付款協議書》中股權交易結果及相關內容的確認等情況,認定被告廖曉玲提出的合同不成立之觀點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提供的是媒介居間服務,已為股權出讓方李瑞堂和廖曉玲尋找到受讓人馬良良和宋澤并撮合雙方簽訂協議,并為交易雙方辦理了相關行政審批及轉讓手續,使李瑞堂和廖曉玲股權出讓的目的得以實現,故原告可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但因原告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過程中為達到少交交易稅之目的故意少報交易價格,存在過錯。由于依據合同約定,交易稅費系由原告負擔,故對該筆稅費應在原告可獲利益中扣除。另外,原告未能按其與李瑞堂和廖曉玲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合作協議》約定履行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等義務,造成李瑞堂和廖曉玲無法收到最后一期288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亦構成違約,對由此而給被告造成的損失也應在原告可得收益中扣減。雙方在《股權轉讓合作協議》中僅約定原告可得收益1380萬元,包括交易稅金、土地圍墻砌筑、塘碴回填、中介傭金等費用,但未明確各部分的具體費用,故原告主張中介傭金為500萬元沒有合同依據。從原告在本案居間業務中的付出與其收益相對等的公平原則,以及原告違約責任承擔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原告已收取的270萬元費用與其行為相當,對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費用之訴請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寧波嘉成拍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生效。四、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的案件,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對封閉性使交易額較大的股權轉讓大多通過居間人尋找交易對象來完成,涉外股權轉讓又涉及依法向審批機關報送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以獲批準。在實際操作中,居間人及當事人為減少股權轉讓收益稅費,常常簽訂或者準備兩份交易金額不同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陰”合同是不對外公開,但內容較為完備的真實合同;“陽”合同中的交易金額往往偏低,僅用于向審批機關報批及工商備案之用。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居間人及當事人往往對陰陽兩份合同之間的關系、合同效力以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承擔等問題各執一詞。筆者擬就本案涉及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居間合同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加以分析。(一)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協議》兩份合同的法律性質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是一份存在三方面當事人的復合性合同,包含兩層法律關系:原告與四被告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以及四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其中,居間合同內容包括原告為交易雙方提供股權轉讓的中介服務,撮合交易成功,并包括原告承擔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稅費、出讓人因收益需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土地平整改造等義務;股權轉讓合同是四被告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合作協議》則進一步對《股權轉讓協議》中居間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分,兩者是內容相對獨立的不同的合同關系。(二)涉案未經行政審批手續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協議》是否成立被告廖曉玲提出,《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協議》上的“廖曉玲”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字,江家瑋據以代表廖曉玲簽字的“委托書”上的廖曉玲簽名不是本人簽名,廖曉玲直到在海曙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過程中才得知自己的股權已被轉讓,之前對自己股權被轉讓一事毫不知情。但對四被告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和《付款協議書》無異議,并對股權轉讓的結果予以確認。原告則認為,江家瑋是金寶國酒店公司副總經理,在簽字時提供了廖曉玲的委托書,有權代表廖曉玲在協議上簽字。并且,訂約的其他各方,包括法定代表人李瑞堂在內都沒有對此提出質疑,因此,兩份合同應已合法成立。筆者認為,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或多方的訂約主體經過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實踐性合同,交付標的物時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屬于通過合同表面狀態考察的事實判斷問題,只要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從下述三方面事實分析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協議》均依法成立。1.關于授權簽訂合同的事實。依據(2006)甬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的認定,金國寶酒店股東李瑞堂和廖曉玲在2004年初曾授權江家瑋聯系股權轉讓等事宜;2004年4月江家瑋代表李瑞堂和廖曉玲與原告和馬良良、宋澤簽訂了未能得到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合作協議;2005年1月江家瑋代表李瑞堂和廖曉玲與原告和馬良良、宋澤又簽訂了本案所涉的股權轉讓協議。以上兩份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轉讓、受讓及中介的三方當事人相同,轉讓標的相同,可以認定轉讓行為有連續性,且李瑞堂和廖曉玲兩份授權書的形式、文字格式完全相同,李瑞堂本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時在場,對兩份授權書的有效性并未提出異議,從表見代理角度看,原告有理由信賴該授權書系廖曉玲真實意思表示,表見代理成立。2.關于履約合同約定的事實。在簽約當日即2005年1月17日,李瑞堂就代表金國寶酒店向原告交付了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所需的全套資料,其中包括金國寶酒店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正、副本,批準證書,章程及章程修改案,合同及合同修改案,外經貿局文件,金國寶酒店公章及李瑞堂、廖曉玲的身份證明等,李瑞堂代表自己及廖曉玲不僅實際收取了由原告轉付的第一、二期付款(原告按協議約定,將款打入金國寶酒店賬戶),還為原告墊付了部分手續費,對此廖曉玲從未提出異議。3.關于確認合同履行結果的事實。廖曉玲在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訴訟期間達成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和《付款協議書》也明確表示對上述股權交易結果及相關內容予以確認。(三)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未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被告李瑞堂認為,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變更,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現雙方真實簽訂的合同未經過行政審批,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對未經行政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司法實務界一般存在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理由是《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合同法》第52條又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視為無效,故未經審批機構批準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印發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和2008年1月21日印發的《全國法院涉港澳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也予以明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能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損失,應當判令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判令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從中可以判斷出,未經審批機構批準的涉外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混淆了合同“無效”與“未生效”之間的概念,該觀點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出臺后已不為審判實踐所采納。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納第二種意見,即未生效合同之觀點。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兩次會議紀要中均予以了澄清和肯定,故一般情況下,對未經審批機構批準的涉外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合同。但在本案中,由于存在陰陽兩份股權轉讓合同,“陰”合同雖未經過行政審批,但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真實合同;“陽”合同雖辦理了審批手續,但卻僅是為行政審批而制作的一份形式合同。當事人不僅已經按照真實合同所確認的股權金額進行交易并履行完畢,并且陰陽兩份合同之間的差異已得到實質彌補,股權轉讓的行為也已獲得審批部門批準,在此情況下,認定該未經行政審批的涉外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比較適當。其理由如下:1.股權交易雙方已按照“陰”合同即真實合同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進行了交易,所有轉讓款項均已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義務已得到實際履行。2.涉案股權轉讓行為已得到外資審批部門的批準,并且產權交易中心對產權對象、產權份額等均予以了確認,當事人對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無任何異議。3.陰陽兩份合同除價格存在差異外,其余條款并無實質區別。而成交價格上的差異,當事人也已經通過達成補充協議、事后確認以及補交相應稅款等方式予以了彌補。因此,在本案中認定涉案未經行政審批的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符合客觀實際。(四)涉案股權轉讓居間合同的效力以及居間人在股權轉讓中的權利、義務或責任被告認為《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上簽署,因《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無效,相應的《股權轉讓合作協議》亦無履行之基礎。筆者認為,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并且生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行為各方當事人均應自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股權轉讓合作協議》具有居間合同的性質,從合同約定內容看,原告所承擔的是“媒介居間人”,即居間人不僅要報告訂約機會,還要居中斡旋,傳達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本案《股權轉讓合作協議》居間合同與《股權轉讓協議》存在一定的聯系,又屬于相對獨立的合同。原告接受委托以非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新能源汽車全國物流配送承包合同
- 車輛贈與合同范本:私人贈與版
- 稅務代理與稅收籌劃服務合同范本
- 車輛抵押貸款合同糾紛訴訟協議
- SCLC免疫治療進展
- 護理案例演講比賽實施綱要
- 2025年聘請專家協議
- 古詩詞鑒賞之表現手法-2024小升初語文專項復習講義
- 武則天的介紹課件
- 武侯祠介紹教學課件
- 2025年棉紗代加工合同3篇
- 理論聯系實際談一談如何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參考答案
- T/CCS 049-2023綠色煤炭資源評價技術規范
- 順路接送免責協議書
- 國開2025年《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形考作業1-4終考答案
- 《手術室圍術期的護理》課件
- 2025貴州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考試題庫(2025公需課課程)
- 陜西、山西省天一大聯考2024-2025學年高中畢業班階段性測試(七)英語試題及答案
- 四川省南充市2023-2024學年六年級下學期期末英語試卷
- 2024年廣東省中考生物真題【含答案、詳細解析】
- 北京大學《地震概論》重點知識點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