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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房公積金貸款概述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

以及建造以及翻建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

的貸款。

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以及期限以及額度規定如下:

目前,1?5年期限貸款年利率為3.50%,6?30年期限貸款年利率為4.00%?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70周歲,同時不得超過30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借款人公積金繳存額以及申請借款年限以及首付款金額以及所購房屋建筑面

積都有關系.自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

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20萬元,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

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貸款額度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范性文件

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以及《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2以及《關于實施〈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3以及住房公積貸款操作流程

4以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操作流程

5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6)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北京城鎮居民購買以及建造以

及翻建以及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

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住

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及《貸款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規定,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

委托銀行向購買以及建造以及翻建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離退休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擔保。

第四條貸款的辦理遵循自愿以及公平以及誠實以及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

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認可的第三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托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貸款對象。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離退休職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而確認的借款人。

第七條貸款條件。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以及建造以及翻建以及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以及建造以及翻建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金額以及期限以及利率

第八條貸款金額。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

前款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中的比例與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由委托人公布。

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信用等級確定。

第九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貸款程序。貸款實行逐筆審批方式。基本貸款程序:

(-)借款申請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

(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機構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審查;

(三)填寫并簽訂相關合同以及單據;

(四)發放貸款。

具體貸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個人信用評估和抵押物評估

第十二條個人信用評估。按照委托人規定,需要對借款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借款人須向委托人認可

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申請個人信用評估,并由其出具個人信用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抵押物評估。按照委托人規定,需要對借款人申請貸款所購和擬抵押房屋進行評估的,借款人

應向委托人認可的評估機構申請評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評估報告。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貸款可以采取保證以及抵押以及質押以及抵押加保證以及抵押加保險等擔保方式。委托人應根

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第十五條保證。

(-)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以及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并且應該經過委托人認可:

(二)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委托人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委托人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及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

(五)受托人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委

托人,委托人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抵押。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以及自然人);

(二)抵押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以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財

產范圍限于:

1以及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

(三)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四)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應高于貸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八)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

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九)抵押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七條質押。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以及自然人);

(二)用于質押的權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出質的權利的范圍限于:

1以及銀行定期存單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簽發的且不自動轉存的銀行存款單;

2以及憑證式國債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代理發行并兌付的國家債券;

3以及委托人認可的其他權利。

(H)權利憑證載明的兌現日不得先于貸款到期日;

(四)質權設定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

(五)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手續。移交的

權利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受托人應當核押;

(六)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八條抵押加保證。

(-)抵押加保證的兩種方式:

1以及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指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

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保證責任解除,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分階段擔

保方式;

2以及抵押加一般保證。抵押加一般保證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

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處置抵押物不足清償債權的部

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共同擔保方式。

(二)保證與抵押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以及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抵押加保險。

(-)抵押加保險指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購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險,在抵押登記完成

后,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

(-)抵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規定執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后方可發放貸款。

第七章貸款償還與回收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以及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的償還采用先還利息,

后還本金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貸款的償還方式為:

(-)等額均還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

式如下:

(1+1)aI2

R=PI-

其中:R一月還款額;

P—貸款本金:

I一貸款月利率;

n一貸款年限(年

(二)等額本金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償還相等的貸款本金,利息逐月遞減。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還款額=P/(nX12)+剩余貸款總額義I

其中:P一貸款本金;

I一貸款月利率;

n一貸款年限(年)。

(三)自由還款方式:

自由還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金額以及期限后,確定貸款每期的最低還款額度,

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還款額度情況下自由選擇每月的還款額度。月最低還款額的計算公式:

1以及貸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內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1+1)1142

R=PI-

嚴打

其中:R一月最低還款額(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P-貸款本金;

I一貸款月利率;

n一貸款年限(年)。

2以及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貸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照等額月均還款方式每月還款額+

最后一期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每期產生的利息

(l-hl)nl2~l

…布合和+A仍

其中:R-月最低還款額(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P-貸款本金;

P0-根據房屋折舊情況,最后一期前應償還的貸款本金;

I-貸款的月利率(該利率在計算月最低還款額時使用);

n-貸款年限(年)。

注:P0是在綜合考慮房屋折舊率以及貸款風險度以及利率風險等幾項因素基礎上確定的。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以及額度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

行和委托人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還款日前提前還款,但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通知委托人,

并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提前償還的部分按原貸款期限的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時間計息。

第二十四條貸款償還,原則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劃收。

第八章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須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

第二十六條借款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借款種類以及金額以及利率以及期限以及用途以及擔保方式以及還

款方式以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擔保條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單獨制定擔保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簽訂后,合同各方應當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變更和解

除應當依法進行并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終止。擔保權利義務終止,擔保當事人

應當辦理權利憑證返還以及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九章貸款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貸款資產包括受托人發放的貸款及形成的擔保債權以及擔保物權。

第三十條貸款資產管理的范圍及內容為:

(-)正常貸款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以及出質的權利的登記;

(四)擔保債權以及擔保物權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資產的管理應當清晰以及有序以及完整以及安全,并能夠隨時提供資產狀況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資產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認可的專業機構實施。

委托資產管理,應當簽訂資產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應明確資產管理標準以及方式以及內容以

及權利義務以及報酬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章貸款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檔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它是由貸

款審核以及發放以及催收以及變更等行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為貸款和還款活動提供依據

的,歸檔保存的文件以及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全面的貸款檔案規章制度及辦法,檔案資料移交以及保管以及使

用須嚴格按照委托人有關的貸款檔案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及處置

第三十五條貸款償還期間,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借款人挪用貸款以及改變貸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約定數額償還任何一期貸款,即逾期還款;

(三)借款人提供證明以及資料等文件有虛假以及非法的情況;

(四)借款人拒絕委托人以及受托人對貸款使用檢查以及監督;

(五)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或擔保財產毀損以及價值減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六)違反本辦法或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處置措施:

(-)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罰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四)提前處置抵押物或質押權利,以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償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死亡以及被宣告死亡以及被宣告失蹤以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代其履行債務的人或

者其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以及財產代管人以及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應及時行使抵押權或質

權。

第三十八條行使抵押權或質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以及法規以及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相應貸款政策并報北

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關于實施《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實施《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及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借款申請人,

其住房公積金繳存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

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包括按月連續繳存以及預繳以及補繳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

態。

對于經中心審批同意,處于緩繳狀態的單位,其職工在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

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二以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

為準)的90%;購買其他性質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

準)的80%。

三以及單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等級,貸款額度在依據目前的計算方式

計算出的可貸金額基礎上最高可上浮30%)。

四以及根據借款申請人月收入確定其償還能力及具體貸款金額時,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根據有關規定,按照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方式或根據借款申請人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

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時,月收入等于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除以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五以及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70周歲,同時不得超過30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發(2007)16號

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業務,規范貸款業務操作,加強貸款業

務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及自2007年4月2日起,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新受理的貸

款業務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以下簡稱

貸款流程)執行。

二以及貸款中心在2007年4月2日(不含)以前已按原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受理的貸款,

仍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以及在貸款審核過程中,各環節審核資料及交接資料需嚴格按照貸款流程中各階段資

料清單執行。

四以及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保證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遇有問題,及時報

告。

附件: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北京住

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以下簡稱貸款中心)住房公積金

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流程。

凡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

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

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而確認的借款人,屬于貸款中心受理

范圍的均可按規定向貸款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以及項目前期認定及特殊項目處理

(-)對按照貸款中心政策需要進行前期項目認定的項目進行認定

對于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以及房改帶危改項目及其它按貸款中心有關規

定需要經過貸款中心對項目進行前期認定的項目,須由有關單位按照政策

要求向貸款中心提交相關資料,經貸款中心審核通過并備案后方可辦理。

(二)特殊項目的認定及辦理

1以及授權代理機構在現場審核相關資料原件項目的認定及辦理

對于授權代理機構在現場審核相關資料原件的項目,由公積金代理

機構與北京市住房貸款個人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信用中心)就

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評估事宜簽訂《協議書》,簽署遵守公積金貸款審核

標準的《承諾書》。承諾在項目前期承擔現場解答相關政策問題,審核借

款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戶口本以及暫住證或有效居

住證明以及離退休證以及有效婚姻關系證明以及首付款發票(收據)以

及學歷學位證明以及職稱證明以及自有住房證明以及租賃公有住房證明

的原件并按政策要求收取復印件,監督借款申請人在信用評估《授權書》

上簽字,指導填寫《借款申請表》。代理機構將上述《協議書》以及《承

諾書》提交貸款中心并提出申請,經貸款中心審核通過并備案后方可按

此方式辦理。

此種項目辦理初審時借款申請人可不來到貸款中心現場。貸款中心

工作人員在初審時審核借款申請人的購房合同正本的原件并收取復印件,

審核以及收取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戶口本以及暫住證或有效居住

證明以及離退休證以及有效婚姻關系證明以及首付款發票(收據)資料

復印件,其他各個環節按照一般業務流程操作。

2以及貸款中心現場接件項目的辦理

在辦理符合有關政策并經貸款中心認定的由貸款中心現場接件的項

目時,貸款中心工作人員在現場解答相關政策問題,審核借款申請人提

交的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戶口本以及暫住證或有效居住證明以及

離退休證以及有效婚姻關系證明以及首付款發票(收據)以及學歷學位

證明以及職稱證明以及自有住房證明以及租賃公有住房證明的原件并按

政策要求收取復印件,監督借款申請人在信用評估《授權書》上簽字,

指導填寫《借款申請表》。

此種項目在辦理初審時借款申請人可不來到貸款中心現場。貸款中

心工作人員在初審時審核借款申請人的購房合同正本原件并收取復印件,

審核以及收取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戶口本以及暫住證或有效居住

證明以及離退休證以及有效婚姻關系證明以及首付款發票(收據)資料

復印件,其他各個環節均按照一般業務流程操作。

二以及一般業務流程

(一)咨詢

對于向貸款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的借款申請人,咨詢人員須完成以下

工作內容:

1以及向借款申請人告知公積金貸款的業務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釋自

由還款方式的含義及業務特點,向借款申請人發放宣傳資料。

2以及咨詢人員通過系統調取借款申請人的公積金信息,依據有關政

策要求,判斷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是否應由貸款中心受理,如不由貸

款中心受理則應告知借款申請人可受理該貸款申請的部門及聯系方式。

對于應由貸款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請人,審核其公積金繳存情況是否符合

有關政策的要求并根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初步推算借款申請人的貸

款情況。

3以及審核借款申請人提交的證件以及證明材料的合法性以及合規

性以及齊備性及貸款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數量是否符合貸款申請的要求。

(《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清單》見附件1)。

4以及指導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表》。

5以及告知借款申請人等待辦理初審業務。

(二)初審

1以及初審人員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主要包括貸款申

請材料的合法性以及合規性以及齊備性,材料填寫的完整性以及合規性,

以及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是否滿足中心的有關規定。

(1)初審人員進入初審系統錄入有關信息后調取借款申請人公積金

信息。對于由代理機構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將有關信息導入系

統并核對代理機構經辦人員在系統中的電子照片。

(2)初審人員審核借款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否滿足中心

有關規定并核對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

(3)初審人員審查借款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貸款材料是否

齊全以及完整,材料規格以及份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公積金貸款所需

材料清單》見附件1),所提供的材料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

(4)初審人員對借款申請人個人信息進行審核:

①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原件進行審核并核對各個原件上所載有關信

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請人的所有證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內。

②核對借款申請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證件號碼是否與住房公積金系統

中的信息一致。

③查詢公積金繳存明細及繳存狀態,審核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

繳存情況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④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政策性貼息信息,審核借款申請人夫妻雙

方有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政策性貼息。

⑤對于房改帶危改項目的借款申請人,初審人員應審核借款申請人

提供的收入證明并由借款申請人簽署《承諾書》3份。

(5)初審人員對借款申請人的購房行為進行審核:

①審核購房合同正本,對購房合同正本上的姓名以及身份證件號碼

與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確認借款申請人為貸款所購房屋的買受人之一。

②審核購房首付款發票與購房合同正本(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稱及

簽章上使用的名稱一致。

③審核購房合同正本(原件)上主要標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

須買賣雙方在涂改處簽字以及蓋章。

④購房合同正本及相關補充文本上不得有所購住房項目土地或在建

工程原抵押權人拒絕解除抵押權等內容的條款。

⑤對于商品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的期房,購房合同正本須作過預售登

記備案。

⑥受理房改房項目以及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個人貸款時,初審人員

審核購房合同(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須與批復和方案相一致。

⑦受理二手房項目,除審核借款申請人相關資料外,初審人員同時

要審核賣方相關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復印件。

對于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二手房貸款,初審人員應監督買賣雙方簽

署《劃款協議》。

對于采用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二手房貸款,初審人員

應監督買賣雙方及代理經紀機構簽署《證明書》。

初審人員審核買賣雙方簽署的首付款收據,對于按照政策規定可以

由代理經紀機構代收首付款的,應審核買賣雙方以及代理經紀機構簽署

的《首付款證明書》。

(6)初審人員對《借款申請表》進行審核,內容須與借款申請人提

供的相關信息一致。

(7)初審人員初步確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金額以及貸款期限。

(8)初審人員提示借款申請人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初步選擇適合自

己的擔保方式。

對于選擇抵押+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及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貸款,初審

人員須告知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應到中心進行批準認證工作。

對于選擇抵押+保險的貸款,初審人員須告知借款申請人購買符合中

心政策要求的保險險種。

(9)初審人員指導借款申請人在政策規定范圍內選擇貸款經辦銀行。

(10)初審人員按要求整理并裝訂客戶資料。

(11)初審人員進行初審錄機。

(12)根據政策需要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初審人員審核借款申請

人的學歷證明原件以及學位證明原件以及職稱證明原件以及擁有自有產

權住房的證明原件以及租賃公有住房的證明原件并監督借款申請人本人

在信用評估《授權書》上簽字。初審人員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將信

用評估《授權書》傳遞至信用中心。

對于代理機構現場接件項目及貸款中心現場接件項目,初審人員收

取有關機構提交的由借款申請人本人簽署的信用評估《授權書》后在系

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并將信用評估《授權書》傳遞至信用中心。

(13)按照規定需要對貸款所購及所抵押房屋進行評估的,初審人

員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提示借款申請人持購房合同正本(原

件)以及《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及其他有關材料去辦理申請抵押物

評估手續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完成申請抵押物評估手續后應回到初審柜臺

辦理其他初審手續。

(14)錄入借款申請人資料

在確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資格后,初審人員將借款申請人相關資料

轉給錄機人員,由錄機人員在貸款管理系統中錄入借款申請表中的相關

信息;對于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的貸款,對導入貸款管理系統中的借款申

請人信息進行核對以及修正以及補錄。錄入結束后打印相關單據(《錄機

打印材料清單》見附件2)

錄機工作完畢后,錄機人員將打印出的所有相關材料信息逐一進行

核對,確保錄入信息準確無誤后傳至初審人員。

(15)初審人員接到完成錄機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請人購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將打印的單據交給借款申請人,在借款申請人確認信息無誤后,

監督借款申請人在《借款申請表》上簽字并填寫日期。

③將《收押協議》(《收押合同》)和《開戶情況說明》(《集資開戶情

況說明》或《委托收款開戶情況說明》)交給借款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并告知借款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將其送到售房人處簽章。

④將面簽時所需材料清單交給借款申請人,告知借款申請人按照《住

房公積金貸款面簽材料清單》準備個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員通知面簽時

間。(《住房公積金貸款面簽材料清單》見附件3)

告知借款申請人若未接到貸款中心工作人員有關通知,則以借款申

請人初審確定的貸款額度和期限為準。

(16)初審人員將所有貸款材料進行整理,確保材料齊全后由專人

負責在統一時間傳遞給復審人員。(《初審環節轉復審環節資料清單》見

附件4)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申請,初審應在1個工作日完成。

2以及抵押物評估

評估機構接到借款申請人提出的評估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抵

押物價格評估報告》,將數據及文本傳至貸款中心。評估機構告知借款申

請人所需交納的抵押物評估費。

對于房屋所有權證尚未辦理下來的商品房現房和二手房,則評估機

構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抵押物評估意見書》并將文本傳至貸款中心。

3以及信用評估

信用中心通過系統讀取借款申請人信息后于1個工作日內出具個人

信用評估結果并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

(三)貸款復審

復審人員收到初審人員轉送的資料及有關機構的評估結果后應完成

以下工作:

1以及對借款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確保申請資料齊全以及完整以

及一致以及有效。

2以及調取系統中借款申請人的信息,與借款申請人的資料進行核對,

審核系統中錄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以及一致以及有效。

對于已經提供《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集資合作建房開戶情

況說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銀行開戶情況說明》)的,復審人員應

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

對于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現房以及二手房貸款,復審人員須錄入買

方房屋所有權證編碼。

3以及對于借款申請人需要出具《貸款承諾書》的,復審人員根據《抵

押物評估意見書》的結果及其他相關材料確定擬貸款金額,出具《貸款

承諾書》。借款申請人持《貸款承諾書》到售房人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持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至評估機構換取《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

4以及確認抵押物評估結果和個人信用評估結果

按照規定需要對貸款所購及所抵押房屋進行評估的,復審人員首先

查看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文本的內容是否符合中心

政策要求。在審核《抵押物價格評估報告》文本后,復審人員在系統中

導入評估結果數據并核對文本和數據是否一致。根據抵押物評估結論判

定貸款所購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抵押條件和中心的有關貸款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進行信用評估的,復審人員通過系統讀取借款申

請人的個人信用評估結果。

5以及出具復審結果

對于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評估結果影響擬申請最高貸款額以及《抵

押物價格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論不滿足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的,復審

人員須與借款申請人電話核實以及確認并做好記錄。

復審人員根據抵押物的評估結果以及個人信用評估結果以及借款需

求及中心的相關貸款政策,確定貸款額度以及貸款期限以及擔保方式以

及經辦銀行以及最低還款額。

復審人員注意審核購房首付款應為實際購房款減去貸款額,如不一

致,則須通知借款申請人至售房人處重新調整首付款,并在交接單上做

備注說明,提示面簽人員對借款申請人重新提供的首付款發票原件進行

審核。

對于借款申請人質押首付款和貸款資金同時采用擔保中心連帶責任

保證擔保方式的二手房貸款,復審人員在得出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以及

貸款期限后,為借款申請人出具《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

保委托貸款首付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書》(以下簡稱《首付款部分

存款單收押并核押通知書》)并通知借款申請人及售房人雙方到經辦銀行

辦理首付款質押手續。借款申請人辦理完首付款質押手續后持經辦銀行

出具的《存款單質押協議》及其他相關單據返回貸款中心。貸款中心復

審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出具《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

貸款貸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書》(以下簡稱《貸款部分存款單收押

并核押通知書》)并辦理后續復審手續。

復審人員完成復審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

金貸款審核確認書》(以下簡稱《貸款審核確認書》,擔保中心擔保的須

一式四份,個人以及經辦銀行以及擔保中心和貸款中心各執一份;非擔

保中心擔保的須一式三份,個人以及經辦銀行和貸款中心各執一份)。在

《貸款審核確認書》備注欄中注明規定的相關信息。

6以及根據不同擔保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申請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貸款,復審人員出具《北京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擔保申請審核通知單》(以下簡稱《擔

保申請審核通知單》,一式三份,貸款中心一份以及擔保中心兩份)。

對于采取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復審人員應告知借款申請人持《貸

款審核確認書》(經辦銀行留存聯)以及質物憑證至經辦銀行辦理質物審

核手續,由經辦銀行負責審核質物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滿足質押條件。對

于通過審核的質物憑證,經辦銀行據實填寫《貸款審核確認書》(經辦銀

行留存聯)的回執部分并將回執送交貸款中心復審人員審核。

對于采取抵押+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及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貸款,復審

人員須查詢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是否經過中心批準認證,同時對于

擔保人為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時,還須審查擔保人

與借款申請人是否簽訂回購住房協議以及協議的內容是否滿足中心的規

定。對于符合中心規定條件的擔保人,復審人員須與中心會計處核實擔

保人是否已按照中心規定額度將保證金存入中心指定的賬戶。

復審人員完成上述工作后將借款資料轉交合同打印人員(《復審環節

轉打印環節資料清單》見附件5)。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申請,復審應在1個工作日完成。

(四)打印合同單據

合同打印人員收到復審傳遞的借款申請人資料后審核相關資料,保

證完整以及無誤。

合同打印人員根據《貸款審核確認書》及借款人相關資料打印相應

的合同單據。(《合同單據打印清單》見附件6)

對于借款申請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為非擔保中心擔保的,合同打印人

員通知借款申請人面簽時間及所需材料。

對于擔保中心擔保的貸款,合同打印人員將資料轉至擔保中心辦理

擔保審核工作。(《合同打印環節轉擔保中心進行擔保審核材料清單》見

附件7)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申請,合同打印工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擔保中心擔保審核

收到貸款中心合同打印人員轉來的資料后,擔保中心應在1個工作

日內完成擔保審核工作。審核通過后,擔保中心工作人員須通知借款申

請人辦理貸款相關合同簽字手續的時間以及需要攜帶的資料及所需交納

的擔保服務費。擔保中心在《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反擔保)合同》(對

于借款人質押首付款和貸款資金采用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的貸款還包

括《存款單質押協議》)上簽章后,將貸款中心所需資料傳遞合同面簽人

員。(《擔保中心審核以及留存及傳遞貸款中心合同面簽人員資料清單》

見附件8)

(六)面簽

借款申請人以及抵押人以及出質人等持面簽資料到面簽柜臺辦理面

簽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面簽材料清單》見附件3)。面簽人員應完成以

下工作:

1以及面簽人員核對借款申請人以及抵押人以及出質人等提供的資

料原件并調取相關資料,核實與原件的一致性,保證相關資料完整有效

符合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要求。

面簽人員須對借款申請人即將簽訂的貸款相關合同以及單據進行核

對,保證相關內容規范以及完整以及正確。

2以及面簽人員核對《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售房人(委托收

款)銀行開戶情況說明》)以及購房合同和購房首付款發票,售房人名稱

及簽章一致,且各項信息填寫完整無涂改;

對于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項目,須確認《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

(《售房人(委托收款)銀行開戶情況說明》)與《關于同意銷售和解除

抵押權的證明》中的售房人賬號以及開戶行一致;

對于集資合作建房項目要審核《集資合作建房開戶情況說明》以及

購房合同和購房首付款發票,售房人名稱及簽章一致,且各項信息填寫

完整無涂改,所填寫內容應與中心對該項目指定的其他住房資金專戶名

稱及賬號保持一致;

對于二手房貸款買賣雙方簽署《劃款協議》的審核售房人名稱以及

收款賬號以及收款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對于二手房買賣雙方及代理經紀機構簽署《證明書》的須審核售房

人名稱以及收款賬號以及收款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面簽人員在確定貸款擬劃入賬戶后在借款合同中填寫相應的賬戶信

息,并在貸款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內容。

3以及確認借款申請人的還款賬戶

面簽人員審核還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經辦銀行的有關要求及規定,

審核通過后,將還款卡號或存折賬號錄入系統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確認書》(以下簡稱《還款賬戶確認書》)

一式三份,借款申請人,經辦銀行及貸款中心各執一份。在借款申請人

對《還款賬戶確認書》內容確認后,貸款中心保存還款卡或存折的復印

件。

4以及對于貸款審核時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購房首付款發票金額不

能滿足貸款有關規定的,面簽時,借款申請人應提供符合規定的首付款

發票原件,貸款中心面簽人員對變更后的首付款發票審核原件后留存復

印件,若擔保方式為擔保中心擔保的則應傳遞給擔保中心變更后的首付

款發票復印件2份。

5以及貸款中心面簽人員監督簽字:

(1)對于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應

監督借款申請人以及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以及《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

以及《授權委托書》以及《房屋未出租證明》以及《收押協議》以及《房

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聲明》(有共有權人的)以及《抵押(反擔保)合

同》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字。

(2)對于非擔保中心擔保的貸款,面簽人員應根據不同的擔保方式

監督借款申請人簽字:

①對于抵押擔保方式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監督借款申請人以

及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以及《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

書》以及《房屋未出租證明》以及《收押合同》以及《房屋共有權人同

意抵押的聲明》(有共有權人的)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字。

②對于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監督借款申請人以

及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以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字。

③對于抵押+保險擔保方式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應審核保險

已辦理證明等有關資料,監督借款申請人以及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以

及《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以及《房屋未出租證明》

以及《收押合同》以及《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聲明》(有共有權人的)

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字。

④對于抵押+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應審

核借款申請人提供擔保人保證金信匯憑證復印件一份(由貸款中心留存)

以及回購住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以及由保證人蓋章的借款合同六

份。貸款中心面簽人員監督借款申請人以及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以及

《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以及《房屋未出租證明》

以及《收押合同》以及《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聲明》(有共有權人的)

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字。

⑤對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貸款中心面簽人員應審核借

款申請人提供擔保人保證金信匯憑證復印件一份(由貸款中心留存)以

及回購住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以及由保證人蓋章的借款合同六份。

審核通過后,監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以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上簽

字。

6以及貸款中心面簽人員監督借款申請人簽訂《電話委托服務協議》

(一式兩份,貸款中心以及借款申請人各執一份),面簽人員應提示借款

申請人了解《電話委托服務協議》主要條款,并按《借款合同》約定還

款。

7以及貸款中心面簽人員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委托賬號

及密碼通知單》以及《電話委托服務協議》以及《貸款審核確認書》個

人留存聯交至借款申請人,向借款申請人講解自由還款政策并告知借款

申請人放款后到經辦銀行辦理后續手續。

8以及貸款中心面簽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合同》以及《住房

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上辦理簽章手續。

9以及在借款申請人簽署相關合同文本后,貸款中心面簽人員對借款

申請人貸款檔案進行整理,依據貸款中心有關規定轉交經辦銀行及歸檔

人員。(《放款前貸款中心送交銀行檔案材料清單》見附件9)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申請,面簽工作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放款

1以及經辦銀行根據《貸款審核確認書》,完成《借款合同》以及《住

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合同》以及《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等貸款有關資

料復核簽章工作。

對于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貸款,在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后,經辦銀行

將已經注記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房屋他項權利證》原件交擔保中

心工作人員進行審核。擔保中心收到《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房屋他項

權利證》原件后完成審核工作,通知經辦銀行取回《房屋所有權證》以

及《房屋他項權利證》原件并出具《抵押登記核驗證明》。經辦銀行將已

注記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交借款申請人,留存《房屋他項權利證》

以及《抵押登記核驗證明》原件,并將《房屋他項權利證》以及《抵押

登記核驗證明》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送到貸款中心辦理上報撥款手續。

對于房改帶危改項目在放款前應辦理完抵押登記工作并將抵押登記

證明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送到貸款中心辦理上報撥款手續。

對于采取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放款前經辦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持

質物憑證原件,至經辦銀行辦理質押手續。由經辦銀行對質物以及貸款

中心轉送的質物憑證復印件以及《借款合同》中所載的有關質物憑證特

征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質物辦理質押擔保手續。質押手續

辦理完畢后,經辦銀行留存質物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并將質物憑

證復印件一份隨同其他材料送交貸款中心辦理上報撥款手續。

2以及經辦銀行對《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集資合作建房開戶

情況說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銀行開戶情況說明》)以及二手房《劃

款協議》或《證明書》與《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稱以及款項劃付行以

及款項劃付賬號等信息進行再次核對并確保無誤。

3以及經辦銀行擬定貸款發放日,在《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

以及《還款賬戶確認書》以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合同》以及《住房

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上填寫合同編碼以及放款日期等內容。

4以及經辦銀行擬定貸款發放日后,至貸款中心上報撥款部門辦理貸

款的劃款手續。經辦銀行向貸款中心上報撥款部門遞送《北京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撥款明細單》(以下簡稱《撥款明細單》)。《撥

款明細單》上要注明擬發放貸款的借款申請人編碼以及姓名以及證件號

碼以及借款金額以及借款期限和擬撥款日期以及銀行扣款賬號,其中前

五項應與貸款中心出具的《貸款審核確認書》中的明細項目內容一致;“銀

行扣款賬號”與《還款賬戶確認書》中的明細項目內容一致;擬撥款日

期須是遞送《撥款明細單》的2個工作日后。

5以及經辦銀行在報送《撥款明細單》的同時,將需貸款中心以及

擔保中心留存的貸款檔案資料一并返回貸款中心進行歸檔。(《銀行

返貸款中心檔案清單》見附件10)

6以及貸款中心上報撥款人員收到經辦銀行返還的《撥款明細單》及

貸款檔案資料后,需要確認擬發放貸款的借款申請人貸款檔案資料

齊整無誤。

7以及確認貸款資料齊整無誤后,貸款中心上報撥款人員在《撥款明

細單》上標注的擬撥款日期的2個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撥款申請表》(以下簡稱《撥款申請表》),并

上報到中心會計處。(中心會計處和貸款中心各留存一聯)

貸款中心上報撥款人員打印《撥款申請表》,經貸款中心主任簽字蓋

章后上報中心會計處。

8以及經辦銀行在確定的貸款發放日,將放款資金劃入指定的賬戶中o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賬戶錯誤等原因導致放款資金無法劃入售房人

賬戶內的,須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賬戶,重新打印并簽訂《借款合同》(其

中的放款日期不變)。

若貸款放款失敗,貸款中心上報撥款人員應督促經辦銀行將失敗款

項在規定日內劃回中心住房公積金專戶。

對于借款人質押首付款和貸款資金同時采用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方式的二手房貸款,經辦銀行按照《存款單質押協議》和《貸款部

分存款單收押并核押通知書》的要求將個人貸款款項進行質押并出具《質

押止付通知書》(貸款部分)同時將相關資料返回貸款中心歸檔。

對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申請,以上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9以及放款后經辦銀行返還借款人貸款有關合同資料。

10以及貸款中心上報撥款人員應在放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撥

款申請表》送交中心會計處。

11以及對于集資項目貸款,經辦銀行將集資建房貸款款項劃入市中

心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后將“銀行存款進賬單”分別送交市中心會計處

以及貸款中心。貸款中心對收到的“銀行存款對賬單”進行核對:(1)

核對“銀行存款對賬單”收款人是否為市中心指定收款專戶;(2)是否

為集資建房貸款款項;(3)集資建房貸款款項是否均收到“銀行存款對

賬單二核對無誤后,分別按管理部以及開發商(住房基金開戶單位)制

作《集資建房個貸明細表》一式兩份,一份蓋章后與相應的“銀行存款

對賬單”一并交給開發商基金開戶的管理部,一份貸款中心留存,同時

將《集資房個貸明細表》發傳真至會計處。貸款中心通知相關管理部,

管理部于3日內到貸款中心領取《集資建房個貸明細表》。

12以及對于擔保中心擔保的貸款,貸款中心應在貸款發放日后3個

工作日內,將擔保中心留存的貸款檔案資料移交擔保中心。(《貸款中心

返擔保中心檔案清單》見附件11)

公積金貸款資料清單

附件1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所需材料清單

序號材料名稱規格備注

原件1對于已婚者,須夫妻雙方共同提供;對于有

房屋共有權人的,共有權人須夫妻雙方提

1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

復印件5供。(第二代身份證正反兩面均復印);對于

非擔保中心擔保的項目,提供4份復印件

原件1對于已婚者,須夫妻雙方共同提供;對于有

房屋共有權人的,共有權人須夫妻雙方提

2戶口本首頁以及本人頁及變更頁

復印件4供。對于非擔保中心擔保的項目,提供3份

復印件

原件1非北京市戶口提供;對于非擔保中心擔保的

3暫住證或有效居住證明

復印件4項目,提供3份復印件

原件1已婚者以及離異者提供;對于非擔保中心擔

4有效婚姻關系證明

復印件4保的項目,提供3份復印件

原件1

5離退休證明離退休職工提供

復印件2

6收入證明原件2離退休職工提供

原件1

7購房首付款發票(收據)非擔保中心擔保的貸款,提供3份復印件

復印件4

原件1初審后貸款中心留存

對于非擔保中心擔保的項目,提供5份復印

8購房合同(正本)

復印件6件(其中1份個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評估

用)

9售房單位的房改售房方案復印件2購房改房者提供

10售房單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復印件2購房改房者提供

11大產權證或確權證明復印件2購房改房者提供

12集資建房方案復印件2購集資合作建房者提供

13集資建房方案批復復印件2購集資合作建房者提供

原件1購集資合作建房者提供(原件一個項目提供

14房改辦確認的集資人員名單一份由貸款中心業務拓展部留存備案;復印

復印件2件貸款中心以及擔保中心留存)

15首付款在指定專戶存儲證明復印件2購集資合作建房者提供

原件1二手房項目提供,對于非擔保中心擔保的項

16賣方房屋所有權證(含共有權證)

復印件5目,提供4份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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