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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現代高教信息2017年第04期(總第109期)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發展規劃處編2017年5月30日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專題本期目錄理論探索本期目錄1.《如何走出高校放權“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北京外國語大學:王一兵,2016年)2.《“放管服”環境下高校科研績效核算的探討》(中國礦業大學:張斌曹,曹曉葵,2017年)他山之石3.《政府與高校治理關系調適的國際經驗》(東北師范大學:張君輝,2015年)4.《政府放權與高校自治——德國高等教育管理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北京師范大學:孫進,2014年)政策解讀5.《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教育部,2017年4月6日)6.《“放管服”新政擊中高校痛點》(中國教育報,2017年4月11日)編者按: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旨在推進高等教育“放管服”新政。《意見》的實施將有利于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激活廣大教研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本期《現代高教信息》選編了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國外實踐探索及相關政策解讀,謹供學校各級領導、專家參閱。

如何走出高校放權“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解決大學自主權問題不是僅僅解決好政府與高校之間管理權力劃分問題,而是必須改革計劃經濟時期傳承下來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建立高校、政府、市場、社會既相互激勵又相互制約的體制和機制,并在這一進程中,明確和通過立法保障高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積極主動發展所必須的起碼的自主辦學的權利。無疑,這是一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的系統工程。過去圍繞高校放權的多次探索已經證明,任何單項突破的企圖,包括僅僅通過政府與高校之間的權力劃分以解決高校放權問題,都不可能成功,都必然以進入怪圈而告終。列出這一系統工程冗長的改革事項需要另行研究。我只想提出未來五年我國高等教育圍繞高校自主權問題進行改革和創新的五個關鍵點和著力點,相信在這五個改革關鍵點上著力并總體推進,有可能使我們能逐步走出我國特定條件下出現的高校放權的怪圈。1.讓市場功能到位。主要由計劃調節還是主要由市場調節是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種體制的分水嶺,雖然二者都可能是混合的。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和后來的改革從正反兩方面都說明,社會生產活動完全按政府制定的計劃運行是不可能也不可取的。向市場和社會提供人力資源“產品”的高等教育是否應當例外?回答應當是否定的。因為高等教育發展的速度、規模、專業、結構、課程、質量等只有面向市場、符合市場總體需求,它培養的人才,生產的知識、技術、服務,才能為市場認可、吸納,才能有效發揮服務經濟和社會的各種功能,才能不會因為獲得了充分的自主權而向象牙塔方向倒退,才能從源頭上、體制上消除現在存在的相當一部分畢業生找不到工作,不少用人單位又抱怨找不到合適畢業生的尷尬現象。在這一方面,教育部從1977年開始,花了二十多年的時間,逐步平穩堅定地打破了大學畢業生由國家統分統包的鐵飯碗制度,完成了向畢業生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市場化過渡,把大學的“產品”出口端交由市場檢驗和選擇,把高校推向了市場,走完了發揮市場調控高等教育需求和規模的一半路程。問題在于,大學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規格、質量等仍然由教育行政部門通過規劃和計劃管控,大學作為人才“產品”的直接生產者只能聽命于政府,無權直面市場,主動調整自身辦學行為,造成我國高等教育運行機制中的市場功能首尾不相銜接和協調,并直接影響我國高校活力、潛力和主動性的發揮。建議通過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在下一個五年中分步走完下一半路程。具體建議:未來三到五年,實現高校自主決定本校招生專業和數量,教育行政部門完成從主要依靠計劃到主要依靠法律和撥款調控高等教育發展規模的轉變。工作重心從計劃規劃制定、執行轉移到運用市場機制、彌補市場缺失。工作模式從依靠行政指令轉移到主要依靠立法和撥款。主要任務是:第一,保證高等教育發展的政治方向;第二,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管理高等教育,建立新型高等教育運行機制和制度,落實和保障《高等教育法》賦予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三,促進教育公平,縮小地區差別,保障各種不利和弱勢群體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權利;第四,可采取設立專項基金、定向培養購買,甚至保留和必要時下達指令性培養任務,保證國家國防建設、科研攻關、重大項目等方面的人才需求;第五,收集、研判和通報國內外高等教育發展和市場信息、動向、趨勢,向高校提供咨詢服務等。2.建立權威、公正、公開、透明、有公信力的質量監控機制,落實和把好嚴出關,是開始實行主要由市場調控高等教育規模的相應的必要的條件。非如此必亂。相關建議不少,可擔當此任的機構不少業已存在,但要真正建立起上述社會認可、自己對此也有信心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機構、機制,有以下幾個關鍵點和著力點:首先,中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從關注和直接管控甚至組織對全國兩千多所高校的質量評估的具體操作中解脫出來,把精力主要放到三到五年建立建成并依靠上述機制上來。其次,提出評估機構的資質和入門要求,制定必要規則。實行同行評估,依靠學術機構、行業協會,發揮第三方獨立評估的作用已被認可,們中不少業已存在。問題是,他們是為此建立并已經具備對高校進行專業性評估的資質和人員嗎?要如此,必須制定游戲規則,如對他們提出什么要求,包括可以擔當此任的入門要求,以及什么時候達到這一要求。再次,采取堅決措施,扭轉不正之風,確保評估機構及其評估結論的公信力。非如此,評估機構再多,評估系統再完整,也不可能通過評估把好市場調節后高等教育的質量關和信譽關,保證優勝劣汰。客觀、公正、透明的同行評估是讓大學教授們接受、服氣并最終達到提升質量目的的最好手段和唯一選擇。在我國目前的社會風氣和學風條件下,要達此目的,必須首先針對此風采取堅定措施。建議:第一,現有評估機構常年使用一些固定評估人員的狀況必須首先改變;第二,現有和新建立的評估機構都必須建立經過選擇、公示的不同學科的,由相關學科學問好、人品好、有原則性的相當數量學者組成的評估專家庫,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名單不得公開,有任務時評估機構和被評估單位一起隨機抽取選用,組隊后擬同高考出題時一樣,行動有約束,一次違紀即實行退出或被逐出,并計入本人誠信檔案;第三,對任何準入評估機構及其領導和工作人員實行同樣政策;第四,對中央和省市兩級承擔高校評估任務的專業機構,包括大學建立的承擔對其他高校評估任務的研究機構或中心的主要領導應實行誠信和公信力公示、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信譽不佳的不能擔當此任;第五,評估報告先向被評估學校公示,一定期限后向社會公布等;第六,通過立法,實行管評辦分離,保證質量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如能在“十三五”期間,完成或提前完成以上關鍵任務,就能建立起高等教育發展規模主要由市場調控后把好質量和信譽的第一道有效關口,就能把教育行政部門過多過重的功能轉移到合適的地方,從而從中解脫出來,就能相當程度上緩解“一放就亂”的擔心。3.把高校章程變成法律。我國現行大學章程不是法律,甚至也夠不上兩個平等法人之間的一份有約束力的契約,而是一份經由上級部門批準、學校與上級管理部門之間的一種約定。上級單位有權力批準它,從理論上說,就同樣有權力改變它、否決它。國際上無論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一個大學的章程一般都是經國家或省州一級議會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是高校處理同國家、市場、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高校辦學、自主招生、設置專業、課程、機構、招聘員工、國際交流、確定經費使用和管理模式的法律保障。唯如此,高校取得的自主權才不會因主管行政管理機構政策或領導人的變化而輕易發生變化,才能保障一個高校長期、穩定的依法辦學和求得發展,才能在長期的歷史發展和積淀中形成自身的辦學特色,才能改變千校一面和向同質化方向發展的局面。同樣,才能在高校、政府、市場、社會的相對松散的互動機制中建立起碼的法律規范和剛性支撐。建議在這一點上與國際接軌,通過全國或省市人大或其常委會立法程序,使全國高校章程三到五年內在不同層級上變為法律。4.應賦予高校理事會一定的參與重大決策的功能。我國高等學校理事會章程已出,把理事會定性主要是一個咨詢機構,有值得商榷之處。在我國,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了解和接受社會需求、接受社會監督、糾正學校辦學可能出現的重大偏頗的重要組織管道和重要保障之一。僅賦予咨詢功能難以達到這一目的,應有選擇地賦予一定的參與決策的功能,如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全校性的重大改革和創新、辦學面向的重大改變方案要征求理事會意見并征得理事會同意。為此,理事會成員的人數、資質、條件、結構、背景、能力、人品等擬根據理事會的功能任務,最好根據不同學校的不同情況予以明確。要防止出于特定功利目的選擇人選。非如此,理事會可能建起來很快,但僅流于形式,目的難以達到。這一機制不能有效確立、目的不能實質達到,將是市場機制到位后學校運行機制中的一大缺失——社會紐帶和監督保障功能的缺失。5.建立校長遴選制度。高校是獨立法人,校長雖是黨委領導下的法人代表,但校長除要具備當好一校領導的一般條件外,有無自己的與時俱進的辦學理念,有無改革和創新精神、國際視野、經驗和人脈,有無擔任校主要領導的實績、經歷、經驗等,對完成校長的使命、對學校發展仍然至關重要。建議拓寬視野,建立由黨委書記掛帥,教授、職工和教育行政領導機關、學校理事會代表參加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遴選校長,最后從挑選出來的兩到三名校長候選人中按學校章程選定或報送上級領導機構選定或批準。擬在未來五年中完成校長遴選規則頒發、選擇并完成試點后分期分批實施。(北京外國語大學王一兵)(摘自《蘭州大學學報》2016年第1期《如何走出高校放權“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放管服”環境下高校科研績效核算的探討2015年5月12日,“放管服”在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首次被提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議中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總的要求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即‘放、管、服’三管齊下”。2016年6月1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又指出,要在科研領域推進“放管服”改革,內容包括:簡化中央財政科研項目的預算編制,大多數的預算科目調節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結余資金可按規定歸承擔單位使用;大幅度提高激勵力度,不限制勞務費比例,將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上限從原來的5%提高到20%;會議、差旅等支出的標準可以不簡單比照機關和公務員,科研機構可依據現實條件制定相關經費使用辦法;簡化儀器設備采購的管理,擴大中央高校等機構基建自主權。“放管服”在科研領域的推進,尤其是績效支出比例的提高,大大激發了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活力,體現了對人的價值的肯定和重視。高校的會計工作應該順應這一趨勢,加強科研績效支出的核算。一、科研領域中“放管服”的內涵“放管服”是針對怎樣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而提出的。“放”主要指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激發社會活力;“管”主要是簡政放權的同時,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督管理,要在市場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服”主要指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服務,為社會發揮活力、進行創新提供服務,為人民提供基本保障服務。“放管服”三管齊下,共同激發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在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簡政放權,激發活力“放管服”改革是要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那么“放”將會是改革的核心。李克強總理提出的擴大預算自主權、提高績效支出比例、簡化儀器采購管理、擴大基建自主權等措施表明,“放管服”改革給了項目承擔機構和負責人更大的自主權,優化了資源配置,調動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激發了活力。(二)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管”是“放”的保障。市場配置發揮決定性作用的環境下,“管”的難點在于找準方向,找對方法。科研活動中,“管”的方向應該是明確權責,明確委托方、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管”的方法應當從計劃、指導變為事中和事后的監管,利用有效的方法,如抽查、公示等,杜絕相關責任人的違規現象。(三)優化服務,提高效率“服”是從“管”中分化出來的,它體現了管理機構轉變職能作風,樹立服務意識。科研活動中,項目委托方與承擔單位要善于研究激勵政策,優化服務流程,例如提高財務報賬、經費報告等服務效率,更好地讓項目負責人專心投身于科研事業。二、“放管服”對績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應對核算總量增加的局面2011年,《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以下簡稱434號文)提出,科研管理人員可以領取績效。隨著時間的推移,新制度逐漸深入人心,管理措施逐步完善,發放績效成為常態,不僅縱向科研的績效支出基本保持在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橫向科研也逐步執行績效支出,比例甚至遠高于縱向科研。根據2016年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上限,將從原來的5%提高到20%,縱向科研績效支出的總量將提高3倍,如果橫向科研績效支出也相應提高,總量將會更大,這對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了一定的挑戰。(二)處理好單位統籌權與負責人自主權之間的關系434號文規定,績效支出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這項規定奠定了績效支出管理的基調。“放管服”改革后,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將成為主流,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自主權將進一步擴大,就績效支出來說,單位統籌權與項目負責人的自主權將面臨博弈,兩者將在分配范圍、考核辦法、發放時間等方面爭奪主動權。對于高校來說,應當將管理重點確定在考核辦法、發放標準的制定上,充分給予項目負責人在分配對象、成績認定、發放時間等方面的自主權。(三)合理界定績效分配的范圍434號文規定,績效支出要“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第十七條指出,“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由此可見,績效支出的對象,文件并無明確、細致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爭論。許多高校認為:績效只應當發放給項目中有工資性收入的課題組成員,換言之就是本校在編人員;課題組其他人員,諸如研究生、外單位人員等,不應發放績效,只應發放勞務費。然而,根據“放管服”精神,應當在不違反法制的前提下,充分采用激勵政策,最大限度發揮課題組每位成員的積極性,將績效支出的對象確定為課題組每位成員,非本單位在編人員在獲取勞務費的基礎上,只要符合科研績效考核的標準,都應當取得績效獎勵。(四)處理好適用經濟法之間的關系績效分配對象的爭論帶來適用經濟法的問題。有些觀點認為,研究生和校外人員雖是課題組成員,但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他們與學校的關系是勞務關系,非雇傭關系,因此沒有資格領取績效;另外,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法規精神,績效支出應當屬于工資福利支出范疇,而研究生和校外人員不屬于校內職工,因為不能在工資福利支出科目下列示,所以績效支出不應發放給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應該看到,績效是在科學研究領域中、在課題組這個小團體中存在的狹義概念,它與勞動法和會計法上的相關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發放績效時,校內人員的績效支出在工資福利支出科目下列示,其他人員的績效支出在商品和服務支出科目下列示,這與會計法并不沖突。另外,課題組中研究生、校外人員與學校的關系,也應當確立為勞務關系,不會與勞動法產生沖突。三、“放管服”環境下績效支出的會計核算(一)科研經費入賬的會計處理例1:教育部直屬A高校收到一筆非教育部下撥的縱向科研經費500000元(經費來源對會計科目的列支有影響,因非本文主要研究內容故不作詳細說明),其中設備購置費100000元,科研部門審核后,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20%提取,其中績效支出為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10%。財務部門進行入賬處理。按照434號文規定,績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由于現在大多數的高校財務系統都是按照項目核算,每個項目在系統中單獨設置項目編號,因此,科研經費中的績效部分可以單設一個項目賬號(為了區分科研項目的概念,以下稱為賬號),這樣做的好處有兩點:一是方便單位進行統籌管理,設置與原科研項目不同的審批權限;二是方便科研與財務不同口徑報告的填制。綜上所述,在財務系統中設置兩個賬號:一個是賬號K,用于核算例1中科研經費的直接費用和非績效支出的間接費用;一個是賬號J,用于單獨核算績效支出。另外,在“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中下設“間接費用”科目,方便明細核算。科研經費入賬時,提取績效與其他間接費用,本次提入賬號J的績效支出為(500000-100000)×10%=40000元,剩余的間接費用為(500000-100000)×(20%-10%)=40000元。賬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500000貸:科研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K賬號)500000借: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間接費用(K賬號)40000科研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K賬號)40000貸:事業基金40000科研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J賬號)40000(二)績效支出的會計處理例2:經過考核,A高校與課題組決定向課題組成員發放績效,共計30000元,其中:本校職工1人,金額為10000元;在校研究生1人,金額為10000元;外單位人員1人,金額為10000元。假設:本校職工當月已領工資薪金6000元,已代扣個稅;在校研究生當月已領取勞務費3000元,已代扣個稅;外單位人員當月收入不明。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雖然發放的都是績效支出,但由于勞動關系不同,所列的會計科目也不同:本校職工同學校是雇傭關系,按照會計制度應當列支“工資福利支出”科目,為核算方便,可以在“工資福利支出———其他”科目下設“科研績效”科目;在校研究生與外單位人員同學校是勞務關系,應當列支“商品和服務支出”科目,為核算方便,可以在“商品和服務支出———勞務費”科目下設“科研績效”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本校職工所領績效應當計入當月薪金所得,本次代扣個稅為[(10000+6000-3500)×25%-1005]-[(6000-3500)×10%-105]=1975元;研究生所領績效應當計入當月勞務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本次代扣個稅為(10000+3000-800)×20%-(3000-800)×20%=2000元;外單位人員所領績效應當計入勞務所得,由于其本月所得不明,高校只按本次勞務所得代扣個稅(10000-800)×20%=1840元。因此,本次績效支出的個稅共計1975+2000+1840=5815元。賬務處理如下:借:科研事業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其他———科研績效(J賬號)10000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勞務費———科研績效(J賬號)20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5815銀行存款24185(三)填制相關報表例3:年底,上級科研部門要求填報科研經費執行情況表,上級財務部門要求填報財務收支情況表。假設該課題一年中除了間接費用(包含績效支出)外,還發生材料費60000元,差旅費40000元,勞務費30000元,財務部門分別填制科研經費執行情況表和財務收支情況表。K賬號與J賬號會計科目發生額如表1。填制科研經費執行情況表時,應當依據反映經費預算總體執行情況的原則,包含績效支出的間接費用在科研經費入賬時已經被提取至學校統籌使用,無論學校是否實際支出,都應視同在科研經費中已經執行完畢。因此,應當把K賬號按支出科目填制,所有轉入J賬號的金額全部視同支出完畢,如表2。填制財務報表時,由于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基本依據收付實現制原則,所以應完全按照科目發生數合并K賬號和J賬號,如表3。(中國礦業大學:張斌曹,曹曉葵)表1賬號科目明細表科目K賬號發生額(萬元)J賬號發生額(萬元)科研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50-4=464科研事業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其他1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專用材料費6科研事業支出——商品服務支出——勞務費32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差旅費4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4非財政補助結轉291表2科研經費執行情況表預算科目金額(萬元)撥款50直接費用材料費6勞務費3差旅費4間接費用8其中:績效支出4余額29表3科研收支情況表科目金額(萬元)科研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50科研事業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其他1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專用材料費6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勞務費5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差旅費4科研事業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4非財政補助結轉30(摘自《會計之友》2017年第6期》)政府與高校治理關系調適的國際經驗——基于近年英、法、日三國高等教育改革分析放眼世界,借鑒其他高等教育發達國家在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高校與政府間責權利關系等方面的改革舉措,可為我國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提供參考和啟示。一、英國:面向市場化的高等教育改革(一)取消招生限制,放寬學費上限政府取消對高校招生人數和獲得政府獎學金資助的學生數量的限制,按照市場化原則將其交由市場來決定;將學費額度的決定權交給學校,并通過了削減教育開支計劃,決定自2012年起將高等教育學費上限從6000英鎊調至9000英鎊。由于高校的教學撥款主要根據全日制學生的教學活動量等參數來計算,生源好的高校將獲得較高比例的基礎教學撥款和較高額度的政府教學撥款。這種市場化的競爭,要求高校必須通過不斷提高自身的辦學實力來吸引學生。(二)學生還貸政策更加靈活學生的學費可由政府先期全額墊付(政府墊付6000英鎊/生/年的基礎學費額,如墊付超過基礎學費額,超額部分政府要收取40%~75%的預付提成金),而貸款還付情況則視學生畢業后的工作薪酬具體情況而定。年收入較高的畢業生將償付較高的費用(如21000英鎊以上年收入的按9%償還給政府),收入低的學生其付費比例也隨之降低,如果喪失工作還貸則停止。學生的還貸總額與原來貸款的額度及利率無關,只取決于畢業后的收入狀況。此外,學生畢業30年后無論學費是否還清,剩余貸款額將一并取消。同時,鼓勵高收入畢業生向高校捐款,并以減免相關稅收作為政府獎勵。(三)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用高等教育理事會作為獨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機構由原有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質量保證署、公平升學辦公室以及獨立評估辦公室等四個機構合并而成。第三方機構將實施目標管理,堅持每年對各學校設定的學費額度及學校提供的服務價值進行評估,并向議會提交評估報告。當委員會認為高校的管理低效時,將對其管理機構提出改進建議。此外,2013年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發布了高等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改革計劃,決定自2014年起用新的評價依據來監督高校的辦學質量,新的評價機制將關注點轉向了學生,評價質量與標準都圍繞學生而開展,比如如何保證學生獲得高質量的教育等,充分發揮了其監督和評估的作用。隨著改革有條不紊的進行,高校可自行設定學費額度、決定招生規模,以獲得更大范圍的經費來源,有效緩解了辦學經費緊張的局面,進一步擴大辦學自主權。政府通過間接的管理方式最小限度地介入本應屬于市場的領域,充分發揮市場作為最有效率的資源分配者的作用。第三方機構則通過對高校辦學行為的監督和評估,重新構建了政府與高校關系。面對自行設置的學費標準,高校需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通過提高質量參與競爭。當然,針對此番改革也出現了一些反對的聲音,學生與教職工對于政府將更多的教學撥款劃給市場化的學科提出了抗議,也有人開始質疑學術勞動商品化。二、法國:公立綜合大學的自治改革(一)改革治理結構,強化校長權力《綜合大學自由與責任》規定綜合大學需在1年內構建新的治理結構,并于5年內行使新的權力。對大學設置的校務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教學與大學生活委員會的職能和權限進行調整。大學院校層面的權力得到加強,賦予作為大學的戰略機構與最高權力機構的校務委員會更多的權力,使其真正承擔起對學校的總體規劃和宏觀管理,決策教學與研究方面的重大事項。校長作為校務委員會主席,擁有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決策權,如有權錄用合同制教職員工,自主確定合同制人員的工資標準,根據員工業績發放獎金、調整工作量,決定人事任免,調整學校財政預算等。并將原來的科學委員會、學習與生活委員會轉型為咨詢機構。進一步精簡校務委員會成員,將其從原有30~60人縮減到20~30人,改變原有的人員組成結構,加入校外代表,使其囊括主要學科的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共8~14人)、大區議員和地方經濟界、企業負責人代表(共7~8人)。(二)下放人事管理權法國公立綜合大學人事改革的重要舉措就是賦予大學自主招聘權,簡化教師招聘程序,教師的招聘與錄用由學校科學委員會的遴選委員會承擔,取代原來的專業委員會。在新設立的遴選委員會中,校外專家需超過1/2,其余成員為校內的專家與教授,各類成員都需經校長提名,由校務委員會任命。遴選委員會負責組織招聘,并對候選人進行資格評審(評審結果15日內無異議即視為同意),學校待評審結束后將其結果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即完成招聘程序。除人事招聘權外,綜合大學還可聘用臨時合同制人員,設置教授與副教授的崗位晉升人數,調整學校管理部門的干部配置,決定教師的任職條件,提高教職員的薪酬待遇,調整教學——研究類別人員的工作任務等。(三)下放財務與資產管理權大學擁有完全的預算自主管理權(改革前為25%的預算編制權),每年預算以總額包干的方式由學校各組成部門協商制定后將詳細的經費預算報告提交政府,政府再根據當年財政情況及對大學的績效評價,確定財政撥款額度,最終以打包的方式撥付給大學。同時,新法令還明確規定綜合大學有權通過建立不設法人的大學基金會和合作基金會來籌集資金(通過減免稅收來吸引捐贈)并自主支配使用,鼓勵大學向社會、企業開放,積極與企事業單位、私營公司和科研機構合作,主動融入當地社會經濟環境,爭取多元化的資金。此外,政府還將根據大學的申請,將大學使用或代管的國家房產所有權轉交給學校,學校將成為不動產的直接管理者,擁有完全的自主管理權,可自行決定不動產的買賣與轉讓等。(四)政府實施目標管理與評價政府通過契約合同、總經費控制、以目標管理為基礎的績效評估等方式對綜合大學進行宏觀管理與監督。法律規定綜合大學須與政府簽訂以4年為1個周期的契約合同,對大學的業績情況進行目標管理,政府設置諸如教學科研、學生就業及科研與高等教育園區的參與情況等指標體系。同時設立負責評估大學業績情況的跟蹤委員會,國家在保障各大學獲得財政撥款的前提下,全權委托跟蹤委員會對各綜合大學的業績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國民議會提交評估報告。政府根據跟蹤委員會的評估報告,對學校業績情況進行撥款(占總撥款的20%)。其余80%的政府教育經費根據大學的兩個核心工作(教學與科研)進行分配。這兩項的評估指標包括學生參加考試的人數、教師及科研人員發表的成果數量等。法國公立綜合大學自治改革有嚴格的日程表與前期規劃,從改革的情況看,其總體設計體現為分批實施、試點先行、穩步推進。2009年年底,政府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實施大學自治的18所大學名單;2010年,發布了第二批33所大學名單;2011年,又有22所大學進入改革行列,其余大學于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自治改革。評價、業績、靈活性、流動性、契約與合作是此次法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詞。在改革實施過程中,某研究學者對法國3所綜合大學自治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調研。從3所大學的情況看,綜合大學治理的中心化傾向明顯,核心決策層規模縮小。受訪的院系負責人認為,他們的決策影響力削弱了,責任范圍縮小了。此番初步構建了政府與大學新的關系模式,即大學實施自治、政府實施監督,保證了高等教育的公平與國家對教育的控制。高校權力增多,政府權力弱化,這也是改革的必然結果。綜合大學的自治改革在實施后也曾出現一些反對聲音。改革初期,包括索邦大學在內的近20所大學罷工罷課,學生們反對任何競爭和所謂的大學私有化,教學與研究人員對競爭引起的焦慮感到擔憂。三、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一)加強頂層設計文部省要求國立高校設定各自的中期改革目標與規劃,并將目標與規劃提交評估委員會咨詢意見。若初審后沒有達到委員會的預期目標,高校將在委員會的建議下重新修改中期目標與規劃,并將修改后的方案再次提交評估委員會,直到評估委員會認為符合《國立大學法人法》第30條第3款規定的“中期目標應包括提升教育與研究的質量,改善與簡化運行程序,改善財政狀況和實施自檢與評價”的要求,并具有操作的可行性,最后再提交文部省審批。(二)下放財政資源管理權取消統一的國立大學特殊賬戶,解除政府對國立大學基本運營撥款的使用限制,將國家的撥款模式改為總額撥款。基本運營撥款由三部分組成,撥款的各部分額度根據國立大學法人評價委員會對國立大學的年度評價結果決定,政府的基本運營撥款的使用不指定領域,大學可自行支配這筆資金的使用流向,不嚴格限制各自創收的使用情況,辦學出現財政赤字的大學,不再可能從政府那里獲得撥款來填補自身的財政赤字,而那些有財政盈余的大學可將此盈余留存于下學年使用。政府還加大投入競爭性撥款份額,引入績效基礎上的獎勵性撥款,希望各高校通過提高質量獲得更多的辦學經費。另外,政府持續的削減開支以及政策導向使大學越來越重視自我創收,大學越來越多地通過與企業合作來增加辦學經費。(三)下放人力資源管理權除了財政事務自主管理外,文部省下放給高校的另一個重要權力是人事權。《國立大學法人法》頒布后最顯著的變化就是要求國立大學所有的學術與行政人員由原來的國家公務員逐步轉變為非政府領域的雇員。大學的教職員不再是國家的公務員,申請者無須參加國家統一的公務員考試,國立大學可自行組織分地區的資格考試,通過資格考試的候選人可申請相關地區的國立大學職位,大學還可雇傭具有相關管理經驗的專家,取消大學與教職員的終身制聘用關系,教職員與大學簽訂定期聘用合同,學校可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和教職員表現制定薪酬,根據自身需要為特定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四)實施目標管理與監督評價日本政府進一步加強了對放權后各國立大學的改革與運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了相關機制,主要體現在文部省對國立大學以六年為周期的質量評估上。質量評估主要由文部省內設立的國立大學法人評估委員會負責,針對各高校法人化改革過程中對各自設置的中期目標與規劃的完成情況開展。為了尊重大學教學與科研的本質,評估委員會只會基于各國立大學上報的自評報告,對大學的治理情況、財務狀況等(除教育與研究外的)事項進行評估。而對于教育與科研行為,國立大學評估委員會委托全國學位與大學評估機構(第三方的獨立行政機構)從專業的視角進行評估,文部省則會根據評估結果對高校進行資源分配的調整。自2004年開始的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是日本歷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高等教育領域的綜合改革。6年一個周期的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已進入第二個改革周期(2010—2016年)。從文部省公布的數據顯示,國立大學財政吃緊的壓力得到了緩解(2006年757.3億人民幣,2012年696.8億人民幣)。同時,國立大學越來越重視自我創收,積極努力與企業合作(2009年數據顯示,52所國立大學法人通過與企業合作所獲得的外部總撥款比2004年增加100.58%)。通過此番改革,國家對高等教育領域的干預明顯減少,日本政府與高校的治理關系從原來的直接管控逐漸變為間接干預,從行政指令轉變為民主監督。人力資源管理權的下放,增加了大學的人力資源活力,激發了教職員的工作主動性。財務管理權的下放,增加了辦學活力,大學自主支配資金的使用,更有利于學術發展。文部省引入的評估機制以及根據評估結果對高校進行的資源分配,加速了高校之間的競爭,有利于提升質量、提高效率。(東北師范大學張君輝)(摘自《教育研究》2015年第9期《政府與高校治理關系調適的國際經驗——基于近年英、法、日三國高等教育改革分析》)政府放權與高校自治——德國高等教育管理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新公共管理為導向的公共部門改革首先在德國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門開始。進入90年代下半期,最晚以1998年《高等學校總綱法》的第四次修訂為標志,德國各州政府開始在高等教育領域全面落實以新公共管理為導向的外部管理體制改革,主要目標是減少政府對高校的細節干預,賦予高校辦學自主權。與此同時,為了提升高校內部的決策與執行能力,保證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所獲得的辦學自主權,德國對高校內部的管理結構也進行了改革。傳統上,德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特征是啞鈴式(兩頭重,中間輕):一方面是各州政府主管部委掌握財政和教授聘任方面的控制權,對高校進行細節干預。另一方面,教授以及教授主導的各級學術自主管理委員會決定著學校的教學和科研等學術事務。夾在中間的高校管理者(校長和院長)對上對下均沒有實質性的權力和可供施加影響的資源,僅僅是作為高校成員的利益代表發揮協調作用。因此,在傳統的內部管理模式下,德國高校的決策和執行能力都受到很大的限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新公共管理改革調整了高校的內部管理模式,并將此視為是執行總體預算和目標協定的先決條件。首先,通過擴展校長和院長兩級領導層的決策權限以及在校內引入目標協定和績效撥款等管理工具,使其管理權力得到加強。其次,消弱了傳統的團體大學所奉行的學術自主管理的權限,因為這種注重利益均衡、分配公正和奉行校內“互不侵犯條約”的學術自主管理機制被認為是造成高校決策效率低和缺乏集體行動力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許多改革舉措得不到落實的根源所在。最后,作為這次改革的一個主要亮點便是成立了有校外人士參加的高校理事會作為高校的咨詢和/或決策機構,以加強社會對高校的外部調控和影響。事實上,政府在退出對高校的細節管理之后并沒有將相關的權力交給教授或學術自主管理機構,而是交給了高校理事會和校長和院長兩級管理層。經過新公共管理改革,傳統的學術自主管理模式轉向了“管理主義模式”,即由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模式。新公共管理改革后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包括兩個層面:學校層面和學院層面。在學校層面有三個主要的管理機構:校長委員會,評議會和高校理事會。在部分學校還有學校層面的決策咨詢機構———學院協商會議。在學院層面有兩個重要的管理機構:院長和學院委員會。目前,在德國各聯邦州中,北威州是賦予高校自主權最多的聯邦州,堪稱德國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典范。北威州的高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屬機構,而是獨立的公法法人,不僅可以自己支配和使用辦學資金,而且還獲得了自主聘任教授、自主設置或取消專業等自主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北威州的高等學校法被命名為《高等學校自由法》倒也名副其實。本文下面便以北威州為例重點介紹新公共管理改革之后的德國高校的內部管理結構。1.校長委員會校長委員會是高校核心的管理機構。根據北威州《高等學校自由法》(第15條)的規定,校長委員會由1名全職的校長、1名全職的負責經濟和人事工作的副校長(也稱總務長)及其他副校長組成。副校長的數量由高校理事會決定。校長委員會負責領導高校。若非法律有其他的規定,高校所有的事務和決定都由校長委員會做出。校長委員會負責:在各學院提出的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制定“高校發展規劃”;開展評估和執行高校發展規劃;與評議會一起負責完成目標協定;籌備評議會的會議;執行評議會和高校理事會的決議,等等。校長委員會負責保證學校其他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行其工作職責和義務。校長委員會每年須向高校理事會匯報其工作進展情況,并向評議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報告要公開發表。除了高校理事會的決議之外,若校長委員會認為其他機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符合經濟性原則,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修改。在相關機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校長委員會可以提請高校理事會介入處理。如果高校理事會的介入仍然不能解決分歧的話,需要由州政府主管部委來決定。校長委員會的全職成員由高校理事會選舉產生。他們必須高校畢業,并且有相關領域的管理經驗。這也就是說,校長委員會的全職成員不一定要是大學的教授。副校長(除總務長之外)由校長提名,并由高校理事會投票表決。校長委員會的成員人選需要最后得到評議會的認可。校長是校長委員會的主席,對外代表高校。校長負責制訂校長委員會的工作方針。當表決時出現支持方和反對方持平的情況,校長的意見起決定作用,即最終的決定由校長做出。在校長反對的情況下,校長委員會不能通過任何決議。校長委員會的任期第一屆最低為6年,在連任的情況下,任期最低為4年。2.評議會評議會是德國高校重要的民主決策機構。它由高校各類工作人員的代表按照一定的比例組成。例如,位于北威州的波鴻魯爾大學的評議會由25名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包括:13名教授代表,4名非教授類學術工作人員代表,4名非學術性工作人員代表(即技術和行政工作人員的代表),4名學生代表。以上代表具有投票表決權。他們的任期為3年,其中學生代表的任期為1年。除了這些具有表決權的代表成員之外,校長、副校長、院長等學術機構負責人、殘疾人事務特別委員、性別平等事務特別委員、人事委員會的主席、全校學生委員會的主席和學生議會的主席均可列席評議會。但他們不能參與表決,僅可提出咨詢。根據北威州《高等學校自由法》的規定,評議會負責:認可校長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并以四分之三的多數向高校理事會提出有關解除校長委員會的建議;對校長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做出表態;表決通過和修改高校的《基本章程》、《框架規章》及高校的其他規章;對高校發展規劃的草案、評估報告、經濟規劃、職位和資金分配原則提出建議,做出表態,等等。3.高校理事會設立高校理事會是德國高等教育管理機制改革的一個最明顯的結果,其目的一方面旨在增強高校的自主權,讓高校發展出自己的特色,另一方面也在于讓高校更好地滿足社會和經濟領域對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據北威州《高等學校自由法》(第21條)的規定:高校理事會負責向校長委員會提供咨詢,并監督校長委員會的工作。它的主要任務包括:選舉校長委員會的成員(校長和副校長);在咨詢過評議會的意見之后,高校理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解除校長委員會任何一位成員的職務;表決通過高校發展規劃;表決通過學校的經濟規劃、高校的經營活動;對校長委員會的工作匯報以及評估報告做出表態;就有關全校的教學、科研、藝術等重要事務做出表態;解散校長委員會。高校理事會有權察看和檢查學校的所有資料。校長委員會需要每年至少四次向高校理事會書面報告財政和經濟方面的發展情況。高校理事會既可以全部由校外人士組成,也可以由校外人士和校內人士共同組成,在后一種情況下,高校理事會的成員至少要一半以上是校外人士。高校理事會的成員由一個專門的選拔委員會選出。該選拔委員會由2名評議會的代表(非校長委員會成員),上一屆高校理事會的2名代表,1名州政府的代表組成(他有兩票的表決權)。選拔委員會需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做出決定。選拔委員會選出的名單需要得到評議會的多數通過,并需要得到主管高校的州主管部委的認可。主管部委最后對高校理事會的成員做出任命,任期為5年。高校理事會的主席由其成員自己選出,必須由校外人士擔任。高校理事會按照其《工作章程》開展工作。高校理事會成員的工作是名譽性的。不過,學校可以按照《工作章程》的規定,對他們在工作上的支出和消耗給予補償。4.學院協商會議學院協商會議由各個學院的院長組成。這一機構旨在加強各個學院與高校管理層以及各學院之間的交流和協調,同時就有關全校的重要事務向校長委員會和高校理事會提供咨詢。不過,并非所有的高校都設立這一機構。具體情況由各個學校的《基本章程》規定。在北威州,當高校理事會全部是由校外人士組成時,必須設立這一機構。5.院長根據北威州的《高等學校自由法》(第27條)的規定:院長負責領導學院,在學校內部代表該學院。他與學院委員會一起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院長負責實施評估,保證所提供課程的完整性,保證教師履行其教學義務,負責學業組織和考試組織。院長根據與學院委員會一起制定的分配原則來分配職位和資金(績效撥款)。院長負責讓學院的成員各司其職,履行其工作任務。院長還負責準備學院委員會的會議并執行其決議。當院長認為某項決議有違法律規定時,可以提出修改的要求。如果學院委員會沒有做出院長要求的修改,院長應該馬上向校長委員會匯報。院長可以由副院長代表。院長和副院長都是由學院委員會以一般多數票選出。通常來說,院長和直接代表他的副院長須是該學院的教授。如果副院長來自非教授類別的工作人員,其人數不許超過副院長人數的一半以上。院長與副院長的任期為4年,可以經過選舉連任。解除院長職務的決定需要由學院委員會以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而且還必須要選出新的院長并得到校長的認可。6.學院委員會根據北威州《高等學校自由法》(第28條)的規定:學院委員會負責對學院中各項非由院長負責的事務做出決議。學院委員會負責選舉院長和副院長,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學院委員會中具有投票表決權的成員最多不能超過15名。院長和副院長是學院委員會的成員,但是沒有表決權。例如,明斯特應用科學大學的《基本章程》規定,具有投票表決權的學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7名教授,2名學術工作人員,1名其他的工作人員,4名學生。他們分別由各自所屬的群體選舉產生,任期5年,學生委員的任期是1年。院長是學院委員會的主席。新公共管理改革后的德國高校內部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高校各層面的管理機構都按照明確的規章———如高校的《基本章程》及各管理機構的《工作章程》辦事。第二,校長委員會、評議會、高校理事會形成有效的合作和相互制衡機制。以大學校長選舉為例,大學校長及副校長由高校理事會選舉產生,同時需要得到評議會的認可。第三,強調高校中各個群體(教授、非教授類的學術工作人員、其它技術和行政工作人員、學生代表)民主參與,但是同時秉承教授治校的傳統賦予教授群體最多的席位。第四,高校理事會填補了因政府退出細節管理之后留下的監管空缺,讓高校直接接受社會的監督、更好地回應社會的需求。(北京師范大學孫進)(摘自《現代大學教育2014年第2期》政府放權與高校自治——德國高等教育管理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近日,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為此,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1、出臺《意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意見》。當前,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內涵式發展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必須要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縛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給高校松綁減負、簡除煩苛,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激發廣大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創新人才,培育國際競爭新優勢。因此,出臺《意見》非常必要:一是中央的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提出,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強調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指出,全國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學校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2016年4月,李克強總理在北京大學召開高等教育改革創新座談會,明確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文件。2016年5月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提出簡政放權的改革要求。這些都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指明了方向。二是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高等教育在人才培養體制、現代大學制度、辦學體制、推進管辦評分離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進展。由于我國高等教育處在社會轉型和高等教育轉型發展相互疊加的歷史時期,高等教育綜合改革仍存在諸多體制機制障礙。在當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切實增強科研創新能力、統籌推進“雙一流”建設的新形勢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變得尤為迫切。三是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必須明確高校辦學主體地位、落實辦學自主權。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進發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學科專業、編制、崗位、進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經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需要通過“放管服”的綜合性改革,切實落實《高等教育法》規定的高校辦學自主權,激發高校活力。2、《意見》有哪些主要特點?從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從研究起草到五部門聯合發布,用了一年的時間。總結《意見》制定的過程和情況,有這樣幾個特點:一是與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高度吻合。新聞媒體以“深化教育改革激發更大活力”“以改革創新精神推動高等教育發展”“簡除煩苛,給學校更大辦學自主權”等為標題,對高等教育改革創新座談會進行集中報道,引起了高等領域廣泛的擁護和高度的認同,希望盡快出臺放管服文件,大力推動高等教育改革,為教學和科研減負松綁,激發活力、創造動力,更好地服務于國家和民族的需要。二是對高教領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識。此次高教領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學科專業、編制、崗位、進人用人、職稱、薪酬、經費、資產管理等諸多方面。各相關部門多次研究溝通和協調相關改革思路與舉措,《意見》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20次會議審議。各部門對深化高教領域放管服改革均表示理解與支持。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意見》經國務院同意后印發。三是與有關改革文件有機銜接。《意見》特別注意處理好與中央層面已經出臺的新文件的協調關系,處理好與地方已經先行推進的改革舉措的關系,處理好創新改革與現行體制、管理方式的過渡銜接關系。關于科研、采購、外事等方面,近期已經發布實施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意見》調整了內容定位,不再重復規定。四是有針對性的改革舉措和亮點多。《意見》既有突破性的改革,也有現行政策的完善。《意見》提出積極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為改革現行編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改革通道;明確將職稱評審權下放到高校,標志著完全取消了行政管理部門對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職稱評審權的審批,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意見》還對學科專業、進人用人、薪酬、經費等方面的改革舉措做了規定。3、學位授權審核改革的主要舉措有哪些?自1981年《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先后組織了多次學位授權審核,基本建立了覆蓋各地區、學科門類齊全、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并重的學位授權體系。當前,我國研究生教育已邁入新的歷史階段,“服務需求、提高質量”已成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主線,研究生教育發展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需要進一步深化學位授權審核改革。一是突出質量標準主導作用,進一步細化學位授權審核各類申請基本條件,加強申請條件與研究生培養的銜接,嚴格按照申請基本條件依法依規實施授權審核。對一些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高校,新增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可不再要求培養年限。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審核職責。強化省級統籌,明確由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本區域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權點的發展和建設,確定發展重點,審批本地區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授權專業,組織實施本地區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和博士學位授權初審。三是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放權部分具備條件的高校自主開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評審,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點。四是強化學位授權審核與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資源配置、培養質量和學位授權點評估的有效銜接,加強授權審核工作的過程管理。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了《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4、本專科專業設置“放管服”體現在哪些方面?近年來,教育部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努力構建國家宏觀管理、省級統籌、高校依法自主設置專業的管理機制,提高高等教育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一是建設了普通高校專業目錄體系。2012年修訂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本科專業目錄學科門類由原來的11個增加到12個,新增了藝術學門類;專業類由原來的73個增加到92個,專業由原來的635個調整為506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分為“基本專業”和“特設專業”,2012-2016年,新增82個本科專業進入目錄。2015年修訂完成《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每年增補一次,2016年首次發布了增補的13個專業。二是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設置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和尚未列入目錄的新專業以外,高校自主設置專業,實行備案制,專業設置備案每年集中進行一次。除醫學、教育、公安和司法四類國家控制的高職(專科)專業外,原則上不再新增國控專業,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實際自行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方向。三是加強省級本科專業管理統籌權。要求高校主管部門綜合應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促進所屬高校加強專業內涵建設。2016年授權上海市在“兩校一市”教育綜合改革試點框架下,開展目錄外應用型本科專業設置省級審批試點。四是引導高校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從2012年起連續發布全國和各地就業率較低的本科專業名單,引導專業設置。2016年重點支持高校設置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格魯吉亞語、兒科學等戰略新興產業相關專業、外語非通用語種專業、醫學類緊缺本科專業;同時引導高校對1600多個不適應辦學定位和特色發展的本科專業進行了調整。五是優化專業設置服務。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介紹》,規定了專業基本教學要求,作為高校設置專業的參考標準。組織相關學科專業類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了92個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即將對外頒布,將作為高校專業設置、專業建設和專業評估的重要依據。組織有關專家組織陸續研究發布行業人才需求與專業設置指導報告,為高職專業設置提供指導。開發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與管理平臺”,提高專業設置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5、高校編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教育部所屬高校現行編制規模主要是上世紀90年代初由編制管理部門核定。高等教育事業根據國家需要經過一個時期的快速發展后,高校編制嚴重不足,遠遠不能滿足事業發展需求。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要求,按照《意見》規定,將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根據生師比、辦學層次、高校特點和事業發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和試點方案;適時選擇不同層次類型、工作基礎好、日常管理規范的高校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關于高校人事管理,崗位設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級別確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權、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核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等方面,所屬高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規自主開展相關工作,教育部做好監督檢查等工作,不干預管理過程。同時,教育部切實注重做好對所屬高校的監督管理。近幾年,印發了《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直屬高校、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薪酬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堅持正確導向促進高校高層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動的通知》等文件。并通過定期巡視、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年度統計、專項調查等,監督所屬高校執行國家政策、內部人事管理等情況,對存在問題單位從嚴要求做好整改。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文件,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監管、規范管理。地方高校的編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權方面所受限制較多。下一步,教育部將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保持密切溝通,繼續推動落實和擴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權。切實做好根據高校發展需要實施調整編制、崗位總量,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向高層次人才集中單位傾斜等工作。6、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改革點在什么地方?《意見》提出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審批權和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改革前,根據2012年9月《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高校副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多數省份逐步將評審權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2017年1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了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高校可以自主評審副教授。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權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號)和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高校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實施。具備評審權的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在評審方法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對師德、教學業績考核重視不夠,科研成果重數量輕質量的情況,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尚未完全建立。根據《意見》實施改革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合評審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管。在評審方法方面,強調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7、《意見》關于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的規定主要解決什么問題?《意見》專門有一部分規定了“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主要解決四方面問題:一是解決高校經費安排自主權、統籌使用權問題。通過完善預算撥款制度,優化撥款結構,來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針對基本支出占比較低的地方,要求進一步優化結構,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擴大高校經費安排自主權。通過盡快完善資金管理辦法、采取額度管理、自主調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在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統籌使用項目資金,切實擴大高校項目經費使用統籌權。二是解決高校經費資金支付效率偏低問題。針對高校經費管理特色,進一步完善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劃分,逐步擴大財政授權支付范圍,進一步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簡化用款計劃編報內容,逐步實現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項級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編報用款計劃,切實減輕高校工作量。三是解決高校資產處置及處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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