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誠實信用原則_第1頁
論誠實信用原則_第2頁
論誠實信用原則_第3頁
論誠實信用原則_第4頁
論誠實信用原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PAGEPAGEII論誠實信用原則摘要:在我國法律日益完善的進程中,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化的問題一直是一個重點關注的問題,因為從訴訟秩序的維護和所追求的法律價值來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否完善直接影響整個民事訴訟法。近幾年,民事領域的案件逐漸增多,案件也呈現出多樣化傾向,這些復雜情況的出現使得怎樣更好、更全面的保護當事人利益,實現真正意義的訴訟正義日益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課題,也更加呼喚誠信原則的出現,來提倡所有涉訴當事人和法院全面貫徹這一基本原則。本文將詳細的介紹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概念和價值,并通過總結歸納的法律分析方法,引導人們去思考如何將誠實信用原則更好的在民訴程序中予以具體化、制度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對可行的理論構想。關鍵詞: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

目錄一、引言 1二、誠實信用原則概念 1(一)誠實信用原則內涵 1(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 21.司法公正價值 22.訴訟效率價值 2三、誠實信用原則對各訴訟主體的制約 2(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 2(二)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制約 31.禁止訴訟主體的虛假陳述 32.禁止當事人反言 33.禁止以不當方式形成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 34.禁止當事人濫用訴權 4(三)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制約 41.對于證人 42.對鑒定人 53.對代理人 54.對翻譯人員 5四、結語 6參考文獻 7 PAGE7一、引言誠實信用雖然已經在民事訴訟法中條文化,但是如何在民事訴訟的具體環節或事項中適用與操作仍然存在許多函待解決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在誠信原則外延模糊、不確定的情況下,如何配合其他民事訴訟中的原則發揮作用,以保證將誠實信用原則落到實處,從而保證民事訴訟誠信日漸趨于合理、完善。誠信原則能夠從道德層面最終以成文法的形式最終確立,一方面是法律體制改革的需要,它正好順應了我國法制建設的大趨勢:另一方面,這也是整個社會發展變化的需求,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因而不管是在民事訴訟領域亦或是社會生活方面,誠實信用原則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誠實信用原則概念(一)誠實信用原則內涵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中的含義,在私法領域中,一般認為“語義說”、“一般條款說”和“衡平說”是誠信原則主要的三種解釋方法。“語義說”認為,人們在參加民事活動的過程中,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做到“誠實、守信”[1]。也就是要求我們以誠實守信的態度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一般條款說”的解釋為,誠實信用原則為一般性條款,其外延是模糊的、不確定的,但同時是具有強制效力的[2]。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新增了兩款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3]。據此,我們可以從法條字里行間體會出這樣一種精神,即作為新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既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標準,也是法官運用裁量權確保斷案公正的法律依據。此外,法條還反映出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約束,遏制他們采取非正當手段滿足一己私利,無論訴訟當事人還是其他參與人都應當心懷真誠、善意、自覺踐約的主觀意識。正確、適度的行使訴訟權利、履行義務要求。法官也應當高度重視公平誠信的理念,客觀公正的審理民事案件。(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1.司法公正價值一直以來,公正公平都是誠實信用原則固有的價值,也是民事訴訟法的內在追求。訴訟中,雙方各自利害持緊張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彼此對立。這時候,如果當事人受私利的驅使,極有可能違反訴訟道德,不擇手段、孤注一擲提起虛假訴訟,甚至去偽造證據。法官受實施失信行為當事人的誤導,容易曲解事實的原本狀態,以致沒有辦法查清楚事實真相,也就更無從談及正確去適用有關法條決斷案件,在這樣的情況下,事實真偽都無從辨別,當事人權益就無從談起。2.訴訟效率價值保障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實現在民事訴訟中處于同樣重要的位置,節省其在訴訟過程中人、財、物等各方面的消耗是十分必要的。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舉證期限和審理期限兩個制度的具體規定來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推進,但如果出現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訴訟行為,無疑會出現訴訟拖延的結果,如當事人無效、錯誤的訴訟行為甚或是訴訟欺詐;又或者是法院在選擇訴訟程序時出現了錯誤等。因而我們需要通過鼓勵各訴訟主體間的合作來實現提升訴訟行為的有效性的目的。三、誠實信用原則對各訴訟主體的制約(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為便利法院更加合理地運用自由裁量權,確有必要界定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涉訴法律關系主體所及范圍。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款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6]。該原則的引入為防止當事人的權利濫用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也賦予了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為追求具體社會公正而解釋或彌補法律漏洞的正當性,這項原則性規定不僅對所有涉訴主體適用,還有必要規范法院的審判行為。一言以蔽之,這項原則總體適用約束兩個訴訟主體,分別為涉案主體和法院。于此同時,還注重強調所有參加訴訟程序的,無論是翻譯人員、證人還是其他人員也都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善良之心參加訴訟活動,以誠信之心實施訴訟行為。很多時候,各方訴訟主體為實現自身所期望的訴訟利益,會實施一系列訴訟行為,任何一方的訴訟失信行為都會影響案件最后的公正裁判、損害正當權利人應有的民事訴訟權利。(二)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制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引申要求是所有涉訴主體都必須遵守誠信精神,清楚自己訴訟中應當誠實的、以符合社會誠信精神和經濟目的的方式去行使訴訟權利,主動、及時的履行應負義務[7]。絕不可以以犧牲他人、甚至社會利益為代價去滿足一己私利,確保訴訟和諧有序的進行下去。1.禁止訴訟主體的虛假陳述訴訟過程中時常會出現阻礙案件審理進程、導致錯誤判決的情形,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的趨利性,他們在試圖維護自己權益時難免會實施非誠信的訴訟行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當事人不得做虛假陳述的要求,但當當事人做虛假陳述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他們會遭受哪些財產罰甚或是人身自由罰的法律責任,正是這種略顯模糊、缺乏威懾性的法律規定使得訴訟實踐中多發虛假陳述的訴訟行為[8]。那么,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則當事人則對此部分案件事實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其他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虛假陳述要承擔諸如罰款、損害賠償甚至是刑罰等不利后果,這也是我國學習、吸取經驗的方面。2.禁止當事人反言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處于相互對抗的狀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言論或主張提出自己的觀點或辯論意見,如果沒有禁止反言制度的約束,允許當事人隨意的出爾反爾,必然會使處于對立面的當事人陷于手足無措的訴訟狀態,嚴重的會使法庭陷于無序的混亂狀態。因而,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禁止做違反先前己作言論,對于實現當事人公平訴訟,實現誠信審判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所以,在訴訟上禁止反言,在兩大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中大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也不例外,在法律條文中也有關于禁反言的規定。3.禁止以不當方式形成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在尋求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因而他們就會不自覺的為一些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如虛假陳述、惡意訴訟、做偽證等等鉆法律空子的情況,最終獲得利于自己的裁判結果。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以不正當方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是典型代表,如原告為了由便于自己實施訴訟行為的法院管轄的目的,原告故意隱瞞被告的去向聲稱被告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誠然,各國法律都是禁止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方式為自己贏得有利訴訟狀態的舉動,這樣的所作所為不僅會打破使得當事人之間不平衡的訴訟狀態,更會使訴訟秩序陷入無序的狀態[9]。誠實信用原則能夠妥善的化解這一問題。4.禁止當事人濫用訴權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重擔以實現利己的訴訟目標,在我國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存在大量的當事人濫用訴權的情形。貫穿了當事人“權力自治”精神的訴訟調解制度,在別有用心的當事人干涉下,從“和平協商”變成了訴訟欺騙的工具。各色各樣的濫用訴權行為大致分為三種:虛假欺詐型訴訟,騷擾型訴訟和單純的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劍拔弩張”,雙方互不信任,彼此防備,高昂的訴訟成本、有限的司法資源會因當事人不誠信的訴訟行為而增加、浪費,產生拖延訴訟進程、訴訟緩慢的裁判結果。濫用訴訟權利表現如下:惡意訴訟行為(包括起訴、上訴、反訴)、惡意申請財產保全、虛假陳述等等。(三)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制約雖然,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無法左右最后的判決結果,或起不到決定性影響,但這部分人能否誠實守信的進行訴訟活動,影響著法官能否快速、公正的查明事實,因此,其他訴訟參與人也理應遵守該項原則的規定,自覺接受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約束。我國法律己規定訴訟參加人訴訟中的行為標準,但是,有關證人、鑒定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相當不完善的。1.對于證人對證人而言,該原則對此類訴訟參與人的制約作用具體體現在證人所陳述事實必須真實、證言內容也必須是證人所親身感知和客觀存在的事實[10]。證言,作為定案依據被采信的大前提,是已經在法庭上接受過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質證。只有如此,才能使最后得出的判決結果更接近案件真實,具有公正性和公信力。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某種法律漏洞。如:對證人不出庭接受法院質證的問題將如何處理,法律對此的規定為空白。二是,沒有相應的約束措施約束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采信性。本人認為,證人如果在無正當理由之時背離誠信原則,作出不真實證言等違背誠信原則精神的失范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如果關系到公共或重大個人利益的情況,證人虛偽作證的情節嚴重的今后可以構成偽證罪[11]。而對情節輕微的情況則要及時依具體情節,依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方式處罰失信行為人。2.對鑒定人誠信原則對鑒定人的要求是要根據客觀事實出具真實可信的鑒定意見,并出庭接受質詢,時刻都要秉著一種公正的、誠實的態度完成受委托的鑒定任務。關于鑒定的民事責任,本人認為如果能夠建立起一整套鑒定人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話,有關鑒定人失信問題可能會得到很好的解決。一旦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不真實的鑒定意見,給他人造成訴訟利益損害的,法院不予采納該鑒定意見的同時,受損方可申請責任人進行損害賠償。3.對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代理人,一種是委托代理人。但是,無論代理人是法定還是委托,一旦代理人實施代理權濫用,構成超越代理了,這種超越代理行為就屬無效的代理行為。因此,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12]。如果代理行為不按法律要求實施,超出法定代理權限,作出損害善意當事人利益的行為的,將歸責于濫用代理行為的實施者,由他賠償損失。而且,一旦在訴訟中發現代理人代理行為失范的,當事人有權不去承擔代理費并更換實施失信行為的代理人。4.對翻譯人員原則要求所翻譯內容不允許與訴訟主體于訴訟中所表達的愿意不符。一旦翻譯人員違背當事人本意作出不一致的翻譯內容,此情況經查證屬實,當事人對此不滿,提出更換請求的,法院準許更換翻譯。還可參考借鑒西方國家法律中的證人宣誓的做法,提前對翻譯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強化其遵守訴訟誠信道德、誠實陳述的思想,觸發道德良知。另一方法是在翻譯之前就對其建立專門的誠信檔案,對失信翻譯人員進行信用評級,做好誠信失信記錄,法院依情節輕重裁量,嚴重者建議法院取消其翻譯資格,并且法院未來都不得允許同一失信人從事法庭翻譯工作。未來改革民事訴訟法,應多向著規范和提高鑒定人、翻譯人、勘驗人員等訴訟參加人的資質和門檻的方向作出努力,采用賠償和罰款兩種方式懲罰這些人在訴訟中的失信行為。四、結語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化,作為訴訟法無比堅實的后盾,不僅能夠有效解決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及各種復雜多變的新類型,糾正訴訟道德失范現象。實際上,這一道德同社會其他類型道德一樣,需要所有涉訴成員乃至法院的匡扶和發揚光大,就應該要求一切民事訴訟行為都只能建立在客觀、誠信之上,法官判案時,也應堅持確保所認定事實和所作裁判的真實可靠,不容任何水分。由此可見,所有的民事法律主體:即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的、充分的行使正當權利、主動及時履行義務,否則,必將承擔由失信行為引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受到應有的制裁來保障法律的安定性、權威性、嚴肅性,確保訴訟程序能夠誠信、順利、公正地進行。綜上所述,在大量借鑒外國的相關理論實踐經驗的同時,努力完善并構建制度化的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己刻不容緩,但與此同時,也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過程。參考文獻[1]江必新.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張民安.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陳剛.比較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4]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任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德國的認知與實踐[J].法學家,2014,04:166-175+180.[6]梁彩云.論我國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的具體適用[D].華南理工大學,2014.[7]張海燕,劉莉偉.淺析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科教文匯(中旬刊),2008,06:151-152.[8]曲昇霞.論誠實信用原則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