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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經濟犯罪偵查難點熱點問題研究評述刑事訴訟文書

當前經濟犯罪偵查理論與實踐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主要可歸結為以下五個方面:經濟犯罪偵查協作機制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規范化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涉及的法律問題;經濟犯罪案件初查及偵查對策。總結現有研究成果,借鑒經偵實踐成功經驗,對上述問題進行剖析,探尋解決對策,是經濟犯罪偵查理論研究面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犯罪偵查,對策

經濟犯罪偵查與其他公安業務工作相比尚顯稚嫩,無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都存在諸多問題亟待研究解決。本文試從經偵工作建設與發展的角度,對經偵理論與實踐中的若干難點與熱點問題作一評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協作機制建設

經濟犯罪的跨地區、跨行業特點日益突出,涉及面越來越廣,加強經偵協作,建立健全經偵協作機制,已成為經偵工作宏觀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有論者指出今后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展經偵協作:在協作意識上,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協作體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互聯的組織網絡,全面加強各警種間、各地區間、各相關部門間和國際間的協作;在內容方式上,積極探索豐富多樣、不拘一格、高效靈活的模式。在協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時。無償”‘的原則;在協作機制上,按照科學高效的要求進行改革和完善;在發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齊。有的論者從經偵部門在偵查辦案中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角度、將經偵協作分為外部協作與內部協作;將經偵

協作范圍分為大陸各地經偵部門的區域協作,與港澳臺警方的區際協作,與世界各國警方的國際偵查協作,并論述了上述五種類型經偵協作途徑的內容和方式。上述研究與經偵協作機制建設實踐頗為契合。

近年來,在偵查協作方面,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了積極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經偵協作區為基礎的經偵協作網絡。在公安部的統一領導下,全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建立了五大經偵協作區。各經偵協作區普遍制定了區域協作規定,明確了協作指導思想、原則和具體措施。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經濟犯罪涉及的經濟領域較為廣泛,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動加強與金融、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聯系,在聯席會晤、信息傳遞、線索協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建設

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是指經偵部門日常開展的直接為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提供信息、技術等支持的基礎性專門工作。有論者指出,要用現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強經濟犯罪信息資料的收集、儲存、傳遞、檢索和利用;要加強秘密力量建設;要加強偵查技術手段的建設。還有論者提出,要結合辦案,把依法查處過的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資料和人員資料搜集起來,建立數據庫;抓緊配備審計、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和文檢專業人員等。筆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建設應充分借鑒刑偵部門開展基礎業務建設的經驗,周時緊密聯系經偵工作實際,目前,應立足于建設偵查工作急需的項目,刑偵部門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項目,就沒有必要再搞重復建設。

對于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存在較多爭論,有論者認為包括經濟犯罪情報資料、協作網絡、隱蔽力量和偵查技術四個方面。有論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應包括狹義的基礎業務(即情報資料與陣地控2

制)和專門手段(即經偵特請、行動技術和司法審計)。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雖然尚無權威界定,但理論界和實戰部門均認為經濟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和經偵特精建設是經偵基礎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經偵情報信息系統是將各種與經偵工作相關的信息、數據及各業務部門管理信息等進行規范,實現統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時,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快速傳遞信息,實現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統。目前,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尚無全國統一標準,有論者認為,該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經濟犯罪案件信息資料管理系統;人口、逃犯、機動車等有關公安信息查詢系統;工商、銀行、稅務等經濟犯罪相關信息系統;法律法規數據庫。卜」關于經偵情報信息系統的建設,有論者提出,在系統建設中首先要在經偵民警中強化情報意識;其次,要有廣而全的立意,廣泛、全面地收集情報資料;第三,要不斷提高情報分析、研判、處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隱蔽的情報資料中發現問題,發掘有價值的情報信息;第四,情報資料工作人員要有主動服務意識,主動將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況反饋給偵查部門。筆者認為,經偵情報信息系統作為金盾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金盾工程的總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在總結有關省市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經偵業務特點的公共行業標準,積極開發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單位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犯罪案件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二)經偵特請建設。加強經偵特請工作是增強經偵部門主動進攻能力,提高偵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經偵特請建設應緊密結合經偵業務特點,滿足偵控經濟犯罪的需要。有論者認為,經偵特請建設在物建對象、布控的領域、層次、對象具備的條件等方面應不同于其他偵查部門特請。經偵特請建設應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慎重物建特情,確保特情的隱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經偵特情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是要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特別過硬的特請管理隊伍。

三、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規范化建設

作為公安工作中的新興業務門類,經偵工作無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證各項業務工作依法、高效、平穩運行,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為此,經偵工作規范化建設作為事關經偵工作長遠發展的重要舉措提上了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工作日程。有論者提出,經偵業務工作要建立目標考核機制、破案責任制、支援保障機制、偵查工作模式機制、指導機制、激勵機制、研究機制和培訓機制人大機制,上述設想頗具見地,對經偵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示。

(一)制定規章制度,使經偵業務工作有章可循。經偵工作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工作中諸多環節無章可循的現象較為普遍,急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在相關立法尚未健全,統一的業務規范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大膽探索,紛紛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法規的欠缺。

(二)規范經偵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有論者指出,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應嚴格把握三道關,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結案。筆者認為,經偵業務工作中亟待規范的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案件的管轄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環節;案件立案、偵查環節;贓款、贓物保管、

移送環節;偵查協作環節;情報信息、特請等基礎業務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監督制約機制。為調動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必須將工作業績與晉級、獎懲等掛鉤,實行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破案責任制、搭檔制。同時,為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必須將偵查工作置于嚴格的監督制約之下,實行重要環節的集體討論制、審核制。錯案追究制等。如有論者對偵查破案責任制進行了探討。

(四)實行經偵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傳遞渠道。經偵工作情況信息的及時、規范、完整、真實傳遞,是上級公安機關掌握動態。正確決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機關相互溝通情況、借鑒經驗、共享信息的基礎。須及時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各種發、破案數,對犯罪形勢的分析和預測,4

大要案件辦理進程情況及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情況,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關于經濟犯罪偵查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初查的祛律依據。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對犯罪線索進行的調查核實、由于經濟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現場,犯罪危害后果較為抽象,公安機關在接到犯罪線索后,必須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才能判定是否有經濟犯罪發生,進而決定是否立案偵查,這就使得初查應運而生。

初查是在經偵實踐中產生的,《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未規定這一程序。因此,有人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對此,有論者認為,初查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公安機關有權對犯罪線索進行立案前審查。雖然‘啼查“的范圍。方法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初查無疑屬”審查“活動。其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7條、128條規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舉報中心可以對線索開展初查。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與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同屬偵查部門,除管轄范圍不同,其權限應該是相同的。因此,經偵部門開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

第二篇:律師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文書發展與協調公

司訴訟

理由

是什么。

律師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文書

延期審理申請書

(辯護律師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延期審理。

申請理由: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的辯護人(代理人)。本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請法庭延期審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1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

第三篇:經濟犯罪偵查難點熱點問題研究評述刑事訴訟文書研究與分析經濟犯罪偵查難點熱點問題研究評述刑事訴訟文書

當前經濟犯罪偵查理論與實踐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主要可歸結為以下五個方面:經濟犯罪偵查協作機制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規范化建設;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涉及的法律問題;經濟犯罪案件初查及偵查對策。總結現有研究成果,借鑒經偵實踐成功經驗,對上述問題進行剖析,探尋解決對策,是經濟犯罪偵查理論研究面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犯罪偵查,對策

經濟犯罪偵查與其他公安業務工作相比尚顯稚嫩,無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都存在諸多問題亟待研究解決。本文試從經偵工作建設與發展的角度,對經偵理論與實踐中的若干難點與熱點問題作一評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協作機制建設

經濟犯罪的跨地區、跨行業特點日益突出,涉及面越來越廣,加強經偵協作,建立健全經偵協作機制,已成為經偵工作宏觀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有論者指出今后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展經偵協作:在協作意識上,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協作體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互聯的組織網絡,全面加強各警種間、各地區間、各相關部門間和國際間的協作;在內容方式上,積極探索豐富多樣、不拘一格、高效靈活的模式。在協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時。無償”‘的原則;在協作機制上,按照科學高效的要求進行改革和完善;在發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齊。有的論1

者從經偵部門在偵查辦案中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角度、將經偵協作分為外部協作與內部協作;將經偵協作范圍分為大陸各地經偵部門的區域協作,與港澳臺警方的區際協作,與世界各國警方的國際偵查協作,并論述了上述五種類型經偵協作途徑的內容和方式。上述研究與經偵協作機制建設實踐頗為契合。

近年來,在偵查協作方面,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了積極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經偵協作區為基礎的經偵協作網絡。在公安部的統一領導下,全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建立了五大經偵協作區。各經偵協作區普遍制定了區域協作規定,明確了協作指導思想、原則和具體措施。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經濟犯罪涉及的經濟領域較為廣泛,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動加強與金融、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聯系,在聯席會晤、信息傳遞、線索協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建設

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是指經偵部門日常開展的直接為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提供信息、技術等支持的基礎性專門工作。有論者指出,要用現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強經濟犯罪信息資料的收集、儲存、傳遞、檢索和利用;要加強秘密力量建設;要加強偵查技術手段的建設。還有論者提出,要結合辦案,把依法查處過的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資料和人員資料搜集起來,建立數據庫;抓緊配備審計、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和文檢專業人員等。筆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建設應充分借鑒刑偵部門開展基礎業務建設的經驗,周時緊密聯系經偵工作實際,目前,應立足于建設偵查工作急需的項目,刑偵部門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項目,就沒有必要再搞重復建設。

對于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存在較多爭論,有論者認為包括經濟犯罪情報資料、協作網絡、隱蔽力量和偵查技術四個方面。有論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應包括狹義的基礎業務(即情報資料與陣地控制)和專門手段(即經偵特請、行動技術和司法審計)。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雖然尚無權威界定,但理論界和實戰部門均認為經濟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和經偵特精建設是經偵基礎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經偵情報信息系統是將各種與經偵工作相關的信息、數據及各業務部門管理信息等進行規范,實現統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時,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快速傳遞信息,實現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統。目前,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尚無全國統一標準,有論者認為,該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經濟犯罪案件信息資料管理系統;人口、逃犯、機動車等有關公安信息查詢系統;工商、銀行、稅務等經濟犯罪相關信息系統;法律法規數據庫。卜」關于經偵情報信息系統的建設,有論者提出,在系統建設中首先要在經偵民警中強化情報意識;其次,要有廣而全的立意,廣泛、全面地收集情報資料;第三,要不斷提高情報分析、研判、處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隱蔽的情報資料中發現問題,發掘有價值的情報信息;第四,情報資料工作人員要有主動服務意識,主動將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況反饋給偵查部門。筆者認為,經偵情報信息系統作為金盾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金盾工程的總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在總結有關省市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經偵業務特點的公共行業標準,積極開發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單位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犯罪案件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二)經偵特請建設。加強經偵特請工作是增強經偵部門主動進攻能力,提高偵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經偵特請建設應緊密結合經偵業務特點,滿足偵控經濟犯罪的需要。有論者認為,經偵特請建設在物建對象、布控的領域、層次、對象具備的條件等方面應不同于其他偵查部門特請。經偵特請建設應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慎重物建特情,確保特情的隱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經偵特情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是要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特別過硬的特請管理隊伍。

三、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規范化建設

作為公安工作中的新興業務門類,經偵工作無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證各項業務工作依法、高效、平穩運行,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為此,經偵工作規范化建設作為事關經偵工作長遠發展的重要舉措提上了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工作日程。有論者提出,經偵業務工作要建立目標考核機制、破案責任制、支援保障機制、偵查工作模式機制、指導機制、激勵機制、研究機制和培訓機制人大機制,上述設想頗具見地,對經偵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示。

(一)制定規章制度,使經偵業務工作有章可循。經偵工作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工作中諸多環節無章可循的現象較為普遍,急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在相關立法尚未健全,統一的業務規范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大膽探索,紛紛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法規的欠缺。

(二)規范經偵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有論者指出,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應嚴格把握三道關,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結案。筆者認為,經偵業務工作中亟待規范的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案件的管轄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環節;案件立案、偵查環節;贓款、贓物保管、

移送環節;偵查協作環節;情報信息、特請等基礎業務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監督制約機制。為調動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必須將工作業績與晉級、獎懲等掛鉤,實行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破案責任制、搭檔制。同時,為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必須將偵查工作置于嚴格的監督制約之下,實行重要環節的集體討論制、審核制。錯案追究制等。如有論者對偵查破案責任制進行了探討。

(四)實行經偵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傳遞渠道。經偵工作情況信息的及時、規范、完整、真實傳遞,是上級公安機關掌握動態。正確決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機關相互溝通情況、借鑒經

驗、共享信息的基礎。須及時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各種發、破案數,對犯罪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大要案件辦理進程情況及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情況,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關于經濟犯罪偵查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初查的祛律依據。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對犯罪線索進行的調查核實、由于經濟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現場,犯罪危害后果較為抽象,公安機關在接到犯罪線索后,必須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才能判定是否有經濟犯罪發生,進而決定是否立案偵查,這就使得初查應運而生。

初查是在經偵實踐中產生的,《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未規定這一程序。因此,有人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對此,有論者認為,初查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公安機關有權對犯罪線索進行立案前審查。雖然‘啼查“的范圍。方法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初查無疑屬”審查“活動。其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7條、128條規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舉報中心可以對線索開展初查。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與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同屬偵查部門,除管轄范圍不同,其權限應該是相同的。因此,經偵部門開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

第四篇:和諧語境下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發展與協調公

司訴訟

理由

是什么。

和諧語境下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

卞建林

2008年,刑事訴訟法學界立足于我國司法實際,以倡導和諧為主要目標,圍繞刑事訴訟法修改、修訂后律師法的實施、刑事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被害人權利保障等問題展開了具有針對性的研究,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刑事和解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果與經驗。

一、對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深度思考

關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討論曾經沸沸揚揚,其中涉及到很多重大的改革難題。盡管醞釀已久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能如期進入立法審議,學者們卻在短暫的沉寂后開始對刑事訴訟法修改作了更深入的思考。

有的論者表達了對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認為如何遵循刑事訴訟的自身規律和內在機理,順應當代刑事訴訟法治的改革趨勢和發展潮流,并立足我國國情和司法現實,進一步健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我國刑事訴訟法治化的進程,是人們對此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期待和要求,并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有的論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要堅持理性的要求,具體而言包括:由以斗爭哲學為指導轉向以和諧哲學為指導:由國家本位轉向國家、社會與個人本位并重:由一元化價值觀轉向多元化價值觀:由權力治人轉向權利保障:由有罪推定轉向無罪推定:由口供本位轉向物證本位:由客觀真實轉向法律真實:由重實體輕程序轉向兩者并重最終轉向程序本位:由高壓從重轉向寬嚴相濟:由國內優位轉向國際優位。有的論者則認為,需要從觀念層面分析刑事訴訟法修改所遇之阻

力,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傳統思想和現實環境的雙重束縛、現代化與后現代化(國際化與本土化)的沖突、憲法性規范的阻礙以及專門機關之間的權力博弈。

二、修訂后律師法的實施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律師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實施,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引起了很大反響。修訂后的律師法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比較,更加充分地賦予律師四方面的權利:會見權、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法庭言論豁免權,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如何保證修訂后律師法的實施并與刑事訴訟法銜接是2008年刑事訴訟理論研究高度關注的內容之一。修訂后的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實際上是一個法律效力關系問題。有觀點認為,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效力位階上處于同一層次,應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修訂后的律師法。也有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是基本法律,律師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是行業管理法,因此它們的法律效力層次應該有所差異,適用中的沖突在所難免。基于此,有學者指出,要解決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沖突問題,必須明確以下幾點:第一,要承認修訂后律師法同憲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第二,就基本法律和法律的關系來講,立法法沒有明確基本法律與法律之間的效力,修訂后律師法作為法律,既然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生效,和基本法律是不矛盾的,應該看作新法高于舊法;第三,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如果法律上一旦產生這些沖突,要由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4]雖然實務界對修訂后律師法的實施存在消極應對或者變相抵觸的情緒和做法,但多數人主張應當認真貫徹,積極應對。如有論者認為,修訂后律師法給公訴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公訴部門必須深刻認識未來公訴工作的特點和傳統工作方式之不足,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切實培養和提高每位公訴人的刑事政策運用能力、證據研判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出庭公訴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訴訟監督能力。[5]也有論者意識到,修訂律師法實施將大大增強刑事訴訟的透明度和對抗性,給辦案工作帶來許多新的挑戰。檢察機關必須積極適應新的形勢,著力加強偵查能力建設,提高反貪偵查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心,確保反貪工作平穩健康發展,完成好檢察機關肩負的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這一重大政治任務。[6]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職權優化配置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是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如何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成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1.關于刑事訴訟中權力的和諧化。

有論者認為,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和諧化主要是指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自身構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間在刑事訴訟的配置和運行過程中所應形成的相應、協調或者均衡、勻稱的關系,它應當包含權力的結構性、權力的規范性、權力的合法性等三個特征;刑事訴訟中權力和諧化的實現,包括權力的法治化、權力的程序化、權力的人本化、權力的民主化。[7]

2.關于檢察權的配置與行使。有的論者認為,“和諧社會視野”應該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層意味著思維觀念的一種變革;第二層意味著目標的變化;第三層意味著制度設計的變化。檢察權的配置可以分為內部配置和外部配置,而研究的重點應該放在外部檢察權的配置上。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還需要調整和當事人權利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視野下檢察權的配置及行使”可以解讀為:以新的觀念、新的思維來設定、研究檢察權所要實現的目標是什么,以及如何調整相關制度以滿足和實現我們所設定的目標。[8]還有的論者以檢察權的基本理論為切入點進行論證,認為探討檢察權以及檢察機關的性質問題,主要是為了解決檢察權的獨立性及其身份保障問題,因此,應當返回問題的始點,回歸“行政權—司法權”這一研究范式。在肯定檢察權的雙重定位的前提下,從檢察權的歷史起源、現實構造以及發展趨勢來看,檢察權本質上應當被定位為一種司法權。既然檢察權是一種司法權,那么檢察官獨立的法律解釋權應當得到尊重。檢察權、司法權、法律監督權,本質上是三位一體的概念,它們的具體適用語境取決于對憲法條文的正確解讀。據此,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之間應當是一種法律監督關系,這也是檢警一體化、審判監督權存在的理論基礎:而控辯對抗、檢察官當事人化等理論主張和改革訴求,則因與檢察權的司法權定位相悖而缺乏足夠的理論根基。[9]

3.關于檢察工作一體化。檢察工作一體化是指檢察機關在運作檢察權時形成的整體統籌、上下一體、內部整合、橫向協作、統一行使檢察權的機制,其核心內容就是檢察工作一體運作。對此,有論者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系統論思想是檢察工作一體化的最根本性的思想依據;黨中央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目標在宏觀上為其提供了政策上的正當性依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檢察改革目標則在微觀上為其提供了制度上的正當性依據;我國憲法、法律和高檢院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檢察工作一體化的法律依據;檢察實踐的客觀需要為其提供了現實依據。[10]有的論者指出,研究檢察工作一體化,需要思考兩個問題:首先,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還是檢察機關自身具有的規律和機制,是否只是因為工作需要進一步的深化和細化。過去我們常提偵查一體化、公訴一體化,現在所稱的檢察工作一體學術綜述化是對過去工作的總結升華,還是因過去的做法不當需被替代。其次,這項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制度,還是檢察制度的普遍規律。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工作一體化都有原則性規定,現在探討檢察工作一體化必須與現行法律相協調。貫徹檢察工作一體化,檢察機關需要進行改革措施,包括深化檢察管理改革,落實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推進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建設。[11]

四、增強權益保障的制度構建

1.改革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有論者提出,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是一項重要的人權保障制度。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來暴露出許多問題,亟待立法修改加以解決。在歸責原則上,應創立以結果責任原則為主、違法責任原則為輔的原則框架。在賠償范圍上應適當擴大,將超期羈押、錯誤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輕罪重判案件等納入賠償范圍,并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賠償程序上,將賠償義務機關與侵權行為機關分離,由特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簡化確認程序并與協商相結合,取消復議程序,引入聽證程序,增加申訴程序。[12]

2.催生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害人權益保障是一個世界性的話題,在法律上確立被害人國家救助(補償)制度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共同趨勢。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只贏得一紙賠償判決書卻得不到任何賠償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人權、維護司法公正,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補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有的地方的司法機關還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有的論者提出,在我國建立統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勢在必行。按照先政策后立法的思路,在目前的情況下,可先由中央有關機關制定并發布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由各級財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撥付被害人救助資金,公、檢、法三機關在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提出對被害人救助的建議,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審核決定,能夠在目前的財政負擔能力范圍內較好地解決貧困被害人救助問題。在條件成熟時,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13]

五、刑事和解理論與實踐探索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為繼承我國調解等優良傳統并借鑒外國恢復性司法等理念而產生的一種創新性理論和制度,受到了廣大刑事訴訟法學者的高度關注,成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最熱門話題。刑事和解也成為近年來我國實踐部門探索解決刑事案件,化解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新途徑。有的論者對刑事和解的正當性進行了充分論證,認為其正當性基礎表現在:構建和諧社會理論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刑事和解正當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政策基礎,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國司法現實的需要,是實現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決司法資源緊缺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聯合國所提倡、各國通行的解決刑事糾紛的方式之一:刑事和解與傳統刑事司法理論并不相悖,體現了解決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價值追求的多元化。[14]

有的論者認為,國家與被追訴人之間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刑事諒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義。目前國際范圍內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寬宥型、合作型和妥協型三種類型。我國和諧司法語境下的刑事諒解與西方恢復性司法語境下的刑事諒解有著不同的產生背景,但都旨在促進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協商。刑事司法環境的優化與刑事諒解機制的出現為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提供了良好的機遇。我們應當以刑事諒解為基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15]

客觀地講,盡管關于刑事和解的討論轟轟熱烈,關于刑事和解的實踐探索也取得很多經驗,但刑事和解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例如,在什么訴訟階段適用和解,是否所有案件都適用和解等,仍存在很大爭議。

六、死刑復核程序的健全完善

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兩年以來,該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遵守了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理念,認真貫徹了“慎用死刑,少殺慎殺”的方針,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死刑標準不一的現狀,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可。基于對死刑慎重適用考慮,學界對如何健全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提出了不少意見。

有的論者指出了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局限,認學術綜述為該程序對于目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弊病無法從根本上“治愈”,而只能起到“緩解”的作用。為此,還需要探尋更為有效的機制與措施,立法者也不應舍本逐末,將全部注意力置于死刑復核程序本身的完善上,而應進一步去完善偵查程序以及

一、二審程序。[16]對于人民檢察院應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死刑復核程序爭議已久。有論者提出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實行法律監督,符合人大制度關于權力監督制約的原理,不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應有的訴訟地位和獨立性、權威性,體現了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據。開展死刑復核法律監督應遵循嚴格限制并減少死刑、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公共利益、公平性、及時性、突出重點等原則。檢察機關在死刑復核中的訴訟地位不是公訴人,而是法律監督者。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備案審查、受理申訴控告等啟動監督程序。監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見、派員列席審委會會議、派員出席法庭或聽審活動、抗訴、糾正違法以及立案偵查審判人員職務犯罪等。[17]

七、關注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國際人權法中有關刑事訴訟的內容依然是2008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論者聯系司法實際,以上海首例請求引渡審查案為例,分析了我國刑事司法程序與國際刑事準則的差距,提出要重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國際法淵源與適用。近年來,在我國借助國際合作處理的刑事案件呈增長趨勢,其中涉及不少大案要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在打擊犯罪、維護人權和保障公正司法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贓款贓物的追繳、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裁決以及刑事訴

訟移管等方面,目前國內立法還處于空白狀態。為了規范和便利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活動,需要加緊進行有關立法活動。[18]

通過對2008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情況的簡要回顧,可以清晰地看出在過去的一年中,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主題是鮮明的、成績是突出的。學界對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發展歷程進行了認真的回顧與反思。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在各個方面均努力予以響應,并致力于推動司法改革,指導刑事訴訟實踐。這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正努力邁向理性、逐步趨于成熟。相信在充滿期待的新的一年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一定會迎來更為廣闊的天地。

第五篇:邊遠山區法院訴訟調解對策研究下發展與協調公

司訴訟

理由

是什么。

邊遠山區法院訴訟調解對策研究下

⑥、創新思維,提高民事調解技能

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盡力將矛盾糾紛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的同時,從自身挖潛上做文章,采取多種形式,對民事案件分門別類進行調處,盡力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一是特邀調解。對雙方當事人系親友、鄉鄰等特殊關系,人民調解組織又對糾紛基本情況和雙方的“淵源”知根知底的案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后,邀請人民調解組織協助調解。對于訴訟調解過程中遭遇阻力、但縱觀全案仍然存在調和可能的案件,不搞簡單的一判了之,而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與當事人相關的親朋好友一起做勸導工作,力促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二是巡回調解。在全縣未設立中心法庭的鄉鎮設立巡回辦案點,每個巡回點相對固定1至2名包片法官,負責所轄區域民事糾紛的及時調處、定期接受當事人的法律咨詢以及該轄區專、兼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三是“七法并用”。在實踐中,全院積極摸索出了“資源法院調解七法”即搶抓關鍵法、利益平衡法、辨法析理法、案例誘導法、借力使力法、冷卻處理法、溫情處理法,這些民事調解工作方法在審判工作中正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4、訴訟調解工作的效果體現

①、社會效果良好。案件調解成功,可以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減少糾紛的對抗性,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降低上訴率和申訴率,做到案結事了。如車田法庭2009年審結的近98件案件,調撤結案率達90.3%,調解案件服判息訴率達100%。梅溪法庭2009年以來受理案件77件,調撤結案率占70%,無一例因處理不當導致矛盾激化和上訪事件案件的發生,法庭因此被當地黨委評為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②、提高了訴訟效益。案件調解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縮短了辦案周期。如2009年車田法庭運用不同調解方法,有28起案件分別在三天之內進行了調解,大大降低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輕了法院壓力。

③、當事人訴權得到較好維護。調解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達到雙贏結果。例如2009年5月22日上午,一支腰鼓隊從XX縣區城風雨橋出發,沿著縣城干道一直表演到縣法院門口,吸引了不少群眾觀看。在腰鼓隊前開道的是幾名中年男子,他們打著一條橫幅和一面錦旗,上面分別寫有“XX縣區人民法院執法公正為民做主辦實事”、“感謝XX縣區法院執法為民、廉明公正”,落款為XX縣區金山村全體村民贈。這起案件起因是原村干違法將800余畝山地低價發包,使近2000村民與承包者產生積怨,矛盾一觸即發。現任村干積極引導村民依法維權,資源法院法官走村串戶,認真調解化糾紛——精誠所至金石開千人積怨一朝解。資源法院成功調解這一起棘手案件的事跡先后被《廣西法院網》、《桂林晚報》、《南國早報》、《平安廣西網》、《法治快報》、《2009年5月22日的廣西綜藝頻道今晚最前線》等多家媒體報道,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雙贏。

④、緩解了執行難。訴訟調解以雙方自愿為基礎,也容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避免了執行的困難和壓力。從全院調解結案的情況看,因直接調解結案無需進入執行程序的占70%,而判決結案需進入執行程序的占案件總數90%以上;調解當庭兌現的占30%,如期履行的占70%,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法采取教育、敦促等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協議的只占30%,效果明顯。

三、主要問題與困難

該院在訴訟調解中雖然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因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體現在:

1、客觀因素方面。

①、審限對調解的制約和影響。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但是否可以延長未明確。特別是作為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絕大多數案件均采用簡易程序審理,但不可能在調解上站用所有審理時間,而為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我院又在法定審限內進行了提速,導致審判人員缺乏足夠時間進行充分的調解工作,少數審判人員擔心超審限而選擇開庭判決結案。

②、案件調解難度有所增大。近年來,民事案件的類型呈現出多樣化、新型化等特點,涉及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糾紛也呈現日趨激烈之勢,而且,當事人對訴訟的認識存有一定的盲目性,非要和對方拼個魚死網破的思想并不少見,因此,案件調解的難度顯著增大,審判人員花費在調解上的時間也需大大增加。

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開展。近年來,民事案件數量增長較快,民商案件占全院訴訟案件的60%以上,而我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僅占干警總數的36.37%,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法官壓力日益增大,而調解有時比較耗時費力。在審限和結案率的壓力下,法官一般會采取判決方式結案,以此加快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

④、被告到庭率直接影響調撤率。由于部分被告長期在外打工且有的住址不明,導致部分案件只得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部分案件雖已送達,但當事人消極應對、拒不到庭,造成無法正常開展調解工作。以2009年為例,被告未到庭應訴的案件就有25件。

⑤、一些訴訟當事人及代理人不愿接受調解,造成調解不能進行。一些當事人認為調解是“和稀泥”,自己的權益會受到影響,而要求判決。個別抱著“不蒸饅頭爭口氣”打“氣官司”的當事人,為了一些微小的利益,非要判決爭輸贏。個別訴訟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怕調解結案影響代理費的收取,不愿勸說當事人讓步調解。特別是一些風險代理或訴訟標的低于代理費的案件,代理人為爭取利益的最大化,而拒絕接受調解,有的甚至阻撓當事人接受調解,以致出現一些有訴訟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更難的現象。客觀存在的執行難也使當事人對調解持保留態度。調解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利益的讓步,而現實中一些調解案件

仍存在執行難問題,當事人選擇調解既放棄了自身的部分利益,又無法使調解協議順利、如期達成,因此許多當事人對調解仍寧愿持保留態度。

⑥、以調解結案率作為評定法院工作和法官能力的主要標準,導致少數法官片面追求調撤率,出現變相調解的情況,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以勸壓調”、“以判壓調”、“以誘壓調”。這樣的調解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扭曲了調解的公正性,而且使當事人對法院調解產生懷疑,調解工作走向被動。

⑦、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實踐中不好操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前,民事訴訟法以及《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對調解作了規定,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造成審判人員在辦案中不敢大膽適用調解。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如有些審判人員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選擇性較大,有些能夠調解的案件審判人員只是在庭審辯論后詢問一下是否愿意調解,走一下過場,不再做進一步的調解工作。

2、主觀方面

①、有的法官在思想認識上還存在偏差。有些法官僅把調解當作回避辦案風險的手段,對案件處理把握得準的案件,不愿花時間去做調解工作,遇到把握不準的案件時才想方設法進行調解,對調解工作有功利性傾向。有的法官認為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而調解弱化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②、有的法官不能正確處理判決和調解的關系,認為法院工作是鋼性的,應以判決為主,以體現法律的權威,錯誤地認為判決結案是法院提高審判效率的主要途徑。要么一味強調判決,能調解的案件不調解,要么一味強調調解,當判的案子不判決,進而影響了辦案的質量與效率。

③、有的法官的調解能力和技巧與新時期調解工作的要求還不相適應;有的法官對做好調解工作存在畏難情緒,不愿做、不想做艱苦細致的調解工作。一些年輕法官學歷高,但社會經驗不足,尤其不懂當地鄉風民俗,調解技巧缺乏,調解能力相對較低,再加之一些當事人基于傳統觀念對他們缺乏信任感,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④、有的法官對司法政策理解不深,對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理解上存在著片面性,不了解民事訴訟根本目的是平息爭端,解決糾紛,存在著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思想,有的則認為所有的案件都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才能調解,沒有明白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含對一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清的案件,通過協調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而在調解中,對案件事實并不完全清楚,當事人協商一致,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調解協議的效力也不予以確認。

四、對加強邊遠山區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的幾點對策

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訴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效果政治的有機統一。為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上述功能,針對具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強宣傳教育,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社會和諧是社會主義社會本質屬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我們要按十七大的要求,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強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要增強審判人員的大局意識,引導他們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正確看待訴訟調解,糾正調解“否定與替代論”觀點,克服畏難情緒,提高運用調解解決訴訟糾紛的自覺性。

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通過把講理與講法結合起來,讓當事人能夠接受調解結果,提高自動履行率。它有利于及時調處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人民內部的團結,維護家庭、社區和鄰里關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有利于體現當事人平等主體的地位,發揮平等協商、平等對話的功能,創造和諧的氣氛;有利于體現法官居中的作用,體現公平、公正的職能作用,體現司法公開、透明的特點;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勝敗皆服、

定分止爭的目標。加強調解工作,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處于不穩定、不和諧狀態的社會關系及時恢復穩定,最終實現和諧。因此,要大力加強做好調解工作的宣傳教育,把調解工作提到踐行司法為民、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作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實踐來抓,強化全社會運用和諧方式解決糾紛的理念。法官要將每一件糾紛的調處都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一次具體實踐,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堅持“自愿、依法、民主”原則,做好調解工作;法律工作者要樹立大局意識,講求職業道德,主動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力爭調解結案;訴訟當事人要增強和諧意識,盡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努力營造法官積極調解、當事人樂于接受調解、訴訟代理人促進調解的良好氛圍。

2、要認真學習和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調解工作的若干司法解釋。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關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民事調解工作又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這些司法解釋特別是《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加強訴訟調解的指導性、規范性文件。法院應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認真學習把握、準確領會幾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正確適用。

3、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當前,我們強調要強化訴訟調解,除了法律規定不能調解的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都應當做好調解工作;除了

一、二審民事案件可以調解外,再審民事案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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