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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閣開發區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責任制,規范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是指對公路橋梁監管和管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橋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條省交通廳為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總監管單位。各州(地)市、縣交通局、省公路局、高管局、收費公路管理處以及受省廳委托負有橋梁監管職責的單位為本轄區公路橋梁監管單位。各州(地)市、縣交通局所屬的公路管養機構和各公路總段、公路段(隊)、高養公司等為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第四條各監管和管養單位是本轄區公路橋梁管養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橋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保障公路橋梁安全運行。第五條

橋梁管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第二章公路橋梁安全工作職責第六條監管單位職責:㈠(交通廳)負責全省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修訂完善工作。㈡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公路橋梁管養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計劃。㈢監督檢查管養單位對公路橋梁安全管養責任制的落實。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及時督促管養單位進行處治,并負責橋梁維修加固或改建經費的籌措。㈤負責本轄區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后續工作,積極協助上級監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分析調查事故原因。第七條管養單位職責:㈠具體負責本轄區公路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㈡負責橋梁的經常、定期、特殊檢查評定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公路橋梁管養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處治,并報告至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上級管養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維修、加固處治時,上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負有督促、協助實施的責任。㈢配合路政管理部門做好超限運輸車輛通行橋梁的安全保障工作。㈣負責本轄區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工作,配合監管單位及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第十條總監管單位按照公路橋梁管養事故等級牽頭組建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㈠負責全省公路橋梁安全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工作。㈡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監管、管養單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㈢負責與省安委會成員部門間的聯系、協調工作。第三章

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第十一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各監管和管養單位應通過多種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公路橋梁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處治措施,保證公路橋梁的運行安全。第十二條

各監管和管養單位應根據省交通廳《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按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橋梁突發安全事故發生后,下級監管和管養單位應上報上一級監管和管養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組織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及結束后,應按相關規定向上一級部門續報有關情況。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突發事件后,各管養和監管單位須在2小時內逐級上報到總監管單位,并由總監管單位負責將有關情況上報交通運輸部:㈠國道、省道干線公路以及公路主樞紐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㈡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㈢國道、省道干線公路以及公路主樞紐橋梁受車輛、船舶等撞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㈠各監管、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路橋梁管養安全職責,或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履行,造成責任范圍內公路橋梁安全事故的。㈡因橋梁管護工作不到位,發生特大公路橋梁安全事故的。㈢未按規定要求對橋梁進行檢查或檢查不認真,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發或造成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㈣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而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㈤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需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㈥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橋梁安全情況的。㈦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但未依照其規定執行而導致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㈠對上級部門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實,而造成橋梁管養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㈡因隱瞞、謊報、遲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而造成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㈢已發現公路橋梁安全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㈣對有關部門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㈤發生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㈥同類事故在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㈦對公路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阻擾、干涉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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