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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guān)于保守忍想的幾點思考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對司馬遷的研究越來越深入,對司馬遷的評價也越來越接近現(xiàn)實。過去,司馬遷的所謂“復興派”、“頑固派”、“投降派”等也逐漸被澄清和否定,這反映了現(xiàn)實主義和懷疑的精神在歷史界的實踐,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滿意的現(xiàn)象。但是,在司馬光與封建社會的改革問題上,還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同志從史實出發(fā),認為,司馬光并不反對封建社會的一切改革,而是只反對王安石倡導的那些改革;個別論者,則固持自己過去的論點,硬要劃司馬光為大地主大官僚層的保守派,而且斷言司馬光搞復辟倒退。最近,持這樣觀點的真兩個人,不挎采用謾罵嘲諷、曲解史實的手法,指斥為司馬光講過公道話、力圖在雙百方針指下對司馬光進行正確評價的同志,其目的不外乎是企圖壓制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我們認為,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前拉下,學術(shù)問題拘不同看法完全可以充分討論,但不應當謾罵、挖苦別人。有理就應當平心靜氣地拿出根據(jù)來!本文就此問題,先作些理論和史實的探討。一、保守主義與民主黨派保守者何,思想落后于實際,不能隨變化了的客觀情況而前進的觀,通常稱為保守忍想。對一個人米說,只要脫離了客觀實際,在認識事物中就有產(chǎn)生保守思想的可能。任何人不可能在一生中做到時時處處事事都能聯(lián)系客觀實際,也就是說,即使具有聰明睿智的至圣先哲,在某些時候某些問題上,也有可能產(chǎn)生保守思想。這是歷史上常常見到的事,是不足為怪的。司馬光當然也不可能例外。至于保守主義則是指安于現(xiàn)狀,反對更張的思想體系。十八世紀末,英國柏克反對法國革命,就是一個例子。在我國古代,如宋真宗時的李沉也是一個典型人物。真宗問治道所宜先,(李)沆曰“不用浮藻新進喜事之人,此最為先。”“李文清(沆)為相,其同年馬亮責之曰‘外議以兄為無口瓠’。公笑曰:‘吾居政府,別無所長,但中外建議務更張,喜激昂者,一切告罷,聊以此報國耳。今國家防制纖悉,密若凝脂,茍徇所陳,一—行之,所傷實多。”不用新人,反對有為,對一切建議更張,都采取否定的態(tài)度,這種人的思想,當然是保守土義的典型。至于保守派,則是共有保守主義思想和主張的政治派別。其具體內(nèi)容和階級性質(zhì),因其所維護的現(xiàn)存秩序的內(nèi)容和性質(zhì)的不同而不同。這種派別基于一定的階級、集團或階層的利益而反對進步的革新。他們的主張是落后階級和既得利益者的思想意識。這些概念,在我們具體評價歷史人物時都應當加以分清。同時還須注意,歷史上常常是,有的人在政治上的表現(xiàn)和思想上的哲學觀點,并不完個一致。如政治上的急躁冒進和保守茍安,其思想根源都是脫離實際的唯心主義,但不能說具有唯心主義和天命論思想的人,他在政治上就必然是保守派;具有唯物主義思想的人,在政治上就必然是一個改革派。二、變革開放以來,社會經(jīng)濟改革主要表現(xiàn)為政治改革的方向發(fā)展馬克思對于封建社會的改革,曾經(jīng)指出:“這種改革的目的,是要保存舊的制度,辦法是使它具有新的、人們比較能夠接受的形式,即所謂教它學會采取新的姿態(tài)。”列寧把革命和改良作為無產(chǎn)階級進行斗爭的兩種革命辦法,前者是一種最根本的摧毀舊事物的改造,后者則是審慎地、緩慢地、逐漸地來改造舊事物,盡可能少加以破壞。因此,我們對封建社會的革新、改制、變法,應當與無產(chǎn)階級領(lǐng)導的改革嚴格區(qū)別開來。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表明,一些封建統(tǒng)治者和有識之士,為了使封建制度采取被人們能夠接受的新姿態(tài),在許多重要歷史時期,提出和施行了各種各樣的革新主張。這些主張,無論是推行新政令穩(wěn)定社會秩序為主,或者以整頓吏治提高政治效率為主,或者以話國強兵對付外敵入侵為主,或者以改善賦役制度為中心,或者以加強對臣民的教化為主要內(nèi)容,其最終目的都在于緩和與農(nóng)民階級的矛盾,改進封建王朝的政策,解決政治、經(jīng)濟、軍事方面的困難以進一步鞏固王權(quán),提高王權(quán)。但不管什么形式的革新(或稱改革),在封建社會中,都顯露出一些共同特點。例如:(一)改革是憑借君王的權(quán)力進行的,是秉承君王的意愿行事的。沒有君王的支持,改革就遭到挫折或失敗。有的改革甚至就是君王本人提出和堅持的。(二)改革是在肯定封建制度和封建統(tǒng)治的傳統(tǒng)思想基礎(chǔ)上進行的,如果損害了封建統(tǒng)治的根本制度,違犯了封建統(tǒng)治的基本思想,改革就受到很大的阻力以至失敗。(三)改革必須是在廣大民眾處于和平安定的政治形勢下進行,改革要進一步促進和平與安定。如果發(fā)生了戰(zhàn)爭或動亂,則其改革必然受阻或失敗。(四)保存舊的生產(chǎn)方式,是封建王朝得以維持其統(tǒng)治的條件,他們主張進行的改革,主要局限于清除“積弊”問題上,也就是局限于改變某些生產(chǎn)關(guān)系上的“不適應”環(huán)節(jié),而不是著眼于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五)改善封建統(tǒng)治,是其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如任賢納諫,愼刑薄斂,節(jié)用恤民等,就是為了糾正濫用王權(quán)以嚴明賞罰,改善封建統(tǒng)治。沒有這些改善統(tǒng)治的內(nèi)容,只是在國家機器上和賦役制度上的加強,改革也難于收到好的成效。基于上述認識,我們就不應當把宋代熙、豐年間的變法成敗原因完全歸于王安石一個人;也不應把王安石變法說成是“大大推動了社會生產(chǎn)的全面發(fā)展”的改革運動;更不應當把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變法說成是“復辟倒退”。因為這些論點與基本的理論概念就不相容,與當時的歷史實際也不相符。三、法不可變的原因司馬光是不是一個泥古不變論者?是不是反對一切變法?曰否!從他的言行中可知其人:(一)主張政治上的通變。在司馬光所著《易說》文中,司馬光解釋《易經(jīng)》時,有這樣的看法:“法久必弊,為民厭倦”。“進取之與守成,其勢不同。”他特別強調(diào)法對于國家之重要,變法之重要。“國家之所以立者法也,故為工者規(guī)矩繩墨不可去也。為國者禮樂法度不可失也差廢而機失,綱絕而網(wǎng)紊,紀散而絲亂,法壞則國家從之。嗚呼!為人君者,可不慎哉!”(二)強調(diào)因革并重,主張因革乎因革。“前人所為是者因之,否則變之,無常道。《太玄》曰:‘夫道有因有循,有革有化。因而循之,與道神之。革而化之,與時宜之。故因而能革,天道乃得;革而能因,天下乃馴。剖勿不岡不生,粗不成。故知因而不知革,物失其則;知革而不知因,物失其均。革之匪時,物失其基。因之匪理,物喪其紀。因革乎因革,國家之矩范也。矩范之動,成敗之效也。”可見,司馬光是把改革與繼承聯(lián)在一起的,視兩者為不可分割。也就是說,對的要堅決繼承,不適時宜的就一定改。達到“因革于因革”。由此出發(fā),在某些場合,他強調(diào)“祖宗之法不可變”,認為先王的良法美制必須繼承,不可更改。如元豐八年向神宗說:“先帝之法,其善者,雖百世不可變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但在另一些地方,如元祐元年他就多次強調(diào),凡是損害國家和民眾的制度或事情,就必須堅決地改,迅速地變,要把他看作“救焚拯溺”一樣的迫切。在《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合兩省為一疏》(以下引篇名)中,明確提出設官不要墨守舊規(guī)的論點:“臣等聞三王不相襲禮,國家設官分職,張立治具,不媿漢唐,何必循其陳跡而失當今之宜也。”主張根據(jù)實情,簡化繁冗程序,不必依唐之六典,分令中書取旨,門下復奏,尚書施行。而采取令中書,門下通同職業(yè),每有政事差除及臺諫官奏章三省通同商議,同典進呈的簡便方法。他還在《乞去新法病民傷國者疏》中向高太后和宋哲宗指出:“昔漢文帝除肉刑,斬芋趾者棄市,笞五百者多死。景帝元年即改之,笞者始得全。武帝作鹽鐵榷酷均輸?shù)确?天下困弊,盜賊群起,昭帝用賢良文學之議而罷之,后世稱明。席代宗縱宦官公求賂遺,畀客省拘滯四方之人。德宗立未三月,悉禁止罷遣之,時人望致太平。德宗晚年有宮市、五坊小兒,橫暴為民患,鹽鐵月進羨余,順宗即位皆罷之,中外大悅。是皆改父之政而當者,人準忙之哉!況先帝之志本欲求治,而群下干進者,競以利意紛更祖宗舊法,致天下籍鍩如此,皆群臣之罪,非先帝之過也。為今之計,莫若擇新法之便民益國者存之,病民傷國者悉去之……。”他在這個奏疏中,對于那些以“三年無改于父之道”的論點,進行了抨擊說:“議者必謂三年無改于父之道,然此謂無損于民,無害于國者若病民傷國者改之,當如救焚拯溺。”“朝廷當此之際,解兆民倒垂之急,救國家累卵之危,黨暇必俟三年然后改之哉!”可見,司馬光把是否有害于民有損于國,作為施行改革與否的尺促。盡管這些論點是為了推翻王安石侶行的新法,但由此看出,,馬光在政治觀點和歷史觀方面,并非是一個“不達時宜”的不變論者。因此,我們不能只抓住他在某一吋期強調(diào)法不可變的論點來斷言他就是守舊不化等等。何況,他說祖宗之法不可變,是在污瑚二年十月與呂惠卿辯論謀殺已傷自首刑名一市提出的,是就刑律制定而言,并非指整個封建法制。在唇槍舌劍的辯論中,說話偏頗、不全、有錯,都是可能的。所以,對“祖宗之法不可變”這句話應當根據(jù)它本身的內(nèi)容和當時爭辯的情況來理解。就內(nèi)容而言,宋初所建立的好些法制,確是較好的,漢代之致盛和中興之善法,就在于輕徭薄賦,不茍取于民。宋初統(tǒng)治者勵精圖治,知人善任,取得穩(wěn)定統(tǒng)治秩序的好經(jīng)驗,這是事實,也就是司馬光在許多場合所宣揚的祖宗之善法。就這一方面說,司馬光強調(diào)了繼承好的傳統(tǒng),不要輕易否定好的傳統(tǒng),是有道理的,這怎能以此作為劃他為保守派的依據(jù)?難道否定過去的一切,推翻過去的一切就是革命派么?(三)強調(diào)改革必須愼重和具備應有的條件。“且治天下普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則不更造;大壞而更造,非得良匠、美材則不成。今二者皆無,臣恐風雨之不庇矣。”如果對改革顧慮太多是不好的,但對改革采取持重的態(tài)度則是必要的。(四)除了這些基本觀點外,贊揚和肯定歷史上關(guān)于改革的人和事。從中看出他并非是一味守舊的態(tài)度。評商鞅:說商鞅定變法之令,“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于公戰(zhàn),怯于私斗,鄉(xiāng)邑大治。”并發(fā)表評論,贊揚了商鞅徙木示信的好作法。評漢元帝赦天下:認為漢初實行大赦,是“與民更始時勢然也”,而元帝襲而不革,就失時宜了。對唐肅宗因循茍安提出批評:肅宗遭唐中衰,“偷取一時之安,不思永久之患,”處理國事“積習為常,君臣循守,”結(jié)果造成下陵上替的局面。對趙武靈王的贊揚:“趙武靈王不顧流俗,變胡服,習騎射以制林胡,滅中山,大啟土宇,威加強秦,可謂賢君矣。”過去,有人把司馬光在評漢孝靈帝的三互法時時所說“國將亡,必多制”一語,作為他反對變法的依據(jù)之一,也是不妥當?shù)摹R驗?他在這里是針時“禁令益多,防閑益密”的統(tǒng)治措施而言,強調(diào)要首重任賢,實現(xiàn)“法治不煩而天下大治”的局面。司馬光的這類言論,還可以找到許多,從中看不出他是一個生就的“保守派”。值得重視的是,司馬光對于封建政治的規(guī)律,有他的哲學觀點。他認為“矯一時之枉”的治國作法,并非“百世之通義”,而認為,要實現(xiàn)好的治績,就必須用孔子說的“寬以濟猛,猛以濟寬”的辦法。在糾正民慢或民殘的問題上,他認為只有孔子的這一辦法,才是“不易之常道”。這些看法就總結(jié)統(tǒng)治階級的治國經(jīng)驗而言,的確是值得研究的。四、以舊例為言,各各在測定司馬光在革新舊制方面的活動大體可分為熙寧變法以前和以后兩個階段。在熙寧二年前,即變法開始以前,司馬光五十一歲,他在這段期間,提出的改革主張有罷招禁軍,減少冗兵,施行節(jié)用,減少浮費;貢院定奪科場不用詩賦等,表現(xiàn)了興利除弊銳意興革的精神;在熙豐變法期間,則自始至終反對王安石新法,提出了一整套的對立觀點,核心思想是說新法苛擾民眾,違多利少;在元祐元年上臺后,則以撥亂反正收拾亂局的姿態(tài)出現(xiàn),對新法“劃革略盡”,但也是退中有改。(一)康定元年,司馬光二十二歲,當時元炅反宋,宋將劉平敗績,宋廷議刺鄉(xiāng)兵兩浙路亦添置弓手,置指揮使節(jié)級等名,司馬光隨父天章公在杭州做官,便代其父寫奏狀反對,歷陳其害。(二)治平元年,六次上書,要求罷陜西義勇,反對宋王朝廣籍民兵,以備緩急的害民作法。(三)治平二年和三年,群臣上表章,請如唐以來的作法上尊號,司馬光兩次上札子反對,認為“受而有之,不足以褒大圣功。推而不居,適足以發(fā)揮盛德。”要英宗“卻尊號而勿受,更下詔書深自咎責,咨謀四方,廣開言路。”(四)治平二年,司馬光鑒于國家公私窮窘狀況,要求英宗節(jié)用,而且要“必自近始”。“上自乘輿服御之物,下至潁王公主婚嫁之具悉加裁損,務從儉薄……出六宮冗食之人,使之從便,”要英宗“勿信主者以舊例為言”。也不要“與庸俗之人執(zhí)文泥例者謀之也。”(五)治平二年,司馬光了解到由京至陜的緣路諸州,倉庫錢糧例皆闕絕情況后,向英宗指出,時官吏“但務偷安,不為遠慮,粟麥至賤,不能儲蓄,后至兇荒之際官私俱竭,上下狼狽”,要求英宗留心擢拔熟知天下錢谷利害的人才,并褒賞增羨財利之人,黜廢無故減耗錢帛糧草官吏。(六)治平二年,要求罷招禁軍,認為“天下冗兵愈眾,國力愈貧“,主張“但選擇將帥,使之訓練舊有之兵以備御四夷”強調(diào)指出“國家從來患在兵不精,不患不多。”(七)治平三年,宋廷經(jīng)過一場辯論后,下詔追尊英宗的生父安懿王為皇考,說是根據(jù)從秦始皇追尊莊襄王為太上皇起,一直到漢代哀帝、桓帝、靈帝都如此。司馬光認為英宗以旁支入繼皇位而尊其父為皇考,是不符合《儀禮》“為人后者為其父母”之規(guī)定的。他認為,應稱王為皇伯,而以仁宗為皇考才是。明確指出,英宗不應效法漢之昏主。他的根據(jù)是漢宣帝為孝昭后,終不追尊其父衛(wèi)太子史皇孫,光武帝上繼元帝,亦不追尊其父鉅鹿南頓君。司馬光認為,這是“萬世之法”。可見,司馬光對先王之法,并不是一概死守,而是分別對待的、有選擇的。又認為“勘會舊例,只是前官所行,或是或非,豈足永為后法”。他一直認為“何必事事循其陳跡而失當今之宜也”,反對拘泥于古。(八)上書提出發(fā)動有蓄積之家借貸。“其有常平廣惠倉斛斗之處,按籍置歷出糶賑貸,先救農(nóng)民,告諭蓄積之家,許行出利借貸與人,候豐熟之日,官中特為理索,不令逋欠。”在治平四年六月“言賑贍流民”一文中,還提出解決流民辦法,不應只遣差官文撥粳米,而主張:1.擇公正之人為監(jiān)司,察守宰不勝任者易之。2.多方那融斛斗,先賑土著農(nóng)民。3.動員富室有蓄積者舉貸,官給印歷聽其舉貸,公家量出利息,候豐熟之日,官為理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達到百姓爭務蓄積而眾民知有可生之路。即采取貧民舉債,富民取息,官且代為清理的辦法。清人顧棟高認為,此法好:1.官出印歷,則富民不敢重取利,貧民亦不敢不思償。2.此只行于兇歲,非如青苗之法,歲歲必欲取四分之息也。也無州縣之抑配,吏胥之侵尅,里正之追呼,官府之敲樸等。有人認為“司馬光繼承了儒家正統(tǒng)派的觀點,要義不要利”。這一看法并無切實依據(jù)。儒家正統(tǒng)派何嘗只要義不要利?孔子講“足食足兵”,“節(jié)用而愛民”,“使民以時”等,都是對財利的重視。孟子講“夫仁政必自經(jīng)界始”。也很強調(diào)養(yǎng)民問題。司馬光除了在《論財利疏》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財思想外,還多次在言行上強調(diào)財利特別是節(jié)用與去冗費問題。這些,都是不能抹煞的史實。當然,他的經(jīng)濟觀點是否正確、全面可以研究,但不能說司馬光只講義不講利,更不能以此作為司馬光是保守派的依據(jù)之一。至于理財問題,他主張“養(yǎng)其本源而徐取之,減損浮冗而省用之”的開源節(jié)流方針,把財政管理權(quán)集中統(tǒng)一,由宰相統(tǒng)領(lǐng)。嚴格財政人員的挑選任命,穩(wěn)定財政管理人員的工作時間,使之久于其位,做出成績等等,都是針對時弊的意見,有一定道理的,怎能說他不重視理財呢?(九)治平四年九月,提出改革役法中的弊病。在《論衙前》中指出:“民之所苦在衙前,不在里正,今廢里正而存衙前,是廢其所樂而存其所苦也。”認為里正改衙前,造成了富不如貧,貧不敢求富,民不敢為久生之計,因有力人戶充重役不止。他要求令州縣相度上件里正衙前與鄉(xiāng)戶衙前各具利害奏聞,隨其所便,別立條法,庶令百姓敢營生計。從此奏中,看出:1.先不贊成將里正之役改置鄉(xiāng)戶衙前。2.認為衙前之役,使有力人戶,常充重役,永無休息之期。3.以為抑強扶弱,寬假平民,殊不知富者既盡,則貧者亦必不免。4。里正只管催稅,人所愿為,衙前所管官物,乃有破壞家產(chǎn)者。今廢里正而存衙前,是廢其所樂而存其所苦也。5.群眾中,已有人怕人指挾為衙前,因而不敢為久生之計的情況。(十)主張革除取士積弊。主張貢院持平取人,認為“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今或數(shù)路之中全無一人及第,而開封府等及第者達44人或66人,“則所遺多矣”。又說,“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賦詩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賦詩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xiāng)里,違去二親,老于京師不復更歸。”主張:1.以德行取人。令升朝官以上歲舉一人,提點刑獄以上差遣者歲舉二人,諫議大夫或待制以上歲舉三人。所舉非其人者,國家以嚴法繩之,受贓而舉者以枉法論。然后每三年一開貢舉,委貢院截自詔下之日勘會選擇舉主最多者以上取之。改變過去只以賦詩論筆取人而不問德行的積弊。2.考試崇尚經(jīng)術(shù),不試賦詩。3.要求選御史官,不要拘定資序,說由此“百僚之中,可舉者少”,“茍資序相值,則又未必賢,”認為“但當求忠亮方正之人,區(qū)區(qū)資序,何足比較”。要求減省條約,庶幾取人路廣,有可選擇。4.歷來帝王繼位,常賞賜左右官爵謂之“隨龍”,司馬光在治平四年六月,上札子反對這種作法,認為郭昭選等人不宜除闔門祇侯,反對以爵賞私其所愛。(十一)工作方法上,主張抓大事。“政有本末,事有細大,舉其綱則百目張,挈其領(lǐng)則眾毛理。臣愿陛下先其本,后其末,急其大,緩其細,擇圣人而任之,此政之本也。賞善而罰惡,此事之大也。”上述一些事實,足以看出司馬光并不是一個事事“維護現(xiàn)狀,反對變更”的人。他對當時許多問題的態(tài)度,并不是茍安自足,不求改作的人。在今天看來,有的看法,還是有道理的。這里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司馬光對于鼓勵臣民講話的問題,強調(diào)君王應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鼓勵大家對國事發(fā)表意見。例如,他向皇帝提出:1.“位無高下,言無先后,唯足之從。”2.宋神宗向他說,現(xiàn)在朝廷“每有除拜,眾言輒紛紛非朝廷好事也”。司馬光不以為然,回答說:“萬一用姦邪,臺諫循默不言,陛下何以知之,此乃非朝廷好事也。”意思是說,眾言紛紛并是壞事。3.要求皇帝“大事公卿議而后斷”。4.反對因越職言事情而降罪的作法。對于劉述因提出與王安石不同的判案主張而受到責降一事說:“謀殺已傷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典非,朝廷違眾議而行之,又罪守官之人,臣恐來者皆箝口側(cè)目以言為諱,威福移于臣下,聰明有所壅蔽,非國家之福”。5、反對宋王朝在京城內(nèi)搞特務活動“又潛遣邏卒聽市道之人,謗議者執(zhí)而刑之。又出牓立賞,募人告捕誹謗朝政者。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果如是乎?”6.極力強調(diào)開言路。“今日所當先者莫若開言路。不論有官無官,在京及在外州軍并委主判官畫時進入,不得強有抑退。陛下乞賜省覽,其狂愚鄙陋者亦不加罪。如此,則嘉言日進,群情無隱,陛下為所欲為無不如表矣。”除了多次要求皇帝廣開言路外,在元祐元年,他還針對宋廷在開言路問題上限定的一些框框提出批評,指出防范太多,等于不要人講話:“其所言,或于群臣有所褒貶,則可謂之陰有所懷;本職之外,微有所涉,則可謂之犯非其分;陳國家安危大計,則可謂之扇搖機事之重;或與朝旨暗合,則可謂之迎合已行之令;言新法之不便當改,則可謂之觀望朝廷之意;言民間之愁苦可憫,則可謂之眩惑流俗之情。然則天下之事無復可言者矣,是詔書求諫而終于拒諫也。伏望圣明刪去中間一節(jié)。”由于司馬光反對禁遏言者,當時的高太后也不得不重新降詔,表示改正前詔的種種規(guī)定。高太當即賜手詔云:“早來所奏備悉卿意,再降詔開言路,俟卿供職施行”。強調(diào)開言路,傾聽群下意見,重視從臣民的意見中尋求治國之道,這在封建社會中對臣民、對國家都是有利的。這種重視下層意見,懂得“水能載舟”也能復舟的道理,是封建統(tǒng)治階級中有識之士明智之舉,豈可與頑固守舊之輩一體看待?五、復歸并正,針對和解決了資金來源司馬光在為相幾個月中,將土安石、呂惠卿所建新法一一取消,“劉革略盡”,顯然存在主觀偏激和糾偏過急的表現(xiàn),說明司馬光企圖拯救封建王朝的“藥方”是欠佳的,有限的,也不可能有效地改變當時的危機。但是,就當時的具體情況而言,鑒于新法施行以來所形成的混亂局面,司馬光采取穩(wěn)定人心的措施和作法,也是有客觀原因的。例如,鑒于王安石等怒言者,逐臺諫,士大夫以言為諱等情況,司馬光要求太皇太后明下詔書,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之人,應有知朝政闕失及民間疾苦者,并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同時,要求取消求言詔中的六條禁遏規(guī)定,撤去京城中的诇邏之卒,使吏民暢所欲言。在司馬光這些呼吁影響下,上封事而言新法之害者千數(shù)。說明廣開言路的措施是有必要的。又如熙豐變法中,于諸路置提舉常平、廣惠、農(nóng)田、水利官,其后每事各置提舉官,事權(quán)一如監(jiān)司,依勢立威,舉措率易,無異乎在轉(zhuǎn)運使之外,又設置若干轉(zhuǎn)運使,形成政出多門,天下籍籍。司馬光主張:“罷提舉官,凡委本路錢谷財用事,悉委轉(zhuǎn)運司,刑獄平常兵甲盜賊事,悉委提總刑獄管句,仍選聰明公正之人為之”。這樣作,使事權(quán)統(tǒng)一,減少冗員,也是有好處的。其他如停止對農(nóng)民的苛擾;結(jié)束全國流行的市易之患;改變過去貸民取利的作法等等,都是王安石新法施行中客觀存在的弊病,形勢要求應予糾正的。至于司馬光在考官取士方面的規(guī)定,如要求舉人皆尊尚經(jīng)術(shù),旁覽子史而又能有行義;乞設十科取士法等等,都是針對王安石在這些方面的偏廢作法提出的,也不是全無道理的。總之,熙豐變法實施的實際效果,是我們衡量元祐初政治舉措是否必要的重要依據(jù)。如果情況果如司馬光所說,新法“使九土之民失業(yè)窮困,如在湯火”的話,那么,針對新法弊端而采取的一些撥亂反正穩(wěn)定局勢作法,又怎能說是全盤皆錯呢?蘇軾有一段話談到這一時期的形勢概況。他奏曰:“臣伏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貧,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谷帛日益輕,細數(shù)其害,有不可勝言者。”又說:“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賣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shù)”。從蘇軾的這一奏章,就可看到新法實施后的混亂局面,不加以糾正改變是不行的。當然,司馬光糾偏之中又出現(xiàn)大的偏向,這是應當否定的。司馬光的問題,也就發(fā)生在這里。即糾錯過急,否定過多(如對差役法有利的一面也忽視了),當然,也糾正了一些熙豐變法時形成的種種失誤。何況,司馬光當權(quán)時,已是風燭殘年,他抱病工作只不過幾個月。十幾年變法所形成的積弊,怎能在幾月之間,就能夠清理湊效呢?所以,僅僅以他為相幾個月的政治舉措,來論定司馬光為政得失,或因此而斷言司馬光為反對改革的保守派,都是根據(jù)不足、有欠公允的。至于把司馬光上臺執(zhí)政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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