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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關于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杭州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障投資資金的安全,實現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管集團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投資,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運用非公開方式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謀求股權增值后轉讓獲利的經營行為。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資入股;

(二)股權受讓;

投資內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過從事對以國內長三角、珠三角為重點區域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現代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

第四條投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集約化經營為手段,須堅持以下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確保擬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

(二)謹慎性原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與各管理的基金的資產總額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0%;

(三)效益性原則:促進資產有序運作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提高投資收益,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公司投資理念:主動投資收益良好、現金流穩定、具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節能、環保、健康、先進制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參與團隊優秀、技術領先的高科技、高成長初創企業,最終構建一個主業突出、布局合理、回報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業務體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是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依據《公司章程》,負責對公司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給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投資管理部是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未來發展和投資戰略研究;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市場開拓、策劃、論證、實施、項目退出;負責投資信息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投資項目調查結果進行風險控制;共同參與盡職調查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分類處理投資項目的風險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資流程

第九條項目篩選

投資管理部負責項目市場開拓、項目信息收集;投資經理對有意向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做出初步篩選。

第十條項目立項

投資經理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一步調查的,由經辦投資經理編制《項目立項審批表》(附件一),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上報總經理,同意后完成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調查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投資經理提出方案并報投資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成立項目小組。項目小組至少由一名項目負責人、一名調查輔助人組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備法務和財務專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當。項目小組應在項目立項后15日內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根據擬投資項目材料和盡職調查結果,撰寫《項目投資建議書》(附件二)。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管理部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參與重大項目的實地盡職調查工作及投資方案設計、談判工作,撰寫風險評估報告,給出風險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投決會決策

投資項目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后,由投資管理部將《項目投資建議書》等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投決會各成員,召集投決會,根據投決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表決,并出具《投決會評審意見表》(附件三)。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

經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辦理投資事宜,項目小組及其他部門進行協助。

第十四條擬投資項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資的,公司應將該情況及時通報投決會,并出具《項目撤銷表》(附件四)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完成后,項目小組將該項目全流程相關文件及重要資料建檔成冊,移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投資后,由投資項目負責人和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組成投后管理小組,專人對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匯總、形成投后管理報告等材料提交本級審計風控部。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項目主體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資項目退出意見表》(附件五)。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通過的投資退出方案,由投決會授權投資管理部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后,投資管理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總經理核查后通報董事會,同時備案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投資全過程與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結合使用,如與信息系統之要求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2

第一條嚴格執行《會計法》、《審計法》及《關于印發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市、縣各類實施細則,厲行節約,壓縮開支,勤儉辦事。同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規范票據審核,對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票據堅決不予報銷,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二條財務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規定權限審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經理直接審批;300元至1000元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后,上報糧食稽查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會議研究決定后,上報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報銷條據必須是符合規定的正規票據,由經手人簽字,并說明支出事由,報賬員初審,按支出權限審批后報銷。

第三條凡能通過電話、信函辦理的事務不派人出差,一人能辦的事,不派兩人,能合并辦理的事不得分別辦理;職工出差前要填寫派差單,由派差領導簽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超過報銷規定標準以外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單位原則上不安排車輛,由參訓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經稽查大隊領導同意,按規定標準統一訂票。參訓期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只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

第五條實行月報賬制度,報賬員提前通知干部職工整理上交報銷票據,經分管領導統一審核后,匯報主要領導審定后,按程序報賬。

第六條辦公用品購置,由出納定期統計制定采購計劃,匯報公司經理簽字同意后統一購買,屬政府采購的按程序進行辦理;個人未經同意在外購買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公司機關文件、資料,原則上在公司內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須經公司經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書籍、圖冊和噴繪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會研究提出方案,匯報稽查大隊領導同意后,安排印制;職工個人私自印刷資料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報賬員統一建立單位固定資產清冊,逐項明確到人,每半年進行一次清理核對,做到賬物相符;維修公物由人秘股統一負責辦理,維修事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需報廢的公物,提請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報賬員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廢手續;職工調離或離退休時,須交清公共財物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長沙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長沙市市屬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望城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依照《公司法》登記設有國有股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條企業國有股權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與營運職能分離,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優化國有資產投資結構,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

(三)保障國有股權益,做到與其他股權同股、同權、同利。

第四條縣國資辦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我縣企業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資辦作為出資人,按有關規定向縣屬國有股權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管理。

第五條國有股權由縣國資辦依法持有,國有股權收入由縣國資辦負責收繳,并統一上繳縣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另行收取管理費。

第二章設立管理

第六條新設有國有股權的公司,應向縣國資辦報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產重組方案;

(二)資產評估報告審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送有關部門同意的組建文件,各發起人國有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和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

第七條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兼并等經濟行為時,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設置國有股權和設置多少國有股權,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自身發展戰略等情況提供具體方案報縣國資辦審查決定,涉及重大國有股權設置的方案由縣國資辦審核后報縣政府決定。

股權設置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本總數及其股權結構;

(二)國有資本折股以及股份認購;

(三)股份轉讓條件及定價;

(四)其他規定。

第八條縣國資辦作為出資人指定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凡是設置國有股權的公司均應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到縣國資辦辦理產權登記,并向縣國資辦報送季度及年度會計報表。

第十條凡縣屬國有股權占20%以上的公司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應將以下事項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送縣國資辦,并由縣國資辦將答復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有股權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東會的人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最終表決結果報縣國資辦備案: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職務變動;

(二)公司對外投資在20萬元以上、非生產經營性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事項,公司職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紅收入)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10%的;

(三)公司設定抵押的財產超過企業凈資產1/3的,或為其它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

(四)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解散以及被收購;

(五)公司因違法或經營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及國有股權安全的情況;

(六)資產劃轉、轉讓和抵押企業房地產、主要生產經營設施和關鍵設備;

(七)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發生上述(一)至(六)事項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國有股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縣屬國有股權20%以上的公司董事應在任職企業每年年終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資辦報送一份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年度經營狀況及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縣國資辦在收到報告后十日內安排專人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及股本分紅結算,并出具結算報告。

第四章轉讓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行為的全過程均要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需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必須報縣國資辦核準。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按規定由市國資委備選庫內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并以縣國資辦核準的評估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并公開披露有關轉讓信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征集受讓方,最大可能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杜絕暗箱操作。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選取適當的轉讓方式,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一般采取公開拍賣和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對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縣國資辦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股權。

第十七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到縣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產權交割手續,按規定結算繳納產權轉讓價款,并及時到縣國資辦辦理產權變動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國資辦負責對國有股權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絕和逃避。

第十九條縣國資辦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管理,規范投資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資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活動的非常設決策機構。公司規劃部是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也是公司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長期投資。投資管理的方式通過投資項目管理方式進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經營單位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資管理的任務、原則和內容

第五條投資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確保投資項目的投入產出效益,保證公司中長期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

第六條投資項目管理的總原則是規范、透明、歸口集中管理,并根據項目單位(實施投資項目的主體)的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其中:

對公司機關職能部門、公司直屬企業、區域性派出機構以及新事業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屬單位投資項目),實行集中管理;

對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參股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的投資項目,通過合資公司董事會進行決策管理,同時通過調研、股東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員內部協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項目的立項階段管理以加強事前管理。

對于上市公司的投資項目按《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管理。

第七條投資項目可分為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對內投資項目是指不涉及項目單位以外的投資項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擴建和改建;對外投資項目是指將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投入到項目單位外的投資,包括組建合資經營(合作)企業,兼并重組、收購以及證券投資等。

第八條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規劃部對投資項目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管理。

投資管理主要內容:

1、投資項目的立項管理(包括政府報批、項目核準(備案)報告的審批以及合資經營(合作)、兼并重組、收購等對外投資項目合同和章程的審批);

2、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管理;

3、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4、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

5、投資項目的后評價管理。

第九條規劃部負責受理和組織審議項目單位所有投資項目(包括信息、技術引進、研發等投資)。

第三章直屬單位投資項目管理流程

第十條直屬單位投資項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項申請、立項審批、投資計劃、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等階段。具體工作流程見附件1。

第十一條投資項目的立項申請

1、項目單位以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報告的形式提出立項申請。

2、項目核準(備案)報告是項目單位對項目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編制的文件,是對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論證,進行多方案比較后確定項目投資的最優方案。

3、項目核準(備案)報告是選擇和評審項目的主要依據,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編制,報規劃部。

第十二條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1、規劃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從投資項目與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的符合性、投資方案的合理性、投資項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對核準(備案)報告進行評審。

2、500萬元以下的對內投資項目,規劃部組織審議并經分管規劃投資的副總裁批準后,規劃部下達批復文件,并納入公司中期事業計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3、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對內投資項目,由規劃部審議后上報投資管理委員會決策。投資管理委員會決策后,由規劃部下達批復文件,并納入中期事業計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4、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對內投資項目,經規劃部、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后,由規劃部下達批復文件,并納入中期事業計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5、所有對外投資項目,經規劃部、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后,由規劃部下達批復文件,并納入中期事業計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對外投資項目還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資各方簽訂合作意向書。根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單位有對外投資意向的,可先行開展項目前期研究;根據前期研究的有關情況,向規劃部部提出項目意向,經審核同意,可與投資合作者簽署合資(作)意向書;

--對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會同投資合作者,聯合草擬合同文本及合資公司章程,并呈報規劃部。規劃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合同文本及章程進行評審,會簽《公司合資(作)項目合同審定表》,并呈報主管規劃的副總裁批準。

--合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過審查后,由投資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資企業的合同及章程由規劃部組織向相關政府部門報批后生效。

6、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項目,由規劃部負責組織報批.

第十三條年度投資計劃

1、項目單位根據已經批準立項的投資項目,編制年度投資需求計劃,報規劃部。

2、規劃部會同計劃財務部,根據投資項目需求、公司資金來源、中期事業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因素進行綜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預算,提交投資管理委員會審定。

3、經投資管理委員會批準后,規劃部下達年度投資計劃。計劃財務部根據投資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的實施

1、投資項目的實施由項目單位自主組織,并接受公司的監督管理。

2、投資項目方案的設計變更。在不影響項目的設計綱領、建設目標,不突破批準總概算的原則下,項目的局部調整,項目單位須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原因,呈報規劃部,經審定后,由規劃部批準。

3、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有關規定必須經過招投標的建筑安裝工程以及設備采購,必須進行招投標。

4、公司審計部門可獨立組織對項目單位的投資項目進行專業審計,并通報審計結果。根據需要,規劃部可組織公司審計、計劃財務等有關部門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進行稽查監督。

5、每月28日之前,項目單位必須按時向公司計財部按項目報送投資統計月報(報表格式見附件3),計財部匯總后報規劃部,由規劃部向投資管理委員會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6、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制度。由規劃部組織簽訂項目責任書。

第十五條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及后評價

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規劃部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轉入固定資產(詳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根據需要,規劃部選擇部分重大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詳見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四章合資公司的投資項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對于合資公司的投資項目,通過董事會進行決策管理,同時通過調研、股東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員內部協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項目的立項階段管理以加強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對控股)公司強調公司意見的主導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證公司相應的話語權;

參股公司需確保公司相應的知情權、管理權。

第十七條重大投資項目特指合資公司的中長期事業計劃投資總額度的確定,增加新品種及生產能力的擴大,發動機、車身、橋和變速箱等涉及整車認定范圍的關鍵總成的投資項目,投資總額2023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兼并重組等資本支出項目以及根據合資合同章程約定需上董事會進行決策的投資項目。

第十八條合資公司投資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立項、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等階段。具體工作流程見附件2。

第十九條項目立項階段

1、調研。規劃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合資公司的重點投資項目進行調研。

2、聽證會(立標會等)。規劃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合資公司編制年度預算前一月,對合資公司將納入年度預算的重點投資項目進行審議,主要審議合資公司投資與東風公司戰略發展和中長期規劃的符合性、投資項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規劃部將審議意見向投資管理委員會報告,1億元以下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委員會決策,1億元以上(含1億元)項目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4、規劃部負責匯總整理總經理辦公會、規劃投資委員會的決策意見,并通過各種方式將公司決策意見傳達到合資公司:

通過合資公司股東之間直接磋商表達公司決策意見;

以正式書面文件發送至合資公司相關部門,表達公司決策意見;

以正式書面文件發送至合資公司相關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過合資公司內部投資管理程序表達公司決策意見。

5、合資公司派出高管須將合資公司執行情況反饋至規劃部。

規劃部對合資公司派出高管反饋的信息進行分析,報投資管理委員會決策。

規劃部負責匯總整理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以紀要形式發送相關合資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資公司董事通過董事會表達公司意志、貫徹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決策意見。

第二十條項目的實施

1、合資公司投資項目的實施由合資公司自主實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資公司必須按時向公司計財部按項目報送投資統計月報(報表格式見附件3),計財部匯總后報規劃部,由規劃部向投資管理委員會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及后評價

合資公司竣工驗收由合資公司自主實施,報規劃部備案。

根據需要,規劃部和合資公司有選擇的對重大項目共同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規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公司法》,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我們在總結股份制試點中國有股權管理經驗基礎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公司法》,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組建股份公司,視投資主體和產權管理主體的不同情況,分別構成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

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

國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

第三條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方針,保證國有股權依國家產業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堅持政企職責分開,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依法落實股份公司法人財產權。

三、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優化國有資產投資結構,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

四、保障國有股權益,做到與其他股權同股、同權、同利。

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權行政管理的專職機構。

第二章股份公司設立時國有股權的界定

第五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時,可整體改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資產進行重組。

企業資產重組必須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有利于提高企業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發展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服務,資產重組中對原企業實行分立的,必須明確分立后獨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經濟實體的產權管理主體和管理體制,明確其與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和經濟關系。

第六條設立股份公司,必須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

第八條股份公司設立時,股權界定應區分改組設立和新設成立兩種不同情況。

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股權界定: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改建為股份公司的,原企業應予撤銷,原企業的國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2、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部分資產(連同部分負債)改建為股份公司的,如進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指評估前凈資產,下同)累計高于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行股份公司的凈資產低于50%(不含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有法人單位(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所擁有的企業,包括產權關系經過界定和確認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企業(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企業(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以全部或部分資產改建為股份公司,進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二、新建設立股份公司的股權界定:

1、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向新設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2、國有企業(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或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企業(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企業(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第九條按本《辦法》應界定為國家股的不得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第十條國有企業(指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時,其占有使用的資產經評估確認后,須將凈資產一并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其股權要按本《辦法》確定的國有股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要按《在股份制試點工作中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該國有法人單位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控股地位。

國有股權控股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肌。絕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權分散,國家對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響。

計算持股比例一般應以同一持股單位的股份為準,不得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的股份加和計總。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嚴禁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凈資產折為國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則折股方案須與募股方案和預計發行價格一并考慮,但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得低于65%。股票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應不低于折股倍數(發行前國有凈資產/國有股股本)凈資產未全部折股的差額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資本(凈資產)轉為負債。凈資產折股后,股東權益應等于凈資產。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必須明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持股單位。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結束后,有關單位要提出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申請并附送有關材料,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是審批設立股份公司的必備文件。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申請,凡需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批設立公司的,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股份公司國家股檔案,包括國家股持股單位名稱、國家股數額占總股本的比例、國家股股利收繳、國家股權變動等情況,對國家股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國有股持股單位和股權行使方式

第十六條國家股權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未明確前,也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政府委托其他機構或部門持有。

國家股權委托持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與被委托單位辦理委托手續,訂立委托協議,明確雙方在行使股權、股利收繳、股權轉讓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國家股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授權方擬定有關協議。

國有法人股應由作為投資主體的國有法人單位持有并行使股權。

第十七條國有股持股單位須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權,維護國有股的權益,對國有股權益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十八條國有股持股單位必須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權憑證。

第十九條國有股持股單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股東大會議程上的事項。國有股持股單位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或提出罷免董事、監事的動議,并依持股比例參加投票、表決。

第二十條受國有股持股單位委派出席股東大會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應按持股單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一條國有股持股單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為國有股股東,并以個人名義行使國有股股權。

第二十二條明確為某一持股單位持有的國有股股權,不得分割為若干部分委派一個以上的股東代理人分別行使。

第二十三條非經法定程序,國有股持股單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擔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國有股持股單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單方面向國有股持股單位報告應當向全體股東同時披露的重要信息。

公司的全體當選董事,不論是否由國家股持股單位提名,均應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全體股東負責。

國有股股權行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國有股股權的收入、增購、轉讓及轉讓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股東大會決議采取分配現金股利方式的,國有股持股單位應按時足額收繳國有股應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棄國有股的收益權。

第二十五條國家股股利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收繳,依法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國有法人股股利由國有法人單位依法收取,按《企業財務通則》有關規定核算。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持股單位不得將國有股應分得的股利單方面留歸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十七條國有股持股單位在股東大會決定送配股等事宜時,須從維護國有股利益出發,不得盲目贊成配股或放棄配股權;不得同意國有股權分派現金股利而其他股權分派等值紅股及其它不規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國有股持股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單方面縮小國有股權比例。

第二十八條國有股持股單位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營策略及有關法規增購股份。

完成增購股份并增加國家股權后,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國有股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轉讓國家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二、轉讓國家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家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三、轉讓國家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有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家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四、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家股權后,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國家股配股權轉讓須遵從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股權轉讓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收入,用于購買須由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配股或購入其他股權等國有資產經營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股份公司破產或終止清算后,國有股持股單位應按股權比例收回剩余資產。

第五章監督和制裁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考核、監督國家股持股單位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國有股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國家股權的管理經營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絕和逃避。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經濟、行政的處分,包括終止授權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國家股股權的資格。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授權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應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行政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原則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后,《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操作規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松江區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實現并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松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通知》(滬松府[2023]10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松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出資監管的企業以及明確由區國資委監管的重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企業擁有50%以上權益性資本或擁有權益性資本雖不足50%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區國資委監管的重點國有企業).

第三條(區國資委職責)

區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融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提出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二)對企業的投融資計劃和方案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適時檢查企業執行情況;

(三)在必要的情況下組織專業人員對投融資項目實施評審;

(四)組織開展投融資分析活動,視情況需要對重大投融資項目(含金融投資)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后評價等動態監督管理;

(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融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法定職責.

第四條(企業職責)

企業是投融資活動的主體,負責投融資決策和實施,并承擔相應風險.其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企業負責投融資管理的機構和人員、設定管理構架和相應的權限,并報區國資委備案;

(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資決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資管理制度,提出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風險防范預案、定量管理指標,并報區國資委備案;

(三)負責投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

(四)負責投融資計劃和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加強招投標、預決算等重要環節的管理,防范法律、財務等方面的風險;

(五)建立投融資基礎信息臺賬,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向區國資委進行報告.

第五條(產權代表職責)

在企業投融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過程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代表負責貫徹出資人意圖,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六條(監事會職責)

企業監事會負責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區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章投資管理

第七條(投資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事項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設立或參與設立公司(企業),合資合作聯營、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等股權類投資;

(三)金融市場投資,包括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投資、期貨、外匯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

(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類型的投資.

第八條(投資管理原則)

區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和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國資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項目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區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含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九條(金融投資管理)

企業的金融投資應貫徹謹慎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其投入規模和品種組合應當與自身的凈資產規模、現金流狀況相適應.在資金閑置的前提下可以適度購買貨幣市場基金、高評級債券、債券型基金等低風險金融產品,提高資金配置效率.非經授權或批準,原則上不從事股票投資、期貨投資等高風險業務.

第十條(監管方式)

區國資委對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管:

(一)按國家、市、區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家、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在上報的同時向區國資委報告,將相關文件抄送區國資委.由國家、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投資任務,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區國資委報告.

(二)不屬于第一款所述范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資項目,由企業報區國資委審核:

1、企業(或其子公司,或企業與其子公司共同)投資額2023萬元及以上的境內投資項目,或投資額超過企業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合并報表)20%的投資項目,所投資項目資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資額為準;

2、企業在資產負債率達到70%(以上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資產負債數據計算)后開展的投資項目;

3、企業(或其子公司,或企業與其子公司共同)投資于非主業項目;

4、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投資額超過企業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合并報表)的10%的非控股性質的股權投資、產權市場收購;

5、其他需區國資委核準的投資事項.

(三)不屬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圍的投資項目,由企業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一條(管理規程)

(一)列入區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管理范圍的投資(指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圍),由企業負責事前報批或報備.即在企業董事會(或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決策機構)對擬投資事項作出決議后,投資項目正式實施(進行實際操作,或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協議等)前報區國資委.

(二)申報材料

企業在報批或者報備投資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關于核準的請示,或關于備案的報告;

2、企業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決議及會議記錄;

3、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專家論證意見、法律意見書、有關投資合作方的情況介紹和證明文件,擬簽訂的投資協議主要條款,等等;

4、投資涉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應提交相應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有關審核材料;

5、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6、其他區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三)區國資委根據區政府授權,行使出資人職權,對投資項目實行審核管理或者備案管理.

1、對于實行審核管理的投資項目,區國資委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作出審核決定,并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1)通過.

(2)提示.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區國資委將予以提示,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企業應執行提示意見.

(3)否決.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2、對于實行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區國資委如無異議,一般不再回復.區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投資項目材料15個工作日未予回復的視為接受備案.區國資委如有不同意見,將在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企業應根據反饋意見作出調整、補充或完善.

(四)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報區國資委: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的;

4、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切實做好市場考察和調研分析,科學論證、合理選擇投資項目,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將企業的投資活動(包括第十條所述的報告項目、審核項目、備案項目)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總投資額、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的項目應包括企業及下屬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企業的投資項目.

區國資委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規定,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如下指導: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貫徹國家和本地區方針政策,符合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工作;

(四)其他需要指導的事項.

企業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區國資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在年度計劃外新增項目,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區國資委.區國資委按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進行管理,企業根據區國資委反饋結果實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偏離幅度超過10%的,視為年度投資計劃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每年十一月底前報區國資委,區國資委按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投資分析報告)

區國資委建立企業投資分析報告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區國資委要求報送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分析材料.

(一)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區國資委報送投資完成情況.企業應于每年七月底向區國資委報送上半年度投資分析報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報上年度投資分析報告.

(二)企業的年度投資分析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金融投資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等.

(三)區國資委可視情況需要,要求部分重點企業或重點項目按季度報送完成情況并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后評價)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區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稽查、審計和后評價.

第十五條(對子公司投資的管理)

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投資管理制度,對包括子公司在內的所出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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