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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2014工傷【篇一:新《勞動合同法、社保法、工傷、辭退等處理技巧》】新《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實操應對策略與有效調崗調薪、裁員解雇及違紀問題員工處理技巧【開課時間】2014年9月19--20日----廣州2014年9月26--27日----上海2014年9月29--30日----北京【主辦單位】未來宏達管理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學員對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專員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員、工會干部、法務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相關律師等。【費====用】3600元/1人,5600元/2人(含學習費、資料費、午餐、茶點、發票)━━━━━━━━━━━━━━━━━━━━━━━━━━━━━━━━━●培-訓-報-名-中-心:聯系人:汪老師電話機線qq:307165439微信:307165439━━━━━━━━━━━━━━━━━━━━━━━━━━━━━━━━━●課程背景:2008年,國家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9年,國家出臺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0年,國家出臺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及修改了《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國家出臺了《社會保險法》及《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2年,國家出臺了《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及修改了《職業病防治法》;2013年,國家出臺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勞務派遣若干規定》;2014年??上述法律法規政策的持續實施,客觀上要求企業精打細算,否則無法承受與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觀上要求用人單位做到“精細化”管理,否則難以證明勞動者“不合格、不勝任、嚴重失職、嚴重違紀違規”,也難以進行合法有效的“調崗調薪、裁員解雇”。如果用人單位依然實施“傳統式、粗放式、隨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單位必將面臨巨大的用工風險和賠償責任,其管理權威也將受到嚴峻的挑戰!為幫助廣大企事業單位了解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掌握防范用工風險和化解勞動爭議的技能技巧,以實現低風險、低成本、高績效的人力資源管理目標,特邀請我國知名的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實戰專家鐘永棣老師主講此課程。歡迎企事業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此培訓課程!課程特色:稀缺性:此課程將勞動法體系和薪酬績效管理體系緊密相結合,國內極少出現此類課程。針對性:課程內容精選了過去5年來主講老師親自處理過的且在不少用人單位內部也曾發生過的代表性案例,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國現階段的大環境大氣候,極具參考性和啟發性。實戰性:實戰沙盤演練,學員深入思考與充分互動,老師毫不保留傾囊相授;學員把錯誤留在課堂,把正確的觀點、方法、工具、技能帶回去。━━━━━━━━━━━━━━━━━━━━━━━━━━━━━━━━━課程收益:1、全面了解勞動用工過程的法律風險;2、理解與勞動用工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3、培養預測、分析勞動用工法律風險的思維;4、掌握預防和應對風險的實戰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課_專_家_介_紹】資_深_勞_動_法_專_家_鐘_永_棣國內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實戰專家、勞動仲裁員、企業勞動爭議預防應對專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內第一批倡導、傳播、實施“國家勞動法與企業薪酬績效有機整合”的先行者;國內原創型、實戰型、顧問型的培訓師。現任“勞律通(中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哪些內容跟勞動法有必然聯系?2.人力資源、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必備內容?3.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風險,如何應對?4.非國有用人單位如何組建“職工代表大會”?5.無紙化、網絡化辦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風險?6.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訴訟的舉證要求?7.規章制度能否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8.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經濟補償,如何防范?專題六:工傷保險條例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2.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3.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4.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需承擔哪些費用?5.工傷員工借故拒絕復工,借故不斷休假,如何處理?6.對于第三方造成的工傷事故,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又同時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傷害賠償?7.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款替代職工工傷賠償待遇?8.發生工傷事故,雙方私下和解,補償協議該如何簽訂才有效?專題七:勞務派遣1.勞務派遣用工模式,有何利弊,利大還是弊大?2.勞務派遣合作協議必須注意的風險細節有哪些?3.新法下勞務派遣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4.派遣工“第三簽”時,能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哪些崗位可以使用派遣工,輔助性、臨時性、替代性如何理解與操作?6.新規定對于同工同酬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規避同工同酬風險?7.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能否異地參保?8.用工單位如何行使對派遣員工的退還或退換權?9.如何處理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派遣員工?10.怎樣規定派遣員工的辭職程序和離職責任?11.部分勞務公司很可能面臨關閉停業,原來的派遣工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12.業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本質區別有哪些?13.如何篩選承包方,需考察哪些細節要點?14.用工單位如何應對派遣合作爭議和勞動爭議?新《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實操應對策略【篇二:員工勞動合同(2014年最正式版本)】企業檔案編號:姓名:勞動合同書甲方(用人單位)簡明情況乙方(勞動者)簡明情況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一)勞動合同期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二)試用期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1、試用期從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條工作內容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工作地點為,因生產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崗位(工種)以及工作地點。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第三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按國家規定定期安排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3、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4、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勞動紀律1、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3)、不定時工作制。2、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第六條勞動報酬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具體標準工資為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2.甲方每月日前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第七條保險福利1、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保險)。2、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的;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第九條合同的終止【篇三:2014年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2014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一、總則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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