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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票據法案例分析題1.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回絕付款。請問:(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狀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2)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能夠回絕付款嗎?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尚有3個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派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最佳去申請公示催告。請問:(1)

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它機關?)(2)

失票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規定的申請,該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如何的成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如何的成果?案例33.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百萬元的轉帳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請問:(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與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與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么責任?參考答案:1.(1)無效(2)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擬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3)本案中,承兌銀行能夠回絕付款。由于根據票據行為的普通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2.(1)法院。(2)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出止付告知;在3日內發出公示。(3)依法申報后,法院應告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止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4)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止;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公示催告程序。

3.(1)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與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固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3)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當確保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另外,持票人有權規定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4、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的轉帳支票,票據金額欄空缺,由B公司財務人員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30萬元。B公司在法定時限內提示付款,因票據上補記的手寫體字體與其它字體不統一而遭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票據有可能系變造。問:(1)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與否正當?(2)B公司的補記行為與否屬于票據的變造?為什么?(3)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有什么區別?5、A公司開出一張收款人為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因與D廠發生了貨品買賣關系而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D廠,D廠又將其背書轉讓給了E公司。E公司在票據到期日請求C銀行付款時遭回絕。為此,E公司規定B公司承當票據責任。B公司認為,D廠所供貨品有明顯的質量瑕疵,故回絕付款。問:(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書均為有效背書,E公司規定B公司承當票據責任的請求與否正當?為什么?(2)假定E公司是善意獲得票據,那么B公司的抗辯與否正當?為什么?(3)惡意獲得票據有哪幾個情形?(4)什么是票據抗辯?參考答案:5.(1)不正當。(2)不屬于票據的變造。由于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據,票據金額能夠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補記前不得使用。(3)票據偽造重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于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重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它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6.(1)正當。由于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負有票據責任。(2)B廠的抗辯不正當。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獲得票據的。(4)票據抗辨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回絕推行義務的行為。16、案例分析題A市第一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百公司)售貨給一持有日本某商務有限公司駐A市代表處(下稱代表處)印鑒的中國銀行1—151560號空白轉賬支票的女士,因一百公司將其中金額中“萬”字錯寫成“仨”字,于次日到銀行轉賬時,銀行以賬戶不符為由退回支票,一百公司憑支票上的印鑒規定代表處償付貨款,代表處以該支票已作廢為由回絕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日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調查,該空白轉賬支票系代表處因報關所需開具,后遺失而被該女士拾得并冒用購物。請問:該案中代表處應承當何責任,為什么?答:本案中代表處應無條件地支付貨款,然后可再向某女士求償。由于其一:代表處違反有關金融法的規定,私自簽收預留印鑒的空頭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該支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的補充規定》以及《轉賬支票使用須知》中的規定,簽發人無視金融管理法規簽發空白轉賬支票,自然不受正當保護,因而行為人必須要承當違反規定使用空白支票的風險。其二,本案中原告一百公司作為售貨單位通過對價關系獲得了票據,不管購貨方是票據出票人還是拾得人或盜竊人,只要原告不是惡意獲得,就正當地獲得票據權利,代表處就得五條件地支付貨款。17、案例分析題某進出口公司委派采購員劉某到某棉區采購棉花,簽發支票一張,其金額和收款人處授權劉某根據棉區采購的實際狀況填寫,但明確告知支票的金額最多能夠填寫30萬元,否則將超出公司現在在銀行的存款額。支票的用途欄寫明“采購棉花”。該公司并給劉某出具了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然而,劉某聽信個體戶葉某之言,企圖運用短短的時間差,先做一筆彩電批發生意,賺取相稱利潤后再赴棉區采購棉花,于是,該二人將支票金額填寫為183萬元,收款人欄寫上葉某的商號,再由葉某以商號名義背書給“某五金交電批發公司”。所購置的彩電轉手成功后,全部款項被劉某和葉某卷逃。當“某五金交電批發公司”將葉某提交的支票送銀行結算時,因進出口公司賬戶上存款額局限性而被退票。請問:(1)該支票與否有效?為什么?(2)劉某與葉某應當承當何責任?為什么?(3)依該情形,銀行能否對某進出口公司處以空頭支票的罰款?答:(1)該空白支票出票時雖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但后來經補記,已經含有有效票據的外觀,故應當屬于有效支票。其中,補記權被濫用,但不影響票據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事實上在票據法學上能夠稱為“未完畢票據”,而劉某則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權補記(最后完畢訂立)之人。但劉某故意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資金,應當依法承當刑事責任。葉某作為同犯應一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他們對某進出口公司應承當賠償責任。(3)銀行有權對某進出口公司處以空頭支票的罰款。票據法明確規定嚴禁簽發空頭支票。《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的處分并未分辨故意還是過失。18、案例分析題1998年6月間,國內X銀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華人陳大維提示的一張旅行支票。該支票記載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為美國紐約M銀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為X銀行。支票的金額為10萬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記載為陳大維,并記載有陳大維的美國護照號碼。X銀行某分行按照慣常柜臺審查手續進行審查后,認為除代理付款人記載較特別外,并無其它異常,于是兌付了票款。為穩妥起見,X銀行將持票人陳大維以X銀行為被背書人,進行了轉讓背書。支票兌付后的第6天,M銀行發來傳真給X銀行稱:因上述支票原持票人掛失,請求X銀行立刻停止對該支票付款。此時,M銀行回絕付款及支付手續費給X銀行,理由是:支票款被冒領,實際領取支票款的持票人的護照是偽造的。X銀行于是根據雙方業務關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某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請問:(1)本案支票屬于涉外票據還是國外票據?(2)X銀行的實際法律地位如何?(3)你對本案合使用方法律方面有何見解?答:(1)本案支票屬于涉外票據。由于背書行為發生在境內,而出票行為發生在境外。(2)由于進行了轉讓背書,X銀行已經不是單純的代理付款人,并且是善意持票人。(3)對支票出票記載事項,應合用出票地即美國或者紐約州法律,或者合用當事人雙方商定選擇的法律,對背書行為和付款(本案最后將演化為X銀行將以代理付款人身份對已付款)行為,應當合用中國法律。19、案例分析題1998年10月間,廣州某(中外合資)鞋業有限公司(下稱鞋業公司)與英國某公司(下稱Y公司,該公司為鞋業公司的外國合營者)訂立了賠償貿易合同,商定:鞋業公司向Y公司進口價值50萬美元的意大利產鞋面真皮革,用于生產Y公司訂作的某名牌皮鞋,成品全部返銷。進口意大利鞋面真皮革的交易則先行通過托收方式結算,具體托收方式為D/A(承兌交單)。鞋業公司的中方上級主管公司某石化公司(下稱石化公司)按規定在上述皮革的進出口合同上訂立了確保,承諾鞋業公司若不能依約支付進口貨款時,將承當付款確保責任。各方并訂立了合用于整個賠償貿易合同(涉及進出口合同)的仲裁條款。同年11月18日,Y公司通過香港匯豐銀行,向鞋業公司的開戶行中行某市分行傳遞了托收憑證。其中,托收憑證項下的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均記載為Y公司,付款人記載為鞋業公司,到期日為1999年2月28日。經中行某分行傳遞和提示匯票后,鞋業公司承兌了匯票,并獲得了有關裝運提單。其后,因所進口真皮革的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糾紛而訴諸仲裁。仲裁期間,Y公司將前述已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其子公司香港某商行。因匯票到期不獲付款,香港某商行提供應它的進出口合同,托收憑證副本,及前述匯票等,向內地中級法院起訴鞋業公司和石化公司,訴求前者支付票款,后者承當匯票的連帶付款責任。被告方則立刻以仲裁條款為根據,對法院提起管轄異議。請問:(1)本案訴訟屬于國內票據糾紛還是涉外票據糾紛?(2)鞋業公司提起管轄異議的理由與否成立?(3)石化公司與否應當成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4)假設票據糾紛的訴訟能夠繼續進行,而訴訟期間,題述仲裁案的仲裁機構作出了所進口意大利真皮革含有嚴重質量問題,Y公司應承當解除合同責任和賠償鞋業公司全部損失的裁決。那么,香港某商行在訴訟中的勝訴機會如何?答:(1)本案所匯票的承兌和付款行為,發生或者應當發生在國內,而出票行為在國外,故屬涉外票據。本案糾紛的主體涉外、客體也涉外,當屬涉外票據糾紛。(2)鞋業公司的管轄異議,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香港某商行提起的迫索票款的訴訟是票據關系的糾紛。票據糾紛獨立于基礎合同關系,且當事人不同,故不屬仲裁合同的約束范疇,法院有權受理。但是,已經提交仲裁的進出口合同糾紛,香港某商行不是其當事人,。無權就該合同提起訴訟。法院對有仲裁合同的糾紛也無權受理。(3)石化公司不應當成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由于,香港當事人作為持票人,只能提起請求支持其票據權利主張的訴訟,即票據糾紛訴訟。而石化公司的確保行為,是進出口合同中的確保,并非本案所涉匯票的票據確保,與票據糾紛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o(4)中國香港某商行是Y公司的子公司,法理上有充足的理由推定該公司在受讓票據時,知悉前手票據權利存在抗辯事由。其權利普通不得優于前手(Y公司)的權利。故如果仲裁機構在訴訟中作出題述裁決,那么,香港某商行的票據糾紛訴訟的勝訴機會甚微。20、案例分析題1998年4月3日,百花商店與興達公司訂立了聯營合同,其中商定:興達公司在通化設立分公司,與百花商店聯營家用電器,興達公司給百花商店的商品按進價供應,貸款結算方法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承兌期為6個月,按實銷售額結算貸款。合同使用期從簽發匯票之日起7月10止。1998年9月18,百花商店經理持“聯營合同書”至其開戶銀行通化信用社,請求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通化信用社遂與百花商店訂立了承兌合同,內容為: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為興達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匯票金額120萬元,承兌銀行通化信用社,匯票申請人百花商店。嗣后,百花商店簽發了X11623567號匯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含有銀行承兌資格,該社主任李某持X11623567號匯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該行會計科長陳某,規定代蓋通化建行章。陳某就在該匯票簽發欄內蓋上通化建行公章,未在承兌銀行欄內蓋章,該欄空白。后交給李某,李某轉給百花商店經理。同年9月28,百花商店經理將匯票送交興達公司。請問:該匯票與否為有效票據?答:該匯票為無效匯票。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擬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未記載其中之一的,匯票無效。本案中的銀行匯票承兌欄內無承兌人簽名或蓋章,無承兌人即無付款人,欠缺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從申請承兌時當事人意思表達來看,通化建行經辦人并沒有承兌的意思表達,也未在承兌欄內蓋章。從票據實質要件而言,通化信用社不含有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其與百花商店所訂銀行承兌合同是無效的。由此可見,該匯票是欠缺付款人、出票人不合格的無效銀行匯票,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21、案例分析題1999年10月8日,武漢市豐實糧油公司(下列簡稱豐實公司)業務員劉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購大米,遂申請其開戶銀行簽發銀行匯票,以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其開戶行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50萬元,收款人為劉某,兌付行為農業銀行吉林市某區支行的匯票。劉某帶著這張匯票到吉林后,購糧中間介紹人陳某以發運糧食需要抵押為由,將劉某攜帶的匯票要到手,交給了吉林市天龍糧油公司經理張某作抵押。張某拿到匯票后因購置該市某糧油站的大米,于是將這張已經承兌了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了某糧油站。該票據到期后,某糧油站持票向承兌行農業銀行吉林市某區支行規定付款時,因背書不持續遭到回絕。請問:本案付款人的抗辯事由與否成立?答: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辯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龍糧油公司沒有給付豐實糧油公司對應的對價,而是以抵押為名占有該匯票。該匯票沒有通過豐實糧油公司收款人劉某的背書轉讓,因此背書不持續,吉林市天龍糧油公司不是正當持票人。后來天龍糧油公司又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這張背書不持續的匯票轉讓給某糧油站,而該糧油站明知或應知該匯票背書不持續而獲得票據,也非善意持票人。而付款人在付款時,除應審查提示付款人的正當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外,還應審查背書的持續,即審查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與否依次前后銜接,如果不銜接,即背書不持續,付款人能夠回絕付款。因此,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辯事由即匯票背書不持續是成立的。22、案例分析題1999年1月23日,電工設備總公司與自動化儀表廠訂立了購銷成套汽輪發電機組合同一份,商定由電工設備總公司供應自動化儀表廠汽輪發電機組一套,總價108.5萬元。合同第二條規定:“質量按汽輪機出廠原則,試運行72小時后交付需方驗收使用”;第三條規定:“由于需方因素不能持續運行72小時,應累計計算,非供方制造質量問題,不能滿足負載試運行72小時應有效”;合同還規定先由自動化儀表廠預付貨款50萬元,余款在供方發貨后,由需方按供貨清單驗收后一次付清。1月26日,電工設備總公司電告自動化儀表廠,由于電工設備總公司欠某市第一機床廠(下列簡稱“機床廠”)貨款50萬元,準備開出以自動化儀表廠為付款人、以機床廠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自動化儀表廠表達同意。1月29日,電工設備總公司依上述商定條件開出了商業承兌匯票一張,付款日期為見票后15天。1月30日,電工設備總公司將該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機床廠,機床廠于次日持該商業承兌匯票向自動化儀表廠提示承兌。自動化儀表廠經審查后,在該匯票正面訂立了“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加蓋了其在開戶銀行預留的印鑒。然后,將通過承兌的匯票交還給機床廠。2月9日,電工設備總公司將購銷合同商定的汽輪發電機組一套交付給自動化儀表廠,并隨附該廠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但是,在該套汽輪發電機組的試運行過程中,接連出現故障,雖經供方的技術人員幾次維修,始終難以順利運行。自動化儀表廠遂對電工設備總公司的產品質量發生懷疑,于是以供方違約提供不合格產品為由,規定解除購銷合同。電工設備總公司則以該套汽輪發電機組已經出廠檢查合格,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為由,回絕解除合同。2月12日,自動化儀表廠告知其開戶銀行,規定開戶銀行回絕解付已由其承兌的、機床廠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于是,2月20日,當機床廠持商業承兌匯票向自動化儀表廠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遭到回絕。請問:自動化儀表廠與否應對該匯票承當付款責任,其能否對機床廠主張抗辯?答:首先,自動化儀表廠對該匯票有付款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當到期付款的責任。”本案中,自動化儀表廠已經對該商業承兌匯票予以承兌,這一承兌行為使該商業承兌匯票上的付款義務得到擬定,自動化儀表廠成為該匯票的主債務人,負有于到期日絕對付款的責任。另首先,自動化儀表廠不能對機床廠主張抗辯。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只能以自己與持票人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不能以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出票人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本案中,自動化儀表廠以出票人電工設備公司不含有供貨能力為由,向第一機床廠主張抗辯,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定,其抗辯不能成立。23、案例分析題1996年1月8日,養雞廠向飼料廠購置雞飼料5噸,每噸2.4萬元,累計12萬元。同時,養雞廠開出了以其開戶銀行為付款人、以飼料廠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12萬元、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一張,并在該匯票上簽章,注明出票日期為1996年1月8日。然后將該匯票交付給飼料廠。1月10日,飼料廠向機械廠購置了一臺中型飼料粉碎機,價款為13.5萬元,飼料廠欲將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再向其支付1.5萬元的現金。機械廠規定對該匯票提供確保方可接受。于是飼料廠便請求出票人養雞廠為此提供確保,養雞廠表達同意。棉紡廠也同意作該張匯票的確保人。1月13日,養雞廠和棉紡廠分別在匯票上寫明了各自的名稱、住所,并注明確保日期為1月13,然后分別簽章,被確保人是飼料廠……1月14,飼料廠將通過確保的匯票作完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在交付該匯票的同時,將其它的1.5萬元貨款也交與機械廠。1月27日,機械廠將該匯票向飼料廠的開戶銀行提示規定付款,飼料廠的開戶銀行以該廠經營狀況不景氣、即將解散為由回絕付款。于是,機械廠便分別規定作為確保人的養雞廠、棉紡廠支付票面上的12萬元。養雞廠、棉紡廠互相推諉,都回絕付款。幾次協商不成后,機械廠于2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1)養雞廠與否承當確保責任?(2)棉紡廠與否承當確保責任?(3)養雞廠與棉紡廠與否負連帶責任?答:(1)養雞廠不能成為該票據的確保人。養雞廠是本案中匯票的出票人,也是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5條規定,匯票的債務能夠由確保人承當確保責任。但是,確保人應當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別人擔當。出票人根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完畢出票行為后,即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也因此而負有票據法上的義務,成為該票據的債務人。據此,出票人作為票據債務人,不能成為票據的確保人。因而,養雞廠作為本案中票據的出票人,其對該案中的匯票所作的確保是無效的。但這并不是說養雞廠對其出具的匯票不負有法律責任。出票人對其出具的匯票負有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當票據責任的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普通體現為與背書人、承兌人、確保人一起對持票人承當連帶擔保責任。但這種擔保責任是法定的,并非票據法上所特別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的有關票據確保的確保責任。因此,養雞廠對該案中的匯票負有法定的、絕對的擔保責任。(2)棉紡廠并非票據債務人,含有作為票據法上所規定的票據確保的確保人的資格。該棉紡廠根據票據法規定的確保格式在匯票上作了有關確保的對應記載,因而成為該匯票的確保人,對該匯票的債務承當確保責任,即與被確保人飼料廠一起對持票人機械廠承當連帶確保責任。機械廠在提示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有權向棉紡廠請求付款,棉紡廠應當足額付款。同時,棉紡廠因作為確保人清償匯票債務后,依法獲得持票人機械廠對被確保人飼料廠及其前手養雞廠的追索權。(3)養雞廠和棉紡廠雖都對該匯票負有擔保責任,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而后者是由商定而產生的義務。兩者之間并非《票據法》第51條所規定的共同確保人,其互相之間并五連帶責任關系。甲銀行承兌樂一張15萬元的匯票,本應交付給收款人一乙,但未及交付,此匯票即在遞交途中被盜,并被人冒充已背書給了某個私廠。該家私廠持票交銀行入賬時,銀行告知次匯票已掛失止付。某家私廠于是訴諸法院。甲方的律師在法院上辨稱:甲只有訂立承兌的行為,而未有交付的行為,本案中的承兌行為并未正式完畢,不產生承兌的行為,因此,甲不承當付款人的責任。試運用票據法原理,評析甲方的主張。(1)從票據的設權證券性質看,出票人一旦做出匯票,即已創設票據權利義務,某家私長善意獲得該支票,自然享有票據權利。同理,承兌一旦做成,即產生了票據義務,票據一旦流通,承兌人就必須依法承當票據責任。(2)從票據抗辯原理看,甲方已票據未交付流通為抗辨事由,屬于對人抗辨,只能對抗直接法律關系當事人及惡意獲得票據之人,但不能對抗善意持票人。(3)甲方的錯誤在于混淆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于票據流通的區別,并誤解了票據抗辨的性質。案例分析(1)本案支票屬于涉外票據還是國外票據本案的匯票為有效票據。由于票據簽章真實,票據形式符合票據法對票據的規定,出票行為已經完畢(2)x銀行的實際法律地位如何?二審法院的理由不對的,由于a本案票據當事人即使無真實的交易關系為基礎,但基礎關系違法,不能影響票據的效力,這是票據德無因性何形式性決定的,至于當事人違反票據法中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屬零一法律關系,可由金融管理機關作出處分。票據的效力則仍須按照票據法中的效力規則擬定,b票據當事人是形式記載的當事人而不一定是實質或真實的當事人,只要形式上有當事人的記載,那么該記載即符合票據事項和格式規定。(3)你對本案合使用方法律方面有和見解?銀行的付款不是票據法上的付款,而是借貸關系中的給付,即本案因素關系種的給付。本案中的票據,事實上是為借貸而簽發的票據。某進出口公司妥派采購員劉某到某棉區采購棉花,簽發支票一張,其金額和收款人處授權劉某根據棉區采購的實際狀況填寫,但明確告知支票的金額最多能夠填寫30萬元,否則將超了公司現在在銀行的存款額。支票的用途欄寫明“采購棉花”。該公司并給劉某出具了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妥托書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然而,劉某聽信個體戶葉某之言,企圖運用短短的時間差,先做一筆彩電批發生意,賺取相稱利潤后再赴棉區采購棉花,于是,該二人將支票金額填寫為183萬元,收款人欄寫上葉某的商號,再由葉某以商號名義背書給“某五金交電批發公司”。所購置的彩電轉手成功后,全部款項被劉某和葉某卷逃。當“某五金交電批發公司”將葉某提交的支票送銀行結算時,因進出口公司帳戶上存款額局限性而被退票。問:(1)題述支票與否有效?為什么?(2)劉某與葉某應當承當何責任?為什么?(3)依題述情形,銀行能否對某進出口公司處以空頭支票的罰款。答:(1)該空頭支票出票時雖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但后來經補記,已經含有有效票據的外觀,故應當屬于有效支票。其中,補記權被濫用,但不影響票據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事實上在票據法學上能夠稱為“未完畢票據”,而劉某則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權補記(最后完畢訂立)之人。但劉某故意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資金,應當依法承當刑事責任。葉某作為同出錯誤應一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他們對某進出口公司應承當賠償責任。(3)銀行有權對某進出口公司處以空頭支票的罰款。票據法明確規定嚴禁簽發空頭支票。《支付結算方法》規定對空頭支票的處分并未分辨故意還是過失。張某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他所在的公司由于支付一宗保險經紀業務酬勞而簽發一張現金支票給他。支票金額為5300元,支票上記載的付款期限為10日。雙方書面商定,張某接受支票并能夠兌現后,雙方有關該宗保險經紀業務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權利義務即告了結。公司經理再三囑咐張某務必在簽發支票之日起7日內到銀行領取票款。張某后因趕赴一種旅游團外出旅行而誤了到銀行領取票款的期限,遂規定公司經理重新開一張同樣金額的支票,遭回絕。其理由是:雙方有約在先,現錢債兩清,張某因貪玩而視金錢如糞土,應自食其果。問:該公司經理的主張與否對的?如果對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說不對的,你作為張某的代理律師,應如何應用票據法知識說服該公司經理?答案:不對的。應抓住以下幾個要點進行說服工作:(1)雙方的票據授受能夠看作是替代支付的票據授受。因素關系的債權消亡,但根據債權不能因雙方當事人的商定而消亡。這是票據權利的特別。(2)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時效為6個月,本案中的支票即使提示付款期限已過,但未超出時效,作為出票人的保險經紀公司仍然須承當票據責任。(3)即使6個月時效過去了,出票人還須承當返還相稱利益的責任。陳某為某集團公司的總經理,陳女13歲,中學生。1999年9月間,陳女趁陳某疏忽,私自動用隱某的個人支票憑證本,冒充陳某簽名簽發了一張票據金額為12萬元的支票,并加蓋了陳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團公司下屬的某購物中心購置了一架價值12萬元的遙控模型直升機。某購物中心的經理認識陳某與陳女,故對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爾后,某購物中心為清償貨款將該支票背書給了某塑料玩具廠。次日,本地報紙即發表了人民法院裁定該塑料玩具廠破產的公示。因清算組尚未成立,該廠會計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開戶行入帳,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鑒不符。清算構成立后,持該支票向票據上出票人陳某及背書人某購物中心追索,均遭回絕。陳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鑒是我的女兒背著我蓋上去的,我根本不懂得,且該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預留印鑒,我不負責。購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產,喪失了受領資格,等該廠清算時再說罷。問:(1)陳某的抗辯是什么性質的抗辯?如何所述各情節得以證明,其抗辯能成立嗎?為什么?(2)某購物中心的抗辯是什么性持的抗辯,能否能立,為什么?答:(1)陳某主張私章被盜而加蓋于票據的抗辯,事實上為被偽造人提出票據系偽造的抗辯,即特不定時人能夠對抗一切人的抗辯,屬于對物抗辯。其抗辯事由如能證明,則不負票據責任,但與否應承當監護人責任則另當別論。(2)持票人因破產而失去或限制行為能力(受領資格),票據債務人只可對特定人(破產人)主張之,對非破產的持人即不可,故購物中心的抗辯屬于對人抗辯。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組是在破產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人債權的組織,故購物中心的抗辯不成立。鐘某是某一起金廠的會計。一日,鐘某奉命前往我市的客戶李某處催收貨款。李某正好剛收到某裝飾公司權付他勞務費的一張3萬元金額的支票,支票的付款行是建行某支行。李某見鐘某前來收款,遂將該支票背書給某五金廠,作為支付所欠貨款的款項。鐘某收支票后,因過了營業時間,便將支票裝進公文包里帶回家中。因鐘某的疏忽,該支票被其3歲的女兒撕成若干碎片。在鐘某手足無措之際,某五金廠經請教法律專家,決定向法院提請公示催告。某法院備案室看了該廠的催告書并理解狀況后,回絕受理,理由有二:其一,支票雖被撕碎,但尚未滅失,無被冒領的危險,規定出票人重新簽了一張支票即可,無需動用公求催告程序。其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應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李某出面,某五金廠不是支票收款人,無資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時,應當乎先到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然后才可到法院辦理提起公示催告的手續。問:(1)本案的支票與否屬票據喪失:為什么?(2)某法院的理由對的嗎,為什么?答:(1)屬于。原票被撕碎,已不能作為證券證明權利,屬票據的絕對喪失。某五金廠不是支票出票環節的票據因素關系的直接當事人,無權也不適宜規定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以免發生票據糾紛。公示催告有避免票款被冒領的功效,但它的本質功效是票據權利的復權辦法。(2)不對的。①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有權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人為失票人而不是收款人。某五金廠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有明確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該程序的必要條件。②掛失止付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的必經程序,也不是票據復權辦法。法院對本案當事人的起訴應當受理。李某為某私營紡織廠的業主,1998年4月間,在搬遷廠房和辦公場合有的過程中,不慎遺失空白的支票格式憑證3張。李某未及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票據格式憑證管理的規定掛失及發表通告。后所遺失的其中一張支票格式憑證被歹徒偽刻名稱為“某某煤炭公司”的財務章加以訂立。支票的收款人處空白,金額填寫為10萬元。爾后,歹徒又將該偽造支票及身份證,到某商場購物,當場將該商場填寫為支票的收款人。某商場將收到的該支票送銀行入帳時,遭退票。經公安機關依循支票格式憑證編號查實:該支票格式憑證確實是李榮所遺失,但無任何證據顯示上述騙購貨品事件與李某有關:“某某煤炭公司”為子虛烏有。某商場起訴李某,規定他支付該支票票款或賠償貨品損失。回答下列問題并闡明理由:(1)李某與否應承當票據責任?(2)某商場持有該偽造的支票與否享有票據權利。(3)李某應承當什么責任。答:李某因未在票據上簽章,無進行任何票據行為,固然不承當票據責任。李某丟失的支票格式憑證,并非經簽章的空白支票。(2)某商場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據權利。由于,偽造的票據為實質無效票據,直接從偽造出票的人手中獲得票據,不能獲得支付請求權。同時,在本案的偽造票據上,無任何真實簽章,無任何真實票據行為人承當票據義務。此與偽造的票據經真實的承兌或背書簽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3)事實上,李某亦不必普通民事責任。由于李某丟失支票格式憑證的行為,與某商場的損失之間無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關系。但是,李某因怠于推行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義務,應受到金融主管機關的處分。然而,那是另一法律關系的。某公司采購員蕭某需要攜帶2萬元金額的支票到某市工業區采購樣品。支票由王某負責填寫,由某公司財務主管加蓋了財務章及財務人員印鑒,收款人一欄授權蕭某填寫。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統計為證。蕭某持票到某市工業區李某私營公司中購置了2萬元各類工業樣品。該私營公司負責人李某為蕭某的朋友,見支票上筆跡為蕭某所為,于是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規定蕭某幫忙將支票上金額改成22萬元用于臨時周轉。蕭某應允,在改動過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劑”,故外觀不露痕跡。爾后,李某為支付工程款將該支配背書給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情敗露后,某公司起訴某建工程公司及李某,規定返還多占用的票款。問:(1)本案中蕭某的行為在票據不直屬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解決?為什么?答:蕭某的行為屬于變造票據。他超越特別授權范疇,與李某串通篡改票據金額,屬無權更改之人篡改簽章以外事項,屬典型的票據變造行為。(2)首先,根據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記載事項負責的原理,某公司對某建筑工程公司只應承當支付2萬元的票據責任。故建筑工程公司應返還其它票款給某公司。另首先,李某應對建筑工程公司承當被追索20萬元的義務。再次,應建議金融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蕭某和李某的行政責任,如果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A公司于1月10日與B公司訂立一份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商定采用匯票結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商定發出貨品,B公司于2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3月5日A公司向C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天獲得承兌。3月10日A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同時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E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回絕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獲得"拒付理由書"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告知,追索金額涉及匯票金額10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告知的費用累計102萬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時限內發出追索告知、喪失追索權為由回絕承當擔保責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回絕承當擔保責任;A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回絕擔保責任;B公司以F公司應當首先向E公司追索為由回絕承當擔保責任。規定及答案: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1)銀行C回絕付款的理由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2)E公司的主張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3)D公司的主張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4)A公司的主張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5)B公司的主張與否成立?并闡明理由。(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銀行C提示付款,如銀行C回絕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銀行C的票據責任能否免去?并闡明理由。1)銀行C回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日期作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背書日期如未記載,則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2)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回絕承兌或者被回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的3日內,將被回絕事由書面告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的,持票人仍能夠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告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的匯票當事人承當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3)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上記載“不得背書”字樣,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后來通過背書方式獲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4)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追索金額涉及:①被回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獲得有關回絕證明和發出告知書的費用。(5)B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確保人對持票人承當連帶責任。持票人能夠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次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6))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時限提示付款的,則損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4月5日,持票人應在4月15日前向承兌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時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②銀行C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時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經作出闡明后,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當票據責任24、案例分析題1996年1月11日,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訂立了—份價值25萬元的微波爐購銷合同。由于乙商貿公司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為付貨款,遂向吳某借款,并從A銀行中領到一張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持該匯票到B銀行規定兌現,但B銀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公司在銷售時發現微波爐質量有問題,還發現吳某所匯款項是挪用的公款,遂電告B銀行拒付票款,匯票作廢,退回A銀行。B銀行以此為由,拒付款項。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規定B銀行五條件支付票款。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訂立的微波爐購銷合同正當有效。現金匯票的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是一張有效的票據,甲公司正當獲得該票據,是正當持票人,依法享有規定銀行解付的權利。銀行對于有效的匯票,應無條件付款,不能以原經濟合同產生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故判決B銀行支付甲電器公司人民幣20萬元。請問:B銀行應否承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與否對的?答:本案中,B銀行應負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對的的。由于在本案中,從銀行匯票的形式來看,出票人為A銀行,付款人為B銀行,收款人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記載的內容及獲得的途徑也正當。《票據法》第57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持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正當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只要付款行審查票據在形式上合乎規定,就完畢了形式審查義務,不必透過票據形式而追究票據的因素關系的正當性,更不能以經濟合同發生糾紛而回絕推行票據上的付款義務。因此,本案中,B銀行作為付款人以合同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是違反票據法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B銀行支付票款是正當的、對的的。25、案例分析題1996年3月12日,紡織廠與煤礦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該合同規定:由煤礦在15天內向紡織廠供應二級無煙煤1000噸,每噸380元,累計38萬元。3月22日,煤礦全部供應完商定的1000噸煤后,紡織廠于同日簽發了一張以紡織廠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煤礦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38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經簽章后交給了煤礦。4月18日,煤礦向機械廠購進價值38萬元的機械設備。于是,煤礦便將由紡織廠簽發的匯票依法背書轉讓給機械廠。4月28日,機械廠持該匯票向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而該開戶銀行則以紡織廠賬戶存款局限性為理由回絕承兌該匯票,并向機械廠出具了回絕承兌證明書。5月4日,機械廠持該匯票和回絕承兌證明書向煤礦規定清償票面金額38萬元。5月6日,煤礦向機械廠支付了38萬元,獲得了該匯票和回絕承兌證明書。5月9日,煤礦又持該匯票和回絕承兌證明書向紡織廠規定付款。請問:煤礦有無權利向紡織廠規定付款,該權利屬何種性質?紡織廠有無清償責任?答:煤礦有權規定紡織廠付款,對此紡織廠負有清償責任。由于機械廠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獲得了原來由煤礦持有的匯票。該匯票的付款日期為出票后3個月,其出票日期為1996年3月22日,因此,匯票到期日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機械廠應在到期日前持匯票向付款人即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與否予以承當到期日付款的責任,同時也保全持票人機械廠對其前手的追索權。4月28日,機械廠持匯票向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遭回絕,在獲得回絕承兌證明書后,便可依法在該匯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5月4日,機械廠向其直接前手煤礦行使追索權,規定煤礦支付票面金額38萬元,煤礦于5月6日將38萬元支付給了持票人機械廠后,依法獲得原由機械廠持有的匯票和回絕承兌證明書,同時獲得了對其前手即出票人紡織廠的再追索權,有權規定紡織廠清償其已推行的票據債務38萬元,對此請求,紡織廠負有清償責任。26、案例分析題1996年3月20日,光華沙發廠與某家具銷售公司訂立了一份價款為50萬元的沙發購銷合同。合同商定以匯票方式進行結算。3月27日,家具銷售公司向光華廠簽發了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9月27日的匯票。沙發廠根據合同商定發送了沙發,接受了匯票。3月29日,光華沙發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皮革廠,該皮革廠又將匯票于5月20日背書轉讓給某畜牧場,以抵銷所欠貨款。畜牧廠在該匯票到期日,向家具銷售公司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開戶行存款局限性而遭到退票。畜牧場向皮革廠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場遂以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家具銷售公司、背書人光華沙發廠、皮革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規定被告承當連帶責任,清償票款。請問:法院對此案應如何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與否應支持?理由何在?答:本案中,家具銷售公司簽發一張匯票給光華沙發廠38萬元支付給了持票人機械廠后,依法獲得原由機械廠持有的匯票和回絕承兌證明書,同時獲得了對其前手即出票人紡織廠的再追索權,有權規定紡織廠清償其已推行的票據債務38萬元,對此請求,紡織廠負有清償責任。26、案例分析題1996年3月20日,光華沙發廠與某家具銷售公司訂立了一份價款為50萬元的沙發購銷合同。合同商定以匯票方式進行結算。3月27日,家具銷售公司向光華廠簽發了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9月27日的匯票。沙發廠根據合同商定發送了沙發,接受了匯票。3月29日,光華沙發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皮革廠,該皮革廠又將匯票于5月20日背書轉讓給某畜牧場,以抵銷所欠貨款。畜牧廠在該匯票到期日,向家具銷售公司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開戶行存款局限性而遭到退票。畜牧場向皮革廠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場遂以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家具銷售公司、背書人光華沙發廠、皮革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規定被告承當連帶責任,清償票款。請問:法院對此案應如何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與否應支持?理由何在?答:本案中,家具銷售公司簽發一張匯票給光華沙發廠,家具銷售公司為出票人,光華沙發廠成為持票人,光華沙發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皮革廠后成為背書人,皮革廠又背書轉讓匯票,也是匯票背書人,而畜牧場通過背書從皮革廠接受匯票,成為被背書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據權利。這張匯票的背書持續而沒有中斷。出票人、背書人均是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當連帶責任。《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確保人對持票人承當連帶責任。持票人能夠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次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它匯票債務人仍能夠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因此,畜牧場在不獲付款的狀況下,能夠向其前手票據債務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權,也能夠規定全部債務人一并承當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其中的一種背書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為持票人,能夠再追索其它背書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據債務人,直到出票人清償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場為了盡快從票據債務鏈條中解脫出來,訴請全部前手承當連帶責任,對此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判決出票人家具銷售公司、背書人光華沙發廠、某皮革廠對票據承當連帶清償責任。27、案例分析題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訂立一份彩電購銷合同。該合同規定:由乙公司在10日內向甲商店提供彩電100臺,累計貨款25萬元。雙方商定以本票進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將100臺彩電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開戶銀行A申請簽發銀行本票。3月20日,A銀行遂發出了出票人、付款人為A銀行,收款人為乙公司,票面金額25萬元,付款期限為6個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銀行工作人員未記載出票日期。甲商店將該本票交付乙公司。后來,乙公司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9月4日,丙公司持該本票向A銀行提示見票,規定付款。A銀行以甲商店存款局限性支付為由回絕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商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內提示見票,從而確保了期追索權為由,向乙公司進行追索。請問:(1)該本票與否為有效票據?(2)甲本票上有關提示見票期限的商定與否有效?(3)丙公司能否對乙公司進行追索?答:(1)該本票為無效票據。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6條規定,本票出票時,必須記載出票日期,該記載事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時,本票無效。由于此時,無法擬定提示付款期限,也無法擬定票據權利消亡時效期間。本案中,A銀行出票時,由于疏忽未記載出票日期,因此,該本票無效。(2)本票上有關提示見票期限的商定無效。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9條規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出二個月。”當事人商定的提示見票期限超出二個月的,該商定無效。本案中,本票上記載的提示見票期限為6個月,超出了法定的二個月,因此,該商定無效。提示見票期限仍應是二個月。(3)丙公司不能對乙公司進行追索。根據《票據法》第80條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時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本案中丙公司在商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個月內提示見票,因此,其主張追索權的根據和理由是對的的。但由于該本票商定的提示見票期限不符正當律規定,因此,其提示見票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因此,丙喪失了對乙的追索權。28、案例分析題M市鉛筆廠于1996年3月5日在電視臺及本地報紙上發表廣告,聲明作廢2張丟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鉛筆廠的空白轉賬支票一張并附有鉛筆廠的介紹信,在S計算機公司營業部購置了3臺計算機,累計貨款3.6萬元。當天下午,S公司將支票送存款銀行辦理結算。鉛筆廠‘在對賬時發現此事后,向法院起訴,規定S公司和銀行承當賠償責任。理由是:本廠早已公開聲明支票作廢,S公司收下作廢支票,損失應由其承當;銀行審查支票不嚴,致使作廢支票流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M市鉛筆廠違反支票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支票失控,應由本身承當過失責任。M市鉛筆廠以支票聲明作廢為由,認為S公司不應受收,銀行不應支付,因而應賠償票款損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最后,法院駁回了鉛筆廠的訴訟請求。請問:法院的判決與否對的?M市鉛筆廠聲明支票作廢的行為與否含有票據法上的效力?答:票據聲明作廢,只是單方面實施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并無票據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行為只是提示別人,該票已丟失,但并不能免去自己的付款責任。《票據法》第90條明確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當確保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付款人應當在當天足額付款。”由于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只要票據要式齊備,持票人不必證明獲得票據的因素。只要票據的金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持有人就能夠在銀行辦理結算,而銀行通過審查,認為要式齊全,印鑒一致,就須憑票付款,付款后其責任即已解除。作為商業單位來說,票據也是普遍的結算手段。在接受票據時,只要查驗持票人的介紹信及證件,又審查過票據的記載事項,即使票據是一張遺失票據,付款人也不負過失責任,由于其已經謹慎地查驗過票據。本案中,失票人僅僅是聲明作廢了丟失的支票,并沒有采使用方法定的救助手段,而S公司和銀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當中并無過失,因此,支票冒領的損失應全部由鉛筆/—承當。法院的判決并無錯誤。29、案例分析題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還該市Y公司78萬元投資款,并將退款轉賬支票交給Y公司。當天,Y公司將支票交其開戶銀行B銀行。4月10日,該支票被S公司的開戶行A銀行以“支票空頭、存款局限性”為理由退票,但S公司當天的賬戶存款余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從其開戶銀行領取了退回的轉賬支票和退票理由書,于當天下午持退票憑證規定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賬戶存款額達82萬元時,A銀行辦理了款項劃撥。在轉賬結算過程中,Y公司自信了8萬元退款可及時收款人賬,在不懂得轉賬支票已退票的狀況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別簽發了34萬元和17萬元的轉賬支票各一張。但當時Y公司存款余額僅有11萬元,局限性以支付所簽發的轉賬支票票款,其上述兩張轉賬支票相繼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開戶銀行罰款25500元。為此,Y公司認為A銀行在S公司存款余額足以支付78萬元票款的狀況下,以“支票空頭、存款局限性”為由退票,理由不當。因78萬元票款未及時人賬,造成Y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故規定法院判令A銀行賠償其被銀行罰款所造成的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A銀行在退票時,S公司開戶銀行賬戶中存款余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票款,銀行退票理由不當,由此造成Y公司簽發支票出現空頭而被罰款,應負重要責任。但Y公司在未確知票款與否收齊的狀況下,簽發支票而造成支票空頭,亦應承當部分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合同,A銀行賠償Y公司經濟損失19180元。請問:A銀行退票理由與否適宜?Y公司對其損失與否有過失?法院的認定與否對的?答:本案中,A銀行在S公司存款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票款時,以“支票空頭、存款局限性”為由而退票,顯系退票不當。如沒有發生錯誤退票,按支票結算普通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應可轉入其銀行,Y公司所簽發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見,A銀行退票與Y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出現空頭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并且,A銀行不當退票是有過失的,因此,A銀行應承當賠償責任。但,Y公司對其損失的造成也有過失。票據法明確規定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這就意味著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時,應當謹慎查知其賬戶余額與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賬戶余額必須是實際資金數額,待入賬的金額事實上存在出現空頭支票的風險。由此可見,Y公司簽發的支票出現空頭,被開戶銀行罰款致損,自己也有部分責任。因此,法院的認定是對的的。30、案例分析題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回絕付款。請問:(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狀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2)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能夠回絕付款嗎?為什么?答:(1)無效。(2)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擬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3)本案中,承兌銀行能夠回絕付款。由于根據票據行為的普通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31、案例分析題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尚有3個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派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最佳去申請公示催告。請問:(1)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它機關?)(2)失票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規定的申請,該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如何的成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如何的成果?答:(1)法院。(2)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出止付告知;在3日內發出公示。(3)依法申報后,法院應告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止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4)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止;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公示催告程序。32、案例分析題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0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請問:(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與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與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么責任?答:(1)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與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固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3)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當確保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另外,持票人有權規定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第一部分:1、案例分析題出票人甲將票據交付給受款人乙,乙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丙,丙又將票據轉讓給丁,丁又將票據轉讓給戊,戊為最后持票人。請問:在這一系列的當事人之間,誰是票據上的前手和后手?這樣的分辨有何意義?答:①甲、乙、丙、丁、戊所處的地位是互相獨立的,在前者被稱為前手,在后者被稱為后手。例如:甲為乙的前手,乙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為戊的前手,戊則同時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與后手的分辨意義在于,票據上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時,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因此在前后手的關系中,前手為債務人,后手為債權人。2、案例分析題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與福建華茂發展公司訂立了名為聯營實質上是借貸性質的《聯營合同》,商定華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湖南交通銀行衡陽某分行(下簡稱為交行)對該借款作擔保并給天易公司出具了擔保書。之后,天易公司簽發了以浙江某服裝廠為收款人,到期日為1998年8月底的500萬元商業匯票一張,還同該廠訂立了虛假的《購銷合同》,將該匯票與合同一并提交給農業銀行某縣支行(下簡稱為農行)請求承兌,雙方訂立了《委托承兌商業匯票合同》。天易公司告知農行擬使用貼現的方式獲得資金,并承諾把該匯票的貼現款項大部分匯回該行,由該行控制使用。其后,該農行承兌了此匯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裝廠持票到建設銀行浙江某分行貼現,并將貼現所得現款以退貨款形式退回給天易公司,后者則按《聯營合同》的商定,將此款項全部借給華茂發展公司。匯票到期后農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詐騙為理由回絕付款給貼現行,而當天易公司規定華茂發展公司及交行償還借款時,該行則以出借方簽發匯票套取資金用于借貸不正當為由,回絕承當確保人責任。請問:(1)此案中哪些屬于票據關系?(2)此案中有哪幾個非票據關系?(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農行的承兌、浙江某服裝廠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貼現,構成了本案中的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之間的一系列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即本案的票據關系。(2)在本案中存在下列幾個非票據關系:①票據因素關系。將套取的資金用于非法借貸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兌等票據行為的真正因素,它們在本案中是以多個合同關系體現出來的。②票據資金關系,該關系以天易公司同農行某縣支行訂立的《委托承兌商業匯票合同》體現出來。(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由于付款人一旦承兌,其即成為擬定的付款人,承當確保到期支付票款的責任,不得以資金關系抗辯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據基礎關系的當事人,同樣不得以別人的票據關系系非法來作為借貸擔保關系的抗辯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與華茂發展公司的借貸關系顯然是無效的,交行應依法就其過失承當賠償責任。3、案例分析題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電器集團公司與某縣對外貿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訂立一份價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調購銷合同。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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