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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運輸合同的概念篇一:第七章貨品運輸合同
第七章貨品運輸合同、法規與保險
7—1貨品運輸合同
7—2貨品運輸有關法律規定
7—3公路貨運概述
7—4貨品運輸保險
7—1貨品運輸合同
圖示運輸合同的范本,導入新課:
一、運輸合同概述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品從起運地點運輸到商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運輸合同又可稱運輸合同,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運輸合同的標的不是被運輸的旅客或貨品,而是運輸行為的本身。
(二)運輸合同的基本特性
1、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
2、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
3、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4、運輸合同普通為格式合同。
運輸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和條款都是由國家授權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以法規的形式統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均無權變更。
5、貨品運輸合同能夠采用留置的方式擔保。
《鐵路法》和《擔保法》中對此都有有關規定。
(三)運輸合同的種類
1、按運輸合同的服務對象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品運輸合同。
2、按運輸工具的不同(承運人性質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管道運輸合同。
3、按運輸組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四)合同法律合用原則
1、優位法優于劣位法的原則。
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文獻不能與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文獻相抵觸,若互相抵觸時,則應當合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文獻。
優位法優于劣位法的原則,只在級別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有沖突時才合用。交通管理部門制訂的運輸管理條例均屬行政法規,與合同法相沖突時,應以合同法來解決。
2、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有關普通合同關系的規定為普通法,而有關特別合同關系的規定為特別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又稱后法優于前法原則,是指相對于同一民事法關系,若有前后兩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調節時,后頒布的法律效力優于以前頒布的法律。
4、強行法優于任意法原則。
5、例外法優于原則法原則。
二、貨品運輸合同
(一)貨品運輸合同的概念
貨品運輸合同也稱貨運合同,是指托運人將貨品交給承運人,承運人按照商定事項將貨品運輸到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運輸合同。托運人是指請求運輸貨品的一方。承運人是指接運貨品的運輸組織或個人。
收貨人是指接受貨品的一方。
(二)貨運合同的特性
1.貨運合同普通涉及第三人。
2.貨運合同以交付收貨人為推行終點。
三、貨運合同的訂立程序
貨品運輸合同普通由托運人提出運輸貨品的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承諾而成立?!逗贤ā分幸幎ǎ簭氖鹿策\輸的承運人不得回絕托運人普通、合理的運輸規定。
四、貨品運輸合同的效力
(一)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托運人的重要權利
(1)請求承運人按照合同商定的地點和時間將貨品運達目的地。
(2)在承運人交付貨品給收貨人之前,托運人能夠規定承運人中斷運輸、返還貨品、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品交給其它收貨人。
2、托運人的重要義務
(1)托運人應按合同的商定提供托運的貨品。
(2)托運人應提交有關的文獻。
(3)托運人應按照商定的方式包裝貨品。
(4)托運人應按照合同的商定及時交付運輸費和有關費用。
(5)賠償因變更、中斷運輸造成的承運人損失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承運人的重要權利
(1)承運人有權收取運輸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
(2)承運人有權規定托運人提供貨品運輸的必要狀況。
(3)承運人有權留置運到目的地的貨品。
(4)承運人有權處置無人認領的貨品。
2、承運人的重要義務
(1)按照合同商定的規定配發運輸工具,接受托運人依商定托運的貨品。
(2)按照合同商定的時間、地點將運輸的貨品安全地送達目的地。(3)貨品運達目的地后,應及時告知收貨人。
(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品的毀損、滅失承當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不
是本身因素造成的,還負有舉證責任加以證明。
(三)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收貨人的重要權利就是提取貨品。
其重要義務以下:
1、及時提貨的義務。
2、及時驗收的義務。
3、支付運費和保管費的義務。
(五)貨品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規定:“在承運人將貨品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能夠規定承運人中斷運輸、返還貨品、變更達到或者將貨品交給其它收貨人?!钡?,如果由于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給承
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或者提貨憑證持有人“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并且還要承當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多個費用。
本節重點小結:
貨運合同的概念、特性,訂立程序、合同效力和變更解除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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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貨品運輸有關法律規定
復習運輸合同的有關內容,導入新課:
一、公路貨品運輸法規
(一)公路貨品運輸法規概述
在我國針對公路貨品運輸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只有幾部對應的法律、法規供物流公司采用。有1998年實施,199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該法共九章,重要內容涉及公路規劃、公路建設、公路養護、路政管理、收費公路、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由于該法基本上沒有涉及公路貨運,因此物流公司采用該法較少;有1999年通過并實施的《合同法》,該法專門有一有關運輸合同的分則,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的合同都要合用該法;現在對我國公路貨運進行規范的法規重要是由交通部在1999年頒布XX年實施的《汽車貨品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和《汽車危險貨品運輸規則》,這三部規則重要是為保護汽車貨品運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加強集裝箱汽車運輸的規范管理,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它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品運輸秩序制訂的。
本部分內容重要是對《汽車貨品運輸規則》與物流公司貨品運輸相結合進行討論。
(二)公路貨品運輸的主體
1、承運人
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品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的經營者。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品的需要,按貨品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合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品重量的規定。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
2、托運人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的單位和個人。
3、收貨人
收貨人,是指貨品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品的單位和個人。
4、貨品運輸代辦人貨品運輸代辦人(下列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品并分別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的經營者。貨運代辦人以承運人身份訂立運單時,應承當承運人責任,以托運人身份托運貨品時,應承當托運入的責任。
(三)公路運輸貨品合同
1、運輸合同的訂立
汽車貨品運輸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書面形式合同種類分為定時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道路貨品運單(下列簡稱運單)。定時運輸合同合用于承運人、托運人、貨運代辦人之間商定的時期內的批量貨品運輸。一次性運輸合同合用于每次貨品運輸。承運人、托運人和貨運代辦人訂立定時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時,運單視為貨品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在每車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貨品運輸中,運單視為合同。
汽車貨品運輸合同由承運人或托運人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汽車貨品運輸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
同的,能夠規定訂立確認書,訂立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未訂立定時運輸合同或一次性運輸合同的,托運人應填寫運單,并按下列規定填寫:
1.精確表明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住所)、電話、郵政編碼;
2.精確表明貨品的名稱、性質、件數、重量、體積以及包裝方式;
3.精確表明運單中的其它有關事項;
4.一張運單托運的貨品,必須是同一托運人、收貨人;
5.危險貨品與普通貨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的貨品不能用一張運單;
6.托運人規定自行裝卸的貨品,經承運人確認后,在運單內注明;
7.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筆跡清晰,內容精確,需要更改時,必須在更改處簽字蓋章。
已訂立定時運輸合同或一次性運輸合同的,運單由承運人按上述規定填寫,但運單托運人簽字蓋章處填寫合同序號。托運的貨品品種不能在一張運單內逐個填寫的,應填寫“貨品清單”。
2、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
承運人或托運人發生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承托雙方商定。對承運人非故意行為造成貨品遲延交付的賠償金額,不得超出所遲延交付的貨品全程運費數額。貨品賠償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由托運人直接委托站場經營人裝卸貨品造成貨品損壞的,由站場經營人負責賠償;由承運人委托站場經營人組織裝卸的,承運人應先向托運人賠償,再向站場經營人追償。
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及有關方在推行運輸合同或解決貨運事故時,發生糾紛、爭議,應及時協調解決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肯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合同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合同或仲裁合同無效的,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鐵路貨品運輸法規
(一)鐵路貨品運輸法規概述
對于鐵路貨品運輸現合用于《合同法》和1990年通過,1991年實施的《鐵路法》。該法涉及鐵路運輸、建設、安全與維護、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公司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該法在第二章“鐵路運輸營業”中具體對鐵路貨品運輸進行了規定。
(二)物流公司鐵路運輸合同
物流公司運輸模式普通有兩種,一種是物流公司使用自己的鐵路自備車輛進行運輸,此時物流公司扮演承運人的角色。
第二種模式是物流公司沒有鐵路自備車輛,而是與鐵路承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來完畢其物流服務。此時,物流公司扮演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模式也是物流公司選擇最多的方式。
1、鐵路貨品運輸合同的概念
鐵路貨品運輸合同是指鐵路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規定,按期將貨品運至目的地,并將貨品交付給收貨人,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鐵路承運人接受貨品時,普通向托運人簽發運單,運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之間的含有法律約束力的文獻。
2、解決鐵路運輸合同的糾紛方式
發生鐵路運輸合同爭議的,鐵路運輸公司和托運人、收貨人能夠通過調解解決;不樂意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能夠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合同,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
期限內不推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能夠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
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合同的,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水路貨品運輸規則
(一)水路貨品運輸法規概述我國合用于水路貨品運輸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合同法》、《海商法》以及交通部頒布的《國內水路貨品運輸規則》?!逗贤ā穼ζ胀ㄐ缘?、原則性的運輸合同進行了規定,《國內水路貨品運輸規則》規范了國內水上貨品運輸中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規定中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從事的營業性水路貨品運輸合用本規則;《海商法》針對國際海匕貨品運輸合同和租用船舶運輸進行了規定。
(二)水路貨品運輸的主體
1、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的人。
2、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或者接受轉委托從事水路貨品運輸的人。
3、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品運輸合同的人。
4、收貨人,是指在貨品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接受貨品的人。
(三)物流公司水路貨品運輸的模式
1、物流公司擁有自有船舶進行運輸
此時物流公司往往是扮演承運人角色,按照合同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將運輸貨品運達目的地。
2、物流公司租用別人船舶進行運輸
物流公司能夠不擁有自己的船舶,當需要進行水路運輸的時候,物流公司普通與船舶全部人訂立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將商定的配備船員或不配備船員的船舶交付給承租人按商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時物流公司不僅在運輸合同中扮演承運人的角色,還要在租賃合同中扮演承租人的角色。
3、物流公司將貨品運輸外包給第三方
在實踐中,諸多物流公司既不使用自己的船舶,也不租用別人的船舶,而是把水路貨品運輸交給專業的船舶承運人來完畢。此時物流公司扮演托運人的角色與船舶實際承運人訂立船舶貨品運輸合同。
(四)水路貨品運輸合同的概念
水路貨品運輸合同(下列簡稱“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輸費用,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品經水路由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合同。
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訂立。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享有收取運費的權利,負有運輸貨品的義務;而托運人享有規定承運人安全及時送貨的權利,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四、航空貨品運輸法
(一)航空貨品運輸法規在我國航空貨品運輸要受《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品國內運輸規則》的調節。
在1995年頒布《民用航空法》后緊接著頒布了《中國民用航空貨品國內運輸規則》,是為了加強航空貨品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訂該規則的。
(二)物流公司航空貨品運輸的模式
1、物流公司與航空公司訂立包機合同進行運輸
包機合同,是指包機人憑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與飛機承運人聯系協商包機運輸條件,把整架飛機或飛機的部分艙位承租給包機人,雙方同意后訂立包機合同。包機人與承運人應當推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當的責任和義務。包用飛機,承運人按包機雙方合同收取費用。
包機分為整架包機和部分包機。整架包機是指航空公司把整架飛機租給一種包機人的航空運輸方式;部分包機是指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飛機的艙位分別租給幾個包機人的航空運輸方式。
2、物流公司通過訂立航空貨品運輸合同進行運輸
篇二:XX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學考點分析: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性
XX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學考點分析: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性XX年政法干警考試備考工作已經拉開帷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中的一種高頻考點——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性。
運輸合同又稱為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品從起運地點運輸到商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將旅客或貨品從起運地點運輸到商定地點的一方稱為承運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一方稱為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合同、貨運合同。
運輸合同含有下列特性:
1.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的運輸行為,而不是被運輸的貨品或者旅客本身。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均圍繞運輸行為而產生。
2.運輸合同的成立,在客運合同可分為諾成或實踐合同,或依交易習慣擬定;在貨運合同,普通是諾成合同,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發出的要約,如接受托運人支付的運費,即形成承諾,運輸合同成立,不必以交付運輸對象為成立要件。但當事人有特別商定或法律有特殊規定時,貨運合同也可為實踐合同。
3.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運人有義務為托運人運輸物品或旅客,同時有權獲得酬勞;托運人或旅客有義務支付運費或票款,同時有權規定承運人完畢運輸行為。
4.運輸合同為多格式合同,合同條款由承運人事先擬定,托運人和旅客僅有就此條款表達同意與否的權利。
更多信息查看:六安人事考試六安政法干警考試
篇三:運輸合同概述
一、運輸合同的普通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多個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擬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普通將運輸合同稱為運輸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品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合同”。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普通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辦法。依此邏輯辦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有關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于《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它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备鶕@一定義向民法普通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發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亡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于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于正當行為”:“在正當行為中,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于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能夠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范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當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托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多個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合同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狀況下才得到證明。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停革新。隨著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停更新運輸技術,采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后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復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原則,能夠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能夠根據其它分類原則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互相交叉的模式狀態,多個運輸合同共同構成一種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含有共同的特性、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并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多個運輸合同的共同特性、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另首先,是科學辨別多個不同的運輸合同、對的認識不同經濟關系對合同法的不同規定,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原則是多個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原則,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原則、從不同角度進行普通分類后再對多個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于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并含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原則,立法和實踐中為了精確辨別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多個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系,前者對后者有指導作用,后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多個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當在法學普通原理指導下,根據多個運輸生產關系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固然,這種分類的根據和原則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借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品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規定不同,因而也會含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于二種合同的法律合用不同。
2、根據運輸與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前者合用國內法,后者則需合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重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對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對應的專門運輸法予以調節。不同的運輸合同的互相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體現。
4、劃分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下列幾個:
第一,以運輸對象原則為主,以國界原則和方式原則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品運輸合同,然后依國界原則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品運輸合同和國際貨品運輸合同;最后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后的劃分成果是:(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3)國內公路貨品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品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品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品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品運輸合同;(4)國際公路貨品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品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品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品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品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能夠把國界原則優先,也能夠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后成果是相似的。
第二,以國界原則為主,以對象原則和生產方式原則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
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原則(或生產方式原則)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品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品運輸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原則(或對象原則)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似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原則為主,以對象原則和國界原則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原則(或國界原則)進行二次劃分,最后以國界原則(或對象原則)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似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后出現的劃分成果完全相似,似乎這種辦法上的辨別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從形式所體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范疇,因而含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原則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原則或運輸方式原則,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能夠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以國界原則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原則和運輸方式原則,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合用問題。以運輸方式原則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當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根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訂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普通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系中,旅客和貨品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系的這種特性,規定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系。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造成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系。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當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合用問題尤為復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節的商品經濟范疇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占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種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輸距離普通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輸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并多用于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系。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輸,首先由于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首先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輸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畢的。當運輸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畢運輸活動時,便雇傭別人、租賃別人全部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這種狀況下,所形成的雇傭和租賃關系,大多都有對應的法律規定。即使,“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節重要是圍繞全部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全部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
根據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后,能夠使用終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毕嗨菩再|的更為具體的規定則見于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初次出現了“托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全部的(其它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運輸,而此自由民不將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則托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覺得償?!逼渌鼦l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輸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具體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系已經相稱復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雇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后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即使只合用于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都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能夠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系是當時海事法的重要調節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快速帶來了社會關系的深刻變化。18,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造成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時,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系、重要是運輸合同關系作了對應規定。最早制訂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公司就開始實施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運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采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訂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重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于不同運輸方式的差別和不平衡發展,重要是由于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它陸上運輸之間的差別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范分散見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普通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
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托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次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含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品運輸關系歸類于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雇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托運輸的貨品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于寄托法自無疑義。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具體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輸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輸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輸”。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普通運輸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相區別,海上運輸合同普通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個中因素值得進一步研究。
實施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輸是獨立合同關系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重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涉及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輸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輸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當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造成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制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重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停地、大規模地修筑重要或是專用于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絡。19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并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實驗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于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后則成為重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后,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造成交通運輸業的全方面發展,多個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緊、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系日趨復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系等等,直接或間接造成了社會上層建筑重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運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極大的限制。第二,運輸業普遍含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于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施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施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運用人。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造成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輸物種類等多個原則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系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系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涉及統一國際
篇四:第七章貨品運輸合同
第七章貨品運輸合同、法規與保險
7—1貨品運輸合同
7—2貨品運輸有關法律規定
7—3公路貨運概述
7—4貨品運輸保險
7—1貨品運輸合同
圖示運輸合同的范本,導入新課:
一、運輸合同概述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品從起運地點運輸到商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運輸合同又可稱運輸合同,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運輸合同的標的不是被運輸的旅客或貨品,而是運輸行為的本身。
(二)運輸合同的基本特性
1、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
2、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
3、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
4、運輸合同普通為格式合同。
運輸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和條款都是由國家授權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以法規的形式統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均無權變更。
5、貨品運輸合同能夠采用留置的方式擔保。
《鐵路法》和《擔保法》中對此都有有關規定。
(三)運輸合同的種類
1、按運輸合同的服務對象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品運輸合同。
2、按運輸工具的不同(承運人性質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管道運輸合同。
3、按運輸組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四)合同法律合用原則
1、優位法優于劣位法的原則。
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文獻不能與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文獻相抵觸,若互相抵觸時,則應當合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文獻。
優位法優于劣位法的原則,只在級別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有沖突時才合用。交通管理部門制訂的運輸管理條例均屬行政法規,與合同法相沖突時,應以合同法來解決。
2、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有關普通合同關系的規定為普通法,而有關特別合同關系的規定為特別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又稱后法優于前法原則,是指相對于同一民事法關系,若有前后兩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調節時,后頒布的法律效力優于以前頒布的法律。
4、強行法優于任意法原則。
5、例外法優于原則法原則。
二、貨品運輸合同
(一)貨品運輸合同的概念
貨品運輸合同也稱貨運合同,是指托運人將貨品交給承運人,承運人按照商定事項將貨品運輸到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運輸合同。
托運人是指請求運輸貨品的一方。
承運人是指接運貨品的運輸組織或個人。
收貨人是指接受貨品的一方。
(二)貨運合同的特性
1.貨運合同普通涉及第三人。
2.貨運合同以交付收貨人為推行終點。
三、貨運合同的訂立程序
貨品運輸合同普通由托運人提出運輸貨品的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承諾而成立?!逗贤ā分幸幎ǎ簭氖鹿策\輸的承運人不得回絕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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