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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規定,結合青海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誠信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模塊(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對全省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聯通、共享。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省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確定專職人員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及時登錄管理平臺錄入信息。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建筑企業應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建立建筑工人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更新工作,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管理平臺。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實行“誰承包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總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屬施工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建筑企業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建筑工人月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和體檢。建筑企業應在管理平臺上對建筑工人進行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出入施工區域必須按實名注冊識別方式進行考勤,考勤記錄作為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之一,通過工資專用賬戶按約定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第八條監理單位應對所監理項目實名制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督促,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同時嚴格落實監理人員履職要求,通過管理平臺記錄出勤履職情況。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第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含專業分包和勞務作業企業等)、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第十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誠信信息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第十一條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項:(一)比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二)比對建筑工人務工情況或比對施工單位用工情況;(三)作為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參考;(四)作為施工企業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參考;(五)作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發放監管的參考;(六)作為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參考;(七)作為建筑企業信用監管的參考和使用農民工情況信用評價的依據;(八)作為標準化工地考核和評優重要依據。第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的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業相關信息和工程項目信息及時上傳管理平臺。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第十四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進場10個工作日內,做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數據信息錄入;合理設置考勤裝置,對出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考勤管理;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按月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資支付情況,經建筑工人簽字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對建筑企業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工程款及人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確約定。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按月核定工程量,由建設單位逐月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按期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銀行及時發放到建筑工人的代發工資卡賬戶。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的,應當在與分包企業(專業企業、勞務企業)簽訂分包協議時,對分包企業的工程款及人工費支付額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進行約定;分包企業建筑工人的工資由其書面委托總承包單位按約定代為發放,同時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結算表。采取

PPP

模式的建設項目及類似項目,由項目協議或合同約定的出資方負責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工資款)。第十六條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和代發工資代發銀行(以下簡稱“代發銀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相關文件要求自主選擇代發銀行。第十七條

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僅限于支付已進行了實名登記的建筑工人工資,不得挪作他用。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由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代發銀行等共同監管。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和代發銀行之間應共同簽訂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明確各自監管的職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力度,確保資金到位,專款專用。第十八條

代發銀行的代發工資系統應當與管理平臺完成數據對接。代發銀行應保證工資代發信息數據安全。依據建筑企業推送的工資支付信息(工資表),2日內足額轉入建筑工人工資卡,同時向管理平臺反饋工資發放信息,并協助提供工資專用賬戶的其他相關信息。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企業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下級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發現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進行信用懲戒,同時上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切實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在創先評優時優先考慮。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按照規定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第二十四條嚴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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