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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實施細則一、必需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一)煤礦企業必需依法取得采礦答應證、安全生產答應證、煤炭生產答應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缺少任何一證或任何一證過期或任何一證被暫扣的均屬無證或證照不全,或建設煤礦沒有履行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煤礦企業均不得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擅自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刻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裝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各縣(市)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據情節輕重,賜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實行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依據情節輕重,賜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實行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依據情節輕重,賜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必需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一)煤礦企業采區、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需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要求,采、掘、通風、支護工藝必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必需采納壁式采煤方法進行開采。具備機械化改造條件的小煤礦,要主動實施機械化改造。各縣(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實行切實措施,催促小煤礦主動實施采煤工藝改造,凡采納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進行開采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二)煤礦企業采煤必需遵守采礦答應證批準的范圍內,嚴禁無計劃開采、超層越界開采、超期開采和用破壞性方式開采。超層越界開采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行為:(1)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答應證載明的坐標掌握范圍開采的;(3)超出采礦答應證規定的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三)煤礦企業必需定期開展井下測量工作,按相關技術規范照實繪制標注礦區范圍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對比圖,按時排查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行為,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四)煤礦企業有超層越界開采情形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令第446號)第十條,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詳細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煤礦企業采、掘工作面及全部其它井巷工程必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做好頂板管理工作,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定期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分析和總結。(六)工作面嚴禁運用木支護、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進行壓力實驗,采納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需做拉拔實驗,必需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需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實驗記錄。三、必需確保通風系統牢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一)礦井必需建立完好的、獨立的通風系統,施行以風定產,做到風速符合要求,風量充足。(二)通風系統符合設計標準要求,無角聯通風等不合理巷道。高瓦斯礦井必需設專用回風巷。(三)礦井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墻、風簾等)設備齊全、合理、牢靠,風流穩定。(四)每一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需施行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面必需施行獨立通風,嚴禁串聯、接力通風。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納下行通風。(五)風量、風速分配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風量分配以作業規程設計風量為依據。煤礦企業每月末必需繪制能夠反映礦井通風實際情況的通風系統表示圖,每年組織1次反風演習。(六)強化局部通風管理工作,運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需施行雙風機雙電源,施行三專兩閉鎖。井下必需淘汰5.5KW局扇。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需切斷電源,設置棚欄、懸掛禁止人員入內的警示牌。四、必需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刻撤人,嚴禁違規作業。(一)煤礦企業必需貫徹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和通風牢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認真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治措施。(二)必需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統并運行正常、管理嚴格,做到應抽多抽、多措并舉、抽掘采平衡。抽采煤層瓦斯壓力及含量等指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要求,評判合格。(三)凡顯現過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必需按規定程序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報煤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組織生產。(四)煤礦企業必需建立瓦斯防治專業隊伍和瓦斯防治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掘進工作的瓦斯涌出量、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通風系統、局部通風、抽放系統、監測系統、隔爆設備、壓風自救、頂板巖石鉆孔抽放、巷幫超前抽放、鉆孔疏放、避災硐室、物探、鉆探分析、地質構造、裝備防爆、機電裝備愛護、通風設備等工程進行預測預報及評價驗證,對各專項評價進行會審,提出掘進工作面瓦斯防治綜合評價看法。(五)監控系統設置、配備、運用及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運用管理標準》(AQ1029-20XX)的各項規定,監測監控運行正常、精確、報警斷電。(六)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需立刻停產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五、必需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一)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掌握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詳細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認真落實預測預報,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針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為主,疏堵結合的綜合防治方法。(二)配備滿意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裝備,建立特地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害威逼嚴峻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冗雜、極冗雜的煤礦企業、必需建立特地的防治水機構,配備一名防治水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配備不少于2套專用探放水鉆機。(三)煤礦企業依據礦井災害治理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提高防治水經費所占比例。(四)各縣(市)煤炭局依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凡屬水害威逼嚴峻礦井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冗雜或極冗雜類型礦井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強化監管檢查和整治。開采+380以下煤層,凡承壓開采的礦井,必需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可行性報告,經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批文前方可開采。(五)主動引進新裝備和新技術,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連續推行物探先行、鉆探驗證、綜合治理措施,確保水害治理到位。(六)礦井必需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力量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把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七)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要立刻實行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開采防隔水煤(巖)柱。(八)按規定封填井田范圍內和鄰近的報廢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隱藏工程記錄,并在井上下對比圖上標注、歸檔。(九)礦井要按規定配備與礦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裝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力量滿意要求。(十)要強化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備和輸電線路的常常性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實驗。(十一)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電)工作。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按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峻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刻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退后,方可恢復生產。(十二)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煤礦企業、礦井應當依據本單位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現場發現透水預兆的作業人員,應當立刻向礦井調度室報告有關透水地點及水情,通知四周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或升井。調度室值班人員立刻向礦井主要負責人匯報,并將水患情況通報周邊全部礦井。(十三)礦井必需強化與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礦山救援隊的聯系,一旦發惹事故,立刻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實施事故搶救。六、必需保證井下機電和全部提升裝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裝備違規入井。(一)煤礦特別是井下運用的各類裝備和安全裝備,必需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投入運用。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選型、安裝、管理、運用、修理、檢查、測定、實驗都必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二)煤礦運用的各種提升裝備必需完好,禁止帶病作業、超載超限運行。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需施行專業化管理,按期進行性能測試與維護,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修理人員。各煤礦企業自行選購裝備必需嚴格執行礦用裝備審核程序,對不具備裝備安標生產資質的廠家和提供不出安標證書、編號的產品堅定不答應購置和運用。(三)絞車司機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每一主要提升裝置的絞車必需配齊正副司機,升降人員肯定要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一側監護。(四)礦井主要提升裝備,必需按設計的速度圖運行,不得任意轉變,的確要改動時,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五)礦井主要提升裝備的安全愛護裝置、設備,必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保持動作靈敏牢靠。(六)專用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符合《安規》要求。(七)礦井機電裝備管理必需執行標準化管理,施行包機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員、定裝備、定任務;包運用、包管理、包修理、包故障排解,確保包機責任制落實到位。(八)認真執行機電裝備的潤滑、緊固、冷卻、過濾八字修理方針。(九)強化現場管理,定期分析裝備運行情況,總結機電事故案例,強化點檢系統管理,提高機電管理水平。(十)各類煤礦企業要嚴格根據煤礦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裝備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裝備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標準裝備安全技術檔案,提高對儀器儀表的校驗、檢測重要性的認識,強化校驗、檢測工作。(十一)煤礦企業必需定期到有資質的機構和部門對煤礦安全裝備、儀器儀表進行檢驗檢測。否則一律不得運用。(十三)煤礦企業必需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機電裝備和非阻燃產品,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經濟懲罰,并停止生產作業,按時更換。七、必需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一)煤礦企業要認真執行礦級領導帶班入井制度,與工人同上下。礦長(實際掌握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余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原則上不能少于15次。(二)帶班領導當班要提前半個小時入井,與上一班的帶班領導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具體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留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三)煤礦領導升井后,要按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看法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四)建立煤礦領導干部帶班入井公示制度。煤礦企業必需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領導帶班下井計劃(下井排班計劃表),計劃中必需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要在礦調度室公示,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五)各縣(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礦領導帶班入井考核制度。強化煤礦企業內部考核與獎懲。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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