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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燃氣治理部門安全治理制度Safetymanagementsystemofgasmanagementdepartment1029燃氣治理部門安全治理制度用,本文檔下載后內容可按需編輯修改及打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治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其次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自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治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視〕部門依據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視治理工作。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第六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治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治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治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其次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需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需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擔當。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需依據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標準、規定進展。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與,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需保證質量,確保安全牢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與。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需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視協作下進展。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依據規定進展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需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展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展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承受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需符合勞動部門公布的有關安全治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需齊全、牢靠,并定期校驗。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需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需進展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展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牢靠。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治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前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需在作業點四周實行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依據設備的負荷力氣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別狀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需進展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力氣。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治理部門必需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治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其次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四周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需符合城市燃氣設計標準及消防技術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其次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四周進展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前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依據需要進呈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其次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展檢查,覺察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狀況時,必需準時修理或更換。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其次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需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前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其次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需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其次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需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展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展檢修,并供給詢問等效勞;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展安全檢查和監視,并負責其操作和修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其次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房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承受其他不正值手段使用燃氣。其次十七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其次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需取得歸口治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視。其次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需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展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視下方可銷售。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修理站點,也可以托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供給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修理人員進展考核。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需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覺察燃氣事故后,必需立即切斷電源,實行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馬上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馬上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馬上切斷電源,快速隔離和戒備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搶救的狀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把握事故進展。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需快速組織搶修。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依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緣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展嚴峻處理,并向上報告。第七章嘉獎與懲罰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嘉獎。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懲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懲罰條例》賜予懲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其次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撤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其次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第四十條當事人對懲罰打算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懲罰打算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河北省燃氣治理方法第一條為加強燃氣治理,標準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治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法。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進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效勞、燃氣設施建設與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與修理、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治理活動。自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門站以外的自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方法。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治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治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治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視治理制度,鼓舞、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爭論,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技術、工藝和產品。第五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效勞標準,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合法權益,催促燃氣經營者守法經營、懇切守信、嚴格自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治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進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進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治理部門備案。燃氣進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時限、進展目標、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給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給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七條城鄉建設應當按城鄉規劃和燃氣進展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轉變用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進展規劃征求燃氣治理部門的意見。燃氣治理部門10供氣設施。已經建成的獨立管道供氣設施應當并入燃氣管網。竣工驗收,未閱歷收或者閱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與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貯存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加強演練,實行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力氣,建設燃氣供給應急保障設施,確保在燃氣供應嚴峻短缺或者供給中斷等突發大事發生后能夠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氣供給。并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必需具備包括由接卸、儲存、灌裝、倒殘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方可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一〕符合燃氣進展規劃要求,依法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工程項目閱歷收合格;〔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治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治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有與經營規模、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從事燃氣氣源銷售的、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液化自然氣加氣站、壓縮自然氣加氣子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燃氣治理部門核發,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跨設區的市經營燃氣氣源銷售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液化自然氣經營的、壓縮自然氣加氣母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三〕驗資報告;〔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治理人員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書;〔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六〕燃氣工程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批準文件、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等資料;〔七〕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氣源來源證明;〔八〕企業安全生產治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效勞標準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供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氣治理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燃氣治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打算。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對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五條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向原核發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第十六條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燃氣經營者連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90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每2年至少對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燃氣計量表和燃氣燃燒器具及連接件和緊固件免費供給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管道燃氣經營者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提前通知管道燃氣用戶,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對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消滅安全隱患的,應當提示用戶整改,用戶應當準時進展整改;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停頓供氣,并在隱患消退后馬上恢復供氣。用戶應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予以協作。第十八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局部以外的燃氣設施,擔當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改造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維護、搶修和更改造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局部以外的燃氣設施時,物業效勞企業和管道燃氣用戶應當予以協作。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緣由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施工、檢修等緣由消退后,應當準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必需事先通知燃226。因突發大事影響供氣的,應當準時通知燃氣用戶并實行緊急措施。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氣治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前方可停業、歇業。其次十條燃氣治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視治理制度,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效勞狀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等進展監視檢查,并將監視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經鑒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其次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效勞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并加強對送氣效勞人員和車輛的治理,擔當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其次十三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批準的供氣區域內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給供氣效勞,并與管道燃氣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安全穩定供氣。對供氣區域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無正值理由,不得拒絕供氣。其次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轉變燃氣用途,或者過戶、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其次十五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計量裝置應當依法進展檢定。燃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本錢。對管道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燃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擔當;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被申請方承擔,并退還或者補交燃氣費用。其次十六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托付設立售后效勞站點,配備經燃氣治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修理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修理效勞。規定:〔一〕按國家標準和標準安裝、修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修理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準;〔二〕不得限定用戶購置其指定產品;〔三〕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燃氣用戶供給安裝檢驗合格證書;〔五〕1對燃氣用戶供給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安裝、修理要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修理人員為保障用氣安全,應當向用戶說明有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其承受合格器具或者實行符合安全標準的安裝方式。其次十八條燃氣治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產品名目,推廣并由燃氣用戶自愿選擇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和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的燃氣器具,保障燃氣燃燒使用安全。其次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時,應當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內原有燃氣設施的安全。第三十條在生產、輸配和儲存燃氣的場所明火作業,必需遵守有關安全治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在帶氣的燃氣管道上施工作業,必需實行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動方案并符合以下規定,報設區的市、縣〔市〕燃氣治理部門〔一〕符合燃氣進展規劃;〔二〕明確安全施工要求;〔三〕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四〕燃氣治理部門要求供給的有關材料。第三十二條燃氣治理、安全生產監視治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展監視檢查,覺察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準時實行措施消退隱患;不準時消除隱患可能嚴峻威逼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措施,準時組織消退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作。第三十三條燃氣治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三十四條燃氣治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修理等活動的監視檢查,監視檢查時可以實行以下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向相關人員了解狀況,作好記錄;〔三〕進入現場檢查;〔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實施的監視檢查應當予以協作。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治理體系,定期對燃氣設施進展安全評估,對運行滿10年以上的輸配管網應當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覺察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準時實行措施消退隱患。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報所在地燃氣治理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狀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有關設施在最大限度地削減損失的狀況下可以撤除,并通知有關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事故責任人負責賠償。第三十七條發生燃氣泄漏等緊急狀況時,燃氣經營者必需實行緊急避險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燃氣經營者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燃氣用戶必需予以協作。第三十八條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后,燃氣治理、安全生產監視治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馬上實行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依據有關狀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第三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制定安全用氣規章并免費向用戶發放。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效勞承諾、收費標準和效勞熱線等信息,并按國家和本省燃氣效勞標準供給效勞。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并向社會公布效勞和搶險搶修24經營者進展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效勞等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治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進展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和電子郵箱地址等,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和效勞質量的投訴。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涉及安全的,應當馬上作出處理。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燃氣經營者不得要求燃氣用戶購置其指定的產品或者強買強賣、強制接氣、強行搭售等強制效勞。第四十二條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燃氣治理部門應當實行啟動燃氣應急預案、逐級動用應急貯存、協調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緊急調度、要求管道經營者準時恢復供氣等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準時恢復正常供氣的;〔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大事影響供氣未實行緊急措施的;〔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四〕燃氣治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撤消燃氣經營許可的。第四十三條燃氣經營者在接到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發生漏氣的報告后,應當馬上派人搶修;燃氣經營者接到其他故障的報修,應當按商定的時間派人修理。因修理不準時造成燃氣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燃氣經營者應當賜予賠償。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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