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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第第頁事故處理管理規定現場平安管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
為強化并規范現場平安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削減各類平安事故的發生、規范并統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本規定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一:平安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三:平安管理獎罰細則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詳細規定
五:其他條款
一:平安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必需堅固樹立“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堅持“絕大部分與職業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避開的”觀念,克服一切僥幸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平安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平安生產狀況,對危急因素進行評估,對掌握措施進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平安留意事項,并做好平安例會記錄。
1.3各項目專、兼職平安員必需堅持每日現場平安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發覺事故隱患準時支配人力、物力消退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進行平安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平安教育要登記,建立平安教育臺帳。
1.5項目經理是項目平安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平安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項目平安生產的其次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項目平安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項目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需有針對性的平安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項目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平安員承當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必需按廠方規定辦理動火施工答應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答應證、進入容器施工答應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內吸煙者按廠方規定懲罰外,項目部對責任人加倍懲罰,造成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前,必需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進行隔離;(3)、進行置換通風;(4)、定時進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護,(7)、監護人必需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必需設防護設施進行防護。
2.6危急性較大的作業、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協作試車、吹掃等,必需設置警戒區,設專人監護。
2.7施工現場必需使用合格的平安防護用品和設施,平安防護用品應妥當保管,任何人不得隨便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含2米)必需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平安帶,平安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堅固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時禁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損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必需正確佩戴平安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按情節輕重賜予懲罰。
2.11起重不準違背“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平安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平安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必需分別存放,其平安附件必需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需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必需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必需設專人監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堅固,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必需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愛護面部和眼睛不受損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必需準時實行平安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解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平安員應準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馬上停工整頓。
2.18不聽從平安管理,毆打辱罵平安管理人員的予以批判教育或懲罰,情節嚴峻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急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平安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生關聯事故的由項目負責人和平安員等承當責任。
2.20非專業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電器故障應由專業電工排解,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必需符合“三級配電兩級愛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必需購置合格產品,安排電箱和開關箱內必需裝漏電愛護器,必需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必需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必需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實行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結構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公路處應加設鋼管愛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必需安裝漏電愛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電工進行檢查是否敏捷有效,以免發生漏電造成的損害。
三:平安管理獎罰細則
3.1對違章指揮的懲罰(全部懲罰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平安教育的人員上崗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進行平安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懲罰50元。
3.1.3對必需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懲罰50元。
3.1.4現場發覺重大險情,不馬上實行措施撤離作業人員,仍連續指揮施工;每一次懲罰200元
3.1.5支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每一次懲罰100元。
3.1.6違背施工方案、平安規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懲罰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8不執行危急作業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答應證就擅自指令進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撤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等);每一次懲罰200元。
3.1.9發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連續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10不仔細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懲罰50元。
3.1.11發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準時上報,每一次懲罰500元。
3.2對違章作業的懲罰
高處作業:
3.2.1高處作業不系掛平安帶者;每一次懲罰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3平安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懲罰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懲罰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護;每一次懲罰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7在高處作業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懲罰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護狀況下從事帶電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開工具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答應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懲罰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定給信號或無視平安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懲罰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且極有可能導致發生平安事故的,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進行施工動火;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懲罰200元。
3.2.17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納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實行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懲罰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每一次懲罰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平安帽或配戴不規范;每一次懲罰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懲罰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噴砂作業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懲罰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懲罰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狀況下從事起吊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懲罰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懲罰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平安規定;每一次懲罰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懲罰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場所;每一次懲罰20元。
3.2.33未經現場平安教育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懲罰20元。
3.2.34不聽從管理,打罵平安管理人員或阻撓、阻礙執法檢查;每一次懲罰100元。
3.2.35擔負平安監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護崗位;每一次懲罰50元。
3.2.36不按規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急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懲罰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懲罰20元。
3.2.38擅自撤除、移動或毀壞平安防護設施、平安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懲罰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和平安確認,沒有監護人的狀況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2.40隨便破壞、撤除、打開、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平安閥等。每一次懲罰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急狀況,沒有設置警戒標志的,每一次懲罰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懲罰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3對連續違章的懲罰
3.3.1連續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違章的按規定對違章者加倍懲罰。
3.3.3連續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嚴峻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全部工資。
3.4對平安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嘉獎
3.4.1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如未發生嚴峻平安事故,項目部可評定平安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進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嘉獎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詳細嘉獎數額由項目經理依據項目經營狀況確定。
3.4.2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平安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放平安管理專項獎,詳細嘉獎數額為項目期間未發生平安事故的月份個人平安津貼的總和。
3.4.3平安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平安津貼的標準為:
項目經理500元/月
施工經理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平安員300元/月
技術人員(工作的)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詳細規定
4.1事故處理基本原則
4.1.1對全部平安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發生的)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1.2在平安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享受傷亡求償權
2.危急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平安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5.緊急狀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遵章守規,聽從管理的義務
2.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把握平安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覺事故隱患準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全部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違章作業、不盡義務的狀況下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假如是事故責任人,則受害人將不能充共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定承當肯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被損害的,責任人必需按規定比例承當賠償責任。
4.1.4全部平安事故處理采納分類管理的方法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損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意料及避開、責任人責任顯著稍微、無明顯違章現象發生狀況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詳細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項目部有關管理人員依據實際狀況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首先主動實行相應措施避開損失進一步擴大、準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生估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緣由、處理看法等報公司;發生估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生估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行。
4.2.3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當:
全部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必需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項目部認可的醫療費)前期由項目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進行懲罰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進行懲罰;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進行懲罰;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進行懲罰,最終懲罰比例由項目部依據詳細狀況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依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當上述懲罰,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狀況下養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進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別狀況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狀況下殘疾補助標準確實定:
4.2.5.1雙方協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依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當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當;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當;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當;
上述承當比例從項目部供應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當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必需按上述比例承當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諾。
4.2.6發生事故后對相關管理人員的懲罰規定如下:
4.2.6.1全部類型事故管理人員均按相應標準接受懲罰。
4.2.6.2發生2000以上至5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平安津貼扣除50%。
4.2.6.3發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4.2.6.4發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2個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4.2.6.5發生50000元以上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5個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五:其他條款
5.1工作場所以外及非工作緣由發生的任何事故與項目部(或公司)無關,均由相關人員自行承當全部損失。
5.2出于人道的考慮項目部(或公司)可對5.1項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進行關心,但關心的方式、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兌現的時間均由公司自由確定,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預。
5.3任何員工進入現場時都必需照實向項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有無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等狀況,患有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上崗的,個人必需承當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的責任。
5.4外包隊的事故處理按分包合同執行。
5.5任何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或班組對上述管理規定簽字認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聽從該規定,規定中有關個人承當責任的條款視作簽字者對項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義上的嚴肅承諾。
5.6規定中有關單位責任的條款視作項目部對全部員工的嚴肅承諾,在處理全部事故的過程中項目部將嚴格根據上述程序和規定辦事,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全面維護每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車輛事故處理規定及管理方法
第一條:應用范圍
本方法規定與公司各種車輛在生產運輸過程中車輛事故的分類,事故損失的計算方法,事故分析處理及應用于本公司駕駛員平安行車的管理。
其次條:管理職能
對駕駛員在行車中的違章,肇事進行處理。
第三條:事故分類
1.稍微事故:生產運輸過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到2人,或若財產,經濟損失,機動車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產運輸過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產運輸過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產運輸過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經濟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車事故的分類標準:以公安部事故為準。
有下連狀況之一者,雖未到達重大事故標準,亦按重大事故對待:
1.翻車事故:車輛側翻或者車頂著地。
2.酒后駕車,開賭氣車,“英雄車”或者嚴峻違背操作規定發生事故者。
3.碰撞高壓電線桿,警察崗亭,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務車,搶救車和工程搶險車。
4.涉外事故:因違背交通法規和操作規定與外賓車輛發生事故。
第四條:行車事故車輛規定
一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必需做到:
〔1〕.馬上停車;〔2〕.搶救傷者;〔3〕愛護現場;〔4〕查找證明人.{兩人以上}〔5〕.愛護好車里物品;〔6〕.馬上向平安員和領導報告.
第五條:對平安管理人員的規定.
1.平安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30分鐘里趕到現場,協作公安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勘測,清理事故現場,并做好記錄.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發生后,平安員必需在24小時里書面報告公司生產部.可預見后果較為嚴峻的事故應雜第一時間,第一現場電話報告生產部.
3.重大傷亡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后,必需在48小時以里書面形式報告公司生產部.
4.發生影響較大的行車責任事故,必需馬上向運輸部,設備部報告,公司平安員還必需親赴現場了解狀況,支配善后處理事宜.
5.凡發生事故后逃逸,破壞或者偽造現場,弄弄虛作假和包皮袒護,隱瞞不報告者應予從嚴處理.
6.事故處理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1〕.事故緣由未查清不放過;〔2.〕肇事者和職員未經教育和處理不放過;〔3〕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4〕.肇事人,責任人未進行責任追究的放過.
7.平安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司有關規定和規章制度;
8.平安管理人員必需調查討論的基礎上,本著對企業和職員負責的精神,根據交通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責論處.
第六條:責任劃分,事故分析與上報.
1.
行車事故按照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為標準.{特別狀況除外};
2.
廠,站里碰車事故按照公司的責任認定為準.
3.
一般事故有本部門負責人,主管負責人與事故責任人分析,記錄,將結果報告公司,同時拿出對事故責任的懲罰建議.[事故責任人需寫出事故經過及深刻檢查,今后平安行車的防范措施].
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產部主持及集會議,部門負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相關部門參與會議,分析結果由事故發生單位書面報告生產部,并仔細填寫“車輛事故報告表”.
5.
無論發生任何大小事故,車隊應對事故作具體記錄,并在五日內將事故經過及處理看法報公司.
第七條:責任事故的經濟賠償與懲罰
1.
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經交警隊和保險公司處理,經濟損失由事故負責人承當50%;
2.
違章,違規,或責任心不強造成撒料,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本人負責主要責任造成的罰款,由負責人負擔;
3.
違章作業造成的人身,車輛或其它事故,經濟損失由負責人承當;
4.
駕駛室內超員或私自搭載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傷或其它經濟損失由事故責任人承當.
5.
因人為因素,責任心不強,造成電器,機械事故,賠償經濟損失.
6.
交通事故的懲罰標準:不管事故大小,事故責任人不發當日平安獎.
7.
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為“人為”事故,其事故費用全部由肇事人承當:
〔1〕
開賭汽車;
〔2〕
酒后駕車;
〔3〕
未按規定線路行駛;
〔4〕
開門行車;
〔5〕
逆向行駛;
〔6〕
坐人閑談,超速行駛;
〔7〕
未閱歷收的駕駛人單獨行車;
〔8〕
隨便調頭,強行超車,掙道搶行;
〔9〕駕車辦私事;
〔10〕無照開車;
〔11〕下班后不能按時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
【2】駕駛人發生有責事故,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1〕事故負全部責任:負責人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稍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
〔2〕事故負主要責任:責任人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稍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
〔3〕事故負同等責任:負責人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稍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
〔4〕事故負次要責任:負責人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稍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駕駛員未仔細執行“三檢”制度而造成的機械事故,肇事人賠償事故費用的50%.
〔6〕凡因修理工或檢驗人員失職而造成機械事故,負責人賠償事故費用的50%.
〔7〕駕駛員因違章駕駛駕駛證被扣,因違章發生事故,在調查和待處理期間,按待崗考核.
〔8〕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當事人在服刑期間監外執行,緩刑除外〔除有關規章〕,原則上不在追究經濟賠償.
第八條:車輛事故由生產部進行考核
1.
不管事故負責人是否在原崗位,事故處理期間,須主動協作,解決宣誓的事故,并暫發生活費500-800元.
2.
年度內事故負責人不參加公司任何評比先進個人活動.
3.
一般事故月度內發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罰部門領導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領導各500元.
4.
重、特大事故月度內發生2起以上,罰部門領導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領導各1000元.
5.
隱瞞事故真相或延誤上報者,追究部門主管安技工作的領導責任予以重罰,事故損失由部門主管安技工作的領導承當.
第九條:本方法為公司處理違章,肇事和車輛事故的根據,本規定凡與之相抵觸的規定以本方法為準。
第十條:未盡事宜由公司生產部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現場平安管理及事故處理管理規定
為強化并規范現場平安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削減各類平安事故的發生、規范并統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本規定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一:平安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三:平安管理獎罰細則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詳細規定
五:其他條款
一:平安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必需堅固樹立“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堅持“絕大部分與職業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避開的”觀念,克服一切僥幸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平安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平安生產狀況,對危急因素進行評估,對掌握措施進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平安留意事項,并做好平安例會記錄。
1.3各項目專、兼職平安員必需堅持每日現場平安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發覺事故隱患準時支配人力、物力消退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進行平安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平安教育要登記,建立平安教育臺帳。
1.5項目經理是項目平安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平安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項目平安生產的其次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項目平安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項目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需有針對性的平安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項目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平安員承當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必需按廠方規定辦理動火施工答應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答應證、進入容器施工答應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內吸煙者按廠方規定懲罰外,項目部對責任人加倍懲罰,造成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前,必需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進行隔離;(3)、進行置換通風;(4)、定時進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護,(7)、監護人必需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必需設防護設施進行防護。
2.6危急性較大的作業、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協作試車、吹掃等,必需設置警戒區,設專人監護。
2.7施工現場必需使用合格的平安防護用品和設施,平安防護用品應妥當保管,任何人不得隨便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含2米〕必需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平安帶,平安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堅固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時禁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損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必需正確佩戴平安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按情節輕重賜予懲罰。
2.11起重不準違背“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平安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平安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必需分別存放,其平安附件必需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需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必需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必需設專人監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堅固,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必需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愛護面部和眼睛不受損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必需準時實行平安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解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平安員應準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馬上停工整頓。
2.18不聽從平安管理,毆打辱罵平安管理人員的予以批判教育或懲罰,情節嚴峻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急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平安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生關聯事故的由項目負責人和平安員等承當責任。
2.20非專業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電器故障應由專業電工排解,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必需符合“三級配電兩級愛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必需購置合格產品,安排電箱和開關箱內必需裝漏電愛護器,必需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必需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必需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實行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結構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公路處應加設鋼管愛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必需安裝漏電愛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電工進行檢查是否敏捷有效,以免發生漏電造成的損害。
三:平安管理獎罰細則
3.1對違章指揮的懲罰〔全部懲罰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平安教育的人員上崗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進行平安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懲罰50元。
3.1.3對必需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懲罰50元。
3.1.4現場發覺重大險情,不馬上實行措施撤離作業人員,仍連續指揮施工;每一次懲罰200元
3.1.5支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每一次懲罰100元。
3.1.6違背施工方案、平安規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懲罰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8不執行危急作業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答應證就擅自指令進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撤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等〕;每一次懲罰200元。
3.1.9發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連續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1.10不仔細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懲罰50元。
3.1.11發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準時上報,每一次懲罰500元。
3.2對違章作業的懲罰
高處作業:
3.2.1高處作業不系掛平安帶者;每一次懲罰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3平安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懲罰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懲罰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護;每一次懲罰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7在高處作業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懲罰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護狀況下從事帶電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開工具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答應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懲罰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定給信號或無視平安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懲罰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且極有可能導致發生平安事故的,每一次懲罰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進行施工動火;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懲罰200元。
3.2.17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納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懲罰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實行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懲罰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每一次懲罰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平安帽或配戴不規范;每一次懲罰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懲罰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噴砂作業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懲罰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懲罰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狀況下從事起吊作業;每一次懲罰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懲罰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懲罰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平安規定;每一次懲罰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懲罰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場所;每一次懲罰20元。
3.2.33未經現場平安教育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懲罰20元。
3.2.34不聽從管理,打罵平安管理人員或阻撓、阻礙執法檢查;每一次懲罰100元。
3.2.35擔負平安監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護崗位;每一次懲罰50元。
3.2.36不按規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急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懲罰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懲罰20元。
3.2.38擅自撤除、移動或毀壞平安防護設施、平安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懲罰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和平安確認,沒有監護人的狀況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每一次懲罰50元。
3.2.40隨便破壞、撤除、打開、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平安閥等。每一次懲罰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急狀況,沒有設置警戒標志的,每一次懲罰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懲罰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3對連續違章的懲罰
3.3.1連續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違章的按規定對違章者加倍懲罰。
3.3.3連續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嚴峻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全部工資。
3.4對平安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嘉獎
3.4.1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如未發生嚴峻平安事故,項目部可評定平安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進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嘉獎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詳細嘉獎數額由項目經理依據項目經營狀況確定。
3.4.2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平安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放平安管理專項獎,詳細嘉獎數額為項目期間未發生平安事故的月份個人平安津貼的總和。
3.4.3平安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平安津貼的標準為:
項目經理
500元/月
施工經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平安員
300元/月
技術人員〔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詳細規定
4.1事故處理基本原則
4.1.1對全部平安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發生的〕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1.2在平安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
享受傷亡求償權
2.
危急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
平安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
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5.
緊急狀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
遵章守規,聽從管理的義務
2.
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
接受培訓,把握平安生產技能的義務
4.
發覺事故隱患準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全部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違章作業、不盡義務的狀況下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假如是事故責任人,則受害人將不能充共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定承當肯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被損害的,責任人必需按規定比例承當賠償責任。
4.1.4全部平安事故處理采納分類管理的方法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損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意料及避開、責任人責任顯著稍微、無明顯違章現象發生狀況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詳細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項目部有關管理人員依據實際狀況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首先主動實行相應措施避開損失進一步擴大、準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生估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緣由、處理看法等報公司;發生估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生估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行。
4.2.3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當:
全部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必需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項目部認可的醫療費〕前期由項目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進行懲罰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進行懲罰;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進行懲罰;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進行懲罰,最終懲罰比例由項目部依據詳細狀況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依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當上述懲罰,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狀況下養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進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別狀況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狀況下殘疾補助標準確實定:
4.2.5.1雙方協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依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當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當;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當;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當;
上述承當比例從項目部供應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當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必需按上述比例承當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諾。
4.2.6發生事故后對相關管理人員的懲罰規定如下:
4.2.6.1全部類型事故管理人員均按相應標準接受懲罰。
4.2.6.2發生2000以上至5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平安津貼扣除50%。
4.2.6.3發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4.2.6.4發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2個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4.2.6.5發生50000元以上損失的平安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5個月的平安津貼全部扣除。
五:其他條款
5.1工作場所以外及非工作緣由發生的任何事故與項目部〔或公司〕無關,均由相關人員自行承當全部損失。
5.2出于人道的考慮項目部〔或公司〕可對5.1項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進行關心,但關心的方式、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兌現的時間均由公司自由確定,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預。
5.3任何員工進入現場時都必需照實向項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有無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等狀況,患有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上崗的,個人必需承當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的責任。
5.4外包隊的事故處理按分包合同執行。
5.5任何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或班組對上述管理規定簽字認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聽從該規定,規定中有關個人承當責任的條款視作簽字者對項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義上的嚴肅承諾。
5.6規定中有關單位責任的條款視作項目部對全部員工的嚴肅承諾,在處理全部事故的過程中項目部將嚴格根據上述程序和規定辦事,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全面維護每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平安/質量事故處理監理項目部管理規定
1.總則
1.1本《規定》適用于本線路工程監理項目部。
2.事故等級及含義
2.1人身傷亡事故
2.1.1特殊重大事故:〔一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者。
2.1.2重大事故:〔二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者。
2.1.3較大事故:〔三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者。
2.1.4一般事故:〔四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者。
2.1.5一般事故:〔五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大事。
2.1.6六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較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大事。
2.1.7七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3人以上群體輕傷大事。
2.1.8八級人身傷亡大事: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1-2人輕傷。
2.2設備事故等級
2.2.1特殊重大事故:〔一級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2重大事故〔二級設備大事〕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3較大事故〔三級設備大事〕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4一般事故〔四級設備大事〕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特種設備大事造成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5五級設備大事:未構成四級以上設備大事,符合以下條件者
50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6六級設備大事:未構成五級以上設備大事,符合以下條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7七級設備大事:未構成六級以上設備大事,符合以下條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輸電線路倒塔。
2.2.8八級設備大事:未構成七級以上設備大事,符合以下條件者
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跳閘。
2.3其他事故
2.3.1火災事故
2.3.1.1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2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3一般火災:凡不具備上述兩項情形的火災,均屬于一般火災。
2.3.2道路交通事故
2.3.2.1稍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缺乏一千元的事故;
2.3.2.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缺乏一千元以上缺乏三萬元的事故;
2.3.2.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缺乏六萬元的事故;
2.3.2.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報告
3.1發生輕傷及人身記錄事故,發生屬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規定程序上報外,應準時報工程監理項目部;工程監理項目部接到輕傷事故報告后,應在當周平安周報中報出。
3.2發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質量事故或發生施工緣由導致一般以上電網事故,或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監理項目部接到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需馬上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本部報告。在一小時內將狀況進一步核實后進行補充報告,并幫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16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3.3發生一般事故監理項目部應要求事故單位24小時內向監理項目部報告,并在3天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監理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周內,將事故報告及審核看法送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3.4事故報告內容
3.4.1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肇事〕單位。
3.4.2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損害類別。
3.4.3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緣由初步推斷。
3.4.4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附則
4.1監理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后監督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按“四不放過”〔事故緣由分析不清晰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實行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2監理項目部應按規定進行工程平安事故統計,保存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的全部記錄。
質量事故處理管理規定
1、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意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需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消失的全部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與處理,并提出處理看法。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平安,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峻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嚴峻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峻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平安,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范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殊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公布的《特殊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殊嚴峻,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殊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根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進展改變的狀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討論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文件;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筑平安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實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確實定目的是消退質量隱患,以到達建筑物的平安牢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并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外表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意設計要求和用戶的期望;保證結構平安牢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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