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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省土地整改項目管理措施冀國土資發〔〕19號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土地整改管理,保證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農田質量,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強化管控貫徹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告知》(國土資發〔〕1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關貫徹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意見》(冀政〔〕55號),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進行土地整改項目的管理合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稱土地整改,是指對未運用地的開發、低效運用土地的整頓、廢棄地的復墾以及高原則基本農田建設活動。

本措施所稱土地整改項目,包括用于實現耕地保有量目的、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的總量平衡項目和用于賠償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項目。

第二章

項第三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土地整改規劃、年度補充耕地計劃、高原則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制定年度土地整改方案。

年度土地整改方案應當載明占補平衡項目和總量平衡項目的位置、規模和新增耕地面積,每個項目立項和驗收的時限。

第四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整改方案,組織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土地整改項目勘查設計。勘查設計單位應當進行實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項目區土地類別及多種自然條件的基礎上,按照《河北省土地開發整頓工程建設原則》或者《高原則農田建設通則》進行項目設計。

設計的項目區耕地運用等別應當不低于周圍原有耕地運用等別。

第五條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持下列資料,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立項:

(一)項目呈報書;(二)項目設計書、總體設計圖和單體設計圖冊;

(三)標注項目區的耕地運用等別圖;

(四)標注項目區的土地整改規劃圖;

(五)標注項目區的土地運用現實狀況圖;

(六)勘測定界圖(標出既有基礎設施,比例尺1:

-

5000)、勘測定界驗收匯報;

(七)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八)坐標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總量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縣鄉級政府支持項目建設承諾書。

第六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對下列事項出具審查意見:

(一)項目區耕地質量設計與否符合規定;

(二)與否符合土地整改規劃;

(三)地類與否對的、面積與否精確;

(四)預算資金使用與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土地、農業、水利、造價等方面專家對項目可行性、設計合理性、預算精確性進行評審。

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進行實地查看,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八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一種月內審理完畢。

對符合規定的項目,下達立項告知書,并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報備立項信息;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下達不予立項告知書,闡明理由,退回項目申請單位。

第九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報備立項信息后,通過電子政務內網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下列資料,申請對立項信息進行核算:

(一)立項信息核算申請書;

(二)立項告知書;

(三)標注項目區的耕地運用等別圖;

(四)標注項目區的土地整改規劃圖;

(五)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六)坐標成果表(txt格式)。

省國土資源廳對照立案圖,對地類對的、面積精確、符合土地整改規劃和耕地質量規定的項目,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立項報備信息。

第三章

施第十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或其土地整頓機構為土地整改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行。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土地整頓機構負責本市土地整改項目實行的監管和技術指導。

省土地整頓服務中心負責全省土地整改項目實行的督導。

第十一條

實行土地整改項目,應當通過當地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項目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應當嚴格按照同意的項目設計執行。

由于自然災害損毀、大型線性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同意。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應當由監理單位實行全程監理。

第十五條

在項目實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同意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重要工程、建設工期在項目實行地點設置標志牌,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實行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后,及時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報備項目實行信息。

第十七條

省土地整頓服務中心根據督導過程中所掌握狀況,對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中報備的項目實行信息進行核算。經核算無誤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實行報備信息。第四章

收第十八條

土地整改項目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竣工匯報和項目決算匯報,監理單位出具工程監理總結匯報,各村民監督小組出具意見書。

對于總量平衡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委托審計單位對項目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匯報。

第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項目初驗。

第二十條

經初驗合格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持下列資料,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驗收: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縣級初驗匯報;

(三)項目竣工匯報;

(四)項目建設狀況表;

(五)項目竣工圖;

(六)項目決算匯報;

(七)工程監理總結匯報;

(八)村民監督小組意見書。

占補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縣級農業部門出具的耕地質量評估意見,總量平衡項目還應當提交項目審計匯報。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土地整改機構進行工程復核,組織土地、農業、水利、財務等方面專家及項目區所在村村民代表,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

復核機構應當對照項目設計,對項目工程進行實地勘驗,出具復核匯報。驗收專家應當對照項目設計,對項目區進行實地查看,對驗收資料進行查對,出具驗收匯報。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

(一)耕地質量等別到達設計規定;

(二)工程數量和質量到達設計規定;

(三)項目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四)項目管理制度所有貫徹;

(五)項目檔案資料保留完整。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當在一種月內完畢。

通過驗收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通過驗收告知書,并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報備項目驗收信息;未通過驗收的,下達限期整改告知書。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報備驗收信息后,通過電子政務內網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下列資料,申請對項目驗收成果進行實地核算:

(一)實地核算申請書;

(二)通過驗收告知書;

(三)項目竣工圖。

第二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依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對項目驗收成果進行實地核算。

對于占補平衡項目,實地核算其新增耕地面積與否與報備數據一致、項目區耕地質量與否到達了設計等別。對于總量平衡項目,實地核算其項目工程數量與否與報備數據一致、項目區耕地質量與否到達了設計等別。省土地整頓服務中心負責對土地整改項目的耕地面積和工程數量進行實地核算。

通過實地核算的,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農村土地整改監測監管系統確認項目驗收報備信息。

第五章

則第二十六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立項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同意項目的合法性負責。

項目勘查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成果負責。參與項目設計評審的專家對評審成果負責。參與項目復核驗收的專家對復核驗收成果負責。

項目設計成果、項目設計評審成果和項目驗收成果出現錯誤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改項目所波及土地類別以省國土資源廳立案的最新土地運用現實狀況圖為準;波及土地整改區域以省國土資源廳立案的土地整改規劃圖為準;波及耕地質量等別以省國土資源廳立案的耕地運用等別圖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改完畢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變更登記和工程設施產權移交手續。

產權單位要制定管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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