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全文、附表及解讀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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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文化創意產業有關規定,規范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廣告產業園區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推動我省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認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產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第三條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統籌規劃與改革創新相結合、突出特色與優勢互補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在廣告產業集聚區設立“泛廣告產業園區”。泛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當地某區域已形成規模較大的廣告產業集聚地,經縣(市、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將鄰近區域劃為廣告產業園區。支持廣告產業較發達地區引導相關業態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合作,開展資源互補和優化配置,共同參與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管理,提升園區市場化、專業化水平,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合作各方良性互動、互利共贏。探索建立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協作體,加強園區之間信息、企業、項目、創意、技術、市場、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常態化交流與合作。園區聯系方式園區辦公電話: 園區聯系人L職務:聯系電話(手機): 園區聯系人2:職務:聯系電話(手機):園區電子郵箱地址: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

情況報告制度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廣告產業園區服務經濟發展、推動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經省市場監管局認定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按照規定報告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第三條報告事項為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包括以下內容:(一)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建設面積(單位:平方米):(1)廣告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總面積;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建成面積、在建面積;(2)泛廣告產業園區:園區覆蓋面積。.建設公共性、公益性項目(單位:個):(1)規劃建設項目;(2)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建成項目;(3)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在建項目。(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提供服務情況:.市場交易平臺;.金融服務平臺;.專業化技術支持平臺;.專業培訓和人才培養平臺;.市場推廣平臺;.信息交流平臺;.產權保護平臺;.綜合基礎服務平臺;.其他服務平臺。(三)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單位:萬元):.基本情況:(1)計劃總投資;(2)本報告期截止日累計已完成投資;(3)本報告年度已完成投資。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1)專項資金使用基本情況(含資金使用臺賬、支持的具體項目、項目進展和績效情況等);(2)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3)園區有關專項資金使用制度;(4)地方財政部門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規定及執行情況;(5)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地方財政和社會投入資金使用情況:(1)截止報告日地方財政投入資金累計數額;(2)截止報告日社會投入資金累計數額。(四)園區經營及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情況:.園區經營基本情況:(1)報告期園區廣告業務收入及同比情況;(2)報告期園區廣告業務收入占園區總營業收入比例。.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情況:(1)截止報告日入駐園區的企、事業單位數量;(2)截止報告日入駐園區廣告產業及直接關聯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數量。(五)園區建設運營組織管理情況:.報告期內園區運營、管理的主要工作情況;.園區管理制度建立情況(非首次報告且無新增制度的,可報告無變化);.報告期內園區參與全國及地方廣告相關活動情況;.報告期內園區服務全國及地方經濟社會活動情況;.其它情況。(六)政策保障情況:.領導機制:(1)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指導園區工作情況;(2)推進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當地政府支持園區建設、促進廣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1)相關政策措施文件的名稱及文號;(2)本報告期內新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文件(復印件,蓋公章)。(七)社會效益綜合評價分析:.園區建設對當地廣告業集約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作用(簡述)。.園區建設對當地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發展作用(簡述)。第四條報告分為年終報告和專項報告。年終報告信息截止日期為當年度12月30日,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報省市場監管局。重要情況應及時專項報告。第五條園區運營主體為報告主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報告加蓋運營主體公章,報園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同時提交報告電子版。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對報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送省市場監管局。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考核工作,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政府相關文件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省市場監管局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依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考核評估工作。第三條評估指標包括認定評估和考核評估。認定評估指標依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考核評估指標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估指標應當有利于客觀評價廣告產業園區發展水平,以及園區在促進當地廣告產業發展、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潛力。第四條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園區申報或考核計劃,制定工作方案,組建評估組,組織開展園區認定、考核評估。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估對象、專家組成、考核評估內容等。相關工作經費由省市場監管局承擔。第五條認定或考核均應組建評估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省市場監管局邀請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廣告業及關聯行業專家和學者組成,且范圍不限于本省。與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在相應園區評估工作中應當提出回避;評估對象認為專家與園區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評估組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評估組應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專家,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第六條評估組應對照評估指標對評估對象開展評估,認真審閱園區申報材料并開展實地考察,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文件資料、走訪園區有關機構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個別談話等多種形式,客觀全面了解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第七條評估組應出具評估意見,書面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按照《辦法》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將認定或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園區及園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

管理辦法》解讀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推動我省廣告業高質量發展,服務區域經濟發展,依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2]1號)等文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名義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一、制定背景廣告產業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是現代服務業之一,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是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一環,更是當前穩經濟、穩經營主體、穩就業、促發展的重要抓手。廣告產業園區作為廣告產業集聚平臺,在高效集聚多元發展要素,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廣告產業調整升級、帶動廣告關聯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當前,隨著我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發展,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定出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規則,建章立制,發揮制度機制促發展管長遠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申請認定為"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必須先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制定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制度,將為省內各地廣告產業園區發展提供新的制度性指引和發展預期,進而為申請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奠定基礎、創造條件,推動我省廣告產業園區"質"與"量"的雙提升,有力有序地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二、設定依據(-)文件依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工商廣字〔2018〕8號)第八條第五款:園區規范運營2年以上,且已經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工作規定》(2022年11月14日印發)第六條:申請認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的材料應當包括:(四)園區被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文件。(二)政策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2〕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二部分"重點任務”之(五):打造廣告業發展載體。建設廣東現代廣告創意中心,構筑珠三角地區廣告產業發展示范平臺和專業研究培訓基地。……依托現有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規劃廣告創意產業集聚區域,構建我省廣告業高端化、集群化、總部型、創新型的集聚發展平臺,最終形成以珠三角地區為中心,以創意產業基地為支撐,輻射全省的廣告創意產業集群,進一步帶動市場調研、廣告制作、廣告媒體等廣告產業鏈上、下游產業的發展。三、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包含正文18條規定和3個附件。正文部分主要包含以下五章內容: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目的依據、定義解釋、基本原則、創新融合等;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包括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管理職責和園區運營主體管理職責;第三章為申報條件與認定程序,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認定程序、認定保護等;第四章為監管管理,包括層級管理、園區管理制度、報告制度、考核評估、退出機制等;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施行時間。附件1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附件2為《廣東支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探索發展“虛擬”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加快廣告產業資源虛擬化集聚、平臺化運營和網絡化協同,構建廣告產業數字化新生態。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省市場監管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出臺支持廣告業和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建設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組織開展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考核;指導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第六條園區所在地各地級以上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和園區可持續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申報工作;對園區運營主體及園區入駐企業加強指導,依法對入駐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協助省市場監管局對園區開展評估考核。第七條園區運營主體依法經營管理園區,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園區運營機制,促進園區廣告產業發展。第三章申報條件及認定程序第八條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園區建設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并經當地縣(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二)園區所在地縣(區)或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機制;(三)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實施園區建設和運營;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附件3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四、重點關鍵詞釋義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產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泛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當地某區域已形成規模較大的廣告產業集聚地,經縣(市、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將鄰近區域劃為廣告產業園區。廣告產業數字化新生態是指隨著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發展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升級,不斷探索發展"虛擬”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實現廣告產業資源虛擬化集聚、平臺化運營和網絡化協同。五、申報條件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園區建設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并經當地縣(區阪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園區所在地縣(區)或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機制;.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實施園區建設和運營;.園區發展戰略目標定位明確,以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為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企、事業單位占園區入駐總戶數的55%以上,或者已入駐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事業單位達到25戶以上;.園區廣告業務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在所在地區內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對區域廣告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有效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園區擁有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雙創"支撐平臺及企業孵化、金融服務、技術支持、專業培訓I、信息交流、市場推廣、市場交易、業務展示等基礎服務和專業服務;.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園區開業正式運營1年以上。六、認定和評估(-)認定程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評估組對園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實地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對擬認定的園區,提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定。經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二)考核評估。對已獲得認定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原則上每3年考核1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園區,在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推薦園區或園區項目申報各級政府重點項目或產業資金支持,推薦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園區,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政約談、限期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復核,拒絕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四)園區發展戰略目標定位明確,以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為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企、事業單位占園區入駐總戶數的55%以上,或者已入駐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事業單位達到25戶以上;(五)園區廣告業務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在所在地區內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對區域廣告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有效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六)園區擁有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雙創”支撐平臺及企業孵化、金融服務、技術支持、專業培訓、信息交流、市場推廣、市場交易、業務展示等基礎服務和專業服務;(七)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A)園區開業正式運營1年以上。第九條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由園區運營主體提交《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見附件1)、《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見附件2)和園區建設發展規劃。第十條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采取自愿原則,本省范圍內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廣告產業園區均可提出申報。園區運營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準備申報材料,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報,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在申報表中加具審查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場監管局進行推薦。省市場監管局對申報單位所提交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補正,申報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書面答復申報單位。第十一條省市場監管局收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評估組對園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實地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對擬認定的園區,提請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定。具體評估工作按照《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見附件3)執行。經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管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第十二條 被認定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規范使用認定資格名稱;未經認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或類似表述。對被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省市場監管局積極推薦其申請省有關部門相關扶持及優惠政策;園區以及園區所在地政府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引導入駐園區的廣告及相關企業,用足用好各級政府相關扶持及優惠政策。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監管,按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估等工作。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本地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產業發展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日常監管,協助省、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園區考核評估等工作。第十四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建立園區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園區運營狀況、平臺建設與規劃完成等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園區規劃重大調整、運營主體變更或園區經營定位發展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報告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及時報送省市場監管局;落實廣告業統計工作,督促被確定為統計對象的入駐廣告企、事業單位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第十五條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按照《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見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園區上年度相關情況。上年度相關情況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報送省市場監管局。第十六條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委托第三方組成評估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進行實地考核評估,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原則上每3年考核1次,考核內容包括:(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和當地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二)園區建設發展是否按既定規劃實施;(三)園區管理工作是否規范、運營情況是否正常;(四)當地人民政府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五)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園區建設和運營的評價意見;(六)園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園區,在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推薦園區或園區項目申報各級政府重點項目或產業資金支持,推薦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園區,由省市場監管局開展行政約談、限期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由省市場監管局進行復核,拒絕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省市場監管局將考核結

果書面通知園區及園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具體按照《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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