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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相關的法律法規1、獸藥管理條例2、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4、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5、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

6、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7、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8、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化合物9、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

10、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

獸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新獸藥研制第三章獸藥生產第四章獸藥經營第五章獸藥進出口第六章獸藥使用第七章獸藥監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一、概述(一)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一、概述(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一、概述(三)獸藥儲備制度和調用制度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四)相關用語的定義

(1)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2)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

(3)獸用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獸醫處方就可以自行購買并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

(四)相關用語的定義

(4)獸藥生產企業,是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從事獸藥分裝的企業。

(5)獸藥經營企業,是指經營獸藥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6)新獸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獸用藥品。

(7)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是指獸藥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出口獸藥證明文件、新獸藥注冊證書等文件。(五)獸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一)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2、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3、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二)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應當將獸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2、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3、獸藥經營企業購銷獸藥,應當建立購銷記錄。

4、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三)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

(四)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五)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六)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在飼料中允許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七)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八)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在飼料中允許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二、獸藥的經營與使用(九)

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一)獸藥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經營場所和倉庫的條件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庫,其面積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布局合理,相對獨立。

經營場所的面積、設施和設備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獸藥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一)獸藥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2、設施、設備的條件

(1)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

(2)避光、通風、照明的設施、設備;

(3)與儲存獸藥相適應的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

(4)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鳥的設施、設備;

(5)進行衛生清潔的設施、設備等。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二)獸藥經營經營許可證的公示與變更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地點應當與《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地點一致。《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變更經營場所面積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三)獸藥經營企業倉庫的區域劃分及變更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適應并能夠保證獸藥質量的常溫庫、陰涼庫(柜)、冷庫(柜)等倉庫和相關設施、設備。

倉庫面積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滿足合格獸藥區、不合格獸藥區、待驗獸藥區、退貨獸藥區等不同區域劃分和不同獸藥品種分區、分類保管、儲存的要求。

變更倉庫位置,增加、減少倉庫數量、面積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四)連鎖經營企業的倉儲配置

獸藥直營連鎖經營企業在同一縣(市)內有多家經營門店的,可以統一配置倉儲和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場所與設施(五)經營場所和倉庫的衛生及標志要求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地面、墻壁、頂棚等應當平整、光潔,門、窗應當嚴密、易清潔。獸藥經營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設施、設備應當齊備、整潔、完好,并根據獸藥品種、類別、用途等設立醒目標志。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地點應當與《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地點一致。《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變更經營場所面積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一)概述1、立法目的為加強獸藥監督管理,促進獸醫臨床合理用藥,保障動物產品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一)概述2、獸藥使用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對獸藥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獸藥的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將獸藥分為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獸用非處方藥是指不需要獸醫處方箋即可自行購買并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獸用處方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獸用處方藥目錄以外的獸藥為獸用非處方藥。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一)概述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工作的行政管理農業部主管全國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執法機構承擔。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1、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的要求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非處方藥”字樣。前款字樣應當在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以宋體紅色標注,背景應當為白色,字體大小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2、獸用非處方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管理獸藥生產企業應當跟蹤本企業所生產獸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發現不適合按獸用非處方藥管理的,應當及時向農業部報告。獸藥經營者、動物診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獸用非處方藥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3、獸藥經營者銷售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的要求獸藥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4、獸用處方藥的銷售管理獸用處方藥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買賣,但下列情形除外:(1)進出口獸用處方藥的;(2)向動物診療機構、科研單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獸藥生產企業、經營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3)向聘有依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規定注冊的專職執業獸醫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園、實驗動物飼育場等銷售獸用處方藥的。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5、獸醫處方箋的管理(1)獸醫處方箋開具權限

獸醫處方箋由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5、獸醫處方箋的管理(2)獸醫處方箋記載內容

獸醫處方箋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二)動物種類、年(日)齡、體重及數量;(三)診斷結果;(四)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五)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使用的有關規定5、獸醫處方箋的管理(3)獸醫處方箋格式

處方箋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藥的動物診療機構或執業獸醫保存,第二聯由獸藥經營者保存,第三聯由畜主或動物飼養場保存。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園、實驗動物飼育場等單位專職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簽由專職執業獸醫所在單位保存。處方箋應當保存二年以上。二、特殊獸藥的使用(一)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與管理1、麻醉藥品的供應

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由國家指定的中國醫藥公司的麻醉藥品供應點統一供應,每季度限購一次。二、特殊獸藥的使用(一)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與管理1、麻醉藥品的供應

縣級以上獸醫醫療單位(包括動物園、牧場)和科研大專院校等部門,可向當地畜牧(農業)局辦理申請手續,經地區(市、州)畜牧(農業)局批準,核定供應級別后,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購用時需填寫與印鑒卡相符的“麻醉藥品訂購單”一式三份(印鑒卡、訂購單可參照衛生部門的式樣)。教學、科研臨時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填寫“科研、教學單位申請購用麻醉藥品審批單”,一式三份,報經地區以上畜牧(農業)局批準后,向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二、特殊獸藥的使用(一)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與管理1、麻醉藥品的供應

每季購用麻醉藥品的數量,按“獸用麻醉藥品品種范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的規定辦理,每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限量標準。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應專項報請地區畜牧(農業)局,說明原因和數量,經核實確屬需要后,再行批準,由指定的麻醉藥品供應點供應。購用單位在使用完了時,應向批準單位列表報銷備查。二、特殊獸藥的使用(一)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與管理2、麻醉藥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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