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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沈陽市沈北新區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62號)、《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沈政辦發〔2016〕103號)、《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遼人社規〔2018〕3號)、《關于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遼人社規〔2018〕4號)、《關于轉發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農民工欠薪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沈農工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沈北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簡稱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續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第三條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并指導、協調實施本辦法的日常工作。建設、規劃、房產、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監督工作。各產業園區、軍民融合辦、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各項工作。第四條政府相關部門和各產業園區、軍民融合辦,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第二章工資支付管理第五條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或農民工工資暫付款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用于支付該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農民工工資。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或農民工工資暫付款撥付到工資專戶。每月農民工工資暫付款基數一般應按照合同價款總額的30%(交通建設項目按照合同價款總額的8%)除以合同總工期的月數(合同工期不足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確定,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第七條施工企業應按時足額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及時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并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企業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勞務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第八條工資專戶分別由開戶單位、開戶銀行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三方監管,保障賬戶資金專項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第九條依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的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實現全區從工程項目審批到施工工程結束的實名制管理、現場考勤、工資發放全流程的監管。第十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設立勞資專管員,使用“工匠寶平臺”的建筑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負責該項目農民工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分包企業應當配備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勞資專管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農民工維權告示牌”上予以公示。第十一條施工企業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施工企業應當為招用的農民工個人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通過開戶銀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銀行卡。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第十三條項目竣(交)工驗收結算并結清農民工工資后,施工企業可將工資專戶注銷。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總承包企業攜帶農民工工資已結清的情況說明(經建設單位確認)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等資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憑加蓋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公章的申請,開戶銀行可辦理撤銷專用賬戶手續。第三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第十四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需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分別以承建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專用賬戶存儲用于應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專項保障資金。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前,—4—分別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存儲工資保證金。第十七條工資保證金實行屬地化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證金的核定、收繳、使用、管理等工作。各產業園區及軍民融合辦負責保證金的使用、補足、返還等工作。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或備案等手續時,應審驗該項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資保證金繳存相關證明材料,并將其作為建設資金是否到位審核條件。第十九條工資保證金存儲實行差異化管理。(一) 施工總承包企業2年內未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均按2%存儲。(二) 施工總承包企業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均按3%存儲。(三) 施工總承包企業2年內未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并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分賬制和銀行按月代發工資制管理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均按1%存儲,且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四) 建設單位2年內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勞務費)導致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工資保證金按3%存儲。(五) 因拖欠工資行為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或因欠薪被納入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工資保證金按4%存儲。第二十條工資保證金可以工程項目屬地的商業銀行開具的見索即付保函繳納,其受益人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第二十一條依托全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系統,對全區工資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退還實施全流程監管。第二十二條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產業園區及軍民融合辦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啟動工資保證金應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一) 施工企業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勞務單位監管不力,造成工資拖欠的;(三) 施工總承包企業因存在違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四)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造成工資拖欠的;(五) 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造成工資拖欠的;(六) 其他需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的。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拒不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或拒不提供相關工資保證金收據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直接使用工資保證金用于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第二十四條使用工資保證金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產業園區及軍民融合辦勞動監察部門于使用之日起下達補足通知書,責令存儲單位自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補足。未按照規定補足工資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產業園區及軍民融合辦勞動監察部門按照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竣(交)工后,工資保證金存儲單位可持《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資保證金存儲單位退還申請后,對沒有接到欠薪投訴舉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退還存儲單位;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暫停辦理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并責令其妥善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待拖欠工資問題完全解決后,方可重新啟動工資保證金退還程序。退還工資保證金時其本金及利息同時退還。第二十七條對施工企業實際退場兩年以上,在沒有接到欠薪投訴舉報的情形下,可退還工資保證金。第四章欠薪案件辦理第二十八條農民工欠薪案件指投訴人為農民工,有明確的被投訴欠薪單位,且投訴的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欠薪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所造成的。第二十九條農民工欠薪案件由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和政府督查室進行登記和協調督辦,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民工辦)承擔具體工作,勞動仲裁、公安、法院、住建、交通、水利、市場監管、各級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具體辦案。(一) 符合勞動監察受理條件的,由勞動監察機構進行立案處理;(二) 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條件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立案處理;(三) 符合住建、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欠薪案件中違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條件的,由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四) 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無照經營查處條件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營業執照;逾期未辦理的,依法對其立案進行行政處罰;(五) 符合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進行審判;(六) 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由法院立案處理;相關行政機關案件終結,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由相關行政機關移送法院進行處理;(七) 對既不符合行政機關受理條件,又不符合司法機關受理條件的,由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第三十條農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圍。(一)勞動監察機構對農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導致的農民工欠薪案件。(二) 勞動仲裁機構對農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發生爭議的農民工欠薪案件。(三) 住建、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對農民工欠薪案件的受案范圍對建筑業企業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四) 市場監管部門對農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圍用人單位涉嫌無照經營且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營業執照后逾期仍未辦理的案件。(五) 公安機關對農民工欠薪案件中違法欠薪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范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含相關行政機關移送)的農民工欠薪案件;惡意討薪的案件。(六) 法院對農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圍相關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農民工欠薪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及農民欠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民工欠薪案件;農民工申請法院下達“支付令”的案件。第三十一條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對農民工欠薪案件進行督辦。要明確督辦案件涉及人數、涉及金額、行業分布以及未解決的原因、擬采取的解決措施、完成時限等。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條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要求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按規定考勤發放工資的企業,一旦發生用工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事件、應當予以從嚴從重處理。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立專用賬戶、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市場準入進行限制。第三十四條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工資報酬爭議,按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處理,或者依據《遼寧省行政調解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調解。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工資報酬爭議不服行政調解與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停止調解,明示當事人應當申請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訴。有關工程分包或勞務分包的結算糾紛,當事人應當協調解決,解決不成的,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第三十五條各產業園區、軍民融合辦、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街道要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指定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并組織其項目分包企業為已實名登記的農民工辦理工資銀行卡(已有指定銀行卡的工人上報銀行卡號即可),銀行卡要由農民工本人親自到指定銀行激活,并設定密碼。第三十六條全區涉及招標工程的項目,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專用賬戶的設立予以約定;涉及非招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合同中對專用賬戶的設立、農民工工資的數額、預付數額、抵扣方式和支付方式予以約定。第三十七條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逃避設立專用賬戶的,由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其擅自施工行為,督促其設立專用賬戶。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產業園區及軍民融合辦勞動監察部門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予以處理未按時報送設立專用賬戶信息或報送虛假專用賬戶信息的;在撥付工程款時,未按規定要求向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的;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未按要求報送勞動用工書面材料或報送虛假書面材料的。第三十九條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建立沈陽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沈農工辦發2018〕1號)精神,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促進落實為目標。各產業園區、軍民融合辦、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街道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監管責任不到位,查改問題不落實的,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反復進行督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每次督查后,各產業園區、軍民融合辦、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街道要按要求向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送工作總結和案件查辦數據,并確保總結質量與數據準確。第四十條將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存在以下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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