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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631水利系統平安三類人員培訓1、法律法規的規定2、施工平安常用技術3、平安生產事故案例1632第一局部法律法規的規定1、平安生產法律體系2、平安生產方針3、對施工企業的主要規定4、企業負責人的要求5、組織機構的要求6、平安生產管理制度7、人員培訓考核的要求8、平安生產投入的要求9、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的要求10、平安生產事故管理11、平安生產事故的處分及法律責任12、其他1633第一局部法律法規的規定1、我國的法律體系:我國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標準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標準構成的法律體系。我國法律根據其制定機關不同可分為兩類:1.1法律:根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底。全國人大負責制定和修改?憲法?。?建筑法?和?平安生產法?是構建建設工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兩大根底。1.1.2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一般除?憲法?以外的法律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進行。16341.2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標準性文件。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由國務院公布實施,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由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是地方性法規:如?安徽省平安生產條例?1.3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以部長令形式發布的是國務院部門規章;如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發布的是政府規章。16352、平安生產方針: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平安生產法?提出平安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自2005年起,我國平安生產的方針已經修改為“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2005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指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平安生產責任,健全平安生產監管體制,嚴格平安執法,加強平安生產設施建設。切實抓好煤礦等高危行業的平安生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平安生產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強平安生產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開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平安管理〞。1636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平安生產工作,關鍵是要全面落實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鳴、制度保證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因此,我國現在的平安生產方針,應該是“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2.1“平安第一〞,首先強調平安的重要性。平安與生產相比較,平安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平安后生產。也就是說,在一切生產活動中,要把平安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優先考慮。它是處理平安工作與其他工作關系的重要原那么和總的要求。2.2“預防為主〞是指平安工作應當做在生產活動開始之前,并貫徹始終。凡事預那么立,不預那么廢。平安工作的重點應放在預防事故的發生,事先考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盡量減少事故的發生和事故造成的損失。1637因此,必須在從事生產活動之前,充分認識,分析和評價系統可能存在的危險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排除事故隱患。以“平安第一〞的原那么,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平安與生產的矛盾,保證生產活動符合平安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2.3把“綜合治理〞充實到平安生產方針之中,就是要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開展規劃、行業管理、平安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平安立法、鼓勵約束、企業管理、監管體制、社會監督以及追究事故責任、查處違法違紀等方面著手,解決影響制約平安生產的歷史性、深層次問題,建立平安生產長效機制。國務院2004年1月9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決定?指出我國當前努力構建的平安生產工作格局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平安生產綜合治理模式。16383、對施工企業的要求:3.1?平安生產法?【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2?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16393.3?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職責:〔一〕落實消防平安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平安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職責。3.4?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平安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163103.5?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平安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六條】企業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平安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產要求;〔三〕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平安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6311〔十〕依法進行平安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第九條】平安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平安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平安生產管理,接受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平安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撤消平安生產許可證。163123.6?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平安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163134、企業負責人的要求:4.1?平安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催促、檢查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平安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4.2?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平安檢查,并做好平安檢查記錄。16314施工單位的工程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負責,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平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4.3?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平安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平安檢查,并做好平安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工程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工程的平安施工負責,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平安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163155、組織機構的要求:5.1?平安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平安生產管理效勞。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平安生產管理效勞的,保證平安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企業所設置的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專門負責平安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5.2?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和實施方案;16316〔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2?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平安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平安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工程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通常施工過程中的“三違〞現象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在施工中如果發行應及時制止。5.3?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16317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平安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平安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工程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5.4?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方法?【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本企業的平安生產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四〕組織開展平安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平安生產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工程平安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平安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工程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平安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業在建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檔案;16318〔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平安生產業績及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平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工程平安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平安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平安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平安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平安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平安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平安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以下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16319〔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建設工程工程的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將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工程組建平安生產領導小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平安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工程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組成。【第十二條】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平安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平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16320〔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平安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平安隱患,有權向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平安事故情況。【第十三條】總承包單位配備工程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163216、平安生產管理制度:企業要以平安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平安生產職責、平安生產投入、平安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驗收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與應急管理等制度。6.1?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平安生產的管理,執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平安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平安生產負責。6.2?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方案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163226.3?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和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平安檢查,并做好平安檢查記錄。【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平安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平安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6.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163237、人員培訓考核的要求:7.1?平安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平安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平安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平安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經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平安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163247.2?建筑法?【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平安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平安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3?勞動法?【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方案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7.4?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平安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16325【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平安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平安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平安生產教育培訓。7.5?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平安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163267.6?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平安、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平安、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平安規章制度。163277.7?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平安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平安生產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平安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平安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平安生產教育培訓。163287.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1〕23號二、嚴格企業平安管理:6.強化職工平安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平安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7.9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建質[2021]164號〔五〕加強平安生產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平安生產教育培訓,按有關規定取得平安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工程工程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平安教育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前方可上崗。要加強對施工現場一線操作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平安教育培訓,使其掌握平安操作根本技能和平安防護救護知識。對新入場和進入新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平安培訓教育,沒有經過培訓的不得上崗。企業每年要對所有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平安教育培訓。對存在無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等問題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分。163298、平安生產投入的要求:8.1?平安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平安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缺乏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8.2?建筑法?規定【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8.3?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平安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實、平安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8.4?高危行業企業平安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方法?平安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標準使用〞的原那么進行財務管理。16330【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平安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平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根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平安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第十三條】平安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平安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平安防護物品支出;〔三〕平安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16331〔五〕平安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平安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本錢〔費用〕,不在平安費用中列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平安費用中列支。8.5?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平安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實、平安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63328.6?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該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8.7?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平安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163339、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的要求9.1?建筑法?【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平安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工程,應當編制專項平安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平安技術措施。9.2?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平安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局部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16334〔六〕撤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工程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平安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16335【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9.3?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工程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工程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他工程、設施度汛平安的,由工程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16336【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平安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七〕圍堰工程;〔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163379.4?危險性較大的分局部項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局部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性文件、標準、標準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進度方案、材料與設備方案。〔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五〕施工平安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六〕勞動力方案: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16338【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平安、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方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16339【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平安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第十七條】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局部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及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1634010、平安生產事故管理10.1?平安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成心破壞事故現場、消滅有關證據。【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那么,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制定。16341事故處理要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那么,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10.2?建筑法?【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10.3?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同時廢止。16342【第三條】根據生產平安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16343【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1634410.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1634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30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16346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1634711、平安生產事故的處分及法律責任:11.1?平安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分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分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16348【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平安生產事項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平安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平安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16349【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平安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分。11.2?建筑法?【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平安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635011.3?勞動法?【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平安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4?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16351〔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催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5?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平安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6352【第一百三十五條】平安生產設施或者平安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6?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局部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16353〔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平安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平安防護用具和平安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藝、設備、材料的。【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平安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16354〔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消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6355〔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平安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未履行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平安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程負責人。1635611.7?平安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平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分。11.8?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16357【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成心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16358〔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11.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工作人員因調開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從業人員經過平安教育培訓,了解崗位操作規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為人應負直接責任,有關負責人應負管理責任。1635911.10?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平安技術檔案的;〔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平安附件、平安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平安技術標準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平安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16360〔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九〕未按照平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八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16361【第九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平安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平安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11國務院2004年1月9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要求認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那么,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11.1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1636212、其他要求:12.1?平安生產法?規定【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平安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平安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平安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實。【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催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那么佩戴、使用。16363【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平安的,應當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平安檢查與協調。【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平安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16364【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平安的,應當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平安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平安、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1636512.2?建筑法?規定: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平安,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平安標準。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1636612.3?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局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6367【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12.4?消防法?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那么,實行消防平安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平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12.5?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平安防護用具和平安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平安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1636812.6?防汛條例??防汛條例?規定,防汛工作實行“平安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那么。【第九條】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平安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群眾性防汛隊伍,并責成有關部門將防汛隊伍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規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監督實施。因防汛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去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事后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1636912.7?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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