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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四章稅收優惠第四章稅收優惠第一節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原則第二節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方式第三節新稅法優惠的具體內容第四節優惠政策的過度措施第一節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原則一、原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二、新稅法實行優惠的原因

三、制定優惠政策的根本原則四、新稅法對原優惠政策的整合一、原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1、政策差異大,稅負不平2、區域性為主的優惠政策,過分傾向東南沿海地區3、政策漏洞較大,扭曲企業經營行為4、優惠形式單一,二、新稅法實行優惠的原因1、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自動穩定器〞2、促進區域經濟協調開展3、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4、適應經濟開展現狀5、保持政策的連續三、制定優惠政策的根本原則1、新稅法優惠政策的調整思路將原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產業政策為主,地區政策為輔;減少區域性優惠,縮小地區差距;區域性優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區轉移。地區——產業企業——工程稅收優惠的方式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減免稅、減計收入、加速折舊、加計扣除、降低稅率和稅收抵免等多種方式。2、根本原則:有利于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開展;有利于鼓勵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有利于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協調開展;

有利于就業與再就業政策的實施。3、新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開展的產業和工程,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重點:農、林、牧、漁產業;公共根底

設施工程;科技創新;環境保護、節

能節水、平安生產;經濟欠興旺地區;社會公益事業等四、新稅法對原優惠政策的整合1、擴大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低稅率優惠政策;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平安生產等專用設備;技術轉讓所得;新增對環境保護工程、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2、保存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根底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3、替代?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

現行再就業企業、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4、過渡?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的過渡;?對特定地區優惠政策的過渡。5、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高新

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外資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收政策;局部區域低稅率優惠政策。第二節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方式一、直接優惠方式二、間接優惠方式三、新稅法采取的主要優惠方式四、新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管理一、直接優惠方式1、稅額減免指在一定期間內,對納稅人的某些所得工程或所得來源不予課稅,或對其某些活動不列入課稅范圍等,以豁免其稅收負擔。免稅期

免稅工程2、納稅扣除指準予納稅人把一些符合規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比例從應稅所得中扣除,減輕其

負擔。普遍稅收扣除

納稅扣除3、優惠稅率指給予符合規定的企業以較低稅率的稅收優惠。直接降低稅率〔減半征稅〕間接降低稅率〔20%低稅率〕4、稅收抵免指允許納稅人將其某種符合鼓勵規定的支出,以一定比例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收負擔。國外稅收抵免——防止國際間雙重征稅

投資稅收抵免——可折舊資產新設備的一定投資比例從所得稅額中的扣除5、盈虧互抵指準予納稅人將某一年度的虧損抵消以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減少其盈利年度的應納稅額。6、優惠退稅指政府為鼓勵納稅人從事或擴大某種經濟活動而對其已納稅款或實際承擔的稅款予以退回。二、間接優惠方式1、延期納稅?指允許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時限內,分期繳納或延期繳納應繳稅款。相當于政府無息貸款。2、加速折舊?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較多的折舊。相當于政府無息貸款。3、準備金制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企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為特定準備金處理,并從所得額中扣除。?投資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出口損失準備金三、新稅法采取的主要優惠方式1、免稅收入〔新稅法26條〕2、定期減免稅〔新稅法27、29條〕3、降低稅率〔新稅法28條〕4、加計扣除〔新稅法30條〕5、加速折舊〔新稅法32條〕6、減計收入〔新稅法33條〕7、稅額抵免〔新稅法31、34條〕1、免稅收入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2、定期減免稅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以下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工程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根底設施工程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局部,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3、降低稅率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4、加計扣除第三十條企業的以下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5、加速折舊?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6、減計收入?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7、稅額抵免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平安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四、稅收優惠的管理?

新稅法條例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工程的,其優惠工程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1、單獨計算企業可能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工程。為了保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國家鼓勵開展、需要稅收扶持的工程上,本條規定對優惠工程應單獨進行核算。單獨進行核算,是指對該優惠工程有關的收入、本錢、費用應單獨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單

獨的生產、財務核算資料,并計算相應的應

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而對于不享受企業

所得稅優惠的工程,則另行計算其應納稅所

得額。2、在優惠工程和非優惠工程之間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期間費用是指不能直接歸屬于某個特定產品本錢的費用。銷售費用:工業企業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等管理費用:工資、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等財務費用: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等第三節新稅法優惠的具體內容一、免稅收入〔條例82、83、84、85條〕二、農業工程優惠〔條例86條〕三、根底產業優惠〔條例87條〕四、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條例90條〕五、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例92條〕六、高新技術優惠〔條例93條〕七、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條例94條〕八、安置特殊人員就業優惠〔條例96條〕九、環保,資源再利用優惠〔條例88、99、100條〕十、研究開發費用優惠〔條例95條〕十一、創業投資優惠〔條例97條〕十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例98條〕十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優惠〔稅法36條〕十四、預提稅優惠〔條例91條〕一、免稅收入新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確定為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對納稅人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稅,即允許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這些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1、新條例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外國政府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號〕第十二條規定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免稅原因:?

財政支付的利息的收回?

不利于納稅人購置國債?國債品種:?

無記名式〔實物〕國債?

憑證式國債?

記賬式國債。?國債分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企業購置國債,不管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購置的,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稅優惠。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企業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需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新條例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于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本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根底上,按照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不同,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進行了細化。(1)、免稅原因?消除重復征稅,防止稅收政策扭曲投資方式和融資結構,保持稅收中性。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的,如果將股息、紅利全額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征收企業所得稅,會出現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特別是投資層次越多,融資結構越復雜,重復征稅就越嚴重。?鼓勵直接性的長期投資。〔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第一、限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一條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第二、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具有投機成份,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直接投資的理解:?一般是投資者將貨幣資金直接投入投資工程,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置現有企業的投資。直接投資可以使投資者擁有全部或一定數量的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及經營所有權,直接進行或參與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資都開辦獨次企業,并單獨經營;〔2〕與其他企業合作

開辦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從而取得各種直接經營企業的權利,并派人員進行管理或參與管理;〔3〕投資者投入資本,不參與經營,必要時可派人員任參謀或指導;〔4〕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買入現有

企業一定數量的股票,通過股權獲得全部或相當局部的經營權,從而到達收購企業的目的。〔3〕、非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第一,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實際聯系,是指該機構場所擁有、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等,也就是說,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控制的股權而取得的。第二,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3、新條例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組織:(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

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存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新條例第八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1〕、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規定,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進私人組織利益,且符合免稅條件的慈善組織。2005年底,全國各類非營利組織已開展到31.5萬個〔其中社會團體16.8萬多個,民辦非營利組織已開展到14.58萬多個,基金會999個〕,比2001年的21萬個增長了50%年平均增長10%左右。〔2〕、非營利組織的特征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非營利組織的根本特征。〔3〕、非營利組織的根本形式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其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基金會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民辦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效勞活動的社會組織。〔4〕、免稅原因非營利組織對于彌補政府在公共管理領域中的缺乏、幫助救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社會開展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國的所得稅法也根本上都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5〕、根本條件成立要件本條第〔一〕項規定,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必須是在成立時依法履行了有關登記手續的組織。如前所述,我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成立時都需要到相關機關進行依法登記。目的是能夠由登記機關對該組織進行事前審查和事后監督,以保證其活動范圍符合有關規定。?行為要件?本條第〔二〕項規定,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必須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如果一個組織,雖然在登記時標明是非營利組織,但其活動范圍包含了營利性活動,或者超出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則不屬于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財產管理要件?本條第〔三〕、〔四〕、〔五〕、〔六〕、〔七〕項對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在財產管理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只有符合這些要求,才能夠享受免稅優惠。這些要求主要是從財產運用、財產歸屬、財產處置等幾個方面提出的:〔1〕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的運轉開支外,只能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用于營利性事業和章程規定以外的事業;〔2〕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這是非營利組織最本質、最重要的要件;〔3〕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不得隨意分配,只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防止利用非營利組織的形式行營利之實;〔4〕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存或者享有任務財產權利,防止企業利用對非營利組織的投入變相分配企業的財產,逃避納稅義務;〔5〕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

該組織的財產。?注:工資確實定標準認定管理為了標準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實施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認定管理方法。〔6〕免稅收入范圍第一、能夠免稅的只限于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考慮到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還有待進一步標準,有必要在免稅優惠方面對其收入來源進行限制,對非組織從事營利活動的收入不予免稅,以防止企業利用非營利組織的形式肆意從事經營活動,躲避納稅義務。第二,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免稅,要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的規定。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為滿足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事業的經費需要,必須從事資金的保值增值等局部營利活動。二、農業工程優惠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工程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以下工程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效勞業工程;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以下工程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開展的工程,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1、免稅原因我國是農業大國,免稅有利于推進農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布局的優化,引導對農業投資、加強農業根底建設、增加農民收入起到積極作用。對涉及到國計民生最根底、最重要的工程,關系到最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工程,

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工程給予

免稅待遇;對不是人類生活必需品,無

關生計但可以提高生活舒適度,國家在

一定期間仍鼓勵開展的工程實施減半征

收。2、原規定原內資:主要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的標準性文件中。主要是國有農口企

業和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原外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農、林、牧、漁屬于生產性。3、免稅工程的具體解釋本條在具體細化農林牧漁工程時,主要依據的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并采用

了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的若干規定。局部根底性農、林、牧、漁業工程蔬菜的種植:包括各種葉菜、根莖菜、瓜果萊、茄果菜、蔥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種植,以及蘑菇、菌類等蔬萊的種植。谷物的種植:指以收獲籽實為主,可供人類食用的農作物的種植,如稻谷、小麥、油料的種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種植。豆類的種植:包括大豆的種植和其他各類雜豆(如豌豆、綠豆、紅小豆<蠶豆等)的種植。麻類的種植:包括各種麻類的種植,如亞麻、黃紅麻、苧麻、大麻等的種植;用于編織、襯墊、填充、刷

子、掃帚用植物原料的種植。糖料的種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種植。水果、堅果的種植:包括園林水果如蘋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龍眼等的種

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類的

種植;堅果的種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種植地點或

在種植園內對水果的簡單加工,如曬干、暫時保存

等活動。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等的采集。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屬于農業科學技術方面的鼓勵優惠。?中藥材的種植:主要指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包括:當歸、地黃、五味、人參、枸杞子等中藥材的種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植物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包括育種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撫育和管理。?牲畜、家禽的飼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豬的飼養從牲畜的

飼養中別離出來,本條則將兩者合二為一,

即牲畜的飼養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飼養牲畜的同一

牧場進行的鮮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農(牧)場或農戶家庭中對牲畜副產品的簡單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簡單加工。家禽的

飼養包括雞、鴨、鵝、駝鳥、鵪鶉等禽類的

孵化和飼養;相關的禽產品,如禽蛋等。但

是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

雀等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進行的各種林木產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動。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實采集,如對橡膠、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軟木、蟲膠、松脂和松膠等非木質林木產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葉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采集。?農、林、牧、漁效勞業工程?灌溉效勞:是指為農業生產效勞的灌溉系統的經營與管理活動。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的管理。?農產品初加工效勞:是指由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紡織纖維原料)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效勞活動,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初加工活動。包括軋棉花、羊毛去雜質、其他類似的纖維初加工等活動;其他與農產品收獲有關的初加工效勞活動,包括對農產品的凈化、修整、曬干、剝皮、冷卻或批量包裝等加工處理等。?獸醫效勞:是指對各種動物進行的病情診斷和醫療活動。包括畜牧獸醫院(站、中心)、動物病防治單位、獸醫監察等活動。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農技推廣:是指將與農業有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直接推向市場而進行的相關技術活動,以及技術推廣的轉讓活動。?農機作業和維修。?遠洋捕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漁業分為海洋漁業和內陸漁業兩大種,其中海洋漁業分為海水養殖和海洋捕撈兩種,沒有單獨列明遠洋捕撈。本條主要考慮到遠洋捕撈有利于更好地利用遠洋資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對遠洋捕撈給予免稅待遇。?局部經濟作物的種植?花卉的種植:包括各種鮮花和鮮花蓓蕾的種植。?茶及其他飲料作物的種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飲料作物的種植;茶葉、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簡單加工,如農場或農戶對茶葉的炒制和晾曬等活動。不包括:茶葉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香料作物的種植:包括香料葉、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種植,如留蘭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蘭、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種植。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動。?養殖海水養殖:指利用海水對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活動。包括利用海水對魚、蝦、蟹、貝、珍珠、藻類等水生動植物的養殖;水產養殖場對各種海水動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種植;海洋灘涂的養殖。內陸養殖:指在內陸水域進行的各種水生動物的養殖。包括內陸水域的魚、蝦、蟹、貝類等水生動物的養殖;水產養殖場對各種內陸水域的水生動物幼苗的繁殖。?兩類不得享受優惠的工程:?一是本條沒有列明的農、林、牧、漁業工程。?二是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開展的工程。國家限制和禁止開展的工程,開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也有專門的目錄,一般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三、根底產業優惠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根底設施工程,是指《公共根底設施工程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工程。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根底設施工程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工程,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1、免稅原因根底產業和根底設施是經濟社會開展的重要支柱。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有利于新稅法實施。2、同原規定的差異優惠的起始點從過去的“從開始獲利年度〞改為

“自工程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原來規定的從“獲利年度〞免征所得稅,導致一些企業盡量拖長獲利前的時間,加上根底設

施投資較大,回收期長,一些企業從工程開

始后十幾年還沒有獲利,所謂“長虧不倒〞,因此也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少企業

推遲獲利年度的動機。3、不得享受優惠的工程《公共根底設施工程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沒有明確列明的工程屬于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限制目的,是為了鼓勵對重點扶持的公共根底設施工程的投資,而企業承包經營和內部自建自用工程,對于大力快開展公共根底設施建設的作用有限,承包建設只屬于單純的施工建設,并不負責投資,對擴大公共根底設施規模沒有直接4、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工程,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工程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公共根底設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優惠,性質不變,所有人改變四、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

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

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局部,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局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原規定和差異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效勞、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效勞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效勞、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效勞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對技術咨詢、技術效勞、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效勞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2、注意的問題〔1〕、限于居民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這主要是考慮到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只負有限的納稅義務,而且可以享受預提稅優惠政策,甚至可以通過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享受更多的優惠,若再給予非居民企業本條規定的優惠,將可能加大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稅收待遇上的差異。〔2〕、限定為技術轉讓所得,旨在進一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也就是說,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是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技術轉讓給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受讓人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3〕、是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是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所獲取的。五、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萬元。1、原規定:原內資稅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

按27%的稅率征稅。2、減免原因:小企業所占比重很大,對于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增強經濟活力,都具有重要意義。小企業稅收負擔能力相比照較弱。3、根本概念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的是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所獲取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從業人數:一般是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者相對固定的職工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在總量上的一個表述,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總和,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4、與本條例其他條款關于稅收優惠的

規定都需要制定稅收優惠目錄或者具

體的認定管理方法等不一樣,關于小

型微利企業將不再單獨制定專門的認

定管理方法,本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

業是直接的認定標準,稅務機關在征

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直接根據這個

標準去判定特定的企業是否屬于小型

微利企業,而決定是否給予稅收優惠,直接的可操作性比較強。六、高新技術優惠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效勞)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效勞)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補充規定:《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條件:1、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注冊,近3年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或通過5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主要產

品〔效勞〕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2、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效勞業、3、大專以上學歷占當年職工30%以上,研發人員10%;4、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含人文、社科〕研究

開發費用比例,收入小于5000萬----6%,5000到20000------4%,20000以上------3%;5、高心技術產品〔效勞〕收入占60%以上6、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科技、財政、稅務聯合成立認定機構。稅務部門可以提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免稅。1、原規定: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給予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的優惠。2、原規定的弊端: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導致

“區內注冊、區外經營〞。《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限制,使一些雖有較高技術含量但不生產有形產品的企業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3、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提高生產力。核心自主知識產4、變化

區內—區外權《產品》——《領域》

產品——產品、效勞專家認定

年審制度

稅務審核5、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指的是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者核心局部,擁有自主權或者絕對控制權,而不能滿足于只對非主體局部的枝節或者輔助性的局部擁有所謂的知識產權。本項認定標準所稱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不一定是企業通過自己研發所獲取的,它也可以是企業通過購置、投資者投入等形式獲取,只要企業對這項知識產權擁有完整的支配權,或者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可。七、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新稅法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局部,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條例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并沒有類似的規定。2、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3、變化:限制和禁止行業擴大到外資企業,擴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八、安置特殊人員就業優惠條例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根底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1、變化:擴大

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取消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實行工資加計扣除。2、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員〕3、例如:企業支付給每一個特殊職工的月工資為2000元,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2000元,還可另外再多扣除

2000元,也就是說,在適用稅率為25%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國家鼓勵安置的人員就業,將可享受到50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九、環保、資源再利用優惠?直接減免稅: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的所得?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產品收入?稅額抵免:企業自身環保、節能節水、平安生產等設備投資額〔一〕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的減免稅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工程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筆生

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

收企業所得稅。1、范圍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利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生產產品給予了定期減免稅優惠,外資企業所

得稅規定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資企業可享

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免稅時間其他企業1年原規定:自產5年新規定:三免三減

3、起始時間:即自工程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二〕、綜合利用資源的減計收入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

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1、原規定及變化:以前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資源綜合利用所得減免稅優惠轉變為減計收入

優惠方式并擴大到外資企業。《關

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1994]001號)。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包括:(一)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二)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三)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2、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

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

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

優惠措施。3、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水)、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4、2005年12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開展和改革委員會配套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中分為鼓勵、限制、和淘汰類三類。自2007年直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商投資產業分為鼓勵、限制、禁止

三類。5、收入減按一定比例計入總額,而其對應的本錢費用則可以正常扣除,則企業不僅可以減少在這些工程上的稅負,還可能減少在其他工程上應納的所得稅。例如:企業經營某一工程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工程的本錢費用為95萬元,則企業在這一工程上的應稅所得為—5萬元,由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5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工程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于對這一工程免稅,還免掉了一局部其他工程應繳的所得稅,企業從這一工程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終得到的優惠力度就越大。〔三〕環保、節能節水、平安設備的投資抵免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平安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平安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缺乏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1、變化:本條是在以前內外資企業的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根底上改變而來的,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對企業技術改造購置國產設備給予了按投資額的40%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從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方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2、范圍:本條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由以前的國產設備調整為企業購置并實際

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平安生產專用設備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平安生產等專用設備,并不

再限于國產設備。3、改變原因:由于對購置國產設備給予投資抵免構成了對進口設備的歧視,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近年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經常對我國的此項政策提出質疑甚至抗議,而且不管設備種類和用途,只要是國產設備就給予優惠,也不利于突出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十、研究開發費用優惠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根底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本錢的150%攤銷。1、原規定: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下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到達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

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局部;超過局部,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方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49號)所有企業2、變化:?

對象擴大

工業企業?取消增長10%的限制3、界定標準:一般而言,將從在中國境內是否形成相應的研究開發成果為標準來認定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4、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將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通過規章進行明確。一般應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

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方案的中間實驗

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

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

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

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財稅[2006]88號〕關于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5、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分兩種方式〔無形資產〕來加計扣除,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50%。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在稅前多扣除5000元,在適用

稅率為25%的情況下,可以少繳所得稅1250元,以表達對研發支出的鼓勵政策。十一、創業投資優惠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1、創業投資概念:是指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開展的、有巨大競爭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0ECD)則將創業投資定義為,但凡以高科技與知識為根底、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效勞的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而創業投資是指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立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方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9號)。2、原規定:、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方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方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方法》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3、經營范圍:

(1)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效勞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參謀機構。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業務范圍的所得,不得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4、稅收優惠的具體操作程序: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根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工程認定證書的復印件。十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1、原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工程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允許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但一般不允許縮短折舊年限。外資企業所得稅則允許對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以及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縮短折舊年限,但沒有明確規定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只是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對確實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報稅務機關備案。2、加速折舊定義:?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納稅人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較多的折舊,以后年度相應減少折舊額,從而使納稅人的所得稅負得以遞延的一種優惠方式。?從整個固定資產使用期間來看企業的總稅負沒有變化,但稅負前輕后重,對企業來說相當于政府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從時間價值的角度來看,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3、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

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為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此方法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凈值與預計凈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X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每月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X月折舊率?例如:一臺設備原值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

5年,預計凈殘值2.55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分別為,第1年:折舊率為2/5=0.4,折舊額為100X0.4=40萬元;第2年:折舊率為2/5=0.4,折舊額為(100—40)x0.4=24萬元;第3年:折舊率為2/5=0.4,折舊額為(100-40-24)X0.4=14.40萬元;第4年與第5年系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的前兩年,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即(100—40—24—14.4—2.55)/2=9.525萬元。4、年數總和法又稱折舊年限積數法或級數遞減法,它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殘值后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確定固定資產折舊額的一種方法。逐年遞減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預計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之總和,假定使用年限為n年,分母即為

1+2+3+......+n=n(n+1)÷2。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X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X月折舊率?例如:對于一個折舊年限為4年,原值為11000元,凈殘值為1000元的固定資產,用“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時,?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1000—1000)x4/(1+2+3+4)=4000(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1000—1000)x3/(1+2+3+4)=3000(元)。十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優惠新稅法第三十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共突發事件主要是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平安事件。十四、預提稅優惠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國境內未設立

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減免原因:?上述所得均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應該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按照國際慣例,對此類所得一般按照較標準稅率為低的稅率征收預提稅,所以新稅法第四條規定預提稅所得,實行20%的法定稅率。?在過去的稅收立法中,對外國資本、投資以及專有

技術的引進都采取了鼓勵措施,通過降低稅率等方

式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實際執行政策問題時,主要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談判來解決,因此新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新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2、原外資稅法第十九條對以下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3、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是20%的法定稅率,根據本條的規定,減按

10%的優惠稅率征稅。這樣,10%稅率作為稅收優惠,境外投資者就可以按照加20%的法定稅率回到其國內進行稅收饒讓抵免。第四節優惠政策的過度措施新稅法第五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

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

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

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

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1、實行稅收優惠過渡期的意義?政府誠信?平穩過渡,減少震動?沿襲以往慣例?保證新稅法的順利貫徹實施2、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前工商登記成立的企業(財稅[2007]115號)3、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稅率過渡方法原享受15%的,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原享受24%的,2008年25%。《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原享受15%和24%低稅率企業是指:〔1〕、經濟特區內的外資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的生產性外資企業的15%;〔2〕、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特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老市區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工程、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期長的工程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工程的生產性外資企業的15%;〔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資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根底設施工程的生產性外資企業的15%;〔4〕、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特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老市區生產性外資企業的24%;〔5〕、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的15%。4、原定期減免稅優惠是指:〔1〕、海南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工程,海南特區內從事農業開發、以及其他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五免五減半〞;〔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享受的“兩免三減半〞;〔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4〕、經濟特區投資的外資銀行和效勞性外資企業的“一免兩減〞。5、法律設置的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6、過渡中的幾個問題:〔1〕、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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