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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1、發票與原產地證內容不一致致損案案情簡介我國某橡膠出口企業A與泰國某進口貿易有限公司B達成了一筆L/C交易,證中有關單據的條款規定:”正本提單一份,商業發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檢局出具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A,所有單據除發票外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的地址”A公司按L/C要求進行裝運后,便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出具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A,但商檢機構卻要求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A上發貨人地址一欄不得留空。這樣,A公司不得不電告B公司:“由于我商檢機構強制規定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上的發貨人欄必須表明發貨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請立即將原L/C中的條款改為:“所有單據除發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以外,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地址。”不久,B公司即回電稱:“該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系我方提供給另外的客戶,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難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產地證書中表示你方的真實詳細地址,而是虛構一個地址,則我方可考慮修改L/C。”接電后,A公司考慮到貨物已發運,如果拒絕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議,將會承擔運費的損失。另外也以為虛構原產地證書中的發貨人的地址,不會影響最終的結匯。于是,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時,B公司也如約將原L/C中的單據條款改為:“除發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外,所有單據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一切似乎進展順利,A公司將制好的全套單據交議付行又寄至開證行。但開證行當即提出了單據中的不符點:“你第XXX號L/C項下的單據經審核發現發票上受益人的地址與原產地證書中發貨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構成單單不符,我行無法付款,請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識到原來公司里的單證員習慣了按固定的發票格式制單,忽略了將發票發貨人真實詳細的地址改為虛構的地址,而此時想再置換發票已為時過晚。最終,A公司不得不與B公司商議降價處理此筆貨物,才了結了此案。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貿單證員犯了一個十分幼稚的錯誤。單單一致是L/C業務的基本要求,制單時一定要十分細致地處理。本案給我們提供的教訓是:1.在不熟悉法規和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貿然操作案例中的A公司審證時,未對L/C中規定的:“原產地證書不能標明發貨人或受益人地址”條款給予足夠的注意和重視。在此情況下,如果對我國商檢機構出證的規定不熟,單證人員應事先就此問題向我國的商檢機構詳細詢問和調查,以確保出口單證能夠滿B公司L/C的要求。2.修改出口單證時不能顧此失彼本案中B方要求A方不在除發票以外的單據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為除發票以外的所有單據必須由B公司交給其另外的客戶,而發票則可以由B公司自留。相對而言,發票對B公司來說是次要的,但當L/C修改后增加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并虛構發貨人地址后,A公司單證員卻忽略了發票與原產地證書發貨人地址的一致,忘記將發票中的真實地址修改為虛構地址,這就為以后的單證不符埋下了隱患,為B公司脅迫A公司降價處理貨物留下了口實。3.慎重對待進口商虛構地址的要求制單工作是維護貿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環節,不僅要符合國際商業慣例,也要符合國際貿易中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因此,單證工作必須做到:正確、完整、及時、整潔。而不應當接受任何一方違背事實、弄虛作假的要求。如果途中作假,將極易造成單證不符,給出口合同的履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損失。商業發票是貨物單據中的核心單據,其他單據是以其為中心填制的。如果產地證中有關發貨人地址與商業發票中的同一欄地址不一樣,肯定屬于單單不符,在L/C條件下,是很難保證正常結匯的。案中A公司雖然使其單據虛構發貨人的地址符合L/C的要求,但卻不可能與實際情況及其買賣合同的內容相符,最終存在著不良隱患。隨著電子計算機在外貿業務中的廣泛應用,外貿企業運用外貿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已極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單證的計算機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上述單單不一致的現象發生,只要在該系統中運用單證制作模塊就行了。該模塊可以根據外銷合同、L/C、產品情況等信息輸入基礎數據,加入相應的單證條款就可直接生成所有的單據。由于使用該模塊生成的單證具有可編輯性,用戶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單證上進行編輯,所以要避免出現上述失誤并不困難,關鍵是要以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對待制單工作。案例2:倒簽提單損害賠償案案情簡介2003年10月,我國某出口公司A與荷蘭某進口公司B簽訂了一份白薯貿易合同。合同約定采用CIF貿易條件,裝運日期不晚于當年11月8日,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方式支付。11月3日,B公司通過銀行如期開來了L/C,經審核,未發現L/C與合同不符的任何地方。但A公司出口貨物尚未備妥,此時,若要求B公司修改L/C中及合同中的裝運期,可能會陷入被動。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將貨物裝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函,由船方簽發了倒簽提單。A公司備齊L/C中所有所需提單后,交議付行辦理了議付手續。一周后,B公司接受單據,A公司順利地收回了貨款。但船到達目的港后,B公司發現上述貨物于11月14日才裝船,顯然于提單日期不一致。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簽提單構成違約與欺詐行為為由,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此事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認為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的依據不充分,但做出了A公司給予B公司4%的優惠折價的裁決。案情分析本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B公司有無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CIF合同下的單據,尤其是提單,其內容的正確性至關重要,它構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單內記載的裝運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也就構成了賣方對合同的違反。買方有權拒收單據和拒收貨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單據內容錯誤的情況下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這并不等于說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如果案中的情況是B公司預先明確表示接受倒簽提單,這樣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違約和承當任何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本案中的B公司雖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A公司的單據,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2?如何取得A公司的違約責任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單據并支付貨款后,并沒有承擔由于貨物市場行情的變化而產生的任何實際經濟損失。而這種實際經濟損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賠的重要依據。因此,買方不能僅憑賣方的違約而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金。那么,A公司的違約責任應當然后確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單據和支付貨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將條件違約按保證違約來處理。如按條件違約處理,買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證違約處理,買方只能得到名義上的補償。因此,A公司給予B公司4%的優惠折價的裁決是公平合理的。綜上所述,出口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誠信互利的原則,遇到不能履行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商議解決,采取補救措施,切不可隱瞞事實,采用不正規的方式收回貨款。進口企業在收取貨物、支付貨款前,也一定要嚴格審查單據,核查其與國際情況是否相符,以便及時對不符事實的單據提出異議和拒收。案例3:提單填錯“Toorder”致損案案情簡介我國某出口公司A與瑞士商人B成交一筆貿易。在國外開來L/C中,其中單據條款對提單作如下規定:"Fullsetofcleanonboardocean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ermarkedfreightprepaid。”A公司即按證裝船并提供了上述要求的海運提單。該提單的收貨人欄按L/C說法填:"Toorderer”。外輪代理公司從來未見過這樣填制收貨人,是否系"Toorder”之誤,多了“er”。A公司經辦人員又核對了L/C并告知外輪代理公司,L/C就是如此規定,提單制法完全正確,否則無法結匯。A公司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付手續時,議付行對提單收貨人欄的填法提出異議。A公司經辦人員堅持認為該提單的填法與L/C規定絲毫不差,L/C規定"Toorderer”,我們也是"Toorderer”,并且該提單系船長親自簽發,何況船早已開航離港,難以更改。最后A公司以擔保議付方式寄單。單據寄到國外后,開證行提出拒付貨款,其理由是提單的收貨人填法有誤,不符合L/C規定的要求,故無法接受。單據暫代保管,聽候賣方處理意見。議付行即將上述開證行拒付貨款的情況通知A公司。A公司最后通過駐外機構與B商洽多次,拖延了4個多月才收回貨款,損失利息5400多美元。案情分析本案例完全是由A公司的錯誤引起的,其關鍵是“orderer”一詞的錯誤理解。在外輪代理公司和議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執迷不悟,一錯再錯,終于導致利益損失。A公司的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毫無根據地認為“orderer”一詞與“order”一詞同義。開證行在L/C開端明確表示:“Weherebyopenour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NO.0589321byordererofBTradingCO.,Ltd.……(我行受B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開立第0589321號不可撤消L/C)。很明顯“orderer”一詞即委托人,也就是開證申請人,即B貿易有限公司。該L/C提單中又規定:提單做成以委托人(或開證申請人)為收貨人(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er),而A公司沒有理解這個詞,誤認為“orderer”即“order”同義,所以沒有按L/C規定提供以開證申請人BTradingCO.,Ltd為收貨人的提單,卻在提單上收貨人一欄表示“委托人”,從承運人的角度看,極易被認為是委托其運輸的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既是發貨人又是收貨人,讓承運人在目的港將貨給誰?這種提單顯然是錯誤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拒付貨款自有其道理。不應該拒絕對外輪代理公司和開證行對提單的異議.外輪代理公司對A公司繕制的提單提曾經出疑問,A公司經辦人員卻毫不在意.在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時,議付行也提出異議,而A公司經辦人員卻仍憑主觀臆斷,堅持己見,錯過了改正錯誤的機會。如果當時A公司冷靜地能聽取外輪代理公司和開證行的意見,并與他們研究改單,就不至于造成后來的損失。雖然提單系船長簽發,但可以通過外輪代理公司電告船長提單存在錯誤情況,有船長授權外輪代理公司改單。但可惜的是A公司沒有這樣去做。不應該采取擔保議付方式收取貨款。A公司不能原諒的錯誤是寧愿擔保議付也不愿設法改單。所謂擔保議付就是受益人在單證不符又無法修改時,讓議付行將單據不符點主動通知開證行,要求授權接受。同時受益人出具擔保文件,向議付行聲明其責任由受益一方承擔,與議付行無關。但開證行仍然有權不接受,拒絕付款。擔保議付方式實質等于把L/C方式改為托收方式,對受益人是及其不利的。A公司不積極設法改單而采取擔保議付方式,完全是一意孤行,其損失當然是不可避免的。案例5案例5:等量分批裝運圈套案I=J
l==l案情簡介我國某蛋制品出口公司A與英國某食品進口公司B簽訂了一筆蛋品貿易合同。B公司開來的L/C中有關裝運條款規定:“600M/Tonsofeggs,including300M/Tonsofchickeneggsand300M/Tonsofduckeggs,packedinpapercases.Shipmentmustbeeffectedintwoequallotsbyseparatevessels.ThefirstlottobeeffectednotlatterthanMarch282004,thesecond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Aprill52004.”(600公噸蛋,包括300公噸雞蛋和300公噸鴨蛋,用紙箱包裝。裝運必須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第一批不得晚于2004年3與28日裝運,第二批不得晚于2004年4月5日裝運。)A公司根據上述L/C中的要求做出了如下等量分批裝運:第一批300公噸雞蛋于3月26日裝運,第二批300公噸鴨蛋于4月5日裝運。當A公司裝完第一批貨物后,備齊L/C項下所有單據交議付行辦理了交單手續。不料,4月6日,議付行收到了開證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號L/C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核發現單證不符,我L/C規定必須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即按‘雞蛋150公噸加鴨蛋150公噸'的要求分兩批等量裝運,而你方卻是按‘300公噸雞蛋先發和300公噸鴨蛋后發'的方法分等量兩批裝運,這顯然違背了原L/C規定的要求。因此,我行無法接受,請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公司得知開證行的拒付意見后,立即對買方的開證行為做出反駁:“關于第XXX號L/C項下所謂的單證不符點,我們認為并不能成立。你方L/C上雖明確規定貨物分等量兩批裝運,但并沒有明確規定要求第一批先發150公噸雞蛋和150公噸鴨蛋,第二批再發同樣數量的搭配。因此,我方先發300公噸雞蛋,后發300公噸鴨蛋的做法符合該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兩批裝運。你行不能以此理由拒付,請速付給我方貨款。”此后,開證行仍然堅持其不符點。最終,A公司不得不與B公司商量在其放棄不符點的前提下,對所發貨物作降價處理。案情分析本案A公司受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貨源不合理是引起A公司受損的重要原因案例中的A公司之所以先發300公噸雞蛋,是因為雞蛋有充足的貨源和庫存,而鴨蛋貨源相對不足。在時間比較緊張,加之L/C裝運條款中又沒有明確規定分等量兩批如何搭配裝運的情況下,A公司自以為可以先給B公司提供雞蛋,而鴨蛋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籌齊分量。這是A公司之所以致損的重要原因之一。對審單工作的失誤,陷入B公司設下的“分等量兩批裝運”圈套A公司人員在審證時,沒有對B公司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兩批裝運”條款進行仔細的研討和揣摩,等于放棄了要求B公司對此含義隱晦、意思不清楚的裝運條件進行了解和修改的機會和權利。這種態度恰恰中了B公司設下的“分等量兩批裝運”圈套,最終遭受了不應該有的損失。由此可見,外貿企業在審證時應對L/C條款逐字逐句地嚴格審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條件絕不可自以為是,應及時與有關人員共同探討、協商。如果辦不到,一定的要求對方修改L/C,在拿到L/C修改書后才能進行裝運。3.對L/C下單證不符的嚴重性沒有足夠的認識。L/C是我國進出口貿易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支付方式,它是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只要受益人按L/C內的規定去做,并提供證內所需要的單據,銀行將保證支付貨款。即使出口商在對進口商資信不了解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因此,它對擴大國際貿易有利。但是它也同樣面臨著一些風險。例如:出口人單證不符、開證行倒閉或無法、力支付、開證行與進口方合謀無理拒付,或者是進口人開立無法生效的L/C或者帶有軟條款的L/C等等情況,都可能導致出口商無法收回貨款。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陷入了B公司預先在L/C中設置的軟條款,導致A公司最終不得不受制于人降價處理貨物。案例6數量增減案情簡介2001年3月1日,我國A公司與巴西B商簽訂一份出口糧食合同,其中規定數量允許增減5%。3月4日國外開除信用證,信用證條款規定??總金額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為每公噸凈重1500美元CIF某港。4月10日前裝運,不許分批裝運與轉運。A公司在接到信用證后,根據信用證條款,于4月7日將貨物裝運出口,并取得4月7日簽發的已裝船的提單,并備妥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其他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付。議付行經審單發現單證不符,不同意議付,因信用證規定總金額750,000美元,而發票和匯票金額卻為780,000美元,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總金額30000美元。A公司認為其不符點不成立,即向議付行申述:信用證規定500噸,并規定裝運數量允許增減5%。按500公噸的增減5%計算,即最多可以裝525公噸:最少可以裝475公噸。實際只裝520公噸,僅增裝了4%,未超出信用證規定的5%方位。信用證規定每公噸單價1500美元,按525公噸計算,總金額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證允許的。因此,不符點是不成立的。議付行認為信用證雖然規定數量允許溢短裝5%,但信用證總金額并未允許增減。所以即使數量符合信用證規定,而議付的總金額卻超出信用證總金額限度,也是不允許的。議付行認為貨物既已裝運又無法更改,所以建議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匯票分兩套繕制,信用證總金額項下750000美元繕制一套,在信用證項下正常辦理議付:其超額部分30000美元另繕制匯票辦理光票托收。最后于4月30日以部分托收方式辦理寄單。A公司于4月19日卻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受單據的通知:“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行審核,有如下單證不符:信用證的總金額為750000美元,而發票的貨值為780000美元,這是你方單證不符之一。發票在金額欄中表示總貨值780000美元,減超額辦理托收部分30000美元,余額750000美元。我行信用證沒有規定允許在本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再辦理托收,這是單證不符之二。根據上述單證不符情況,我行經研究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留存,請告處理意見。A公司認為問題出在巴西B商,開證行是配合申請而提出上述單證不符的,于是與巴西,某進口商洽談。但適逢該貨的市場價上漲,巴西B商又急欲提貨,所以在信用證項下的750000美元按時支付了貨款,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經多次交涉無效,最后,A公司以損失30000美元而告終。案情分析A公司的失誤就在于審證時未發現信用證只在數量上規定允許溢短裝5%,而信用證金額并未有增加的幅度。允許溢短裝的比率,我國大多數規定為5%。溢交部分的價格,通常是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可以按交貨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賣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多交少交,均屬違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2條規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所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多交部分的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機動幅度范圍內,就不屬違約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9條b款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數量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的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第37條b款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A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這個問題,誤認為信用證既然允許數量可以溢短裝5%,所以就多裝了4%。結果造成信用證金額不夠。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果允許有溢短裝的幅度要求,信用證條款應有類似這樣的規定:信用證的金額以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數量允許溢短裝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增加了5%的數額在內。如以本案的信用證為例,信用證金額不是750000美元,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787500美元,這樣當然也可以。,本案例的信用證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金額既沒有增減的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量中增加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只能掌握減裝5%,不能增裝。如果要增裝只有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A公司在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結算,這也是一般外貿企業遇到少量金額超過時所采取的一種補救辦法,這只是權宜之計。因為對方起碼有權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對方資信不佳,可以連信用證項下貨款一起提出單證不符而拒付,本案就是這種情況。超出信用證金額的部分辦理托收,勢必像本案那樣在發票金額欄中加以注明,總貨值:XXXX。減超額辦理托收部分:XXXX。余額:XXXX。開證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證并未有部分托收的規定,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即使發票不這樣注明,則發票總金額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不符,也是開證行拒付理由。案例7保險單日期的爭端【案情簡介】我國某公司與哈斯曼貿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筆交易,來證中保險條款規定:“InsurancepolicycoveringW.P.A.andWarRiskasperOceanMarinCargoClauseofPICCdated1/1/1981.”(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我公司按時裝運,并取得8月19日簽發的提單,于8月20日交單辦理議付手續。但于8月30日開證行提出:“第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存在單證不符情況:提單簽發日期是8月19日,保險單的簽發日期卻為8月20日,說明你方先裝運貨物后辦理保險手續,保險晚于裝運日期。我無法接受,聯系開證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暫在我行留存,速告處理的意見。”我公司經辦人員經查留底單據,并聯系保險公司后于9月2日作如下答復:“你30日電悉。關于保險單日期問題,我保險單的簽發日期雖晚于提單的簽發日期,但保險單上已由保險公司聲明:,Thiscoveriseffectiveatthedateofloadingonboard。’(本保險責任于裝船日起生效)說明保險已在裝船前辦妥,其保險責任在貨物裝船日已經生效,不影響索賠工作。所以你行應接受單據。”但9月4日我公司又接到開證行復電:“你2日電悉。關于保險單的簽發日期問題,根據《UCP500》慣例規定,我行不管你保險手續的實際辦理日期是否在裝運日之前,也不管將來是否影響索賠工作,我行只根據單據表面上所表示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晚于提單的裝運日期,就是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我發公司接到上述開證行電后,直接與哈斯曼貿易有限公司交涉,仍無效果,最終以降價而結案。【案情分析】保險單的簽發日期必須在裝運日期以前,以說明貨物在裝運前已被投保,保險責任已經生效。如果保險單上的簽發日期晚于裝運日期,例如裝運日為4月15日,保險單簽發日期為4月17日,如果貨物于4月16日發生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我公司所提交的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晚于裝運日期,按一般情況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開證行不同意接受單據。但根據我公司在9月2日致開證行的電文中可以說明,該保險單已由保險公司作了聲明:“Thiscoveriseffectiveatthedateofloadingonboard.”(本保險責任于裝船日期日起生效)根據《UCP500》第34條e款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或除非保險單據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起生效,銀行將不接受出單日期遲于運輸單據注明的裝船或裝運或接受監管日期的保險單據。”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我保險單上已經聲明了保險責任于裝船日起生效,即使保險單簽發日晚于提單上的裝運日期,銀行亦應接受該保險單據。我公司在9月12日致開證行電中已經申述我保險單上有“本保險責任于裝船日起生效“的保險公司聲明。但我公司不熟悉《UCP500》慣例條款,沒有準確地引證上述《UCP500》第34條e款的條文向開證行進行反駁,只是重申其保險責任在貨物裝船日已經生效,不影響索賠工作。而開證行反以《UCP500》條款為依據,申述銀行不管實際業務情況,只管單據上所表示出來的保險日期晚于裝運日期就是不符合要求,使我公司無法再抗辯,告敗而終。開證行作為處理信用證業務的專業部門,不可能不懂條款,只是利用我公司不熟悉《UCP500》的弱點,乘虛而入,達到拒付的目的。案例8、D/P改D/A造成出口方損失案【案情簡介】2002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D/Patsight的出口托收業務,金額為10萬美元。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將全套單據整理審核后撰打托收面函一同寄給了美國某代收行。單據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應進口商要求向托收行提出將“D/Patsight”改為“D/Aat60dayssight”,托收行強調了D/A的風險后委托人仍堅持要修改,于是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發出了修改指令,但此后一直未見代收行發出承兌指令。8月2日,應委托人要求,托收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單據。8月19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單據,發現3份正本提單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過美國有關機構了解到,貨物已經被M.W.International(即進口商)提走。此時托收行據理力爭,要求代收行退回全套單據或承兌付款,但代收行始終不予理睬,貨款始終沒有著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此事,事隔數年,貨款仍未收回。【案情分析】D/P為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的簡稱,D/A為承兌交單(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的簡稱,兩者均屬托收方式,但D/A比D/P風險更大。在D/A方式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如果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兩空的損失。此案中委托人應該意識到,將D/P改為D/A,進口方在不付款僅承兌的情況下就可取得貨運提單憑以提貨,并且提單以進口方為收貨人,使得進口方很容易提貨。根據《托收統一規定》(《URC522》)有關規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做出了清楚明確的指示,代收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案例9:保證金的詐騙【案情簡介】2003年初,某民營企業通過進出口公司與國外某公司簽訂了出口建筑材料的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00萬美元,外方要求我方必須先支付10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方能開立信用證。我方為利潤所誘,出口心切,給外方指定的賬戶匯付了10萬美元。不久,對方開出信用證,條款規定:“以FOB計價;由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公司,指定檢驗;由開證申請人在裝運口岸驗貨,出具質量檢驗證書,并經開證行在證明書上簽字。”一個月后,我方公司的貨物運抵裝運口岸,通知外方公司派人檢驗并派船裝貨,但外方一再借故拖延時間,致使信用證逾期。無奈之下,我方只好終止合同,但10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卻打了水漂,直接經濟損失達15萬美元以上。【案情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證欺詐案。出口方輕信客戶,急于成交,在未對進口方進行任何資信調查的情況下便簽訂了100萬美元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出于心切,被所謂的厚利誘惑,在未作詳細分析,沒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下貿然給客戶匯去10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但并未要求對方提供任何的履約保證;出口方不精通信用證業務,本案的信用證條款使出口方完全受制于進口方,而出口方根本末意識到軟條款信用證的危害。不法分子簽訂大額合同,開出限制性條款的信用證,只是作為誘餌,目的就是以“履約保證金”的名義騙取10萬美元。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出口方的弱點及信用證欺詐的隱蔽性才使詐騙輕易得逞。案例10單單不符致損案【案情簡介】2004年7月某土特產進出口公司對T.M.國際貿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來證規定:“500casesofDriedMushrooms,Packing: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ShippingMarktobe/T.M/KUCHING”(500箱香菇,包裝:木裝箱,每箱裝10聚乙烯袋,每袋凈重3千克。,嘜頭為“T.M/KUCHING”。)土特產進出口公司根據該證規定于7月10日裝貨完畢。12日對外寄單。7月19日卻接到開證行的拒付電:“第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行核對,發現以下不符點:八、、?發票對貨物包裝表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裝箱單對包裝卻表示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ilosneteach'.提單,發票,保險單和驗證書上的嘜頭都表示T.M/KUCHING”,唯獨裝箱單上的嘜頭卻為‘Asperinvoice'因此,單單不一致。以上不符點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暫代保管,如何處理聽候你方復電。”土特產進出口公司認為開證行的意見完全是挑剔,經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駁:“你19日電悉。貴行所謂的單單不一致,我們認為不成立:我發票上的包裝規格表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gsneteach'.包裝單對包裝規格表示為‘Inwoodencaseseachcontaining10polythenebagsof3kilosneteach',兩者意思完全一樣,其差別只是發票上表示為‘kgs',裝箱單上表示為‘kilos',而兩者都是‘kilograms'的縮寫形式,從概念上講兩者沒有絲毫的差別。我裝箱單上運輸標志為‘Asperinvoice,,表示裝箱單上的嘜頭和發票上的嘜頭內容是一樣的,即“T.M/KUCHING”。根據以上所述,我們認為單單是一致的。”開證行于7月25日又來電:“你22日電悉。據你解釋‘kgs'與Idlos'的概念是一樣的,但我行只管兩者單據之間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單與單之不符。我信用證明確規定有具體的嘜頭,你所有的單據都依照信用證規定作了表示,而唯獨裝箱單與其表示的不一致。即使按你方所解釋‘Asperinvoice'(按照發票)就是與發票所表示的嘜頭一樣,那么又與哪一份發票一樣?裝箱單上并未說明‘與第XX號發票一樣'無法說明問題。因此,單與單之間明顯存在不符點。請速告對單據處理的意見。”土特產進出口公司幾次與開證行進行交涉,解釋均無結果,又與買方進行洽商,買方一直借口開證行不接受而拒絕,最終以出口方降價而結案。【案情分析】國際結算單據的繕制必須要做到單據與信用證,單據與單據之間嚴格相符。既然信用證規定的計量單位為‘kgs',則所有單據都必須以‘kgs'表示。而本案的發票表示為‘kgs'裝箱單卻表示為‘kilos'。雖然‘kgs'與‘kilos'其含義都是“千克”的意思,但兩者已構成“表面不一致”。土產進出口公司在裝箱單上未按信用證規定卻以‘kilos'表示是不應該的。嘜頭在單證實務中是一個重要的項目,必須在所有商品單據上詳細,正確地列出。尤其是信用證規定有具體的嘜頭時,更應該嚴格按其規定的圖形,文字內容照樣表示。實際業務中,有些業務員為了省事,在其他單據嘜頭欄表示為'AsperinvoiceNo.XX”.本案例信用證規定的嘜頭“T.M/KUCHING”共12個字符,如表示為‘AsperinvoiceNo.XX。則需17個字符,可見并不省事反而多打字,即使本案'Asperinvoice”的表示,也需要打12個字符,并未少打字符。業務員必須認真對待制單工作,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行事。單證工作的最起碼要求就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安全收匯。案例11、航空運輸喪失貨權受損案案情2002年6月,浙江F出口公司與印度Y進口商達成一筆總金額為6萬多美圓的羊絨紗出口合同,合同中規定的貿易條件為“CFRNEWDELHIBYAIR”。支付方式為100%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當年8月間自上海空運至新德里。合同訂立后,進口方按時通過印度一家商業銀行開來信用證,通知行和議付行均為國內某銀行,信用證中的價格術語為“CNFNEWDELHI,出口方當時對次并未太在意。他們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發運了貨物,將信用證要求的各種單據備妥交單,并辦理了議付手續。然而,國內議付行在將有關單據寄到印度開證行不久即受到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書,拒絕理由為單證不符:商業發票上的價格術語為“CFRNEWDELHI”與信用證中的“CNFNEWDELHI”不一致。得知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與進口方聯系要求對方付款贖款單;同時通過國內議付行向開證行發出電傳,申明該不符點不成立,要求對方按照《UCP500》的規定及時履行償付義務。但進口方和開證行對次都置之不理,在此情況下,出口方立即與貨物承運人聯系,其在新德里的貨運代理告知該批貨物早已被收貨人提走。在如此被動的局面下,出口方最終不得不同意降價20%了解此案。評析本案例中,造成出口方F公司陷入被動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喪失了貨權。而出口方在得到償付之前就已喪失是由于航空運單(AIEWAYBILL)的特性決定的。我們都知道信用證的最大優點就是銀行信用保證,雖然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不問貨物的具體情況,但如果買方不付款贖單,就提不到貨物,這在海運方式下是可以實現的,因為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買方只有憑其從銀行贖來的海運提單才能到目的港提貨。但空運方式下的空運單據—航空運單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特征,它僅是航空乘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接受貨物的收據。由于空運時的時間很短,通常在托運人將航空運單交給收貨人之前,貨物就已經運到目的地,因此收貨人憑運人的到貨通知和有關的身份證明就可提貨。這樣一來,在空運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對于賣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險。但在實務中我們還是經常會遇到空運的情況,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鮮活商品、季節性強的商品以及高價值且量少的商品等。如何防范空運方式下的信用證風險,可采用以下一些措施:爭取與其他支付方式結合使用,比如要求買方在出貨前預先電匯一定比例的貨款以分散風險。嚴格審查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付款記錄等,以核定其信用度,決定合同金額的大小。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免出現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要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如果金額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貨。嚴格認真地根據信用證制作單據,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在單據方面不給對方造成任何可乘之機,并要求議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開證行/償付行有變故時,要與對方據理力爭,嚴格按照《JCP500》及其他有關國際慣例辦事,維護我方合法權益與航空承運人及其在目的地代理人保持密切聯系,因為在收貨人尚未提取貨物前,如果出口商覺察到有任何變故,出口商/托運人有權要求航空承運人退回,或變更收貨人,或變更目的地。投保出口信用險,出口信用險是保障因國外進口商的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而給本國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貨款的損失。案例12信用證方式單證相符的原則案情我國A公司授權下屬獨立法人B公司,辦理進出口結算和開立信用證業務。2000年12月11日,B公司以A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某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2001年1月15日,農行某省分行開出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其申請人為A公司,受益人為香港C公司。該信用證條款第二條規定“由申請人發出的貨物收據上申請人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持有的簽字式樣相符”A公司預留在某省農行的信用證項下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為:在同一張樣本上蓋有兩個A公司公章,其中一個附有“WB”的簽字,另一個章附有“YF”的簽名。2001年1月31日,A公司證實收到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并由B公司的YF在貨物收據單上簽名。C公司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提交給農行某省分行,請求付款。農行某省分行審單后,發現C公司提交的貨物收據只有A公司的公章和YF一人簽字,遂于2001年2月26日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于開證行持之簽署式樣”予以拒付,并通知了B公司。受益人C公司認為單證相符,開證行不當拒付,遂向某省高級法院起訴開證行農行某省分行,要求其兌付信用證。該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農行某省分行開出的信用證,被C公司接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信用證各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C公司提供的單據存在著貨物收據上的簽字與開證行所持有的式樣不同的不符點,違背了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原則,根據UCP500的規定,農行某省分行予以拒付是正當的。受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人認為:在簽字樣本同志書上兩個授權章與其樣本上的各自署名實際是兩個獨立簽字樣本,只要貨物收據上蓋有一個與樣本通知書上相同的授權簽字章,同時在授權簽名處有一個授權人簽名,則應定其與開證行持有的簽名樣本一致。而開證行認為: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留存的一個簽字樣本上有“YF”“WB”兩人簽名,兩個人的簽名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C公司提供的貨物收據上的簽名僅有“YF”一人,屬于不符點。此外,開證行根據UCP500的規定,在開證申請人不同意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拒絕兌付是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的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留存的簽字樣本明顯不符。根據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及國際商會UCP500的規定,銀行只要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絕接受。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國際商會制訂的UCP500第13條規定,銀行在審查單據時的標準是:單據必須在表上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相符,并且單據之間也必須一致。本案發生爭議的信用證,銀行留存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中有兩個實際開證申請人A公司的公章,兩個貨物收據簽發人的簽名,一個是“YF”一個是“WB”。而收益人提交貨物收據中卻只有“YF”一個人的簽名。受益人主張,貨物收據簽字樣本中受益人的貨物收據是各自獨立的簽字樣本,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即可。開證行卻根據嚴格相符原則,認為兩個公章和兩個簽字必須同時相符。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開證行的主張,認定單據和信用證規定的銀行留存樣本表面上存在“明顯不符”。最高法院嚴格尊重信用證項下各方當事人的約定,即使信用證的條款對手藝人極端不利。本案爭議的關鍵問題,涉及的開證行留存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的條款,是貿易與銀行界所稱的軟條款。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摸棱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安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所有信用證中存在的“軟條款”對信用證受益人都不利,而且“軟條款”的形式與內容各種各樣,有的受益人知道具體內容,有的則不知道其具體內容;有的受益人能夠做到,有的經過努力與有關當事人合作能夠做到,有的則做不到;有的是開證人故意設置的陷阱,一旦市場對自己不利時作為違約或逃避風險的借口,甚至作為詐騙的手段。解決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應采取五種措施:一是慎重選擇貿易伙伴,二是在貿易合同中不要訂入“軟條款”,否則,出口商將拒絕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三是受益人不要接受包含“軟條款”在內的信用證,必須努力避開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四是即使當事人之間一定要采用“軟條款”或相似效果的條款,銀行也應該將當事人指定的有關留底連同信用證發給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時知曉該條款的具體要求,使其盡可能的避免提交的單據不符。五是受益人一定要仔細審核信用證,發現類似“軟條款”,事先詳細了解“軟條款”的內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夠做到的,為保持業務聯系,可與議付行積極合作,努力去做,否則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案例13信用證游戲規則案情介紹2003年4也11日,國內某公司(以下稱為JS公司)與香港GT公司達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號No.94JS—GT102,4950dzof45X45/110X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滌棉長袖襯衫),5%moreorlessareallowed,單價USD28.20/dzCFRHongKong,總金額USD193590.00,8月底之前裝運,付款方式:by100%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消的提單日后30天遠期信用證付款)。經JS公司催促,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BankCommercialItaly,NaplesBranch)開來的編號為6753/80210的遠期信用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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