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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分析門頭溝區居民王某在駕駛摩托車外出辦事時,與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的王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過交管部門的調解,肇事司機承擔了相應的損害賠償。另外,王某在生前曾辦理人身保險,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了2.6萬元人身保險金及3200元財產保險金。當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認為這2.6萬元歸她個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認為這筆錢是兒子用命換來的,和3200元一樣都是兒子的遺產,做父母的享有繼承權,應當和范某平分這部分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思考誰是投保人?誰是被保險人?爭奪保險金的兩位當事人分別是什么身份?該案例中,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法律依據是什么?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金和財產保險金應向誰支付?法律依據是什么?相關法規《保險法》第63條規定,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結論2.6萬元的人身保險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應該付給范某,3200元的財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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