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制作要點_第1頁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制作要點_第2頁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制作要點_第3頁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制作要點_第4頁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制作要點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以下簡稱《筆錄》)是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筆錄》不僅反映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而且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主要依據。執法實踐證明,《筆錄》作為執法機關現場執法的第一手證據,如果遵循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相反,失敗的現場檢查,造成《筆錄》無法和其它證據相互印證,甚至出現嚴重失誤,導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導致案件無法成立,甚至導致行政執法部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正確理解執法文書的適用情形,準確掌握執法文書的制作要點,是規范執法行為,保證辦案質量的客觀要求。現以文化執法為例,對《筆錄》制作作簡要闡述。一、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1.事前抓策劃實施檢查之前,辦案單位應設定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指揮。要讓每位辦案人員熟悉案情,明確檢查目標,進入現場后的任務,誰作檢查筆錄,誰控制現場,誰負責對當事人進行溝通談話,誰負責扣留財物等都要進行明確分工。要有應變方案,情況復雜或夜間檢查應請公安部門協助或加派執法人員,如兩三個人夜查市場,要考慮到安全問題。取締無證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貴神速,遲則生變。需要安排專人維持秩序并負責宣傳解釋工作,化解當事人或圍觀人員對抗情緒,防止事態惡化。2.臨場抓配合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協作,集中精力,抓緊時間,首先控制現場人、財、物不走失,然后分頭檢查取證,指揮人員要充分掌握現場情況,靈活調動人員,控制工作進度,盡量做到速戰速決。執法人員一旦進入現場實施檢查,就應當由專人負責接觸當事人,耐心做好工作,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尤其要避免其別有用心的人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法人員。3.重點抓證據由于現場檢查中所取得的證據可靠程度高,因此執法人員要重點抓好證據收集。檢查時,要通過詢問、察看、清理,細心收集和控制現場證據,并善于用已發現的證據再發現新證據及涉案財物,并做好《筆錄》,以固定現場違法事實,還要做好涉案財物的扣留封存。當執法人員一到現場,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往往驚惶失措,這時是案情突破的節點,必須善于掌握機會,學會心理控制。總之,現場檢查是收集證據的重要措施,執法人員必須抓住這一機會把該取得的證據盡量取到手。二、《筆錄》的制作原則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現場檢查是日常執法中經常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此相應,《筆錄》也就成了最廣泛最經常被使用的證據形式。它對于調取案件證據、實施處罰有著重要的意義,僅此一證據,關系到立案、調查和處罰三個不同的程序階段,影響著案件的正確查處。因此,《筆錄》的制作應嚴加規范,制作時應把握“合法性、全面性、客觀性、準確性”這四個原則要求。1.合法性所謂合法性即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筆錄》與案件活動密不可分,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能得到正確的處理,保證法律的具體實施。因此,筆錄的制作要合法,手續要完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筆錄》主體和對象的合法性涉嫌違反行為需由行政執法機關管轄,行政執法機關有法定授權,制作筆錄的執法人員必須是持有省級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制作。制作《筆錄》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兩人要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筆錄》的對象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或有智障的人都不能作為筆錄對象。《行政訴訟法》第94條規定: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也就是說,除了一般的對象外,遇到某種特殊情況,還應有特殊的筆錄對象參加,否則,《筆錄》無效。第二,《筆錄》內容的合法性《筆錄》應當詳細客觀記錄與涉嫌違法行為相關的現場情況,執法人員采取的調查取證措施及過程,認定事實的證據,涉案人員說明的情況及理由,必要時繪制現場勘驗示意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還應當注明理由、依據以及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所以對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筆錄》中應當載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處理依據、獲取途徑、種類、數量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對現場錄音錄像和拍照的情況,要公開進行,在《筆錄》中應有所記錄,保證獲取手段的公開性。第三,《筆錄》手續的合法性《筆錄》屬于當場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經制作完成并經有關人員核對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不允許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須在當場進行,而且要符合規定的手續要求。例如,在《筆錄》記錄完成后,執法人員必須簽名,當事人或者負責人查閱筆錄,可以提出意見,執法人員同意后,可以對《筆錄》加以修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修改后的《筆錄》,當事人要簽字蓋章,予以認可。執法人員不同意,應該將要求修正的意見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寫明附卷。經當事人閱后的筆錄,當事人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還應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按指印。對同一案件有多個現場,同一現場進行多次現場檢查的,每次每個現場都要制作《筆錄》。

2.全面性所謂全面性原則,就是要求真實地記錄檢查的全過程。可以采取“先靜后動,先上后下,先外后內,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還應當注意《筆錄》記載的順序應當與現場勘驗的實際順序一致,以避免記載出現紊亂、重復或遺漏,對與具體案情關聯不大的內容,可以簡寫,而對于與案情關聯緊密的物品、工具、人員情況、物品規格數量的確定過程,都應詳細記錄。在制作時要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記錄執法人員檢查勘驗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記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它證據、邀請見證人等情況。如網吧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案,對網吧上網人員數量的確認,是在場所內逐個清點,還是查看《上網登記本》,還是查看網吧計費收費系統來獲取上網人員數目。要對上網人員數的來源,做說明。第二,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記錄當事人在檢查過程中是否在場,是否正在違法經營,是否按要求提供有關合法證明等。現行行政執法檢查比較普遍使用的是現場攝影或錄像取證方法,作為固定直觀真實的證據,也為案件判斷定性提供有力的佐證。拍攝人員拍攝圖像證據是針對性取證,要胸有主題,圍繞證據鏈拍攝,內容要與案情緊扣關聯。例如,取締無證大棚演出,錄像拍照鏡頭一般應包括鎖定大篷車演出場所;有體現當事人宣傳演出內容和演出票價的場景;有體現當事人售票、觀眾買票觀看演出的場景,并注意當事人賣票、收錢關鍵動作的抓取,鏡頭構圖要函括當事人身體全貌;有鎖定違法行為或物品的近照、特寫和執法人員向現場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場送達的文書特寫及交付場景等。第三,記錄執法人員對涉案物品和相關證據采取的相關措施。如記錄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做出的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相關物品數量的清點過程。例如,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案,對網站實際經營的物理地址進行檢查時,要對網站后臺管理程序、網站源代碼、廣告代碼、付費充值系統等電子證據進行封存,對當事人的電子證據存儲介質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可以用硬盤拷貝進行整體復制,對電子證據收集、提取過程及使用工具,都在《筆錄》中詳細記錄。保證電子證據的收集、提取過程可以重現,保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第四,《筆錄》涉及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檢查的起止時間應精確到分鐘。地點要具體、明確,應填寫縣區、鄉鎮、村(居)委會、街道(村民小組)、門牌號。對沒有門牌或地點情況復雜的要選擇好參照物,方向、距離要準確無誤,必要時還可以繪圖說明。對物品放置的地點、位置、數量和擺放方法都應準確記錄。當事人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下簡稱“證照”),當事人又在現場的,要以證照上的名字作為現場檢查筆錄的被檢查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視為自然人;違法當事人有證照,但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不在現場的,也要以證照上的名字作為《筆錄》中的被檢查人,但在《筆錄》上簽字時,要讓現場負責人簽字蓋章;違法當事人既有證照,又在經營現場,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字,對于這種情況,執法人員要在《筆錄》上注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注明原因。如有必要,應讓證人簽字證明,或者請公證人員到場作證;違法當事人屬于無證照經營,在核實當事人身份證后,以身份證上的名字作為《筆錄》中的被檢查人。

3.客觀性所謂客觀性原則就是要真實反映被檢查的人、物、場所的客觀存在性。切忌主觀推測、主觀臆斷,使用“非法”“違法”“擅自”等定性詞語。《筆錄》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加主觀評論,要真實地反映執法活動的實際情況。它必須全面、完整、準確、及時地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它應當在各種執法活動的當時、當場,以文字形式加以定格。在制作時要注意三點:(1)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2)分析判斷的不能記;(3)推測可能的不能記。也就是說只能記錄那些你在現場看到的和實際做的事情,而其他依據現場材料所做出的結論、推斷等都是不可以寫在《筆錄》中的。應該用紀實、敘述的寫作手法來記錄檢查的情況。

4.準確性所謂準確性就是要準確的反映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位置和違法情況。《筆錄》屬于實用文書范疇,在書寫的形式和效果等方面的要求更為嚴格。主要應注意以下五點:

(1)《筆錄》的書寫要嚴謹、清楚,力求工整,可以采取書寫或者打印方式填寫。書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黑色或者藍黑色鋼筆、簽字筆、毛筆,并保持字體工整、字跡清楚、頁面整潔。使用打印方式填寫時,應當刪除格式文書中的下劃線以及說明部分。不要使用“草書”,不能有太多的修改。輔佐性項目的填寫要齊全,不能有空缺。(2)語言必須實用、準確、莊重、嚴肅。除編號、數量、日期、時間等內容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盡量避免口語、方言和文學語言,比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關于“未成年人”,在一些筆錄中就出現有“中學生”“小孩”“未成年”等不規范稱呼。(3)語言要完整。《筆錄》中出現的各種名稱,如法律名稱、單位名稱、當事人名稱、物品名稱,不得隨意省略和使用代號。如果實在是全稱太長,敘述起來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現全稱的后面注明,這樣就比較清楚一些。(4)執法文書中“案由”一項應當填寫“執法行為的性質”。“執法行為的性質”應當嚴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相關條款的具體表述。調查終結前,在“執法行為的性質”的表述前應當加“涉嫌”二字。(5)記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例如,在查處經營非法出版物案件中,現場查出非法出版物的數量、進貨(銷貨)憑證、進貨(銷貨)單價、原始賬冊的有關數據都要記錄清楚。物品數量的記錄要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的數量相吻合,做到現場記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與物品“三線合一”。三、《筆錄》制作注意事項《筆錄》是對違法現場情況的客觀描述,是文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其用語要客觀,記錄應全面。但在實際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記錄馬虎,造成現場檢查筆錄質量不高,甚至出現嚴重失誤。1.記錄的詞語主觀性較強有些執法人員未能把握住《筆錄》的紀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要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包含的主觀性因素太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物品數量不能作出精確描述。使用“大約”“大概”“估計有”等模糊詞語,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詞語。這是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的一大禁忌。(2)現場進行主觀認定。先入為主,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或者像制作處罰文書一樣,直接在《筆錄》中記錄處罰結果,這都是不對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前,都應該是涉嫌違法。(3)以《筆錄》代替詢問筆錄。有的《筆錄》以“據當事人口述”的形式將當事人購進、售出物品的數量、價格等內容記錄下來,這類《筆錄》看起來更像詢問筆錄

2.記錄的內容不全面有的執法人員不能全面記錄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和相關人員的行為等情況,所記的內容不全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只記錄實施現場檢查的結果而未記錄檢查活動的過程。如未記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他證據,邀請其他人員到場等情況。其實,只有對這些情況一并記錄,才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2)只記錄執法人員的檢查行為而未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檢查過程中現場人員是否正在違法經營,當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據、賬冊以配合檢查等。只有對這些情況做好記錄,才能體現出《筆錄》作為一種動態筆錄的性質。(3)只記錄實施檢查的內容而未記錄采取相關措施的情況。如未記錄在檢查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而作出的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按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也是《筆錄》應記載的內容。(4)只記錄涉案物品的數量而未記錄其數據來源和獲取途徑。如果未記錄在檢查過程中確定物品數量的依據、方法(清點、盤點、查賬等)和過程,那么記錄的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就值得懷疑。(5)只記錄當事人未簽名的事實而未注明其不簽名的原因。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往往忽視對當事人未簽名原因的記載,這樣的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的規定,必須予以糾正。

3.填寫的輔佐性項目不完整有的執法人員對《筆錄》中輔佐性項目填寫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時間填寫不精確。有的只填寫現場檢查的日期,而不填寫起止時間;有的雖然填寫了時間,卻未能精確到分鐘。(2)檢查地點填寫不清楚。只寫到街道或村組,而未寫清門牌號,或通過選擇參照物的方式確定具體地點。(3)當事人身份填寫太簡單。不少《筆錄》只填寫當事人的姓名,不填寫其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其他基本情況。(4)執法證號碼填寫不齊。有的只填寫記錄人員的姓名,而漏填執法人員的執法證號碼。(5)當事人簽字不完整。只有當事人的簽名,沒有當事人“上述共×頁檢查(勘驗)筆錄內容我已看過,記錄屬實”簽字確認。(6)執法人員簽名不嚴謹。查辦案件“不得少于兩人”是法定程序規定,這一規定落實到文書中的表現形式就是執法人員的簽名。一個人代簽兩名,筆跡顯示為一人所為,不能佐證查案人員為兩人以上。在司法庭審中,原告很容易抓住這一點要求法庭撤銷以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查辦案件中執法人員簽名確實是很小的問題,但這種細小問題卻是執法程序中不容忽視的大問題。現場筆錄是執法人員依法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所做的書面記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作為卷宗中的一份重要文書,填寫現場檢查筆錄時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現場檢查時間、地點的填寫要準確、規范1.填寫檢查的時間。從開始到結束,要求精準到分鐘,這一點一直有要求。但實際填寫時,有的辦案人員圖省事,往往只填寫年月日,不填寫小時和分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2021年修訂版)給出的固定格式精確到分鐘,建議辦案人員在制作本文書時,按照文書規范填寫完整。2.填寫檢查的地點。按照行政區劃寫明檢查場所所在市(區)、鎮、村和具體門牌號碼;沒有門牌號碼應按照方位、距離將其與附近的標志性建筑物描述清楚,可同時拍照、攝像作為印證。二、執法人員、當事人信息填寫要完整、詳細應按照《格式范本》列舉的內容逐項填寫,不漏項;在填寫當事人信息時,注意按照《使用指南》的要求,根據當事人類別填寫。三、“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記錄和證據保存注意記錄當事人不到場或拒絕到場的情況,特別要保存通知當事人的證據,可以通過錄音、錄像、邀請見證人等方式記載執法人員的通知情況。邀請見證人到場的,在“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欄填寫見證人身份信息,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四、記錄“現場情況”記錄“現場情況”要全面、完整。內容包括現場位置概況,物品情況,現場人員、證據、檢查情況等。從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所見,到現場查看、清點的情況,以及商品數量、品種、規格、包裝、標識、質量狀況,都要逐一記載;被檢查場所內人員與該場所的關系、在場活動情況、檢查中的行為表現,現場收集書證、物證,進行拍照、攝影、錄像的活動以及采取強制措施、抽樣取證、現場鑒定的情況均應在筆錄中予以交代。五、現場筆錄應注意的其他問題1.注意筆錄用語規范。現場筆錄反映的現場所見應客觀真實,不加評論。避免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描述物品數量要準確、規范,不應出現“大約”“大概”“估計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詞語,也不要使用方言。2.對現場物品狀態的記錄應精細、準確。筆錄中記錄的物證和拍照物品所在位置、名稱、數量、狀態、標記等要一致,使現場筆錄與現場拍照、現場提取的物證互相印證、互相補充,構成證據鏈。3.避免混同于詢問筆錄。現場筆錄不是詢問筆錄,除了程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