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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379-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制度-380-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380-二.安全投入制度-381-三.安全獎懲制度-382-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383-五.安全培訓制度-385-六.安全辦公會議、制度-387-七.安全檢查制度-388-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389-九.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393-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395-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396-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397-十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400-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402-十五.安全生產承諾制度-403-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404-第二章煤礦地質測量工作制度-409-十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409-十八.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制度-411-十九.地質測量安全辦公會議制度-413-二十.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414-二十一.地測圖紙審批、發放、回收、銷毀制度-415-二十二.地測資料搜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417-二十三.地質災害普查制度-419-第三章煤礦開采及頂板管理制度-421-二十四.工作面頂板管理制度-421-二十五.工作面支護質量檢查制度-422-二十六.工作面改變管理制度-423-二十七.工作面機械裝備檢修保養制度-424-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425-二十九.采煤工作面文明生產管理制度-426-三十.采煤工作面支護材料裝備配件備用制度-427-三十一.掘進工程質量考核制度-428-三十二.井巷修理制度-429-三十三.敲幫問頂制度-430-三十四.圍巖觀測制度-431-第四章煤礦通風管理制度-433-三十五.通風系統管理制度-433-三十六.局部通風管理制度-435-三十七.通風設備管理制度-437-三十八.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追查制度-439-三十九.巷道貫穿管理制度-440-四十.井下測風管理制度-441-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啟封管理制度-442-四十二.反風演習管理制度-443-第五章煤礦瓦斯管理制度-444-四十三.瓦斯巡回檢查制度-444-四十四.瓦斯日報檢查簽字制度-447-四十五.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制度-449-四十六.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450-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451-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52-四十九.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53-五十.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456-第六章煤礦防塵管理制度-457-五十一.綜合防塵管理制度-457-五十二.粉塵檢測制度-458-五十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459-第七章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制度-460-五十四.防突計劃管理制度-460-五十五.防突技術管理制度-461-五十六.防突現場跟班制度-465-五十七.防突措施催促檢查制度-466-五十八.防突工作保障制度-468-第八章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469-五十九.煤倉防火管理制度-469-六十.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470-六十一.木料場防火管理制度-471-六十二.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制度-472-六十三.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制度-473-六十四.注氮防滅火管理制度-475-六十五.消防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478-六十六.電氣焊審批制度-480-六十七.火區管理制度-481-第九章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482-六十八.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482-六十九.水害預測預報制度-483-七十.雨季巡察制度-484-七十一.煤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485-七十二.雨季“三防”管理制度-487-七十三.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488-第十章煤礦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89-七十四.爆炸物品領退制度-489-七十五.煤礦爆炸物品喪失處理方法-491-七十六.“一炮三檢”制度及“三人連鎖”爆破制度-492-第十一章煤礦運輸提升管理制度-494-七十七.運輸裝備運行、檢修、檢測管理制度-494-七十八.運輸安全設備檢查、實驗制度-496-七十九.軌道線路檢查、修理管理制度-497-八十.輔助運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98-第十二章煤礦電氣及監控、通信管理制度-499-八十一.停送電管理制度-499-八十二.裝備設備檢查、修理制度-501-八十三.電氣實驗測試制度-503-八十四.干部上崗檢查制度-504-八十五.裝備管理制度-505-八十六.機電事故統計分析制度-506-八十七.防爆裝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507-八十八.電纜管理制度-508-八十九.小型電器管理制度-509-九十.油脂管理制度-510-九十一.機電配件管理制度-511-九十二.阻燃膠帶管理制度-513-九十三.雜散電流管理制度-514-九十四.鋼絲繩管理制度-515-九十五.裝備包機管理制度-516-九十六.交接班制度-517-九十七.巡回檢查制度-518-九十八.愛護實驗制度-519-九十九.關鍵場所管理制度-521-一百.安全監控管理制度-522-第十三章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25-一百零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525-一百零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528-一百零三.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制度-530-一百零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531-一百零五.職業病防護設備管理制度-533-一百零六.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35-一百零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537-一百零八.建設工程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制度-538-一百零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539-一百一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制度-541-一百一十一.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運用管理制度-542-一百一十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543-一百一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制度-545-第十四章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546-一百一十四.事故監測與預警制度-546-一百一十五.應急值守制度-549-一百一十六.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550-一百一十七.應急投入及資源保障制度-553-一百一十八.應急預案管理制度-555-一百一十九.應急演練制度-556-一百二十.應急救援隊伍(兼職搶救隊)管理制度-557-一百二十一.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560-一百二十二.安全避險設備管理和運用制度-561-一百二十三.應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562-第十五章煤礦調度和班組安全管理制度-563-一百二十四.調度值班制度-563-一百二十五.調度員交接班制度-5-一百二十六.調度匯報制度-565-一百二十七.信息匯總分析制度-566-一百二十八.調度人員入井(坑)制度-567-一百二十九.業務學習制度-568-一百三十.事故和突發大事信息報告與處理制度-569-一百三十一.調度文檔管理制度-570-一百三十二.班前.班后會和交接班制度-572-一百三十三.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573-一百三十四.班組學習制度-574-一百三十五.民主管理班務公開制度-575-一百三十六.安全績效考核制度-576-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一)為抓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完成預定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確保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制定完成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煤礦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要分解下到達各基層區隊,各基層區隊依據煤礦下達的目標,將本區隊目標分解到詳細的班組。通過目標分解,最終到達以個人保班組.以班組保區隊.以區隊保礦井,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的完成。(四)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施行重獎重罰,表達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煤礦與各職能機構負責人.煤礦與各區隊負責人.區隊負責人與班組負責人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責任書,年底考核兌現。(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施行全員參與,職工目標管理以簽訂安全承諾書的形式進行,每名職工要寫出安全保證書,對個人行為做出安全承諾,職工安全承諾書由班組長和職工每年簽訂一次。職工安全承諾兌現情況與職工的工資掛鉤。(六)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下達后,礦屬各部門、區隊必需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按時制定和貫徹落實相應的措施。(七)礦屬各部門、區隊要嚴格組織實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順當完成。(八)每年年末對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及安全工作計劃提供依據。-321-二.安全投入制度(一)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的有效投入,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必需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運用管理方法》(財企〔20XX〕16號)的要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作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切實保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必需建立特地資金賬戶,專款專用,特地用于全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四)煤礦必需強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提取運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適用范圍必需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運用管理方法》(財企〔20XX〕16號)的要求,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用途。(六)需按計劃運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時,必需召開礦安委會會議研討確定;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超計劃支出時,由礦長負責提請礦安委會會議研討確定,依據實際情況,再從最終利潤中列支。(七)每年年終,安全管理部門應匯總、分析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工程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情況,并向礦長報告。(八)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年度有結余時,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專用賬戶。三.安全獎懲制度(一)為促進安全責任落實,愛護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促進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獎懲的原則是目標管理.責任落實.分級考核.重獎重罰。(三)安全獎懲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詳細執行。資金由財務部建立專用賬戶統一管理。(四)安全獎罰標準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看法,煤礦安委會會議確定。(五)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賜予表彰、嘉獎:1.發現事故征兆,立刻實行正確措施或按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止事故發生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事故搶救或搶險救災中有突出奉獻的;3.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奉獻的;4.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接受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六)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賜予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1.未能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2.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未能完成等級保持的;3.發生“三違”行為的;年度內重復發生,可累計加倍懲罰;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三違”行為不報.瞞報的;5.對安全隱患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6.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一)為進一步強化和標準安全技術管理,科學組織和管理生產,推動全礦井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每個采掘工作面在投產(或開工)前,必需根據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編制作業規程;重大作業工程,工程工程,大型裝備檢修、安裝、搬運,停產檢修,處理重大隱患等,必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嚴禁無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或職能科室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編制的依據.安全生產標準.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必需明確。(四)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需做到內容全面.條理清楚.字跡清晰.頁面干凈。(五)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需按《煤礦安全規程》(20XX)和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明確的審批權限報批,逐級履行職責。礦內審批以會審的方式進行,會審工作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主持,技術部門組織,審批人員會審時要認真認真,本著高度負責的看法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不得任意簽批。(六)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需在開工前審批完成。(七)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需按時由負責工程的技術人員組織貫徹學習,未經貫徹一律不準開工;凡觸及工程的作業人員必需接受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施行被貫徹人員簽字制度,當時不在場者,上班工作前必需接受貫徹學習前方可上崗,未經貫徹學習的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施工作業。(八)區隊長、班組長負責在施工中落實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煤礦生產、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九)全部工程施工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或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必需修改或制定補充措施,修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制定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需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執行。(十)在任何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刻將人撤出危險區域;現場具備處理條件時,由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當場制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處理或實施搶救;礦、井、隊各級人員趕到現場后,必需制定正式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現場審批后貫徹執行。五.安全培訓制度(一)為標準和強化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及《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新招錄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前必需經過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三)嚴格執行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和師傅帶徒弟制度。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必需簽訂“師帶徒”上崗合同,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著下,實習滿4個月,經實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在實習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布置其單人操作;師傅是新工人的現場第一安全監護人,師傅休息時不得臨時指派他人充當師傅;新上崗人員實習期內顯現嚴峻違章違紀給煤礦帶來經濟損失、顯現輕傷以上事故或實習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賜予辭退。(四)煤礦從業人員每年必需接受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無故不得請假,對請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學習,對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應調離工作崗位或辭退。(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需經特地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運用新裝備的相關崗位從業人員,必需經特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七)煤礦要認真組織職工進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培訓,每次培訓后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前方可上崗。(八)嚴格執行每周一次業務學習制度,組織職工進行業務學問.安全技術學問培訓。(九)煤礦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參與人員和考核結果。(十)區隊每年年底依據本隊實際情況,按時向煤礦上報下一年培訓計劃,煤礦匯總后按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六.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一)為按時傳達貫徹上級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研討.確定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每月組織召開1次安全辦公會議。(三)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主持,礦領導、部門負責人、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參與。(四)安全辦公會議主要研討解決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得將其它工作列入主題,保證會議質量。(五)安全辦公會議內容:總結當月安全工作完成情況、貫徹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令等;聽取各有關部門、單位匯報安全工作情況;通報上月或前一時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標管理情況,研討有關安全管理方法;布置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問題和隱患;研討重大安全隱患的解決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點”。(六)安全辦公會議布置重點工作必需制定責任落實表,根據“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的原則落實到位,臨時無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嚴格監控管理。(七)礦辦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門要布置專人、特地記錄本認真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必要時對確定的布置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下發執行。七.安全檢查制度(一)為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擔心全因素,不斷實行措施,消退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檢查的內容: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規章、查設備、查隱患、查質量、查“三違、查措施。(三)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隊抽查。(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大檢查后必需召開隱患整改會議,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查出的隱患按“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原則布置整改,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五)專題安全檢查和安全抽查依據需要不定期進行,查出隱患按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規定處理。(六)堅持專業性安全檢查和群眾性安全檢查相結合,群監網員、青安崗員查出隱患同樣按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規定處理。(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每班開工前各崗位、各工種進行隱患排查工作,隱患處理結束,確認安全后才能組織生產。(八)檢查人員發現隱患,有權要求立刻實行措施或停止作業,發現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險情況時,有權撤出人員;發現“三違”要按時制止并對違章者進行批判教育。(九)安全檢查人員必需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能自覺行使檢查職權,在檢查過程中要從嚴從細,做到不漏項、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十)安全隱患復查:主要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是否解決,隱患是否徹底消退,安全裝備設備是否安全牢靠,對查出的隱患進行跟蹤檢查落實。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一)為進一步強化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監管總局令第16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制度。(二)事故隱患是指煤礦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擔心全因素、人的擔心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礦長為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區(隊)長、班(組)長是本部門、區(隊)班(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部門、區(隊)班(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崗位作業人員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煤礦建立以礦長為組長、各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副總及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礦隱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每月、每旬、每日的隱患排查,制定并落實每月、每旬、每日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督辦和驗收等工作。形成隱患排查、整改、驗收責任閉合體系。(四)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和登記上報1.煤礦在編制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同步編制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做到同時編制、同時下發、同時落實。2.充足利用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檢查排查事故隱患。3.礦長每月至少組織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成員開展一次掩蓋各生產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4.煤礦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有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檢人員生產期間每天應采納巡查方式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6.各崗位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排查事故隱患。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含地點、部位)排查時間及人員、等級認定、整改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期限、銷號時間等要素。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隱患,也進入隱患臺賬管理。8.排查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按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9.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應妥當保管,定期歸檔。(五)嚴格事故隱患分級治理1.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刻整改排解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改,并經過肯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解的隱患,重大隱患的判斷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斷標準》(總局第85號令)執行。2.事故隱患治理嚴格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要求。3.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實行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4.不能立刻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煤礦制定的治理方案組織實施;不能立刻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和組織實施。5.能夠立刻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實行措施,按時治理消退,并做好記錄。6.事故隱患治理應制定并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不能立刻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編制書面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進行審批、貫徹和執行;能夠立刻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安全技術措施可以由現場帶班領導或現場負責人依據現場情況臨時制定并組織實施。7.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要有區(隊)長及以上具有相應組織、協調、指揮力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揮,并設置警示標志,安檢人員在現場監督。(六)嚴格執行事故隱患督辦.驗收銷號和公示監督制度1.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或指定分管副礦長負責督辦;一般事故隱患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督辦;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按規定按時上報。2.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一般隱患晉級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晉級由礦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督辦。3.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要根據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礦長指定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到達標準按時銷號;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書面報告主管部門或其托付的部門(單位)。4.每月應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發展情況,采納公告專欄、電子顯示屏、微信平臺、群等媒介,按時公示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等。(七)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依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費用中留設專項資金,特地用于隱患排查治理。(八)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專項培訓;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量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依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量。(九)礦長每季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研討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顯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提出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性措施。(十)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進行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按時發現、報告和排解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賜予表彰、嘉獎;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并催促制定整改措施。(十一)建立事故隱患舉報嘉獎制度:1.舉報方式1)電話舉報:設置舉報電話,舉報受理單位為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電話:ⅹⅹⅹⅹⅹⅹⅹⅹ。2)信件舉報:設置舉報箱,舉報箱設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礦辦公樓,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負責搜集處理。3)直接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舉報。2.舉報要求1)舉報內容必需真實、客觀,不得虛報謊報。2)舉報時需說明舉報內容、時間、地點和舉報人聯系電話等根本情況。3.舉報受理1)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收到舉報信息后,做好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落實處理。2)將每件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反應給舉報人。4.舉報獎罰1)對舉報“三違”人員者,經查實賜予肯定的嘉獎。2)對舉報事故隱患的經查實賜予恰當的嘉獎。3)對舉報并查實的其他事項酌情嘉獎。4)替舉報人保密。5)對虛假舉報,惡意誹謗個人和單位,擾亂管理秩序的,賜予懲罰并通報批判。(十二)采納信息化管理手段完成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應當接入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臺),并確保事故隱患記錄不能被篡改或刪除;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應按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立卷歸檔。九.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一)為標準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削減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4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二)事故報告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或知情人員就近用電話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調度室匯報,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2.事故報告要按時、精確、完好,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實行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事故報告后,又顯現新的情況的應當按時補報。(三)事故搶救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時了解清晰事故情況,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按挨次通知有關人員并在領導未到達現場前指揮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電話召請搶救隊;需要醫療搶救的通知醫療單位。2.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刻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救災指揮部,實行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當愛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消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四)事故調查分析1.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煤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礦屬各部門.單位應協作事故調查分析。2.事故調查分析應當堅持腳踏實地,尊重科學的原則,按時精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3.事故調查分析后要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看法報礦安委會商量確定。4.發生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分析,煤礦負責協作。(五)事故責任追究1.發生非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賜予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經濟懲罰、書面檢查及行政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賜予經濟懲罰、行政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賜予經濟懲罰、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2.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理,煤礦負責協作并落實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精確把握井下人員數量,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13條“煤礦必需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1.煤礦必需設置井口檢身站,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工作。2.檢身員必需嚴格根據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3.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需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3)爆破工、流淌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5)穿化纖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4.檢身員對生疏人員必需詢問清晰,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伴隨前方可放行。5.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1.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按時統計人數并做好記錄,具體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2.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需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伴隨,精確記錄總人數。3.發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備或材料的,必需按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4.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每班人員數量。5.發惹事故或其他原因實行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放室、自救器發放室、井口檢身室都必需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一)為標準煤礦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定員生產,依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答應證明施方法》(總局令86號)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礦應根據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需符合《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方法》(未查詢到此方法)的要求。(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及組織實施等工作,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方法,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六)嚴格掌握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方法》的規定;依據井下生產需要和勞動定員標準科學合理的配備井下輔助工種人員,數量不得超過采掘作業人數的40%。(七)充足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強化勞動定員管理。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一)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催促各級領導深化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時發現和消退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現象,依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答應證明施方法》(總局令86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33號),制定本制度。(二)一般規定1.帶班領導必需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熟識井下各生產系統。2.帶班人員范圍:礦長、XX委(支部)書記、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3.帶班次數: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它帶班人員的帶班次數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或由礦自行規定。4.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帶班工作計劃,帶班人員必需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特別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需書面托付有帶班資格的人員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5.但凡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需有領導帶班,帶班人員與當班職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三)帶班人員職責1.帶班人員必需把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裝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2.帶班人員必需做到與職工同下同上,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處處理不放過。3.帶班人員必需堅守崗位,強化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察,按時發現并組織消退事故隱患和險情,按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力量組織生產。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察,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蹲點把關。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執行操作規程,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峻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需立刻實行停產、撤人、排解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按時向礦調度室匯報。7.照實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四)考核及相關規定1.由礦安委會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2.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不能完成規定帶班次數的,賜予罰款懲罰。3.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進同出的,帶班時間缺乏8小時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賜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賜予罰款懲罰。(五)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1.下井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需嚴格根據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2.下井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當面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需提前通知接班領導到現場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3.交班人員要認真照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裝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處理看法和其它留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4.交接班人員必需認真對待交接班工作,必需做到工作面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布置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交接班工作。(六)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看法等。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需由當班帶班領導本人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3.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下井記錄、檔案應一一對應。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礦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搜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5.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顯現遺失、損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七)下井帶班公示制度1.下井帶班人員應在井口和調度室顯著位置公示,依據實際情況施行動態管理。2.公示內容:當天(班)公示帶班領導的姓名.帶班班次.區域。月底公示當月帶班領導帶班次數及班次。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嚴禁顯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4.領導下井帶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礦安委會辦公室舉報。十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一)為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井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方法(試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總則部分“完善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管理機構1.成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礦長擔任,成員包括煤礦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職能部門、區隊負責人。2.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和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小組。(三)工作職責1.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2.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煤礦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臺賬,按要求按時上報有關材料等。3.專業組:制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按時發現問題并按時整改;按時向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反應工作開展情況。(四)考核范圍.標準及評分方法1.參與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一個,即: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調度和地面設備。2.考核標準及評分方法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規定執行。3.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每月組織對各專業質量考核一次。遇特別情況,則依據工程進度和發展情況,按時進行考核。參與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機電管理部門、通風管理部門、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4.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檢查施行動態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按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5.對于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刻整改的要立刻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監督檢查。(五)獎懲罰法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為創立并保持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達標條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執行。2.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納入安全費用,詳細運用范圍遵守以下規定: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系統工程、裝備、工藝、儀器儀表等;2)用于整改各類隱患;3)用于表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果突出的部門及個人。3.考核獎懲1)經考核驗收到達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賜予嘉獎,不達標的予以重罰。2)年度完成保持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賜予嘉獎,未完成保持的予以重罰。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一)為更好地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充足發揮全員安全防控作用,依據《煤炭法》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職工都應自覺參與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提出安全生產建議,關懷現場的作業環境和隱患整改,發現隱患應立刻報告帶班領導或安全員,主動協作做好隱患整改工作。(三)不斷強化職工的自保、互保、聯保意識,提高群防群治的效能;充足發揮職工家屬的安全協管作用,筑牢安全生產的第二道防線;組織簽訂家屬安全承諾書.員工聯保互保責任書,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四)強化XX組織戰斗堡壘作用。主動發揮XX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組織開展“XX員先鋒工程”、“XX員承諾制”.“XX員身邊無三違”等活動,用XX員的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廣闊職工同心協力搞好安全生產。(五)充足發揮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每個班組必需按規定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群眾安全監督員。煤礦工會要不斷強化群眾安全監督員的業務指導及管理,認真執行群眾安全監督員井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按時做好安全隱患整理.分類.反應.監督整改工作。(六)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建設。把優秀的青年職工吸納到青年安全監督崗隊伍中,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素養提升,制定學習計劃,實行多種形式,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理論學習和業務技能訓練。(七)實行多種多樣的方式廣泛深化發動職工群眾查隱患、揭險情、訂措施、堵漏洞,主動實行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班組每日上班前召開班前會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檢查;每周進行事故隱患分析和安全狀況講評;定期開展無事故競賽活動。(八)職工應做到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職工有權停工并撤出危險區域。(九)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的人員要根據《安全獎懲制度》進行嘉獎,對違章作業者根據《安全獎懲制度》進行懲罰,形成一個群防群治的良好環境。十五.安全生產承諾制度(一)為強化全員安全意識,深化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根本要求中“建立礦長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和班組安全建設中“建立安全承諾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施行安全承諾的范圍為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部人員。(三)安全承諾采納書面承諾的方式。礦長向全體職工公開承諾,區隊長向本區隊職工公開承諾,班組長向本班組職工公開承諾,承諾書進行公示;安全管理人員向礦長書面承諾,職工向班組長書面承諾,簽訂安全承諾書。(四)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要以崗位安全職責為主要內容,帶頭落實安全承諾制度。(五)礦長安全承諾應包括以下內容:堅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消退事故隱患,保證安全投入,持續保持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愛護礦工生命安全。(六)安全管理人員、區隊長.班組長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堅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消退事故隱患,不違章指揮,保證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七)從業人員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堅固樹立安全意識,主動接受安全教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八)承諾人必需熟識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答應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每年1月份簽訂,有效期為1年。(九)安全承諾書由煤礦統一印制,承諾書最終應印有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愿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愿擔當相應責任。(十)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峻的根據《安全獎懲罰法》進行懲罰,并擔當相應法律責任。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一)為全面辨識、管控煤礦生產過程中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掌握在隱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力量,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明確安全風險的辨識范圍、方法和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體系,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1.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以下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保障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所需人員、技術、資金等的有效投入。3)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4)負責全礦井范圍內安全風險定期檢查分析工作,檢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5)利用每月的安全辦公會議,分析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針對管控過程中顯現的問題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6)組織制定并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培訓教育和培訓計劃。7)負責組織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顯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專項辨識評估。8)其他相關工作。2.副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以下職責:1)幫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2)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備裝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改變時的專項辨識評估。3)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4)負責檢查、催促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5)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6)完成礦長臨時布置的其他相關工作。3.總工程師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以下職責:1)幫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2)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3)負責檢查、催促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4)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5)完成礦長臨時布置的其他相關工作。(三)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為煤礦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考核標準,定期協調組織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各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四)其它業務職能部門是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范圍內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導。(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準備→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制定并執行管控措施→檢查分析及改進。1.準備工作。煤礦成立工作組,制定工作制度。對煤礦領導成員進行責任劃分,依據業務分工劃分各自的辨識單元,組織工作組人員學習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相關學問,搜集資料(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煤礦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事故案例、隱患排查記錄及檔案等)。2.危險源辨識。煤礦領導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認,做到無遺漏。3.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危險源發惹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的嚴峻程度評價風險等級,確定重大安全風險。4.制定并執行管控措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等制定技術、工程、管理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5.檢查分析及改進。礦長每月、分管礦領導每旬對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分析,發現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評估不精確應按時進行完善,管控措施執行不到位、執行效果不好應按時進行改進。(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范圍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重點對瓦斯、水、火、煤塵、頂板.沖擊地壓及提升運輸系統等簡單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1)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應重點辨識待設計水平、采(盤)區、工作面地質條件,以及潛在的重大災害因素。2)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備裝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改變時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發生改變的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備裝備、重大災害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3)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高危作業、待應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復工復產時存在以及帶來的安全風險。4)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顯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從前的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區。(七)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1.年度系統性安全風險辨識采納事故樹分析方法,專項安全風險辨識采納安全檢查表法。2.安全風險評估采納安全矩陣法;煤礦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分為重大安全風險和其他安全風險兩類;風險值≥18的為重大安全風險,風險值18的為其它安全風險。(八)安全風險管控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完成后按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完成后應依據辨識評估結果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九)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的運用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2.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裝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3.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備裝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改變時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4.啟封火區、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的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5.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顯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十)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應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十一)礦長應定期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依據上級新要求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修訂。(十二)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專項檔案,各類評估報告、安全評估表以及檢查記錄等文字資料,應做到誰評估、誰簽字、誰負責,依據實際需要確定保存期限,存檔備查。(十三)每年至少對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人員進行一次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為主的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十四)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對比每一項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管控措施落實到位。(十五)煤礦領導帶班過程中,嚴格跟蹤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按時催促整改。(十六)煤礦其它業務部門要突出管控重點,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崗位施行重點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管控工作。(十七)對風險辨識管控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人員賜予罰款懲罰: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2.安全風險辨識不認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編制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3.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4.管控措施落實不好、監督不到位、未按規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第二章煤礦地質測量工作制度十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一)為強化煤礦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裝備,按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制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制度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總工程師詳細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煤礦地測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管理部門,地測部門配備滿意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三)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嚴格根據現行的規程、標準、規定執行。(四)煤礦地測部門每年、季、月必需依據生產建設需要編制地質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五)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需編制建井地質報告,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審定。地測部門應與防突機構、通風管理部門共同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六)凡礦井、水平、采區等地質補勘工程均需編制方案設計,按規定報批。工程完成后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組織有關人員鑒定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需返工。(七)地測部門與設計、技術、生產等部門應相互協作,相互協作,相互監督。有業務聯系時,必需通過托付書、業務聯系書、會議等方式進行。(八)煤礦邊界變動,應按規定留設井田邊界永遠煤柱,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九)煤礦地質工作應完成以下根本任務:1.研討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如瓦斯、煤層“”、地溫等)等地質特征及其改變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2.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藏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3.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4.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把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布置生產提供牢靠依據。5.調查、研討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十)生產中遇重大地質構造時,地測部門應立刻組織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會審,上井后依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分析,按時編制相關圖件,研討處理看法。(十一)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進前應采納物探技術手段對工作面范圍內的老窯采空區、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探查,盡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實行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十二)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把握地質構造、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受水威逼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十三)應當根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牢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十四)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改變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十五)煤礦應每3年至少組織或布置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參與1次連續教育或業務培訓。(十六)煤礦應主動采納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討,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十八.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制度(一)為強化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工作,杜絕煤礦地質災害和透水事故的發生,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22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裝備,按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制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根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制度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預報分為月報、年報和臨時性預報,內容要觸及在預報周期內估計采掘范圍、工作面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構造、煤層及頂底板、瓦斯地質等情況,采掘工作面涌水量預測、工作面存在何種隱患及防治措施和地物調查情況等四個方面。1.月度預報地測部門依據煤礦月度采掘工程計劃,每月末應編制下一月度地質預測預報。2.年預報每年年初,地測部門應依據煤礦生產情況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計劃,編制年度煤礦地質預測預報。3.臨時預報依據采掘進度情況,地測部門要針對采掘生產過程中的異樣地質情況,隨時調查分析,發現問題或險情,按時發出地質臨時預報。雨季期間,定期對地表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地表水害或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水情水害問題時,按時發出預報。(三)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應對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的夾矸、斷層、薄基巖等地質條件和采掘工作面對應的地表地物等情況有具體描述。(四)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經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下發執行。(五)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預報均由地質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編制,編制前地質人員要依據煤礦地質資料,認真分析采掘范圍內的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把握其特點和改變規律,做到內容精確、重點突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質構造帶及地質條件冗雜地帶時,預報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前向施工區隊和有關職能科室進行通報,各職能科室要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后下發執行。(六)按時對上次預報做出驗證總結,分析預報效果,進一步把握地質改變規律,提高預報質量。(七)地質技術員要不斷學習先進技術理論,與總工程師共同分析、研討構造、瓦斯、水患等地質問題,進一步提高地質、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的精確性,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科學依據。(八)地質專業技術人員要全面搜集所在煤礦勘探以來各階段的地質報告,按規程要求建立各種基礎臺賬,按時提交生產所需的地質說明書。同時常常深化現場,按時觀測、搜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質及水文地質、瓦斯地質資料,將觀測的地質資料按時整理并上圖。并為煤礦施工提供合理的防治措施和建議。(九)如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強富水區、導水斷層或有采空區存在積水、未解放帶、斷層、薄基巖、小窯、采空區、發火區等隱患時,地質專業技術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立刻停止施工,實行措施前方準恢復施工。(十)地測部門在雨季來臨前做好煤礦范圍內的地表水、山洪、塌陷區、山體滑坡、井上下聯通的鉆孔、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排查,對可能發惹事故的地點進行分析、預測、預報,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十九.地質測量安全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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