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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JB8716—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8—03—19批準1998—07—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對ZBJ80002—86《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的修訂。在這次標準修訂中增加了整機性能和作業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內容,同時對結構與構造、液壓系統、電器系統、操作系統與安全保護裝置等內容以及起升機構、吊鉤、制動器和鋼絲繩、滑輪等零部件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ZBJ80002—86。本標準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游小平、曹仲梅、黃亦紅。本標準于1986年本標準委托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負責解釋。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經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700--88普通碳素結構鋼GB979—88優質碳素鋼GB1591—88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GB3766—83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GB4785—84汽車及掛車外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的規定GB5972—8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3—86鋼絲繩用楔形接頭GB/T5975—86鋼絲繩用壓板GB/T5976—86鋼絲繩夾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8.1—85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一般要求GB6068.3—85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穩定性的確定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950—87臂架型起重機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10051.1—88起重吊鉤、機械性能、起重量、應力及材料GB11352—89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技術條件JB2299—78礦山、工程起重運輸機械產品涂漆顏色和安全標志JB3774.1—84工程機械噪聲限值JB4031—85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標牌ZBE39003—87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液壓油選擇與更換ZBJ80003—87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技術要求

3整機3.1起重機的作業條件應符合ZBJ80003和GB6068.1的規定。3.2起重機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及其它安全標志。它們必須固定在操作人員便于看到的位置。其內容、格式應參照JB4031的規定。同時應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字樣。3.3對于沒有裝備力矩限制器的伸縮臂起重機,其臂長為額定起重量表上給定長度的中間值進行作業時,各幅度下允許其相鄰臂長額定起重量的較小值。3.4起重機出廠時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3.5起重機出廠時提供的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ZBJ80003—87中2.19的規定。3.6出廠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不準出廠使用。3.7起重機進行試驗時,對可能造成的危險工況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和整機安全。3.8起重機的穩定性應符合GB6068.3的規定。起重機進行穩定性試驗時,除合同中的特殊要求外,試驗載荷應由以下公式確定:a)支腿支撐時1.25Pi+0.1Fib)輪子(輪胎)支撐時(靜態)1.33Pi+0.1Fic)帶載行駛時(帶載行駛速度小于或等于14km/h)1.33Pi+0.1Fid)帶載行駛時(帶載行駛速度大于14km/h)1.5Pi+0.1Fi式中:Pi——額定起重量;Fi——起重臂質量G折算到起重臂頭部或副臂頭部的重量。3.9使用支腿進行起重作業時,應將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堅實的水平地面上,車架上安裝回轉支承平面水平,其傾斜度不大于0.5%。3.10起重機涂漆顏色和警告圖案應符合JB2299的規定。

4結構與構造4.1材料4.1.1起重機金屬結構中主要承載結構件一般采用GB700的普通碳素結構鋼Q235—B、C、D,GB699規定的優質碳素鋼及GB1591規定的低合金結構鋼16Mn、15MnTi等。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應采用鎮靜鋼。其鋼材在相應使用溫度時的沖擊功,對于Q235—B、C、D鋼不能低于27N·m,其它鋼材不能低于40N·m,并應滿足在常溫下180°冷彎試驗要求。在一20℃以下地區工作的起重機主要承載結構件采用的Q235—D鋼、20鋼等應具有一20℃沖擊韌性的合格保證;對于16Mn、15MnTi鋼等應具有一鑄鋼件應采用符合GB11352規定的鋼種。4.1.2對所用原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4.2連接4.2.1焊接連接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底架、支腿、轉臺和起重臂等,以及一般承載結構件的主要焊縫的焊接要求應符合GB6067—85中1.2的規定。焊縫質量應達到設計要求。4.2.2鉚釘連接和螺栓連接4.2.2.1鉚釘連接和螺栓連接應符合GB3811—83中3.4.2.2的規定。4.2.2.2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蝕。必須采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緊固。4.3駕駛室與操縱室4.3.1駕駛室與操縱室必須符合ZBJ80003—87中4.12和GB6067—85中1.4的規定。4.3.2駕駛室與操縱室頂部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面積上的1000N的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4.3.3操縱室應安裝遮陽板和刮水器。4.4金屬結構件報廢4.4.1金屬結構件報廢應符合GB6067—85中1.10的規定。4.4.2對起重臂和底架在失穩或損壞后經更換或修復的構件,檢測其應力不得高于原計算應力,否則應予以報廢。

5機構與零部件5.1一般要求5.1.1起重臂對伸縮式起重臂,各節臂側向單面最大平均間隙不得大于2.5mm,否則需調整滑塊。5.1.2支腿5.1.2.1當起重機處于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并可靠地固定。5.1.2.2在操作支腿時,操作人員在操作處應能看到每一條支腿。否則應有信號人員幫助。5.1.2.3在起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5.1.3運動零件的保護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如開式齒輪、鏈條、鏈輪、傳動軸上凸出的銷子、螺栓、聯軸節及往復零件等)均應裝設防護裝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5.1.4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的保護裝置。5.1.5發動機的排氣管應裝消聲器。排氣管位置應遠離操作人員。起重機行駛時噪聲限值應符合GB7258的規定,起重作業時噪聲限值應符合JB3774.1的規定。5.1.6燃油箱的容量至少應保證起重機正常作業8h,并應裝有測量燃油箱中油量的裝置。5.2吊鉤5.2.1吊鉤的設計計算與選擇應符合GB10051.1的規定。5.2.2吊鉤應符合GB6067—85中2.1.1、2.1.2、2.1.3、2.1.4、2.1.6和2.1.7的規定。5.2.3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b)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c)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5%;d)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5.3鋼絲繩5.3.1鋼絲繩的選擇和安全系數的確定應符合GB3811一83中4.4.2.1、4.4.2.2和ZBJ80003—87中4.10.1、4.10.2的規定。5.3.2鋼絲繩的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隨機使用說明書中寫明。5.3.3鋼絲繩的安裝、檢驗及報廢應符合GB5972的規定。5.3.4鋼絲繩端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a)用鋼絲繩夾固接時,應符合GB/T5976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b)用編插固接時,編插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c)用楔與楔套固接時,楔與楔套應符合GB/T5973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d)用錐形套澆鑄法固接時,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e)用鋁合金套、鋼套壓制法固接時,應以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鋼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地貼合,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的90%;f)用壓板固接時,壓板應符合GB/T5975的規定,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5.3.5鋼絲繩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整齊。5.3.6起重鋼絲繩應采用不旋轉、無松散傾向的鋼絲繩。5.3.7鋼絲繩的維護保養a)除應符合GB6067的規定外,鋼絲繩還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潤滑兩次;潤滑前應用布擦凈鋼絲繩,然后涂潤滑油或潤滑脂;涂刷的潤滑油、潤滑脂的品種應符合鋼絲繩廠的出廠使用說明書。b)在切斷鋼絲繩以前,應在鋼絲繩切斷處的兩邊捆扎,以防繩股散開。5.3.8鋼絲繩的檢查起升機構的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其余有運轉的鋼絲繩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并要詳細填寫鋼絲繩狀況報告,注上日期并簽字,裝入設備檔案備查。起重機停置或貯藏而使所有鋼絲繩閑置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時,在重新使用以前,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5.4卷筒和滑輪5.4.1卷筒和滑輪的最小卷繞直徑的計算,應符合GB3811—83中4.4.2.3的規定。5.4.2起升卷筒應具有足夠的容繩量。當吊鉤處在制造廠規定的最低位置時,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鋼絲繩,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卷筒兩側邊的高度應超過工作中最外層鋼絲繩名義直徑的1.5倍。5.4.3卷筒和滑輪的報廢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a)裂紋或輪緣破損;b)卷筒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c)焊接滑輪的磨損量超過輪緣板厚的20%;d)其它滑輪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5.5起升機構5.5.1起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重物,制動器必須裝在與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5.5.2液壓起升機構的油路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5.5.3對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機構,應有可靠的可操縱制動器。5.6變幅機構5.6.1變幅機構應能可靠地支撐起重臂,并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穩地降落到規定的幅度。5.6.2起重臂的起落必須依靠動力系統來完成。5.6.3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機構中,應配備常閉式制動器。5.6.4用液壓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機構,變幅油路中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5.7起重臂伸縮機構伸縮液壓缸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5.8回轉支承、回轉機構回轉支承和回轉機構應符合ZBJ80003—87中4.9的規定。5.9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5.9.1各機構制動器的選擇應符合GB3811的規定。5.9.2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滯現象,然后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保持10min,檢查制動器,并確認其正常后再起吊。5.9.3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a)裂紋;b)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襯墊厚度的50%;c)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5~2mm(300mm以上輪徑的取大值,否則取小值);d)彈簧出現塑性變形;e)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f)電磁鐵心的起始行程超過額定行程之半;g)制動塊摩擦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面積小于其理論接觸面積的70%;h)制動片損壞失效;i)制動片上摩擦襯墊的摩損量太大而使片式制動器失效。5.10行駛與制動5.10.1起重機行駛應符合ZBJ80003的規定。5.10.2在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當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超過30km/h時,以30km/h速度進行制動;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低于30km/h時,按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進行制動。其制動距離不應超過設計的規定值。5.10.3起重機的駐車制動器必須能使起重機可靠地停靠在規定的最大坡度上。5.10.4起重機的行駛系和行車制動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6液壓系統液壓系統應符合GB3766、GB6067和ZBJ80003的規定。6.1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同時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6.2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是剛性連接。6.3液壓油箱內最高工作油溫不得超過80℃6.4有相對運動的部位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縮短軟管長度,并避免相互摩擦碰撞。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定期檢查系統中各個連接環節。6.5應使用可靠的過濾器。必須定期檢查油箱內油液的黏度、酸值、含水量和固體顆粒污染度等品質,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進行更換。其要求應符合ZBE39003的規定。按使用季節更換相應黏度的液壓油。嚴禁使用混合油。6.6系統中采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處標示出安全警示標志。蓄能器的充氣量與安裝必須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7安全保護裝置7.1起重量為16t及16t以上的起重機應裝設力矩限制器,其要求應符合GB7950的規定。7.2起重量小于16t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量指示器,其要求應符合ZBJ80003—87中7.4的規定。7.3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并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7.4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的裝置。7.5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或仰角指示器),其要求應符合ZBJ80003—87中7.3的規定。安裝的幅度指示器應便于司機在操作時觀察。7.6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6t的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7.7起重機上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于司機操作。7.8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起重機,應在臂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7.9滑輪應有防鋼絲繩跳槽裝置。對于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設置保護裝置,以防止手擠入鋼絲繩與滑輪之間。7.10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7.11新設計的起重機各傳動機構和安全裝置,必須按有關的專項試驗標準進行部件的各項試驗,取得合格后方可裝機。

8電氣系統8.1電力驅動的起重機應符合GB6067和ZBJ80003的規定。8.2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可靠地固定。8.3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必須設置能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其安裝部位應便于司機操作。8.4內燃機驅動的起重機應在上車操縱室中設置熄火裝置。8.5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控制器,均應有零位和接地保護。8.6起重機的行駛照明及信號裝置應符合GB4785和GB7258的有關規定。8.7起重機上應裝有晚間作業的照明設備。

9操作系統9.1操縱系統的布置應避免發生誤操縱,且操縱方便。9.2操縱手柄及踏板在不采用剛性保持裝置時應能自動復位。9.3在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志。9.4操縱應輕便、靈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應符合ZBJ80003的規定。9.5采用操縱手柄和腳踏板操縱的起重機按圖1布置。

9.5.1回轉操縱——手柄1:向前(離開司機方向)推手柄。——向右回轉(操縱室左置或中置);——向左回轉(操縱室右置)。手柄在中間位置時,切斷回轉動力。向后(向著司機方向)拉手柄,回轉方向相反。9.5.2伸縮操縱——手柄2或踏板5:向前推手柄,伸長起重臂。手柄在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后拉手柄,起重臂縮回。踏板5可供選用,代替手柄2。9.5.3變幅操縱——手柄3:向后拉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放在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前推手柄,降落起重臂。9.5.4起升操縱——手柄4及制動踏板6:向后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放在中間位置時,切斷起升動力,并保持載荷不動(如果裝有自動制動器)或經過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9.5.5圖1所示是起重機操縱最基本的布置形式;一般能夠根據需要增減圖1中的手柄或踏板。9.6采用先導方式操縱的起重機按圖2布置。

9.6.1起升Ⅱ和回轉操縱——手柄l和踏板59.6.1.1向后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處于中間位置時,保持載荷不動(如裝有自動制動器)或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9.6.1.2向左移動手柄,向左回轉。手柄處于中間位置時,切斷回轉動力。向右移動手柄,向右回轉。9.6.2起升I和變幅控制——手柄2和踏板69.6.2.1向后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處于中間位置時,保持載荷不動(如裝有自動制動器)或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9.6.2.2向左移動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處于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右移動手柄,降落起重臂。9.6.3起重臂伸縮控制9.6.3.1手柄3:向前推手柄,起重臂伸長。手柄處于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后拉手柄,起重臂縮回。注:手柄3能夠是獨立的手柄,起重臂的伸縮功能能夠是手柄1的前后移動。9.6.3.2用腳踏板4(可供選用)代替手柄3:向前踩動踏板(腳趾下壓),起重臂伸長。踏板處于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后踩動踏板(腳跟下壓),起重臂縮回。

10使用與管理10.1起重機使用條件必須符合ZBJ80003的規定。在超出上述規定時,應由用戶在訂貨時與制造廠協商解決。10.2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a)每次啟,用時間、地點和工況記錄;b)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情況記錄;c)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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