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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總則表格-2016-(理解記憶版)基于魔方 可增可減 發現錯別字及時告訴我Rewritebyshocksea第一章 刑法論一、刑法概說刑法的機能 1、法益保護機能;2、人權保障機能;3、規制機能刑法的淵源 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我國沒有)二、刑法解釋解釋的效力 1、立法解釋(人大);2、司法解釋(最高法檢);3、學理解釋(學界,無效力)。解釋的態度 1、主觀解釋(探求立法者的主觀原意);2、客觀解釋(探求法律當下客觀含義)。1、平義解釋:用字面含義來解釋;2、擴大解釋:對字面含義進行擴大,但沒有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解釋的技巧3、類推解釋:對詞句的含義肆意擴大,超出了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制造結論)4、縮小解釋(限制解釋):縮小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5、補正解釋:原來的詞句顯然有誤,通過補正闡明真實含義。文理解釋 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公平合理或唯一,則沒有必要進行論理解釋1、目的解釋:刑法規范的合理目的;解釋的理由
2、歷史解釋:法律的歷史沿革和變化;論理解釋 3、比較解釋:借鑒國外立法司法經驗;4、體系解釋:聯系相關法律條文;5、當然解釋:入罪舉輕以明重(需法條依據),出罪舉重以明輕(無需)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無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思想基礎 民主主義、自由主義1、成文的罪刑法定:立法機關才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禁止習慣法罪刑法定原則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基本內容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4、確定的罪刑法定:①刑法條文含義應當明確;②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③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④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1、制刑上,側重考慮犯罪性質,制定協調合理的刑罰體系;罪刑相適應2、量刑上,側重考慮犯罪情節,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原則3、行刑上,側重考慮人身危險性,合理運用減刑、假釋。四、刑法的效力時間效力中國 屬地境內 管轄屬人空間效力管轄中國保護境外管轄普遍管轄對國外判決的消極承認
從舊兼從輕1、我國領土、懸掛我國旗幟航空器和船舶,外交豁免不包括國際列車和國際長途汽車例2、行為地:預備、教唆、幫助、實行均可外港澳臺3、結果地:危險結果要是現實具體的危險民族自治地方變通1、依我國刑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2、包括犯罪時和裁判時是我國公民(如犯罪后放棄中國國籍);3、國家工作人員一律追究。對危害我國國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我國刑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①危害人類共同利益;②締結了國際公約;③我國刑法也認為是犯罪;④犯罪人出現在我國國內;⑤審判適用我國法律而不是國際條約。在國外犯罪,我國仍可追究,在國外已受處罰的,可免除或減輕處罰。單位與成員關系分類處罰主體資格認定事實認識錯誤問題,未遂以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并以一般人認識為基礎判斷危險性有無。站在行為時的立場預測該行為是否會發生,是未遂從行為當時看,甲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只不過偶然制造了好結果,定故意殺人未遂第二章 犯罪論-犯罪構成一、理論1、兩階層體系兩階層(客觀+主觀)的犯罪構成體系,應先客觀后主觀概說客觀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階層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主觀主觀要件犯罪故意(含事實認識錯誤)、犯罪過失、無罪過事件兩階層體系階層責任阻卻事由責任年齡、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主客觀一致客觀主觀定罪B罪名行為?A罪名行為B罪故意B罪(包容評價)B罪行為B罪名故意?A罪名故意B罪2、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無價值是“負面價值的意思”行為無價值(溫和的新理論)代表人物周光權、柏浪濤概念判斷犯罪時以“行為”為核心,壞的行為是成立犯罪的決定因素。具體爭議乙欲開槍殺丙,正要開槍時被偶然防衛甲開槍打死。事后查明,甲只有殺害乙的故意,且甲當時不打死乙,乙就會打死丙不能犯與未遂甲想毒死乙,柜子里只有一個瓶子,上面寫著“劇毒”,甲犯的區分以為是毒藥但其實是白糖不能犯與事實甲男與乙女主一間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甲睡床上,丙誤認識錯誤區分以為甲是乙,便上去強奸
)結果無價值(徹底的新理論)張明楷、劉鳳科判斷犯罪時以“結果”為核心,壞的結果是成立犯罪的決定因素。行為無價值 結果無價值從時候的結果看,其造成了好的結果,那么行為也是正當的,甲無罪行為人想達到的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實現,是不能犯不能犯問題,無罪二、客觀違法1、行為主體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1、一般情況下,不要求具有法人資格,但私營企業要構成單位犯罪,要有法人資格;2、單位分支和內設機構夠成單位犯罪的條件: ①以自己名義;②違法所得歸該機構;單位
3、國家機關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4、貌似單位犯罪,實為自然人犯罪:①成立單位時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犯罪;②成立單位后主要活動就是犯罪;③以單位名義犯罪,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1、單位犯罪是單位自己犯罪,不是各成員共同犯罪,也不是單位與成員共同犯罪;2、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構成共同犯罪;3、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單位構成,但單位實施了,可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犯罪;4、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單位不能成為其幫助犯,直接責任人為幫助犯;5、單位被撤銷或變更,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單位不再追訴。1、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2、不純正單位犯罪:自然人、單位都可構成的犯罪;1、原則雙罰(單位與直接責任人都處罰) :對單位不能沒收財產,只能判處罰金;2、例外單罰(只處罰直接責任人,不處罰單位) :保障無辜的投資人、債權人權益。2、危害行為①概述性質一定是有意識的行為,排除夢游、癲癇等分類1、從共同犯罪角度:實行行為、幫助行為、教唆行為;2、從犯罪形態角度:實行行為、預備行為。形式要件行為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刑法保護的法益1、排除日常生活行為;2、排除被害人自陷風險法益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與其他犯罪行為區別的標志實行造成肯定增加或提高已存在的風險實質要件現實改變自己事先設定的風險,但未全部消除行為判斷侵害法益因素【劉鳳科】緊迫制造另一風險才能阻止原有風險的直接減少或避免已存在的風險客觀標準否定的已存在的風險,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的因素危險人沒有實施增加危險的行為②不作為犯危險源1、對危險物有管理義務;2、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督義務;1、3、對自己先前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阻止義務。負1、基于法律規范產生的保護義務;不有2、基于職務、業務、制度規定產生的保護義務;真作特定關系3、基于合同契約產生的保護義務;正為4、基于自愿接受行為產生的保護義務(例如:自愿的救人行為,如果導致被救不義助人喪失了被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就要救到底,否則成立不作為犯)。作務特定領域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為1、對特定領域負有管理職責;2、對危險的發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2、具有履行能力;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4、與相應作為犯具有等價性:即符合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才成立犯罪。真正1、丟失槍支不報罪2、不報安全事故罪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4、遺棄罪5、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6、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不作7、逃稅罪8、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為犯【注意】關鍵在于有義務而不履行,而不問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③關于“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先前只要風險是由先前行為創設、增加的,會使法益陷入危險狀態,就有阻止義務行為①作為、不作為均可成為先前行為;②緊急避險可以成為先前行為;的③防衛過當可以成為先前行為,對正當防衛,如果手段適當,但不救助會導致過當結果,則種類負有防止過當結果發生的義務;④過失、故意行為均可成為先前行為。疑難點當先前行為是作為行為時,由于所有具有危害性的作為行為,在使他人陷入危險之后,都會產生后續的救助義務;但不救助而導致結果的,并不一定都可將后行為評價為不作為犯。第一步:看不作為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沒有的直接定作為犯罪,有則進入第二步。第二步:看后續不作為導致的結果是否可被先前的作為行為包容評價,可包容則應整體認定為作為犯;只有不可以包容時才有成立不作為犯的可能。1、先單獨對先前犯罪行為(及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判斷標準
2、再單獨對后續的不作為犯罪(及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3、最后看不作為犯造成的結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①合并一罪處理:不作為行為導致的結果可包含在先行行為的結果評價之中時,對后續的不作為行為不再單獨定罪,而認定為一罪(主要看其是否為法定的結果加重犯);②數罪并罰: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續不作為的結果。但是,如果屬于犯意轉化中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情形,只以高度行為一罪宣判。接上頁1、乙故意傷害甲致其重傷,即使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乙站在一旁眼睜睜看甲流血過多死亡,由于不作為的行為與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所以直接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2、乙故意傷害甲致其重傷,以為不會致其死亡便離開。乙的死亡與甲的不作為行為有因果關系,主觀是過失,且不作為行為導致的結果可包容在先前行為之下,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舉例3、乙故意傷害甲,致甲重傷,但及時搶救就會避免死亡,乙站在一旁眼睜睜看甲流血過多說明 死亡。乙的先后行為對甲的死亡均有因果關系,乙對先前的作為與后來的不作為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因先前行為不能包容后續不作為的結果,應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與不作為故意殺人數罪并罰,但是這屬于犯意轉化中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情形,所以只定故意殺人罪。4、甲盜伐林木壓倒乙,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因先前的盜伐林木罪不能包容故意之人死亡的結果,故認定為盜伐林木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并罰。K認為,以上判斷標準和步驟并無意義,考試中,后續不作為行為是否為獨立的犯罪,主要還是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看刑法分則是將該行為獨立定罪,還是作為結果加重犯等。3、行為對象1、不是每個犯罪都有行為對象,如逃脫罪。2、不是每個犯罪都只有一個行為對象,如搶劫罪,行為對象包括人身和財產。4、危害結果1、法益侵害性:①現實侵害事實;②現實危險狀態;特征 2、客觀現實性:是否產生危害結果,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的影響3、因果性:危害結果中的實害結果必須是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關系。實害犯 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實害結果發生,法條中一般表述為“造成嚴重后果的”1、抽象危險犯:對法益的危險只要求達到一種抽象的危險感即可,是否達到抽象分類危險犯的危險感的,由立法預先規定。法條中只規定實施某個行為就構成犯罪;2、具體危險犯:對法益的危險要求達到具體現實程度,是否達到具體的危險感的,由法官認定。法條中一般表述為“足以造成嚴重后果”。5、因果關系概念是指實行行為與現實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性質因果關系本身不是純正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是確定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聯系討論前提建立在事實查明的情況下,事實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解決問題1、罪數的認定;2、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問,無因果關系就是未遂;3、過失犯罪的成立,過失犯罪必須有實害結果,無因果關系自然無實害結果;4、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危害1、排除沒有對法益產生現實危害:日常生活行為、自陷風險;條件關系行為2、排除沒有法益產生現實、緊迫的危險。現實危害結果:不討論假設的結果,即使假設結果按事件發展必然會發生。的限定與規范結1、規范保護法益:甲超速,乙受驚死亡,乙死與違章無因果關系;條件說合2、遵守規范也不能避免危險,則無因果關系。條件關系假定的因果關系前行為尚未發生作用,后行為介入并導致結果前無后有重疊的因果關系同時各50%,無意思聯絡,合起來導致結果都有的二重的因果關系同時各100%,無意思聯絡,合起來導致結果都有特殊情形特殊體質有適用即有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前行為已經發生,后行為才發生相當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觀念)因果判斷標準介入因素三標準2、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依概率)關系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說三個標準,依少數服從多數得出最終結論介入因素種類 1、自然事件;2、被害人自身行為;3、第三人行為;4行為人的第二個行為。共同犯罪中1、共同犯罪中,要將共同行為整體進行評價,以判斷與結果的因果關系(部分);的因果關系2、只要成立共犯,無論結果由誰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接上頁甲乙無同時開槍,甲中頭,乙中心臟二重因果關系,甲乙對死亡均有因果關系疑同時開槍,一槍中頭,一槍未意思甲乙對死亡均無因果關系,存疑有利被告難甲乙兩人中,查不清哪一槍是誰打的聯絡點開槍打丙同時開槍,甲中頭,乙未中甲有因果關系,乙沒有舉,丙死亡甲乙有同時開槍,一槍中頭,一槍未例意思中,查不清哪一槍是誰打的甲乙均有因果關系,部分實行,全部責任聯絡同時開槍,甲中頭,乙未中三、客觀阻卻事由1、正當防衛前提一般正當構成防衛要件
客觀表現上是個犯罪行為,如果客觀表現都不構成犯罪,就是不正當防衛。舉例:甲搶劫乙,乙呵斥一句,就將甲嚇癱了,乙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1、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過失的不法侵害;面2、防衛主體不限于被害人本人;臨不法性3、行為人僅侵害國家、社會利益的,不能正當防衛;的4、僅限于人的行為,如:狗主動咬人,殺死狗不是正當防衛,但起因侵狗主人讓狗咬人,殺死狗是正當防衛;條件害5、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具客觀性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正當防衛。有現實性假想防衛不構成正當防衛,假想防衛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構成故意犯罪,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時間不法侵害的1、財產犯罪特例:犯罪已經既遂,罪犯還在現場,能挽回財產的緊迫性,防情況下,可以在犯罪既遂后繼續進行正當防衛。條件衛的適當性防衛裝置①手段與不法侵害有相當性;②不能侵犯其他法益。防衛意志即:防衛意圖或防衛目的(主流)正當防衛不要求具有防衛意志即:認識到自己在正當防衛防衛例:乙欲殺丙,正要開槍,卻被甲開槍打死。甲不知道乙要殺丙,甲只有殺乙的故意。甲若當時不打算乙,乙就會殺死丙。意識防衛認識傳統觀點:成立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認識,定既遂;結果無價值:成立正當防衛不要求防衛認識,無罪;行為無價值:成立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認識,定未遂。通常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針對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進行的“防衛”,致使第三人傷亡:1、符合緊急避險,以緊急避險論,不負刑事責任;2、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論;如果存在事實認識錯誤,則成立假想防衛,如果主觀上具有過失,以過失犯罪論,如果沒有過失的,則屬于意外事件。對象甲故意傷【周光權觀點】條件特殊害乙,乙情乙對丙構成正當防衛,一個行為只能認定為同一個性質。急撿磚頭【張明楷反駁】無辜的丙必須忍受甲的行為,缺乏合理性。扔甲,擊中【張明楷觀點】乙對丙成立假想防衛,構成過失致人重傷。了甲,同時【周光權反駁】假想防衛要求防衛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也擊中了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無辜的丙,乙對丙構成緊急避險【反駁】緊急避險損害小法益,保護致其重傷。正面臨危險的大法益,然而傷害丙并不能保護乙。限度條件防衛手段的相當性接上頁法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法條并非賦予防衛人無限防衛權,而是一種提示性的注意規定,提醒法官,由于防衛人面臨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傷亡不算過當,特殊正特殊法條性質當防衛也要符合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2、除此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對其他犯罪,只要滿足防衛手正當段的必要性和相當性,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算過當。防衛1、行兇指重傷害;2、殺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轉化犯轉化來的故意殺人罪;法條內容3、搶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事后轉化搶劫,不包括攜帶兇器搶奪轉化的搶劫;4、強奸不包括非暴力強奸,包括拐賣婦女、強迫賣淫罪中的強奸;5、綁架包括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綁架。構成要件1、客觀存在結果過當行為;2、主觀至少是過失。防衛處罰1、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2、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過當1、不能把事后防衛視為防衛過當;注意2、如果正當防衛產生了救助義務,不救助造成傷害的,行為整體評價為防衛過當。2、緊急避險前提緊急避險在客觀表現上是犯罪行為,如果客觀表現都不是犯罪,就不是緊急避險。起因條件存在現實危險時間條件正在發生構成意識條件偶然避險,分析思路同偶然防衛要件補充條件不得已而為之限度條件1、所保護的法益≥損害的法益(但禁止為了保護自己生命而犧牲他人生命);2、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避險過當主觀上是過失。受強制的指使他人強制實施緊急避險的情形,只要這種受強制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一般緊急避險條件,便可以成立緊急避險。(例如:兒子被歹徒劫持,歹徒要求其去搶銀行)3、被害人承諾前提經承諾后,實施的是一個客觀上違法的行為,如果行為本身合法就無承諾問題。舉例:醫生危機情況下給病人開刀。1、被害人對承諾的法益具有處分權;2、被害人承諾的法益有一定限度:①財產、名譽、自由可以放棄;②生命權不可以放棄;③身體權在輕傷的范圍內可以放棄④拐賣兒童,兒童及其父母的承諾絕對無效。但經監護人同意,收養兒童是合法的;一般3、被害人對承諾事項的意義、范圍有理解能力;情形4、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注意】僅僅是承諾動機錯誤,不影響承諾效力5、被害人承諾必須事先作出:①事后承諾于事無補②承諾以最后一次作出為準;6、經承諾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預設范圍。1、被害人沒有現實的承諾;推定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會承諾;情形 3、必須是為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犧牲另一部分法益,且前者大于后者;4、行為所指向的法益必須是被害人有處分權的法益。4、其他阻卻事由自救行為1、不法侵害已結束;2、有現實必要,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救濟;3、手段具有相關性。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四、主觀有責1、故意與過失需要認識 1、行為人(定罪身份);2、行為;3、行為對象;的內容 4、危害結果;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1、違法性;2、因果關系;3、結果加重犯。1、濫用槍支不報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 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構成認識4、客2、濫用職權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因素不需要認3、次數問題:對行為次數不要求認識,如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要件觀的識的內容4、數額問題:①對違法所得數額不要求有認識,如高利轉貸罪、超過侵犯著作權罪的成立,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但不要求認識故要素到。②取得型財產犯罪的財物數額要求有認識。盜竊罪中要求意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要求認識到。意志因素1、直接故意:希望犯罪結果發生;2、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理論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認識清楚,犯罪意思確定的情形。1、未必的故意:認識到結果可能發生,放任結果發生,這等同于間接故意。分類不確定2、概括的故意:認識到結果確定發生,但具體的對象不確定。故意3、擇一的故意:指認識到確定會出現兩種結果中的一個,但不確定是哪個。犯罪目的有些故意犯罪中還存在特定的犯罪目的,被稱為目的犯。與故意的不同1、要求發生實害結果;2、無未完成形態;3、無共同犯罪過1、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發生了危害結果失分類無罪過事件
2、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1、意外事件:無法預見→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2、不可抗力:已經預見→無法抗拒→發生危害結果希望直接故意各種罪有沒有放任間接故意認識到有,想不想結果發生?本可避免過于自信的過失過形式反對會發生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區分危害結果應當認識疏忽大意的過失無,應不應當認識到?意外事件無法認識2、事實認識錯誤1、在“主觀故意”范圍內討論。(甲想打野兔,結果打死小孩,過失致人死亡)2、客觀行為對法益有危險,并造成危險結果。如果客觀行為對法益沒有任何危險,討論前提就是不能犯,無罪。3、行為錯誤不屬于討論范圍。(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實上用錘子砸死乙)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一致時:事解決問題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中解決犯罪成立問題;實②是否既遂:因果關系錯誤解決犯罪既遂問題,因為肯定成立了。認對象錯誤具體符合說結論一致既遂識(主觀認識錯誤)同一犯罪錯打擊錯誤結論不一致未遂、過失犯罪想象競合構成內的法定符合說誤(客觀結果錯誤)司考:法定符合說既遂錯誤狹義的因果1、預想的因果歷程樣態與實際發生的不一致;因果關系錯誤關系錯誤2、結論:只要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就既遂。具體的甲想殺死乙,致乙休克(第一個行為),甲以為錯誤事前故意案例乙死了,為了毀尸滅跡,將乙扔到湖里(第二個行為),實際乙溺水身亡。接上頁同一犯罪1、故意殺人未遂+過失致人死亡,數罪并罰;2、前后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概括既遂;構成內的事前故意觀點展示錯誤3、按照因果關系認識錯誤處理,只要行為與結果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就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具體的4、按相當因果關系說判斷是主流觀點錯誤第一行為是著手:故意犯罪既遂結果的提前實現否已經著手沒著手:犯罪預備與過失犯罪想象競合事不同犯罪構成對象錯誤1、從主觀出發,觸犯什么罪(是否既遂);實法定間的錯誤2、從客觀出發,觸犯什么罪(是否既遂);認打擊錯誤符合說抽象的錯誤3、如果是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識1、選擇性罪名內的錯誤,視為具體的錯誤;錯幾個特殊問題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視為具體的錯誤;誤3、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間的認識錯誤,按抽象的錯誤處理。通常而言,打擊錯誤是想打A卻打到B,但同時把A、B都打到該怎么處理甲想開槍打死乙,具體符合說:對乙既遂,對丙過失打擊錯誤引申結果將乙丙都打死法定符合說:對乙、丙均既遂想象競合甲想開槍打死乙,具體符合說:對乙未遂,對丙過失結果乙重傷,丙死法定符合說:對乙未遂,對丙既遂Kao48提示:甲意圖殺乙為例,具體符合說認為,甲想侵害的法益是“乙這個人”,而法定符合說認為,甲想侵害的法益是乙這種“人類”,甲殺死任意人類就成功侵害了這一法益,既遂。五、主觀阻卻事由完全無責任年齡刑事 相對責任年齡責任年齡完全責任年齡減輕責任年齡刑事精神病人責任能力 醉酒的人又聾又啞、盲人違法性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強人所難)
<14歲,生日第二天才算滿一周歲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條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注 2、包括法條競合和法律擬制來的八種罪。意 【注意】事后轉化搶劫,這是法律擬制來的搶劫,原本15周歲的人要對此負責,但司法解釋例外的規定不負責任。≥1614≤年齡<18,應當從輕或減輕≥75,①故意:可以從輕或減輕;②過失:應當從輕或減輕1、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不負刑事責任;2、間歇性精神病:正常時的行為負刑事責任;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的,應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應負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誤以為自己行為違法,實際合法:無罪誤以為自己行為 1、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違法合法,實際違法 2、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不違法1、近親屬間的窩藏、包庇行為;2、犯罪人犯罪后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的行為;3、犯罪人犯罪后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的行為;4、已婚者因為災害流落外地,又結婚的。第三章 犯罪論-犯罪形態一、概說前提 過失犯罪無犯罪形態,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態。各犯罪形態間的關系 犯罪形態是一種終局性形態,而非暫時性停頓,各個犯罪形態互相排斥。二、犯罪預備①預備的預備不是犯罪預備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②包括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2、客觀上實施了預備行為:犯意表示不是;成立要件①預備行為未實施終了,因意外原因無法繼續實施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②預備行為已經終了,因意外原因無法進入實行階段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處罰 比照既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三、犯罪未遂成立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2、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要件素未得逞;3、即使發生了危害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因果關系,也是未遂。①基本犯既遂,結果加重犯未遂:適用結果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未遂;1、結果加重犯②基本犯未遂,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結果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未遂,成立構成其他犯罪的,想象競合。范圍2、加重的構成要件:適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未遂。3、結合犯:適用結合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未遂。4、量刑規則:只有符合或不符合的問題,無既遂未遂問題。類型實行終了未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中毒后被送到醫院搶救脫險。未實行終了未遂甲舉刀殺乙,被第三人制止。處罰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概念分類相同點不不能能犯與犯未遂犯的區分
指行為人雖然主觀有犯意,但客觀行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險,所以無罪。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不能犯、事實認識錯誤、未遂三者都有犯罪故意,但都沒有得逞。觀點展示純粹主觀說抽象危險說具體危險說客觀危險說立場已經被拋棄傳統刑法理論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以行為人認識以行為人認識以傳統刑法理論為侵害結果一開始到的事實為基到的事實為基基礎判斷危險性有就不能實現是不主要觀點礎并以行為人礎并以一般人無,并以行為人行能犯,如果有實現認識為基礎判認識為基礎判為時的立場預測該的可能性是未遂。斷危險性有無。斷危險性有無。行為是否會發生。【司考觀點】區分關鍵 對同一案例,不同的理論,有的認為是不能犯,有的認為具有危險性,未遂。甲想要用柜子里的東西毒死乙純粹主觀說抽象危險說具體危險說客觀危險說1、以為白糖可毒死人不能犯不能犯不能犯不能犯2、柜子里有且只有一個寫著“白未遂未遂不能犯不能犯糖”的瓶子,甲以為是毒藥3、柜子里有且只有一個寫著“劇未遂未遂未遂不能犯毒”的瓶子,實際是白糖4、原本想用毒藥,但不小心拿未遂未遂未遂未遂成了毒藥旁邊的白糖接上頁由于不同理論對“危險性”的判斷不同,從而間接導致對不能犯的認定問題,當不能前提事實認識錯誤問題與不能犯的問題相結合,案例就變得復雜。犯與案例展示具體危險說客觀危險說不事實甲男與乙女住一間房,一晚兩人睡在一張床事實認識錯誤問題事實認識錯誤問題能認識上,并誤以為甲是乙,便上去強奸。未遂未遂犯錯誤甲男與乙女住一間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事實認識錯誤問題不能犯問題的甲睡在床上,丙誤以為甲是乙,便上去強奸。未遂無罪區分甲男一個人長期住在屋里,鄰居都知道,丙不能犯問題不能犯問題誤以為甲是乙女,便上去強奸。無罪無罪四、犯罪中止時間性自動性主要解決中止與未遂之間的區分問題成立要件 客觀性有效性處罰
犯罪過程中,既遂之前,包括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判斷行為人“能不能”繼續犯罪:應當從客觀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斷,而無不能從主觀的、心理的、倫理的感情的角度判斷。存在特定對象障礙,即不能完成犯罪,定未遂。1、主觀上誤以為不能繼續犯罪而放棄,以為只能未遂,實際上、客觀上仍舊可有以繼續,按主觀定,定未遂;2、主觀上誤以為可繼續犯罪而中止,實際上客觀已經不能繼續,按主觀定中止。1、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①足以避免結果發生;2、行為 ②真誠努力的去完成;實行終 【注意】與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為相區分了;有例一:甲趁主人熟睡之際入屋盜竊一臺電視機,邁出房門前良心發現將電視效防止機放回原處,此例中甲的行為是中止,因為電視機尚在房內,屬于可控范圍;犯罪結例二:甲趁主人熟睡之際入屋盜竊一枚戒指,已經將戒指放在口袋內,邁出果發生房門前良心發現將戒指放回原處,此例中甲的行為是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為,戒指在撞到口袋內時,脫離了可控范圍,盜竊行為已經既遂。1、行為人追求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2、因果①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要求行為人真誠有關系問效的實施了積極行為。題 ②介入因素與中止行為有效性問題:參看犯罪構成要件的因果關系部分。①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②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五、犯罪既遂通實害犯:有實害結果才既遂,但有的罪名還要考慮程度問題,達到法條規定的嚴重程度才既遂。常危險犯:產生危險是犯罪的成立條件,但無所謂既遂問題(也就是在危險階段討論既遂無意義)1、危險與實害結果難以區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例 根據危險的2、按照實害結果來認定既遂會造成保護法益為時過晚:誣告陷害罪;外 嚴重程度衡量3、有些危險犯后續發生的實害結果被規定為了其他罪名的要件:危險駕駛罪。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敲詐勒索罪因果實害結果與實行行為有因果關系關系不構成既遂1、預備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要求2、因果關系鏈條斷裂加重犯的犯罪既遂:以基本犯的既遂標準為標準結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據獨立的罪名判斷第四章 犯罪論-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共同理論僅解決違法事實歸屬問題,即能否將犯罪的結果歸于兩個人共同的行解決的問題為,不解決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客觀層面構成一種“暫時”的犯罪,嚴格按照先客觀再主觀的原則,特別是在狹對“犯罪”的理解義的共犯中。標準 ①客觀行為是否相同; ②主觀故意是否相同 ③觸犯罪名是否相同完全犯罪共同說三個標準完全相同①客觀行為部分相同;部分犯罪共同說②主觀故意部分相同;對“共同”的理解③觸犯罪名可以不同。①客觀行為部分相同;學說行為共同說②主觀上對相同的行為有意思聯絡:包括共同過失。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犯論處;應當負刑事責【注意】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所以,我國刑法的立場是部分犯罪共同說,但不排除考察行為共同說。二、分類從結構上看 1、任意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從分工上看
1、正犯(實行犯)2、狹義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從作用上看 1、主犯 2、從犯3、脅從犯三、正犯、幫助犯、脅從犯1、單獨正犯①故意的共同正犯②過失的共同正犯:只有在行為共同說的情況下才有這種情況數2、量共成立條件:行為人的謀議行為對于共同犯罪起到實質的支配作用。③共謀的與幫助犯的區別:對于在共謀過程中隨聲附和,又沒有親手參與實行的,只上同共同正犯認定為心理上的幫助犯。分正與教唆犯的區別:前者是共同謀議,都有犯意。后者是甲教唆乙產生犯意。犯④擇一的共同正犯:對于犯罪行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相互協作的作用。正⑤附加的共同正犯犯1、直接正犯概念是否對實行者有支配力,這也是與教唆犯的區別。方2、注意解決的是間接的行為人能不能評價為正犯,至于與其他人是否構成共犯另當別論間1、利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式接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舉動:夢游;上正種類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①他人有過失;②他人有其他犯罪故意;犯4、利用他人無身份、無目的的行為:無身份者不能構成真正身份犯的間接正犯;5、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為:指利用、控制、欺騙、強迫被害人的情形。共犯獨立性說:共犯的可罰性在共犯行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著手實行犯罪狹共犯從屬性說: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著手實行了犯罪【注意】該理論的突破義 理1、幫助毀滅、偽證證據罪:教唆當事人自己毀滅證據,當事人不構成此罪,因為不具有期共 論待可能性,教唆者仍構成此罪;犯2、教唆他人自殺,教唆者有罪,定故意殺人罪,自殺者無罪。接上頁成立要件教唆犯與
1、被教唆對象要求具有規范意識、責任能力,但不要求達到責任年齡;2、被教唆對象必須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動;3、被教唆對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①他人已有犯意,此時教唆不構成教唆犯,如對他人起到心理幫助,構成幫助犯;行②他人已有輕罪犯意,教唆他人犯重罪(與輕罪性質相同) ,構成重罪的教唆犯;為③如果他人已經有犯重罪的意圖,教唆他人犯輕罪(與重罪性質相同) ,則構成對輕罪的幫助犯,因為對輕罪的實施起了心理上的幫助作用;象④他人已經有實施基本犯的意圖,教唆他人實施基本犯基礎上的加重犯(例如法定升格條件的內容),構成基本犯的心理幫助犯;⑤他人打算將來實施犯罪,教唆他人現在就實施,成立教唆犯;⑥他人打算在條件具備時犯罪,為他人創造了條件,促使他人犯罪,成立教唆犯。教 指引其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行為唆 【注意】行1、“客觀”不要求實行犯主觀有故意;為2、“違法”實行者實施的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觀上必須有教唆的故意1、客觀上:教唆犯對實行者沒有支配力,間接正犯有;區狹間接義正犯
別
2、主觀上:教唆犯有引起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故意,間接正犯有支配利用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故意。共區別犯
聯二者具有包容評價的關系,間接正犯可以包容評價為教唆犯。(一些真正身份犯,系不具備身份的人構成間接正犯,但不能定此罪,可定此罪的教唆犯)分則中,有些教唆行為被規定為獨立罪名獨立罪名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妨害作證罪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1、方式:①包括物理、心理②包括作為不作為;2、時間:①事前②事中③事前約定事后幫助;3、幫助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起到了實質性促進作用;成幫助4、幫助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立行為①幫助行為降低危險性,不成立幫助犯;②中立行為不在于知不知道實行者要幫要犯罪,而在于幫助行為是否起到現實緊迫的促進最用。助件5、幫助行為的客觀侵害性:只要正犯的行為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即使犯正犯無故意,以幫助故意實施幫助行為者,也成立幫助犯。幫助1、幫助者要認識到實行行為的內容;故意2、如果對自己幫助的結果沒有故意,而是過失,不構成幫助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獨立罪名放縱走私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幫助恐怖分子罪第二款(刑九新增)四、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任意共犯 適用總則規定1、雙方罪名與法定刑相同:重婚罪;對向犯 2、雙方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行賄罪和受賄罪;必要共犯 適用分則規定
3、片面對向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
1、恐怖組織、黑社會組織:必要共犯;2、集團搶劫、盜竊等:任意共犯。五、主犯、從犯、脅從犯可能是實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幫助犯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分類 2、共同犯罪中起 犯罪集團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主犯與首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注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分子的聚眾犯罪1、只有一個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關系首要分子2、有多個首要分子,不能再主犯子和主犯沒有必然的一一對應關系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注意】不處罰等于全體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團預設的犯罪,不可歸責于集團;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從犯1、可以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2、處罰: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脅可以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1、一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著手實行后變得積極主動,不認定為脅從犯;從認定犯2、行為人身體完全被強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則不構成脅從犯。處罰: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成立既遂前,如果參與進來共同實行就是承繼的共同正犯,進行幫助就是承繼的幫助犯,時間沒有承繼的教唆犯。承繼行為性1、原則上,后行為人參與的行為性質與前行為人的行為性質相同,注意區分繼續犯;的質判斷2、在結合犯的情況下,僅成立參與的后一犯罪,不再定結合犯的罪名。共同責任1、基本原則:先行為人導致的結果不能歸責于后行為人;犯罪2、延伸原則一:能證明后行為人參與后共同行為引發的結果,兩個人都要承擔結果;范圍3、延伸原則二:能證明結果是其中一個人所導致的,但查不清是誰,先行為人承擔,認定后行為人不承擔(歸責于先行為人不會冤枉他,但歸責于后行為人可能會冤枉他)。片面分類片面實行、片面教唆、片面幫助處理1、知情一方與不知情的一方成立共同犯罪,對知情一方適用共同犯罪的規定;共犯原則2、不知情一方與知情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對不知情一方不適用共同犯罪的規定。七、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共同犯罪與身份犯問題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
無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無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來定罪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共犯真正身份犯無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想象競合,部分犯罪共同說處理原則:想象競合,部分犯罪共同說處理;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例外: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職位高低確定。不真正身份犯對無身份者不能適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共同正犯間1、同一犯罪構成內1、找正犯,利用認識錯誤一般原理定罪2、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說,判斷違法事實能否歸于雙狹義共犯與正犯間2、不同犯罪構成內方,注意:過失的違法事實一定不能評價為雙方。教唆犯與間接正犯1、以間接正犯的意思,但只產生了教唆結果;間接正犯可包容2、以教唆犯的意思實行教唆,產生間接正犯的結果。評價為教唆犯接上頁概念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為超過了共同犯罪的范圍。因為只有正犯(實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稱為實行過剩。共同判斷標準1、客觀條件:共同部分與超出部分有無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關系;犯罪2、主觀條件:未超出者對超過部分有無故意、過失。的不具備客觀條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對超出部分不負責過剩具備1、故意,指未超出者對超出部分有認識,并希望或放任;問題判斷思路客觀2、過失,由于過失行為不能評價為雙方行為,所以未超出者僅對超出部分條件造成的結果負責有過失責任,未造成實害結果的不負責任;情形3、意外事件:不負責。共同原則共犯的犯罪形態原則上保持一致犯罪預備階段1、原則上要求自己放棄與成立中止共犯關系2、主謀者須有效阻止其他人共同正犯犯罪的條件脫離實行階段:自動放棄并有效阻止其他人形態教唆犯:有效阻止實施者;幫助犯:消除幫助作用。第五章 犯罪論-罪數一、行為單數一個犯意,一個行為,侵害一個法益,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持續。(如非法拘禁罪)繼具犯罪形態既遂時間點:行為只要在持續期間侵害了法益就構成既遂【注意】既遂時間點≠行為終了的時間點(行為最終結束不再持續行為才終了)續體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后,行為終了前,第三人參與犯罪的,成立承繼的共同犯罪。犯應1、追訴期限的起算: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用追訴期限2、繼續犯的持續時間跨越新舊法時,適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概一個行為,侵害兩個法益,造成兩個結果,一是基本結果(危險結果或實害結果),二是念加重結果(只能是實害結果);結果加重犯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構必須是基本犯罪導致的結果,如果是另外行為導致的,數罪并罰成對象要求原則:加重結果通常只能發生在基本犯罪指向的對象要例外:拐賣婦女、兒童致人重傷、死亡。對象包括婦女、兒童及其近親屬結件要求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自殺通常不是加重結果。【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果①虐待致人重傷、死亡;②故意傷害致死;③組織偷越國邊境致加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結人重傷、死亡;④強奸致死;⑤運輸他人偷越國邊境致人重傷、重分果只能是過失死亡;⑥拐賣婦女、兒童致人死亡;⑦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犯則⑧非法行醫致人死亡;⑨暴力干涉婚姻致死(包括自殺)。罪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結①搶劫致人重傷、死亡;②強奸致人重傷;③搶劫航空器致人重名傷、死亡;④拐賣婦女、兒童致人重傷;⑤危險方法型致人重傷、果只能是過失或故意死亡;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基本犯罪過失+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危險物品肇事罪想象客觀上只有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處理原則:想象競合一定是擇一重,但擇一重不一定是想象競合。競合方法例外: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甲罪(a+b),乙罪(a+b+c),丙行為(a+b+c+d)同時符合甲、乙兩罪處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法條例外:1、法律明文規定按重罪定罪量刑: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理競合重法罪與141條—148條;2、法無明文規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但按原優于特別條款定罪不能做到罪行相適應時,按重法優于輕法。如保則輕法險詐騙罪不適用詐騙罪的量刑,但適用合同詐騙罪的量刑。
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的區別:一個行為觸犯了一個法條必然會觸犯另一法條,則兩個法條屬于法條競合,如果沒有這種必然性就是想象競合。二、行為復數做一罪處理(法定性)結合犯
概念犯罪形態問題共同犯罪問題
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成一個犯罪拐賣婦女既遂,強奸未遂,適用拐賣婦女并強奸的量刑,并適用未遂規定。承繼共犯,只對加入后所犯罪行負責1、綁架之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綁架罪;連續犯吸收犯
分則罪名概念與特征處理方法概念與特征分類
2、奸淫被拐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3、對被拐賣婦女:組織強迫賣淫、引誘賣淫,引誘幼女賣淫不單獨定罪。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實施數個相同的行為;3、數次行為具有連續性; 4、觸犯同一罪名。基于法 1、將多次行為作為成立犯罪的條件: 多次盜竊、多次敲詐勒索;條按一2、將多次行為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多次搶劫,多次尋釁滋事;罪處理3、數額累積計算:多次走私,多次貪污。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數罪并罰:如連續故意傷害10人。1、數個行為相互獨立;2、數個行為觸犯不同罪名;3、數行為有吸收關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經階段,后者是前者的發展結果。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2、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1、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觸犯不同罪名;牽連犯 概念處理方法牽連犯例子概念集合犯分類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情節加重犯
2、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具有牽連關系;3、牽連關系具有類型化、通常性的特征。從一重罪處罰1、受賄后徇私枉法(司法人員),擇一重,其他瀆職受賄的,數罪并罰;2、資產評估、會計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只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之后進行各種金融詐騙罪;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后,又犯其他罪的;5、為殺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毀壞財物的,只定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1、職業犯:非法行醫;2、營業犯:以盈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賭博犯。1、沒有侵害到新的法益;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當加重情節是行為時,對加重情節不單獨定罪,只定基本犯罪。例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三、法律擬制非法拘禁過程中又單獨使用了超出拘禁行為的暴力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刑訊逼供擬制為故意傷害和故意1暴力取證在犯罪行為本身的暴力程度內,而不是單獨有進殺人罪(注:是將過失虐待被監管人員行其他暴力行為(比如專門想傷害或殺死對方)致人重傷、死亡你只為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2非法組織賣血罪致人重傷,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心態下為注意規定強迫賣血罪3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心態下為法律擬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盜竊 窩藏贓物5 詐騙 為 抗拒抓捕 當場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定搶劫罪。搶奪 毀滅證據接上頁6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過失心態;包括造成本方重傷、死亡為賣淫、嫖娼者報信:法律擬制為賣淫、嫖娼通風報信,定窩藏包庇罪為強迫賣淫犯罪行為通風報信:注意規定①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后,又產生出賣目的的,只定拐賣兒童罪;8②拐騙兒童后又出賣的,只定拐賣兒童罪。①拾得他人信用卡,無論對人還是對機器使用均定信用卡詐騙罪;②盜竊他人信用卡,無論對人還是對機器使用均定盜竊罪;9③竊取、收買、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不包括偶然知道的情形)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定信用卡詐騙罪。四、不同罪數間的區別特殊情況普通情況概說繼續犯連續犯集合犯法條競合法律擬制結果加重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想象競合結合犯牽連犯情節加重犯數罪并罰1、結果加重犯是基于法律的行為,由基本行為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后果,加重處法律擬制與罰,但沒有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結果加重犯2、法律擬制則是為了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目的,而對不應當作出此種評價的行為擬制為另一種行為來評價。法律擬制與結合犯結合犯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擬制。結果加重犯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致死結果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因此與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法條競合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指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是指除了滿足該罪名的的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目的、動機等都有可能被規定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因而情節加與結果加重犯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想象競合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的區別:一個行為觸犯了一個法條必然會觸犯另一個法條,與法條競合則兩個法條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如果沒有這種必然性是想象競合。第六章 刑罰論一、刑罰的體系管制社區矯正應當同工同酬3-2-3判決執羈押1抵2監居1抵1拘役公安執行可以酌量發報酬1-6-1行之日羈押1抵1監居2抵1有期徒刑監獄執行強制勞動無報酬6-15-20/25(35)起計算羈押1抵1監居2抵1無期徒刑監獄執行強制勞動無報酬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適用1、犯罪時不滿18歲;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指整個羈押期間,從羈押到死刑執行,流產也算);3、審判時已滿75歲(手段特別殘忍可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主性質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不是獨立刑種,是死刑執行制度刑緩期兩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死執行期在緩期二年的期限之內。刑方式死無故意犯罪,2年后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2年后減為25年。緩期《刑九》: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緩執行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注意】死刑緩期執行期屆滿后故意期滿才故意犯罪,即使情節惡劣,也不能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犯罪后果《刑九》: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接上頁主 死方式刑 刑
對象死 限制緩 減刑 死緩期滿后減為
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暴力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死緩期滿后減為無期,減刑后實際執行不少于 25年;《刑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緩期滿后減為 25年,減刑后實際執行期不少于 20年。罰金沒收財產附加刑 剝奪政治權利
可分期繳納,可減免1、不可分期不可減免;2、對象是合法財產;3、保留個人及家屬必要生活費。【注意】對同一個犯罪,刑法不會規定既判處罰金又判處沒收財產。適用必須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危害國家安全罪對象可以適用:嚴重犯罪1、獨立適用:判決執行之日起( 1-5年);2、附加于管制:時間同管制;3、附加于拘役:從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1-5年);起算問題 4、附加于有期徒刑: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算(1-5年),有期徒刑減刑時,時間可以同時酌減,但不少于1年;5、附加于無期徒刑、死刑: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減為有期徒刑時,可酌減為3-10年。二、刑罰的裁量1、量刑情節1、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必須是故意;2、年齡條件:犯前后兩罪時都已滿18歲;一般3、刑度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注意】危險駕駛只判拘役累累犯①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4、時間條件②假釋期間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期間結束后又犯新罪,可構成累犯。犯③緩刑期間及期間結束后,犯新罪,都不構成累犯。特別1、前后罪都是以下之一:①危害國家安全;②恐怖活動犯罪;③黑社會性質組織;累犯2、不受一般累犯的5年時間限制。法律后果1、應當從重處罰;2、不適用緩刑、假釋;3、如果是死緩,可以限制減刑。自動時間:尚未歸案時;對象:司法機關、非司法機關、有關個人;自一般投案方式: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下,親友采取強制手段移送的不構成自首;首自首如實翻供不構成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可認為自首;供述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的全部事實。特別主體:必須是依法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自首如實供述: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不能是同一罪名,無事實上的關聯性)自特殊1、共同犯罪:除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首2、數罪自首:僅供述了部分罪行,就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問題3、單位犯罪自首:單位可以成為自首的主體。法律效果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坦構成要件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白法律后果可以從輕處罰,避免嚴重后果的,可以減輕處罰。接上頁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的;①這里的“犯罪”指客觀階層的犯罪,即使主觀是過失或意外事件,親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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