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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業文檔,歡迎下載! 河北鋼鐵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責制度例文多篇合集河北鋼鐵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責制度為全面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獎勵一流,嚴懲違章和事故責任者,特制訂本制度。

一、總則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二)安全生產就是公司對各單位、機關部室和全體職工考核的關鍵條件,列為評選先進、位制、獎勵等項考核中,具備立法權。

(三)對于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或防止重大事故出現的軍功人員公司給與表揚和獎勵。

(四)對于全年未出現事故的單位,給與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一次性獎勵。

(五)事故的具體內容責任以各級事故調查組的責任判定為依據。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對事故展開處置,對違章作業、違章統一指揮等原因引致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給與經濟行政處罰并追究責任。

二、獎勵

(一)公司每年抽取300萬元專項獎勵資金,并與各項安全考核罰款一并用作安全獎勵。

(二)對防止重大事故、消解關鍵性隱患、為公司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經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核實后,報公司安委會核準,給與1000-10000元的獎勵。

(三)全年未出現事故的單位(外委施工單位出現事故等同于所在單位出現事故),公司給與單位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和公司安委會成員一次性獎勵,具體內容如下:

1、按照各單位生產、基礎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深淺程度和職工作業條件風險等級,獎勵標準分兩類繼續執行:

(1)A類:地下生產礦山

獎勵標準:給與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主管負責人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一次性獎勵1.5萬元/人。

(2)B類:其他二級單位

獎勵標準:給與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主管負責人一次性獎勵1.5萬元/人,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

2、年度內發生停工、停工現象的單位,按總計的實際生產、建設時間比例換算獎勵金額。

3、全年未出現事故受獎勵的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存有工作調整調動的,在原單位期間按時間比例(以月為單位)排序獎勵額度;調到嶄新單位后,按嶄新單位的標準及實際情況給與獎勵。

4、公司安委會成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外)的獎勵標準為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平均值得獎金額(即為:所有未出現事故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得獎總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總人數)的5%-30%。

(四)對年度評選活動出來的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先進集體、一流單位,公司給與獎勵,具體內容標準如下:

1、榮獲公司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給與一次性獎勵1000元;榮獲集團級、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給與一次性獎勵2000元;榮獲省部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給與一次性獎勵3000元;榮獲國家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給與一次性獎勵5000元。

2、榮獲公司級先進集體、一流單位,授與適當榮譽稱號及獎牌、獎匾。榮獲集團級、市級、省級、國家級一流單位、先進集體,公司按照上級部門獎勵建議展開獎勵。

三、行政處罰

(一)導致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公司對有關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展開經濟行政處罰,并根據事故調查組出示的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性質和責任的判定情況,給與有關人員適當的行政處分。

1、重傷事故,扣分事故主要責任者500元、事故次要責任者200元;同時扣分主管安全作業短、作業短、直屬公司(礦)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主管負責人及單位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各1000元。

2、一次性輕傷1~2人的事故,給與直屬公司(礦)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主管負責人通報批評,并分別扣分薪酬5000元;扣分單位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薪酬3000元/人;給與作業短和主管安全作業短警告處分,并分別扣分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引致自己受危害的,扣分薪酬2000元,只引致他人受危害的,給與警告處分,并扣分薪酬2000元;次要責任者扣分薪酬1000元。

3、一次性工亡1人或輕傷3~6人的事故,給與直屬公司(礦)黨政主要負責人警告處分,并扣分薪酬10000元;給與安全主管負責人記過處分,并扣分薪酬10000元;扣分單位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薪酬5000元/人;給與作業短和主管安全作業短撤職處分,分別扣分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引致自己受危害的,給與委以重任查閱一年的處分(工亡的予以追責),委以重任查閱期間的待遇按公司《廠紀條例》繼續執行;只引致他人受危害的,給與委以重任查閱二年的處分,委以重任查閱期間的待遇按公司《廠紀條例》繼續執行;給與次要責任者記過處分并扣分薪酬3000元。

4、一次性工亡2人(含2人)以上或輕傷7~9人的事故,給與直屬公司(礦)黨政主要負責人記過處分,扣分8%年度薪酬,安全主管負責人記大過處分,扣分10%年度薪酬,影響關鍵性的必須給與撤職處分;扣分單位其他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每人5%年度薪酬;給與作業短和主管安全作業短撤職處分,分別扣分薪酬5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引致自己受危害的,給與委以重任查閱二年的處分(工亡的予以追責),委以重任查閱期間的待遇按公司《廠紀條例》繼續執行;只引致他人受危害的,中止勞動合同;給與次要責任者委以重任查閱一年的處分,委以重任查閱期間的待遇按公司《廠紀條例》繼續執行。

5、對于外委施工隊在我方出現的人員傷亡事故,按本辦法同檔次的50%考核適當責任人員;對于勞務派出人員出現的人員傷亡事故,按用工單位出現人員傷亡事故處置。

6、關鍵性設備事故由機動供應部負責管理判定并考核;關鍵性交通和關鍵性火災事故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判定并考核。

(二)出現輕傷、工亡事故,按照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的判定,融合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事故的出現應負監督責任的適當部室主要負責人、安全主管負責人、主管人員、主辦人員按事故單位同類人員行政處罰標準的5%-30%展開行政處罰。

(三)遲報、虛報、謊報事故的,按適當事故類別對應的行政處罰標準加倍行政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傳喚司法機關。

(四)對于公司檢查辨認出的事故隱患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展開自查或屬于重復發生的隱患,根據事故隱患的輕微程度對責任單位展開考核。

1、對于通常事故隱患(指危害和自查難度較小,辨認出后能立即自查確定的隱患),每項次甩責任單位績效工資1000元;

2、對于關鍵性事故隱患(指危害和自查難度很大,應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歇業,并經過一定時間自查環境治理方能夠確定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以致自身難以確定的隱患),每項次甩責任單位績效工資5000元;

3、對于上級部門檢查辨認出的事故隱患沒按照建議在規定時限內展開自查或屬于重復發生的隱患,按照公司檢查考核標準的雙倍甩責任單位績效工資;

4、以上隱患超期未展開自查的,自超期之日起穩步按月對責任單位展開追蹤考核,并按照適當標準展開行政處罰,直到隱患自查完。

(五)推行“一票否決制”。凡在考核期內出現五種重大事故之一的單位,中止單位集體各種評先資格、黨政主要負責人個人評先資格。

(六)對于直屬公司(礦)班子成員(不含副總工)的處置,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核準的事故處置同意繼續執行;對于直屬公司(礦)有關職能部門及管理人員的處置由所屬單位繼續執行。對于各直屬公司(礦)的處置,由企業管理部按照公司核準的事故處置同意或安全管理部考核意見繼續執行。所有安全嚴懲所扣款項全部用作安全獎勵。

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明確提出處理意見的,按照上級處理意見展開處置。對于上級處理意見中已輕易展開處置的有關責任人員,公司(單位)不再重復展開處置;對于上級處理意見中責令公司(單位)自行處理的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本制度展開處置。由公司(單位)自行調查處置的事故,根據公司核準的事故處置同意,按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展開處置。

四、各單位應當制訂詳盡、可取的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責制度,且應當涵蓋對安全科等職能部門及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五、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表述。

六、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繼續執行。一通三嚴防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編訂XX縣XX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XX煤礦)

2020年一通三嚴防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編訂

第一章一通三嚴防制度

第一節

一通三嚴防十項管理制度

一、瓦斯檢查制度..5

二、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制度.7

三、瓦斯報表審核制度7

四、巷道全線貫通及盲巷管理制度8

五、瓦斯排放量制度.10

六、通風設施管理制度.12

七、局部通風管理制度.13

八、安全裝備管理制度.15

九、嚴防救火管理制度..18

十、綜合防塵管理制度.20

第二節

其它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23

二、配風、調風制度31

三、串聯通風審核、管理制度.31

四、礦井風量測量制度.33

五、局部通風機存有計劃停水、停風管理制度.33

六、并無計劃停風的備案、分析、查案制度..33

七、抽放系統管理制度..34

八、通風系統隱患排查分析制度34

九、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35

十、礦井反風制度36

十一、風門、密封、柵欄管理制度..37

十二、局部瓦斯的蓄積和處置制度..38

十三、預防煤層自然發怒管理制度..41

十四、火工產品領退制度41

十五、井下采用火工產品管理制度..41

十六、火工品管理制度.42

十七、火工產品庫備案制度..42

十八、一通三嚴防辦公會議制度.43

十九、巷道修理制度..43

二十、通風設施質量環評制度.44

二十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制度..45

二十二、測塵制度46

二十三、密封管理制度.46

第二章一通三嚴防各級崗位責任制

一、業主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0

二、礦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0

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1

四、副總工程師(防突技術負責人)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1

五、生產副礦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2

六、安全副礦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2

七、機電副礦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3

八、后勤副礦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4

九、通風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4

十、機運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4

十一、安監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5

十二、生技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5

十三、調度室主任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6

十四、供應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6

十五、財務科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7

十六、礦井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7

十七、盾構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7

十八、機電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8

十九、運輸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9

二十、通風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9

二十一、防突隊長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9

二十二、瓦斯檢查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59

二十三、通風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0

二十四、巷道維修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0

二十五、測風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0

二十六、局部通風機管理人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1

二十七、儀器維修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1

二十八、儀器派發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1

二十九、主要通風機司機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2

三十、監測電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2

三十一、瓦斯監測監控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3

三十二、調度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3

三十三、電工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4

三十四、瓦斯抽放泵站司機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4

三十五、安全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5

三十六、井下作業人員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65

第一章

礦井一通三嚴防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通三嚴防十項管理制度

一、瓦斯檢查制度

1、礦井必須創建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點的布置必須合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應當包含礦井及采區春早、所有冶煉工作面、硐室、采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以及有人作業的其它地點,規定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并按生產進程不斷修正。通風科要根倨通風系統分割瓦斯區域,確認檢查人員、路線、時間和內容,建議檢查周期不少于4小時,每次檢查時間誤差不少于20分鐘。

2、對有人作業的冶煉工作面及采用中的瓦斯抽放鉆場、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嚴禁多于三次;冶煉工作面、修理作業點設立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地點及臨時停風地點柵欄處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每班嚴禁多于一次;防火墻(密封)外柵欄處、擋風墻外臨時密封處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3、井下所有施工地點必須通風。冶煉工作面、機電硐室、采區和主要春早巷,以局扇通風的地點都必須設點檢查瓦斯,回去風流中的電器設備20米范圍內必須檢查瓦斯,臨時停建的地點,停風密封前必須檢查瓦斯,按照巡回檢查路線,光滑檢查兩次。

4、瓦斯檢查員必須熟識瓦斯科學知識和礦井通風系統,熟練掌握瓦檢器采用方法,并且每年必須出席一次業務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

5、瓦檢員按照巡回演出路線檢查瓦斯,必須在選定地點交接班,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查本區域范圍的瓦斯,嚴禁私自更改,嚴禁空班逃費、騙人檢、“檢一填上二”,例如存有瓦斯異常,并無計劃停風現象,必須在更替本內填清,并給接班人員交代確切。

6、檢查瓦斯時,瓦檢員必須將檢查地點的CH4、CO2濃度和溫度,及時記錄在瓦斯手冊和牌板上,數據必須準確,辨認出瓦斯濃度異常時,必須通告現場作業人員,暫停作業,斷電廢人,并向調度室匯報,等候處理意見。

7、瓦斯牌板設置邊線:礦井工作面距切眼嚴禁少于50m;盾構工作面距盾構頭不少于100m;機電峒室設于回去風流;盲巷墻柵欄、永久密封設于巷口;春早巷電器設備、水泵等牌板,擺在附近20m內。

8、區域瓦斯檢查的內容包含:礦井工作面入、回去風流,上、下隅角,工作面;局部覷頂區;盾構工作面的入、回去風流,工作面;機電峒室、密封墻前、盲巷的柵欄處;此外還包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較完整情況,巷道年久失修情況及積水程度,工作地點的風量情況等。

9、冶煉隊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嚴苛按安全規程規定的建議作業。

10、通風科、安監科必須經常深入細致檢查瓦檢員縣丞的工作質量,分析審查圖表和牌板,協助處置問題。通風科必須及時匯總本班情況并投檔通風臺帳。凡通風科、安監科等職能人員下井碰到瓦檢員,必須審查圖表,辨認出隱患必須化解之后方可返回現場。

11、串聯通風的工作面,撬裝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裝有瓦斯自動報警斷電裝置,且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嚴禁少于0.5%。

12、井下所有冶煉工作面,必須設立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瓦檢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并搞好記錄,以供檢查。

13、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在處置瓦斯異常或蓄積時,必須遵從瓦檢員的統一指揮,不得違章作業。

二、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制度

1、瓦檢員必須在井下選定地點交接班(特定情況在現場交接班),努力做到手交手,口對口,你不去,我不跑。交接班地點必須裝設標志牌。

2、交接班的內容包含:檢查區域內的各點氣體及一通三嚴防設施詳細情況,當值存有的問題及處置情況,有沒有關鍵性隱患及應當注意事項,有沒有與通風有關的其它問題。

3、接班人員必須提早至礦調度室拒絕接受分工,轉讓下班,全體人員必須正點抵達選定地點,深入細致履行職責交接班相關手續。

4、接班人時間由交班人員記錄在自己的原始記錄上。全體交班人員當場將各自負責管理區域的礦井瓦斯,通風防塵設施等情況及應當注意事項詳盡了解給接班人員,并插入交接班記錄內,雙方必須蓋章。

5、通風科要不定期必須抽檢瓦檢員交接班制度繼續執行情況,辨認出問題應立即處置和制止。

6、對空班、逃費、擅離職守、假檢等輕微違章現象,必須展開深入細致查案處置。

三、瓦斯報表審核制度

1、礦井必須逐日投檔瓦斯日報,其內容包含:檢查地點CH4、CO2、CO及其它有毒氣體含量。

2、通風科負責管理調度礦井瓦斯情況,瓦斯檢查員深入細致核對瓦斯日報。每天的瓦斯日報必須分贈送給礦長、總工程師校對,存有關鍵性瓦斯隱患,必須專題投檔。

3、礦長、總工程師對瓦斯日報所充分反映的問題必須及時重要批示,并全面落實人、財、物及時的處置。

4、通風科長負責管理審查瓦斯臺帳,處置日常工作。通風科長負責管理具體內容非政府全面落實礦長及總工程師的重要批示意見,若實行中碰到問題,應當及時向礦長、總工程師匯報。

四、巷道全線貫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全線貫通管理制度

1、巷道全線貫通必須存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常巷道的全線貫通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非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核準,通風科長現場統一指揮展開全線貫通,與已采區、老窯和未明情況的巷道全線貫通措施,必須由集團總工程師核準,礦總工程師現場統一指揮,輔助救護隊現場幫助(特定情況下提出申請XX縣礦山救護隊支持)。強化全線貫通地點的瓦斯檢查,避免瓦斯蓄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同時必須強化巷道保護和警戒,避免巷道冒頂和放炮哀帝人。

2、巷道全線貫通措施必須存有針對性,其內容包含盾構巷道名稱,全線貫通巷道名稱,預計全線貫通時間,警戒邊線,全線貫通施工方法,施工單位及安全技術措施,全線貫通負責人及注意事項,并附全線貫通示意圖。

3、巷道全線貫通措施必須事前向有關人員貫徹落實,全線貫通時,礦井生產、安監及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參予現場統一指揮。

4、通常巷道在全線貫通距離20m前,測量部門及有關單位下發全線貫通通知書,通風科必須事前搞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工作。全線貫通后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避免風流短路或瓦斯蓄積。

5、全線貫通巷道必須匯報礦調度,礦調度必須及時掌控全線貫通距離及全線貫通兩巷的瓦斯動態,并及時報告當日通風科值班人員及值守礦級領導。

6、與老巷、盲巷、積水巷道全線貫通時,必須先尋后鑿,對掘的巷道全線貫通,達至規定距離時,其中一個工作面必須暫停盾構,停掘的工作面必須正常通風,并設置柵欄,阻斷電源,正常檢查瓦斯。

7、安監部門必須在現場監督檢查巷道全線貫通措施的繼續執行情況,杜絕違章作業。

(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風或風速高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處置。使用蔓延通風有效率且深度大于6米,寬度大于1.5米的硐室不按盲巷管理。所有井下密封(防火墻)應當構筑在距巷口不少于5米的邊線。例如受到客觀條件管制時,應當使用重復閉合的形式且最后一道臨時閉距巷口不少于5米。密封墻距離巷口少于2米還應當在巷口全系列斷面設置柵欄,其網孔規格嚴禁大于200×200mm,穩固可信,并在顯眼邊線闡明警標。并由通風科設置點各級每班檢查瓦斯。

2、受到地質條件影響或者冶煉地點更改導致的盲巷在停風當值必須撤走所有設備管線并由瓦檢員負責管理在巷口設置柵欄,闡明警標。巷道內瓦斯濃度或CO2濃度達至或少于3%必須在24小時內使用料石閉合或板閉等天棚性措施不予半封閉。若瓦斯濃度在3%以下應當在三日內半封閉。

3、因臨時停水或其它原因導致局部通風機暫停運轉以致挖掘工作遭遇時停在風時,應當實行臨時柵欄措施,同時必須將阻斷通往停風區內的電源。設于巷道口(距巷口不少于5米)的柵欄高度嚴禁大于1.5m,用鐵絲等物圍起不大于200×200mm的網格,警標必須顯眼。

4、軌道、管線等導體(防火墻上留出的觀測孔、抵水管等除外)嚴禁通往密封區內。任何人嚴禁隨意關上密封,步入盲巷,凡辨認出隨意關上密封步入盲巷者,按重大事故展開查案,并給與處置。恢復正常生產,必須由通風科制訂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審核后,同意由輔助救護隊排放量瓦斯。

5、通風科必須創建盲巷管理臺帳,定期對全礦井的盲巷半封閉設施展開檢查、保護,確保設施較完整。

6、欣華盲巷時,通風科必須制定通風安全措施,按照《井下瓦斯排放量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展開瓦斯排放量工作。

五、瓦斯排放量制度

(一)、通常情況下的瓦斯排放量

1、因臨時停風或其它原因,井下冶煉工作面暫停通風,在恢復正常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如果停在風區中的瓦斯濃度少于1%,二氧化碳濃度少于1.5%,必須由通風科制訂排放量瓦斯專門的安全措施。

2、排放量瓦斯的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非政府有關單位共同審查,礦總工程師蓋章后方可以實行。

3、核準的排放量瓦斯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貫徹落實,責任落實到人,并蓋章備查。

4、排放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措施內容包含:

1)、排放量瓦斯的巷道名稱、長度、類別、暫停供風的時間,近期檢查密封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必須排序出來排放量瓦斯量,可供風量和排放量時間,制訂排放量瓦斯的方法,不得“一風吹”。

2)、確認排放量瓦斯風流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掌控的邊線,通迅電話的邊線,全系列風壓風流中瓦斯濃度監測的邊線,努力做到文圖齊全。

3)、明晰停水廢人范圍,明晰防爆電器設備檢查責任,明晰停在供電人員和順序,明晰警戒點的邊線。

4)、明晰排放量瓦斯的人員、時間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責任。

5)、排放量瓦斯后,選定專人檢查瓦斯,人工恢復正常供電。

5、瓦斯排放量推行分級管理。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少于3%時,由通風科精心安排人員排放量;瓦斯濃度少于3%,由輔助救護隊展開排放量;在欣華區存有輕微安全隱患時,由礦聯系XX縣礦山救護隊展開排放量。

6、多個頭面不得同時排放量,必須按距總春早從遠至將近的順序逐一排放量;在瓦斯排放量期間不得其他非參予瓦斯排放量工作的人員入井,嚴禁展開與排放量瓦斯不相關的任何工作。

7、利用局扇排放量瓦斯時,風筒出口的巷道瓦斯濃度不得少于2%,全系列負壓地點巷道瓦斯濃度不得少于1.5%,排放量串聯巷道瓦斯時,必須先從送風兩端排放量。

8、井下任何要點排放量瓦斯前都必須向礦調度匯報,并且排放量過程及完結后也在向礦調度匯報。

9、安監科負責管理監督安全措施的實行,必須存有安全員和通風科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全面落實,不得排放量瓦斯。

(二)、特定情況下的瓦斯排放量

1、串聯通風區域展開瓦斯排放量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逐級排放量制度,首先從送風方向的第一臺局部通風機已經開始排放量,上一級排放量完后就可以展開下一級排放量,不得跳級排放量。

2、排放量停風時間較長或密封巷道、相連采空區巷道瓦斯時,必須隨身攜帶測氧儀或瓦斯、氧氣兩用儀。

3、全系列礦井存有計劃停水,事先應當制訂詳盡的排放量瓦斯、恢復正常通風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核準,由安監科監督繼續執行。

4、礦井因故障停水,導致主要通風機暫停運轉,打開主要通風機排放量瓦斯前,應當事先將防爆門及行人風門關上,使用短路摻代萊辦法展開瓦斯排放量。以后,按照主要通風機排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少于2%(必須確保最北采區的風流瓦斯排泄以后)嚴格控制,逐漸停用風門。通風系統正常后,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降至了1%以下(含1%)時,通風科瓦驗人員方可步入風道檢查瓦斯情況,瓦斯濃度降至0.75﹪以下(含0.75%),且平衡30分鐘后,主要通風機排放量瓦斯方可完結。

5、利用全系列風壓排放量礦井工作面瓦斯時,必須使用短路摻代萊辦法,掌控瓦斯排出量,確保排泄風流與摻新風流合流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嚴禁少于1%。

六、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通風設施就是形成通風系統,避免瓦斯事故的基礎設施,全礦職工和所有單位都必須必須愛惜,保證其較完整。故意損毀通風設施,按礦有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2、井下的通風設施(主要包含風門、密封、風橋等)就是確保井下正常通風的關鍵設施,通風科必須按照通風系統設計、環評,合理布置通風設施,按質量標準施工,保證質量,安全可靠。

3、通風設施由通風科負責管理,通風科要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辨認出問題必須及時加固和更改。

4、各冶煉作業班組對本區范圍內的通風設施負責管理,設施前后5m范圍內嚴禁堆滿雜物,不許任一損毀和拆毀。任何人嚴禁將一組風門同時關上,否則按輕微“三違”論處。運輸設備或物料經過風門時,必須小心謹慎,嚴禁損毀風門。當設備或物料的長度或寬度遠遠超過風門規格時,必須事先與通風科取得聯系,通風科指派專人在現場協調工作,嚴禁強行通過風門,以免導致損毀及其它不良后果。

5、對井下所有設施前設置的牌板、柵欄、提示信息警標都必須深入細致維護,嚴禁隨意損毀和移動,不得毀壞,翻過柵欄。

6、通風科要強化通風設施檢查,有的放矢防腐,確保礦井有效率風量率為超過85%以上,同時必須強化礦井外部漏風的檢查和防腐工作,并使礦井外部漏風率為大于5%。

7、礦長每季度必須非政府有關部門對反風設施展開檢查,對存有問題必須及時自查。保證每年一次的反風軍事演習順利進行。

七、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1、挖掘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加裝及采用等局部通風設計,列為盾構巷道的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核準。

2、根據已審核的作業規程,通風科選定局部通風機短果邊線,施工單位根據建議在選定地點加裝局部通風機,通風科按標準接掛風筒。

3、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加裝及采用必須合乎以下建議:

1)、所有紅小豆巷道通風必須使用功率相當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轉換供風裝置供風,嚴禁發生水泵風機功率大于主風機功率的現象。水泵風機電源必須源自該局部通風機短果巷道饋電開關電源兩端。

2)、局部通風機必須由選定人員負責管理,確保正常運轉并采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短果消音器。局扇推行轉讓管理,嚴禁隨意停駛。局扇因故停駛必須撤走人員,阻斷電源,成立警戒,不得人員步入,必須由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共同匯報通風調度后再處置。因停風導致瓦斯超載時,必須查案原因。

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水平加裝在送風巷道中,加裝地點10m范圍絕無雜物堆滿,風機加高在300mm以上,距回去風口嚴禁大于10m。短果地點的全風壓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排出風量,并且局部通風機加裝地點至回去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高風速必須合乎《煤礦安全規程》建議,以免出現循環風。

4)、應當使用抗靜電、工程塑料風筒,風筒搬運彎曲,逢環必掛,并無破口,接點嚴格不漏風,不許碾死去彎角、不容許LX1。巖巷盾構必須的兩端幫忙踢搬運眼,眼距5m。風筒最高部分高度必須低于礦車上可以輪廓線0.2m以上。

5)、所有挖掘工作面應當裝設兩槍機(風電槍機、瓦斯電槍機)設施,挖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都應當推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控制器、專用線路)供電。當局部通風機暫停運轉或挖掘巷道瓦斯超載時,能夠立即自動阻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4.采用局部通風機展開通風的盾構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許停風,不得非通風人員隨意調節風筒的風量。一臺局扇嚴禁同時向兩個工作面供風,風筒末端至工作面距離合乎作業規程建議,巖巷不大于8m,煤巷、煤巖巷不大于m米,確保工作面存有足夠多的風量。

5、施工單位必須愛惜風筒,嚴禁車擺、炮崩、侵蝕、嚴禁亂摳鐵絲,嚴禁撕破、刺破風筒、導致損毀者,照價賠償,導致事故者追究其責任。局扇風筒必須有人保護,辨認出破口及時加固,續行風筒必須嚴苛按質量標準展開。

6、機電科每旬至少檢查一次局部通風機供電系統并必須搞好記錄,將記錄送來礦總工程師、安監科、通風科。井下老爹電工每三天檢查一次局部通風機雙風機轉換和風電槍機,杜絕主風機停風后副風機不啟動和停風后巷道內電器設備不斷電現象。通風科要每天檢查主副風機開停傳感器采用情況,發現異常匯報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并搞好記錄。

7、煤倉上下口不得采用局扇通風。在未構成負壓通風前,煤倉嚴禁采用。

八、安全裝備管理制度

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派發室、儀器修理室、看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必須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開賣儀器必須較完整,待修、等待電池儀器必須分后放在各自區域內。

(一)、打火器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經過礦方培訓可以嫻熟采用打火器并隨身攜帶,授御后及時交還通風科防突辦集中管理,打火器損毀或已被關上,入井人員必須如實向打火器管理人員報告,以便更改,嚴禁私自看管。

2、打火器應放在通風潮濕的室內留存,溫度在5℃--35℃的范圍內,且靠近火源,嚴禁與腐蝕性的物質放到一起。

3、由防突辦派發人員對交還的打火器逐一展開較完整檢查,并確保搞好記錄,不合格的儀器不許入井;對有可能損毀的儀器,應當及時檢查。

4、打火器應防止相撞,不許當坐墊用,以免漏氣失靈,無法隨意關上打火器外罐,打火器壓力表表明大于18MPa嚴禁派發。

5、打火器必須推行專人專用,不許隨意亂籌錢,通風科理應水泵量,水泵量不大于20%。

(二)、光學瓦檢器管理制度

1、瓦檢人員、放炮人員及礦級領導入井必須佩帶瓦檢器。努力做到愛惜儀器,避免相撞,辨認出問題及時報告。

2、一通三嚴防儀器、儀表由通風科統一集中管理,儀器存有故障攬維修人員修理,嚴禁私自關上儀器,修理的儀器應當精確可信。

3、瓦檢器每周由通風科修理工更改一次藥品,管理人員定期抽檢,保證儀器較完整。

4、采用瓦檢器應當防止振動和沖擊,避免零件出現變動,應當特別注意防潮、潔凈,避免污物、灰塵等步入儀器。

5、瓦檢器每年由有資職的通風儀表東站修校一次,不經檢驗的儀器嚴禁采用。

(三)、便攜儀和報警礦燈管理制度

1、通風科向以下人員派發便攜儀:各冶煉入作業點班組長職、臨時作業點的修理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機車司機、割去煤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2、儀器必須按建議時間電池,便攜儀檢查瓦斯濃度嚴禁少于儀器測量范圍。

3、非專業修理人員不得隨意關上儀器,儀器無法正常采用時攬專業人員檢查維修。

4、采用時不許沖撞儀器,辨認出儀器外殼損壞應當停止使用。

5、儀器采用后必須及時清掃外殼上的粉塵、污物及傳感氣室的防塵過濾網。

必須按時更改接收器,每年展開一次標校,否則不許采用。

(四)、瓦斯自動斷電報警儀管理制度

1、斷電儀的加裝、調試與保護由監測電工按有關建議展開。

2、儀器的運送、拆除時必須小心謹慎,防范損毀。

3、儀器必須專人負責管理保護,經常打掃,避免煤塵沉積。

4、儀器加裝后的一周內,由通風科派人檢查報警、斷電值等各項指標情況。

5、采用期間每周校準一次,搞好各項記錄,努力做到正常安全運轉。

6、儀器廢舊后,必須展開保護,沖洗后入庫。

7、井下現場調校接收器、運送分站或搞斷電試驗,事先必須和縣監控中心聯系。

九、嚴防救火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制訂“礦井災害防治與處置計劃”,認真貫徹繼續執行礦井嚴防救火措施。

2、入、春早井口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嚴禁在井口放置易燃材料。井下須設立消防庫、機電硐室、冶煉作業頭點必須搭載消防救火器材,并由通風科負責管理,應當按災害防治與處置計劃的建議加派各種材料。

3、井下沖洗風鉆及井下所用的棉紗、布頭下得亂扔,必須存放在外蓋的鐵桶內或帶井。

4、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當設于井口附近,并存有軌道通往井口,但嚴禁設于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于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當裝備消防列車。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當合乎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改;材料、工具嚴禁挪作他用。

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采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冶煉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當配有救火器材:沙量不少于0.3m3,每個機電硐室搭載3~5臺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皮帶運輸機巷間隔50m搭載窶防沙不大于0.3m3、滅火器不大于2個。

6、每季度應付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展開1次檢查,辨認出問題,及時化解。

7、井下不得采用燈泡挑曖和采用電爐子。井下和井口房內嚴禁專門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等工作,急需電焊時每次必須制訂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的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繼續執行。

1)、選定專人到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當就是不燃性材料掘進,并理應供水管路,存有專人負責管理灑水。并至少配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彎曲巷道內展開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拒絕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少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掘進背板后并無瓦斯堆積時,方可展開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等工作完后,工作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藥,并理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辨認出異狀,立即處置。

6)、在存有煤(巖)與瓦斯注重危險的礦井中展開電焊、氣焊和噴燈沖壓時,必須暫停注重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7)、作業期間暫停井下一切冶煉作業活動。

8、井口檢身工認真執行井口上下人驗身制度,嚴禁使隨身攜帶煙火、易燃品的人員入井。

9、礦井必須設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當內要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內要50m設置支管和閥門;皮帶運輸巷內要15m短果一個自動嚴防救火裝置。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維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8、維持井下硐室清潔衛生,不容許放置荊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掘進,防火門必須安全可靠。

9、井下所有密封墻質量必須符合標準建議,嚴格不漏風。通風科每旬檢查一次閉合墻前的瓦斯、溫度、一氧化碳情況,搞好啟示錄,辨認出問題及時處理。

10、礦井工作面回采完結后,必須在45天內撤走一切設備、材料,并展開永久性密封。所有巷道嚴禁向老空區漏風。

10、強化對所含硫鐵礦結核的頂板管理,通風科要強化監測,嚴苛避免黃鐵礦結核水解聚熱而引發的煤層爆胎。

11、井下任何人辨認出火災隱患,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室應立即通告礦長、總工,非政府人員制訂專門方案展開處置。

十、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1、礦長就是預防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主管粉塵預防工作。礦長安全辦公會必須及時研究化解綜合防塵工作的關鍵性問題,礦總工程師每月應當非政府舉行一次防塵專業會議,研究、總結、布置綜合防塵工作,及時化解綜合防塵工作中存有的問題。

2、冶煉隊組、運輸隊、機電科、通風科、礦調度室、生技科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部門在預防粉塵危害工作中的部門責任,各有關隊組設立專職防塵員負責管理本隊粉塵預防工作。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式樣一次,主要入、春早大巷每月沖洗一次積塵,采區入、春早至少每旬沖洗一次,采面入、春早巷每周沖洗一次,杜絕煤塵沉積現象。礦要創建臺帳,詳盡記錄沖洗進程,殲滅煤塵沉積死角。

3、通風科負責管理全礦綜合防塵工作的業務管理;負責管理礦井粉塵濃度的測量,并按建議定期采樣送來化驗部門化驗,及時獲得粉塵分散度及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數據;負責管理防塵報表核對呈報,努力做到報表及時、精確、真實、可信,并將各類報表裝訂成冊,記錄檔案。

4、安監科應付粉塵預防措施計劃展開審查,并對措施計劃的實行情況展開檢查,對違章統一指揮、違章作業者,必須深入細致查案處置。

5、通風科必須搞好綜合防塵的監督檢查工作,瓦檢員每班負責管理對生產隊組綜合防塵工作展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對生產隊組“一通三嚴防”質量定級的依據,并繼續執行不好沒或不采用防塵設施停建和”干活粗大”停建的原則.通風科每旬非政府兩次小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并融合瓦檢員的評估情況每旬對有關單位展開綜合防塵工作考核定級,并做為月底有關單位結構工資考核依據。

6、全系列礦井創建健全的防塵供水系統。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巷、春早大巷、盾構巷道、煤倉(滾煤眼)擺煤口、裝載點等地點必須鋪設供水管路;膠帶輸送機巷供水管路內要5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供水管路內要10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冶煉工作面的防塵設施應當與冶煉設備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轉交。沒防塵噴水管路的冶煉工作面,嚴禁生產;沒防治和阻隔煤塵核爆措施的冶煉工作面,嚴禁生產。回采工作面、嶄新采區轉交生產前,必須由礦非政府有關部門展開綜合防塵設施和措施的環評,不符合標準,不許生產。所有防塵水管三通閥門必須編號管理。

7、礦井主要入春早巷,礦井工作面入常村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常村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繼續執行《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加強安全主體責任,二要提升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表示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就是所指我礦對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存有關鍵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自查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順利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致信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展開約談勸誡。

第三條約談對象

(一)出現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出現很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出現并無計劃停水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出現瓦斯超載以及已連續出現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繼續執行先尋后鑿的隊組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下井老爹、“三追到”、“三必至”“三三制”無故繼續執行不妥當的隊組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自查不及時以及現場存有關鍵性安全生產隱患的隊組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應負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順利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其他指出存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十一)約談對象必須按時出席約談,嚴禁委托他人。

第四條約談時必須匯報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出現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自查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順利完成的原因等,重點匯報安全預防措施、加強安全責任全面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工作書面材料。

第五條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認后立即非政府展開,也可以根據工作須要精心安排約談時間。

第六條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知會約談時間、地點、須要遞交的有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當精心安排專人記錄,構成約談記錄并及時傳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約談建議全面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呈報礦安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對無故不出席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建議的單位和個人將展開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責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八條礦各業務科室必須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繼續執行。馬口煤礦大型設備工程師或(技術員)崗位責任制馬口煤礦大型設備工程師或(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l、負責管理基本建設所統轄范圍內機電設備操作規程,檢修計劃、修理制度、設備加裝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并負責管理貫徹落實和檢查繼續執行情況。

2、經常介紹大型設備的運轉情況,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主扇,對于大型設備存有問題應當及時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和報告。

3、幫助領導非政府對大型設備和機電事故的搶修工作,并深入細致分析總結,明確提出預防措施。

4、負責管理繪制和基本建設煤礦安全規程中建議的大型設備理應的圖紙資料和技術文件。

5、負責管理大型設備的定期技術測量工作,精確掌控技術參數努力做到設備的經濟、合理、安全運轉。

6、經常對職工展開安全技術教育

7、對大型設備的各種維護和安全裝置、儀表定期展開檢查和試驗(例如:主扇的反風裝置,甩風機、鍋爐的安全閥、水位表中,絞車的過卷相連接裝置等)

由于安全保護裝置技術狀況不當或對大型設備隱患檢查不周而出現事故時,必須正數主要責任。楊柳煤業瓦斯蓄積及瓦斯超載補足管理規定楊柳煤業瓦斯蓄積及瓦斯超載補足管理規定

楊煤通〔2014〕80號

公司各單位:

為強化楊柳煤業公司瓦斯管理,進一步規范瓦斯超載及瓦斯蓄積處理程序,有效地掌控和防治瓦斯超載事故出現,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經研究,特增修楊柳煤業公司瓦斯蓄積及瓦斯超載補足管理規定。

一、瓦斯隱患匯報和查案程序

(一)在生產過程中,當辨認出作業場所瓦斯超載及瓦斯蓄積時,冶煉頭面必須立即暫停作業,并及時匯報。測量氣員向礦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及通風調度匯報;生產單位班(隊)短可向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及本單位值班人員匯報。

(二)地面監控中心對監控系統發生的瓦斯超載報警,必須第一時間匯報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和通風區值班人員,匯報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瓦斯超載濃度及斷電槍機情況。

(三)安全生產信息中心收到瓦斯超載、局部瓦斯蓄積或監控系統監控至瓦斯超載等情況匯報后,必須第一時間陽入附近測量氣員、安監員、通風區區老爹、施工單位老爹和礦老爹人員至現場,并知會礦總值守、通風區區長、瓦斯籌辦主任、通風副總、安全生產信息中心主任、安監處通防科科長、安監處副處長、安全副總、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等人,同時通告施工單位分管職能科室負責人、分管副總和分管副礦長、礦長。

二、瓦斯超載及瓦斯蓄積事故分級查案制度

(一)瓦斯超載事故出現后,按瓦斯超載濃度分級查案。瓦斯超載濃度在3.0%以下時,由礦長非政府查案。查案可以由主持人會同,現場調查人員、瓦斯籌辦、通風區、安監處、安全生產信息中心、現場施工人員、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科室負責人、適當分管副總和通風副總、安全副總、安全副礦長等人出席,舉行事故查案可以;瓦斯超載濃度在3%及以上的,由集團公司非政府查案。

(二)瓦斯蓄積事故出現后,按瓦斯超載濃度分級查案。瓦斯濃度在3.0%以下時,由總工程師非政府查案。查案可以由主持人會同,現場調查人員、瓦斯籌辦、通風區、安監處、安全生產信息中心、現場施工人員、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科室負責人、適當分管副總和通風副總、安全副總、安全副礦長等人出席,舉行事故查案可以;瓦斯濃度在3%及以上的,由礦長非政府查案。

瓦斯事故一旦出現,必須及時查案,原則上查案事故不過天。查案可以必須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制訂防范措施,并根據瓦斯超載事故行政處罰標準,給與責任人、責任單位適當行政處罰。

三、瓦斯超載及瓦斯蓄積事故行政處罰

(一)瓦斯超載事故行政處罰

1、瓦斯監測接收器發生誤報行政處罰

(1)事故輕易責任人罰款500元(因人為因素,例如噴水、擊爆接收器、相撞等原因導致接收器誤報的,責任人罰款500元,分道“三違”學習班)。

(2)同揮同茬人員各罰款300元。

(3)事故當值現場班長、分管副職各罰款200元。

(4)事故科區黨政副職各罰款200元。

施工單位在月度內已連續發生誤報的,對責任單位按照行政處罰標準總計翻倍行政處罰。

2、瓦斯超載行政處罰

(1)瓦斯濃度(T1、T2)超過0.8-1.0%(含1.0%)、T0超過1%

①事監測監控系統故障處置制度監測監控系統故障處置制度

一、故障匯報程序

(一)地面中心站

1.地面中心站出現監測監控系統其中1臺主機出現故障時,值守監測工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主任、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展開匯報。監測監控中心主任收到通告后必須立即趕往現場,非政府人員對故障展開處置,處理結果必須展開備案。

2.地面中心站監測監控系統因2臺主機同時出現故障或因地面井下傳輸USB故障導致通信全部中斷時,值守監測工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主任、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展開匯報,同時向上級安全監控管理部門(永煤公司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匯報。監測監控中心主任收到通告后必須立即趕往現場,查明原因展開處置,處理結果必須展開備案。

3.因系統故障導致通信全部中斷時,值守監測工必須立即通告井下所有瓦斯監測點的施工單位現場老爹隊長及地面值守隊長,建議系統中斷期間必須強化人工監測。在通信中斷恢復正常以前,采用單位必須每1小時向地面中心站匯報1次現場瓦斯情況,中心站值守監測工搞好記錄。

(二)井下現場

1.井下分站、瓦斯傳感器、瓦斯電槍機裝置出現故障時,采用區隊的老爹隊長或當值班長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東站展開匯報,同時精心安排專職電工對線路和設備展開查閱。

2.監測監控中心東站辨認出故障信息時,應立即聯系采用單位的現場老爹隊長或班長,同時通告值守監測工準備工作設備、工具下井處置故障。

3.故障處置期間,各采用單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內容,強化人工監測。

4.

(三)罰則

1.對于生產作業過程中,不特別注意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導致線纜中斷導致的故障,視情況給予輕易責任人、老爹隊長、班長200-1000元/次罰款。

2.因傳輸線纜發生熱補頭、接線盒不密封導致的損壞短路等線路上的故障,按照第九章第二節有關事宜展開處置。

3.發生系統各類故障,值守監測工不按程序匯報處置,對值守監測工給予500元/次罰款。

4.因責任原因導致的故障槍機,由責任單位精心安排人員聯系停在供電事宜。

5.故障處置期間,各采用單位未按安全技術措施展開人工監測的,對老爹隊長、值守隊長罰款500元/次.。物業管理總公司崗位規范物業管理總公司崗位規范

一.基本職責

1.負責管理全礦物業管理工作。

2.負責管理礦區居民生活冷、水、電的供應及收費工作。

3.負責管理一采區地面生產供水、冷工作。

4.負責管理礦區居民區水、冷公用部分管路的修理保護工作。

5.負責管理礦區低壓線路管理工作。

6.負責管理三、四采區鍋爐的安全運轉及采暖工作。

7.負責管理礦職工食堂、福利樓、辦公樓、單身樓的經營及管理工作。

8.負責管理礦幼兒園的管理工作。

9.負責管理礦區環境衛生及垃圾清運工作。

10.負責管理礦區綠化及花草樹木保潔管理工作。

11.負責管理礦公有房屋的租賃、租金沒收以及房屋修理計劃的編制工作。

12.負責管理礦低值易耗品的訂貨派發以及礦辦公用品的搭載管理工作。

13.負責管理礦區路燈、道路、燈箱、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管理工作。

二.界面批評

1.協調動力科順利完成鍋爐房及附屬設備檢修工作和用水計量工作。

2.協調生產旺德夫爾縣順利完成廠房采暖、供水檢查、保護工作。

3.協調人力資源部搞好員工培訓工作。

4.協調其他單位順利完成礦下發的臨時任務。

5.出席調度室非政府的調度會。度“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編訂“一通三嚴防”崗位責任制

一、礦長

(一)對全礦“一通三嚴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管理,就是“一通三嚴防”工作第一責任者。

(二)負責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嚴防”非政府機構,調集“一通三嚴防”各專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定期匯報總工程師、生產經營、通風安全等部門“一通三嚴防”工作計劃、資金精心安排的匯報,確保存有足夠多的“一通三嚴防”工程安全費用。

(四)每季度舉行一次存有礦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有關生產業務科室負責人、區隊隊長出席的“一通三嚴防”工作會議,匯報情況匯報、研究“一通三嚴防”有關工作,化解人力、財力、物力問題。

(五)校對簽訂通風瓦斯日報,辨認出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置。

(六)每年非政府一次礦井災害防治和處置計劃的軍事演習和反風軍事演習,礦井出現災害時,負責管理輕易統一指揮事故的搶修救援工作。

(七)非政府礦有關部門管住、用不好現有“一通三嚴防”技術裝備。

(八)非政府并責令礦有關部門狠抓“一通三嚴防”特定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復訓,提升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二、總工程師

(一)在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一通三嚴防”工作正數全面技術責任。

(二)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審核、實行、檢查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規劃、“一通三嚴防”安全技措計劃,合理安排“一通三嚴防”工程。

(三)審核改采、鑿作業規程及有關計劃、設計、規程措施時,嚴苛把不好“一通三嚴防”措施第一關。

(四)非政府基本建設采區設計及改采、鑿接任計劃時,必須同時基本建設“一通三嚴防”措施。

(五)每月非政府一次“一通三嚴防”小檢查,辨認出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不予化解。對關鍵性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制訂措施展開處置。

(六)重點狠抓局部通風機停水、停風、瓦斯排放量、巷道全線貫通、盲巷半封閉、通風瓦斯管理等重要環節,防范關鍵性瓦斯事故的出現。

(七)校對通風瓦斯日報,對發生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作出明晰命令,限期自查,及時檢查全面落實繼續執行情況。

(八)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年度礦井災害防治和處置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一次,出席“一通三嚴防”事故的搶修、救災工作。

三、安全副礦長

(一)對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的實行情況展開安全監督檢查。

(二)定期監督檢查“一通三嚴防”工作規劃、計劃的全面落實情況,定期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的基本建設、審核、全面落實情況,并對儀器、儀表、人員配備情況展開監督檢查。

(三)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監督“一通三嚴防”隱患的自查全面落實情況。

(四)定期非政府安全小檢查,及時印發隱患自查通知書,按期非政府復查。

(五)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礦井災害應急預案。幫助礦長搞好“一通三嚴防”事故的搶修、救災工作。

四、機電副礦長

(一)負責管理分管范圍內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安全運轉。

(二)負責管理檢修保護主要通風機以及供電和防塵供水系統的的正常運轉。

(三)負責管理檢修保護井下機電設備保證正常運轉,負責管理電氣設備安全檢查管理。

(四)負責管理非政府分管科室(隊)搞好“一通三嚴防”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

(五)幫助礦長搞好“一通三嚴防”事故的搶修、救災工作。

五、生產副礦長

(一)負責管理生產系統的“一通三嚴防”管理工作。

(二)幫助礦長定期檢查全面落實生產系統“一通三嚴防”工作情況。

(三)負責管理處置生產過程中的“一通三嚴防”問題和事故隱患。

(四)負責管理非政府實行有關“一通三嚴防”工作中的工程建設。

(五)幫助礦長搞好“一通三嚴防”事故的搶修、救災工作。

六、安全副總工

(一)負責管理幫助總工程師搞好“一通三嚴防”的技術業務工作。

(二)幫助總工程師非政府、基本建設、審核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三)定期舉行“一通三嚴防”工作會議,不斷提升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四)分析“一通三嚴防”工作中存有的問題,并從技術上采取措施處置。

(五)負責管理非政府自學“一通三嚴防”工作的先進經驗。

(六)每月非政府一次“一通三嚴防”隱患排查。

七、安全管理部

(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管理通風管理業務范圍內“一通三嚴防”的技術工作,包含井下滅火、瓦斯檢查、通風設施創建、粉塵測量、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及“一通三嚴防”技術資料管理等。繪制全礦“一通三嚴防”所須要圖紙。負責管理全礦通風設施的砌筑,并搞好通風系統的創建與調整。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

(二)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審核、實行“一通三嚴防”技術業務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一通三嚴防”工作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落實、全面落實情況展開監督檢查。

(三)負責管理非政府礦井“一通三嚴防”月底質量檢查、工程質量環評、轉交工作和礦井“一通三嚴防”合格工作。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隱患的排查、處置及自查全面落實。

(四)分析“一通三嚴防”工作中存有的問題,制訂措施及時自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阻止“一通三嚴防”工作中的各種“三違”現象,查案處置“三違”人員。

(五)負責管理巷道全線貫通、排放量瓦斯、礦井防塵、嚴防救火等“一通三嚴防”工作、安全檢查監督和“一通三嚴防”工程的安全質量檢查。負責管理局部通風的管理和質量合格工作。搞好全礦“一通三嚴防”各種基礎技術資料的基本建設與按程序,重點就是瓦斯日報、通風月報的基本建設與按程序。負責管理、調試、校驗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甲烷傳感器及各種通風儀表。

(六)按照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基本建設礦井年度、月度供風計劃,秉持以風定產。

(七)負責管理推廣應用“一通三嚴防”的先進經驗、技術和裝備。

(八)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年度災害防治和處置計劃、非政府年度瓦斯等級鑒別及基本建設總結報告、年度反風軍事演習呈報及反風軍事演習總結。

(九)負責管理創建合理的全礦通風系統并及時調整。(二)

(十)負責管理“一通三嚴防”業務知識及搶修、救災科學知識的培訓、教育。特別應當強化對滅火工、瓦斯檢查工、通風工等特定工種的培訓管理。

八、調度室

(一)對礦井生產調度業務范圍的“一通三嚴防”工作負責管理。

(二)負責管理礦井“一通三嚴防”的調度聯絡工作,及時掌控巷道全線貫通、瓦斯排放量等工作的進展情況及規程措施全面落實情況,搞好巷道全線貫通時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管理“一通三嚴防”工作所須要材料的下井調度工作,熟識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邊線及設備材料儲存情況。

(四)熟識掌控礦井災害防治與處置計劃,出現通風、瓦斯等重大事故時,能全員統一指揮得宜。

(五)協調安全管理部門搞好全礦“一通三嚴防”隱患排查、處置及自查全面落實。

(六)負責管理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轉、保護、日報等。

九、生產技術部

(一)對機電系統業務范圍內“一通三嚴防”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管理。

(二)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審核、實行業務范圍內“一通三嚴防”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

(三)對礦井主要通風系統、防塵供水系統的正常運轉負責管理;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風電、瓦斯電槍機的已連續可信運轉在業務技術上負責管理;搞好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性能測量工作。

(四)負責管理狠抓機電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電器設備失爆,避免機械摩擦、相撞產生點燃火源。

(五)負責管理風電、瓦斯電槍機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

(六)對同時實現礦井盾構裝備系列化在業務上負責管理。

十、供銷部

(一)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工器具、材料、儀器儀表及設備設施的供應訂貨。

(二)負責管理按時供給礦井“一通三嚴防”計劃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

(三)負責管理按《礦井災害防治與處置計劃》規定備足加派,定期展開檢查和更改。

(四)負責管理井下核爆材料庫的管理和火工品派發,不合格的火工品嚴禁派發。

十一、通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回任)

(一)負責管理全礦“一通三嚴防”管理工作。

十二、冶煉區隊

(一)負責管理本區隊生產范圍內的“一通三嚴防”管理工作。

(二)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內的密封、風門、調節風窗、柵欄、局部通風機、風筒、轉發點噴霧裝置、凈化水幕裝置、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等“一通三嚴防”設施的采用和管理負責管理。

(三)負責管理工作面動工前,工作期間或完結后“一通三嚴防”設施的轉交環評工作。

(四)負責管理做好生產區域的“一通三嚴防”工作,確保巷道通暢,滿足用戶風量風速的建議。

(五)搞好巷道全線貫通、排放量瓦斯、綜合防塵等“一通三嚴防”管理工作,拆毀、改動通風設施必須事先向安全管理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部監督實行。

(六)對本部門導致“一通三嚴防”設施的損毀、遺失負責管理,并出席其事故的查案工作。

(七)對生產區域內電氣、機械設備運轉必須確保不產生點燃火源,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管理。

(八)協調有關科室搞好本隊責任區內的“一通三嚴防”隱患的排查、處置及自查全面落實。

(九)負責管理本區隊職工“一通三嚴防”業務知識及搶修、救災科學知識的培訓、教育。

十三、機電維修隊

(一)負責管理礦井“一通三嚴防”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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