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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美國紐約州車輛與交通法--道路條例第23章交通法規的執行及效果1100.對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規定及例外條例(1)本條例適用于公共高速公路,對公共交通運輸開放的私人道路及任何其他停車場,除外條例明確指出的特異地點。(2)本條例與停車信號,閃動信號,退讓標志,交通控制信號及其他控制設施有關單行、停車、暫停、存車及轉彎規定適用于停車場,僅在該城市、農村、城鎮的立法機構采取地方法規時限定其相應的信號、標志、設施或法令時遵照使用。(3)盡管本節中(2)分節提到且1202節(1)分節中兩段中的部分段落及1203節(3)分節也會提到適于殘疾人在指定地點停車的有關規定。1101.要服從交通法。這是對做禁止行為的人及不執行本條例要求行為者規定的交通行為法則。上述行為是違法的,除非條例中還有關于特殊犯法的說明。1102.服從警官和揮旗員任何人不得違抗或拒絕服從法令或警官或揮旗員或其他在正常交通方向被授權的人的指揮。1103.公務員及雇員遵守條例;例外法規。(1)對高速公路上機動車駕駛員適用的本條例中的規定還將對(擁有機動車的駕駛員或雇傭駕駛員)全美國范圍內各個州、農村、城市、城鎮、行政區任何其他州內的行政小區內適用,如本章中1104.節提到的關于緊急車輛的規定作為特殊例外法規另行規定。(2)除非使此規則的適用范圍更明確,否則此規則將不適于個人、團體、機動車、及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設施,1202節(1)分節也不適于危險車輛在高速公路及其附近冒險行駛;但它適用于處于危險操作前及后的人和機動車。上述條款規定并未排除個人、團體、機動車駕駛員或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設施從任務中在工作的全部過程和時間內應從事那些被充分認為對人類安全的操作的規定,及避免忽視安全帶來的不良后果的規定。1104.特權緊急車輛(1)特權緊急車輛駕駛員,在進行緊急行駛時可執行本節中(2)分節所設的特權,不過要受此節中聲明的情況的制約。(2)特權緊急車駕駛員可行使的特權:(A)停車、暫停、存放可不顧條例規定;(B)可闖紅燈、紅色閉動信號、或停止標志,僅在安全行駛的需要時減慢速度;(C)在無生命和財產危險的情況下行車速度可達最快極限。(D)可不顧特殊條例對速度、轉彎的規定。(3)除特權緊急車輛和警車,有特殊豁免權外,只有配備警鈴、警報器、警笛、電于發聲裝置或警哨的機動車有此豁免權,此類機動車至少要配備一個在距車500英尺內的任何方向都可見的閃光燈,至少配備能明顯可見的紅燈。(4)警察、司法長官、司法長官助理駕駛特權緊急車輛因特殊任務可超過速度限制規定的最高速度行駛。(5)上述規定并未解除特權緊急車輛駕駛員實行安全駕駛的規定,避免由于忽視其他方面的安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6)盡管與此相反的任何法律、條款、規則都規定了救護車于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街道、馬路上行駛不受限制,但擁有管轄權可特別禁止救護車在認為有巨大危險及運送過程中可能加重病人病情的高速公路、街道、馬路上行駛。1105.對于乘騎動物及駕駛獸力車的交通法則。乘騎動物及駕駛獸力車的人應享有適用于機動車駕駛員的全部權力及義務,除外本章因其特殊本性而不適用的特別規定。第24章交通標志、信號、標志線1110.服從并規定交通控制設施(1)每個人都應遵守與本章規定一致的那些適用于他的交通控制設施的指令,除非那些在本規則中被授予特權的特權緊急車輛駕駛員,其余人都要聽從交通信號或警察的指揮。(2)本章對那些在違章時間和地點內信號沒在適當的位置且使得有正常觀察力的人不能夠看清楚的情況下,被判定的違章沒有規定。只要沒有特殊的章節說明所要求的信號時,即使沒設立信號或信號不到位,本章節也同樣生效。(3)只要法定的交通控制設施基本上按本章要求的位置設置時,它就被認為是在法定行為或合法權力指揮下設置的,除非有強有力的證據證實不是這樣。(4)交通控制設施符合本章的規定設置有關于此設備法令的要求即被認為是遵從本章要求,除非有強有力的證據證實不是如此。(5)本章的意圖,路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車道與高速公路交口的那部分道路,“道路交叉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車道的交叉口。1111.交通控制信號指示只要使用交通信號指揮交通,除1116節中提到的狹路交通信號指示外,只能用綠色、黃色、紅色指示燈,別的各種顏色燈,各種顏色閃光信號禁止單獨或聯合使用。信號燈指示并應用于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如下:(1)綠燈指示(A)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對固定不變的綠燈時可照直前行或右轉或左轉,除非此地有標志禁止轉彎。此交通中包括左右轉彎時,應將道路的右邊讓給其他合法的交通。(在交口或鄰近的人行道范圍內,只要綠燈顯示)。(B)交通中除了行人,當綠色箭號固定顯示時,只能按箭號所示方向進入道路交口。沒有“U”型轉彎的禁止信號或“U”型轉彎在法律中某條款屬于違章,“U”型轉彎時應遵從左邊綠色信號指示,而其它的車輛移動則按照同一時間內其它信號指示進行。(C)行人面對固定的綠色信號,除了這唯一的綠色信號是表示轉彎的箭號時,可在任何標志線內或非人行橫道穿越道路,其他方面要遵照1112節中提到的行人控制信號的指揮行事。(2)黃燈指示:(A)交通中除了行人,當黃燈固定顯示時,可進入道路交口;然而,所提的交通由此提示綠燈指示下的行動將被終止,紅燈在其后馬上就要顯示。(B)交通中除了行人,當黃箭號固定顯示時,只能遵從黃箭號的指示小心地進入道路交口;而其他的行動則按同一時間內其他信號執行的行動將被終止,紅色信號馬上就要在之后顯示。(C)行人面對固定的黃色箭號,也就由此提醒他沒有足夠的時間在紅色信號顯示前穿越道路,不要冒失行動,其他方面可按照1112節提到的行人控制信號行事。(3)紅燈指示:(A)交通中,除了行人,當紅燈顯示固定時,應停在明顯的停車線上,其他的行動按同一時間內其他的信號執行,但是如果不這樣做,那么就該在進入接近道路交口的人行橫道前停止,或者沒有人行橫道,在交口上挨著流動車輛的地方應暫停,直到可前行的信號顯示為止。(B)除了擁有百萬或以上人口的城市或道路上設置禁止下列轉彎的標志:(a)當紅燈固定顯示時,按本條款第(A)段停車后可緩慢進入道路交口向右轉,除非同一時間內綠信號顯示,向右轉彎行駛的車流不容許停止。此種車流應將右側路讓給道路交口上(有或無人行道)的行人以及合法使用路口的交通使用。(b)當在單行路上行駛時,面對紅燈固定顯示,應按本款第(A)段停車后進入交口向左轉。此種交通應將右側路讓給(有或無人行道)交口上的行人及交口處更合法的交通使用。盡管法律另有別的法則,但擁有百萬或百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可有采納地方法規的特權,在此類城市可特準執行本款中(A)、(B)段。規則中除了為擁有百萬或百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提供的在所采納的地方法規基礎上制定的規則外,其余規則將不再適用此類城市。(C)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對固定的紅箭號顯示時,不允許進入道路交口按箭號方向移動,進人道路交口時的其他移動則按同一時間內其他信號指示行動,否則將必須停在明顯的停車線上,無停車線時,要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橫道前或無人行橫道時停在交口前駕駛員能看見交通流動車輛,離交口最近處暫停,直到有前行信號顯示。(D)除了其他方面應按1112節提到的行人控制信號執行外,行人面對紅燈固定顯示時不準進入道路。[Page](E)盡管有本分節第(B)段的規定,但學校班車送學生參加任何活動遇紅燈時,都不允許繼續前行。(a)在道路交口處應遵守要求服從交通控制信號標志,除非路口設置了燈光信號。在本節生效期之前未受交通標志控制的道路交口,以后不受這種控制方法支配,也不會采納有關此要求的法規、法令、規定。(b)若一個官方交通控制信號長期設在道路交口以外,則可適用本節規定,除非條款本身性質不適用。在人行道上將用道路標志、標線來指示停車行為,若沒有設置這樣的標志標線,則根據信號燈指示停車。1112.行人控制信號指示無論行人受“通行”或“禁止通行”行人控制信號時,此信號都指揮并適用于下列行人:(1)固定或閃動的“通行”信號此種信號顯示時,行人可按照信號指示穿越道路,其他交通要把右側道路讓給行人通行。(2)固定或閃動的“禁止通行”信號在此信號指示下,行人不得穿越道路,但在“通行”信號顯示時已穿越部分道路者,在“禁止通行”信號顯示時可以繼續前行至邊道或安全島。1113.閃動信號指示用在交通標志或信號上的閃動信號控制交通時,只能用紅色或黃色,上述信號將適用于以下情況的車輛駕駛員:(1)紅色閃光指示車輛駕駛員遇到紅燈閃爍應將車停在停車線外,除非同時有別的指示信號,或者應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橫道前,在無人行橫道時,應停在駕駛員能看到交通情況的離交口處最近點,按停止信號暫停后可依照相應規定繼續行駛。(2)黃色閃光指示車輛駕駛員遇到黃色閃爍信號時可以通過路口,在通過這種信號時必須小心謹慎。(3)本章規定不適用于鐵路道口,車輛駕駛員過鐵路道口時應服從1170節闡明的有關規定。1114.非法信號、標志、標線(1)任何人不得在高速道路設置、建造、仿造、類似或與官方交通控制設施、鐵路標志、信號相象的非法標志、標線、信號設施,并且不得用此類非法信號設施指揮、規制交通,不得用它們阻礙官方交通控制設施與鐵路標志、信號發揮其效用。(2)沒取得高速公路公共權力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在其上建立、設置交通標志、信號及其商務廣告。(3)若宣布以上類似的被禁止的標志、標線或信號是公共場所障礙物且授權警務人員或公務人員清理,則不必下通知就將其拆除。1115.干涉官方交通控制設備、鐵路標志和信號及其他高速公路(設施)的規定。(1)無合法權力的人將不得企圖.或事實上改動、損毀、損害、撞倒、遮蓋、挪動、或對交通控制設備進行干涉,或干擾鐵路標志或信號,或文字指示牌,或其上的識別標志,或它的其他部分;或損壞橋梁及相似結構設施;不得損害任何紀念碑、路燈柱、電線桿、路柵欄、邊道線、道牙、路緣石、植物隔離帶及其他高速公路上的有關設施。1116.車道方向控制指示只要由高速公路的單行車道上設置的車道方向控制信號控制交通時,僅有綠色、黃色,紅色信號可被使用,上述信號將指示并適用于下列情況:(1)交通中遇到固定朝下的箭號顯示時,可駛進信號所設地之上的任何車道。(2)交通中遇到固定黃色“×”信號時,也就提醒人們綠色朝下箭號指示就要終止,紅色“×”就要在之后顯示,此交通須用一種安全方式停在信號所設地之上的車道。(3)交通中遇到閃動的黃色“×”信號時可駛進信號顯示地之上的任何車道,并作為左轉彎之前的適當警告。(4)交通中遇到固定的紅色“×”信號時不可進人或行駛在信號所設地之上的任何車道。第25章靠右行駛、超車等1120.靠右行駛;例外法規(1)足夠寬度的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在道路右半邊行進,除非以下情況:(A)當在同一方向直駛以法則控制的速度超車時;(B)當要趕上或超過道路右半面的行人、動物、障礙物時;(C)當有障礙物存在而必須在高速公路中心左側行駛時;并且這樣,可以給其他正在正常行駛的車輛讓出道路右側以便有機會正常通行。(D)在按法規劃分了三個車道的道路上行駛。(E)在單行道上行駛時。(2)此外,當機動車低于正常速度行駛時,根據時間、地點等道路情況,應該靠右邊道路行駛或盡可能靠近車道邊線行駛。除非正要或正在超越同向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或者在路口要左轉彎時,或者要進入私人道路或私宅的車道。(3)在為雙向交通設置了4個或以上車道的道路上任何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中心線左側行駛。除非有道路標志線指定在中心線左側行駛,或在本節(1)分節(B)中的情況下且得到許可時。1121.通過相對行駛的機動車的規定機動車須從右側通過相對而行的其他機動車,若道路寬度僅夠各個方向一個車道時,機動車駕駛員應該盡可能給對方讓出道路中干道的一半。1122.從左側超車以下規定了在超越或經過同向機動車的規定,特例及特殊規則:(1)機動車駕駛員在超越同向行駛的前面的機動車時,須保持安全距離。從左側超車。而且超越后確定安全后才能返回右側道路。(2)除非被允許從右邊超車。這時被超過的車輛要把右側讓出以便讓要超車的車輛看得見信號且不得加速直至要超車的車輛完全超出。1123.當被允許從右邊超車(1)在下列情況下,機動車駕駛員被允許從右邊超車:(A)當被超過車輛準備或正在左轉彎時;(B)在其路肩無機動車停留可暢通無阻的高速公路或公路上行駛,此高速公路或公路每一方向有兩條或兩條以上供車輛行駛的車道。(C)在單向行駛的道路上行駛,此路可暢道無阻,設有兩條或兩條以上車道時。(2)機動車駕駛員在安全行駛情況下允許右側超車。無論如何不會有機動車駛離人行道或道路干線的行為。1124.左側超車的限制在同一方向行駛時,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中心左側超車,除非本章有規定授予此權,且左側道路顯而易見,超車時有足夠的距離避開駛來的交通車輛而不受對面機動車行駛的干擾。一旦完成超車,超車的機動車要及時回到規定的車道上行駛。超車所利用的是供對面駛來的機動車使用的車道時,要距對面駛來的機動車200英尺前超車。1125.在道路中心左側駕駛的進一步限制(1)以下情況機動車無論何時不得在道路左邊行駛:(A)就要上到坡頂時或行駛到高速公路轉彎處,駕駛員視線受阻礙,而距對面駛來的車輛很近,可能產生危險時;(B)在距對面行駛車輛100英尺時或橫越鐵道時;(C)在距水橋,旱橋或遂道100英尺,駕駛員視野受限時;(2)以上的限制規定不適用于單行道,也不適用于在特定時間專門車道上沿一定方向行駛的機動車,行駛時要注意分道標志牌的示意。1126.禁行區域(1)當用官方標志標明在此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論是超車還是正常行駛,到此標志的左側將會十分危險,這時任何正在沿高速公路行駛的駕駛員都不得將車駛到此標志左側道路。(2)不論是進入還是離開高速公路,準備左轉彎的車輛可不受前分節的禁行約束。(3)在有兩個左轉彎車道或輔設了隔離對面駛來車輛交通的橫斷帶的道路上,車輛可不受前節限制,以安全距離左轉彎離開高速公路或左轉彎進入高速公路。1127.單行道與環島(1)在標明或注明是單行道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按指示行駛。(2)除非有特別指示,車輛必須從右側饒環島行駛。1128.按車道行駛只要交通道路被分成兩條或更多有清楚標記的車道時,下述規則或附則將適用:(1)機動車要盡可能在有信號指示的車道行駛、且不得從此車道上移動,除非駕駛員已事先查明移動后更安全。(2)在有三條車道雙向行駛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駛入中間車道,除非在顯著的安全距離,以同一方向超車時,或準備左轉彎時,或由官方交通控制設施指定,中間車道作為特定時間內同向專門車道時。[Page](3)當官方交通控制設施指揮慢速交通、卡車、公共汽車或特種機動車應使用指定的車道;道路中心某些特殊方向的交通應使用某指定車道時,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這種交通標志、信號、標志線的指揮。(4)當官方設立的標志線指揮道路部分車道的交通時,越線將是特別危險的,沿高速公路行進的機動車駕駛員不得在任何時間內駕車越線。1129.保持適當的車距(1)機動車駕駛員要充分估計車速、交通狀況、高速公路條件、不可使車距超過合理的,慎重的間隔而距另外的車輛太近。(2)卡車或帶拖車的牽引車駕駛員在非商業區或非住宅區的道路上行駛跟隨另外的卡車或帶拖車的牽引車時,只要情況允許,應與跟隨車保持足夠的間隔以便要超車的機動車能進入并占據無危險的地方,除非這樣并不阻礙卡車或帶拖車的牽引車超越類似的機動車或其他機動車。(3)在非商業區或非住宅區道路上以車隊的形式行駛時,無論是否帶車斗,各車之間或各機動車聯體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間隔使得其他機動車能夠行進并占據無危險的地方。此規定對喪葬隊伍不適用。1130.被劃分且被控制了道路的高速公路。1.無論是用插入空地、植物隔離帶、還是用隔離設施,只要高速公路被劃分兩條或以上的車道,機動車必須在右車道行駛,除非通過官方交通控制設備或警察指定使用其他車道,或者得到特權。任何車輛不得駛過、穿越或進入用于隔離的空地、植物隔離帶或隔離設施,除非這些地方開了人口或建在交叉路口。2.除非官方交通控制設備或警察指定或允許用其它出入口,任何人駕駛汽車或摩托車時必須使用高速公路設定的出入口進出封閉的高速公路。第26章道路的右側1140.機動車接近或進入交叉路口(1)機動車駕駛員在接近某一交叉路口時應把道路的右側讓給從別的高速公路已經進入該交叉路口的機動車。(2)當兩輛機動車幾乎同時從不同高速公路進入同一交叉路口時,在左側的機動車駕駛員應該把道路右側讓給在右邊的車輛。(3)本節(1)、(2)分節中所述道路右側的規定,適用于正在通過高速公路以及本節標題所提到的情況。1141.機動車左轉彎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交叉路口準備左轉彎時或準備進入小巷,或私用道路,或私用車道時,應該把右側道路讓給對面駛來的、在交叉路口內的、或已經距離很近會造成危險的任何機動車。1142.機動車進入暫停狀態或讓出交叉路口(1)除了有警察指揮可以前進外,任何機動車駕駛員在接到暫停信號時要按1172節的要求停車,并將右側道路讓給從另一高速公路進人交口的機動車,或在穿越道路或處于交口時由于離上述的高速公路及接近而帶有瞬間危險的機動車。(2)接近退讓標志的機動車駕駛員應按標志指示根據情況減慢車速,或根據1172節提供的必要時需暫停,并將右側路讓給合法穿越道路的行人;在交口的機動車;在穿越道路或處于交口時(由于接近另一條高速公路)帶有瞬間危險性的機動車。但換一種作法,如駕駛員沖過退讓標志而沒有停車,造成碰撞通過公路的行人或撞車。這種碰撞行為將被認為是未將道路右側讓出造成違章失誤的主要證據。1143.機動車進入道路的規定除了從另一條道路駛來以外,從任何地方進入道路或穿越道路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將道路右側讓給正在此道路上行駛的與之接近的那些機動車。1144.機動車駕駛員遇到特權緊急車(1)遇上特權緊急車輛除了警車,這種特權緊急車輛至少配備一個閃光燈,閃著的紅色燈在正常大氣間可有500英尺能見度并且響著由警報器、警哨、警鈴等發出的可聽信號時,其他機動車駕駛員應將道路讓出并立刻行駛到某個位置,并盡可能靠在路的右側邊上或緊靠路邊或駛向交口處較分明的有三條或更多車道寬度的單行路的任一邊,并在此位置暫停,直到特權緊急車輛通過為止,除非有另一種方式,由警察指揮才可起動。(2)特權緊急車輛駕駛員并不能因為本規則而減輕其適當注意在高速公路行駛的其他人安全的責任。1145.機動車在接近環行交通圈或環島時除非有交通控制設備指示,機動車駕駛員在接近或要進入環行交通或繞環島時,應該把道路右側讓給正在進行環行的車輛。1146.駕駛員要訓練適當的注意力每位機動車駕駛員應訓練適當的注意力以免撞上道路上的騎自行車的人、行人或家畜并在必要時鳴笛給予警告。此規則所指目標“家畜”是指家養的綿羊、馬、牛及山羊等,由人看管并驅使著的家畜。第27章行人的權力和義務1150.行人交通規則行人應按1111節提到的規則遵守交通控制信號的指揮,不過,在任何地方行人都被授予特權并要遵循本章規則的約束。1151.在人行橫道上行人的權利(1)在道路上沒有交通控制信號時或機動車駕駛員在必須退讓時未將道路右側讓出、減速或暫停時,對于利用人行橫道已走到有機動車行駛的道路中間橫過道路的行人或由道路對面已過來一半路的行人是很危險的,除非行人在以下情況橫過道路,經行人遂道過去或設立的上垮路將道路右側讓給機動車使用時。(2)行人不得突然離開斑馬線或其他安全地帶,走向或跑向極近的車道,使得機動車駕駛員來不及避讓。(3)在任何機動車停于人行橫道線前或交口處未標明人行橫道,但允許行人橫過道路的地方時,從后面駛來的車輛不得超過在此暫停的車輛。1151-a.在邊道上行人的權利從小巷、樓群、私人道路或私宅車道出來或進入此類地方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將道路右側讓給由這些地方延伸出的邊道上走著的行人。1152.在非人行橫道上橫過道路時(1)除了在標明的人行橫道或交口處無標志的人行橫道外,從道路任一處橫過道路的行人,應將道路右側讓給此路上行駛的車輛。(2)在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橋橫過道路的行人應將道路右側讓給此條路上的機動車。(3)行人不得在交口處斜過道路,除非有官方交通控制設備授予此權;當允許斜過道路時,行人僅能根據交通控制設備指示的過路行為行事。1153.關于盲人的交通規則(1)盡管有規則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接近道路交口或人行橫道時,應將道路右側讓出或減速、或在必須時暫停,以便讓橫過道路的或正欲橫過道路的行人通過,但本規則尤其強調對靠導盲犬作向導或持白色金屬手杖、或白色帶紅尖的金屬手杖的行人避讓。(2)除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殘廢的人外,其他人不得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使用白色的或白色帶紅尖的金屬手杖。(3)本規則并未要求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殘廢的人必須使用導盲犬或盲桿或手杖。1155.行人使用人行橫道右半側只要情況允許行人要在右半側人行橫道上通行。1156.路上行人交通規則(1)所設邊道使行人在道路上安全行走,而行人沿著邊道旁的道路走是非法的。(2)行人沿沒有設置邊道高速公路行走時,要盡可能在路左邊或路肩上行走。在接近對面開來的機動車時,行人應盡可能靠左離開機動車遠些。1157.行人搭車或做生意(1)行人不得站在道路上搭車或與機動車主做生意。(2)行人不得站在或接近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地方觀望或引導停放或將停于此街道或高速公路的機動車。(3)行人除了在小鎮或農村不得占用州際高速公路從事買賣事務。第28章轉彎、啟動及停止和轉彎信號1160.交口處轉彎的位置和方法的規定。在交口處預備轉彎的機動車駕駛員應按以下規則行事:(1)右轉。接近右轉的、或右轉的車輛,應盡可能靠近斑馬線右手、或挨著路邊進行轉彎。(2)在雙行道上左轉。在允許雙向行駛的道路上進入交口處地方,快要左轉彎的車輛在道路的右半面離中心車道極近處,在能進交口的地方沿中心車道右邊通過,進入交口后左轉,并必須離開交口進入所要去的道路的中心車道右邊行駛。只要能夠左轉,那么此行為就應在交口部分區域內進行到達交口處中心車道的左邊。[Page](3)在雙行道以外的道路上左轉。在擁有一條或多條單行道的道路的交口處,機動車駕駛員欲使車左轉,應在能夠合法有效運行的道路的最左邊的車道接近交口,進入交口后,左轉,離開交口,只要一切順利,即可進入所要去的那條能夠合法有效運行的道路的左邊的車道。(4)當在道路交口或其鄰近處設有標志線、徽章、標志牌或其他標記時,此類標記用來要求并指明了機動車在交口處從某個指定區域轉彎的不同過程,沒有此類標記作出指示,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交口處轉彎。1161.在某些區域禁止“U”型轉彎機動車不得在彎路或接近或極靠近坡道公路坡頂處進行“U”轉彎,因這些地方是500英尺內從另一方向駛來的機動車駕駛員的視野障礙區。1162.啟動暫停車輛。任何人不得啟動暫停的、滯動的、或存放停擺的車輛,只有當此車能正常安全行駛時才可開車。1163.轉彎行為及要求顯示的信號(1)任何人開車不得在交口處轉彎,除非駕駛員依照1160節的要求從道路適當的位置進行;任何人不得將車轉進私人道路或私宅車道,即使從道路的左邊或右邊指定車道轉彎也不允許,只有當這類行為是正當安全時才可進行。不給出適宜的信號(按以后提到的方式)的機動車不允許轉彎。(2)在轉彎前至少100英尺的距離內要連續地給出左轉或右轉信號。(3)對有機會從背后立刻給出信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在停車或突然減速時事先給出要求的那種適宜信號。(否則屬違章)(4)1164節中提到的信號適用于要轉彎的、要改換車道的,或從停車場啟動時由于有另一輛停放的車輛或壞車而不能避讓的機動車,或謙讓他車時顯示“通過”信號,讓從后面開來的機動車經過時。(5)配有能隨時發出閃動信號,如375節中18-a分節提到的那種信號的機動車駕駛員在公共高速公路上剎車或拋錨時要使用此信號,除依照交通控制器的指揮停車或合法停放時。配有這種信號的機動車駕駛員不論何時只要有必要,就要打出此信號,提醒后面存在交通危險的機動車駕駛員超過本車輛,或提醒其他機動車駕駛員,本車輛由于交通或高速公路狀況產生交通危險了。任何人為了其他意圖不得使用此信號。1164.手勢信號或信號燈(1)在此要求的停止或轉彎信號可由手勢或信號燈來顯示,(2)分節中提的情況。(2)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應配有轉彎或停止時使用的信號燈,并應在從護車欄頂端中心到車體左界,駕駛室或機動車載體的距離為24英寸時或從護車攔頂部中心到車體后界或車附載體的距離為14英尺時打出信號。后面的數據應適用于任何帶有此信號的機動車,也同樣適用于所復合作機動車。在復合體機動車上,其尾部信號燈應按在車的最后一節載體背后。此條規則對獨體機動車或牽連著另一機動車的車輛或拖著工具的機動車不適用。若為農用機動車且并無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意圖或趨向、或對于救火車、或特殊用途商業用車應按本法第401節中的第7條F點進行注冊登記。1165.打手勢信號的方法用手臂給出的信號應在下列情況下從車左邊給出并按下列方式進行:(1)左轉——手臂水平伸展;(2)右轉——手臂向上伸展;(3)停車或減速——手臂向下伸展。1166.轉彎到小巷、私宅車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財產區所要求的位置。要從道路轉到小巷、私宅車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財產區的機動車駕駛員應按下列要求進行:(1)右轉彎——右轉的通路應盡可能地靠右邊車道線或道路邊。(2)從雙行道左轉彎——從雙行道左轉的途徑應在道路右半面靠中心處進行。(3)從多條車道的道路上左轉彎——從只能單向行駛的道路上左轉的途徑應在合法有效交通的最左邊的車道上進行。第29章特殊停車要求1170.接近列車時的信號指示(1)本規則規定任何人駕駛機動車只要接近橫著的鐵路坡道時應在距鐵軌15英尺外停車,直到能安全通過時才可前進。上述規則還適用于以下情況。(A)可聽的或清晰可見的電子信號或機械的信號設備發出“火車就要來了”的警報時;(B)橫截門下落時或掌旗員給出或持續給出“火車就要來”或“正在通過”的信號時;(C)列車在接近與鐵路垂直的橫行道路大約1500英尺時鳴笛,由于車速或距離的原因產生瞬間危險時;(D)正開過來的列車清楚可見并接近道路叉口有危險時。(2)任何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橫截門或柵欄關閉時或正打開時或正關閉時,穿過、繞過、從橫截門或柵欄下面鉆過鐵路。違犯本分節規則的將被處以150~250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30天的監禁或罰款與監禁二者兼施;在18個月內第二次違反本分節規定的被處以350~500美元罰款或處于不少于90天的監禁,或二者兼施,第三次違反本分節規則的人將被處以600~750美元或處以180天監禁或二者兼施。1171.某些車輛必須在鐵路坡道交叉口處停車(1)客車、學校班車、載運部分或全部易燃易爆物資的機動車、履帶拖拉機、大鏟車、起重機、壓路機、各種工具或設備,具有每小時少于10英里的速度或有垂直的車體、或相鄰的軸承間距少于1.5英寸(負載物長)、或車體離道路表平面距離少于9英寸,在橫過任何軌道或鐵路坡道時,應在距最近鐵軌15~50英尺處停下以便聽見并看見軌道上來往的火車及“來火車”的信號指示,除了以后提到的情況外,一律不許前進直到可安全通行時才能行駛。按要求停車后,在安全時前行時,上述使用齒輪的機動車在橫過鐵路與道路交口時不必更換車輪,在過軌道時不必抬起齒輪。(2)在有警察指揮或有交通信號或標志指示可前行的道路與鐵路交口處不必停車。(3)本節規定對商業區或住宅區內道路與鐵路交口坡道不適用。1172.停車標志與退讓標志(1)除了有警察指揮可前進時以外,接近停車標志任何機動車駕駛員要在清晰標記的停車線處停車,若無停車線,就要停在道路交叉口最近一邊的人行橫道前,或無人行橫道時,停在駕駛員能看見來往車輛在進入交口前離交口最近處,且行駛速度應受1142節規則制約。(2)接近退讓標志的機動車駕駛員被要求安全停車則要停在清晰標記的停車線處,若無停車線,就要停在道路交口最近一邊的人行橫道前或根本無人行橫道,要停在進交口前駕駛員能看見來往車輛,離要駛入的道路最近處。1173.從小巷、私宅車道、私人道路或建筑群中開車出來從小巷、私宅車道、私人道路或建筑群中開出的機動車在駛上小巷道、樓群口,小道路或私宅車道伸展出的邊道前應先停車,或沒有邊道,就要先停在駕駛員能看見來往車輛,離要駛人的道路最近處。1174.超過學校班車(1)在高速公路或街道上行駛的機動車遇到或趕上有本法375節第20分項提到的那種裝備和標記的學校班車停在高速公路上等乘客上下車,或在它前面有班車停著讓乘客上下車時,機動車駕駛員應在接近這種閃著有本法375節第20分節提到的特殊可見紅色信號的班車前停車,直到班車再次啟動后或警察給出前進信號時才可繼續行駛。(2)這種班車駕駛員在接收必須橫過道路的乘客時,要控制這些乘客在班車前橫過道路,并一直閃著那種前面提到的紅色信號燈,直到乘客已經到達高速公路對面。(3)本規則中“乘客”是指本法中375節第20分節(d)段指明的那種人。1175.道路交岔口堵塞當道路交口交通流靜止時,任何人不得駕車進入該路口,除非轉彎,或有允許前行的交通信號指示而且路口對面有足夠的空間供機動車行駛。1176.公路鐵路交口堵塞盡管交通信號指示允許機動車前進,但若公路與鐵路交岔口無有足夠的空間供機動車行駛時,任何人不得駕車駛入該公路與鐵路交岔口處鐵軌上。[Page]第30章車速限制1180.基本法規及最大限度(1)任何人駕車不得超過合理的速度,在特定情況及存在或有潛在危險發生的情況下要謹慎駕車。(2)除了依照本節(1)分節規定有特殊危險存在時要減慢速度或以后特權規定中對最大速度有所指定外,任何人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55英里/小時。(3)根據1620、1622、1630、1643或1662-a節授予的在學校附近的高速公路上駕車上學時的最大速度,任何人駕車在學校開學期間每日上午7點至下午6點之間開車速度不得超過去上學時的最大速度。(4)除了上學駕車速度極限,按照1620、1622、1623、1625、1627、1630、1643、1644、1652、1662-a,1663及1670節的規定各時段的最大速度限制,任何人駕車速度不得超過各時段內規定的最大速度極限。(5)與本節(1)分節規定保持一致的同時在另一些情況下要減速,接近或經過道路交岔口或鐵路坡道交口時,接近或繞過彎道時,接近坡頂時,在狹窄或頂風的路上行駛時,對行人有危險時,或由于天氣原因或高速公路狀況影響交通時,但對于正在建筑的高速公路或為了維持工地作業面積時可不受此規定限制。(6)任何人違反本節規則應被處以100美元以下罰款或30天內監禁或二者兼施;在18個月內第二次違反本節規則的應被處以200美元以下罰款,或90天內監禁,或二者兼施;十八個月內第三次違反本節規則的應處以500美元以下罰款或180天內監禁或二者并用。1180-a.最大速度極限盡管有其他法律規定,但沒有任何城市、農村、城鎮、鄉村,公共權威機構,分界區、辦公所或州里的部門維持或產生這些情況:(1)在任何道路,高速公路,林間小路或橋梁上的駕駛速度超過55英里/小時;(2)在公共高速公路的某段道路對某類機動車實行的速度限制,如果在1973年11月1日此段高速公路已有對使用此路的各類機動車都適用的速度限制的情況下;假如根據機動車重、體積,包括載運貨物的特殊需要,為機動車制定一個較低的速度限制,那么上述(2)分節將不適于因高速公路本身條件、天氣,某個交通事故或其他情況存在對交通安全產生暫時性危險的這段高速公路。1181.最低速度規定(1)任何人駕駛機動車不得用慢速阻礙正常合理的交通,除了為安全起見或依照法律規定有必要減速時。(2)只要1620或1642節中對最低速度有所規定,任何人駕車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速度,除非進入或駛出已規定了最低速度限制的高速公路匝道時、準備停車時或為安全駕駛或依照法律規定時。1182.速度競賽及競賽(1)沒有管轄州、城市、城鎮或鄉村等特權機構的允許,任何人不得雇用、援助、慫恿任何機動車進行速度競賽或演示速度,除非為將要舉行的速度競賽作全程距離的完全有效巡查。違反此規則將被定為輕罪。(2)在違反本規則的第12個月內再次違反本規則的將處于6個月以內監禁或200美元以下罰款,或二者并施。第31章莽撞駕駛及酒后駕駛1190.莽撞駕駛莽撞駕駛是指駕駛或使用任何汽車、摩托車或除了肌肉作動力的其他助力機動車、或工具車、附屬設備非法阻礙公共高速公路正當、自由使用,或非法危害高速公路的使用者。禁止莽撞駕駛,違章者定為輕罪。1191.官方不得靠拘押、逮捕獲得補償(1)城市或農村不得雇用任何官員、代理人或其他一些靠拘押或逮捕違反本法164或1190節限定的莽撞駕駛的人而獲得補償金的那種人。若在地方法官為懲治違反地方法規者而采納本法164或1190節中對莽撞駕駛的規定之前,由城市或農村雇傭的官員、代理人或一般雇員拘押或逮捕某些人,此時這種雇傭情況可作為對違反本法規或莽撞駕駛規則的指控的辯護。(2)任何城市或農村不得雇傭那些在某種程度上靠逮捕或拘押如1190節中限定的莽撞駕駛者獲得補償金的官員、代理人、雇員,不論他們是選舉產生的,還是指定的。若違章者被農村或城鎮雇傭的那些官員、代理人或雇員拘押或逮捕是在地方法官采納1190節中限定的莽撞駕駛之前則此階段的雇傭行為將成為對1690節中限定莽撞駕駛行為指控的辯護。1192.在酒精或藥物作用下駕駛機動車(1)任何人不得在酒精或藥物作用下削弱駕駛能力時開車。違反本規則的人將成為交通違章者,并處以250美元罰款,或15天之內到教養院或農村監獄的監禁,或二者并施。已判定違反本節的違章者在訴訟5年內將處以350美元以下罰款,或30天之內的教養院或農村監獄中監禁,或二者兼施。已兩次或多次宣告的違章者在訴訟10年內將被處以500美元以下罰款或90天以內的教養院或農村監獄監禁,或二者并用。(2)按1194節中規則規定,任何人在對其血液、呼吸、尿液、唾液進行化學分析下,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10%時,不得駕車。(3)醉酒情況下不得駕車。(4)按本節要求,使用藥物而削弱駕駛能力時不得駕車。(5)本節第2、3、4分節的違章者將被定為輕罪并處以1年以內的教養院或農村監獄里監禁;或不少于350美元的罰款;或二者并施。機動車駕駛員在已判定是本節第2、3、4分節的違章者、醉酒時駕車或使用藥物消減駕駛能力時駕車的,十年內再次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定為重罪,并處以500美元以上的罰款,其他懲罰按刑法規定的處罰。(6)盡管有刑法的某些規定,但法官或地方行政官不得將本節規定的違章者判為無條件釋放,也不能判為有條件釋放,除非這種有條件釋放是按本節規定作了罰款處理為附加條件的。(7)在因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車違章前的犯罪被認為是本節第(1)分節違反行為之前的犯罪,目的是限定依本節規定判刑事罪或使地方行政機關依本法510節規定行事;無論怎樣,只要此行為在這種狀況下出現,即構成對本節規定的侵犯。1193.因違犯1192節而逮捕假使某人違反1192節規則并造成交通事故或沖突,這在事實上已經構成違法,盡管是在警察不在場的情況下,警察也可確認此人違法,可以在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逮捕此人。1193-a.某種機動車駕駛員的呼吸測定出交通事故的及違反本章任何交通規則的駕駛員應在警察指令下,按警察的治理進行呼吸測定。若此測定顯示此駕駛員飲過酒,則警察可要求此駕駛員按1194中第(4)分節做化驗。1194.化驗。(1)上面情況的駕駛員被要求進行呼吸、血液、尿液、唾液的化驗,以便限定警察指定下受管理的這種化驗所提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A)已確認此人駕駛時違反1192節、分節、段的規則,2小時后,此人即會以違反此條例被捕然后被安置起來。(B)依照1193-a提供的,進行呼吸測定后2小時內,顯示出此人確飲用過酒,要按駕駛員所屬警隊設立的規章制度行事。(2)若此人已被捕關押起來,或經呼吸測定后顯示其血液系統內含有酒精并此后按要求做化驗且宣告此人的駕駛執照或駕駛許可證及任何無居住權的駕駛特權證將被立即吊銷,隨即撤銷對化驗的或此中的其他部分拒絕權,無論他被捕所被指控的罪行是否被發現。只有當法院依照1194a節中規則給予許可,才能拒絕化驗或其中的其他部分測定,在當事人拒絕行事之前,警官應立即寫出“拒絕”的書面報告,可不予化驗。此報告經審定后或附加一份聲明:錯誤的陳述將按刑法中210節45中的A級輕罪論處,聲明和宣誓作證者的簽字一起構成報告的鑒定書。警官擬的這份報告要設四條合理根據來確定此被捕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違反了1192節中某規則,上述駕駛員拒絕順從化驗過程,依照1194a節規定不進行化驗。此報告將被呈交法院,法院根據報告提審被捕人。法院在書面報告的基礎上依照本節第(3)分節提到的在未宣布判決之前暫時吊銷駕駛執照或駕駛許可證及無居住權的駕駛特權證。此報告的抄錄本將由法院在48小時內轉寄給專審員。法院將提供給被審人一份聽審日期表,一份放棄權力聲明書,及其他專員可能要求的內容。若如本節第(3)分節提到的,當事人自動放棄申訴,則專審員可依照本法510節中2、6、7分節立即吊銷當事人的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無居住權者的駕駛特權證。[Page](3)、(A)被吊銷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無居住權者駕駛特權證的人依照本節第2分節中規則規定在撤銷之前按專審員頒布的提審日期表聽審,依照本節要求提審日期不超過15天。若主管部門沒能在本節所規定的日期內提審,則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無居住權者的駕駛特權證可在本節提到的審訊之前恢復使用。對于下面有爭論的問題審訊將受到限制。(a)警官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確定此人在駕駛中違反了1192節中規則;(b)警官逮捕此人是否合法;(C)此人在拒絕服從化驗或其他事項前是否受到過以清晰或明確的語言給予的警告,不論此人被捕所被控告的罪行是否被發現,其結果都是當即停用或以后吊銷其駕駛執照或駕駛特權證;(d)如果此人拒絕服從化驗或其他事項檢查則在提審后,執行審訊的提審官發現上述任何一條反面爭論點,即可解除對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或無居住權者的駕駛特權證的限制、吊銷或暫時停用。若提審后,提審官發現所有疑問均是肯定的,即可根據510節中第(2)、(6)、(7)分節的規定吊銷此人的駕駛執照、駕駛準許證或無居住權者的駕駛特權證。被吊銷或撤銷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或無居住權者的駕駛特權證者可根據第(3)分節規定對提審官的判定提出上訴。根據本節規定,任何人都可自動放棄申訴的權利。此人沒能按聽審日期表規定的時間出庭,將構成自動放棄申訴,若這樣,此人可請求專審員盡可能安排新一期審訊。(B)根據本節規定被吊銷駕駛執照、駕駛許可證、無居住權者駕駛特權證的人,還要服從100美元的民事處罰,除非是在5年之內發布“即刻”或“以后”吊銷駕駛證的,或被宣布違反本章中1192節規定是在過去的5年里,且未出于同一事件,民事處罰將給予250美元的罰款。新的駕駛執照或駕駛許可證將不發放,無居住權者駕駛特權證可歸還本人,但必須在他服法后。政府部門依本節規定收繳的所有罰款將成為國有財產上交國庫。(C)在可能必要時,提審官將頒布規章制度使本節第(1)、(2)、(3)分節生效。(4)拒絕服從化驗或其他項目檢查的理由須在審訊中被接受,訴訟或提審應在違反本章1192規則基礎上進行,但必須出示此人因拒絕檢查已被警官用清晰明確的語言警告過,但他仍固執己見。(5)根據本節規定,本法中510節第6、第7分節應適于行使“撤銷”權時用;但是,超過本節規定的“撤銷”日期范圍,提審官可給予作廢,原因是此人是在酒精或藥物作用下違章的,其恢復程序按本章521節中第4分節規定執行。(6)根據被檢測人的要求,實驗結果應對此人有效。(7)、(A)除了內科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等按國內服務業分類的人員或美國社會上注冊的臨床病理學家及在專人監督下和在內科醫生指導下或注冊的醫生助理外,任何人在按警官的要求行事時無權收回用于測定酒精或藥物在血液所含成份的血樣,此限定對于測定尿液、唾液或呼吸樣本不適用。(B)如本分節中(A)段提到的那些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注冊醫生助理或醫院里雇傭的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注冊醫生助理,及這些人的雇員在依照警官的要求收回血液的過程中可不被控告,對所做的或省略的行為可不負責任。(C)如上述有理由做出收回血樣行為的人,依照(B)段原則沒有個人責任,可保持此種行為在本州范圍內,如果這些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或注冊醫生助理是按照本州雇傭的警官的要求去做的話;如果這些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或注冊醫生助理在本州政治部門雇傭的警官指定下行事,這些人可依靠此政治部門維持收回血樣的行為。除了要求的注意點有責任被歸檔或依從法律需要給予服務的行為外,其他任何行為根據本規則規定不得維持。(D)盡管有上述規定,但有一種行為需要內科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注冊醫生助理、醫院雇傭的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或注冊醫生助理所依靠的州政府或州內政治部門承擔,上述這些人的行為或疏漏由州政府或州內政治部門根據本規則承擔風險責任,并負責支付數量不多的索賠,其責任原因是由于醫生、注冊護士、實驗技術員或注冊醫生助理的顯著疏忽或不忠于職守。(E)注冊護士或實驗技術員的證明在本規則中給予指定了,關于其對血樣的收回可是公認的、顯而易見的、達到與醫生收回血樣同等份量的效果和意義。(F)本分節中(b)、(C)、(d)段規則也適用于醫院雇傭的其他人如安全保衛人員,他們在收回血樣的過程中,依照本章1194a中規定,在法院命令下,警察指示下,所做的行為或疏漏按上述規則處理。(8)允許被檢測人讓自己的私人醫生選擇要施行的化驗,但要排除警官指定施行的那種。(9)健康部門將發布并設立規章制度批準通過滿意的技術或方法,查明機構成員的資格和能力并監督對人體血液、尿液、呼吸、唾液的化學分析。若此分析是由健康部門許可的個體檢測部門作出的,則此分析結果可作為推定證據,這種檢測應適當地進行。本規則不禁止采用除了健康部門許可的人員之外的人所作的分析結果作為證據。1194a.強制性的化學檢測(1)盡管1194節中有所規定,但當法院依照本規則發布化驗的命令時,在本州內駕車的任何人不得拒絕服從下列一項或多項的化學檢驗:為限定酒精或藥物在其體內血液中所占成份而作的血液、呼吸、尿液或唾液檢查。(2)除了以前描述過的那些人可以拒絕服從某項或多項化驗檢查外,根據刑法程度中1、20中的第32條限定,警官或行政區律師請求并獲得法院命令后,可強迫人們服從化驗,確定其血液中酒精或藥物含量以發現確鑿理由認為:(A)此人是機動車駕駛員,由于其駕駛除了駕駛員本人外有人死亡或身體受到嚴重創傷符合刑法中10、00節規則限定;(B)(a)此人駕車時違反了1192中規則;(b)或者根據1193-a節規定,在警官監督下的呼吸檢查顯示出此人消耗了酒精;(C)在合法逮捕后,此人被拘留;(D)此人根據1194節中第2分節被要求做某項檢查的情況下拒絕了依從某項或多項化學檢查。本節中提到的“合理的理由”意思是通過對事件全部情況的檢查被確定的,當事件都一起發生時,則表明此駕駛員違反了1192中規則。此種事實可以包括,但不受限制;駕駛員駕車時違反本章中某條款或在發生違章的同時又違反了其它規則;有消耗了酒精或藥物的明顯特征或顯示出駕駛能力被消弱;在駕駛員身邊或車內存在盛有酒精飲料的開口容器;圍繞事件詳情的其他證據表明駕駛員是在由于消耗了酒精、藥物而消弱駕駛能力或消耗此類物而致醉的狀況下開的車。(4)、(A)請求法院發命令強迫人們服從化學檢側或其他檢查的申請可對事件發生所在法庭的區域內的高級法官,縣級法官或區級法官提出,若事件發生在紐約某市,在紐約刑事法庭或高法審判之前可提申請。這種申請可通過、電臺或其他電訊工具,或專人來傳送。(B)申請人必須聲明申請人的姓名和題目,必須聲明傳達目的。基于上述建議要求法院發布強制性服從化學檢測的命令申請提出后,法院將在申請人立誓約及其他人提供支持申請的情況(如本節規則(C)點提到的)之下發布命令。立過誓的申請人必須聲明被要求作化驗的人是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除駕駛員本人外有一人喪命或嚴重受傷,基于以上全部事實,有充分確鑿的理由可相信此人在駕駛時違反了1192節的規則,被合法逮捕拘留后,此人拒絕服從化學檢測或其它檢測,是按照1194中規則規定或沒能同意他做某項檢測或其他檢查的情況下做出拒絕的。申請人必須做出事實的特殊辨解來支持這種申請要求。被適當驗明的其他人可為事實辨解盟誓以支持申請所表明的情況。[Page](C)基于上述建議,要求法院發布強制性服從化學檢測的口頭命令申請提出后,法官或審判官要安排申請人立誓及其他人提供情況以支持申請書中所述。這種誓言或誓約書及所有要傳達的內容必須要復錄,或用錄音設備或用逐字逐句速記方法或用逐字逐句書寫記錄方式進行復制。若使用錄音方式或速記方式則須進行譯記整理,核實其精確度,在法院將此整理后的譯記連同錄音原件備案72小時后,法院方可發布強制命令。若使用逐字逐句普通記錄方式則要復制一份,在法院備案24小時后法院方可發布強制命令。(D)當法院認定要求法院發布命令的申請符合本節中第2分節規定時,則批準申請并發布命令強制被指控人服從對血液中酒精或藥物含量的化驗,并按1194中第(7)分節規定收回血樣。當法官或審判官在口頭申請的基礎上發布命令強制被控告人服從化驗時,申請人應按照法官或審判官的指揮做好準備。命令程序包括發布命令的法官或審判官的姓名、申請人姓名、發布命令的日期和時間。如正式發布命令則由法官或審判官簽字;如口頭發布命令則由申請人簽字。(E)在支持呈請法院發布命令的申請時,申請人或其他人提供錯誤情況,則這些人觸犯了刑法210條第四點關于偽證的規定。(F)各地法院院長應設立一張一覽表,以便在每一個法庭管轄區都有足夠數量的法官或審判官能有效地聽取按照本法要求的呈請法院發布命令的口頭申請。(G)按本法發布的命令要求確定血液中酒精或藥物含量的化驗必須被實施。1194節中第7分節適用于任何按照本節規則實施的化驗。1195.化驗證據(1)在對其行為審訊或對其行為之外的情況指控的基礎上,可斷定被逮捕的人觸犯了本法,違反了1192節中規則的規定,法院準許按照1194或1194-a中規則執行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或藥物含量的化驗結果作為證據,(2)下列結果將成為血液中含酒精成份的證據,是被逮捕人因違反了1192節中規則而被要求做化驗所得;(A)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少于0.05%將成為此人駕駛能力未因消耗酒精而減弱或沒在醉態中的主要證據;(B)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占0.05%~0·07%則表明此人沒處在醉態,但它是有關的證據,因不能提供主要的事實來確定此人是否因消耗酒精而消減了其駕駛能力。(C)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占0.07%~0·10%,則表明此人沒醉,但此證據提供了確定此人是否因消耗酒精而減弱駕駛能力的主要事實。(3)依照本章1194-a節中規定被迫服從化學檢測的被告人在因違反1194-a中規則或其它適用法而被強行做化學檢測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不公開此證據。1196對不同指控的定罪;限制(1)駕駛員可因違反1192節中第(1)、(2)、(3)分節被定罪,盡管指控是在法院斷定此人違反1192中第(1)、(2)、(3)分節之前提出的,并且不顧是否有犯罪的辯解而被定罪。(2)無論如何在法院斷定違反了本章1192節中第(2)、(3)、(4)分節之前提出控告,以后為自圓其說而為所定之罪做出的辯解至少要包括對違反本節中第1條規則而是罪的辯解內容,而對于其它指控要求符合條件所定罪的辯解將不作安排;盡管如此,當地方律師審查有效的證據確定對違反本章1192規則的指控不能成立時,他可同意,法院也可以允諾安排對此指控紕漏處作彌補的另一指控所定之罪的辨解。第32章停車、暫停及存放1200.基礎法規(1)當本章規則、地方法律、法令、規則、準則或規定禁止停車時,任何人不得停車、暫停或存放機動車,無論它是否占用了道路,除非機動車此時有必要避開交通沖突或者是依從警察或交通標志或信號的指揮。(2)當本章規則、地方法律、法令、規則或規定禁止暫停時,任何人不得暫停或停靠其機動車,無論其車是否占道,但在此車實際上為了接送乘客上下車時可暫停。(3)當本章或地方各種規章制度禁止車輛停靠時,任何人不得將車停靠,但當此車是為了裝卸貨物或上下旅客時可以停靠。(4)當官方標志已做出警告限制、禁止停車、暫停或停靠在任何高速公路上時,任何人不得違反此標志設立的限制內容停車、暫停或停靠。1201.停車,暫停,停靠于商業區或居民區之外(1)在商業區,居民區以外的高速公路上;任何人不得停車,停靠,或將車停留,不論有意無意;在高速公路邊道或主干線上停車,停靠或停留的話,對著暢通無阻的寬敞道路,停著的車輛要給其他機動車讓出通道,還要能夠看見高速公路200英尺內任何方向。(2)本規則在某種意義上對在高速公路邊道或主干道上拋錨車輛的駕駛員不適用,而某種程度上本規則也不可能避免拋錨車輛在這些地點停留或暫停。1202.在特別區域禁止停車,暫停或停靠(1)除非為了避免交通沖突或遵循法律或警察,交通控制設備的指揮時,其他情況任何人不得:(A)停車、暫停或停靠車輛;(a)在已有車輛停放的道路上將車暫停或停靠在道路邊或道牙處;(b)在人行道上;(C)在交口處,但除外有官方所設標志允許或停車示意表明允許下高速公路對面有一條街道橫切過來,而不能橫穿高速公路。(d)在人行橫道上;(e)在安全石與鄰近道牙之間或正對安全石的道牙上30英尺處,除非在官方標志、標志線或停車示意表的顯示下可在不同距離停車;(f)當停車、暫停或停靠時與街口或路障并排或相對會阻礙交通的;(g)在橋上、高速公路上、高起結構路面上、或高速公路遂道內,不能停車,除有官方標記標志或停車示意表顯示。(h)在鐵軌外;(i)在普通道路上、高速公路支路分道之間,包括過渡道,除非有緊急情況;(j)在國家高速公路或州際高速公路上,包括出口、入口、及其部分地段,除非有緊急情況。(k)在公路上直接向行人兜售冷凍小食品的車輛受本條例1375中第(37)分節原則限制,要保持不少于每小時35米的速度行進。為安全起見,禁止直接向住宅區的消費者或商業區的零售商的顧客出售攜帶零售產品的零售車停留在公路上的規定已沒有什么可解釋的了。(2)在下述地區不得暫停或停靠車輛,無論其是否占道,但不包括車輛暫停是為了接送乘客上下車:(A)在公有或私有車道前;(B)在距交口處人行橫道20英尺內,除非有官方標志、標志線或停車顯示表顯示可不受距離限制;(C)在距燈光信號、停車、讓路標志或其他安裝在道路邊的交通控制信號30英尺處,除非有官方標志、標線或牌子指定了不同距離;(D)當在道路一邊正對消防站入口時,車道距消防站要有20英尺;要在消防站入口處75英尺處適當位置立上標志樁,除非有官方標志、標志線或停車顯示表指示才可在任意距離停車。(E)并排停靠、或堵著為行人提供便利的已被消減的或降低了或改造的人行道地面時。(3)除了暫停車輛是為了裝卸貨物或乘客外,停車時無論是否占道要距橫行的鐵道最近處的軌道50英尺,除非有官方標志、標線或停車顯示表指示可不遵循此距離限制停車。(A)任何人不得將車停在距消防栓15英尺之內的地方,除了遇有緊急情況而急剎車之外,有官方標志、標志線、停車顯示表指示可在任意距離停車;(B)任何人不得違法駕車進人禁止停車區域或在距道牙違法距離內停車。1203.附加停車規則(1)除了被允許在拐角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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