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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安徽勞動合同(合集3篇)

安徽勞動合同第1篇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4、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6、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xx)。

7、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8、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0、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3、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16、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17、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8、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9、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20、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2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2、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安徽勞動合同第2篇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形式,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都是有相應的規定。首先要求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至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形式,其實也是要求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若是口頭勞動合同,則會被認定為無效,同時也會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安徽勞動合同第3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或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工會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其處理。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料。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定。提倡使用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需要時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勞動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蓋章,注明日期。勞動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作擔保,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不得收取培訓費、工裝費等其他費用。

第十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并具備以下內容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第十三條勞動者應當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涉密的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或者離開單位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不得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同類業務或者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所約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當事人有上述約定的,應當同時約定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對其違約金作出約定:

(一)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簽訂。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但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履行條件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致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要求用人單位重新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其中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工會。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資本、生產經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又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被裁減人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五)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疑似職業病或者疑似嚴重傳染性疾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但勞動者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至所列情形消失。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經勞動者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待遇。

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勞動者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失業的,可以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申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五章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且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派遣為用人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具體結算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六章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除足額支付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或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本單位同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支付不適當試用期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勞動者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并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采取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致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破產、解散、被撤銷,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增加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本人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致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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