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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文檔僅供參考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會議制度》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4.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8.《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9.《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11.《安全生產企業承諾制度》12.《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13.《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制度》15.《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1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17.《安全生產約談辦法》20.《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辦法》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全市交通運輸系統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使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化、經常化,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局安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學習培訓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學習,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教育活動。局安委各成員單位、縣(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本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學習。并結合本單位特點及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企業每月至少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培訓覆蓋率應達到100%。每日安全叮囑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學習教育培訓內容為:學習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文件及指示精神;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和崗位安全規程;學習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和事跡;對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時期、特定內容的學習等。第四條運管、海事部門要加強從業資格準入管理,嚴格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培訓機構監督,把好從業人員資格關。第五條各部門和單位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職工安全生產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應急技能。第六條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形式應豐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請人授課、集中學習、傳達文件、播放錄像、組織討論、開座談會、舉辦競賽、交流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習培訓效果。第七條教育培訓應提前安排好工作計劃,設計好培訓內容,組織好參培對象,避免搞形式,走過場。第八條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事故分析會、知識競賽等各種工具和形式,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積極營造安全生產氛圍。第九條加強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工作檔案和臺賬管理,做到有內容、有活動、有記錄。2、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市交通運輸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聽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安全生產事項,協調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第三條在極端災害性天氣時段以及其它重要時段,召開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或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階段性工作。第四條為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或有關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局安委會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工作。第五條第四季度例會期間,各成員單位應向安委會報送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事故統計年報。第六條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向局安委辦報送安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執行情況。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項措施落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市交通運輸局定期對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及局屬各監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對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抽查;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本行業、本縣(區)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各類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第三條安全檢查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檢查”,“誰檢查、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責任機制。第四條市交通運輸局每季度安委會會議以后,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并由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帶隊,局安委會相關組成人員參加。重要時段的安全檢查以及相關專項檢查,由分管領導帶隊開展檢查。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每半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自查,生產作業班組要堅持每天自查,確保安全檢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區。第五條安全檢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等。查思想:檢查各級領導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確的認識,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行業規章。查管理:檢查各級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是否把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落實;是否對安全生產工作分工負責、逐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機構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查制度:檢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貫徹落實;對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培訓、考核到位,做到持證上崗。查現場:深入生產現場,檢查是否存在“三非”、“三違”、“三超”等現象。查隱患:查找各類潛在的事故隱患,特別是重特大事故隱患,并下達整改意見書,明確整改責任、措施、期限、預案、資金。查整改:對以前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做到“五落實”,是否按期整治銷案。查事故處理:檢查各類事故是否按規定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做到“四不放過”。第六條檢查采取“聽、看、問、查、評”等方法進行,看現場管理,查基礎資料,嚴肅認真,從細從嚴。“聽”就是聽取有關人員關于安全工作情況的匯報。“看”就是檢查人員到現場實地檢查管理工作情況和各種安全隱患。“問”就是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詢問有關的安全情況。“查”就是查看各種安全資料、臺帳等基礎工作。“評”就是對被檢查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評價,反饋意見,提出要求。第七條檢查中發現問題和事故隱患時,要當場反饋。一般隱患與缺陷,責令責任單位當場整改。重大隱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門組織復查銷案。同時,加強整改期間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存在可能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一時又難以整改的,要落實監控與防范措施,確保安全;一時難以整改、又無法確保安全的,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吊銷其相應許可證照。第八條安全檢查要有計劃,明確檢查內容,做好檢查記錄,檢查結果要及時通報,隱患整改情況要跟蹤反饋。重視安全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檔案管理工作。第九條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每季度安全檢查情況以及相關專項檢查情況,按規定要求及時報市交通運輸局,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一并上報。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規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消除事故隱患,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類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與協調。局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做好本行業、本地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第四條全市各類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類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書面報告縣(區)交通運輸局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縣(區)交通運輸局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要督促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照“五落實”要求,限期整改銷案。第七條局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應對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第八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排查一次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第九條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各行業管理機構每季度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報送市交通運輸局。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按規定報送市政府安委會或省交通運輸廳。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和隱患的治理方案等。第十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隱患的基本情況、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督辦單位和責任人等。第十一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第十三條局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要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加大巡查力度,跟蹤檢查,重點監管,督促其盡快治理到位。一時難以完成整治任務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責令停產停業。第十四條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重大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做出停產停業決定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第十五條被申請單位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驗收。經過驗收銷案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報請批準后予以關閉,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照。第十六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誰排查、誰負責,誰管轄、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和責任追究。對因排查事故隱患不深入、不細致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治理措責任制不落實、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治理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發揮安全生產社會監督作用,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交通運輸局或有關部門舉報。舉報人能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第三條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各縣、區交通運輸局要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市交通運輸局舉報電話:12328(市交通運輸局綜合服務熱線)。第四條各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盡可能要求所舉報的情況具體明確,包括安全生產隱患、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和行為人等。舉報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能夠委托她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第五條受理舉報電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于實名舉報,認為內容不清的,能夠請舉報人補充情況,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單位以及不愿公開自己舉報行為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意愿。第六條各部門和單位接到有關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后,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超出管轄權限的,應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告知其有權處理機關。第七條各部門和單位接到涉及安全生產的舉報電話、信函后,應及時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要及時立案查處。一般舉報案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情況嚴重、緊急、線索清楚的舉報案件,要爭取在最短時間內辦理完畢,并按規定逐級上報;涉及多個部門的舉報案件,主辦部門可要求其它部門聯合辦案,共同配合查處。第八條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案件,要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狀態,消除事故隱患,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九條凡受理的安全生產實名舉報電話、信函處理完畢后,由受理部門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凡收到上級有關部門轉來的舉報信函,辦理完畢后,也應以書面形式向上級來函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第十條第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情況經調查屬實的,特別是舉報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應給予舉報人一定獎勵。6、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監管,深入排查事故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四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難度的隱患。三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二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一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后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第三條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經評估確認達到三級、四級的,分別由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和隱患所在的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或縣區交通運輸局掛牌督辦整治,并分別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示。達到一級或二級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和公示。第四條公示內容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危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第五條列為重大事故隱患的,要在隱患現場設置安全護欄和警示標志;在企業單位顯著位置懸掛重大事故隱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運輸局網站、相關新聞媒體等進行公示。第六條被公示的單位要制定隱患整改的具體方案,并報督辦單位審查、備案。被公示單位經過隱患整改,由督辦單位牽頭組織驗收銷案。7、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監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四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難度的隱患。三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二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一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后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第三條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凡列入一、二、三、四級重大事故隱患,一律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四級有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整改,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掛牌督辦整改;達到一級或二級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市交通運輸局協調范疇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整改。第四條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或縣區交通運輸局應當立即下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相關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并將隱患等級、隱患名稱、隱患基本狀況、可能造成的后果、擬整改措施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第五條經市安委會或市交通運輸局審議經過實行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辦或市交通運輸局對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掛牌督辦,并按月對整改進展情況進行檢查、通報。第六條凡被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整治責任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實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事故隱患得以及時消除,同時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強整治期間的安全防范。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或縣(區)交通運輸局要嚴格監管,切實落實整治責任單位主體責任。第七條整改完畢的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應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申請檢查驗收,驗收確定合格后,予以摘牌。第八條對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單位提請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照,堅決予以關閉。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檔案、臺帳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隱患實行“一患一檔”管理,臺帳主要內容有:存在隱患單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隱患部位、隱患可能引發的后果、隱患等級、隱患排查登記表、隱患整改通知書、隱患整改方案、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救援預案、掛牌督辦事故隱患整改督查情況、隱患整改完成評價意見、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驗收等。8、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是指具體實施監督管理職能的公路、運管、海事、交通質監等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公布名單,經過本部門和單位門戶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并對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第三條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公布名單:(1)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2)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道路旅客運輸除外);(3)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4)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和要求及時整改的;(7)其它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第五條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按下列程序進行:(1)采集。經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上述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縣區兩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2)告知。對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3)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的,由所屬的行業管理部門經過相關的信息平臺對外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條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公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投標、證照發放等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當年對其實施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七條公路、運管、海事、交通質監等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具體辦法。9、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全市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妥善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險情及事故,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四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事故報告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報告”原則。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五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逐級上報市交通運輸局。情況緊急時,事故單位負第六條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等。第七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八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九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第一條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事故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面的生產安全事故,都應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渡口渡船出現重大遇險情形、不論是否有人員傷亡,也要召開現場分析會。第三條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面的生產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現重大遇險情形的,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發生其它事故,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或所在行業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召開現場分析會的,由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或所在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召開。第四條事故現場分析會地點設在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現場。第五條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及有關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參加事故現場分析會。第六條事故現場分析會主要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研究防范對策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警示教育。第七條事故現場分析會確定的有關事項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執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落實。11、安全生產企業承諾制度第一條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全市范圍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含出租車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險貨物及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客運企業、公路和水運工程建設施工企業、三類以上維修企業、駕培機構等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第三條承諾內容為《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有關行業管理規章規定的企業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第四條行業內市屬企業或公路、運管、海事等行業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承諾活動。其它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承諾活動。第五條縣(區)交通運輸局或公路、運管、海事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相關企業每年度作出安全生產承諾,承諾書由該企業向本部門備案,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示承諾單位、法人代表和承諾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縣(區)交通運輸局或公路、運管、海事等行業管理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企業安全生產踐諾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企業安全生產承諾書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我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本人保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做好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努力預防和減少一般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我鄭重承諾: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做到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二、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到位。三、確保資金投入,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和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做到按要求持證上崗。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五、深入生產現場,定期檢查安全生產,及時排查、治理、上報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有關安全生產信息,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控和整改。六、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應急措施。七、尊重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權益,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八、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按標準儲存安全風險抵押金或繳納安全生產責任險費用。九、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弄虛作假。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承諾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字):年月日12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第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1、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落實到位;3、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4、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5、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6、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上報隱患和在期限內未完成隱患整改的;7、未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投入不到位的;8、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進行初始搶險救援的;9、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10、其它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第二條對責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記錄,實行分級管理,納入國家相關誠信系統。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承諾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1、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第三條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期限為一年,其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可根據企業隱患整改情況縮短為半年。13、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制度第一條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視其情節分別列入市級、縣(區)級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第二條交通運輸企業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情況之一的,列入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1、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4、無證、證照不全、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5、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6、經安全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其它行為。第三條交通運輸企業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情況之一的,列入縣級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1、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責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較好落實的;2、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3、在生產經營建設過程中存在“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或有違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規定的;4、未按規定完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或在達標后經年度評審不合格的;5、在執法檢查中見發現存在較大以上安全生產隱患和職業病危害隱患的又未能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臺賬和隱患消除臺賬,或臺賬記錄不真實、不及時上報安全生產隱患的;7、未按規定組織企業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的;8、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管理經費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對應組織企業應急預案演練,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進行初始搶險救援的;10、抗拒行政執法或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經安全監管、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威脅安全生產或將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它行為。第四條納入“黑名單”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經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2、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交通運輸企業,相關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級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黑名單”企業名單,由縣(區)交通運輸局提交至市局安委辦,再由市局安委辦統一提交至市安委會辦公室,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被列入縣(區)級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黑名單”企業名單,由各縣(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提交至縣(區)局相關科室,經縣(區)交通運輸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后統一提交至縣(區)安委會辦公室,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4、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相關部門提出刪除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公開發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提交市、縣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5、“黑名單”管理期限根據交通運輸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一年,對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14、第15、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進一步落實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促進交通運輸業科學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交通運輸系統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個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局安全監督科會同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單位依照職責,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各單位應當按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做到職責明晰、責任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以事故調查為基礎作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合法、處理適當、及時公開。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實施責任追究時,與安全生產事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它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回避。各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應當追究責任: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謊報、瞞報、漏報、遲報安全生產事故的;未建立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突發事件預警預防,或者應急處理不力,導致損失擴大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應當追究單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主持做出的決定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或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予以審批、許可的;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或者管理問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監督整改的;事故應急處理不力,導致損失擴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違規從事生產作業的;未履行崗位職責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把關職責的;未予以查處或者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發現的違法違規事項的;與當事人串通騙取安全生產許可或者安全生產評價證書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其它情形。各單位及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局管干部的責任追究由局組織實施,非局管干部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所屬單位組織實施。局對局屬單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市局提出的意見實施責任追究。紀檢監察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追究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各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第十三條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通報批評;離崗培訓;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等規定的處分及相應的組織處理。本辦法所列責任追究方式能夠單獨或者合并使用。所在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不得以對人員的責任追究替代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下列安全生產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屬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有證據表明局屬單位及人員已盡到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第十七條各單位及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職責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要求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上級仍堅持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由作出該決定或者命令的上級承擔責任。第十八條各單位及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理:積極配合事故調查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的;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協調或者參與應急處理,有效降低事故損失的。第十九條各單位及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干擾、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教唆、幫助她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12個月內重復發生同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在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的;未吸取事故教訓,補充、完善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制度的。第二十條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辦理: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認定相關單位和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將調查認定的問題及擬給予的責任追究初步意見告知擬被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記錄在案;擬被責任追究單位和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按責任追究事項及職責分工,報本級黨委(組)或者行政部門,做出責任追究決定;按照責任追究決定,實施責任追究。第二十一條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二條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決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安全生產事故情況;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的事實;認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的責任;責任追究的決定;不服從責任追究決定的申訴途徑、方式和期限;作出決定的機關和日期。第二十四條各單位人員在實施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由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部門應當匯集有關材料形成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檔案。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級部門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實施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總體情況、責任追究情況分析、強化責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案例。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是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三定”規定、管理文件等賦予的相關單位、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1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責任落實、監督執法、源頭治理三大重點,進一步強化隱患治理,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及時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促進全市交通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二、目標任務經過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切實推動行業部門安全監管和交通運輸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進一步落實,堅決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法檢查覆蓋率達到100%,發現的違法行為查處率達到100%,重大隱患督促整改、跟蹤督辦率達到100%;行政許可在規定期限的辦結率達到100%;監管責任“三落實”(監管部門、分管領導、具體監管人員)率達到100%;力爭安全監管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零敗訴”。三、執法的依據、范圍和對象(一)執法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法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和行政執法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等。(二)執法范圍和對象對全市道路運輸(客運、包括公交、出租,貨運、維修、駕校)等企業;公路(縣級或承建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施工現場、公路施工隊伍、路政管理、公路養護、橋梁維護使用;水上交通、非法船舶等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領域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經營秩序。四、執法的責任部門、監管對象、檢查時間及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方式(一)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市道路運輸管理局1、監管對象:全市道路客運(公交、出租)、貨運、維修、駕培等運輸企業。2、檢查時間和次數:(1)企業日常安全檢查工作,每日定期檢查一次。(2)責任單位針對五一、國慶、春節等節假日前期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3)責任單位對直接監管的客運、公交、出租等重點企業一周檢查一次,對其它企業一月檢查不少于二次,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各部門的監管情況一年檢查不少于4次。3、檢查內容:客運場站:(1)沒有任何證照,非法從事客運站場經營的。(2)客車發車前沒有按照要求對營運車輛進行安全例檢,沒有詳細記錄的。(3)沒有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的。(4)沒有嚴格“三品”檢查,安檢儀沒有專人負責、沒有正常使用的。(5)車站調度室對手續不齊全車輛進行報班的。(6)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站內消防設施不齊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7)站內違反消防安全行為的。(8)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各階段應急預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9)其它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客運(旅游客車)企業、營運(公交)車輛:(1)沒有任何證照,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的。(2)線路許可與道路運輸證、實際運營線路不一致的。(3)客運(旅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不齊全、不在有效期內的。(4)沒有齊全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乘務員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線路牌(旅游標志牌)。(5)GPS車輛終端平臺沒有正常使用,沒有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以及沒有記錄的。(6)車輛座位、實際座位與道路運輸證不一致的。(7)安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8)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各階段應急預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9)企業沒有按時每月召開安全例會,沒有定期組織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沒有記錄、沒有試卷的。(10)企業包車合同、派車單沒有隨車攜帶的。(11)承運人責任險不在有效期內的。(12)其它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普貨(危貨)企業、營運車輛:(1)線路許可與道路運輸證、實際運營線路不一致的。(2)普貨(危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不齊全、不在有效期內的。(3)沒有齊全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押運員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4)GPS車輛終端平臺沒有正常使用,沒有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以及沒有記錄的。(5)車輛噸位、實際噸位與道路運輸證不一致的。(6)安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7)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各階段應急預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是否簽訂安全責任書。(8)企業沒有按時每月召開安全例會,沒有定期組織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沒有記錄。(9)承運人責任險不在有效期內的。(10)其它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維修企業:(1)企業證照及現場消防設備是否齊全有效。(2)企業安全機構、人員配備、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是否建立健全。(4)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培訓記錄、安全例會記錄是否完善。(5)是否有私自改裝車輛違法行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情況。(6)安全生產資金是否足額提取,是否配備通訊、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設備。(7)維修服務質量情況,是否有社會投訴和損害、欺詐車主利益的行為。駕培企業:(1)企業證照是否齊全有效。(2)企業安全機構、人員設備、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教練車安全技術性能及年審情況。(4)教練人員持證上崗、安全培訓記錄、安全例會記錄是否完善。(5)企業的消防設施及設備配備情況。(6)安全生產資金是否足額提取,是否配備通訊、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設備。(7)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是否建立健全。4、檢查方式:(1)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2)現場檢查和上路檢查相結合;(3)查閱有關資料、臺賬、報表。城市客運(出租車、公交車)安全監管1、監管對象:城市出租客運企業和車輛。2、檢查時間和次數:(1)企業日常安全檢查工作,每日定期檢查一次。(2)責任單位針對五一、國慶、春節等節假日前期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3)責任單位對直接監管企業一周檢查一次。3、檢查內容:(1)企業未按規定對影響車輛安全項目及措施進行檢查的,或沒有檢查記錄及整改措施的。(2)在車輛上沒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的。(3)沒有齊全有效的駕駛證、運營證、行駛證、服務資格證。(4)沒有對明顯的“三品”進行檢查的。(5)車輛沒有定期進行安檢的。(6)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各階段應急預案不健全或不完善,沒有進行演練的。(7)企業沒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的。(8)企業沒有對所有司機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或沒有記錄的。(9)承運人責任險不在有效期內的。(10)安全人員沒有安全證,未能堅持24小時值班的。(11)企業沒有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沒有落實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的。(12)其它影響城市安全運營的行為。4、檢查方式(1)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2)場站檢查和上路檢查相結合;(3)查閱有關資料、臺賬、報表。(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市地方海事局1、監管對象:水上企業;加強對全市水域的安全監管力度。2、檢查內容:(1)每個重點水域、重點船舶、重點水運企業(業戶)的監管部門和責任人未落實到位的。(2)船舶不具備運營條件,私自停靠,超范圍運營的。(3)船舶在夜間、雨、雪、冰、霧、大風、冰凌期等惡劣氣象條件下運營的。(4)船舶超速、超員、超載等不安全行為的。(5)船舶“帶病”運營,未配備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的。(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設立警戒線的。(7)船員未持有效的適任證書、服務不從事客貨運輸或違章操作的。(8)“三無”船舶、農用船、漁船非法從事運輸的。(9)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各階段應急預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10)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經費、裝備落實不到位的。(11)渡口標識不明顯,沒有乘客須知、渡口守則、安全注意事項要求的。(12)營運船舶的所有權證、檢驗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等有效證件不齊全的。(13)對船員未進行定期安全教育(13)其它影響水上安全的行為。3、檢查時間和次數:(1)責任單位每周檢查1次。(2)責任單位針對五一、國慶、春節等節假日前期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4、檢查方式:(1)采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行政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的方法。(2)經過“聽、看、問、查、議、評”方式對水路交通安全狀況進行檢查。(3)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1、監管對象全市農村公路、建設施工企業、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工作。2、檢查時間和次數:(1)工程施工企業每天檢查1次。(2)責任單位開工前對施工企業的有關證照、相關制度、安全機構和安全合同,安全施工方案進行1次檢查。(3)責任單位對監管企業每周檢查1次。3、檢查內容:(1)公路改建施工,未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設置醒目警示標志和分離交通的錐形交通標)的。(2)施工企業有關證照不齊全的。(3)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規范和相關操作規程進行的。(4)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特種操作人員,未按規定要求持有安全證照和從業資格證。(5)施工單位和建設法人未按規定要求簽有安全施工合同,無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的安全施工方案。(6)未按規定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和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的。(7)其它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4、檢查方式(1)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2)現場檢查和專業檢查相結合。(3)查閱有關資料、臺賬、報表。(四)公路路政、養護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市農村公路管理處1、監管對象:指導各鄉(鎮)養護站做好鄉村公路的安全監管工作;縣級公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養護安全監管工作。2、檢查時間和次數:(1)公路中修、小修保養工程施工企業每天進行檢查1次,各鄉(鎮)養護站一周檢查1次鄉村公路,責任單位一周檢查1次縣級公路,一季度檢查指導一次鄉鎮養護站工作。(2)責任單位對轄區內的四、五類危橋,各鄉(鎮)養護站每月檢查鄉村公路1次,責任單位每月檢查縣級公路1次。(3)安保設施,各鄉(鎮)養護站每月檢查鄉村公路1次,責任單位每月檢查縣級公路1次。(4)冬季在急彎、陡坡路段備足防滑料,責任單位雨雪前檢查1次,雨雪期間每天巡查1次。3、檢查內容:(1)縣道、中修工程、小修保養施工,未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設置醒目警示標志和分離交通的錐形交通標)的。(2)未按技術標準規定在縣、鄉公路上設置規范、醒目的警示標志、路面標線、護欄、防撞護墩、錯車道(包括在急彎、陡坡、視距不良、連續下坡、路側險要、水毀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學校、集鎮、村莊等路段)等相關安保設施的。(3)冬季急彎、陡坡路段未按要求儲備足夠防滑料,制定落實掃雪破冰相關措施的。(4)四、五類危橋未按規定建立一橋一檔、一橋一標志和一橋一預案,沒有采取限行、禁行等相關安保措施的。(5)中修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規范和相關操作規程進行的。(6)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特種操作人員,未按規定要求持有安全證照和從業資格證的。(7)施工單位和建設法人未按規定要求簽有安全施工合同,無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的安全施工方案。(8)未按規定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和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的。(9)嚴格執行巡路制度,堅持上路巡查,檢查巡查記錄、臺賬是否完善。(10)夜間施工必須設置符合生產操作要求的照明設備。養護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除。(11)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識的桔紅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識的桔紅色背心。(13)整治路域環境,路產路權得到有力維護。(14)對陡坡、急彎、臨崖路段、危險路段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養護設施進行重點排查,發現影響道路安全的障礙物及時通知養護人員清理。對道路積冰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設置警示標志。(15)其它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4、檢查方式:(1)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2)現場檢查和專業檢查相結合;(3)查閱有關資料、臺賬、報表。(五)綜合監督督查責任科室:局安全監督科1、檢查對象、方式、時間:(1)監管對象是各科(室)、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履行監管情況,以抽查方式為主,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監督檢查。(2)重點做好五一、國慶、春節等節假日前期的客運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專項檢查次數不少于1次。2、檢查要求及措施:安全監督檢查按照“企業(業戶)自查、責任單位全面檢查、局綜合督查”的三級聯動方式進行,要做到對全行業、全領域、各類企業的全面覆蓋。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監管執法計劃》進行檢查,對綜合監督檢查出的問題以督導通知書下發各行業監管部門,由各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所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問題的整改落實,對督辦通知書的落實情況進行再檢查。3、檢查方式:采取查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現場檢查等方式,嚴格按今年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和現場檢查方案,做好各項檢查登記,針對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并下達現場檢查指令書;各單位、企業嚴格按照安全督察通知書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報批后,嚴格督促落實到位。五、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加大執法力度,狠抓隱患治理,提升執法水平,推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二)強化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采取多種形式,經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宣傳手冊等宣傳媒介,開辟專題、專欄,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宣傳報道安全生產執法活動情況,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法制意識;要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安全生產法定教育培訓的內容,突出警示教育和案例教育,進一步提高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進一步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濃厚氛圍。(三)突出重點,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全民推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制度。根據有關法律和企業承諾的內容進行執法檢查。結合交通工作實際,突出客運安全、危貨運輸等重點行業的監管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夯實安全監管的基礎。要經過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促使企業自覺地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四)明確工作職責,狠抓安全執法監督工作。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到“監管部門、分管領導、具體監管人員”三落實。同時明確監管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層層落實安全執法主體責任,將監管責任細分到每一個工作崗位,確保安全執法工作取得實效。17、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根據《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交通運輸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的安全生產約談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市交通運輸局與被約談單位進行的安全生產誡勉談話。被約談單位包括各縣(區)交通運輸局(辦)、局屬各行業管理機構、交通運輸企業。第四條約談由局領導或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根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和類型,由分管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交通建設工程的局領導主持約談,局機關相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參加約談工作。第五條局安委會負責約談的具體組織工作,其職責為:(一)負責通知參加約談的單位和人員;(二)負責約談記錄,起草及印發約談紀要;(三)負責相關約談材料的整理歸檔保存;(四)負責督促有關單位跟蹤、督辦整改方案的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五)其它事項。第六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交通建設工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局應對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誡勉談話:(一)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或省、省交通運輸廳、市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的;(二)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遲報、漏報或瞞報的;(四)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交通建設工程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性質比較嚴重、影響比較大的;(五)需進行約談的其它情況。第七條約談對象為:(一)發生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二)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交通運輸局、行業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三)需約談的其它人員。約談對象應按要求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她人。第八條局安委會提前3天向約談單位發送《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事項、約談人員、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事項。被約談單位收到《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后,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同時上報被約談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九條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人通報約談事由、目的等事項,聽取被約談單位安全工作管理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或對事故有關情況的匯報,并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第十條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局安委會,并及時報告落實情況。第十一條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被約談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局將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第十二條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第十三條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局屬有關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部門的約談規定。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根據《濮陽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和《濮陽市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交通運輸局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第三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是指出現本辦法規定“一票否決”情形的,取消責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參與系統內各項評優評先和表彰獎勵資格。第四條安全生產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外,對該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一)各縣(區)交通運輸局1、市交通運輸局對其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2、考核年度內,本系統內發生1起較大以上安全事故、事故單位經調查負同等以上責任的;3、考核年度內,發生1起因監管不力引發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或考核年度內,發生1起因監管不力導致違規冒險航行發生安全事故、出現重大險情的;4、事故發生后,因組織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擴大的;或者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阻撓抵制事故調查的;5、列入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落實整治責任,未按期整改銷案的。(二)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公交公司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考核年度內,所屬(轄區)運輸企業發生1起一次亡5人以上9人以下行車安全責任事故的;或發生一次亡3—5人行車安全責任事故達2起的;或發生1起危險品運輸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3、事故發生后,因組織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阻撓抵制事故調查的;4、列入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落實責任,未按期整改銷案的。(三)市地方海事局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考核年度內,發生1起因監管不力引發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3、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通航水域涉水工程發生1起較大以上通航安全事故的。(四)市農村公路管理處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職責,導致農村公路管理、建設、養護(含危險橋梁)等方面發生1起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五)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職責,職責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領域發生1起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3、連續2年出現一般亡人事故的(連續2年突破市政府下達的事故指標),對第二年實行“一票否決”。第五條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否決,由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辦公室在考核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否決意見,經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審議后,按管理權限辦理。對公路、運管、海事等單位及責任人的否決,同時抄送其上級行業管理機關;對縣級交通運輸局及責任人的否決,同時抄送其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安委會辦公室。第六條市交通運輸局安委會辦公室在向局安委會提出否決建議前,應聽取擬否決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將擬否決對象的陳述、申辯情況一并提交局安委會審議。第七條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及負責人要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八條“一票否決”期限為作出否決決定的當年年度。第九條各部門和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具體實施辦法。19、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實施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我市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組織實施工作。道路運輸管理處、農村公路管理處、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地方海事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具體實施工作。局其它相關處室、各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配合做好重點監管名單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是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營運車輛及相關駕駛員的名單。第五條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二)20%以上的車船或者從業人員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四)在安全檢查中連續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五)列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或未按規定建立相應安全管理體系的。第六條營運車輛駕駛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二)發生超員20%、超載30%以上或違法嚴重超限的;(三)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為的;(四)拒絕或逃避安全監管,暴力抗法、沖卡或擅自載客出站、站外非法攬客的;(五)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逃逸的;(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七)故意破壞、擅自關閉、遮擋車輛安全監控設備的;(八)存在嚴重危及安全的駕駛行為的。第七條營運車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二)非法更改車輛安全設施設備,車輛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三)12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缺陷,被滯留或限制營運的。第八條發生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給予企業12個月的公布期,營運性車輛9個月的公布期,駕駛員6個月的公布期,并將其納入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第九條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一)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分級審核獲取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企業、營運性車輛、駕駛員,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二)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告知轄區范圍內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的企業或者營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關違法違規事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將核實后的情況報送局安全監督科。(三)經局安全監督科核準,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四)局安全監督科應送達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通知至有關企業或營運性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五)局安全監督科負責在局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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