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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要求》、《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方法>通知》(交運規〔〕12號,以下簡稱《管理方法》)等法規規章要求,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是指經營者依靠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協議,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負擔承運人責任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法人或者其余組織。網絡貨運經營不包含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行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收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接收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后,應該使用符合條件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余經營者。第三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照本細則執行。第四條

激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經濟企業合作,共同推進供給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應該具備《管理方法》第七條要求線上服務能力,詳細要求為:(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包含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二)取得第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立案證實(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三)網絡平臺接入自治區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四)網絡平臺服務功效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1391號,以下簡稱《服務指南》)要求。第六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應該將網絡平臺接入自治區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依據《服務指南》向企業注冊地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詳細包含以下內容:(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業務種類包含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二)公安部門核準頒發《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立案證實》(第三級及以上)及復印件;(三)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內容和服務功效。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后,10日內逐層上報至自治區交通運輸部門。自治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要求組織開展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認定結果應該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第七條

按照《管理方法》第六條要求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該符合以下條件:(一)網絡平臺注冊有正當有效營運資質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二)網絡平臺注冊有正當有效從業資格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駕駛人員除外);(三)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驗制度、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等;(四)法律法規要求其余條件。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該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關于登記手續后,向注冊所在地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附件1);(二)責任人身份證實,經辦人身份證實和委托書;(三)網絡平臺注冊車輛和駕駛員相關證件: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只提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供其余材料。第九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安全生產人員;第十條

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給予受理,應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對符正當定條件網絡貨運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該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目中注明“網絡貨運”。對網絡貨運經營不予許可,應該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該向原作出許可決定交通運輸部門辦理變更立案。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置子企業,應該按照本細則要求向設置地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經營許可。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自治區內設置分企業,應該按照本細則要求向設置地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貨運企業設置分企業立案記錄表》(見附件3);(二)分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三)分企業責任人身份證實及其復印件;(四)立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實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五)分企業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規要求提交其余材料。網絡貨運經營者在自治區內設置分企業,應提供總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并達成本細則要求線上服務能力要求。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留存總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如總企業與分企業屬同一交通運輸部門管轄,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給予注明,同時向分企業核發新《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如總企業與分企業不屬同一交通運輸部門管轄,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給予注明,向分企業核發新《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書面通知總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第十四條

旗縣級行政區域未設置交通運輸部門,由盟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網絡貨運許可、分支機構立案,受理網絡貨運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該在其網絡平臺首頁顯著位置,連續公告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前款要求信息發生變更,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該及時更新公告信息。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臺上同時開展交易撮合業務或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應該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識。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范圍包含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不包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十七條

《管理方法》第十條要求正當有效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證》在使用期內;正當有效從業資格證是指《從業資格證》在使用期內并在要求時間內簽注誠信考評等級。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要求,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激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取電子協議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第十九條

激勵網絡貨運經營者結合實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負擔運輸任務時,應該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委托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驗第二十一條

《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是指以下經營行為:違反《管理方法》第九條第二款要求,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貨物;違反《管理方法》第十五條要求,未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相關要求,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實施安全查驗制度,對貨物進行安全檢驗或者開封驗視,或者未如實統計托運人身份、物品信息,由關于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要求處罰。違反《管理方法》第十八條要求,未統計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關于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要求處罰。違反《管理方法》第九條第一款要求,超越許可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由關于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網絡貨運經營者違反《管理方法》第十三條要求,指使或者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由關于部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要求處罰。違反《管理方法》第十條要求,使用無道路運輸證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參加貨物運輸,由關于部門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要求》第五十九條處罰。違反《管理方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由關于部門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條處罰。網絡貨運經營者違規承運危險貨物,由關于部門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第五十七條處罰。第二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關于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由關于部門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要求》第六十條處罰。第二十三條

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機構發覺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評:(一)委托不具備資質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二)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三)委托進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四)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方法保障托運人正當權益;(五)不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六)未及時、準確上傳運單數據;(七)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識網絡貨運業務、交易撮合業務或者自有車輛運輸業務;(八)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使用期兩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貨運1表

第1頁

共4頁

受理申請機關專用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說明

1.本表依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方法》制作,申請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應該向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本表,并同時提交其它相關材料(材料要求見第4頁)。

2.本表可向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無償索取,也可自行從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網站(/)下載打印。3.本表必須用鋼筆填寫或者計算機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跡工整。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人名稱

要求填寫企業(企業)全稱責任人姓名

經辦人姓名

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子郵箱

申請許可內容

請在□內劃√擬申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范圍或擬申請擴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范圍:

網絡貨運□

如擬申請擴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范圍,請選擇現有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專用運輸□

大型物件運輸□

貨運1表

第2頁

共4頁貨物運輸車輛信息網絡平臺注冊貨物運輸車輛情況序號車輛號牌道路運輸證號車輛全部些人總質量(噸)核定載質量(噸)外廓尺寸(毫米)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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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表格不夠,可另附表填寫。外廓尺寸指車輛長×寬×高。

如申請擴大經營范圍,請填寫“現有運輸車輛情況”表。現有運輸車輛情況序號車輛號牌道路運輸證號品牌型號核定載質量(噸)車輛技術等級外廓尺寸(毫米)1

2

3

4

5

6

7

8

9

10

表格不夠,可另附表填寫。外廓尺寸指車輛長×寬×高。

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可不填寫道路運輸證號。

貨運1表

第3頁

共4頁平臺注冊貨車駕駛員情況序號姓名性別年紀取得駕駛證時間從業資格證號從業人員資格類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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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表格不夠,可另附表填寫。

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駕駛員,可不填寫從業資格證號、從業人員資格類型。

貨運1表

第4頁

共4頁申請材料查對表

請在□內劃√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本表)

□2.責任人、經辦人身份證實和委托書

□3.網絡平臺注冊機動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只提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4份材料齊全有效后,您申請才能受理申明我申明本表及其它相關材料中提供信息均真實可靠。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有意填寫虛假信息,我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將被吊銷。我承諾將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它關于道路運輸法規要求。

責任人署名

日期

責任人職位

附件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

編號:

:你于

日提出

申請。

經審查,你申請符合《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要求》和《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方法》要求,決定準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

經營范圍:網絡貨運請于

日到

領取或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印章)

附件3貨運1表第1頁共2頁

受理機關專用

網絡貨運企業設置分企業立案記錄表

說明

1.本表依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方法》制作,立案登記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分企業應該向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本表,并同時提交其它相關材料(材料要求見第2頁)。

2.本表可向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無償索取,也可自行從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網站(/)下載打印。3.本表必須用鋼筆填寫或者計算機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跡工整。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人名稱

要求填寫企業(分企業)全稱總企業名稱

總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碼

分企業責任人姓名

經辦人姓名

地址

分企業電話

分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子郵箱

立案登記內容

請在□內劃√

網絡貨運□

貨運1表

第2頁

共2頁申請材料查對表

請在□內劃√

1.網絡貨運企業設置分企業立案記錄表(本表)

□2.分企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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