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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能力檢測模考卷帶答案
大題(共20題)一、王某與趙某系某鄉農民,一日兩人發生爭執,王某趁趙某不備沖其腰間踢了一腳。趙某被送往醫院后經診斷,認定軟組織損傷,未造成嚴重后果。鄉派出所對此事調查后,對王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長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以行政復議不能由他人代為提起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過了法定復議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復議。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王某未經復議而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2)王某委托其兄長提起行政復議是否有效,市公安局應否受理?(3)對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決定如何認定,如果王某對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作出何種判決?(4)王某能否直接對鄉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如果可以,人民法院應作出何種判決?【答案】二、2006年5月17日,馬來西亞人陳某駕駛貨輪在我國領海運輸我國限制進口貨物。被我國某海關查獲。某海關經查認定,陳某運輸的以上貨物無合法證明,其以運往馬來兩亞海防為名,實際準備運往我國內地。某海關認定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決定沒收其所有物品。香港某有限公司不服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以被沒收財物的所有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陳某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問題:(1)此案是否為涉外行政訴訟?(2)該案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某海關主張香港某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資格,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三、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個嚴禁”的硬性規定,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五個嚴禁”規定的內容是: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為確保“五個嚴禁”規定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公布了具有M小時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時接受人民群眾對違反“五個嚴禁”行為的舉報。i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都要盡快向社會公布具有24小時自動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后,公安部也發布了“五個嚴禁”的規定,規范公安干警的行為。同時,各地檢察院紛紛出臺“七個不許”、“八個禁止”等規范性文件,約束檢察官的行為。問題:請結合以上事實,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理學的相關知識談談政法系統開展“五個嚴禁”活動的價值和意義。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論述充分,條理清晰,語言通順。2.不少于400字。【答案】四、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經營煤炭。股東是大雅公司以及莊某、石某。章程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大雅公司將之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凈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作價500萬元用于出資,這部分資產實際交付給美森公司使用;莊某和石某以貨幣出資,公司成立時莊某實際支付了100萬元,石某實際支付了50萬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擔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趙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莊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趙某以現金出資50萬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但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趙某還領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紅利共10萬元,也參加了公司的股東會。2012年開始,公司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莊某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了其妻弟杜某。此時,趙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將其登記為股東,所以自己的50萬元當時是借款給美森公司的。白某稱美森公司無錢可還,還告訴趙某,為維持公司的經營,公司已經向甲、乙公司分別借款60萬元和40萬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萬元。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將原出資的資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逐漸轉入另一子公司美陽公司。對此,杜某、石某和趙某均不知情。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張自己曾借款500萬元給美森公司,要求其償還。趙某、杜某及石某聞訊后也認為利益受損,要求美森公司返還出資或借款。問題:1.應如何評價美森公司成立時三個股東的出資行為及其法律效果?2.趙某與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為什么?3.莊某是否可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進行轉讓?為什么?這種轉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讓白某將原來用作出資的資產轉移給美陽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以及大雅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應否得到受償?其受償順序如何?6.趙某、杜某和石某的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們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答案】五、案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某搶劫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法庭查明譚某搶劫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極壞,依法判處譚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判決宣告后。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準程序。但同時為防止譚某家人轉移財產,該法院遂于報請死刑核準當日沒收譚某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于9月3日簽發了執行死刑命令并送達到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前譚某揭發原任職單位一領導的重大行賄、受賄犯罪事實(后查證屬實),但原審人民法院院長認為譚某主觀惡性大,仍然決定于9月18日執行死刑。當日在司法警察的臨場監督下,完成了死刑的執行。問題:本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答案】六、(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問題: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答案】七、案情:2001年衛南縣湖林鄉政府將兩塊山林的所有權確認為甲村所有。該村村小組遂將這兩塊林地承包給村民種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該村村民發現,某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正組織人員機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雙方爭執過程中,該村村民了解到,衛南縣政府為拉動地方經濟,已于2006年10月1日將位于該縣管轄區內的約2000畝土地的使用權授予該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而原屬甲村所有的這兩塊山林恰恰也在這2000畝土地內。甲村村民認為縣政府在未經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將本村的林地使用權又授予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行為違法,遂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縣法院撤銷縣政府頒發給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縣法院以該案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為由拒絕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認為湖林鄉政府頒發給甲村林地所有權在先,且該林地所有權證一直有效,衛南縣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將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權授予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行為違法,遂撤銷了衛南縣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對此復議決定不服,認為自己在獲得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時,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爭議的土地,且為籌建高爾夫球場,該公司已投入千萬資金,市政府的復議決定使其遭受巨額損失,遂提起行政訴訟。1、本案中縣法院以該案須復議前置為由,拒絕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2、甲村村民申請復議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還是必須以該村村小組的名義起訴?為什么?3、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若高爾夫球場提起訴訟,甲村村民和湖林鄉政府的訴訟地位如何?4、如果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起訴,被告和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為什么?5、甲村村民申請復議,以及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提起訴訟的期限分別如何計算?6、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為什么?【答案】八、案情:甲將自己的別墅改造成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慘淡。后來,甲、乙、丙三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3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6個月,并以房屋作為抵押,甲的朋友丙進行擔保。借款期限到達后,酒店生意依舊沒有好轉,甲無法償還乙借款。問題:(1)如果乙向法院提出申請,啟動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可能的審判組織是什么?(2)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應當先向丙對債務進行擔保,乙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后,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還向丁借過款并用同樣的房屋作為抵押且已登記,此時法院又該如何處理?(3)如在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甲和利害關系人戊均提出異議,法院具體應如何進行審查?【答案】九、案情:A公司總經理鄭某與B公司進行一項合同的談判,雙方簽訂合同后,鄭某參加了B公司舉行的晚宴。由于鄭某不勝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書劉某和司機楚某架到車上,準備送其回家。車行至市區以后,由于司機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將前方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楚某趕緊剎車,但由于路面過滑,剎車不及,致使車從李某身上軋過,劉某見此狀況,勸說楚某下車救人,但鄭某則讓楚某趕快開車跑,說如果下車就麻煩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擔責任,所以聽了鄭某的話,慌忙駕車逃走。由于過度緊張,楚某車速非常快,經過好幾個紅燈路口,均不減速,最后在行駛到一岔路口時,將一名正過人行橫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駕車逃跑,終于在一個城郊的路邊停了下來。劉某勸他趕快去公安機關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絕,劉某開門便想下車,但楚某為了不讓劉某下車,馬上開動了汽車。由于慣性,劉某摔下車,頭撞到路邊的臺階,當場死亡。后楚某和鄭某被公安機關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問題: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3.材料中鄭某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為什么?4.楚某對于劉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答案】一十、材料一、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順應時代潮流,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保證。材料二、要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材料三、這場抗議斗爭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檢驗。新征程上,要突出問題導向,從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撐、提升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障能力、提升國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和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等方面入手,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增強社會治理總體效能,不斷提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夯實制度保障。問題:根據材料,結合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談談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作用。【答案】一十一、【案例三】張三涉嫌強奸一案,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后,被某縣檢察院起訴至縣基層法院,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問題:1.本案的法庭審理是否公開?2.如果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甲、助理審判員乙、陪審員丙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當事人有哪些權利?3.合議庭成員應當如何進行評議?4.本案中哪類主體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如何告知申請權利?5.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二、郭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錢物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丁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丁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予以批準。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郭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丁某賠償郭某的損失4500元。丁某上訴,2010年6月21日,市中級法院改判丁某無罪,并予以釋放。丁某釋放前被羈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2)丁某的請求是否超過時效?(3)如丁某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滿,可否申請復議?【答案】一十三、案情:呂某在龍江市南湖區人民街道218號擁有房屋6間,其中3間為舊房、3間為新房,均在建成之后不久完成物權登記,登記于人民街道218號,登記確權面積為新舊6間房間的面積。2017年7月1日,龍江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建設龍江市第一人民醫院,呂某的房屋被納入該建設項目拆遷范圍。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龍江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多次與呂某進行協商,但因意見分歧較大未達成協議。2017年8月1日,龍江市房管局將呂某在龍江市南湖區人民街道218號房屋中3間新房認定為違章建筑,并決定變更人民街道218號房屋產權登記.將登記確權房屋從新舊6間房間變成僅有舊房3間(新房被確認為違章建設)。2017年10月5日,龍江市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催告、末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的情況下,組織相關部門對呂某的部分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同時對拆遷范圍內的其他設施也進行了部分拆除,導致剩余房屋喪失正常使用功能。呂某認為,龍江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和毀壞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向人民法院針對龍江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后,經審查受理起訴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向被告龍江市人民政府送達起訴狀副本和舉證通知書。但龍江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只向法院提供了對呂某違建房屋進行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沒有提供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和依據。2017年12月1日,本案一審開庭審理。在審理期間,龍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關呂某房屋侵占公共綠地的照片,經技術鑒定,這張照片拍攝于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15日,本案一審宣判,龍江市人民政府敗訴。龍江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當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說明:龍江市為省會城市,設有龍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呂某戶籍所在地為龍江市西湖區,該區設有龍江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呂某被拆房屋所在地為龍江市南湖區,該區設有龍江市南湖區人民法院。龍江市人民政府住所為龍江市青山區紅星路1號,該區設有龍江市青山區人民法院。龍江市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住所均為龍江市濱江區中山路1號,該區設有龍江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問題:1.呂某就龍江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2.假如呂某就龍江市房管局變更其房屋登記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3.在行政訴訟一審程序中,龍江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因公無法出庭,全權委托律師出庭應訴.自己沒有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是否合法?為什么?4.龍江市人民政府在一審中提交的有關呂某涉案房屋侵占綠地的照片能否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為什么?5.在行政訴訟一審期間,如果呂某忽然突發疾病死亡,一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6.在二審期間。龍江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權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為什么?【答案】一十四、楊某被單位辭退,對單位領導極度不滿,心存報復。一天,楊某糾集董某、樊某攜帶匕首闖至廠長賈某辦公室,將賈某當場殺死。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董某和樊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問題:1.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對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樊某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3.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但賈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楊某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后,下級法院發現楊某可能另犯有傷害罪,對楊某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五、京州大風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大風公司)是由原京州大風服裝廠于2003年改制而來,注冊資金500萬元,改制后的股東為電力公司(國有企業,持股61%)、中靜公司(民營企業,持股35%)和大風廠職工通過身份置換持有的股權,因為職工人數眾多,職工推舉蔡成功作為代表進行股權登記。2015年3月,大風公司偽造蔡成功簽名制作虛假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紀要材料,進行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使蔡成功喪失了注冊股東的身份。變更后的大風公司的登記股東為電力公司和中靜公司。蔡成功多次主張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以明確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大風公司一直以蔡成功已經不是公司股東為由予以拒絕。2016年12月,電力公司欲將其在大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水利公司,聯交所于12月15日公告:大風公司61%的股權轉讓信息:(1)掛牌期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2)轉讓價格580萬元,一次性付款;(3)繼續履行原標的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4)意向受讓方在確認資格后3個工作日內向聯交所支付保證金140萬元;(5)標的公司其他股東擬參與受讓的,應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間向聯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優先行使購買權,否則視為放棄受讓。中靜公司2016年12月20日,向聯交所出具了異議函,稱電力公司的股權轉讓信息披露不實,中靜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聯交所暫停掛牌交易,重新披露信息。2017年1月16日,電力公司與水利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3月11日,大風公司向水利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將其列入公司股東名冊,但未能辦理工商登記變更。2017年3月,中靜公司完成了內部的審核流程,并與中安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及《分期付款支付協議》。約定中靜公司向中安公司轉讓大風公司股權15%,轉讓款100萬元,分四期支付,分別為合同生效后每月1號支付25萬元。中安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項25萬元后,大風公司辦理了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的變更。中安公司第二期款項,沒有即時支付。中靜公司向中安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要求解除與中安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分期付款支付協議》。中安公司第二天即向中靜公司支付了第二期25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后續第三、四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中靜公司以合同已經解除為由,退回了中安公司已經支付的100萬元股權轉讓款。問題:1.蔡成功已經不在大風公司登記的股東之列,是否已經喪失了股東身份?2.蔡成功的知情權的主張,是否應支持?3.中靜公司未能按聯交所的公告,進場競價,是否喪失了優先購買權?4.中靜公司可否主張電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并按照實際交易條件購買電力公司的股權?5.中靜公司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應被支持?【答案】一十六、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并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中方。檢察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顧某不認罪并聲稱受到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確為2.3克并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毒品改判顧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問題: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么?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七、案情:高某涉嫌強奸張某被立案偵查,后高某被A區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在關押的過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生審查,檢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請。后案件被公訴至A區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查的過程中,A區人民法院發現此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后請求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決定不開庭審理,高某的妻子非常關心案情申請參加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她的請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高某之前還涉嫌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法院決定對遺漏的盜竊罪作補充起訴。問題: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2.高某妻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該向那個檢察院的那個部門提出?如果找錯部門怎么辦,找錯檢察院應該怎么辦?此案檢察院在作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可否邀請與案件無關的人大代表介入?3.A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其應如何處理?4.中級人民法院準許妻子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5.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盜竊罪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一十八、劉某帶繼子甲(5歲)一同外出,在過馬路時,甲不慎被一輛飛速駛過的摩托車撞倒。劉某向來討厭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徑自離開。甲因無人救助而死亡。劉某被抓獲后,又主動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當他務農回家時,發現路邊有個影子晃動,他以為是仇人孫某,于是用鋼叉刺過去,結果發現是鄰居趙某,劉某當時非常害怕,為逃避法律責任,劉某將趙某的尸體丟人江中。后經尸檢證明,趙某被剌時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問題:1.劉某不救助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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