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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全真模擬A卷收藏附答案

大題(共20題)一、材料一:李某參加了某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某省公安機關職位,以第一名的成績通過筆試和面試.后招錄機關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為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錄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材料二:李某后來順利進入工作崗位,在工作中勤勤懇懇,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在一次執法過程中,上級根據《某省關于××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張某提醒上級這個執法依據可能違法,上級仍然堅持該命令,李某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李某身體遭受傷害。后查明,該依據違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給予記過處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傷住院。由于暫時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被單位調換了工作崗位,李某口頭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問題:?1.用人單位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定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不予錄取是否合法?為什么??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錄用的決定起訴?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3.上級依據《某省關于XX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的決定是否違法?為什么??4.若張某對拘留決定不服應該以誰為被告起訴??5.李某身體遭受的傷害是否可以要求張某賠償?為什么??6.李某最后受到記過處分是否合法?為什么??7.李某被辭退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二、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如何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答案】三、材料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要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誰違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價,甚至是幾倍、十幾倍、幾十倍的代價。當然,這是一個過程,要逐步在廣大干部群眾中樹立法律的權威。(摘自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材料二: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摘自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問題: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國實踐,談談在社會生活中違法成本低、違法行為屢次發生,而守法成本高,正當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受到侵犯后難以得到有效救濟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和解決措施。【答案】四、案情:在一起傷害案中,一審法院查明下面的情況:林乙將面包廠的柴油機排煙筒對著李某家而引起糾紛。李某要求移開煙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將煙筒拔去。為此林乙和李某發生爭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場后,從李某手中奪下小板凳猛擊李某的頭部,林乙用木棍擊打李某的右額。李某因顱腦損傷死亡。于是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林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林乙無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沒有用板凳打擊李某頭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擊頭部致死為由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定性不當,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殺人罪,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林甲后來又發現有新的證據表明案件認定的事實不清,因而不斷進行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該申訴材料后,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遂由該院院長決定由作出生效判決的合議庭按再審程序審理。經審理認為致命傷不是用板凳打擊所致,原判認定林甲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對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無罪。由于林乙并沒有申訴,因此對林乙并沒有審查。問題:1.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裁決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訴的理由是否合法?3.誰可以提起申訴?林甲應當向誰提起申訴?4.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再審期間是否要停止原判決的執行?5.本案的再審程序是否正確?如果有錯誤,請改正。【答案】五、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六、楊某被單位辭退,對單位領導極度不滿,心存報復。一天,楊某糾集董某、樊某攜帶匕首闖至廠長賈某辦公室,將賈某當場殺死。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董某和樊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問題:1.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對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樊某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3.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但賈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楊某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后,下級法院發現楊某可能另犯有傷害罪,對楊某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七、甲市A區的王某到甲市商業銀行存款,因工作人員疏忽,在存款單上誤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成16萬元,而王某實際所存金額僅為16000元。后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現,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單,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返還存單進行更改。A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銀行目前并未發生損失,決定對該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甲市商業銀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單上的金額支付其16萬元人民幣。在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甲市商業銀行提交了該銀行柜臺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錯誤,王某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王某表示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庭審結束之后,判決作出之前,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法庭認定王某的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萬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敗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行補償王某5000元,而王某則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經雙方申請,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定了判決書,送達雙方。請問:(1)對于甲市商業銀行的起訴,A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2)王某在庭審中不認可李某證言的真實性,法院應如何處理?(3)在一審中,甲市商業銀行的反訴能否被接受?應如何處理?為什么?(4)二審中,法院結案的方式是否正確,為什么?(5)如果甲市商業銀行在二審中才提出反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八、案情: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當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年8月,該公司中期報告表明,中期凈利潤7797,76萬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該公司在某家證券報上刊登的2014年度報告中稱,2014年實現利潤5,7億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凈利潤3,75億余元,是去年凈利潤的1005倍,分配預案每10股轉送8,9股。同年2月24日,該股票成交量創了4996,7萬股紀錄,換手率28%,成交金額達17,93億元。與此同時,各種不利傳聞在場內外流傳,對此,該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長李某也通過新聞媒體向外傳遞公司業績高速增長毋庸置疑等信息,負責年報審計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公開表示財務報表是真實準確的。據調查,該公司的幾大股東在2014年中期報告披露之前低價大量購進股票,搶在2015年3月之前高價拋售,大量獲利,而該公司所稱其實現的5,7億元利潤中,虛假利潤5億多元。問題:本案中哪些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答案】九、案情: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問題:(1)利達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3)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4)一審法院的撤銷判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答案】一十、案情:2013年2月,周某因拆遷事宜報復謝某,在謝某辦公室內的暗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使用銥源對謝某的身體進行照射,致使謝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源的輻射傷害,經鑒定,謝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2013年4月,執法人員開始拆除周某家的違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氣。于是,周某加速駕駛小轎車直沖下去,撞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其中,李某被車頭撞飛滾在引擎蓋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繼續右轉向行駛,并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沖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側小門,在此過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和其母親。后周某駕車逃跑。經鑒定,其中5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人為輕微傷,4人未達到輕微傷程度。2014年7月2日21時許,周某駕駛小轎車,碰撞到在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體局部受傷倒地。周某駕車離開現場。22時許,張某開車行至該路段,碰撞躺在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過程中,穿過一小鎮時,沖撞人群后被憤怒的村民攔截,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查,周某在此前的數小時,在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50公里行駛,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駛。問題:1.周某在謝某辦公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造成謝某等多人身體傷害的行為又當如何定性?為什么?2.周某駕車沖撞人群,是否構成犯罪?3.周某與徐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什么?4.針對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周某的辯護律師主張第一次撞擊未造成徐某重傷以上結果,這會影響案件的認定嗎?【答案】一十一、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體造紙廠。該廠已經經營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趙立國與余慶華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養蝦。2016年5月,趙立國、余慶華二人向水塘投放蝦苗2萬尾。投放后趙、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護。10天后,二人發現塘內有少量的死蝦出現,當即撈起部分死蝦送造紙廠與其交涉,造紙廠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經雙方估算,塘內漂浮和打撈上岸的死蝦約5000尾。廠方把死蝦送市商品檢驗處化驗,化驗結論是蝦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廢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環保部門對造紙廠排出廢水的檢驗結果是該廠排出的廢水量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由于趙、余二人與造紙廠之間關于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二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在舉證期間內,原告二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6年5月10日購買2萬尾蝦的發票,發票載明了單價及總金額;(2)原告與村里簽訂的承包合同:(3)原告及被告派到現場查看的人員出具的書面陳述,估算死蝦5000尾,雙方查看人員都在上面有簽名:(4)賠償費用一覽表及計算方法;(5)李某的證言,證明在送檢過程中商品檢驗處的檢驗員蔡某與廠方有過兩次私下的接觸。李某到庭作證后,被告造紙廠不同意賠償,提出“了以下證據材料:(1)市商品檢驗處的化驗報告;(2)市環保部門的檢驗報告。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申請重新鑒定蝦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級有關部門作出了新的鑒定意見。問題:(1)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證據種類?(2)如果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化驗報告和檢驗報告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則兩份報告的證明力如何?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如果被告對該省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則應當如何處理?(4)原告在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5)法院對原告申請重新鑒定的處理,有何不妥之處?(6)如果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后,趙立國對賠償數額不滿,但對原告內部的權利義務分擔沒有意見,而余慶華和造紙廠均服判。此時趙立國能否單獨上訴?如果可以的話,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列明?【答案】一十二、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購50臺電腦。1月15日,乙公司以內己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0臺電腦的合同,約定由丙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并約定每臺電腦均應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將50臺電腦交由丁公司運輸。豈料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電腦均有不同程度毀損。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貨,乙公司發現不僅電腦有毀損,且所有電腦均無保修卡。甲公司拒絕將貨款交給乙公司,乙公司以此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將甲乙之間的委托關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冋題:1.丙公司辦理完托運手續后,電腦所有權屬于誰?2.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電腦毀損,請問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往?3.因電腦毀損,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價款?4.因電腦無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權索要全部價款,應向誰主張權利?【答案】一十三、案情: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蓮花區某廠職工蔡某伙同無業人員許某、張某、沈某等人實施詐騙,獲得贓款600多萬元,隨即被蓮花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問題:1.以下關于偵查期間的有關強制措施,請回答下列問題:(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請取保候審,則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請取保候審?(2)公安機關同意對已經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審,則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辦理變更手續?(3)若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張某。則應于何時將張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屬有可能妨礙偵查為由而暫不通知?2.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若檢察院決定對許某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會見其辯護律師宋某,需要經過哪個機關的批準?3.若在審查起訴期間,沈某指稱公安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4.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若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作出何種處理?【答案】一十四、【材料一】近年來,中國處于社會轉型過程期,這一時期因行政強制產生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有學者將行政強制比喻成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用得不好會傷害老百姓。”當下因暴力抗法導致的慘劇屢屢見諸報端,因行政強制導致的典型沖突拆遷、征地、城市管理等等。據調查,多數公眾對“強制”二字心生恐懼,“老百姓說,們還被強制得不夠嗎?”【材料二】據悉,2012年《行政強制法》出臺后,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將得到全面規范。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強制法的作用是治“亂”和治“軟”。一方面,“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執法不力,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問題:請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結合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內涵,依據以上材料,談談你對行政強制的認識。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一十五、何佳、趙樂、唐蜜、鐘欣四人投資設立嘉恒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恒公司),從事文化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嘉恒文化傳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為30%、20%、20%、30%。其中,何佳以貨幣300萬足額出資,趙樂以辦公設備出資,唐蜜以用戶數據收集技術專利出資。且該專利實際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00萬元,鐘欣以二手奧迪A6出資但并未轉移奧迪A6的所有權。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股東名冊記載了四位股東的姓名等事項,但辦理公司登記時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遺漏了趙樂的名字。此后,據知情人士爆料,何佳的300萬出資實際上是由其妹何歡提供的,何歡不愿意暴露巨額財產,故而與何佳簽訂合同,約定其為實際出資人并享受投資權益,后來兄妹二人反目成仇,雙方因投資收益歸屬發生爭議,何歡主張收益歸自己所有并將自己記載于股東名冊。趙樂知道何歡才是實際出資人后,決定退出公司,對外轉讓其股權,于是書面通知了另外三位股東,唐蜜、何佳分別于收到通知后的第15日和第25日表示不同意,但唐蜜不愿購買趙樂的股份,鐘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不置可否。由于內耗不斷,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只能申請破產,陸仕是債權人之一,強烈要求并成為清算組成員,其保證人蕭媚以其對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將來求償權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蕭媚也是債權人,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申報,法院宣告破產,民工王科主張農民工工資不能拖欠,應當優先清償,不久,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和解。問題:1.上述出資存在哪些問題?應當如何改正?2.趙樂有無股東資格?能否參與分紅?為什么?3.趙樂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為什么?4.何歡與何佳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5.何歡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6.如果上述主張不能成立,何歡怎樣才能使上述主張成立?7.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破產過程中都存在哪些錯誤認識?【答案】一十六、甲受朋友乙委托代為保管一臺電腦,按照雙方的約定,電腦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見此電腦功能全面、款式新穎、網速飛快,十分中意,便與甲協商以市場價將此電腦購買下來,但對于甲非電腦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時間之后,把電腦贈給其朋友丁。丁一日酒后不慎將該電腦丟失,由于電腦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著急,隨即貼出告示,稱:“若有人將電腦送還,愿意酬謝IOOO元。”不久,戊將電腦送還,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時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雙方遂起爭執,此人拒絕將電腦交還于丁。此時,乙向甲索取電腦。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諸問題:1.電腦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為什么?2.戊是否有權要求丁支付1000元?為什么?3.如果丁沒有貼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報酬?為什么?4.乙能否要求甲返還電腦?為什么?5.乙有權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答案】一十七、案情: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將一套現房以3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乙向丙銀行按揭貸款購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簽訂了書面按揭貸款購房合同。約定甲須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約定甲給乙辦理過戶登記的期限。因房價上漲,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當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則訴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當日書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屋給乙造成的損失3萬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給乙辦理過戶登記。乙因未取得房產證,不能如期將房屋出租收益。2009年8月2日,乙請求甲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并賠償自己因不能取得房產證遭受的損失。2009年9月1日,甲給乙辦理了過戶登記。2009年9月2日,乙將房屋出租給張三(約定:租賃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張三可以轉租。雙方未作其他約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張三將該房屋出租給李四(約定:租賃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約定李四向張三支付租金的期限)。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貓將李四放置在陽臺上的花盆撞落樓下,落下的花盆將趙六停在樓房下的汽車砸壞,給趙六造成5萬元的損失。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繼承人丁繼承了乙的遺產。2010年11月1日,丁辦理了房屋的移轉登記,將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請求李四返還房屋,被李四拒絕。問題:1.在該按揭購買房屋的事實中,乙與丙銀行之間成立了何種法律關系?2.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甲、乙間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為什么?3.2009年8月2日,乙是否有權請求甲賠償自己因不能取得房產證遭受的損失?為什么?4.張三與李四間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答案】一十八、材料一:李某參加了某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某省公安機關職位,以第一名的成績通過筆試和面試.后招錄機關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為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錄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材料二:李某后來順利進入工作崗位,在工作中勤勤懇懇,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在一次執法過程中,上級根據《某省關于××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張某提醒上級這個執法依據可能違法,上級仍然堅持該命令,李某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李某身體遭受傷害。后查明,該依據違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給予記過處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傷住院。由于暫時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被單位調換了工作崗位,李某口頭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問題:?1.用人單位根據本省公務員錄用規定認定李某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不予錄取是否合法?為什么??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錄用的決定起訴?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3.上級依據《某省關于XX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命令李某將相對人張某拘留10天的決定是否違法?為什么??4.若張某對拘留決定不服應該以誰為被告起訴??5.李某身體遭受的傷害是否可以要求張某賠償?為什么??6.李某最后受到記過處分是否合法?為什么??7.李某被辭退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一十九、甲欲傷害張某,為了保險起見找到外甥乙幫忙,為了保險起見,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騙其說:“我要到張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望風吧”,丙不答應,甲就恐嚇道:“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與乙一起進入張某家中,丙在門外望風,甲見床上一人睡覺,以為是張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頓亂擊,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個板凳向此人頭上猛砸幾下。甲先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貴手機,臨時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沒有制止。乙在甲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張家。乙出門后,甲問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電爐插上,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甲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二人發現門外沒有丙的蹤影,原來,丙見二人人戶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會就逃回家中。當晚,張家起火,相鄰幾間房都被燒毀。事后查明,當時在床上的人是張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擊打(尸檢表明,身上受輕傷、頭部為重傷),引發心臟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哪處傷情引起心臟病發作。問題:?1.關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實,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2.丙與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3.甲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乙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4.乙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甲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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