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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題庫綜合備考B卷附答案

大題(共20題)一、王某組織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某、林某、丁某積極參加。一日,王某、劉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費3000元。在王某結賬時,收銀員吳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3000元餐費改成30000元,交給王某結賬。王某果然認錯,支付了30000元。王某發現多付了錢以后,與劉某去找吳某還錢,吳某拒不返還。王某、劉某惱羞成怒,準備劫持吳某讓其還錢。在捆綁吳某過程中,不慎將吳某摔成重傷,因為擔心酒店其他人員報警,故放棄挾持,離開酒店。在王某和劉某走出酒店時,在門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攔截。王某遂讓劉某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劉某給林某、丁某打電話,并私下叫二人帶槍過來,林某二人將槍支藏在衣服里,護送王某上了私家車。武某等人見狀遂讓四人離開。王某上車以后氣不過,讓劉某“好好教訓這個保安”,隨即開車離開。劉某隨即讓林某、丁某二人開槍。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一人朝腹部開槍。只有一槍擊中武某腹部,導致其死亡,現無法查明是誰擊中。問題:1、關于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2、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須說明理由。3、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構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答案】二、(2011年)案情:陳某因沒有收人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陳某將李某尸體拖人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査證屬實。(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答案】三、【案例二】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被害人為趙某,女,30歲,某工廠職工。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趙某的前男友陳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陳某和范某,并經檢察院批準后對二人實施了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問題: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聽取哪些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起訴完畢?2.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如何處理?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應送達哪些人或單位?哪些主體有權提起對該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程序?4.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應當如何處理?5.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四、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己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并承諾要回款項后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某扣押,并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于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死亡。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事后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么?【答案】五、小賈是獨子,其父母過世時為其留下祖宅一間。小賈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單獨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經人介紹,小賈將房屋出租給小史,供其經營服裝加工廠。兩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萬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產,因為生產需要,需要廠房擴建,在征得了小賈同意后,小史在原來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建。小史與小王簽訂了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價值總額為60萬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萬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與小薛簽訂了服裝買賣合同,約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庫存不足,于合同簽訂后12月17日才開始委托承運人小李運貨,結果路上遭遇山洪爆發,該批布料全部毀損。而小史因為沒有原料也無法履行與小薛的服裝買賣合同,共計損失3萬元。小林曾經將一批布料暫放在小史處,小史為了能履行與小薛的合同,將此布料拿來進行了應急,制作出成衣,減輕了部分損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張成衣的所有權。問題:1.對于小賈繼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權?小賈可否出賣此房屋,為什么?2.小賈和小史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3.對于布料的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種賠償請求?5.承運人小李能否請求承運人小王支付運費,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權歸誰?【答案】六、案情:黃某、段某商議共同到某高檔小區盜竊,二人進入周某家中行竊,黃某在里屋行竊,段某在外屋行竊。適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為了抗拒抓捕,對周某實施暴力,將其打成輕傷。黃某聽見外屋吵鬧,出來看見這一場景但沒有參與實施暴力。(事實一)兩人決定分頭逃離小區,黃某向東門逃,段某向西門逃,約10分鐘黃某逃出小區東門,發現東門的保安尾隨而來,黃某以為保安是來抓自己的(保安以為停在大門內的轎車是黃某的,來叫黃某開走),為了抗拒抓捕,黃某將保安打成輕傷后逃離。(事實二)黃某與段某來到約定的地點碰頭,清點所盜竊財物價值40000元,由于分贓不均,二人發生激烈爭吵,黃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將其砸傷,趁段某無力抗拒之時,黃某帶上贓物30000元慌忙逃離現場。(事實三)黃某在逃離中發現有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便將其偷開走,但由于車速過快,將行人吳某當場撞死,黃某迅速駕車逃離現場。(事實四)段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黃某共同參與的入室盜竊事實,但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還隱瞞了自己的住址。(事實五)段某還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經死亡。(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認定,為什么?3.事實三兩人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4.事實四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5.事實五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6.對事實段某揭發他人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答案】七、案情:江某系某市一無業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釁,后發生爭執,江某卡住其頸部,致其窒息。江某以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處附近的區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區法院值班人員告訴江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便乘出租車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開附近居民的門,居民立即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員問:“人死了沒有?”得知人沒死后,值班人員便說:“知道了,等上班后處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答復說,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檢察院,檢察院則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訴,法院又讓胡某找公安機關。問題:本案中法院、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有何不當?并說明理由。【答案】八、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價值30萬元的A、B、C三輛小轎車,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08年10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甲退還20萬元現金。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如果丙在執行中發現該判決確有錯誤,應該怎么辦?法院應該如何處理?5.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九、(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人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人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問題: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間存有什么法律關系?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答案】一十、某縣A超市和B食品廠簽訂合同,約定由B食品廠定期向A超市提供優質豬肉,按月結算。今年2月,B食品廠將豬肉運至A超市。A超市認為豬肉質量不好,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退貨。B食品廠認為這是優質豬肉,質量很好,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訴,要求B食品廠賠償損失。情形一:在庭審過程中,B食品廠提出,A超市用于證明豬肉質量不好的鑒定結果系偽造,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情形二:在庭審過程中,B食品廠提出,豬肉質量很好,符合約定。請求法院判決A超市違約,并支付貨款。情形三:在庭審結束后,B食品廠提出,A超市之前兩個月的豬肉貨款都沒有結算,請求A超市支付。情形四:庭審中,B食品廠提出,一年前B食品廠借給了A超市4萬元錢,現在還款期限已到,請求A超市償還借款。問題:分析以上四種情況是否構成反訴,并說明理由。【答案】一十一、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二、案情:李某,男,24歲,因盜竊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檢察院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指定1名審判員獨任審理該案。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應由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符合簡易程序條件,自己有權決定審判的組織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審判員王某開庭審理。法庭審判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盜竊行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該縣縣醫院為李某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經過一個半月的鑒定,李某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審判員王某于7月8日對李某作出無罪判決。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釋放。問題:(1)一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判該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2)對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鑒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3)本案中,經鑒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審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序是否有誤?請說明理由。(4)本案中,一審法院的審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間?請說明理由。(5)釋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答案】一十三、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經營煤炭。股東是大雅公司以及莊某、石某。章程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大雅公司將之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凈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作價500萬元用于出資,這部分資產實際交付給美森公司使用;莊某和石某以貨幣出資,公司成立時莊某實際支付了100萬元,石某實際支付了50萬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擔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趙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莊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趙某以現金出資50萬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但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趙某還領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紅利共10萬元,也參加了公司的股東會。2012年開始,公司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莊某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了其妻弟杜某。此時,趙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將其登記為股東,所以自己的50萬元當時是借款給美森公司的。白某稱美森公司無錢可還,還告訴趙某,為維持公司的經營,公司已經向甲、乙公司分別借款60萬元和40萬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萬元。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將原出資的資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逐漸轉入另一子公司美陽公司。對此,杜某、石某和趙某均不知情。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張自己曾借款500萬元給美森公司,要求其償還。趙某、杜某及石某聞訊后也認為利益受損,要求美森公司返還出資或借款。問題:1.應如何評價美森公司成立時三個股東的出資行為及其法律效果?2.趙某與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為什么?3.莊某是否可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進行轉讓?為什么?這種轉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讓白某將原來用作出資的資產轉移給美陽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以及大雅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應否得到受償?其受償順序如何?6.趙某、杜某和石某的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們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答案】一十四、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1.請列舉出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幾種民事法律關系?2.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3.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4.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答案】一十五、2005年12月,國內四家造紙企業代表我國銅版紙產業提出反傾銷申訴。2006年2月,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調查。2007年8月6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的最終裁定認為,韓國和日本企業對國內銅版紙產業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并且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韓國有關公司傾銷幅度為4%~51%,日本有關公司的傾銷幅度為9%~71%,并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4%~71%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由于白芬蘭和美國進口的銅版紙數量占中國同期進口總量均不足3%,商務部依法終止了對兩國的進口銅版紙的反傾銷調查,不采取反傾銷措施。韓國一家生產進口銅版紙的公司對決定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該公司可就商務部的哪些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此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3)人民法院應適用哪些規范審理此案?【答案】一十六、案情:長程運輸機械廠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持股50%、20%、20%、10%,章程規定股東應一次繳清出資。甲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乙和丙為公司董事。丁本應出資100萬元,但繳付60萬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給母親治病遲遲未繳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董事長不能代表公司處分公司不動產;(2)因有一名監事去世,決定由乙兼任公司監事;(3)鑒于公司現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資義務。2014年6月,甲發覺目前房地產行情極好,就自己做主將公司一套門市房賣給秋風冷飲公司,并簽訂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的老客戶馮某介紹給親戚開設的另一家運輸機械廠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取得好處費5萬元。2014年8月,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公司董事會決議為其提供擔保。2014年9月,公司發現乙尚欠繳出資10萬元,但乙認為由于已過訴訟時效自己無須再繳納。問題:1.2012年5月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違法之處?決議的效力如何?這些違法行為是否導致公司不能成立?2.甲簽訂的售房合同有效嗎?為什么?3.丙給親戚介紹生意的行為合法嗎?后果是什么?4.董事會可否決定為甲提供擔保?為什么?5.乙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一十七、案情:甲某(20歲)、乙某(15歲)經過預謀,到某菜市場伺機盜竊。當見到丙某在攤位上買雞時,乙某示意甲某掩護,甲某即站在丙某身邊,裝著買雞,乙某用錐子從丙的褲內竊得人民幣1800元后離去。當丙某發現錢被竊之后,便將站在他身邊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認盜竊,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見逃脫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連刺數刀,將丙某刺傷。此時乙某返回現場,對著地上的丙說活該,便和甲某一起逃離現場。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當日被抓獲,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將甲某送往外地隱藏,在甲某躲藏期間,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資助其1萬元,甲某的父親后來得知事情很嚴重,就強勸其子甲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極不情愿,但其父還是將其強行綁送帶到派出所。問題:請用刑法理論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應如何定罪量刑,并闡述理由。【答案】一十八、2010年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性械斗。這一事件起因于礦權糾紛導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判定陜西省國土廳違法行政,要求國土廳撤銷山東煤礦以欺騙手段獲得的采礦許可證,但陜西省國土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決,最終導致爭議雙方矛盾激化,事態升級,引起了廣泛的議論。(轉引自2010年7月19日《經濟參考報》)。問題:請根據以上材料,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基本要求談談你的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九、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與乙訂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資2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作為甲與乙結婚的新房,該房屋登記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日,甲父贈送給甲、乙一輛汽車作為新婚禮物。2013年4月9日,甲與乙住進了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2014年2月10日,甲駕駛機動車上班途中與丙運輸公司的雇員丁駕駛的運輸貨車相撞,甲當場身亡,此時乙已經懷胎八月。2014年3月28日,甲、乙的孩子戊出生。當日,甲父與乙簽訂書面協議:“①戊年滿十八周歲前,甲父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給乙和戊居住;乙居住期間,可以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②作為乙居住、并就該房屋取得收益的條件,乙保證不再婚,以專心撫養戊;乙再婚的,應當向甲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父30萬元”。2014年6月1日,乙將該房屋中的一間房出租給了已,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1年,租金為6萬。2015年7月1日,乙再婚。甲父得知后,向乙提出如下請求:①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0萬元;②要求乙返還因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6萬元,并補繳自2014年2月10日以來的乙居住該房屋產生的租金。材料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總則自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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