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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考試題庫訓練

大題(共20題)一、材料一:中國網新聞2017年3月20日訊: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主辦的“2017年《法治藍皮書》發布暨中國法治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今日在北京舉行。法治藍皮書指出,2016年,中央政府繼續取消和下放了部分行政許可,同時推廣“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加快推進簡政放權。中央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可以降低企業、組織和個人的交易成本,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從事前審批到事后監督轉型,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依法決策、復議應訴和規范行政執法是中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推動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改革。為政府制定與出臺重大決策作出合法性審查。政府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中國出臺規范公安建設的文件,明確了公安執法工作的重心,指引了公安隊伍和公安輔警的建設方向,為進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材料二:推進嚴格執法,重點是解決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要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要嚴格執法資質、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法律公正、有效實施。問題:結合上述材料,談談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及如何推進依法行政。【答案】二、案情:A市的甲和B市的乙達成協議,由甲交給乙1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4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原先所欠債務,200萬元用于聯營投資。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銀行3家達成協議,由丙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乙,乙將400萬元資金一次性匯入丙銀行存儲。協議達成后,丙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了乙。但是乙并未劃款給丙卻持這張匯票到了B市的丁銀行辦理質押貸款400萬元,并由B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這時,丁銀行幾次向丙銀行查詢所出匯票的真偽,在得到準確有效答復后貸款400萬元給乙。丙銀行在收不到資金的情況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開匯票。在該匯票將到期的前兩天,丙銀行和甲以乙不按協議劃款為由要求退票,丁銀行以乙拖欠貸款逾期不還為由分別向A、B二市法院起訴,二市法院競相凍結該匯票。B市法院搶先實現,但A市法院先行認定匯票無效并且判決由乙賠償有關損失、丁銀行退還匯票給丙銀行。乙已經喪失償債能力,貸款質押匯票又難以兌付,丁銀行400萬元貸款面臨損失的危險。問題:(1)該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銀行和甲的訴訟理由是否應予支持?丁銀行是否應返還匯票?為什么?(3)丁銀行是否可以就匯票實行其質押權?為什么?(4)應該由哪個法院判決?該如何判決?【答案】三、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材料一: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24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條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問題:(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答案】四、案情:黃某、段某商議共同到某高檔小區盜竊,二人進入周某家中行竊,黃某在里屋行竊,段某在外屋行竊。適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為了抗拒抓捕,對周某實施暴力,將其打成輕傷。黃某聽見外屋吵鬧,出來看見這一場景但沒有參與實施暴力。(事實一)兩人決定分頭逃離小區,黃某向東門逃,段某向西門逃,約10分鐘黃某逃出小區東門,發現東門的保安尾隨而來,黃某以為保安是來抓自己的(保安以為停在大門內的轎車是黃某的,來叫黃某開走),為了抗拒抓捕,黃某將保安打成輕傷后逃離。(事實二)黃某與段某來到約定的地點碰頭,清點所盜竊財物價值40000元,由于分贓不均,二人發生激烈爭吵,黃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將其砸傷,趁段某無力抗拒之時,黃某帶上贓物30000元慌忙逃離現場。(事實三)黃某在逃離中發現有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便將其偷開走,但由于車速過快,將行人吳某當場撞死,黃某迅速駕車逃離現場。(事實四)段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黃某共同參與的入室盜竊事實,但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還隱瞞了自己的住址。(事實五)段某還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經死亡。(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認定,為什么?3.事實三兩人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4.事實四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5.事實五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6.對事實段某揭發他人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答案】五、案情:長程運輸機械廠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持股50%、20%、20%、10%,章程規定股東應一次繳清出資。甲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乙和丙為公司董事。丁本應出資100萬元,但繳付60萬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給母親治病遲遲未繳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董事長不能代表公司處分公司不動產;(2)因有一名監事去世,決定由乙兼任公司監事;(3)鑒于公司現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資義務。2014年6月,甲發覺目前房地產行情極好,就自己做主將公司一套門市房賣給秋風冷飲公司,并簽訂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的老客戶馮某介紹給親戚開設的另一家運輸機械廠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取得好處費5萬元。2014年8月,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公司董事會決議為其提供擔保。2014年9月,公司發現乙尚欠繳出資10萬元,但乙認為由于已過訴訟時效自己無須再繳納。問題:1.2012年5月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違法之處?決議的效力如何?這些違法行為是否導致公司不能成立?2.甲簽訂的售房合同有效嗎?為什么?3.丙給親戚介紹生意的行為合法嗎?后果是什么?4.董事會可否決定為甲提供擔保?為什么?5.乙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六、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搶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一審后李某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問題:1.一審結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李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李某上訴了,王某沒有上訴,問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則李某和王某的判決效力如何?如果高級人民法院發現王某的刑事判決部分有錯,應如何處理?4.如果李某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二審發現一審應當適用限制減刑而未適用的,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5.如果一審對李某適用了限制減刑,李某上訴,二審法院發現本案不應當適用限制減刑,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6.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適用了限制減刑,沒有上訴和抗訴,高級人民法院在核準李某的判決時認為本案不應當適用限制減刑,應如何處理?【答案】七、案情:甲生意上虧錢,乙欠下賭債,二人合謀干一件“靠譜”的事情以擺脫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騙丙使其相信錢某欠債不還,丙答應控制錢某的小孩以逼錢某還債,否則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給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到自己的住處看管起來,電告甲控制了錢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動。乙給錢某打電話:“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上,趕快交50萬元贖人,否則撕票!”錢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兒子,回了句:“騙子!”便掛斷電話,不再理睬。乙感覺異常,將情況告訴甲。甲來到丙處發現這個孩子不是錢某的小孩而是趙某的小孩,但沒有告訴丙,只是囑咐丙看好小孩,并從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趙某的電話號碼。甲與乙商定轉而勒索趙某的錢財。第二天,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并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與乙商定放棄勒索趙某財物,由乙和丙處理尸體。乙、丙二人將尸體連夜運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電話給趙某,威脅趙某趕快向指定賬號打款30萬元,不許報警,否則撕票。趙某當即報案,甲、乙、丙三人很快歸案。問題:請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等),須簡述相應理由。【答案】八、材料一: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摘自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總體要求,談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于推進嚴格司法的意義。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3.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答案】九、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藥研發。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乙、丙等人發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鑒于丁繼續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問題: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3.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為什么?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6.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答案】一十、案情: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兩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區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鋼材,交貨地點在北京市豐臺區,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或海淀區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簽訂后,因鋼材市場價格上漲,乙公司拒絕按原價格交貨,要求變更合同價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多次協商未果,甲公司欲尋求法律救濟。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乙公司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2)被告住所地朝陽區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北京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對本案進行仲裁?(4)若甲公司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在法院首次開庭時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一、材料:秦某,男,30歲,高中畢業,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同時也是利用互聯網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網絡推手公司。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后,故意編造、散布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2個小時就被轉發1.2萬次,挑起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誣稱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國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并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惡意造謠抹黑中傷。近日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拉開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陽被北京警方抓獲,奉“謠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個謠言”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時,北京警方根據公安部部署,結合群眾舉報,依法立案偵查,一舉打掉了一個在互聯網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擾亂網絡秩序、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網絡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問題:試就本案從法理學角度分析公民權利界限、法律與自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3.字數不少于600字。【答案】一十二、材料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準的就要去查一查黨紀國法是怎樣規定的,還可以請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幫助把把關。(摘自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材料二: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摘自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問題: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談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意義。【答案】一十三、張某因涉嫌恐怖組織犯罪被甲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甲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甲市公安機關逮捕了張某。張某現羈押在看守所里。為了有效行使辯護權,犯罪嫌疑人張某聘請了律師李某為其辯護人。【問題】?1.如果辯護律師李某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張某,需要經過什么程序??2.如果張某被移送審查起訴,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李某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什么材料?這些材料主要包括哪些??3.如果辯護律師李某在會見張某時,張某告訴李某他在2年前還實施了一起搶劫案,那么此時辯護律師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4.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什么情形下有權拒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5.運用所學刑事訴訟法知識,談談你對辯護人的責任的理解。【答案】一十四、2010年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性械斗。這一事件起因于礦權糾紛導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判定陜西省國土廳違法行政,要求國土廳撤銷山東煤礦以欺騙手段獲得的采礦許可證,但陜西省國土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決,最終導致爭議雙方矛盾激化,事態升級,引起了廣泛的議論。(轉引自2010年7月19日《經濟參考報》)。問題:請根據以上材料,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基本要求談談你的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五、案情:張某、王某、李某共同詐騙一案,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審查過程中,認為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一審宣判后,張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由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案在處理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并請簡要說明理由。【答案】一十六、某縣A超市和B食品廠簽訂合同,約定由B食品廠定期向A超市提供優質豬肉,按月結算。今年2月,B食品廠將豬肉運至A超市。A超市認為豬肉質量不好,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退貨。B食品廠認為這是優質豬肉,質量很好,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訴,要求B食品廠賠償損失。情形一:在庭審過程中,B食品廠提出,A超市用于證明豬肉質量不好的鑒定結果系偽造,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情形二:在庭審過程中,B食品廠提出,豬肉質量很好,符合約定。請求法院判決A超市違約,并支付貨款。情形三:在庭審結束后,B食品廠提出,A超市之前兩個月的豬肉貨款都沒有結算,請求A超市支付。情形四:庭審中,B食品廠提出,一年前B食品廠借給了A超市4萬元錢,現在還款期限已到,請求A超市償還借款。問題:分析以上四種情況是否構成反訴,并說明理由。【答案】一十七、甲銀行訴乙、丙、丁、戊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答案】一十八、材料一: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微博消息:2018年10月13日,楊某在其住宅內直播時,篡改國歌曲譜,以嬉皮笑臉的方式表現國歌內容,并將國歌作為自己所謂“網絡音樂會”的“開幕曲”。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對楊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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