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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技巧

第一頁,共二百零六頁。一、2010年匯算清繳相關配套政策解析與運用1、有關收入與稅前扣除項目的新政策解讀2、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政策運用3、稅收優惠政策相關政策盤點及解析4、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5、匯算清繳中納稅事項的程序法應用第二頁,共二百零六頁。1、有關收入與稅前扣除項目的新政策解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9號):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將其一閑置的一套房屋對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兩年的租金24萬元,該房租收入何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頁,共二百零六頁。

二、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例如,甲公司對乙公司權益投資1000萬元,占乙公司股權比例40%。甲公司現欲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其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公司,轉讓時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800萬元,甲公司股權轉讓應納多少企業所得稅?如果先分配后轉讓,應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第四頁,共二百零六頁。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第五頁,共二百零六頁。

六、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第六頁,共二百零六頁。《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國稅發【2003】45號、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第七頁,共二百零六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第八頁,共二百零六頁。《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九頁,共二百零六頁。2、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政策運用《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好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第十頁,共二百零六頁。3、稅收優惠政策相關政策盤點及解析

《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9號)

外商投資企業因國家發展規劃調整(包括城市建設規劃等)被實施關停并清算,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補繳或繳回按該條規定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不論出租、轉讓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就該購買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文化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6號)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第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第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4、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5、匯算清繳中納稅事項的程序法應用(1)企業減免稅備案和審批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國稅發〔2008〕111號國稅函〔2009〕255號

第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注意企業重組資料的準備和報送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第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2)注意企業財產損失資料的準備和報送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以上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不需要審批。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第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

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國稅發【2009】88號國稅函〔2009〕772號)

第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注意: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審批時間:受理后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延長審批時間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自行扣除或經批準的財產損失,應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

第二十頁,共二百零六頁。注意:證據資料的準備

自行扣除的財產損失: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須經報批的財產損失: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

第二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注意: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有依法催收磋商的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第二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注意: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形成的損失: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第二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債權損失:(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第二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二、申報表的填列重點與方法(一)主表填寫及2大關注點1、主表行列結構及附表之間的勾稽難點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的填報第二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1、主表行列結構及附表之間的勾稽難點主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1、2、3、4、5、6)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對應主表和附表3)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對應主表和附表3)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主表和附表1、2、5、6、7、8、9、10、11)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對應主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對應主表和附表3)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表》(對應主表和附表3)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對應附表3)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對應附表3)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對應附表3)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對應附表3)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對應附表3)

第二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的填報申報表的填報順序1、明確本企業需要填報的報表有哪些,收入和成本費用明細表都各包含3個附表,實際上不是每個企業都要填報這些附表,要選擇和本企業相關的附表。2、明確主表與附表之間的關系和填報順序。3、申報表考慮了企業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的填報問題。第二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1.“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損益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一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的外,通過附表相應欄次填報。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項目直接列入納稅調減項目。注意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二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

“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為負數時,該行填報企業境外應稅所得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如為正數時,如以前年度無虧損額,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虧損額,取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本納稅申報表對境外所得的填報思路是:由于會計核算利潤的時候已經包括了這部分境外所得,所以先全額調減,境外所得應補的稅款在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

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分級機構必須按規定在所在地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必須將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視為已預繳稅款予以減除。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各分支機構根據實際分配的實際利潤額,依照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納稅申報注意的問題: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分級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稅款比例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指定核定征收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十頁,共二百零六頁。

(二)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寫及5大關注點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一般工商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填報。第三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2.“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本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第三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3.“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2)“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3)“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4)“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第三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4.“其他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專業從事代理業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務收入中。(3)“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4)“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第三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5.“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1)“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上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基礎,此時,稅法與會計準則均將該筆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無差異無需調整。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上采用賬面計量基礎,不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收入。

所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此欄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三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或者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收入。例如,甲企業以鋼材換取乙企業的水泥,鋼材的成本為50萬元,公允價值為60萬元,交易無補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稅收與會計無差異,無需調整):借:庫存商品—水泥6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貸:主營業務收入6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借:庫存商品—水泥5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貸:庫存商品—鋼材5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本欄填入60萬元,《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視同銷售成本填入50萬元。

第三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2)“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例如,某食品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本企業生產的月餅作為福利發給職工(生產人員80人,管理人員20人),該批月餅對外售價(不含稅)40000元,成本價20000元,所得稅年報如何填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借:應付職工薪酬46800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貸:庫存商品20000借:生產成本37440管理費用9360貸:應付職工薪酬46800第三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借:管理費用—福利費26800貸:庫存商品2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無需調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本欄調增4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調增20000元(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第三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6.“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1行。(1)“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不填列在本行,而直接通過附表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執行會計制度的企業,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直接填入。無需調整。(2)“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企業應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通過“營業外收入”賬戶核算。直接填列。第四十頁,共二百零六頁。(3)“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只有收到補價方的企業,才需要填列)。(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凈收益的金額。(5)“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第四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債務重組收益直接通過“營業外收入”賬戶核算。填入即可,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無需做納稅調整處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會計上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而是將債務重組收益通過“資本公積”賬戶核算。不填,直接填報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四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例如,甲企業應付乙企業貨款200萬元。后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2008年6月,經雙方協商,此筆貨款減為180萬元,由甲企業一次性支付,余款不再追要。甲乙企業對該筆債務重組如何處理?

假設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甲企業(債務人)會計處理:借:應付帳款200貸:銀行存款180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20甲企業該筆債務重組應確認收入20萬元,填入此欄。

第四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乙企業(債權人)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180營業外支出20貸:應收賬款200乙企業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萬元,填入《成本費用明細表》“債務重組損失”欄假設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借:甲企業(債務人)會計處理:借:應付帳款200貸:銀行存款18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0甲企業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債務重組所得填入附表三18.“其他”欄第四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7)“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的金額,包括補貼收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則通過“補貼收入”賬戶核算。直接填入,無需調整。還有一部分企業將政府補助通過“資本公積”賬戶核算。應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18“其他”欄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8)“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確認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接受捐贈時通過“營業外收入”賬戶進行核算,直接填入,無需調增。

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接受捐贈資產通過“資本公積”賬戶進行核算,,不填在此,直接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接受捐贈收入”欄進行調增處理。(9)“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第四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收入明細表》填列中5大關注點及難點:

①會計制度確認收入與稅法確認收入的差異企業銷售收入確認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稅法與會計在收入的確認上少了“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第四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分期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價款(通常為3年以上)具有融資性質,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價,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余金額,沖減財務費用。例如,假設某企業(一般納稅人)2010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1000萬元(成本500萬元),合同約定分5年于每年1月1日收取貨款,如果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企業銷售該產品價格為800萬元。借:長期應收款1170貸:主營業務收入800未實現融資收益2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第四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提供勞務收入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稅法的規定又作了進一步完善,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稅法與會計在收入的確認上少了“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

第四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例如,假設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2009年11月接受一項安裝勞務,合同簽訂安裝期為4個月,于2010年3月1日完工,安裝結束后10日內付款。合同金額為200萬元,11、12月份完成安裝工作量的50%,該筆勞務收入是否需要納稅調整?2009年度稅收上不確認收入,但會計上需要確認收入200*50%=100萬元,所以2009年納稅申報時調減收入100萬元;2010年稅收上全額確認收入200萬元,會計上確認收入100萬元,調增收入100萬元。第五十頁,共二百零六頁。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差異: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例外: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差異:建造合同指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在建造合同收入上,稅法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的,比照提供勞務收入處理。第五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②注意所得稅的收入與流轉稅收入的差別范圍不同確認收入時間不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第五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第五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第五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國稅函[2010]79號));以分期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國稅函【2008】875號)第五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例如,2009年11月,某大型機械制造公司,受托制造一機械設備,金額5000萬元,工期15個月。11月收到預收款1170萬元,并開具了發票。該企業提取增值稅170萬元,并按規定繳納了增值稅。稅務機關現要求企業按預收款繳納企業所得稅,理由是已開具了發票,就應全額走收入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第五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③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部門的,不視同銷售。具體判斷參照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第五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④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第五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⑤政府補助收入的稅務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稅【2008】151號)

第五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87號)第六十頁,共二百零六頁。(三)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技巧及6個重要問題1、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權責發生制是以取得收款權利或付款責任作為記錄收入或費用的依據。權責發生制的例外:工資、薪金支出等第六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真實性原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真實性原則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扣除費用外,任何費用,除非確實已經真實發生,并且是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發生的,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得扣除。如個人旅游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中個人消費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部分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業務已經發生的適當憑證,即合法、有效憑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發票、財政收據、簽收單據、其他憑證。例如,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對方的已報稅證明及發票復印件就是合法、有效憑證。

企業的罰款支出的合法有效憑證是什么?第六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相關性原則企業發生的支出一定要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例如,企業替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合理性原則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項費用支出必須是正常的費用才能扣除。合理性原則也是稅前扣除項目定量標準的制定依據。例如,對于關聯交易價格調整。第六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支出的產生效益的長短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歷史成本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六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非經法定不得重復扣除原則研發費加計扣除;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論費用是否真實發生、相關、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例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以及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違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賄賂支出等等不準在稅前扣除。

第六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

2、收入明細表與成本費用明細表的配比

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沒有與沒有與收入明細表的對應項目。

當會計上已確認收入,但稅法上規定不應確認收入的,在收入進行納稅調減的同時對應的成本也要作相應的調減處理。相反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但稅法上規定應確認收入的,在收入進行納稅調增的同時對應的成本也要作相應的調增處理。第六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3、固定資產盤虧指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對于盤虧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注銷手續,在按規定程序批準處理之前,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失:賬戶核算。批準處理時再轉入”營業外支出“賬戶核算。具體報送手續見《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件)4、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損失與按照稅法確認的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損失損失很可能存在差異。如,初始成本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計提折舊上存在差異(攤銷上存在差異);因計提減值準備的差異。會造成按照稅法確定的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與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固定資產凈損失不一致。通過附表三進行調整。第六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5、非正常損失增值稅的轉出例如,甲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其購入一批木材,金額100萬元,增值稅發票注明進項稅額17萬元,次月,由于管理不善,發生火災,木材全部燒毀,對此部分非常損失如何處理?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貸:原材料1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第六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6、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具體范圍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財稅〔2008〕160號財稅[2010]45號財稅【2010】69號)第六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指玉樹地震災區),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10]59號)第七十頁,共二百零六頁。(四)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寫技巧與演練

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項目的金額。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類匯總填報,并計算納稅調整項目的“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第七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一)收入類調整項目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稅收上應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一般工商企業“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2.“接受捐贈收入”:“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將接受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核算、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納稅人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第七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第七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七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例如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產品分成等收入的確認。注意租金收入確認的選擇: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或分期確認收入(如果交易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第七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將其一閑置的一套房屋對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兩年的租金24萬元,該房租收入是否需作納稅調整?第七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第七十七頁,共二百零六頁。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確認為投資損失的金額;“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享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的金額。

如果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則在被投資企業當年產生盈利時,投資企業也按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如果被投資企業虧損,則投資企業也按持股比例計算投資虧損計入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定,投資收益的確認是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定。第七十八頁,共二百零六頁。7.“特殊重組”: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作為特殊重組處理,導致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符合企業重組規定5個條件的,企業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接債務重組實例,甲欠乙貨款200萬元,經協商還180萬元即可。假設甲公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67%(20/30)>50%,并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的其他條件,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七十九頁,共二百零六頁。8.“一般重組”: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作為一般重組處理,導致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被合并方在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而稅法在一般重組情形下,應視同銷售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9.“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調增金額”“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第10行第5列數據填報。

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這是新準則的一個重要變化,某些資產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當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會計準則要求計入損益,但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以要作相應的調整。

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遞延收益,稅收處理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額。第八十頁,共二百零六頁。11.“境外應稅所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并入利潤總額的成本費用或確認的境外投資損失。“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并入利潤總額的境外收入、投資收益等。12.“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投資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八十一頁,共二百零六頁。13.“不征稅收入”:“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2行“不征稅收入總額”填報。工商企業一般不涉及此項內容。14.“免稅收入”:“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免稅收入”填報。15.“減計收入”:“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減計收入”填報。16.“減、免稅項目所得”:“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減免所得額合計”填報。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

第八十二頁,共二百零六頁。18.“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收入類項目金額。

企業債務重組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計入“資本公積”的補貼收入、固定資產處置收益(損失)、無形資產收益(損失)等財稅差異均在此欄調整。例如,2008年12月,某企業自建一流水線,造價為1000萬元,按10年提折舊,每年提折舊100萬元,2009年12月20日,該企業欲向銀行貸款,對其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后價值為1200萬元,2010年該企業提折舊133萬元。2010年12月,該企業將這條流水線轉讓,轉讓價格為1100萬元(假設相關稅費30萬元)。根據以上資料確定該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第八十三頁,共二百零六頁。

借:固定資產清理1067累計折舊233貸:固定資產1200借:銀行存款1100貸:固定資產清理1100借:固定資產清理30貸:銀行存款30結轉確認固定資產轉讓收益為1100-1067-30=3萬元但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1000萬元,允許扣除的折舊額為100+100=200萬元,因此稅收上確認的固定資產轉讓收益為1100-(1000-200)-30=270萬元稅收上確認的收益大于會計上確認的收益,作調增處理270-3=267萬元在此欄中“帳載金額”填入3“稅收金額”填入270第八十四頁,共二百零六頁。(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視同銷售成本”:“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應確認的成本。一般工商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2.“工資薪金支出”:“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第八十五頁,共二百零六頁。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注意:提而未付工資。一月份發放上年工資。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資料。投資者工資。第八十六頁,共二百零六頁。3.“職工福利費支出”:“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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