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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獨斷論一種新的知識辯護
B15A0439-8041(2012)10-0053-09“新獨斷論”(newdogmatism)是一種知識論①。它認為,知覺經驗對知覺知識的獲得來說是充分的。其中,知覺知識指基于知覺經驗的知識。例如,通過看,我知道草席上有一只貓。如果我們不反對經驗論的基本信條(關于世界的知識最終來源于經驗),那么就必須承認,知覺知識是最基本的知識,對其他知識的完整理解只有了解它后才有可能。新獨斷論試圖對知覺知識給出說明。這是一項需要付出努力的基層工作,但并不是所有努力都是成功的。我將表明,普賴爾(JamesPryor)的新獨斷論(以下簡稱PND)是有問題的。不過,問題并非不可解決。在麥克道爾(JohnMcDowell)的“析取論”(disjunctivism)基礎上發展出來的一種新獨斷論(以下簡稱MND)可以解決PND的問題。MND蘊涵了兩組分知識論(知識是得到辯護的信念,而不是傳統上所說的得到辯護的真信念)。兩組分知識論為解決知識論的難問題帶來了新希望,是一個有前途的理論。一、經驗辯護問題一個沒有什么爭議的論點是,單純的相信構不成知識,因為它的真得不到任何保證。信念只有在滿足了某種認知標準后才有資格稱得上知識。所以,知識論關注滿足了標準的信念。這樣的信念,我們說它是得到了“辯護”(justified)的信念。按照這樣的理解,辯護是知識的必要條件。知識論的重要任務就是弄清楚信念是如何得到辯護的。很顯然,信念可以從其他信念那里獲得辯護。例如,我相信我妻子在家里了,是因為我相信家里的燈亮著。可問題是,我們不能一直這樣追溯下去,因為那樣會產生無窮倒退。實際上,我們根本不會無限追溯,因為當辯護被追溯到信念的基本來源時,我們將不再援引信念。假如有人問我,為什么相信家里的燈亮著,我會直截了當地說,我看見家里的燈亮著。這種情況下,至少從字面上看,我是在用知覺經驗辯護知覺信念。很多知識論者認為,知識論應該容納這樣的日常會話,也就是說,知識論應該承認,有些信念可以從經驗那里獲得辯護。此種辯護被稱為經驗辯護,得到經驗辯護的信念被稱為基礎信念。引入基礎信念的好處是雙重的:既符合常識,又可以中止信念辯護的無窮倒退。由于經驗不是信念,它本身無需辯護,所以辯護到了經驗這里就自然停止了。可問題并未因經驗辯護的引入而消失。一個重要而又令人困惑的問題是,非信念狀態的知覺經驗如何能向知覺信念傳達一個它所不具有的東西(即辯護)?一些人,例如塞拉斯(WilfridSellars)和戴維森(DonaldDavidson),認為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強行堅持的話,就會陷入“所予的神話”。②另一些人,例如普賴爾和麥克道爾,認為知覺經驗與知覺信念一樣具有命題內容,因而可以辯護知覺信念。對于他們來說,問題只是在于,知覺經驗對知覺信念的辯護是不是充分的?或者更準確地說,某個知覺信念是否可以單獨地從某個知覺經驗那里獲得辯護?在20世紀前,幾乎沒有人給予肯定回答。理由似乎很明顯:經驗是可錯的,我們不能在沒有事先確定知覺經驗是否可靠的情況下,就用它來辯護知覺信念。但另一方面,假如我們承認經驗辯護是不充分的,那么,信念辯護的問題就仍然沒有得到說明,除非我們能說明,我們何以能夠事先確定知覺經驗的可靠性。可如何說明這一點呢?洛克的回答是,雖然單個的經驗不能提供充分的知識辯護,但多個經驗可以。例如,雖然我不能僅憑當下的視覺經驗確定一個物體是球形的,但我還可以去觸摸它。多個經驗的相互印證,特別是它們之間的一致性與有序性,可以有力地說明經驗總體上是可靠的。③不過,洛克的回答并不能讓人滿意。既然所有經驗都是有待確認的,那么訴諸另外的經驗來確認經驗的可靠性就是一個壞循環。休謨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他無奈地承認,經驗論是不完備的。康德試圖用先驗論來拯救經驗論。先驗論將經驗如何給信念傳達來自世界的合理性限制的問題,轉化成世界如何按主體的認知結構顯現出來的問題。這等于取消了經驗辯護。顯然,這樣做的正當性取決于先驗論本身的正當性。而先驗論的正當性恰恰是非常可疑的。由于經驗的領域也就是科學的領域,所以,斷言有一個超越經驗的先驗領域也就相當于斷言存在一個超出科學之外的領域。這讓人很難接受。鑒于傳統知識論的問題,當代知識論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外在主義”(externalism)進路。外在主義認為,一些外在于認知者視角的要素也可以辯護信念。“可靠主義”(reliabilism)是典型的外在主義。根據可靠主義,一個信念是否得到辯護,在于它是否由可靠過程產生。過程的可靠性是客觀的,即使認知者不知道某個認知過程是可靠的,他也可借由它獲得知識。這為經驗辯護問題提供了一個外在主義的解決方案:經驗在辯護信念時其可靠性需要得到確認,不過,確認是外在的,無需認知者知曉。通過取消意識層面的確認,經驗辯護的循環問題也隨之取消。但問題沒這么簡單。外在主義甚至無法真正兌現經驗的可靠性在意識層面的確認是可取消的承諾,因為認知者完全可以反過來根據他所獲得的知覺知識確定知覺過程的可靠性。說明如下:假設我具有可靠的顏色視力,但我并不知道這一點。根據可靠主義,我可以運用視力獲得這張桌子是紅色的知識。另外,假設我知道這張桌子是紅色的信念是由我的視力產生的。有了這兩點,我就可以推知,我此次的顏色經驗是準確的。重復這樣的推理,我就可以知道,我的顏色經驗在多數情況下是準確的,因而我的顏色視力是可靠的。沃格爾(JonathanVogel)形象地將這種證明方式稱為“自舉”(bootstrap)。④承認經驗可以自舉是難以接受的,因為知覺知識是知覺過程的結果,用它反過來證明知覺過程的可靠性是循環的。通過自舉的方式獲得的知識,正如柯恩(StewartCohen)所說,來得太簡單了,它表明我們的知識論出了問題(柯恩稱其為簡易知識問題)。⑤現在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經驗辯護的問題上存在著一種難以緩解的張力。一方面,知覺知識的直接性以及信念辯護的可能性要求經驗辯護的充分性。但另一方面,經驗的可錯性又讓我們對經驗辯護的充分性產生懷疑:經驗至少需要得到某種程度的確認后才能辯護信念。這讓我們很是困惑:知覺經驗到底能不能單獨地辯護知覺信念?二、普賴爾的新獨斷論新獨斷論對經驗辯護問題給出了一個直截了當但相當驚人的回答:知覺經驗可以單獨地辯護知覺信念。迄今為止,最為精致的版本是普賴爾提出的,即前面所說的PND。PND有三個核心論點⑥:(1)經驗辯護的直接性原則:“當你的知覺向你呈現出情況像是p時,你對相信p具有一種不預設或不依賴于你對其他任何事情的辯護的辯護,你可以在論證中(即使是擴充性論證)引用它。具有這種對于相信p的辯護,你只需具有表征情況像是p的經驗就可以了,而無需進一步的覺知(awareness)、反思(reflection)或背景信念。”(2)經驗辯護的可擊敗性原則:“我們對自己的關于環境的信念的辯護是可擊敗的(defeasible)——我們的認知狀態總有可能得到提高,以至于不再支持那些信念。”(3)經驗辯護的充分性原則:“你通過僅僅具有情況像是p的經驗而獲得的辯護有時足以給你情況是p的知識。”先看直接性原則。普賴爾承認,直接性原則隱含了一個預設。這個預設便是“意向論”(intentionalism)。概括地說,意向論是這樣一種觀點:知覺經驗是意向狀態,它指向世界,將世界表征成某種樣子。知覺經驗將世界表征得所是的樣子就是它的表征內容。表征內容具有語義特征,因而是命題的。⑦因此,在意向論看來,知覺經驗是有命題內容的。這與傳統觀點大相徑庭。傳統觀點,包括英國經驗論與感覺材料理論,認為知覺經驗是原初的所予,并不具有命題內容。在當代,意向論獲得了大量支持。⑧意向論解釋了知覺經驗何以能夠辯護知覺信念:知覺經驗通過向知覺信念移交命題內容的方式發揮辯護作用。在意向論的基礎上,直接性原則進一步斷言,知覺經驗可以不依賴于任何進一步的辯護而辯護知覺信念。普賴爾稱這樣的辯護為“直接辯護”。⑨相反,假如我們對某個信念的辯護依賴于對其他東西的辯護,那它就是間接辯護。直接辯護不同于認知上的獨立性。一個信念,如果認知者無需持有任何其他信念就可以持有它,那么它就是認知上獨立的。得到直接辯護的信念不必具有這樣的獨立性。認知者對信念p的持有也許依賴于一系列背景信念,但這并不表示他對信念p的辯護就依賴于他對那些背景信念的辯護。畢竟,持有與辯護是不同的兩個概念。這個區分很重要,它可讓新獨斷論免于“觀察滲透理論”論題的反駁。⑩再看可擊敗性原則。可擊敗性原則告訴我們,知覺經驗所提供的辯護是初步的(primafacie),它有可能被新的證據擊敗。起擊敗作用的證據有許多,例如支持非p的證據,能夠將看起來情況是p“解釋掉”(explainsaway)的證據。然而,在沒有擊敗者的情況下,知覺經驗卻具有默認的辯護效力。可擊敗性原則為在知識論上區分像真實知覺那樣的好情形與缸中腦(11)那樣的壞情形提供了可能:雖然兩種情形中經驗都可以提供初步辯護,但壞情形中的辯護是可擊敗的。充分性原則斷言,知覺經驗有時足以讓我們獲得知覺知識。這當然是合乎常識的。比如說,有人問我:“你怎么知道草席上有一只貓?”我會不假思索地回答:“我看見的。”當我給出這樣的回答后,對方一般會滿意,因為他覺得這樣的回答足夠了。普賴爾認為,上述三個原則都是易于接受的,因而并未給出嚴格的論證。(12)不過,普賴爾論證了,由上述三個原則組成的新獨斷論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溫和的反懷疑論方案”。(13)這個方案雖然不能像“雄心勃勃的反懷疑論方案”那樣,在懷疑論者允許我們使用的前提范圍內,證明我們可以得到辯護地相信外部世界的一些事情,但它卻向我們表明了,我們何以能夠知道懷疑論假設的否命題(如我不是缸中腦)。(14)這足以保證知覺知識的可能性。普賴爾爭論說,像PND這樣一個既成功又符合直覺的理論,如果我們找不到要求我們棄之不顧的反對意見,那么就應該接受它。這可以看作是普賴爾對PND所做的間接辯護。問題是,我們真的找不到有效的反對意見嗎?并非如此。正如普賴爾所承認的,PND蘊涵了可錯主義。可錯主義認為,我們可以在可擊敗的辯護的基礎上獲得知識。普賴爾認為這是可接受的。的確,很多當代知識論者都承認可錯主義。(15)但是,PND所蘊涵的可錯主義會給它帶來麻煩,它會導致內塔(RamNeta)所說的“可擊敗性悖論”。(16)這個悖論表現為,四個單個地看都是可接受的陳述合起來卻是不相容的:(1)在時刻t1,我知道p。(2)在將來的某個時刻t2,我有可能獲得好的證據,表明我在t1時刻不知道p。(3)假如我在t2時刻獲得了那樣的證據,那么我在t2時刻就不知道我在t1時刻所知道的那個p。(4)如果S知道p,并且S繼續擁有關于p的全部證據,繼續在那些證據的基礎上相信p,那么S就不會僅僅因為獲得新證據而失去知識p。獲得新證據本身不可能讓你變得更無知。上述陳述中,(1)和(2)分別為充分性原則和可擊敗性原則所蘊涵。(3)是(1)和(2)的推論。(4)的可接受性沒那么明顯。然而,稍加分析就會發現,否認(4)會導致矛盾。S知道p意味著,S所擁有的關于p的全部證據對他知道p而言是充分的。否認(4)意味著,S可以在繼續擁有關于p的全部證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獲得新證據就失去了知識p,而這恰恰表明,S先前所擁有的關于p的全部證據是不充分的。因此,(4)是難以否定的。可是,(4)和(3)卻是矛盾的,把它們放在一起就會產生悖論。(17)三、析取論與新獨斷論可擊敗性悖論表明,PND是有問題的。問題就在于,PND既要堅持可擊敗性原則以容許經驗的可錯性,又要堅持充分性原則以保持新獨斷論的身份。前一個原則要求經驗辯護與知覺知識保持一定的距離,后一個原則又要求它們之間能夠無縫接合,這實在難以兩全。除非放棄一方要求,否則沖突難免。對新獨斷論來說,充分性原則是不能放棄的,因為那樣也就不成其為新獨斷論了。因此,出路只有一條,修改可擊敗性原則。可擊敗性原則承認,只要沒有擊敗者,所有經驗都可以辯護信念。即使我只是幻覺到草席上有一只貓,只要我的幻覺是如此地栩栩如生,以至于我不能發現它是幻覺,那么,我的幻覺經驗就辯護了草席上有一只貓的知覺信念。由于經驗被認為是通過轉交內容的方式辯護信念的,因此,幻覺經驗能夠像真實知覺一樣為知覺信念提供初步辯護,也就意味著它具有像真實知覺一樣的內容。這初看起來似乎是不成問題的。畢竟,幻覺與真實知覺都向認知者呈現出了“情況像是p”。所以,它們傳達給信念的就是“情況像是p”。普賴爾就是這么認為的。可是,如果知覺經驗的內容一旦被限定為“情況像是p”,它何以能夠辯護知覺信念也就不得而知了。“情況像是p”并不等于“情況就是p”,它總是相容于“情況像是p,但實際上非p”。因此,發生在我們身上的經驗辯護同樣適用于缸中腦。這樣一來,我們的認識論地位就岌岌可危,懷疑論者隨時都可以向我們施壓。于是PND遇到了傳統知識論同樣的問題,情況未有任何改善。以上分析表明,PND的可擊敗性原則是有問題的。問題就在于,它默認了在好情形與壞情形中,知覺經驗都只有向知覺信念傳達“情況像是p”。“情況像是p”構成了真實知覺與幻覺的共同要素,使得它們成為同種類型的經驗。它們的不同僅僅是外在的,即它們與外部事物的聯系方式的不同。馬丁(MichaelMartin)稱此想法為“共同種類假設”。相應地,那些預設了該假設的理論就為“共同種類理論”。(18)PND與傳統知識論都屬于共同種類理論。共同種類理論存在共同的問題,它們無法說明經驗的有效性,因而注定不能解釋知識何以是可能的。因為一旦我們承認,在好情形與壞情形中認知者享有的是同種類型的經驗,那么自然而然地,我們就無法知道自己擁有的到底是哪種經驗。畢竟,我們不能越過自己的經驗去看它與外部事物的聯系。如此一來,經驗在何時傳達了“情況就是p”也就不得而知了,從而,經驗辯護的有效性也就不得而知了。哲學理論的問題往往出現在預設上。共同種類理論也是如此。它們所承諾的共同種類假設并非不證自明的先天命題,也不是得到證明的后驗命題,而只不過是未加審視的直覺。這種直覺來自好情形與壞情形中經驗現象上的不可分辨性。但是,現象上相同并不代表本體上就相同。比如,一張老虎的全息照片看起來與真老虎一模一樣,它們現象上相同,但本體截然不同。這告訴我們,不能僅從經驗現象上的相同推斷出它們種類的相同。這正是析取論所想說的。析取論認為,盡管壞情形的經驗與好情形的經驗在現象上是不可分辨的,但它們在本性上卻是不同的。在好情形中,我們感知到了世界中的事物,它構成了經驗的一部分。如果沒了那個事物,我們就不說那個經驗是真實的。因此,好情形的經驗是依賴外部事物的。壞情形的經驗則不同,它恰恰是在沒有外部事物時發生的,因而不是依賴外部事物的。析取論吸收了這樣的前理論直覺,認為好壞情形中經驗的不同是本性的不同。因此,知覺經驗并不是一個種類:它或者是好的,或者是壞的。析取論由此得名。我們還可以從內容的角度來理解析取論。對意向論者來說,真實知覺是依賴外部事物的,也就是說,知覺經驗的內容是由事物及其性質本身而不是用以指示那些事物或性質的概念組成的。這樣的內容,稱其為羅素式內容。之所以冠以羅素的名號,是因為羅素曾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單稱詞項只對它所在的句子所表達的命題貢獻它的指稱。(19)這意味著,包含單稱詞項的命題是由單稱詞項的指稱和謂詞所表達的性質組成的。例如,“濟南很干燥”這句話所表達的命題是由濟南這個地方和干燥這一性質組成的。羅素式內容是世界中的事實。如果一個心理狀態具有羅素式內容,那就肯定存在那個心理狀態所表征的那個事實。這樣的狀態,我們說它是“事實性狀態”(factivestate)。(20)麥克道爾式析取論認為,好情形中的知覺經驗是事實性狀態。(21)“在我們未被誤導的那個經驗中,我們接受的是‘事物如此這般’。‘事物如此這般’既是那個經驗的內容……也是一個可感的事實,即可感世界的一個方面……[它們]之間沒有本體論上的間隙。”(22)相反,在壞情形中,知覺經驗是純粹顯相(mereappearance),并不具有羅素式內容。因此,好情形與壞情形中知覺經驗的內容是不同的。這種不同決定了它們傳達給信念的東西是不同的。在好情形中,知覺經驗傳達給信念的是“情況就是p”。在壞情形中,知覺經驗傳達給信念是“情況像是p,但實際上并非p”。所以,好壞兩種知覺經驗并非像共同種類理論所認為的那樣,具有相同的辯護效力,相反,它們的知識論地位是截然不同的。麥克道爾式析取論蘊涵了新獨斷論。根據麥克道爾式析取論,好壞兩種情形中,知覺經驗所傳達給知覺信念的內容是不同的。假設認知者S在壞的知覺經驗E(B)的基礎上形成了知覺信念p。這種情況下,E(B)傳達給信念p的是“情況像是p,但實際上并非p”,信念p并沒有從E(B)那里獲得辯護,從而S也沒有從E(B)那里獲得知覺知識。在好情形中,S的知覺經驗E(G)傳達給信念p的是“情況就是p”。“情況就是p”排除了~p,所以信念p肯定為真。在此意義上,我們說E(G)構成了對信念p的“排除了錯誤(falsehood-excluding)的辯護”(23)。“排除了錯誤的辯護”足以保證認知者所獲得的是知覺知識。因此,在好情形中,經驗辯護是充分的。而這正好是新獨斷論的獨特標志。所以,麥克道爾式析取論就是新獨斷論,可稱其為MND。麥克道爾本人也承認,可以將他的觀點稱為獨斷論。在一篇與布蘭頓(RobertBrandom)商榷的文章中,他明確地說:“獨斷論,布蘭頓說我拒斥的四個論點中的一個,正是我所捍衛的。”(24)仿照PND的刻畫方式,我們可以把MND概括為如下三個論題:(1)經驗辯護的直接性原則:當你的知覺向你呈現出情況是p時,你對相信p具有一種不預設或不依賴于你對其他任何事情的辯護的辯護,你可以在論證中(即使是擴充性論證)引用它。具有這種對于相信p的辯護,你只需具有呈現出情況是p的經驗就可以了,而無需進一步的覺知、反思或背景信念。(2)經驗辯護的不可擊敗原則:如果一個知覺信念p得到了E(G)的辯護,那么它就是不可擊敗的——它不可能被新獲得的證據擊敗。(3)經驗辯護的充分性原則:你通過僅僅具有情況是p的經驗而獲得的辯護足以給你情況是p的知識。與PND的表述相比,可擊敗原則被換成了不可擊敗原則,直接性原則與充分性原則中的“情況像是p”被換成了“情況是p”。這種替換是拒斥共同種類假設的結果。新的直接性原則與充分性原則同樣可體現新獨斷論。不可擊敗原則使得MND可以避開困擾PND的可擊敗性悖論。根據不可擊敗原則,“S知道p”蘊涵了“S相信p”得到了“排除了錯誤的辯護”,它不可能被新證據擊敗。因此,可擊敗性悖論中的(4)是對的。(1)和(2)單獨地看都是可能的,但合在一起不可能都對。假設(1)是對的,鑒于知道蘊涵了“排除了錯誤的辯護”,它不可能被擊敗,所以(2)實際上是不可能的。S在t2時刻所獲得的證據其實是不好的證據,它讓S覺得(2)是對的,但實際上并不對。假設(2)是對的,然則t1時刻的證據就未能給予不可擊敗的辯護。按照MND,S實際上并未獲得知識,所以(1)不成立。在t1時刻,S只是覺得自己知道p,實則不然。所以,在MND看來,可擊敗性悖論根本就不成立。四、兩組分知識論我已經說明了MND是一種新獨斷論。下面我將論證,可以在MND的基礎上發展出一種新型的兩組分知識論。我將說明,兩組分知識論為解決“蓋梯爾問題”(Gettierproblem)帶來了新的希望。此外,我還會對一些可能的重要批評進行回應,以保衛所取得的成果。我所說的兩組分知識論是這樣一種理論,即知覺知識是得到辯護的知覺信念。我認為,可以這樣從MND推導出兩組分知識論:(1S)認知者S的知覺經驗E(G)為他的知覺信念提供了“排除了錯誤的辯護”,這足以讓他獲得知覺知識。(2N)只有當知覺經驗為知覺信念提供了“排除了錯誤的辯護”,認知者才具有知覺知識。因此,(3C)S具有知覺知識p,當且僅當其知覺信念p得到了E(G)的辯護。其中,(1S)是MND的主張,給定MND自然就有(1S)。(2N)是需要說明的。說明如下:首先,由新獨斷論可知,只有知覺經驗才能辯護知覺信念。如果承認可靠性、“安全性”(safety)這樣的非經驗要素可以起辯護作用,那就等于否定了經驗辯護的充分性原則,從而也就否定了新獨斷論。所以,新獨斷論已經將辯護的候選者限定在經驗之中。其次,新獨斷論將知覺經驗理解為意向狀態,將經驗辯護理解為內容的轉交,這意味著,辯護的候選者只能是經驗內容。而按MND,只有羅素式內容才能起辯護作用。羅素式內容就是事實p,有它就有事實p,所以,它所提供的辯護必定是“排除了錯誤的辯護”。因此,由MND可推出(2N)。(2N)結合(1S)就可推出(3C)。我已經從MND中推導出了兩組分知識論。下面我將說明,兩組分知識論為解決蓋梯爾問題帶來了新希望。讓我們設想如下情形:假設S走進一個光線條件良好的房間,看見前面不遠處有一只杯子,于是他相信這個房間有一只杯子。實際上,S所看到的杯子只不過是一臺計算機產生的全息照片。這臺計算機通過性能可靠的傳感器與一只藏在完全不透光的簾子后面的杯子相連,產生它的全息照片。但S并不知道這些情況。直覺告訴我們,S在這種情形中并不具有知覺知識。然而,S的信念是真的,并且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證據支持,那么,為什么說他不具有知識呢?傳統的三組分知識論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即使是后蓋梯爾知識論也好不到哪里去。以可靠主義為例。在這個例子中,從傳感器到計算機再到S的知覺,整個過程都是可靠的。因此,可靠主義并不能排除這類蓋梯爾情形。但兩組分知識論處理起來卻很輕松。兩組分知識論認為,上述情形中,S的信念并未得到了辯護。由于實際存在的那個杯子不在S的視線之中,S并未看到它,因此,S的經驗并不具備羅素式內容,它并不能辯護信念。兩組分知識論的去蓋梯爾化解釋看似簡單,實則不然。就拿上面那個例子來說,很多人,當然包括普賴爾,認為S的信念得到了辯護,因為S的知覺經驗給了他證據支持。看一下所謂“新缸中腦假設”,問題就更清楚了。設想有一個神通廣大的精靈,他能制造出某個認知者S的缸中腦復制品S′,假設S在t時刻基于他的事實性經驗相信p,那么,S相信p得到辯護的程度與最新復制出的S′相信p得到辯護的程度相同嗎?(25)大部分哲學都回答說是。例如,德雷斯克(FredDretske)就認為,由于S′的信念和我們的一樣不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基于與S用以確認他的信念的證據相同的證據去相信p的,所以,S′和我們一樣有權去相信p。(26)不得不承認,S′擁有信念p的確有合理之處。例如,S和S′盡到了同樣的認知義務,也負起了同樣的認知責任。兩組分知識論并不反對這些看法,但它認為那些因素與經驗辯護無關。對經驗辯護來說,唯一相關的是知覺經驗的內容。如果認為S和S′的知覺經驗具有相同的內容,那么,他們的信念得到辯護的程度就是相同的。可是S和S′的知覺經驗的內容并不相同:前者是羅素式內容,后者卻是純粹顯相。由于S和S′所擁有的證據基礎是不同的,所以他們的知識論境況是不同的。對于一般化的蓋梯爾情形,兩組分知識論同樣可以處理。以蓋梯爾的例子為例(27)。史密斯為什么并不知道那個得到工作的人口袋有十個硬幣?兩組分知識論的回答是,史密斯的信念或者為假,或者沒有得到辯護。史密斯所擁有的證據,如果是事實性的話,那它的內容必定涉及了瓊斯(因為羅素式命題由事物及其性質本身構成)。假如史密斯在事實性證據的基礎上形成了信念“那個得到工作的人口袋有十個硬幣”,那么,“那個得到工作的人”指的就是瓊斯。現在瓊斯并未獲得工作,所以史密斯的信念是假的。另一方面,假如史密斯所擁有的證據并不是事實性的,那么,在他的信念中“那個得到工作的人”就可以指那個事實上得到工作的人,即史密斯他自己。但這樣一來,他的信念就沒有得到辯護,因為他沒有事實性的證據。由此可見,兩組分知識論可以很好地處理一般化的蓋梯爾問題。兩組分知識論擁有與眾不同的去蓋梯爾化效能,這得益于它對辯護的獨特理解。在傳統知識論中,辯護與真分別代表了兩股不同的力量:其中一股是來自心靈的內生力量,另一股是來自世界的外生力量。當這兩股力量完全融合時知識就產生了。可是,假如我們認知者的知覺經驗即使沒有向知覺信念傳達事實性的內容也仍然能夠辯護信念的話,就等于承認了辯護與真有可能會錯開。由此就產生了蓋梯爾問題。后來的知識論以解決蓋梯爾問題為己任,它們想盡了各種方法想把辯護與真重新對接上。但這注定是項希望渺茫的工作。既然已經錯開,又如何能夠對接上呢?兩組分知識論拒絕做徒勞的工作,它從一開始就堅持真與辯護是不可分離的。在“排除了錯誤的辯護”中,真與辯護已經融為一體了,因此不存在分離的問題。至此,我闡明了MND的三大好處。第一,解決了經驗辯護問題;第二,避開PND的問題;第三,它所蘊涵的兩組分知識論為解決蓋梯爾問題帶來了新希望。問題是,這些好處真能兌現嗎?MND會不會和PND一樣,只是做了一些虛假的承諾?這個擔心并非多余。因為MND的所有好處都依賴于析取的經驗概念,依賴于它對E(G)與E(B)作出的本體論上的區分。但是,如果本體論上的區分不能在知識論層面得到確認的話,那么好處將無法兌現。于是就有這樣的質疑:在E(G)與E(B)主觀上不可分辨的情況下,認知者又如何知道他當下的經驗是E(G)而不是E(B)呢?(28)如果認知者做不到這一點,那么E(G)與E(B)的區分對他來說就是無意義的,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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