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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的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行對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客戶賬戶)業務的管理,保證本行正常的業務經營和維護本行的社會信譽,嚴防信息泄密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第三條本行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對協助執行工作的管理,本著不介入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損害客戶利益的原則,依法合規做好協助執行工作。第四條經辦協助執行工作時,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具體規定積極協助執行,嚴禁以匯報、請示、履行簽字手續等理由故意拖延時間或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協助被執行人轉移存款,妨礙有權機關依法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第五條協助有權機關執行的事項和范圍應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之內,不得超出法定范圍。遇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機關要求協助執行或有權機關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或范圍超出有關規定的,經辦單位應要求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必要時可咨詢上級法律事務部門后再予辦理。第二章職責與紀律第六條各分支機構負責有權機關對本機構開立賬戶的查詢、凍結、扣劃工作,如果查詢內容需總行協助的,通過運營管理部OA流程辦理。第七條有權機關如直接到總行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客戶賬戶,由運營管理部負責具體接待工作。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如需總行其他部門提供的,由運營管理部負責人簽署具體意見后,運營管理部經辦人員陪同有權機關執行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查詢。相關資料(查詢/凍結/扣劃通知書原件、證件復印件、有關法律文書、對外提供資料復印件等)由運營管理部留存備查。第八條本行各相關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負責協查(辦)工作,做到職責分明、工作有序。有權機關來本行查詢、凍結、扣劃客戶賬戶時,各分、支行須明確由客戶服務部主任或結算監督員負責協查(辦)接待工作,一線臨柜人員不得直接接待和處理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工作。客戶服務部主任或者結算監督員應認真核實有權機關執行人員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核實后指導專人或專柜進行具體操作,并在完成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后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具體情況。遇客戶服務部主任或結算監督員均不在行的特殊情況時(如節假日),臨柜人員須將情況電話報告客戶服務部主任或結算監督員,在其指導下進行具體操作,并在完成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由客戶服務部主任或結算監督員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具體情況。第九條凡涉及有權機關需對資料進行調閱、抄錄、復制、照相的,必須由各相關單位指定的負責人簽署意見,但不允許有權機關帶走原件。根據有權機關要求,各經辦單位可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第十條凡涉及本行秘密,影響本行社會形象,對本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有關業務資料,一律不準隨意對外提供。第十一條各單位不得違反本規定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違者將嚴格按照《銀行分、支行運營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協助執行規定 第一節基本規定第十二條有權機關的權職范圍: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人民法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海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稅務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人民檢察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公安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國家安全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軍隊保衛部門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監獄有權有權有權有權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有權有權審計機關有權有權(注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注:(1)審計機關可以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2)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經辦單位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凍結、扣劃手續后,須將有權機關協查(辦)原件及審批件登記留存,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應當保守秘密。第二節具體規定第十四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兩名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或執法證、執行公務證、人民警察證)(注:法院執行人員應同時出具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第十五條協助查詢時應告知有權機關,因本機構已開辦通存通兌、電子銀行等業務,有可能發生查詢時的余額與凍結時的余額不一致的情況。如有權機關同時出具“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在辦完凍結手續后,方可在查詢通知書回執上填寫相應余額。第十六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存款情況時,無法提供具體賬號的,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有權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并在查詢回執中注明。第十七條接到有權機關協助查詢需求后,應當及時辦理。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并反饋。如因查詢資料較多、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應在有權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反饋。第十八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兩名)的工作證件(或執法證、執行公務證、人民警察證)(注:法院執行人員應同時出具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第十九條下列財產和賬戶不得凍結和扣劃:(一)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四)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及信用證保證金(注:法院除外,法院可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及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在保證金賬戶存款未喪失保證金功能前不得扣劃);(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七)社會保險基金;(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十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十三)對金融機構賬戶、特定非金融機構賬戶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名義開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保證金賬戶、清算基金賬戶、客戶備付金賬戶,不得整體凍結和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和扣劃的賬戶和款項。第二十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凍結手續時期限可以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凍,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續凍沒有次數限制,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第二十一條已被凍結的存款,其他有權機關要求再凍結的,應不予協助,并向有權機關說明情況。但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輪候凍結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如存款被凍結后,其他有權機關(僅指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采取輪候凍結措施的,應按照送達法律文書時間先后順序辦理輪候凍結手續,并在輪候凍結執行回執上注明輪候凍結相關有權機關及凍結金額等輪候凍結信息。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的,優先于輪候凍結。第二十三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并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情形除外。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不得自行解凍。第二十四條辦理協助解除凍結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兩名)的工作證件(或執法證、執行公務證、人民警察證)(注:法院執行人員應同時出具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第二十五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后,應當予以辦理。第二十六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兩名)的工作證件(或執法證、執行公務證、人民警察證)(注:法院執行人員應同時出具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二)有權機關縣(團)級機構以上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第二十七條辦理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經辦人員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義務人相同;(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四)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第二十八條經辦柜員應按照規范認真填寫“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回執,嚴格禁止隨意涂改。“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回執必須經客戶服務部主任或結算監督員審核后方可蓋章提交。第二十九條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內容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并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銀行經辦人簽字。第三十條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于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藏或轉移存款。第三十一條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不予協助。第三十二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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