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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1.0.1為了合理設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保障施工質量,規范驗收和維護管理,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1.0.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工程特點,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保護環境。1.0.4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組件和設備等應為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準入制度要求的產品。1.0.5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和符號2.1術語2.1.1消防水源firewater向水滅火設施、車載或手抬等移動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

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給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2.1.2高壓消防給水系統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始終保持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無須消防水泵直接加壓的供水系統。2.1.3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平時不能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以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2.1.4低壓消防給水系統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滿足車載或手抬移動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2.1.5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動消防水泵吸水的儲水設施。

2.1.6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oir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水的儲水設施。2.1.7高位消防水箱elevated/gravityfiretank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應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儲水設施。2.1.8消火栓系統hydrant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由供水設施、消火栓、配水管網和閥門等組成的系統。2.1.9濕式消火栓系統wethydrantsystem/wetstandpipesystem平時配水管網內充滿水的消火栓系統。2.1.10干式消火栓系統dryhydrantsystem/drystandpipesystem平時配水管網內不充水,火災時向配水管網充水的消火栓系統。2.1.11靜水壓力staticpressure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內水在靜止時管道某一點的壓力,簡稱靜壓。2.1.12動水壓力residual/runningpressure

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內水在流動時管道某一點的總壓力與速度壓力之差,簡稱動壓。2.2符號A——消防水池進水管斷面面積;B——最大船寬度;maxC——海澄-威廉系數;C——流速系數;vc——水擊波的傳播速度;c——水中聲波的傳播速度;0d——節流管計算內徑;gd——減壓孔板孔口的計算內徑;kd——管道計算內徑;iE——管道材料的彈性模量;F——著火油船冷卻面積;f——最大船的最大艙面積;maxg——重力加速度;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的幾何高差;H——節流管的水頭損失;gH——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ki——單位長度管道沿程水頭損失;K——水的體積彈性模量;

k——管件和閥門當量長度換算系數;1k——安全系數;2k——消防水帶彎曲折減系數;3L——管道直線段長度;L——消防水帶長度;dL——節流管長度;jL——最大船的最大艙縱向長度;maxL——管件和閥門等當量長度;pL——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長度;sm——建筑同時作用的室內水滅火系統數量;n——建筑同時作用的室外水滅火系統數量;nε——管道粗糙系數;P——消防給水泵或消防給水系統所需要的設計揚程或設計壓力;P——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所需的設計壓力;0P——管道沿程水頭損失;fP——管道某一點處的壓力;nP——管件和閥門等局部水頭損失;pP——管道某一點處的總壓力;tP——管道速度壓力;v△p——水錘最大壓力;q——管段消防給水設計流量;q——火災時消防水池的補水流量;f

q——室外第i種水滅火設施的設計流量;i1q——室內第i種水滅火設施的設計流量;i2R——管道水力半徑;R——消火栓保護半徑;0R——管道雷諾數;eS——水槍充實水柱長度;kT——水的溫度;t——室外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i1t——室內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i2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V——建筑物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總量;V——室外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1V——室內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2V——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gV——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ky——系數;λ——水頭損失沿程阻力系數;ρ——水的密度;μ——水的動力黏滯系數;v——水的運動黏滯系數;ε——當量粗糙度;ζ——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1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2δ——管道壁厚。3基本參數3.1一般規定3.1.1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小于或等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當占地面積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大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居住區應計1起,工廠、堆場或儲罐區應計1起;2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大于100hm2,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工廠、堆場和儲罐區應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或堆場、儲罐)各計1起;3倉庫和民用建筑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3.1.2一起火災滅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設計流量應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等需要同時作用

的各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最大設計流量之和確定;2兩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給水系統時,應按其中一座設計流量最大者確定;3當消防給水與生活、生產給水合用時,合用系統的給水設計流量應為消防給水設計流量與生活、生產用水最大小時流量之和。計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時流量時,淋浴用水量宜按15%計,澆灑及洗刷等火災時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計。3.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等的有關規定執行。3.1.4本規范未規定的建筑室內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建筑功能性質、耐火等級和建筑體積等相似建筑確定。3.2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3.2.1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根據當地火災統計資料、火災撲救用水量統計資料、滅火用水量保證率、建筑的組成和市政給水管網

運行合理性等因素綜合分析計算確定。3.2.2城鎮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表3.2.2城鎮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3.2.3工業園區、商務區、居住區等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宜根據其規劃區域的規模和同一時間的火災起數,以及規劃中的各類建筑室內外同時作用的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之和經計算分析確定。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功能、體積、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3.2的規定。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注:1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火栓設計流量較大的相鄰兩體積之和確定;2火車站、碼頭和丙類物品庫房確定;座建筑物的機場的中轉庫房,其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相應耐火等級的

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木結構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按三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設計流量確定;4當單座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00m2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表規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確定。3.4構筑物消防給水設計流量3.4.1以煤、天然氣、石油及其產品等為原料的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確定,且應為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冷卻水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石油化工廠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規定;2石油天然氣工程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的有關規定。3.4.2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系統撲救儲罐區一起火災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的有關規定;2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著火罐與鄰近罐最大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固定式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3.4.2-1或表3.4.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表3.4.2.1地上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注:1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2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為淺盤式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3固定冷卻水系統鄰近罐應按實際冷卻面積計算,但不應小于罐壁表面積的4距著火固定罐罐壁1.5倍著火罐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1/2: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設置冷卻水系統,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5除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外,凈距離大于或等于0.4D的鄰近罐冷卻水系統,D為著火與相鄰油罐兩者中較大油罐的直徑;當著火罐為浮頂、內浮頂罐時,距著火罐壁的可不設油罐

距著火罐壁的凈距離小于0.4D范圍內的相鄰油罐受火焰輻射熱影響比較大的局部應設置冷卻水系統,且所有相鄰油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之和不應小于45L/s;6移動式冷卻宜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表3.4.2.2臥式儲罐、無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項目儲罐保護范圍噴水強度著火罐罐壁表面積0.10L/(s·m2)移動式冷卻鄰近罐罐壁表面積的一半0.10L/(s·m2)著火罐罐壁表面積6.0L/(min·m2)固定式冷卻鄰近罐罐壁表面積的一半6.0L/(min·m2)注:1當計算出的著火罐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2著火罐直徑與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鄰近臥進行冷卻;著火罐直徑1.5倍范圍內的鄰式罐應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應冷卻;3當鄰近儲罐超過4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4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4當鄰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冷卻水系可按本表減少50%,5無覆土半地下、地下臥式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統噴水強度但設計流量不應小于7.5L/s;圍和噴水強度應按本表地上臥式罐確定。3當儲罐采用固定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2-3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表3.4.2-1或表3.4.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5L/s。表3.4.2-3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單罐儲存容積(m3)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W≤50005000<W≤3000030000<W≤100000W>100000153045603.4.3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3.4.2-1的規定;臥式儲罐、無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3.4.2-2的規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最大單罐周長和噴水強度計算確定,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30L/(s·m);當計算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3.4.5液化烴罐區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3.4.5-1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5-2的規定值;2當企業設有獨立消防站,且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m3時,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動式冷卻水系統,其罐區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表3.4.5-1的規定經計算確定,但不應低于100L/s。表3.4.5-1液化烴儲罐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噴水強度項目儲罐型式保護范圍[L/(min·m2)]罐壁表面積2.5單防罐外壁為鋼制著4.0罐頂表面積火雙防罐、全防罐外全冷凍式罐壁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罐壁表面積的2.5鄰近罐1/2全壓力式及著火罐罐體表面積9.0半冷凍式鄰近罐罐體表面積的9.01/2注:1固定冷卻水系統當采用水噴霧系統冷卻時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要求,且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的有關規定;2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當雙防罐、全防罐外壁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罐頂和罐壁的冷卻水量可不計,但管道進出口等局部危險處應設置水噴霧系統冷卻,供水強度不應小于20.0L/(min·m2);3距著火罐罐壁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計算冷卻水系統,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4當儲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為固定冷卻設施時,其設計流量不宜小于水噴霧系統計算流量的1.3倍。表3.4.5-2液化烴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單罐儲存容積(m3)W≤100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1530456080100<W≤400400<W≤650650<W≤1000W>1000注:1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罐組內最大單罐計;2當儲罐區四周設固定消防水炮作為輔助冷卻設施時,輔助冷卻水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3.4.6沸點低于45℃甲類液體壓力球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5條中全壓力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3.4.7全壓力式、半冷凍式和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5條中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但噴水強度應按不小于6.0L/(min·m2)計算,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外壁為鋼制單防罐的要求計算。3.4.8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變電站等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8的規定。當室外變壓器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其室外消火栓給水設計流量可按表3.4.8規定值的50%計算,但不應小于15L/s。表3.4.8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變電站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名稱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15空分站產氧氣能力3000<Q≤10000(Nm3/h)30456010000<Q≤3000030000<Q≤50000Q>50000專用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601520305<W≤10變電站單臺油浸變10<W≤50壓器含油量(t)W>50注:當室外油浸變壓器單臺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圍無其他建筑物和生產生活給水時,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3.4.9裝卸油品碼頭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著火油船泡沫滅火設計流量、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隔離水幕系統設計流量和碼頭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系統撲救著火油船一起火災的泡沫混合液量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4.9-1的規定,并應符合現及泡沫液混合比經計算確定,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保護范圍和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的有關規定;表3.4.9-1油船泡沫滅火系統混合液量的供給強度、保護范圍和連續供給時間供給強度連續供給時項目船型保護范圍[L/(min·m2)]間(min)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4030碼頭著火油設計船型最大油倉8.0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船面積頭2油船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火災時著火油艙冷卻水保護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冷卻用水量計算確定,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噴水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3.4.9-2的規定;表3.4.9-2油船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噴水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噴水強度火災延項目船型保護范圍[L/(min·續時間m2)](h)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一級碼著火油艙冷卻范6.0注2頭著火圍內的油艙甲板2.5甲、乙類可燃液體油品二、三油船級碼頭丙類可燃液體油品碼頭面4.0注:1當油船發生火災時,陸上消防設備所提供的冷卻油艙甲板面的冷卻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全部冷卻水用量的50%;2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護時,陸上消防設備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h。3著火油船冷卻范圍應按下式計算:式中:F——著火油船冷卻面積(m2);B——最大船寬(m);maxL——最大船的最大艙縱向長度(m);maxf——最大船的最大艙面積(m2)。max4隔離水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噴水強度宜為1.0L/(s·m)~2.0L/(s·m);2)保護范圍宜為裝卸設備的兩端各延伸5m,水幕噴射高度宜高于被保護對象1.50m;3)火災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5油品碼頭的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9-3的延續時間不應小于1.0h,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室外消火規定。表3.4.9-3油品碼頭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名稱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火災延續時間(h)海港油品碼頭河港油品碼頭碼頭裝卸區4530206.04.02.03.4.10液化石油氣船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著火罐與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罐組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均應取設計船型最大儲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積,并不應小于儲罐總表面積的1/2,著火罐冷卻水噴水強度應為10.0L/(min·m2),鄰近罐冷卻水噴水強度應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本規范表3.4.9-3的規定。3.4.11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3.4.11-1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11-2的規定;當僅采用移動式冷卻系統時,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流量應按表3.4.11-1規定的設計參數計算,且不應小于15L/s。表3.4.11-1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地上儲罐冷卻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項目儲罐保護范圍噴水強度著火罐罐壁表面積0.15L(s·m2)移動式冷卻鄰近罐罐壁表面積的1/20.15L(s·m2)著火罐罐壁表面積9.0L/(min·m2)固定式冷卻鄰近罐罐壁表面積的1/29.0L/(min·m2)注:著火罐的直徑與長度之和0.75倍范圍內的鄰近地上罐應進行冷卻。表3.4.11-2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名稱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20地上儲罐加氣站埋地儲罐加氣站15加油和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可燃氣體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12的規定。表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可燃氣體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注:1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其幾何容積(m3)和設計工作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2當稻草、麥秸、蘆葦等易燃材料堆垛單垛重量大于5000t或總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單垛容量大于5000m3或總容量大于50000m3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表規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13的規定。表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室外消火栓設計流名稱類別長度(m)量(L/s)一、二L>500可通行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三L≤50030203020僅限通行非危險化學品等機動一、二、三L≥1000車三L<10003.5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3.5.1建筑物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功能、體積、高度、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確定。3.5.2建筑物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表3.5.2建筑物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續表3.5.2續表3.5.2注:1丁、戊類高層廠房(倉厙)室內消火栓的設計流量可按本表減少10L/s,同時使用消防水槍數量可按本表減少2支;2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及多層住宅樓梯間中的干式消防豎管,其消火栓設計流量可不計入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3當一座多層建筑有多種使用功能時,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應分別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計算,且應取最大值。3.5.3當建筑物室內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一種或兩種以上自動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高層建筑當高度不超過50m且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超過20L/s時,其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按本規范表3.5.2減少5L/s;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減少50%,但不應小于10L/s。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當為多層建筑時,應按本規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確定,當為高層建筑時,應按本規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確定。3.5.5城市交通隧道內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5.5的規定。

表3.5.5城市交通隧道內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名稱類別長度(m)設計流量(L/s)一、二L>500可通行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20102010三L≤500L≥1000三L<1000一、二、三僅限通行非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3.5.6地鐵地下車站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20L/s,區間隧道不應小于10L/s。3.6消防用水量3.6.1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作用的室內外消防給水用水量之和計算,兩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時,應取最大者,并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V——建筑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總量(m3);V——室外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m3);1V——室內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m3);2qi——室外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L/s);1t——室外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i1(h);n——建筑需要同時作用的室外水滅火系統數量;q——室內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L/s);i2t——室內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h);i2m——建筑需要同時作用的室內水滅火系統數量。3.6.2不同場所消火栓系統和固定冷卻水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3.6.2的規定。表3.6.2不同場所的火災延續時間續表3.6.23.6.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的有關規定執行。3.6.4建筑內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護冷卻水幕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護冷卻火幕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3.6.5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3.6.5的規定,

一類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分析確定,確有困難時,可按不小于3.0h計。表3.6.5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名稱類別長度(m)火災延續時間(h)二500<L≤1500可通行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3.02.03.02.0三L≤500二1500<L≤3000僅限通行非危險化學品等機動車三500<L≤15004消防水源4.1一般規定4.1.1在城鄉規劃區域范圍內,市政消防給水應與市政給水管網同步規劃、設計與實施。4.1.2消防水源水質應滿足水滅火設施的功能要求。4.1.3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規定:1市政給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給水;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為備用消防水源。4.1.4消防給水管道內平時所充水的pH值應為6.0~9.0。4.1.5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應采取防凍措施。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應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4.2市政給水4.2.1當市政給水管網連續供水時,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4.2.2用作兩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給水管網應符合下列要求:1市政給水廠應至少有兩條輸水干管向市政給水管網輸水;2市政給水管網應為環狀管網;3應至少有兩條不同的市政給水干管上不少于兩條引入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4.3消防水池

4.3.1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2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3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建筑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4.3.3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于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3時,不應大于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4.3.4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3。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

4.3.5火災時消防水池連續補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池應采用兩路消防給水;2火災延續時間內的連續補水流量應按消防水池最不利進水管供水量計算,并可按下式計算:式中:q——火災時消防水池的補水流量(m3/h);fA——消防水池進水管斷面面積(m2);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3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和流量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或其他給水管網的壓力、入戶引入管管徑、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以及火災時其他用水量等經水力計算確定,當計算條件不具備時,給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4.3.6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500m3時,宜設兩格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于1000m3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應設置獨立的出水管,并應設置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且其管徑應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4.3.7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2取水口(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40m;4取水口(井)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可為40m。4.3.8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3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4.3.10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池應設置通氣管;2消防水池通氣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應采取防止蟲鼠等進入消防水池的技術措施。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消防用水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符合本規范第4.3.10條的規定;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4當高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時補水小于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5高層民用容積大于200m3時,少于兩條;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建筑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6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筑構件應連接牢固。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池4.4天然水源及其他

4.4.1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為消防水源。4.4.2井水作為消防水源向消防給水系統直接供水時,其最不利水位應滿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揚程應滿足消防要求,且當需要兩路消防供水時,水井不應少于兩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電均應采用一級供電負荷。4.4.3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的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應性、火災危險性和經濟合理性等綜合室外消防給水水源的設計枯根據城鄉規模和工業項目的重要因素確定,宜為90%~97%。但村鎮的水流量保證率可根據當地水源情況適當降低。4.4.4當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泵的技術措施。并應采取確保安全取水的措施。4.4.5當天然水源等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地表水作為取確保消防車、固定和移動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術措施;當消防車取水時,最大吸室外消防水源時,應采水高度不應超過6.0m;2當井水作為消防水源時,還應設置探測水井水位的水位測試裝置。

4.4.6天然水源消防車取水口的設置位置和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中有關地表水取水的規定,且取水頭部宜設置格柵,其柵條間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過濾管。4.4.7設有消防車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應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5供水設施5.1消防水泵5.1.1消防水泵宜根據可靠性、安裝場所、消防水源、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和揚程等綜合因素確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驅動器宜采用電動機或柴油機直接傳動,消防水泵不應采用雙電動機或基于柴油機等組成的雙動力驅動水泵。5.1.2消防水泵機組應由水泵、驅動器和專用控制柜等組成;一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給水系統的工作泵和備用泵組成。5.1.3消防水泵生產廠商應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并應標示流量、揚程、氣蝕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參數。

5.1.4單臺消防水泵的最小額定流量不應小于10L/s,最大額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5.1.5當消防水泵采用離心泵時,泵的型式宜根據流量、揚程、氣蝕余量、功率和效率、轉速、噪聲,以及安裝場所的環境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5.1.6消防水泵的選擇和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2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3當采用電動機驅動的消防水泵時,應選擇電動機干式安裝的消防水泵;4流量揚程性能曲線應為無駝峰、無拐點的光滑曲線,零流量時的壓力不應大于設計工作壓力的140%,且宜大于設計工作壓力的120%;5當出流量為設計流量的150%時,其出口壓力不應低于設計工作壓力的65%;6泵軸的密封方式和材料應滿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時運轉的要求;7消防給水同一泵組的消防水泵型號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

超過3臺;8多臺消防水泵并聯時,應校核流量疊加對消防水泵出口壓力的影響。5.1.7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泵外殼宜為球墨鑄鐵;2葉輪宜為青銅或不銹鋼。5.1.8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柴油機消防水泵應采用壓縮式點火型柴油機;2柴油機的額定功率應校核海拔高度和環境溫度對柴油機功率的影響;3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試驗運行時間不應小于24h;4柴油機消防水泵的蓄電池應保證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的要求;5柴油機消防水泵的供油箱應根據火災延續時間確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積應按1.5L/kw配置,柴油機消防水泵油箱內儲存的燃料不應小于50%的儲量。5.1.9軸流深泵井宜安裝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軸流深井泵安裝于水井時,其淹沒深度應滿足其可靠運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為150%設計流量時,其最低淹沒深度應是第一個水泵葉輪底部水位線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沒深度應至少增加0.30m;2軸流深井泵安裝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時,其第一個水泵葉輪底部應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線,且淹沒深度應根據水力條件經計算確定,并應滿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儲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當水泵設計流量大于125L/s時,應根據水泵性能確定淹沒深度,并應滿足水泵氣蝕余量的要求;3軸流深井泵的出水管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第3款的規定;4軸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閥門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5當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離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線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證離心水泵吸水時,可采用軸流深井泵,并應采用濕式深坑的安裝方式安裝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6當軸流深井泵的電動機露天設置時,應有防雨功能;7其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有關規定。5.1.10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性能應與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2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5.1.11一組消防水泵應在消防水泵房內設置流量和壓力測試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臺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設計工作壓力不大于0.50MPa時,泵組應預留測量用流量計和壓力計接口,其他泵組宜設置泵組流量和壓力測試裝置;2消防水泵流量檢測裝置的計量精度應為0.4級,最大量程的75%應大于最大一臺消防水泵設計流量值的175%;3消防水泵壓力檢測裝置的計量精度應為0.5級,最大量程的75%應大于最大一臺消防水泵設計壓力值的165%;4每臺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應設置DN65的試水管,并應采取排水措施。5.1.12消防水泵吸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2消防水泵從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應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3當吸水口處無吸水井時,吸水口處應設置旋流防止器。

5.1.13離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閥門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應避免形成氣囊;3一組消防水泵應設不少于兩條的輸水干管與消防給水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輸水管檢修時,其余輸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沒深度應根據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條件確定,但不應小于600mm。當采用旋流防止器時,淹沒深度不應小于200mm;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應設置明桿閘閥或帶自鎖裝置的蝶閥,但當設置暗桿閥門時應設有開啟刻度和標志;當管徑超過DN300時,宜設置電動閥門;6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明桿閘閥;當采用蝶閥時,應帶有自鎖裝置;當管徑于大DN300時,宜設置電動閥門;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徑小于DN250時,其流速宜為1.0m/s~1.2m/s;直徑于大DN250時,宜為1.2m/s~1.6m/s;8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徑小于DN250時,其流速宜為1.5m/s~2.0m/s;直徑于大DN250時,宜為2.0m/s~2.5m/s;9吸水井的布置應滿足井內水流順暢、流速均勻、不產生渦

漩的要求,并應便于安裝施工;10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墻時,應采用防水套管;當穿越墻體和樓板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2.3.19條第5款的要求;11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時,應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剛性防水套管時應在水泵吸水管上設置柔性接頭,且管徑不應大于DN150。5.1.14當有兩路消防供水且允許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一路消防供水應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和火災時必須保證的其他用水;2火災時室外給水管網的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0MPa;3消防水泵揚程應按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計算,并應以室外給水的最高水壓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況。5.1.15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設置管道過濾器,管道過濾器的過水面積應大于管道過水面積的4倍,且孔徑不宜小于3mm。5.1.16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轉過熱的技術措施。

5.1.17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置壓力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出水管壓力表的最大量程不應低于其設計工作壓力的2倍,且不應低于1.60MPa;2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設置真空表、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壓力表的最大量程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確定,但不應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為-0.10MPa;3壓力表的直徑不應小于100mm,應采用直徑不小于6mm的管道與消防水泵進出口管相接,并應設置關斷閥門。5.2高位消防水箱5.2.1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5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3,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3時,不宜低于0.07MPa;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5.2.3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熱浸鋅鍍鋅鋼板、鋼筋混凝土、不銹鋼板等建造。5.2.4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頂露天設置時,水箱的人孔以及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2嚴寒、寒冷等冬季冰凍地區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消防水箱間內,其他地區宜設置在室內,當必須在屋頂露天設置時,應采取防凍隔熱等安全措施;3高位消防水箱與基礎應牢固連接。5.2.5高位消防水箱間應通風良好,不應結冰,當必須設置在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非采暖房間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于5℃。5.2.6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等,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根據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沒深度確定,當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時,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第4款的規定;當采用防止旋流器時應根據產品確定,小于150mm的保護高度;3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氣管、呼吸管等應符合本規范第4.3.10條的規定;且不應4高位消防水箱外壁與建本筑體結構墻面或其他池壁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施工或裝配的需要,無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

0.7m;安裝有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與建筑本體墻面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宜小于0.6m,設有人孔的水箱頂,其頂面與其上面的建筑物本體板底的凈空不應小于0.8m;5進水管的管徑應滿足消防水箱8h充滿水的要求,但管徑不應小于DN32,進水管宜設置液位閥或浮球閥;6進水管應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應等于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于100mm,最大不應大于150mm;7當進水管為淹沒出流時,應在進水管上設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設置虹吸破壞孔和真空破壞器,虹吸破壞孔的孔徑不宜小于管徑的1/5,且不應小于25mm。但當采用生活給水系統補水時,進水管不應淹沒出流;8溢流管的直徑不應小于進水管直徑的2倍,且不應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徑不應小于溢流管直徑的1.5倍~2.5倍;9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徑應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應小于DN100;10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應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應設置防止消防用水進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閥;11高位消防水箱的進、出水管應設置帶有指示啟閉裝置的閥門。5.3穩壓泵

5.3.1穩壓泵宜采用離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單吸單級或單吸多級離心泵;2泵外殼和葉輪等主要部件的材質宜采用不銹鋼。5.3.2穩壓泵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穩壓泵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統自動啟動流量;2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應根據管道材質、接口形式等確定,當沒有管網泄漏量數據時,穩壓泵的設計流量宜按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1%~3%計,且不宜小于1L/s;3消防給水系統所采用報警閥壓力開關等自動啟動流量應根據產品確定。5.3.3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符合下列要求:1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2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保持系統自動啟泵壓力設置點處的壓力在準工作狀態時大于系統設置自動啟泵壓力值,且增加值宜為0.07MPa~0.10MPa;3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保持系統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在準工作狀態時的靜水壓力應大于0.15MPa。

5.3.4設置穩壓泵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防止穩壓泵頻繁啟停的技術措施,當采用氣壓水罐時,其調節容積應根據穩壓泵啟泵次數不大于15次/h計算確定,但有效儲水容積不宜小于150L。5.3.5穩壓泵吸水管應設置明桿閘閥,穩壓泵出水管應設置消聲止回閥和明桿閘閥。5.3.6穩壓泵應設置備用泵。5.4消防水泵接合器5.4.1下列場所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高層民用建筑;2設有消防給水的住宅、超過五層的其他多層民用建筑;3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10L/s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4高層工業建筑和超過四層的多層工業建筑;5城市交通隧道。5.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均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5.4.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給水流量宜按每個10L/s~15L/s計算。

每種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設置的數量應按系統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但當計算數量超過3個時,可根據供水可靠性適當減少。5.4.4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向多棟建筑供水時,消防水泵接合器應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設置。5.4.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圍,應根據當地消防車的供水流量和壓力確定。5.4.6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區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范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當建筑高度超過消防車供水高度時,消防給水應在設備層等方便操作的地點設置手抬泵或移動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壓接口。5.4.7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5.4.8墻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0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于0.40m,且不應小于井蓋的半徑。

5.4.9水泵接合器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銘牌,并應標明供水系統、供水范圍和額定壓力。5.5消防水泵房5.5.1消防水泵房應設置起重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時,宜設置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2消防水泵的重量為0.5t~3t時,宜設置手動起重設備;3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時,應設置電動起重設備。5.5.2消防水泵機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相鄰兩個機組及機組至墻壁間的凈距,當電機容量小于22kW時,不宜小于0.60m;當電動機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時,不宜小于0.8m;當電動機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時,不宜小于1.2m;當電動機容量大于255kW時,不宜小于1.5m;2當消防水泵就地檢修時,應至少在每個機組一側設消防水泵機組寬度加0.5m的通道,并應保證消防水泵軸和電動機轉子在檢修時能拆卸;3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5.5.3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機組間的凈距宜按本規范第5.5.2條規定值增加0.2m,但不應小于1.2m。

5.5.4當消防水泵房內設有集中檢修場地時,其面積應根據水泵或電動機外形尺寸確定,并應在周圍留有寬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間設集中檢修場地。對于裝有深井水泵的濕式豎井泵房,還應設堆放泵管的場地。5.5.5消防水泵房內的架空水管道,不應阻礙通道和跨越電氣設備,當必須跨越時,應采取保證通道暢通和保護電氣設備的措施。5.5.6獨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層的地坪至屋蓋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構件底部間的凈高,除應按通風采光等條件確定外,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時,其值不應小于3.0m;2當采用單軌起重機時,應保持吊起物底部與吊運所越物過體頂部之間有0.50m以上的凈距;3當采用桁架式起重機時,除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外,還應另外增加起重機安裝和檢修空間的高度。5.5.7當采用軸流深井水泵時,水泵房凈高應按消防水泵吊裝和維修的要求確定,當高度高過時,應根據水泵傳動軸長度產品規格選擇較短規格的產品。5.5.8消防水泵房應至少有一個可以搬運最大設備的門。

5.5.9消防水泵房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設計相應的采暖、通風和排水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采暖溫度不應低于10℃,但當無人值守時不應低于5℃;2消防水泵房的通風宜按6次/h設計;3消防水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5.5.10消防水泵不宜設在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房間的上一層、下一層和毗鄰位置,當必須時,應采取下列降噪減振措施:1消防水泵應采用低噪聲水泵;2消防水泵機組應設隔振裝置;3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隔振裝置;4消防水泵房內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墻和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固體傳聲的措施;5在消防水泵房內墻應采取隔聲吸音的技術措施。5.5.11消防水泵出水管應進行停泵水錘壓力計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計算,當計算所得的水錘壓力值超過管道試驗壓力值時,應采取消除停泵水錘的技術措施。停泵水錘消除裝置應裝設在消防水泵出水總管上,以及消防水給系統管網其他適當的位置:

式中:△p——水錘最大壓力(Pa);ρ——水的密度(kg/m3);c——水擊波的傳播速度(m/s);v——管道中水流速度(m/s);c——水中聲波的傳播速度,宜取c=001435m/s(壓強0.10MPa~2.50MPa,水溫10℃);K——水的體積彈性模量,宜取K=2.1×109Pa;E——管道的材料彈性模量,鋼管E=20.6×1010Pa,鑄鐵管E=9.8×1010Pa,鋼絲網骨架塑料(PE)復合管E=6.5×1010Pa;d——管道的公稱直徑(mm);iδ——管道壁厚(mm)。5.5.12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3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13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宜設置獨立消防水泵房,并應設置滿足柴油機運行的通風、排煙和阻火設施。5.5.14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沒的技術措施。5.5.15獨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應滿足當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計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的有關規定。5.5.16消防水泵和控制柜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6給水形式6.1一般規定6.1.1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功能、體積、高度、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重要性、次生災害、商務連續性、水源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應滿足水滅火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6.1.2城鎮消防給水宜采用城鎮市政給水管網供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鎮市政給水管網及輸水干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有關規定。2工業園區、商務區和居住區宜采用兩路消防供水。3當采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每個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個市政消火栓計算或根據消防車停放數量確定。4當市政給水為間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時,宜建設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為市政消防給水的技術措施。5城市避難場所宜設置獨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當采用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兩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小于等于20L/s時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2室外消火栓應由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6.1.4工藝裝置區、儲罐區、場堆等構筑物室外消防給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藝裝置區、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但當無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鎮消防站保護范圍內時,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

2堆場等場所宜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但當可燃物堆場規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撲救難度大,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車從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應室外消防給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供消防車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個取水口宜按一個室外消火栓計算,且其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距建筑外緣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數量,但當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時,距建筑外緣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數量。當市政給水管網為環狀時,符合本條上述內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計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但當市政給水管網為枝狀時,計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宜超過一個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6.1.6當室外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宜與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合用。6.1.7獨立的室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穩壓泵維持系統的充水和壓力。

6.1.8室內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且不應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但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局部應用系統和僅設有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的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時,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6.1.9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須設置高位消防水箱;2其他建筑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穩壓泵;3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6.1.10當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僅采用穩壓泵穩壓,且為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時,消防水泵的供電或備用動力應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泵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當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供電時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作備用動力;2工業建筑備用泵宜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

6.1.11建筑群共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礦企業消防供水的最大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0m,且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hm2;2居住小區消防供水的最大保護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000m2;3公共建筑宜為同一產權或物業管理單位。6.1.12當市政給水管網能滿足生產生活和消防給水設計流量,且市政允許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時,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宜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但城鎮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之和。6.1.13當建筑物高度超過100m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分析比較多種系統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當采用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但高位消防水池無法滿足上部樓層所需的壓力和流量時,上部樓層應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該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按本規范第5.2.1的條規定根據該系統供水高度確定,且不應小于18m3。6.2分區供水

6.2.1符合下列條件時,消防給水系統應分區供水:1系統工作壓力大于2.40MPa;2消火栓栓口處靜壓大于1.0MPa;3自動水滅火系統報警閥處的工作壓力大于1.60MPa或噴頭處的工作壓力大于1.20MPa。6.2.2分區供水形式應根據系統壓力、建筑特征,經技術經濟和安全可靠性等綜合因素確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聯、減壓水箱和減壓閥減壓的形式,但當系統的工作壓力大于2.40MPa時,應采用消防水泵串聯或減壓水箱分區供水形式。6.2.3采用消防水泵串聯分區供水時,宜采用消防水泵轉輸水箱串聯供水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消防水泵轉輸水箱串聯時,轉輸水箱的有效儲水容積不應小于60m3,轉輸水箱可作為高位消防水箱;2串聯轉輸水箱的溢流管宜連接到消防水池;3當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聯時,應采取確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從低區到高區應能依次順序啟動;4當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聯時,應校核系統供水壓力,并應在串聯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減壓型倒流防止器。6.2.4采用減壓閥減壓分區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給水所采用的減壓閥性能應安全可靠,并應滿足消防給水的要求;2減壓閥應根據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和壓力選擇,且設計流量應在減壓閥流量壓力特性曲線的有效段內,并校核在150%設計流量時,減壓閥的出口動壓不應小于設計值的65%;3每一供水分區應設不少于兩組減壓閥組,每組減壓閥組宜設置備用減壓閥;4減壓閥僅應設置在單向流動的供水管上,不應設置在有雙向流動的輸水干管上;5減壓閥宜采用比例式減壓閥,當超過1.20MPa時,宜采用先導式減壓閥;6減壓閥的閥前閥后壓力比值不宜大于3:1,當一級減壓閥減壓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減壓閥串聯減壓,但串聯減壓不應大于兩級,第二級減壓閥宜采用先導式減壓閥,閥前后壓力差不宜超過0.40MPa;7減壓閥后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能滿足系統安全,且不應影響系統的供水安全性。6.2.5采用減壓水箱減壓分區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減壓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水位和設置場所,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第4.3.9條、第5.2.5條和第5.2.6條第2款的規定;

2減壓水箱的布置和通氣管、呼吸管等,應符合本規范第5.2.6條第3款~第11款的規定;3減壓水箱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8m3,且宜分為兩格;4減壓水箱應有兩條進、出水管,且每條進、出水管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減壓水箱進水管的水位控制應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閥;6減壓水箱進水管應設置防沖擊和溢水的技術措施,并宜在進水管上設置緊急關閉閥門,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7消火栓系統7.1系統選擇7.1.1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應采用濕式消火栓系統。7.1.2室內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7.1.3室內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場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統。7.1.4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層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濕式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干式消防豎管。

7.1.5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城市隧道及其他構筑物的消火栓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統和干式室外消火栓。7.1.6干式消火栓系統的充水時間不應大于5min,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供水干管上宜設干式報警閥、雨淋閥或電磁閥、電動閥等快速啟閉裝置;當采用電動閥時開啟時間不應超過30s;2當采用雨淋閥、電磁閥和電動閥時,在消火栓箱處應設置直接開啟快速啟閉裝置的手動按鈕;3在系統管道的最高處應設置快速排氣閥。7.2市政消火栓7.2.1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嚴寒地區宜增設消防水鶴。當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徑不宜小于1.5m,且當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凍線以上時,應采取保溫措施。7.2.2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徑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個。7.2.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側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當市政道路寬度超過60m時,應在道路的兩側交叉錯落設置市政消火栓。7.2.4市政橋橋頭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設施處,應設置市政消火栓。7.2.5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大于120m。7.2.6市政消火栓應布置在消防車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綠地等地點,且不應妨礙交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市政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于0.5m,并不應大于2.0m;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墻或外墻邊緣不宜小于5.0m;3市政消火栓應避免設置在機械易撞擊的地點,確有困難時,應采取防撞措施。7.2.7市政給水管網的閥門設置應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維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有關規定。

7.2.8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于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0MPa。7.2.9嚴寒地區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設置消防水鶴的布置間距宜為1000m,連接消防水鶴的市政給水管的管徑不宜小于DN200。7.2.10火災時消防水鶴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0MPa。7.2.11地下式市政消火栓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7.3室外消火栓7.3.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應符合本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第7.2節的有關規定。7.3.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根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和保護半徑經計算確定,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每個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計算。7.3.3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圍均勻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側;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的室外消火栓數量不宜少于2個。

7.3.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應在出入口附近設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7.3.5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與最近一排汽車的距離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于15m。7.3.6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烴罐罐區等構筑物的室外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或防護墻外,數量應根據每個罐的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但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7.3.7工藝裝置區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場所,其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數量應根據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且間距不應大于60.0m。當工藝裝置區寬度大于120.0m時,宜在該裝置區內的路邊設置室外消火栓。7.3.8當工藝裝置區、罐區、堆場、可燃氣體和液體碼頭等構筑物的面積較大或高度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實水柱無法完全覆蓋時,宜在適當部設位置室外固定消防炮。7.3.9當工藝裝置區、儲罐區、堆場等構筑物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

消防給水系統時,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消火栓處宜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2工藝裝置休息平臺等處需要設置的消火栓的場所應采用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4節的有關規定。7.3.10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當設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災時因其水頭損失導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滿足本規范第7.2.8條的要求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設置一個室外消火栓。7.4室內消火栓7.4.1室內消火栓的選型應根據使用者、火災危險性、火災類型和不同滅火功能等因素綜合確定。7.4.2室內消火栓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采用DN65室內消火栓,并可與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設置在同一箱體內;2應配置公稱直徑65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不宜超過φ25.0m;消防軟管卷盤應配置內徑不小于19的消防軟管,其長度宜為30.0m;輕便水龍應配置公稱直徑25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宜為30.0m;3宜配置當量噴嘴直徑16mm或19mm的消防水槍,但當消火栓設流計量為2.5L/s時宜配置當量噴嘴直徑11mm或13mm的消防水

槍;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水龍應配置當量噴嘴直徑6mm的消防水槍。7.4.3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7.4.4屋頂設有直升機停機坪的建筑,應在停機坪出入口處或非電器設備機房處設置消火栓,且距停機坪機位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7.4.5消防電梯前室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并應計入消火栓使用數量。7.4.6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同時達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體積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層倉庫、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單元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住宅,以及本規范表3.5.2中規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槍的場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7.4.7建筑室內消火栓的設置位置應滿足火災撲救要求,并應符合下規列定:1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樓梯間及其休息平臺和前室、走道等明顯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災撲救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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