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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在達成看法全都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5篇,以供大家參考!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1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留意: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商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酬勞;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由于用工方的緣由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看法。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商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緣由的確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依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緣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別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納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根據勞動合同商定供應勞動愛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準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平安的,勞動者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狀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3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簡單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便解雇員工。

《勞動法》其次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潔,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明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賜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假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留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假如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假如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打算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商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還特殊提示: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商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的確需要的狀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全都商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巧顧勞動愛護欄目對試用期的相關學問進行了詳盡的解答。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簽定是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后。試用期合同違約也可以依據(勞動法規)和勞動仲裁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決,尤其是剛畢業的高校生,最好是對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消失勞動合同糾紛,還要進行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信任大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已經有了肯定的了解。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這樣有利于正值維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4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身份證號:)

依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方法,甲方聘請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全都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依據甲方的工作支配,聘用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依據公平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峻的追究法律責任;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緣由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供應必要的工作條件;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打算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具有參加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正的卑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甲方(蓋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樣本5

一、試用期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商定的考察期限,關于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全都,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打算,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假如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議?的事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商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反,商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就必需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由于試用期的特別性質,導致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在試用期間自己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并非試用期合同。同時,法律也規定了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社保問題,而不能有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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