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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章導學

1.地位

2.內容

3.法條

一、公司概述

(一)基本內容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公司獨立責任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2)社團性:兩個以上成員,組織體

(3)營利性

3.公司的分類

(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

(2)以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4)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本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水朵考資QQ:396242711(花開的聲音)優惠期內十五校全程視頻+音頻只需180元!

(5)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

4.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起止時間;性質;目的范圍(記載于公司章程并登記)。

(2)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過公司的法人機關來形成和表示;對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來實施。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屬于表見代表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轉投資和對外擔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股東或者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5.公司設立

(1)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

(2)公司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

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3)公司設立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

(4)發起人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發起人責任:

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②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水朵考資QQ:396242711(花開的聲音)優惠期內十五校全程視頻+音頻只需180元!

6.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的訂立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二是部分訂立.公司章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以及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

就公司章程變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再次,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章程的效力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7.公司資本

(1)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

注冊資本: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

實繳資本(實收資本):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

我國采納了一定程度的授權資本制,故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注冊資本。

(2)公司資本原則

a.資本確定原則

b.資本維持原則

c.資本不變原則

(二)練習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公司設立的表述中,錯誤的是哪一項?()

A.只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

B.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C.公司設立可以由他人代理

D.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答疑編號5060610101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設立方式。選項B說法錯誤,股份公司既可以采用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設立。其他選項均說法正確。

【例題·多選題】國安股份通過募集方式設立,在股款繳足30日內召開了創立大會,但創立大會僅有代表國安公司股份總額80%的認股人出席。現創立大會通過了公司章程并且公司登記機關按該章程準予設立登記。就該公司章程效力的判斷正確的有哪些?()

A.該公司章程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B.該公司章程對未參加創立大會的股東無約束力

C.該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D.該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具有約束力[答疑編號5060610101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章程。選項B錯誤,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盡管有的股東沒有參加創立大會,但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都是要受公司章程約束的。其他選項均正確。

二、公司股東

(一)基本內容

1.股東的概念

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法律對股東并無行為能力的要求。

2.股東資格的取得與確認

通過認繳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原始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內以股東名冊為準,對外以工商登記為準。

冒名出資問題:實際出資人為股東并承擔相應責任。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問題:(1)代持股協議有效;(2)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改變股東名義的,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3)投資收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可參照適用善意取得;(5)債權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3.股東權利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大)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知情權

(7)優先認購新股權

(8)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9)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10)公司重整申請權4.股東權利救濟——股東訴權

(1)宣告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之訴

無效: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可撤銷: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股東代表訴訟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其他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義務

(1)出資義務

(2)不得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的認定: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出資的后果: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向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返還,股東會可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

(4)不得濫用股權(二)練習

1.關于股東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股東資格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C.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D.外國自然人不能成為我國公司的股東[答疑編號5060610102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的概念。

選項A錯誤。法律對股東并無行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論上股東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作為股東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東權利。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項C、D項錯誤。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當國家作為股東時需明確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的具體組織,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因此,法律沒有對股東的形式和國籍進行限制。

2.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請求

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

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答疑編號5060610102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基本內容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委派、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同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董監高義務和責任水朵考資QQ:396242711(花開的聲音)優惠期內十五校全程視頻+音頻只需180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二)練習

甲公司于2021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21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21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21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21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答疑編號5060610103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本題A選項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擔任公司董事,A不能選;

B選項中,張某是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其董事、廠長或者經理,所以也是可以擔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選;

C選項中,徐某因個人大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所以不得擔任甲公司的董事;

D中,趙某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董事

四、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一)基本內容

1.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會計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應由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2.公司收益分配順序

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分配規定的法定順序是: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即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應分配給股東,即向股東支付股息。

3.股東利潤分配比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原則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如果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該約定分配紅利,而不依各股東的出資比例。

股份的股東原則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二)練習

康泰制衣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公積金50萬元,連續多年盈利,上一年度稅后利潤為30萬元。關于上一年度利潤分配問題,以下說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該公司必須提取10萬元法定公積金

B.該公司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不提取任意公積金

C.該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比例為各股東認繳出資的比例

D.該公司必須向股東分配紅利[答疑編號5060610103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后利潤的分配。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分配規定的法定順序是: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即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應分配給股東,即向股東支付股息。

五、公司的變更、合并和分立

(一)基本內容

1.公司合并

(1)概念和種類。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或決議;

簽訂合并協議;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是合同權利義務即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法定原因。

2.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設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練習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丙公司貨款50萬元。2021年9月,甲公司與丁公司達成意向,擬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萬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兩個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同時歸于消滅

B.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

C.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D.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應當分別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會作出合并決議[答疑編號5060610103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選項A錯誤。本題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本題中,原來甲公司的債務由丁公司繼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張原來對甲公司的債權100萬,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萬,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水朵考資QQ:396242711(花開的聲音)優惠期內十五校全程視頻+音頻只需180元!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選項D錯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權作出。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基本內容

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司法判決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機關決定。(2)責令關閉。(3)被吊銷營業執照。

司法判決解散的原因: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畢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仍應以公司自己的名義進行。成立清算組的,應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沒有成立清算組的,則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其程序為:(1)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2)清算組的職責。(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4)清理財產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5)分配剩余財產。(6)清算終結。(二)練習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三人共同設立云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70%、25%、5%。自2021年開始,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股東之間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決議,甲提議通過股權轉讓擺脫困境被其他股東拒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只有控股股東甲可以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D.不應解散公司,而應通過收購股權等方式解決問題[答疑編號5060610104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解散。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基本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幾點:

(1)股東人數有最高數額限制。

(2)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設立手續和公司機關簡易化。

(4)股東對外轉讓出資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閉性。

2.的設立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3.的出資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

(2)出資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關于股權出資: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出資中的無權處分行為,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在公司成立時一次繳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繳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繳清,則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3萬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

(4)出資程序。繳資(貨幣存指定帳戶,非貨幣評估作價,必要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驗資。

(5)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股東不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股東資格不受影響,向其他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他發起人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人決定出資設立一家普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三人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為5萬元;甲、乙、丙三人認繳的出資分別為2萬元、2萬元、1萬元,其中甲的2萬元為電腦等實物,作為公司的辦公用品,乙的2萬元為房屋,作為公司經營場所,丙的1萬元為現金,作為流動資金;公司的注冊資本分兩次繳清,首次出資額為注冊資本的50%,即2.5萬元,其余50%在公司成立后1年繳清。其中違法的有哪些?()

A.公司注冊資本為5萬元

B.只有1萬元出資為貨幣出資

C.公司注冊資本分兩次繳清

D.首次出資額為2.5萬元[答疑編號5060610104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3萬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基本內容

1.對內轉讓的規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互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

2.對外轉讓的規則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程序上,欲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復的,則視為其同意轉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注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

條件:(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符合任意一項即可。

主體: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

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與公司協商,即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提出請求,請求公司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二是起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爭議。

5.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甲為某股東,持有該公司15%的表決權股。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意見不合,已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果。在此情況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答疑編號5060610105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選項B錯誤。(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選項D錯誤。“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屬于抽逃出資,違背資本維持原則。

九、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基本內容

多元制:即一般的,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其組織機構為唯一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

1.股東會

(1)股東會的性質和組成。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是非常設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2)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股東會的召開。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而召開。

(4)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或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但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董事會

(1)董事會的性質及其組成:業務執行機關,常設機關。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成員為3至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董事會的職權:①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經理

的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4.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及其組成:監事會為經營規模較大的的常設監督機關,專司監督職能。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范較小的,不設立監事會,可以設1至2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同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注冊資本30萬元。公司章程包含有如下條款,其中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有哪些?()

A.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B.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二名監事

C.公司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D.公司副經理兼任監事[答疑編號5060610105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基本內容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

(1)注冊資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

(2)注冊資本繳付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

(3)再投資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4)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練習水朵考資【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一人公司的說法中,錯誤的有哪些?()

A.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B.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

C.一人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公司

D.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次繳清[答疑編號5060610105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必須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十一、股份的設立

(一)基本內容

1.股份公司的特征

股份,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

(2)股東負有限責任。

(3)開放性與社會性。

2.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的人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發起設立的,可以分期繳付,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設立的必須一次繳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3.設立程序

股份的設立方式有兩種: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它們的程序是不同的。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發起人認購股份。第二,發起人繳清股款。第三,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第四,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的程序如下:第一,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第二,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第三,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四,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職權包括:①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②通過公司章程;③選舉董事會成員;④選舉監事會成員;⑤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⑥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⑦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第五,設立登記并公告。(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甲、乙二公司擬募集設立一股份。他們在獲準向社會募股后實施的下列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A.其認股書上記載:認股人一旦認購股份就不得撤回

B.與某銀行簽訂承銷股份和代收股款協議,由該銀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說明書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認股人在創立大會上共同制訂

D.在招股說明書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將在6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答疑編號5060610106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的設立。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

十二、股份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一)基本內容

1.股票的特征

股票是股份股份證券化的形式,是股份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種要式證券。

(2)股票是一種證權證券。

(3)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2.公司股份與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與公司股份有共性,均為能夠證明投資者權利的證券,均具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

(1)風險大小有別

(2)實現順序不同

(3)與凈資產的關系不同

(4)認購方式不同

3.股票的發行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即股票溢價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應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溢價發行不必經證監會批準。

4.股份的轉讓

股份轉讓實行自由轉讓的原則。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

(1)對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對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2)(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練習

【例題·單選題】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個月時召開股東大會,該次股東大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哪項符合法律規定?()

A.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隨時轉讓

B.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對外轉讓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用于未來1年內獎勵本公司職工

D.決定與乙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為履行合同的質押擔保[答疑編號5060610106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的股份發行與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回購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十三、股份的組織機構

(一)基本內容:1.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及其組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

(3)股東大會的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則應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2個月內召開: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數的三分之一時;③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應在會議召開的20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中應寫明股東大會會議將審議的事項,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等。股份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股東大會召開的30日前進行公告。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要出席股東大會的,必須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則,不得出席會議。

(4)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股份多數決定的原則。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2.董事會

(1)董事會的性質及其組成

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股份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董事會的職權

(3)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股份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的表決,一人一票。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3.經理:必須設經理。

4.監事會5.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關于和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以下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A.二者人數的上限和下限都不相同

B.董事長都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C.董事會作出決議,都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D.每屆任期都不得超過3年[答疑編號5060610106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的組織機構。

選項B錯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選項C錯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導學

1.地位

2.內容

3.法條

一、合伙制度概述

(一)基本內容

1.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屬于非法人組織。

2.合伙的特征(與單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對比)

(1)共同出資

(2)共同經營

(3)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3.合伙的分類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公司與合伙企業是兩種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哪些?()

A.公司與合伙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

B.公司與合伙企業都可以作為當事人締結合同

C.公司和合伙企業可以相互出資

D.公司和合伙企業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答疑編號50606102021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與合伙企業的特點。

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由法人資格。

選項B正確。公司與合伙企業都是民事主體,都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選項C正確。合伙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業投資。

選項D錯誤。合伙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基本內容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關于合伙人的人數。合伙人數應不少于2人。

(2)關于合伙人的行為能力。合伙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創始合伙人;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3)關于合伙人的職業禁止。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及警察不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4)關于合伙人的種類: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5)普通合伙人的資格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形式更加多樣,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等。

合伙人違反出資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責任”。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6.設立登記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某律師事務所在招聘律師助理時,就合伙企業的設立提出了以下問答題,其中,應當給予肯定回答的有哪些?()

A.法律對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人數是否有最高限制

B.普通合伙人能不能以勞務出資

C.法人能不能作為合伙人

D.合伙協議是不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答疑編號50606102021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設立。

選項A否定。法律對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人數沒有最高限制。

選項B肯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選項C肯定。除個別例外,法人可以作為合伙人。

選項D肯定。合伙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三、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一)基本內容

1.合伙財產的范圍:出資財產和積累財產。

2.合伙財產的性質

出資財產:以所有權出資的歸全體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權出資的歸合伙人單獨所有。

積累財產:全體合伙人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3.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合伙企業財產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財產份額對外轉讓: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2)財產份額內部轉讓: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3)財產份額出質: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分割: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二)練習

【例題·多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王某打算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中一部分轉讓給與王某關系比較密切的合伙人張某,另一部分轉讓給王某的親戚陳某。以下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A.王某向張某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B.如果合伙協議沒有不同約定,王某向陳某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應當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如果合伙協議有明確約定,王某也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不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向陳某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不論合伙協議是否有不同約定,王某向陳某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答疑編號50606102021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

選項A正確。財產份額內部轉讓,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C正確,選項D錯誤。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四、合伙事務的決議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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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事務的決議

(1)一般事務

按約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人合性的體現。

(2)特別事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合伙人對外轉讓合伙份額;吸收他人入伙。

2.合伙事務的執行

合伙事務執行是為實現合伙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執行合伙事務的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此產生的收益和虧損均歸屬合伙企業。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

(2)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則進行決議。

(3)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①不再執行合伙事務;②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③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④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合伙人的競業禁止

絕對的競業禁止: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受限制的自我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約定→協商→實繳出資比例→平均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二)練習

【例題·單選題】張、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業)。酒吧開業1年后,經營環境急劇變化,全體合伙人開會,協商對策。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下列事項的表決屬于有效表決的是哪一項?()

A.張某認為“通程”二字沒有吸引力,提議改為“同升酒吧”。王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B.鑒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議暫停業1個月,裝修整頓。張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C.鑒于酒吧之急需,趙某提議將其一批咖啡機賣給酒吧。張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D.鑒于4人缺乏酒吧經營之道,李某提議聘任其友汪某為合伙經營管理人。張某、王某同意,但趙某反對[答疑編號506061020214: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決議。

選項A錯誤。改變合伙企業名稱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選項B正確。暫停營業屬于一般事項,在合伙協議沒有其他約定時,過半數同意通過即可。

選項C錯誤。選項C屬于自我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本題中,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所以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選項D錯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一)基本內容

1.合伙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與債權人的關系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債權人抵銷權、代位權的禁止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份額的強制執行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二)練習

【例題·單選題】江某是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欠羅某個人債務7萬元,羅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業7萬元。后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中,羅某要求以其對江某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合伙企業的債務,各合伙人對羅某的這一要求產生了分歧。下列哪種看法是正確的?()

A.江某的債務如同合伙企業債務,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B.江某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羅某不得以個人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債務

C.若江某可從合伙企業分得7萬元以上的財產,則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D.羅某可以抵銷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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