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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企業年金問題研究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支柱之一。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老齡化的趨勢,有必要借鑒國外企業年金的發展經驗,促進我國企業年金健康發展。本文通過比較國內外企業年金發展的模式,從而找出我國企業年金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促進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建議,即企業年金需要國家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建立、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督,發揮政府、企業和管理機構在發展年金問題上“三位一體”的作用。關鍵詞:企業年金;管理模式;比較分析一、國外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許多發達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由“三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國家強制建立的:通過稅收或繳費籌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通過個人賬戶管理的,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的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是指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的養老保險或儲蓄。三個支柱共同發揮社會在分配、儲蓄和保險的作用,保證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及生活水平。但在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企業年金往往缺位或存在規模小、覆蓋面低等多種問題。國外企業年金的發展經歷了起步(1875—1920年)、推廣(1920—1945年)、發展(1945—1975年)、完善(1975年至今)四個階段。早期的企業年金是由企業自愿承辦的,后來在許多國家出現了強制性或部分強制性企業年金。例如,哈薩克斯坦、智利等國為了社會穩定要求企業參加養老金計化,香港的做法也類似。英、美等國為保證養老金水平,企業年金有部分是強制的。澳大利亞的做法帶有準強制性,它要求雇主為雇員向經批準設立的職業養老金基金繳費,并對不建立基金的企業征稅,對建立基金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歐盟的14個國家中,9個采用自愿計劃(瑞典、盧森堡、德國、英國等),5個采用強制計劃(丹麥、芬蘭、法國、瑞士等)。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各國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改革趨勢的影響,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企業年金正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時期。主要表現為企業年金發展規模大、速度快,呈跳躍式發展的新特點。如英國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從1980年占GDP的21.04%上升到2014年占GDP的116.2%;美國從25.29%上升到115.O%,荷蘭從45。77%上升到140.4%,呈現出數倍增長的強勁發展勢頭。最新資料顯示,企業年金基金和壽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已占有相當的比例,并以較快的速度遞增,荷蘭以企業年金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已占總金融資產的55%,瑞士占48.8%,英國占34.8%,美國占33%。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的稅收激勵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養老金繳存金額和投資收入免稅,但是對養老金征稅(稱為EET體制)。另外一種是對養老金繳存金額征稅,但是對投資收入和養老金免稅(稱為TEE體制)。由于稅收支付的時間存在差異,這兩種體制具有不同的現金流量效果,但是它們的長期影響可以是相同的。在EET體制下,養老金繳存額按照邊際稅率給予免稅,避免了對退休儲蓄的雙重課稅。但是它提供了稅收遞延的好處,這對于高收入階層的勞動者來說具有更大的價值。所得稅的累進檔次越多,工作和退休生活之間的收入差距就越大。從這個意義上說,采用EET方法對高收入勞動者比對中、低收入勞動者更有利。目前,企業年金正從福利確定型養老金緩慢地、穩步地向繳存金額確定型養老金轉變。這種趨勢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更加普遍,在瑞士和美國也很顯著,并且正擴展到有大型職業養老金計劃的國家(如加拿大、愛爾蘭、荷蘭和英國)。企業年金的管理又分為集中式公共管理和分散式私人管理;后者又分為以公司為基礎的封閉基金和由專業金融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表明私人的、分散式管理比公共的、集中式管理效率更高、服務質量更好、實際回報率更高。一般來說,以雇主為基礎的封閉式基金,尤其是在投資大量公司股票和債券的英美國家中,有較低的營運成本和較高的投資收益。這些雇主養老金基金的問題是,這樣好的業績表現只是那些實行傳統福利確定型養老金計劃的大雇主中才有。二、企業年金運作模式的國際比較1.企業年金計劃模式選擇的比較及結論(1)企業年金計劃的模式選擇美國的企業年金計劃分為三類:收益確定型(DB模式)、繳費確定型(Dc模式)及混合型企業年金計劃,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所有的企業年金計劃中確定收益型企業年金計劃所占比例達到95%以上,到了1974年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計劃得以蓬勃發展,它的契機是《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頒布,目前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計劃雖然起步比較晚,但設立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計劃的數量已大大超過了確定收益型企業年金計劃,成為美國大多數企業(雇主)和個人(雇員)的選擇。它主要包括:40l(K)計劃、403(b)計劃、457計劃、利潤分享計劃、股票紅利計劃、雇員股票擁有養老金計劃、現金購買養老金計劃以及各種簡易式養老金計劃。德國的企業年金計劃主要有三種模式:給付允諾、繳費允諾和報酬轉換模式。給付允諾是指雇主或其退休給付實施機構有義務在雇員發生退休給付事由時,提供預定數額或依一定的基準日所得確定數額的退休給付,分為直接給付允諾和間接給付允諾,它相當于確定收益型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允諾是指雇主有義務在雇員就業期間,依據特定數額或依照特定基準日可得的確定數額繳納退休準備金,它相當于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計劃。報酬轉換模式是雇員以放棄部分現金薪資請求權的方式換取企業退休給付,要實施只能通過直接承諾、直接保險、退休保險基金、退休補助基金和年金基金等不同途徑來實現。嚴格地說它應該是一種財務準備方式。英國的年金計劃主要有“最終薪金計劃”及“現金購買計劃”兩種,前者是企業行為,按政府規定數額發放,由企業承擔投資風險,相當于確定收益型企業年金計劃;后者是個人行為,由職工個人承擔風險,相當于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計劃。日本企業年金主要有三種類型:退職一次金、厚生年金、適格年金,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適用于不同規模的企業。2011年日本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日本國會在同年10月通過“確定繳費年金法案”來正式確定“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計劃(簡稱Dc)”的,企業型Dc年金主要面向工薪族,它把資金投資運營的責任從企業轉向了個人;而個人型DC年金主要面向20—60歲的農民、個體工商戶,通過建立個人賬戶來方便勞動者的職業流動。香港強積金主要分為三類:雇主經辦計劃、綜合信托計劃以及行業計劃。雇主經辦計劃是雇主按照規定為正在服務于本企業的雇員設立的計劃形式,通常情況下大型公司常采取這種形式。綜合信托計劃則是由金融機構經辦的,它的運作相對規范。行業計劃顧名思義是由政府委托經辦機構為人員流動性較高的餐飲業、建筑業及受雇少于60日的臨時工、收入較低人群設立的年金計劃。(2)比較結論無論是收益確定型(DB模型)還是繳費確定型(DC模型)企業年金計劃模型,它們的確定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法律框架和市場環境,在DB模型中,當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和支付風險都集中在雇主身上時,不僅雇主會積極建議雇員設立Dc計劃模型,政府也會從分散風險的角度考慮立法推行Dc模型,以增加企業年金投資和支付的安全系數;另一方面,Dc模型下市場化、多樣化的投資渠道和金融產品勢必會吸引年金投資者熱衷于更靈活多樣的經濟行為,由此可見,各國Dc模型的出現和普遍性迅速發展,是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2.企業年金運作模式和治理結構的比較(1)企業年金運作模式美國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以信托型為主,它以受托人為核心,即使是同一類型的企業年金計劃在不同的企業也有很大的差別,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管理方式。以40l(K)計劃為例:企業首先需要確定計劃內容和目標,然后是選擇管理方式和管理機構,并針對市場上現有的投資工具以及對雇員資產組合、投資偏好進行綜合分析以制定出投資菜單,既而受托人挑選并向雇員推薦備選的投資組合,此后的主要工作將由受托人完成,它負有“成員交流”的義務,主持運作管理工作并對信托行為承擔最終責任。東歐、南美一些國家如智利、阿根廷等國主要采取契約型企業年金運作模式,它是企業年金參與者與年金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資產的投資行為和收益負責,而企業年金的參與者則是收益的受益人,并在協議中規定了受益人應該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傭金及其它內容。瑞士的企業年金運作模式采取基金型,企業年金基金本身是一個單獨的法人實體,獨立于發起該基金的公司、合伙企業、政治組織等法人實體,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基金,但基金必須從企業年金參與人的利益出發來對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它必須對受益人負責。德國的企業年金運作模式以內部型為主,它不把年金基金交由獨立的外部機構管理,而是由企業自己管理,并由企業直接為雇員提供養老金。雇員不用繳費,雇主也不為雇員建立單獨的基金,只是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設立相關的科目,由公司的資產用來支付對雇員養老金的支付承諾。(2)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國際上企業年金的監管模式主要有兩種:審慎性監管模式及定量限制監管模式。審慎性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放松對有關合同條款、市場準人條件、投資組合等約束,它的特點是突出基金管理者對基金持有人的誠信義務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強調資產多樣化、避免集中、防止基金管理者操縱市場和避免投資組合趨同、有嚴格的法律約束為保障等,它的前提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比較成熟,金融體制比較完善,基金管理機構健全,采取這一方式的主要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英美法系國家;定量限制監管模式是政府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實行較為硬性的管制,對市場準入資格、合同條款、投資組合等做出較為硬性的限制和規定,它的特點是監管機構獨立且權力較大、對基金投資比例有限制性規定、有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實行最低收益原則并限制投資組合,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較晚、市場中介機構不發達、法律不健全的國家,實行這種方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以及智利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3)比較結論目前世界各國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約型、公司型、互助型、基金型、內部型六大類型,但現階段大多數的企業年金是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和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由取得相應資格的企業年金理事會、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管理銀行和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管理運作,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企業年金監管模式受一國金融市場發育程度、投資管理人內控機制的完善程度、監管當局的經驗以及法律淵源等因素影響。審慎性監管模式更具靈活性,衡量的是投資決策過程而非結果,是一種資本市場和金融理論發展的動態型自我監管,對投資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和治理結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和司法體系都有較高的要求,它的核心是企業年金的內部治理,隨著各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審慎性監管模式將成為發展趨勢。三、中國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及其存在的問題中國的企業年金始于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一決定首次明確提出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構想,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此后,以補充養老保險形式存在的企業年金開始在部分行業和國有大型企業探索建立。但在其后的近二十年問。由于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設計與目標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遲遲未能明確,加之企業社會負擔重、缺乏設計年金方案的專業知識等原因,企業年金一直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2014年以前,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各地企業年金的管理存在多種形式。深圳、上海成立了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統一來運作企業年金;電力、石化、交通、通訊等行業實行的是行業統籌,將本行業的繳納積累的企業年金集中進行管理;還有的用企業年金購買補充的商業養老保險。201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出臺,正式確定了市場化管理運營的原則,規定企業年金應該采取規范的信托模式。上海社保基金的經濟案件已暴露出我國的企業年金運營模式存在很大的管理問題,但即使按照兩令運營的信托模式也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年金信托管理問題。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專業性不足;二是理事會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三是理事會受托不易監管。(2)投資管理問題。鑒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現狀,23號令出于保護受益人利益的考慮,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領域、品種和比例都做出了嚴格規定,比如只能投資到傳統的投資領域,從而無法保證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3)受托人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問題。投資管理人自身承擔的風險很小,而其管理費較高。相形之下,受托人的風險收益率明顯偏低。(4)企業年金監管問題。還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有效監管體系。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另一個主要因素是缺乏明確完整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發展的主要動因是享有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就沒有企業年金制度。目前,規范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兩個政策法規都沒有提及稅收優惠政策,只是給出了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上限。目前,全國只有部分地區和單位企業年金享有稅收優惠政策,且稅收政策相當分散,費率不一致。另外,從已有政策看,也僅僅限于繳費階段的稅收規定,而沒有涉及投資和待遇領取階段;從繳費主體上看,也只對企業繳費執行稅優政策,對個人繳費沒有規定。因此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稅收政策。四、促進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建議(一)確立企業年金的第二支柱地位目前,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自愿儲蓄三者的結合。企業年金是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元素。本人主張,對目前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模式進行分離,個人賬戶與企業年金整合,形成“三支柱”的養老保險結構:第一支柱是由國家依法強制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由企業自愿發起,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支柱是以個人儲蓄為主的個人養老保障。通過強制建立,明確企業年金的第二支柱的地位,使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從目前的5%逐步提高到20%,緩解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虧空,賦予企業年金更大的責任,為企業年金提供發展空間。(二)建立健全政策法規本人認為,政策法規所提供的機制或環境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要從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1.政策法規先行。《國家企業年金條例》已于2017年提上日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進入人大立法的階段。同時,加快制訂《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確保企業年金市場化的規范運作。立法應著眼于受托人管理辦法、風險準備金使用管理辦法等細則,明確如何管理和運作企業年金。2.實行合理稅收優惠。本人建議,一是在企業年金籌資方面實行免稅。二是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方面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如投資管理人運用年金投資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三是在企業年金待遇給付方面,退休職工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時,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為防止濫用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偷稅或避稅,加大監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稅或避稅的條款。3.全面準確地宣傳企業年金政策。地方政府要充分認識企業年金的重要作用和發展前景,把它作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地區、本部門工作規劃中。為了更好地深入到企業和職工中去,在宣傳中要抓住企業和職工普遍關注的問題,用實實在在的道理讓他們了解這一制度的好處,調動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三)允許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年金的設立模式由于每個企業的規模、結構、所屬行業、所有制、經濟效益等方面各不相同,其建立企業年金的目的以及可達到的水平也不同。如外資企業,這些企業在管理當中善于運用多種激勵方法以達到留存人才的目的,是企業年金市場上的一支生力軍,可以設計企業年金計劃與員工持股計劃有機結合的“員工股權年金計劃”。還有那些剛剛崛起的民營企業,尤其是那些散布于江浙一帶和珠江三角洲的民營企業,雖然這個企業年金的消費群體還沒有在整個市場上形成規模,但允許各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建立適宜本企業發展的方式,才能使企業有自主選擇權,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可以酌情允許鄉村非農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覆蓋到的企業先行建立企業年金。在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同時,可以考慮推進公務員職業年金的發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這樣既能促進機關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有利于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的建立,對企業年金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也能起到推動作用。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設計較多地考慮大企業的特征,對中小企業的特性考慮較少,導致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面臨很多困難。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遇到的問題,可以建立集合企業年金計劃,由多個企業共同參與,有效降低單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成本,發揮規模效應。(四)強化企業年金監管目前,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一個機構監管,其負責監管的資產達900億元,舉辦年金計劃的企業2.4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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