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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分論重點筆記
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權利,包
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
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權
利,包括所有權、永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理解物權概念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條的定義,把握四個要點:
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物,是主體對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物權的積極內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權;
3.物權的消極的權能或者作用是排她,即排除她人的不當干涉;
4.物權的享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是由法律規定
的,不是像債權那樣能夠是依據合同約定享有的。
物權的特征
由物權的上述概念能夠看出,物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具有如下
特征:
(一)物權是主體對特定物的權利
(二)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三)物權是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權利
(四)物權是絕對權或者對世權
物權的效力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她的權利,物權的效力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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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物權發生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她效果的強制力。主要包括:
1.物權排她效力。
2.物權優先效力。
3.物權請求權效力。
4.物權追及效力。
物權的種類
(一)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用益物權
依據《物權法》第117條,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她人所有
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
國《物權法》上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自然資源使用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
3.建設用地使用權。
4.宅基地使用權。
5.地役權
(三)擔保物權
依據《物權法》第170條的規定,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堆債務人
或者笫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者債權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當債務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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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享有優
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物權法的法理原則
物權法的法理原則是指物權的基本原理決定的物權法必須采取的
基本原則。物權的基本原理是權利人對特定物的支配并排除她人的干
涉。由此決定了物權法必須采取物權種類的內容法定、物權變動公示、
物權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也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
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法定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
1.物權的種類強制,在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
2.各類物權的內容強制,在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
法之因此才去物權法定原則主要有一下理由:
1.物權本質屬性的要求。
2.物盡其用和所有權自由的需要。
3.交易便捷和安全的需要。
4.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國家主權的需要。
(二)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1.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含義。物權變動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得喪變
更須有法律規定的方式公開表征始生變動效力或者處分效力或者對
抗第三人的保護效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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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意義。
3.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
4.動產物權變動公示。
(三)物權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濫用原則
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她的權利。物權的這一本質屬
性決定了對物權的取得和行使必須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則權利人就會
利用物權的排她性濫用權利,損害社會利益和她人利益。因此,物權
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濫用的原則就是法律規定的物權的取得和
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
的原則。
中國《物權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要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
利人的物權。這一指導思想就體現著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
物權變動的概念
物權變動,又稱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指物權法律關
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從權利方面來說,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發
生、變更與消滅,從權利主體方面而言,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人對物
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
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要件二:公示
(-)公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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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的含義。公示,即公開揭示,使之周知之義。物權變動的
公示,是指旨在發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須以法定方式對外公開顯
示,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或對抗效力的制度。
2.公示要件的意義。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之因此奉行以公
示生效要件,原因有兩個方面:第一、有利于保護物權人對物權的享
有,維護社會靜態的財產占有秩序。物權為對世權,具有絕對性與排
她性,其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社會公眾。第二、有利于提高交易
的效率、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物權人
必須以法定的、能夠從外部識別的方法,將物權的權狀及變動對外公
開顯示,只有這樣,第三人才能夠從外部認識物權的存在及現狀,進
而使物權法律關系得以透明,不但免除了買受人調查物權權狀的費用
和麻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而且也防止了在物權交
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了交易的安全。
3.公示的方法。近現代各國民法均規定,物權變動公示的方法因物
權標的為不動產或動產而有所不同。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登記
1.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的含義。
2.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類型。
3.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的程序。
4.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的效力。
(三)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交付
1.交付的含義。所謂交付,是指對物的占有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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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付的種類。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對動
產占有的現實移轉。觀念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而非現實
移轉。觀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簡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
請求確認物權的方式
中國《物權法》第33條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
利害關系人能夠請求確認權利。”依中國《物權法》第33條規定,請
求權確認物權的方式,是指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
系人能夠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等確認該物權的歸屬或者內
容,以消除爭議的方式。
物權請求權的保護方式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受到侵害、妨害或者
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為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對妨害其物權圓滿支
配的人發出的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力,它是由物權的排她權能這一消極權能所
產生的,當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受到侵害、妨害和可能的妨害時,需
要物權人積極行使以恢復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救濟性請求權。
(一)原物返還請求權
原物返還請求權,是指當物被她人無權占有時,權利人請求無權占
有人返還占有物,以恢復其對物的占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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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原物,是在權利人的物被她人占有,而該她人無權占有,
使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由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
人返還物的占有的權利。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須原物存在。返還原物,以原物的存在為條件;原物在無權占有
人的占有期間,已經滅失的,則無法返還原物,請求返還原物在客觀
上已經不可能,因此權利人就不能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原物返還請求權只能向無權占有人提出請求。
(二)妨害排除請求權
妨害排除請求權,是指物權的行使受到無權占有以外的現實妨害
時,權利人為了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請求。
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物權受到無權占有以外的現實妨害。
2.妨害超過了合理的限度。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也稱妨害防止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物的支配利
益,面臨來自她人的可能妨害的危險時,請求她人采取措施,防止妨
害行為或者事件的發生,以保全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的請求權。
所有權的特征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享有的物權,是民法中最為
典型的支配權、絕對權。正是由于所有權作為支配權和絕對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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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性,所有權便具有了一下特征:
1.所有權具有全面性和整體性。
2.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排她性和永久性。
3.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和回歸力。
對所有權進行限制的原因
在學理上,對權利的限制能夠分為內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內部限制
是指權利本身負有義務,權利應當為社會目的而行使,并遵循公共利
益優先原則;外部限制則是在承認權利的不可侵性和行使自由的前提
下,以公法的措施適當限制權利的不可侵性,例如以民法的誠信信用
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限制權利的自由性。
國家專屬財產制度
(一)中國的國家專屬財產
國家專屬財產是指只能由國家擁有所有權并禁止集體和私人取得
所有權的財產。
(二)國家專屬財產的民法地位
國家專屬財產屬于傳統民法中典型的“不融通物”,也稱“不可有
物”,即私人無法擁有所有權的物。
征收
征收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對所有權進行限制的典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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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條件
1.征收必須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3.征收應當對被征收對象做出相應的補償。
征用
1.征用是國家在有緊急需要時,直接、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
緊急需要時指因搶險、救災等社會整體利益遭遇危機的情況下,需要
動用一切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助。
2.征用的特征
(1)征用也屬于對集體或私人所有權的限制。
(2)征用的對象是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3)征用是一種國家強制使用,不發生征用對象所有權的移轉,
在征用結束之后,應當將征用對象返還給被征用人。
(4)征用的權限和程序都體現在緊急需要的前提下,由國家單方
面決定的特色,而與征收中必須保護被征收人利益而且在征收程序中
給予被征收人表示意愿機會的特點不同。
(5)在征用的補償標準方面,依據中國《物權法》第44條的規定
”……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
予補償。”
征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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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緊急情況。
2.征用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國家在使用征用對象后應當將其返還被征用人,而且給予補償。
集體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中國《物權法》上所規定的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一定集體范圍的
成員集體對本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或者一定的城鎮集體對本集體的
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一定小區,即村、村民小組、鄉等小區范
圍內的農民全體為實現其共同的利益,對本小區范圍內的依法屬于集
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按照集體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
利。
特征:
1.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一定小區集體范圍的成員集體。
2.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是屬于本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3.集體所有權依照集體成員的集體意志行使
4.集體所有權要由本集體成員的集體代表機構代表成員集體行使。
5.集體所有權不可分割。
6.集體所有權以實現集體成員的利益為最終目的。
私人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物權法》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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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本條是對私人所有
權客體范圍的規定。據此規定,私人所有權的客體范圍主要包括:
(一)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私人依據法律規定或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貨
幣或者實物以及有價證券等。
(1)勞動收入。即私人從事各種勞動取得的報酬或者實物。
(2)財產收益。財產收益是指私人因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自己享有
用益物權的財產產生的孽息收入。
(3)從事財產交易行為取得的收入。
(4)各種射幸行為獲得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如受贈獲得的收入等。
(二)房屋
房屋是私人所有的最重要的不動產,是私人最基本的生活數據。
(三)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滿足私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各種樣品。
(四)生產工具和原材料
生產工具和原材料都是生產數據。生產工具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
使用的各種器械、工具等人造輔助物。原材料是指生產產品過程消耗
的或轉化在產品中的物質材料。
(五)其它不動產和動產
除上述所列舉的財產范圍以外,私人還能夠擁有其它不動產和動
產,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私人所有的其它不動產和動產,私人就都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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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傳統民法中,一個建筑物的所有權主體只有一個,因此她對于該建
筑物享有的是單一所有權,其所有權的效力及于整個建筑物。即使是
數人共有某建筑物,無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該共有權的效力也
依然及于整個建筑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包括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高度的復合性和不可分性,具體包
括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享有者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專有部分所有權
(一)專有部分所有權的概念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簡稱專有權,是指業主對其建筑物內的
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的單獨所有權。專有部分,是指具
有構造和使用上的相對獨立性,能夠被業主單獨地、排她地使用的部
分。
(二)構成專有部分的條件
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是各個業主專有權的客體。構成專有部分應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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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有物理構造上的獨立性。
2.具有使用和功能上的獨立性。
3.專有部分經過登記公示而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
(三)專有部分所有權行使的限制。限制主要有四方面
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它業主的合法權益。
2.專有部分的使用必須遵守相鄰關系的要求。
3.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還必須
經相關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4.對專有部分的處分不能與共有部分相分離。
業主共有權
(一)業主共有權的概念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簡稱共有權,是指業主對于專有部分以
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權。共有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
筑物部分,及不屬于專有部分的建筑物附屬物和約定為共享部分的附
屬建筑物
(二)業主共有權的特點
1.業主共有權不能單獨產生和存在,它依附于專有權。
2.業主必須對共有部分承擔義務。
3.業主共有權的內容和行使方式比較特殊。
(三)共有部分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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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的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指由物權法規定的共有部分。
2.約定的共有部分。指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宿。
業主的共同管理權
(一)業主共同管理權的概念
業主的共同管理權,簡稱管理權,是指業主對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
進行管理的權利。
(二)業主共同管理權的特點
1.業主的共同管理權是業主享有的權利。
2.業主的共同管理權是基于對共有部分的管理需要而存在的權利。
3.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1.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方式。
2.業主共同管理權的具體內容。
3.業主共同管理權行使的表決規則。
相鄰關系的概念
相鄰關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
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鄰
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關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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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系在性質上屬于私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乃法律為謀求共同生
活之調和,對于雙方所有權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與其土地為一定
行為或令鄰人容忍地方為一定之行為,其性質為所有權之法律上限
制。
處理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
對相鄰關系處理原則的規定,深刻體現了民法對毗鄰不動產權利人
的利益平衡和對公平價值的追求。中國《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處
理原則具體有以下三個: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2.團結互助原則。
3.公平合理原則。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共有包括安
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特征
1.中國《物權法》中的共有在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量的分割。
2.共有是因人們的共同生活而產生的一種所有權狀態,它體現除了
所有權制度的變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能夠共有的權利呈現出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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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類型
1.分別共有。按份共有2.公同共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含義和特征
按份共有,在傳統民法中稱分別共有,是指由共有人對不動產或者
動產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式。具體特征有:
1.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份額享有
所有權。
2.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既享有對共有物的支配權,也享有對份額的
支配權利。
3.按份共有產生的原因是當事人的約定或其它原因,不需要存在共
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間的共同關系。
4.共有的類別和應有份額由當事人約定,在共有類別不明的情況
下,應當推定為按份共有;如果按份共有人的份額不明則應當推定為
等額共有。
共同共有的含義、性質和特征:
(-)含義
中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所確立的共有形式還包括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
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一種與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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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密切相關的共有類型。
(二)共同共有性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期間不存在權利的份額差
別,但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時,則能夠對共有物進行分割。
1.不可分割的共有權說。
2.社員權說。
3.結合的共有權說。
(三)共同共有的特征
L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內,共有財產不分份額。
善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從無權處分人處受讓動產或不動產的善意第三
人,在善意、支付相應對價且取得該動產的占有或不動產的登記后,
即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L受讓人為善意,即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
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
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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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指在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所發生
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兩方面:1,善意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
有權。2,動產善意取得時該動產上的權利負擔消滅。
從物的歸屬
主物與從物是一組相對應的概念。在主物和從物的關系中,從物附
著于主物,對主物需發揮輔助性的作用。1,從物隨主物而轉讓。2
當事人能夠對從物的歸宿進行約定。
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其它方式
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
添附等都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一)無主動產的先占取得。
構成條件:1,經過先占取得的是無主動產的所有權;2先占人具有
無主動產所有的意思;3,先占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二)添附,是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性質的
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用益物權的概念
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她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的排她性權利。
用益物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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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物權法》第117條關于“用益物權對她人所有的不動產
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定,用益物權的
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用益物權的特征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的一種形態,具有對世性、支配性、特定性、排
她性、絕對性和公示性等物權的一般法律特征。用益物權和其它物權
形態相比,又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一種她物權。
2.用益物權大多為獨立物權。
3.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4.用益物權是對她人之物的使用價值加以支配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特征
土的承包經營權是土她的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
有集體使用的農用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一切農業經營者。
2.土地承包經營權以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
組織長期使用的農用土地為客體。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在她人土地上為農業性質的耕作、養殖或畜
牧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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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在她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的權利。《物權法》第135條規定了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建設用地
使用權,而《物權法》第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
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土地,及于土地的地表、地下及地上的
空間。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為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
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
財產上設定的、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擔保物權人能
夠直接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她物權。
擔保物權的特征
1.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她物權。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財產上設定的她物權。
3.擔保物權是具有實現條件的她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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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擔保物權是以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她物權。
擔保物權的性質
擔保物權作為直接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權利,具有如下的性質:
1.從屬性。又稱為附隨性、副屬性、伴隨性,是指擔保物權作為以
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權利,是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從權利。
2.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其全部債權受清償前,能
夠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擔保物因毀損、
滅失或征收而獲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作為擔保物的代替物,繼續擔保
債務的履行。
抵押權的概念
所謂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作
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特定財產,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就該
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1.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
2.抵押權是以不動產、動產或權利為客體的擔保物權。
3.抵押權是以特定財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
4.抵押權是就標的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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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以設立抵押權為目的而自愿協商達成的
協議。抵押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抵押合同的內容《物權法》185條2款規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
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
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宿或所有權
權屬;4,擔保的范圍。實踐中還能夠補充。形式:《物權法》185條
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權效力的含義
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有效成立后所依法發生的法律效果。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是指抵押權人有權從抵押物的變價中
優先受償的范圍,具體是指,當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抵押權人拍賣、變賣抵押物所獲得的價金用以受償哪些范圍的債權。
抵押權的效力所及于的標的物的范圍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標的物的范圍,是指抵押權人于實現抵押權時,
有權依法予以變價處分的標的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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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的權利,表現為抵押權成立后,抵押權人作為她物權人所
依法享有的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實際上是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價
值支配權的表現形式。抵押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保全抵押權的權利。是指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價值受侵害
時,抵押權人依法所享有的,保全其抵押權益的權利。
2.處分抵押權的權利。是指抵押權人依法轉讓并處分其抵押權的權
利。
3.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在抵押權實現時,
抵押權人以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抵押人的權利
抵押人的權利實際上是指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對自己所有的物
所享有的權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2.抵押物的處分權。
3.抵押物的出抵權。
4.抵押物的出租權。
5.用益物權的設定權。
抵押權的消滅
抵押權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抵押權歸于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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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可因下列法律事實而消滅:
1.因主債權的清償而消滅。
2.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3.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
4.因其它原因而消滅。
共同抵押權
共同抵押權又稱總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
幾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動產上設定的幾個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
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所作的抵押。
權利質權的概念和客體
1.含義
權利質權是指依法能夠轉讓的財產權利為客體而設定的質權。
2.權利質權客體的條件及范圍。
依傳統民法理論和中國物權法的規定,并非任何權利都能夠作為質
權的客體。條件:{1}必須為財產權利,人身權不能作為質權的客體。
{2}必須是能夠轉讓的權利。范圍: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
單;倉單,提單;能夠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能夠轉讓的注冊商標
專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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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規定能夠出質的其它財產權利。
權利質權的設定
權利質權的設定,依出質權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證券質權的設定
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為客體的質權,一般稱為證券債券質權。
(二)股權質權的設定
股權質權,又稱股份質權、股票質權,是指以基金份額、股權為質
押客體而設定的質權。
(三)知識產權質權的設定
知識產權質權,是指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威客體的質權。
(四)應收賬款質權的設定
應收賬款的質權,是指以債權人應當收取的現實的債權為客體而設
立的質權。
(五)其它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
一般債權質權,是指以一般債權為客體的質權。一般債權質權的設
定,應當由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
權利質權的效力
權利質權的效力既有質權的一般效力,又有其特殊的效力,而且因
出質權利的性質不同,各種權力質權的效力也不同。
(一)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
證券債券質權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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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及于出質權利的從權利。
2.質權人有留置證券的權利。
3.質權人有保全質權的權利。
4.質權人有保全出質權利的義務。
5.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權利。
(二)股權質權的效力
1.質權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權。
2.質權人有權占有和留置股票。
3.質權人對股票、股份的變價有優先受償權。
4.質權人無議決權。
5.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義務。
6.出質人不得擅自轉讓股份。
(三)知識產權的效力
(四)應收賬款質權以及一般債權質權的效力
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
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動
產,并以該動產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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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是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為前提的擔保物權。
3.留置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是在一定條件下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擔保物權。
5.留置權是具有雙重效力的擔保物權。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是占有事實的開始,占有人形成對物的管領力時即取得
對物的占有。依其占有的取得是否依賴于她人既存的占有,占有的取
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占有的權利推定
(一)占有權利推定的概念
占有的權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權利時推定其適法地
享有此權利。
(二)占有權利推定的效力
1.占有人免于證明其擁有本權的效力。
2.權利推定的效力不但占有人自己能夠援用,且第三人也能夠援
用。
3.權利推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占有人的利益,但同時又不但限于
占有人的利益。
(三)占有的全力推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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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占有背后的本權。
2.維護社會秩序。
3.促進交易安全。
中國民法上債的發生原因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立法上,債的
發生原因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具體而言,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主要
有一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
合同是特定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
為。
(二)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她人絕對性民事權利或其它受法律保護的
利益,給她人造成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獲得利益并使她人受到損害的
法律事實。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她人利益管理她人事事
務的法律行為。
(五)債發生的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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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發生的原因除了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外,仍
有其它行為如單方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
1.單獨行為。又稱單獨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
定某種義務,是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2,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或締約槎商輔助人故
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或固有利益的
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其它法律事實。除了上述事實以外,其它規定在民法親屬、繼承
編或荷澤特別民事法律規范中的法律事實也能夠引起債的產生。
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危及
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對第三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
債權的權利。
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到其債權
實現的情況下,處分期財產的行為所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
行為的權利。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關于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大致有兩類構成模式:1.區分有償行為與
無償行為,在此基礎上,再具體設定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要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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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開始于羅馬法,德國法與瑞士法對此予以維持。2.不區分有償行
為和無償行為,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要件經過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統一
把握,該模式以法國法和日本法為代表。
根據中國《合同法》每十七條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
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導致責任財產減少的民事行為。(2)債務人的行
為導致了責任財產的減少,有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2、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以及受益人的過錯,主觀
表現形式是惡意。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根據中國合同法及其解釋,主要涉及
以下問題:
1.撤銷權由債券人以自己的名義經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是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它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并使之恢復到債務人實施不當處分行為
之前的狀態。【1】對債務人的效力。【2】對第三人的效力。【3】對債
權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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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的概念
所為債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在特定人的一
般財產或一般人的特定財產上設立擔保以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制
度。債的擔保又稱為債的特殊擔保。債的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1.從屬性。
2.補充性。
3.相對獨立性。
債的擔保分類
1.約定擔保與法定擔保。根據其發生的根據,債的擔保能夠分為約
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
方式設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
人的擔保、物的擔保與金錢擔保。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
的擔保。
保證的概念
所謂保證,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
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保證能夠分為
以下幾種類型:
1.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2.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
3.定期保證與不定期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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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來債務的保證(最高額保證)與既存債務的保證。
(2)保證合同
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
承擔保證債務或保證責任的協議。1、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2、是無
償合同;3、是諾成合同;4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5、保證合同為附
從合同。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人與主債權人。下
列法人或組織不得為保證人。1、未以國家批準的國家機關不得作為
保證人;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元元元、
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
作為保證人;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當事人之間,能夠
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
保證訴訟時效。原則上兩年。
定金
(一)概念和種類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確保合同的履行,或為
保留單方解除權,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標
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根據其
設立目的和發生效果的不同,可分為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立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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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約定金、證約定金。
1.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指以一方違約作為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而
約定的定金。
2.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一方用以保留合同解除權作為定金罰則
的適用條件。
3.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又稱為訂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
前,為了保證這更是簽訂合同而約定的定金。
4.成約定金。成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要件二約定的定金。合同
因定金的之粗而成立,不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
5.證約定金。證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二約定的定金。證
約定金僅是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訂立合同的證據。
(二)定金的成立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
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定金擔保的法律基礎,當事人訂
立定金合同時,應當明示“定金”二字。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因其種類的不同而不同。當事人對定金的效力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其定金應具有違
約定金的效力,具體如下:
1.預先給付的效力。
2.定金罰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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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劃分的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合同
類別,即具有相同法律特征的合同為一類合同。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據合同當事人是否負對待給付義務,合同能夠分為雙務合同和單
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所謂互負
對待給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互以對方當事人為權利人,都
應向對方履行義務,以對方履行的義務為自己想對方履行義務的對
價。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關系中只有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負有給付
義務,對方只享有權利而不為對待給付的合同。
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意義在于:
(1)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規則的適用不同。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風險負擔不同。
(3)合同解除后的后果不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據合同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是否已對方當事人支付對價為標準,
合同能夠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
1.法律適用上的意義。
2.合同中義務人對義務的履行負有的注意義務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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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限制的不同。
(三)有名合與無名合同
依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合同的特定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
名合同。
所謂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規定了特定的名稱及其具體制度的合同,
也稱典型合同。
無名合同則是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特定名稱及其具體制度的合
同,也稱非典型性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依據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將合同分
為諾成合同與實踐臺詞。
諾成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只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即可成立,而無須標的物的交付。
實踐合同,則是指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需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依據合同成立或者生效除當事人意思一致外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
方式為標準,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履行一定方
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依據相互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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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是指在相互關聯的兩個或者多個合同中能夠獨立存在的合
同。從合同則是依從與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并隨主合同消滅而消滅的
合同。
(七)預約與本約
依據兩個合同在訂立階段上的聯系性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備合
同。
(八)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依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自己還是為第三人,可將合同分為
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
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強調的事當事人地位平等
和意志的平等。在這里地位平等是意志平等的前提,意志平等是地位
平等的體現。
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它
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法社會公道和公共
秩序的原則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有以其自由意志訂立合同的權利,而
且其自由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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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水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
利義務”。所謂公平原則就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
應當按照社會正義要求的公正合理的觀念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理分配權利、義務和風險,平衡各方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
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
與對方善意協作,切實履行義務,在實現自己的利益的同時,兼顧對
方的利益,而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法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民事活動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活動的基本
準則。合同法確立的合法原則就是要規范當事人的合同訂立和履行行
為,使其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她人的利
益,使各方利益沖突得以平衡,以維護公共道德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維護合同效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
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區別于其它協議的最大特
點就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對于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即合同的
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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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合同效力有以下幾點:1、體現于立法,首先是要積極地賦予合
同的法律交響,盡量擴大合同的有效范圍,嚴格限定認定合同無效的
條件。2、貫徹于當事人的民事生活實踐;3、體現在民事司法實踐中,
當事人的合同權益受到損害,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合同效力、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或者請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
任,強制履行合同義務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受
理、審理、判決(裁決)和強制執行,維護合同效力。
合同的書面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以文字有形地表示和記載
其意思表示內容及各方達成的合意。
L合同書。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條款并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文
書。
2.信件。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信件,是指當事人為明確合同的條款
而進行書信交往所形成的記載合同條款的書面槽。
3.數據電文。依據《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數
字技術和電子通訊手段記載合同條款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和性質
中國《合同法》第14條對要約的概念做了規定:“要約是希望和她
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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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要約人,受領要約的當事人就是受要約人
或者稱受約人。
要約是合同法律行為形成的一個要素,沒有要約不可能成立合同法
律行為,但要約本身并不是法律行為,因為要約本身并不能引起合同
成立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能發生當事人意思表示所欲求的法律效
果,它只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是指一項意思表示構成要約應當具備的條件,也就
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生要約效力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與她人訂立合同的愿望。
4.要約要具有具體確定的內容。
5.要約發生效力的條件是到達受要約人。
(三)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要約人希望與她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是要約人自己
直接向她人提出要約,直接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要約邀請是要約邀
請人邀請她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得到她人的要約為目
的,因而,其處于合同訂立的準備階段,本身還不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要約邀請的意思表示尚不是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2.要約包括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其內容具體確定;要約邀請則不
一定含有決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其內容未必是具體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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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約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
要約邀請并不表示這樣的意思。
4.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多采用函電、通話、面談等方
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因此在形式上多為
廣告等形式。
(四)要約的生效及效力存在期間
1.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法律效力的發生,要約發生法律效力,是指
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發生了法律的約束力。
2.要約對于受要約人也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3.要約生效的時間。
4.要約效力存在期間的確定。
(五)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就是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通知受要約人取
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六)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受要約人尚未承諾之
前,要約人通知受要約人取消要約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在
要約生效以后,要約人也能夠撤銷要約。可是對要約的撤銷畢竟是在
要約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要約人的效力為基礎,對要約
的撤銷應當作出嚴格的限定。表現在:
1.《合同法》第18條規定,撤銷要約的統治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
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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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規定了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七)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
(-)承諾的概念和性質
承諾是受要約人統一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它本身并不是合同法律
行為,它只是構成合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一個要素,要約的意思表
示是合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基礎要素,承諾的意思則是合同法律行
為成立的決定要素。要約意思表示和承諾意思表示的結合構成合同法
律行為。
(二)承諾的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
承諾引起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3.承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三)承諾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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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生效是指承諾的法律效力的發生。承諾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
同的成立。
(四)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在承諾生效之前阻止或者消
滅承諾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的概念
所謂合同的效力,是指由法律賦予的、一個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
上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不但能夠裝修群愛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權
利和義務,而且在特定情況下,能夠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當事人產生
法律上的約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三)合同的標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
秩序和善良風俗。
合同的可撤銷
(一)合同可撤銷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合同的可撤銷,指因締結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
賦予當事人一方合同的撤銷權,撤銷權人經過行使撤銷權,能夠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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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特征:
1.合同的可撤銷,作為合同效力瑕疵的一種類型,是由當事人意思
表示瑕疵所引起的。
2.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時,具有法律效力。
3.可撤銷的合同,經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該合同
將自始無效。
4.在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的享有者,是合同當事人,而非合同
當事人之外的她人。
(二)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1.無損于國家利益的欺詐與脅迫。
2.乘人之危。所謂乘人之危,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她方的處境
危難,迫使她方與自己訂立對她方自身不利的合同。
3.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相關的
重要事項理解上有錯誤或者表示上有失誤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4.顯示公平。所謂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經驗上
或者締約地位上優勢,與對方訂立權利和義務明顯失衡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待定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合同的效力特定,是指成立的合同,因欠缺相應的權利或者能
力,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需要相關的權利人表示追認方能有效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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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效力瑕疵的狀況。具有如下特征:
1.引起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在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
權利或者能力。
2.在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下,該合同在成立時,效力懸而未決。
3.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終歸屬于有效還是無效,需要相關的權利人
的追認和拒絕追認。
4.有權對效力待定的合同表示追認或者否認的相關權利人,是合同
當事人之外的當事人。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行為能力訂立合同。所謂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法律后果的自然人,包括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法律后果的精
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訂立的合同包括:
(1)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合同。
(2)純粹獲得利益的合同。
(3)數額較小的或者定型化的合同。
2.狹義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4.債務承擔合同。
附隨義務的履行
所謂附隨義務,是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在作為債務的給付義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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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于債的履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
益,并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法律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負擔的義
務。
1.注意義務。2.協助義務。3.告知義務。4.照顧義務。5,o保密義
務。6.保護義務。7.忠實義務。
抗辯權概述
所謂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她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是
一種防御性權利,其重要功能在于對抗、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
求權歸于消滅。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
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能夠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方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
2.必須是在雙方互負的債務無履行順序且已屆履行期。
3.必須是相對方為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必須是相對方在客觀上有履行的可能。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規則,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能夠
將自己之給付暫時保留。這與留置權頗為相似,但二者是兩個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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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存在很大區別:
1.目的不同。2.性質不同。3.根據不同。4.內容不同。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先向對方為履行義務,
在合同成立之后,發現后履行義務方的財產顯著惡化或履行債務的
能力明顯減弱,以致可能難以履行其對待給付義務時,可經暫時中
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權要求合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擔保。
不安抗辯的適用條件
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負債。2、須是雙方當事人各
自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之分;3、須是先履行義務的該方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對待給付的
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果
根據合同法第69條之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會產生以
下法律效力:1、中止履行。2、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3、恢復
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其意義
先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依合同約定中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順序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
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義務方享有的權利,幫
又稱為后履行抗辯權,其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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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又能夠稱為違約救濟權。
先履行合同的適用條件
根據合同法規定發生先履行抗辯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須是雙
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是合同雙方債務的履
行有先后順序;3、須是先履行義務方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
合合同約定;4、須是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客觀上
是可能的,即是能夠履行的。
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到
期的債務,將給付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其債務的制度。
提存的條件
1.提存的主體。提存的主體是提存人與提存機關。
2.因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到期債務無法履行。
3.債務人的給付標的是適于提存的動產。
4.債務人1向法定機關提存。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
2.審查。提存機關針對提存人提出的提存申請進行審查。
3.提存或不予提存。
4.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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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
1.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2.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
3.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
4.提存部門未按照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物,給當
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分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混洞
混洞,是指在合同關系中,債權人的法律地位與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同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
混同的成立,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者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債
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依誠信信用
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
事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合同責任的一種,其與違約責任有本質不同,表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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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即其發生時間與違約責任的發
生時間不同,合同訂立后發生的當事人的過失,為履行的過失。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3.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為了彌補受害信賴利益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2.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而遭受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違反先合同義務方具有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與法律效果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
4.其它違背誠信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引起
的民事法律后果。違約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具有民事責任的一
般特性:是違反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
當事人的責任;責任的范圍與損害的大小相適應;既具有懲罰性,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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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補償性等。
違約責任與合同債務密切聯系,一方面,合同債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
前提基礎,沒有合同的債務,即無違約責任。另一方面違約責任的承
擔又是合同債務人不履行甚囂塵上適當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后果。且
債務的承擔主體與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總是一致的,因此,從某種意
義上說,違約責任是債務的一種轉換形式。
(二)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是發生在有效合同關系基礎之上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違約責任是以補償為目的的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所應具備的必要條
件。
1.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的行為,具體是指合同債人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
2.無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是指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
定的當事人對其違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
適當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
違約行為可表現為多種形杰,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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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可作如下劃分:
1.預期違約。2.不履行。3.不完全履行。4.遲延履行。
不當得利概述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她人蒙受損失的事實。
在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性質是事件。民事法律事實能夠分為行為和
事件兩大類。事件是不與人的意識關聯的法律事實,其后果由法律規
定。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她方受到損失。
3.一方取得利益與另一方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的效力是指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不當得利在受益人和受
損人之間產生一種法律關系。
(-)不當得利返還的主體。在不當得利之債中,能夠行使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的一方是受到損失的一方。如果受損失的一方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法繼承其請求權。
(二)應予返還的利益及利益的確定時間
1.受益人應當返還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的其它利益。
2.原物不能返還是,應當返還原物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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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
1.受益和受損范圍的比較與返還范圍的確定。
2.受益人的主觀狀況與返還范圍。
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質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她人利益的
損失而對她人事務進行的管理。
無因管理是一種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的利益管
理其事務,例如對本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甚至能夠包括對本
人財產進行的處分。
(二)無因管理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1.無因管理與無權管理。
(1)從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內容上看,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代理行
為一般為法律行為,而無因管理中行為人即管理人所為的管理行為既
能夠是法律行為,也能夠是事實行為。
(2)從行為人使用的名義上看,無權代理是行為人以本人名義實
施的行為,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能夠用自己的名義,也能夠用本人
的名義進行管理。
(3)從制度價值看,無權代理是法律不鼓勵的行為,而無因管理
是法律上鼓勵的行為。
(4)從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看,無權代理涉及本人、無權代理
人和第三人的關系,而無因管理僅涉及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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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1)從制度功能看,無因管理制度的存在,是鼓勵人們相互幫助
的良好道德風尚,而不當得利制度則是為了矯治因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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