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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技術實務科目重點知識歸納

第一篇消防基礎知識

第一章燃燒基礎知識

1、燃燒是指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

發光和(或)發煙現象。

2、燃燒分為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

3、燃燒的三個必要條件(著火三角形):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劑)

和引火源(溫度)。這是無焰燃燒的必要條件。

4、大部分燃燒的四個必要條件(著火四面體):可燃物、助燃物

(氧化劑)、引火源(溫度)和鏈式反應自由基。這是有焰燃燒的必要條

件。

5、可燃物按其化學組成,分為無機可燃物和有機可燃物;按其處所

的狀態,可分為固體可燃物、液體可燃物和氣體可燃物。

6、常見的引火源有:

明火,電弧、電火花,雷擊,高溫,自燃引火源。

7、燃燒分類:

按燃燒形成的條件和發生瞬間的特點,可分為著火和爆炸;按燃燒物

形態,可分為固體燃燒、液體燃燒和氣體燃燒。

8、著火分為點燃和自燃;自燃分為化學自燃和熱自燃。

9、氣體燃燒分為擴散燃燒和預混燃燒。

擴散燃燒比較穩定,火焰不運動,不會發生回火現象;預混燃燒速度

快,不擴散,會發生回火現象。

10、液體燃燒的方式有:閃燃、沸溢和噴濺。

11、液態燒類燃燒時產生橘色火焰和黑煙;醇類燃燒時產生藍色火焰,

幾乎不產生煙。

12、含有水分、粘性較大原油、重油、瀝青油等有揚沸現象(沸溢和

噴濺)。發生沸溢的時間比發生噴濺的時間早。

13、固體燃燒方式有:表面燃燒、蒸發燃燒、分解燃燒、陰燃(熏煙

燃燒)和動力燃燒(爆炸)五種。14、屬于蒸發燃燒的有:樟腦、蔡、松

香、瀝青、蠟燭、硫、磷、鉀、鈉等。屬于表面燃燒的有:木炭、焦炭、

鐵、銅等。

屬于分解燃燒的有:木材、煤、合成塑料、鈣塑材料等。屬于陰燃的

有:大量堆積的煤、紙張、稻草、鋸末等。

15、陰燃是固體特有燃燒方式。

16、幾種常見液體的閃點:

汽油-50,煤油38-74,酒精12,松節油35,甲醇11。

17、燃燒生成的氣體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丙烯醛、氯

化氫等。兩種主要燃燒產物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常見的有毒氣體有:

HCN(氫化氧)、NH3(氨氣)、HCI(氯化氫)、S02、CO、N02等。

第二章火災基礎知識

1、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

2、火災的分類:

按燃燒對象的性質分類,可分為A、B、C、D、E、F類火災;

按所造成的災害損失程度,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

3、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

B類火災: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火災;C類火災:氣體火災;D類火災:

金屬火災;E類火災:帶電火災;

F類火災: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

4、特別重大火災: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傷,可直接

財產損失1億元及以上;

重大火災:10人及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傷,或直接財產損失5千萬及5千萬以上1億元以下;

較大火災:3人及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或1千萬及1千萬以上5千萬以下直接財產損失;

一般火災: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千萬以下直接財

產損失。

5、火災的危害性: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經濟損失,破壞文明成果,影響社會穩定,破壞

生態環境。

6、火災發生的常見原因:

電氣,吸煙,生活用火不慎,生產作業不慎,玩火,放火,雷擊。

7、熱傳遞的三種基本方式:傳導、對流和輻射。

8、火災發生過程中,通風孔洞面積越大,對流越快;通風孔洞位置

越高,對流越快。

9、煙氣的擴散流動速度與煙氣的溫度和流動方向有關;水平流動速

度較慢,在火災初期為0.1-0.3米每秒,中期為0.5-0.8米每秒;垂直方

向速度較快,一般為『5米每秒。

10、煙氣流動的驅動力包括煙鹵效應、外界風的作用、通風空調系統

的影響(火風壓)等。

11、煙氣流動的方向是火熱蔓延的一個主方向;煙鹵效應是煙氣垂直

蔓延的主要因素。

12、火災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初期增長階段、充分發展階段和衰減

階段。

13、初期增長階段從出現明火算起;充分發展階段以轟燃的發生為標

志;

室內溫度降至峰值的80%時起,火災進入衰減階段。

14、當室內溫度達到400-600度時,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燒的瞬

間狀態,稱之為轟燃。

15、滅火的基本方法:

冷卻滅火、窒息滅火、隔離滅火和化學抑制滅火。

16、一般氧濃度低于15%時,就不能維持燃燒;當空氣中水蒸氣濃度

達到35%時,燃燒即停止。

17、化學抑制滅火劑常見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化學抑制法對有焰燃

燒效果好,對深位燃燒效果差。

第三章爆炸基礎知識

1、由于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產生溫度、壓力增加或兩者同時增

加的現象,叫爆炸。

2、按物質產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質不同,爆炸可分為物理爆炸、化學

爆炸和核爆炸。常見的是物理爆炸和化學爆炸。

3、化學爆炸可分為炸藥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可燃粉塵爆炸。

4、氣體爆炸可分為混合氣體爆炸和氣體單分解爆炸。

5、能使單一氣體產生爆炸的最低壓力值,稱為臨界壓力。

6、可燃粉塵爆炸應具備的三個條件:粉塵本身是可燃的;

粉塵懸浮空氣中,并其濃度處于一定的范圍內;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

的引火源。

7、影響粉塵爆炸的因素:

粉塵本身的物理化學性質,如顆粒尺寸,顆粒越小,爆炸危險性越大;

粉塵濃度;

環境條件,如含水量,溫度,壓力等;可燃氣體和惰性氣體含量;其

他。

8、粉塵爆炸的特點:

粉塵爆炸壓力上升和下降速度慢,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

往往會產生二次或多次爆炸;

爆炸所需的點火能大,引爆時間長。

9、氣體和液體的爆炸極限通常用體積分數(%)表示;

可燃粉塵的爆炸極限通常用單位體積所含粉塵的質量(g/m3)表示。

10、爆炸極限是指物質發生爆炸必須具備的濃度范圍;爆炸上限是指

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濃度;爆炸下限是指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濃度;爆炸范圍

是指爆炸上限與下限之間的間隔。

11、影響爆炸極限的因素:助燃物條件;火源能量;初始壓力;初溫;

惰性氣體。

12、干燥的一氧化碳與空氣的混合氣體,壓力上升,其爆炸極限范圍

縮小。

13、常見氣體的爆炸范圍:

氫氣:4-75,乙煥:2.5-82,甲烷:5T5,乙烷:3T2.45。

14、常見粉塵的爆炸下限:

鎂:20,鋁:35-40,鎂鋁合金:50,鐵:120,煤:35-45。

15、生產、儲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場所,應選用隔爆型防

爆電氣設備;大于或等于10%的,可選用任一型防爆電氣設備。

16、爆炸混合物中可燃物濃度稍高于化學計量濃度時,爆炸放出的熱

量最多,壓力最多;當濃度超過化學計量濃度時,爆炸放出的熱量和壓力

隨可燃物濃度的增加而降低。

17、發生爆炸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要素:爆炸介質和引燃能源。18、

常見爆炸的引火源:

機械火源,熱火源,電火源,明火(化學火源)。

19、在一定條件下,能使爆炸混合物起爆的最小點火能量,用毫焦

(mJ)表示。

20、引起爆炸的常見原因:

物料原因,作業行為原因,生產設備原因,生產工藝原因等、人為破

壞、自然災害等。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險品消防安全知識

1、易燃易爆危險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2、爆炸品的主要危險性有爆炸性和敏感性。

3、某一炸藥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炸藥的敏感度。

4、易燃氣體是指溫度在20度,標準大氣壓101.3kPa時,爆炸下限

小于或等于13%,或者爆炸范圍不小于12個百分點的氣體。

5、易燃氣體分類二級;易燃固體分為二級;易燃液體分為三級。

6、易燃氣體I級: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范圍大于等于12個百

分點;

易燃氣體n級:爆炸小于13%且大于等于10%,并且爆炸范圍小于12

個百分點。

7、易燃液體I級:初沸點小于等于35度;

易燃液體II級:閃點小于23度,且初沸點大于35度;易燃液體III級:

閃點大于等于23度且小于60度。

8、易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易燃易爆性;擴散性;

可縮性和膨脹性;帶電性;

腐蝕性和毒害性。

9、簡單成分的氣體比復雜成分的氣體燃燒快,危險性大;價鍵不飽

和的氣體比價鍵飽和的氣體火災危險性大;氣體比液體、固體易燃且燃速

快。

10、氫容易使金屬容器發生“氫脆”。

11、易燃液體是指閉杯法試驗閃點不高于60度,或開杯法試驗閃點

不高于65.6度的液體。

12、易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易燃易爆性;受熱膨脹性;流動性;帶

電性;毒害性。

13、燃點高于300度的固體稱為可燃固體;燃點低于300度的固體稱

為易燃固體。

14、燃點在300度以下的天然纖維(如棉、麻,紙張、谷草等)屬于

丙類易燃固體。

15、易燃固體包括固態退敏爆炸品和自反應物質;易于自燃的物質包

括發火物質和自熱物質。

16、易燃固體的火災危險性:燃點低,易點燃;

遇酸、氧化劑易燃易爆;本身或燃燒產物有毒。

17、易于自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遇空氣自燃性;遇濕易燃性;積熱

自燃性。

18、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遇水或遇酸燃燒性;自

燃性;爆炸性;其他。

19、有機過氧化物的火災危險性取決于物質本身的過氧基含量和分解

溫度。

第二篇建筑防火第一章概述

1、建筑防火措施包括主動防火和被動防火兩個方面;

主動防火措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

被動防火措施包括: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分隔、安全疏散

設施、防火構造等。

2、建筑防火的技術方法有:總平面布置;

建筑結構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區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煙;

建筑防爆和電氣防火。

3、建筑結構的安全是整個建筑的生命線,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礎;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規定不同建筑需采取相應防

火措施的基本依據。

4、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關鍵的技術,也是建筑消防安全

的核心內容。

第二章生產和儲存物品的

火災危險性分類

1、評定氣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爆炸極限和自燃點;評定液體

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閃點;

評定固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燃點和熔點。

2、評定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最直接的指標是蒸氣壓,但是蒸氣壓很

難測定。對于可燃液體,通常還用自燃點作為評定火災危險性的標志。

3、評定粉狀可燃固體以爆炸下限為標志;

評定遇水燃燒固體以與水反應速度快慢和放熱量大小為標志;評定自

燃性固體以自燃點為標志;

評定受熱分解可燃固體以其分解溫度作為評定標志。

4、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5、甲類生產:

閃點小于28度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在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在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

爆炸的物質;強氧化劑;易燃易爆物質;

在密閉容器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6、乙類生產:

閃點大于或等于28度且小于60度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

的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助燃氣體;

可燃粉塵、纖維,閃點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態霧滴。

7、丙類生產:

閃點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體;可燃固體。

8、丁類生產:

對不燃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

花或火焰的生產;利用液體、氣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液體、氣體進行燃

燒作其他用的生產;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物質的生產。

9、戊類生產: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質的生產。

10、甲類生產例子:

酒精度為38度及以上的勾兌車間;乙快站、氫氣站;

硝化棉廠房、黃磷、赤磷制備廠房;汽油廠房等。

11、乙類生產例子:煤油灌桶間;

松節油、松香、硫磺、樟腦油、樟腦、蔡廠房;高鎰酸鉀廠房、氧氣

站;氨壓縮機房;

鋁粉、鎂粉、面粉、谷物筒倉工作塔。

12、丙類生產例子:

油浸變壓器、瀝青、柴油、潤滑油、機器油、植物油;木、竹、紙廠。

13、丁類生產例子:金屬冶煉、鍛造;鍋爐房。

14、同一廠房或同一防火分區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以火災危險

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或使用易燃、可燃物質較少,不足以產生爆炸

或燃燒時,以實際情況確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以危險性較小的部分

確定:

危險性較大部分所占比例小于5%時,或丁、戊類廠房油漆工段小于

10%且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對危險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

或丁、戊類廠房油漆工做不大于20%且采取封閉噴漆、保持負壓、設置氣

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的。

15、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16、漂白粉屬于乙類儲存物品危險。

17、倉庫的火災危險性以危險性最大的部分確定;

丁、戊類倉庫,當可燃包裝自重大于自重四分之一或體積大于二分之

一時,按丙類確定。

18、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甲、乙、丙三類。

第三章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1、什么叫構筑物?

人們不在其中生產、生活的建筑物,叫構筑物。

2、建筑分類:

A、按建筑使用性質,可以分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農業建筑。

B、按建筑結構形式和建造材料構成,可分為木結構建筑、磚木結構

建筑、磚混結構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鋼結構建筑、鋼混結構建筑

和其他建筑。

C、按建筑高度,可以分為單層、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兩類。

3、民用建筑可以分為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兩類。

4、哪些屬于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A、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筑)。B、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C、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

5、高層民用建筑分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6、高層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

單層、多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

于24nl(或已大于24m,但為單層)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

7、一類高層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

筑)。B、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米的

公共建筑。D、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E、省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

度建筑。F、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8、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B、除住宅建筑和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外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

9、工業建筑按使用性質不同,分為加工、生產類廠房和倉儲類庫房

兩大類。

10、我國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分為四級:A級(不燃材料及

制品)、B1級(難燃材料及制品)、B2級(可燃材料及制品)和B3級

(易燃材料及制品)。

11、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判斷的主要參數:A、材料

B、燃燒滴落物/微粒C、臨界熱輻射通量

D、燃燒增長速率指數(FIGRA)

E、THR600(試驗開始后600內熱釋放總量)

12、平板狀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分為Al、A2、B、C、D、E、F七級,

其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的對應關系為:Al、A2對應A級,B、

C級對應B1級,D、E級對應B2級,F級對應B3級。

1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附加信息包括:產煙特性、燃燒滴

落物/微料等級、煙氣毒害等級。

14、按照規定需要顯示附加信息時,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標

識為:GB8624某(某-某,某,某)。例如:GB8624B1(B-l,d0,tl),

表示屬于難燃Bl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細化分級為B級,產煙特

性等級為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煙氣毒性等級為tl級。

15、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包括:構件的燃燒性能和構件的耐火極限兩

部分。

16、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不燃性、難燃性和可燃性。

17、什么叫耐火極限?

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

時起,至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

(h)表示。

18、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A、材料本身的屬性B、建筑構配件結構

特性

C、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D、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E、材料的老

化性能

F、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

19、建筑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樓板、屋頂承重結構和

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共分為一、二、三、四級。

20、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根據情況調整

后確定的。

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樓板:一級(不燃,L5h),二級(不燃,lh),三級(不燃,

0.75h),四級(難燃,0.5h)。防火墻:一至四級均為(不燃,3h)。

柱:一級(不燃,3h),二級(不燃,2.5h),三級(不燃,2h),

四級(難燃,0.5h)。吊頂:一級(不燃,0.25h),二級(難燃,

0.25h),三級(難燃,0.15h),四級(可燃)。承重墻:要求與柱一樣。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22、甲、乙類生產或儲存的廠房或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燒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級按四級確

定。

24、地下或半地下室民用建筑或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

于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5、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稱為超高層建筑。

26、裙房:指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7、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

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

業性用戶。

28、高架倉庫:指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

的貨架倉庫。

29、半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凈

高三分之一,且不大于二分之一者。

30、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凈高

二分之一者。

3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

大于300平米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使用或者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

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

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米的單層丙類廠

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米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的建筑。

34、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

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

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

不應低于三級。

35、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有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

低于4ho

36、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

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h和lh0

3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o

38、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和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

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第四章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的車站、

碼頭,必須布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

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暴的要求。

3、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倉庫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方,若布置

在地勢較高處,應當采取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4、乙快站等遇水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企業,嚴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

沒的地方。

5、生產和儲存爆炸物品的企業,選擇多面環山、附近沒有建筑的地

方。

6、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可燃粉塵的車間,宜布置在明火或散

發火花地點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

側,并選擇通風良好的地點單獨設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場宜設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單

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筑,則應盡量將火災危

險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8、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

舍等民用建筑。

9、防火間距:是一棟建筑著火后,火災不會蔓延到相鄰建筑的空間

間隔,它是針對相鄰建筑間設置的。

10、確定防火間距應考慮的主要因素:火災時建筑物可能產生的熱輻

射強度。

11、一、二級耐火等級非高層民用建筑(與一、二級,三級,四級耐

火等級非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隊外)之間的防火間距分別是6米,

7米和9米。

高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3米。

高層民用建筑與一二級,三級,四級非高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分別為9米,11米和14米。

12、防火間距確定的原則:

防止火災蔓延、保障滅火救援場地需要、節約土地資源、防火間距的

計算。

13、防火間距的計算: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

構建,則應從其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如為儲罐或堆場,則應從儲罐外壁

或堆場的堆垛外緣算起。

14、廠房的防火間距:

A、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米,與明火或

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米,與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為25米,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為50米,與室外變、配電站的距離

為25米。

B、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與所屬廠房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C、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

l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米。

D、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

較低一座廠房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l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

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簾時,甲、乙廠房

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

于4米。

E、總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

且面向儲罐一面4米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F、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墻體,當無外露的

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等開口部位面積不大于各自外墻面積的

5%且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國家標準減少25%。

G、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距離不宜于小于5米。H、發電廠內的主

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I、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現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14A、甲類廠房與一二級,三級,四級和高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分

別為12米,14米,16米和13米。

一、二級乙、丙、丁、戊類廠房與一二級,三級,四級和高層廠房之

間的防火間距分別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丙、丁、戊類廠房與相鄰的一、二級民用建筑之間,當相鄰較高一面

外墻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

圍內的的外墻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丙、丁、戊類廠房與相鄰的一、二級民用建筑之間,當相鄰較低一面

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或相鄰較高一

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間距不小于4

米。

15、倉庫的防火間距:

A、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裝卸線的防火間距可不受限

制。B、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為20米。,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

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為50米。C、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13米。

D、兩座倉庫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少,但丙類不

應小于6米;丁、戊類不應小于4米。E、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為防火

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國家標準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F、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50米。

G、倉庫圍墻與倉庫內建筑的間距不小于5米。

15A、一、二級乙、丙、丁、戊類倉庫與一二級,三級,四級和高層

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分別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丁、戊類倉庫與一、二級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

窗洞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

無門窗洞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丁、戊類倉庫與一、二級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

墻,且屋頂無開口部位、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或相鄰較高一面外

墻為防火墻,且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間距不小于4米。

16、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A、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屋面15米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

間距不限。

B、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

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l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C、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耐火極

限不低于l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3.5米;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米。

D、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

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圍內的開

品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符合標準的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簾時,

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米;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米。

E、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符合規

定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F、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現有民用建

筑,其耐火等級按四級確定。G、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變電站的防火

間距不小于3米。

17、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

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18、鍋爐房、變壓器室

布置:

A、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

多油開關等,宜布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B、當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

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C、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

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面規定:

a、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

位,但常(負)壓燃油和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鍋爐

距安全出口距離大于6米時,可設置在屋頂上。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

作為燃料,采用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為燃料的鍋爐,不得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b、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

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檻

墻。

c、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件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

的防火隔墻和1.5小時的不燃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

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d、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立方米,且儲

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隔墻與鍋爐房分隔,當確需在防

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e、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小時的防火隔墻隔開。

f、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中應設置防止油品

流散的措施。油浸電力變壓器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g、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

630kV.A.h、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i、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

的通風系統。

19、柴油發電機房布置:

A、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

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B、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

墻和不低于1.5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件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C、當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立方米,且儲油

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房分隔,當確需在防

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D、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E、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滅火設施,當建筑內

其他部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0、消防控制室布置:

A、應設置在交通便利和發生火災后不容易燃燒的部位。B、單獨建造

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C、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

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不

低于1.5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件隔開,疏散門應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

D、嚴禁與消防控制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E、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設備工作場所附近。

21、消防設備用房布置: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

火隔墻和不低于1.5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獨立建造的消防水

泵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

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

地下樓層中;疏散門應直能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風、空調機房和變配電室

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間開向建筑

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電梯機房

與普通電梯機房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分開,如開門,應

設甲級防火門。

22、觀眾廳、會議廳和多功能廳布置:

宜布置在首層或二、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時,不應

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當必須設置在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平米。B、一個廳、室的疏散

門不應少于2個。

C、當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火等

滅火系統。

D、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

層及以下樓層。E、幕布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23、歌舞娛樂放

映游藝場所布置: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

道的兩側或近端,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

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所設置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確需

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符合如下規定:

A、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

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超過10米。

B、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

過200平米。

C、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2

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平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

可設置1個出口。

D、應設置火災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防排煙設施。

24、電影院、劇場、禮堂的布置:

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二層;

確需布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

梯,并符合下列規定:

A、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

域分隔。

B、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有首層或

二、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級以上樓層時,每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

過400平米,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

C、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D、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

層及以下樓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平米,當設

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該面積不得增加。

E、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建筑

面積不宜大于400平米;幕布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應設置火

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25、商店、展覽建筑布置:

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營業廳或展覽廳應布置在

首層或二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或展覽廳應布

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

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和儲存甲、乙類危險性物品。

26、老年人建筑和兒童活動場所布置:

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

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

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

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

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27、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布置:

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設置在走道上的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28、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布置:

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

應為單層。

29、住宅建筑及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布置:(一)、除商業

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門、

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小時的不燃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

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樓

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實體墻或寬度

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實體墻的高度

不應小于0.8米;設置實體墻有困難的,可設置防火玻璃墻。

B、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

(二)、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

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門、窗、洞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

1.5小時的不燃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

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

門、窗、洞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200平米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29、工業建筑附屬辦公室、休息室布置:

A、辦公室、休息室不應布置在甲、乙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的,

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爆墻隔開,

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B、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一個獨立

的安全出口,如在隔墻上需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C、甲、乙類倉庫內嚴格設置辦公室、休息室,且不應貼鄰建造。

D、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墻上需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倉庫內。30、液體中間儲罐布置:

廠房內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其容積不應大于5

立方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隔墻

和1.5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的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1、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布置:

A、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超過一晝夜的需求量。

B、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

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C、設置丁、戊類中間倉庫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

隔墻和不低于1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32、建筑選址應考慮周圍環境的影響、地勢條件和主導風向等因素。

第五章防火防煙分區和分隔

1、防火分區:是指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和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

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勢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區域蔓延的防火

單元。

2、甲類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

3、甲類廠房不允許設置在高層建筑和地下或半地下。乙類廠房不允

許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丙類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地下或半地下廠房的防

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500平米,三級耐火等級不限面積;丁、戊類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地下或半地下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均為

1000平米,三、四級耐火等級不限面積。

4、甲類一級耐火等級廠房為單層、多層廠房的,其防火分區最大允

許建筑面積分別為4000平米和3000平米;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分別為

3000平米和2000平米。

乙類廠房對應甲類廠房上述情況均增加1000平米建筑面積。

乙類一、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廠房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分別為

2000平米和1500平米。

5、廠房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其他廠房,

當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

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5、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其面積

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6、廠房內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

積可按規定增加1倍。

當丁、戊類地上廠房內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

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

積可按該局部面積1倍計算。

7、甲類倉庫必須為單層建筑。甲、乙類倉庫不允許設置在地下或半

地下。乙類倉庫不允許為高層倉庫。

8、倉庫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用防火墻隔開,不允許采用其他分隔方

式替代。

甲、乙類倉庫的防火墻不允許開設門、窗、洞。丙、丁、戊類倉庫防

火墻確需開口時,應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且開口部位寬度一般不大

于6米,高度在4米以下。

9、倉庫內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

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倍。

10、民用建筑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高層建筑為1500平米,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建筑為2500平米,

三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建筑為1200平米,四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建筑為

600平米,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為500平米。

對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面積可適當增加;對地下或半地

下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1000平米。

裙樓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墻上開口部位采用甲級防火門

分隔時,裙樓的防火分區或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11、民用建筑內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可按規定增加1倍;局部設置自動防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該

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1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有自動滅火

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

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如下規定:

A、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平米。

B、設置在單、多層建筑的首層時,不應大于1萬平米。C、設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平米。

13、總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

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

2萬平米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

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連通。防煙樓梯間的門

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4、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辦公

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

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B、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C、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規定。

15、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1層:長度100米,面積1800平米;2層:長度80米,面積900平米;3

層:長度60米,面積600平米。

木結構建筑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

每層最在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倍;當為丁、戊類地上廠房時,防

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體育館等高大空間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16、附設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

間等火災危險性較在的場所,應采用耐火

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小時的不燃樓板與其他部位

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橙不

直通臥室的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平米。

17、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

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

車行隧道分隔。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平米。

18、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

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當疊加計算后

的面積大于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

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

不應低于1小時;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

于1小時,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小時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

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

小時。

B、與中庭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C、高層建筑內的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D、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E、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第六章安全疏散

1、安全疏散的基本參數包括:人員密度計算、疏散寬度指標和疏散

距離指標等。

2、人員密度計算:

普通辦公室每個4平米,研究工作室每人5平米,設計繪圖室每人6

平米;有會議桌的中小會議室每人1.8平米,無會議桌的中小會議室每人

0.8平米;

商店營業廳地上一、二層每人0.43-0.6平米;建材商店、家具和燈

飾展示建筑可按規定值的30%確定;錄像廳、放映廳每人1平米,其他歌

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每人2平米;100座及以上餐館、食堂的餐廚比:餐

館為L1.1,食堂為L1;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數按座位數的1.1倍

計算;展覽廳的人員密度不小于0.75人每平米。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時間控制為2分鐘,三級為1.5分鐘。

4、百人寬度指標=(單股人流寬度某100)/(疏散時間某每分鐘每股

人流通過人數)。

5、廠房疏散出口寬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不小于1.4米,疏散樓

梯1.1米,首層外門1.2米。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門、走道和樓梯按百

人每米確定。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門寬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不

小于1.1米。

電影院、禮堂、劇場觀眾廳內疏散走道按每百人0.6米計算,且不小

于1米,邊走道不小于0.8米。辦公建筑門寬不小于1米,高不小于2.1

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的住宅中一側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寬不小于1

米。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疏散門寬不小于1.4米,室外疏散小巷寬不小于

3米。

6、當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寬應按該層及以上各層人數最多的

一層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寬度按該層及以下人數最多的一層人

數計算。

7、丁、戊類生產,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時,其疏散距離不

限。8、當建筑室內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疏散距離可按規定值增

加25%O

9、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

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

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米。當室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

增加25%0

10、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住宅建筑,高層住宅疏散距離為40米;

一、二級單、多層住宅為40米,三級為35米,四級為25米。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住宅建筑,高層為20米,一、二級單多

層為22米,三級為20米,四級為15米。

11、木結構丁、戊類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

大于50米和60米。

12、疏散樓梯宜設在標準層的兩端,宜靠近電梯設置,宜靠外墻設置,

應避免不同人流路線相互交叉。

13、高層建筑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平屋頂。

14、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但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槿門

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甲、乙類生產車

間除外)。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

吊門、轉門和折疊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

或卷簾門。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且

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疏散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米的

防護挑檐。

15、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每座建筑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

出口數量不少于2個。相鄰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間距不小于5米。16、一、

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當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

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是通向相

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大于總凈寬的30%,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

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

1000平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少于1個,且應采用防火墻

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

1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

樓梯: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

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除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兒童

用房和兒童活動場所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建

筑: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最多3層,每層最大面積200平米,第二、

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最多3層,每層最大

面積200平米,第二、三層人數之各不超過25人的;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最多2層,每層最大面積200平米,第二層人數不超過15人的。

18、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19、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米

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平米且經常停留人

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

散樓梯。

20、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

于50平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

1個疏散門。

21、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如頂層

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

筑面積不大于200平米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設

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平米且經常停留人

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可設1個疏散門。23、住宅建筑安全出口應符

合下列規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

650平米,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米時,每個單元每

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

面積大于650平米,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米時,每

個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

24、建筑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1部疏

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

通,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當疏散樓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

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25、廠房、倉庫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米,人數不超過5人的;乙類

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平米,人數不超過10人的;丙類廠房,

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平米,人數不超過20人的;丁、戊類廠房,每

層面積不超過400平米,人數不超過30人的;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面積不大于50平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

的;倉庫占地面積不大于300平米或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平米的;地

下、半地下倉庫,建筑面積不大于100平米的;

26、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門。27、對于劇場、禮堂、電影院

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250人;當容納

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

不超過400人。

對于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

人。

28、疏散走道1.8米高度內不宜有突出物,應盡量避免設置袋形走道,

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29、避難走道是指采用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

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30、避難走道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通向室外的出口不少于

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

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連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避難走道內裝修材料全部為A級。

避難走道應設置前室,前室面積不小于6平米,開向前室的門為甲級

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為乙級防

火門。

3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

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32、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

33、地下、半地下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必須共用時,在首層采

用2小時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

34、疏散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必

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角度不大于10度;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其凈寬不小

于0.9米,傾斜度不大于45度;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且總人數不超過10人時,

其疏散樓梯可采用敞開樓梯或利用凈寬不小于0.9米、傾斜度不大于60

度的金屬梯。

35、首層外門的總凈寬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

不供其他樓層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36、室外疏散樓梯欄桿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樓梯凈寬不小于0.9

米,傾斜度不大于45度,通向室外樓梯的門為乙級防火門,樓梯周圍2

米內的墻面上不應開設門窗洞。

37、下列情況應設置封閉樓梯間:高層建筑的裙房;

建筑高度不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且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和甲、乙、

丙類多層廠房;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高差大于10米或為在下3層及以上的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除外)。當住宅建筑的戶門為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封閉樓梯間。

38、下列情況應設置防火樓梯間:

一類高層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類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3米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當地下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上,或地下室地面與室外地坪高差大于

10米時。39、防煙樓梯間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前室面積:住宅建筑不小于4.5平米,其他建筑不小于6平米;

與消防電梯間合用前室的面積:住宅建筑不小于6平米,其他建筑不

小于10平米;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為乙級防火門;

40、住宅建筑剪刀樓梯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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