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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采購的發展與演變本章框架第一節國外政府采購實踐的發展第二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本章重點政府采購產生的歷史背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第一節國外政府采購實踐的發展一、政府采購的產生二、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三、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化一、政府采購的產生政府采購制度產生于1782年的英國政府采購制度為什么會在當時的英國產生?1641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光榮”革命國家預算控制權1760年英國工業革命1776年《國富論》1776年亞當·斯密《國富論》自由經濟政府:“守夜人”市場:看不見的手《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問題研究》1782年政府采購制度雛形

1782年,英國政府設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StationeryOffice),作為特別負責政府部門所需辦公用品采購的機構。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開始對政府采購的管理進行立法,政府機構開始就政府采購問題進行制度建設和機構建設,標志著政府采購制度的初步形成。二、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繼英國開始,政府采購迅速在發達國家開展起來,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如美國、韓國等,這些國家在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時非常注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完善。特別是在大危機之后,受凱恩斯國家干預經濟思想的影響,政府采購制度得到空前發展規模的擴大法律的不斷完善經濟大危機1929-19331936年凱恩斯《通論》內需不足國家干預發行公債《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三、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化歐共體1966年在《歐共體條約》中對政府采購作出了專門規定。WTO東京多邊貿易談判(1979年)簽訂了《政府采購協議》(GPA)。世界銀行的貸款采購指南(1985年)也對政府采購資金的監管等做出了規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7屆年會(1994年)通過了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亞太經合組織(1995年)《大阪行動議程》列入政府采購的內容。目前,WTO的《政府采購協議》、歐共體的《政府采購指令》、世行銀行的《采購指南》和聯合國的《采購示范法》,這四部國際政府采購規則基本代表了國際政府采購制度的標準規范。第二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和發展的主要歷程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面臨的新任務四、我國進一步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建議一、我國政府采購發展歷程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和發展的主要歷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從1996年至今,經歷了四個階段:1.研究探索階段(1996-1998.7):財政部1995年開始結合財政支出改革對政府采購進行理論上的研究;1996年,上海、河北、深圳等地啟動了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2.試點創設階段(1998.7-2000.6):指定《中國財經報》作為政府采購的宣傳媒體;1999年財政部召開了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標志性的事件1996年,政府采購試點第一份政府采購簡報1997年,制定《政府采購條例》的立法請示1998年,全面推行,確立了我國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1999年,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入世,同時成為GPA的觀察方2002年6月《政府采購法》頒布,2003年正式實施2006年啟動加入GPA的對話機制,同年,發布《環保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和首份“綠色清單”2006年、2007年兩次就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談判與美國開展技術性磋商,與歐盟進行對話。

2007年,發布《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向中小企業傾斜2009年9月1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明確提出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2009年10月份出臺了《關于開展2009年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廣東省通過了《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是《政府采購法》實施后出臺的首部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2010年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2010年1月,財政部舉辦了“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和計劃執行編報培訓班”,部署政府采購計劃執行和信息統計編報管理改革工作。2010年6月24日,“中美WTO《政府采購協議》研討會”在南京召開。會議旨在幫助中國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GPA。7月9日,我國政府正式向WTO政府采購委員會提交了GPA第一份修改后的出價清單,美國和其他GPA成員方對出價清單中修改后的內容表示贊賞。2010年12月,財政部國庫司正式加掛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牌子。2011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6月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2012年5月,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012年8月,廣東公布262項服務采購清單。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一)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二)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逐步理順(三)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完善(四)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步伐進一步加快(五)政府采購制度定位的認識逐步到位(一)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1998年31億元——2011年11332.5億元政府采購實施范圍貨物類采購向工程類、服務類采購擴展貨物類采購從通用類貨物向專用類延伸服務類采購從傳統的專業服務快速擴展到公共服務、服務外包等新型服務領域工程類采購開始逐步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圍政府采購資金構成從財政性資金逐步向單位自籌資金、銀行貸款、BOT項目市場融資等方面擴展。采購活動逐步涵蓋一些公益性強、關系民生的支出項目,農機具購置、中小學免費教材、醫療器械及藥品、安居工程、文化下鄉等日益增多的民生采購項目。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年份政府采購(億元)GDP(億元)財政支出(億元)政府采購/GDP(%)19983184402.310798.180.04200032899214.615886.50.332001653.2109655.218902.60.6020021009.6120332.722053.150.8420031659.4135822.824649.951.2220042135.7159878.328486.891.3420052927.6183867.933930.281.5920063681.621087140422.731.752007400024661949781.351.622008590030067062427.031.9620097413.234050776299.932.1820108422397983895752.12201111332.54715641089302.4(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制逐步理順管采分離

集中采購機構的主導地位得到確立圖不斷創新采購組織形式。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網上競價和批量集中采購。青島、廈門等地實行大宗貨物集中采購,北京、廣東、上海等地運用協議供貨的網上競價等。2010年政府采購組織形式(三)政府采購的功能逐步得到發揮政府采購的功能:節約財政支出、強化宏觀調控、活躍市場經濟、推進反腐倡廉、保護民族產業政府采購節約率11%,“十一五”時期累計節約財政資金4000多億元環保產品:“十一五”時期,全國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金額達2726億元,約占同類所有產品政府采購金額的65%左右。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自主創新:2010年,北京市采購中關村創新產品51.5億元;江蘇省采購“龍芯”多媒體互動教學系統4.1億元,全國首購第一大單。(四)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水平得到提升法律的跟進集中采購比重增加集中采購由2005年的2359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7284億元,由80.6%提高到86.5%。公開招標采購金額由2005年的1917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6482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比例由65.5%提高到77%。評審專家管理更趨完善。分散管理——全省范圍共用共享信息公開力度不斷加大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建設步伐加快。(五)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步伐進一步加快2007年12月28日,第一份出價清單貨物:50萬SDR;服務:400萬SDR;工程:2億SDR2010年7月6日,第二份出價清單二次報價調整為:

貨物:實施后第1-2年為50萬SDR,第3年40萬SDR,第4年30萬SDR,第5年起降至20萬SDR。服務:實施后第1至2年為50萬SDR,第3年為40萬SDR,第4年為30萬SDR,第5年起降至20萬SDR。工程:實施后第1年為1億SDR,第2年為8000萬SDR,第3年為5000萬SDR,第5年1500萬SDR。2011年11年底,第三份出價清單“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5個次中央級政府的171個實體2012年內,承諾第四份出價清單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面臨的新任務(一)政府采購改革要承擔起為其他改革服務的任務(二)政府采購制度自身要改革和進一步完善(三)履行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的承諾四、我國進一步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建議(一)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二)解決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問題(三)加強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四)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五)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管(六)明確電子化采購的相關規定Theend演講完畢,謝謝觀看!內容總結第二章政府采購的發展與演變。第二章政府采購的發展與演變。第一節國外政府采購實踐的發展。第二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第二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歐共體1966年在《歐共體條約》中對政府采購作出了專門規定。世界銀行的貸款采購指南(1985年)也對政府采購資金的監管等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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